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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期货业协会

发布时间:2024-04-23 15:46:33

❶ 什么叫CFA啊

CFA是“特许金融分析师”(Chartered Financial Analyst)的简称,它是证券投资与管理界的一种职业资格称号,由美国“特许金融分析师学院”(ICFA)发起成立。为全球投资业在道德操守、专业标准及知识体系等方面设立了规范与标准。
该学院最初是在1959年6月由美国“金融分析师联合会”(FAF)同意在弗吉尼亚的夏洛茨维尔市与弗吉尼亚大学联合设立。
CFA认可情况:
美国证监会(SEC)认可CFA特许资格是等同美国证券从业员系列七(Series 7)法定资格。
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给予CFA特许资格持有人只需加考证券分析师考试(The Supervisory Analyst Examination)中的证券规则部份,那便可以得到美国证券分析师(Supervisory Analyst)专业资格。
美国会计师协会(AICPA)给予CFA特许资格持有人只需加考由她们所举办的商业价值评估资格(Accredited in Business Valuation)半天考试,这样便可以得到美国会计师协会(AICPA)的商业价值评估专业资格(ABV)。
英国证券及投资公会(SII)给予CFA特许资格持有人可以直接得到英国证券及投资公会(SII)的会员资格(MSI)或符合相关经验要求便可以成为资深会员(FSI)。
CFA考试内容:
CFA协会定期对全球的特许金融分析师进行职业分析,以确定课程中的投资知识体系和技能在特许金融分析师的工作实践中是否重要。考生的Body of KnowledgeTM(知识体系)主要由四部分内容组成:伦理和职业道德标准、投资工具(含数量分析方法、经济学、财务报表分析及公司金融)、资产估值(包括权益类证券产品、固定收益产品、金融衍生产品及其他类投资产品)、投资组合管理及投资业绩报告。
CFA一级考试课程着重于投资评估和管理的工具,还包括资产估值和投资组合管理技巧的入门介绍。一级考试(Level 1)形式为选择题(Multiple Choice),每卷各120题,共240题;
CFA二级考试课程着重于资产估值及投资工具的应用(包括经济学、财务报表分析和数量分析方法)。二级考试(Level 2)形式为案例选择题(Multiple Choice),每卷各60题,共120题;
CFA三级考试内容为前两组内容的综合总结。三级考试(Level 3)形式为分为两个部分,上午部分包括简答题和计算题两大类,下午部分与二级形式一致10道Item Set,每题6个小题,共60道题;
CFA每个级别的考试的报名时间都分为三个阶段,这是由于CFA协会鼓励考生提早报名提早复习,越早的准备越充分,从而顺利通过考试。
CFA考试费用以美元结算,由三个部分构成:
注册费(Enrollment Fee):只需第一次注册CFA考试时缴纳,即意味着在报考二级、三级考试时无需再缴。
考试费(Registration Fee):每次报考时都需要缴纳,考试费依据报名时间的早晚而不同。
考试税费(Sales Tax):首次报名考试对应“新考生税费”,已经报名参加过考试的考生对应“老考生税费”
CFA报考资格:
1.拥有学士学位或相当的专业水准以上,对专业没有任何限制;大学学习年限与全职工作经验合计满四年;
如果申请人不具备学士学位,而是具备相当的专业水准,也可被接受为候选人。CFA会用工作经历来考核申请人的专业水准,一般来讲,4年的工作经历即被视为替代学士学位。这4年的工作经历,不一定要从事投资领域相关工作,只要是合法、全职、专业性的工作经历都可被接受;
在校大学生,最早可在毕业前12个月内注册报名考试。
2.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3.完成注册和报名以及支付费用
4.能够用英语参加考试

❷ CTA是什么CTA采取哪些策略

CTA全称是Commodity Trading Advisors,即"商品交易顾问",也称作管理期货,是由NFA(全国期货业协会)认定,并在CFTC(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注册,并受监管的投资经理人。CTA一般是指通过给客户提供期权、期货方面的交易建议或者直接通过受管理的期货账户参与实际交易来获得预期年化预期收益的机构或个人。在国外,CTA一般受聘于某个期货投资基金的商品基金经理(CPO)。
所有CTA都必须在CFTC和NFA登记注册成为其会员。CTA必须定期向CFTC报告账户,提供交易记录,进行信息披露;定期向NFA提交报告,进行信息披露。CTA注册学员通过NFA认可的机构的培训课程,在NFA认可的考试机构,参加并通过NFA规定的统一考试,考试合格者由现有CFTC及NFA会员担保在CFTC及NFA注册。在审核学员提供的资料,(包括指纹档案)及所在国认可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等资料,经确认无误后,方能成功注册成为NFA会员,获得从业资格。
CTA的分类
传统意义上,CTA的投资品种仅局限于商品期货;不过,缘自十多年来全球金融期货和商品期货市场广泛而深入的发展,CTA也逐渐将其投资领域扩展到了预期年化利率期货、债券期货、股指期货、外汇期货、基本金属期货、贵金属期货、能源期货、电力期货以及农产品期货等几乎所有期货品种。而根据市场参与面和交易方法的不同,CTA又有不同细分。
关于美国CTA
CTA在美国往往是高薪的代名词。CTA的年薪通常高达上百万美元,明星CTA的年薪可高达数千万美元。大家熟知的索罗斯和罗杰斯也都是美国期货业协会的会员。所有涉足期货和金融衍生品的基金经理也都在美国期货业协会注册。
据机构投资者业内杂志《Alpha》2005年收入最高的26位对冲基金经理人均年收入达亿美元,其中国际金融大鳄索罗斯(George Soros)2005年是薪酬第三高的对冲基金经理,收入达亿美元。
基金或投资者个人支付给CTA的费用包括固定咨询费和业绩激励费两部分。固定咨询费以CTA所管理基金投资组合净值的0-3%计算。业绩激励费以CTA所管理的投资组合使得基金产生净增值的一定百分比来进行支付,一般在10%-30%之间。
美国有非常成熟的期货投资基金。期货投资基金主要有公募(Public Funds)、私募(Private Pools)和个人管理期货账户(Indivial Accounts)三个类型。公募期货投资基金类似于国内的开放式或封闭式基金,相对透明,但参与成本高,操作上也没有私募基金和个人管理账户灵活,投资回报率在三者中最低。私募往往采用有限合伙的形式,操作灵活,费用低,适合于高收入的个人或机构投资者,投资者人数和最低出资额都受到严格限制。投资者也可以直接选择一个CTA来管理他们的资金,开立个人管理期货账户。投资者直接将账户交由CTA管理,实际上相当于购买了CTA的交易技能,其好处在于免去公募和私募的管理费。
CTA采取的策略
所有CTA运用的交易策略基本上又可分为两类:趋势交易策略和反趋势交易策略。趋势交易策略是CTA运用最广泛的一种交易策略。趋势交易CTA通过运用大量不同的指标去除市场噪音并寻找当前的市场趋势,然后建立头寸,他们从市场趋势的持续发展中渔利。移动平均线、交易量、周期理论等都是趋势交易CTA运用较多的指标。趋势交易CTA根据时间周期的不同,又可分为短线交易者、中线交易者和长线交易者。反趋势交易CTA通常运用头肩形态、突破形态、交易量等反转指标来发现趋势的转折信号,然后建立头寸。不论是趋势交易还是反趋势交易,CTA都非常重视头寸的风险管理。

❸ 农产品期货的期货价值

期货市场对国内商品价格指数产品的研究不断深入,农产品期货价格指数是其中一个重要部分。
我国编制农产品期货价格指数的条件
当前我国的农产品期货,无论是从品种数量、交易规模上还是对市场的影响上,都已经具备了编制农产品期货价格指数的基本条件。
我国期货市场已经上市的农产品期货有早籼稻、强麦、硬(普)麦、玉米、棉花、黄大豆一号、黄大豆二号、豆粕、豆油、菜籽油、棕榈油、白糖和天然橡胶 等13个品种,占上市期货品种数量的近一半,覆盖了粮棉油等农产品系列。
2011年,我国农产品期货共成交5.73亿手,成交金额55.28万亿元,分别占期货市场总成交量和总成交金额的54%和40%。根据美国期货业协会(FIA)统计,2011年我国农产品期货成交量占全球农产品期市成交量的58%。随着我国农产品期货市场的发展,农产品期货投资者参与度不断提高,在引导种植业结构调整、推进农业产业化和现代化、规避市场风险、保护农民利益等方面发挥了明显作用,涌现出“白银模式”、“奥星模式”、“延津模式”等一系列利用期货市场服务三农的典型案例。
全球商品期货的发展路径,基本遵循着“商品——商品期货——金融化商品期货”的发展规律,对农产品期货价格指数的研究或将带来金融化商品期货的理论创新,引领我国农产品期货市场步入新的发展阶段。
编制农产品期货价格指数的意义
农产品期货价格指数是商品期货价格指数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以核心农产品期货价格为基础编制的用来反映“一揽子”农产品期货价格变动情况的综合指数。编制农产品期货价格指数,无论对宏观层面的国民经济还是微观层面的期货市场来说,都有重大的意义。
从宏观层面讲,编制农产品期货指数有利于从系统性角度反映宏观经济走势并对可能出现的危机产生预警。农产品在人们生活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其价格的上涨必然导致大众消费支出增加,并通过价格传导机制引发社会性的通货膨胀。在我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的构成中,食品价格权重约为1/3,农产品作为食品工业最重要的原料,其价格的变动对CPI走势较为关键。另外期货市场具有价格发现功能,农产品期货价格指数由于涵盖了主要农产品期货品种,能够较为全面客观地反映农产品市场的整体供求形势情况,克服单一农产品期货品种无法反映市场整体供求关系变化的局限性,具有共同性、综合性和预期性的特点。研究表明,农产品期货价格指数能提前3—6个月反映CPI的即时走势,因而可以为政府进行经济预测和宏观调控提供重要的参考工具。
不过,目前我国进入应用层面的农产品价格指数体系并不完整,以农产品现货价格指数为主,例如全国农产品批发价格指数、全国粮油批发价格指数、中国棉花价格指数等等,反映农产品期货价格的指数则相对匮乏,因此,编制农产品期货价格指数是十分必要的。
从微观层面讲,农产品期货价格指数作为反映农产品期货市场总体走势的“农产品期货大盘指数”,可以帮助投资者更好更快地研判市场,及时把握市场动向,为投资者进行具体农产品期货交易,开展指数和具体品种的套利交易提供工具。通过分析农产品期货价格指数,结合商品周期、股市周期以及经济周期,可以让投资者认清经济周期拐点,从而进行相应的行业资产配置,把握投资机会。此外,农产品期货价格指数期货、期权等衍生产品具有交易成本低、双向交易、现金结算等独特优势。推出这类衍生产品的交易,一方面可以贴近“三农”,研究开发更多宜农惠农的期货产品和服务;另一方面,可以吸引更多对具体农产品品种交易兴趣不大,但希望利用期货市场规避通胀风险、进行资产组合投资的金融以及非金融机构参与进来,壮大机构投资者的力量,优化投资者结构。
我国的期货市场发端于农产品,郑州商品交易所既是我国最早设立的期货市场,也是农产品上市品种最丰富的市场之一,其农产品期货价格指数的编制工作将推动国内商品期货价格指数的研发,对丰富国内期货市场的创新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❹ 美国最大的期货公司有哪些》

芝加哥期货交易所(简称CBOT)
芝加哥商业交易所(简称CME)
纽约商业交易所(NYMEX)
堪萨斯期货交易所(KCBT)。

❺ 艾德一站通环球国际期货账户怎么开户

下载艾德一站通打开点底部中间开户,持本人身份证和一张银行卡便可以申请,填资料账户选择选期货账户这样申请下来的就是香港期货账户了。

艾德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持牌券商(注册编号8-70253)、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和美国全国期货协会(NFA)核准会员(NFA ID:0517573);

亦为美国金融业监管局(FINRA)核准成员(CRD#:299423)、及美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SIPC)成员。

还持有由香港证监会发出的第1/2/3/4/5/9类受规管活动牌照,可全面为投资者提供港股、美股、环球期货、期权、ETF、窝轮、牛熊证及更多证券、期货衍生产品等服务。

❻ 金融更开放:境外机构在华发行人民币债券有明确指引

债券市场对外开放的又一重要举措正式落地。

9月25日,为促进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对外开放,规范境外机构债券发行,保护债券市场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发布了共同制定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同时,《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废止,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发行纳入境外机构在境内发行债券框架内统一管理。

央行副行长潘功胜在7月3日出席债券通周年论坛时就曾指出,中国内地债券市场对外开放一直在两个维度推进:一是境外机构在华发行熊猫债(编注:境外机构在中国发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债券),二是境外机构投资中国的债券市场。

《办法》的落地给境外发行人在华发行人民币债券提供了一个更加清晰、明确的发行指引,这也意味着中国债券市场对外开放又迈出了重要一步。上海对外经贸大学金融系讲师钟辉勇向澎湃新闻表示,《办法》生效后,境外的投资主体在核准之后基本上都可以在国内债券市场融资

“对外开放的力度很大,是全方位的对外开放,”钟辉勇认为,境外机构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也增加了国内投资者的投资选择范围,有利于人民币的国际化,发行流程上面,和国内发行人债券发行流程上面都基本一致。

境外机构首次在银行间市场发行人民币债券是在2005年,而发行人为国际开发机构。此后,境外机构的境内债券融资渠道不断扩宽,主体类型日益丰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债登”)9月发布的统计月报显示,截至2018年8月末,境外机构已累计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券1781.6亿元,发行主体也从最早的国际开发机构拓展到外国政府、境外金融机构和非金融企业。

近年来,中国债券市场对外开放步伐稳健,不断为境外投资者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便利。2017年以来,境外投资者在债券市场的表现令人瞩目。2017年7月,香港与内地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上线,即“债券通”,该渠道启动后,境外投资者投资内地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模式将由此前的“中介代理”升级为“一点接入”式。目前,债券通的“北向通”正式开通已一年,成为了境外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市最主要的渠道。今年3月,彭博正式宣布将人民币计价的中国国债和政策性银行债券纳入彭博巴克莱全球综合指数。中国债券纳入指数将从2019年4月开始,用时20个月分步完成。在此之前,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需完善数项计划中的配套措施。随着今年3月份中国债券纳入彭博巴克莱全球综合指数,中国债市作为世界第三大债券市场不断开放已成必然趋势,中国债市对外资的吸引力也大为增强。

中债登统计显示,自2017年3月以来,境外机构在中债登的债券托管量已连续18个月增加。今年前8个月,境外机构托管量已增加4379.39亿元,这一持仓增加额不仅超过了2017年全年数字,也超过了同期的保险、券商、资管产品等等,在全部机构投资者中,仅次于全国性商业银行,是今年以来的第二大增持机构。2017年末,境外机构的托管量为9741.45亿元,全年增加1952.96亿元。值得一提的是,上述统计均以中债登统计数据为基础,统计范围为在中债登托管的相关债券,不含在上海清算所托管的债券以及直接在中证登托管的公司债等。之前数据显示,境外机构托管在上清所的债券总额也在持续增长。

今年7月份债券 收益 率大幅下降后,人民币汇率在6、7月份出现了较快贬值,无论是票息收益还是汇率层面,正常情况下,机构就会降低对境内债券的配置。但是,境外机构持有的人民币债券规模还在持续增加,七八月份单月增持规模仍不算低。

今年来,债券市场对外开放的步伐始终在稳步推进中。6月20日,央行上海总部发布了《简化境外投资者进入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备案有关要求》(以下简称《备案要求》),简化了境外投资者进入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备案的信息收集和报备要求。央行上海总部表示,该公告是落实金融市场扩大开放,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进一步便利境外投资者进入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

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对外开放,规范境外机构债券发行,保护债券市场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机构是指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券的外国政府类机构、国际开发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合法注册的金融机构法人和非金融企业法人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外国政府类机构包括主权国家政府、地方政府及具有政府职能的机构等。

本办法所称国际开发机构是指进行开发性 贷款 和投资的多边、双边及地区国际开发性金融机构。

第二章 发行申请

第四条 境外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券应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外国政府类机构、国际开发机构等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相关债券以及境外非金融企业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应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

第五条 外国政府类机构、国际开发机构应具备债券发行经验和良好的债务偿付能力。

第六条 境外金融机构法人发行债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实际缴纳资本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和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

(三)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四)具备债券发行经验和良好的债务偿付能力;

(五)受到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的有效监管,主要风险监管指标符合金融监管当局规定。

第七条 境外金融机构法人发行债券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以下材料:

(一)债券发行申请;

(二)发行人有权机构关于同意债券发行的有效决议或其他证明文件;

(三)募集说明书;

(四)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告(若有);

(五)境外金融机构法人发行债券还应同时提供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同意其开展相关金融业务有关证明文件;

(六)信用评级报告及跟踪评级安排说明(若有);

(七)担保协议及担保人资信情况说明(若有);

(八)境内及发行人所在国家或地区具有相关法域执业资质的律师事务所等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第三章 债券发行、登记、托管、结算

第八条 境外机构发行债券可采用一次足额发行或在限额内分期发行的方式。

第九条 具备境外丰富的债券发行经验,或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债券、持续信息披露一年以上的外国政府类机构、国际开发机构和境外金融机构法人,可申请在限额内分期发行债券。

境外非金融企业法人申请限额内分期发行债券的,应遵守交易商协会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境外金融机构法人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规定在债券发行定价前,将当期发行的更新募集说明书、信用评级报告(若有)、承销协议和承销团协议、法律意见书以及其他最终相关文件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一条 境外机构发行的债券应托管在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登记托管机构。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应及时向登记托管机构确认债权债务关系,登记托管机构应及时办理债券登记。

境外机构应按照登记托管机构有关规定,确保付息兑付有关资金及时划入债券持有人指定资金账户。

第十二条 境外机构经核准或注册在境内发行债券应办理外汇登记,募集资金涉及的账户开立、资金汇兑、跨境汇拨及信息报送等事宜,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境外机构应在债券发行前和存续期间按照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境外机构以及担保方(若有)应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境外机构在其他市场披露的重大信息,也应当同时或在合理的最短时间内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披露。

第十四条 境外机构面向达成书面定向认购约定的合格机构投资者定向发行债券的,应按照书面定向认购约定的内容与形式进行信息披露,信息披露对象仅限于定向发行债券的合格机构投资者,不得公开披露募集说明书、财务报告等发行文件。

第十五条 国际开发机构发行债券时,公开披露有关财务报告的,应在募集说明书及财务报告的显著位置声明其财务报告所使用的会计准则,若未使用中国企业会计准则或经财政部按照互惠原则认定已与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实行等效的会计准则(以下简称等效会计准则)编制所披露的财务报告,应同时披露所使用会计准则与中国企业会计准则重要差异的说明。

第十六条 境外金融机构法人和非金融企业法人发行债券时,公开披露有关财务报告的,应在募集说明书及财务报告的显著位置声明其财务报告所使用的会计准则,若未使用中国企业会计准则或等效会计准则编制所披露的财务报告,应同时提供如下补充信息:

(一)所使用会计准则与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的重要差异;

(二)按中国企业会计准则调节的差异调节信息,说明会计准则差异对境外机构财务报表所有重要项目的财务影响金额。

第十七条 境外机构面向达成书面定向认购约定的合格机构投资者定向发行债券的,可由境外机构与定向合格机构投资者自主协商确定财务报告所采用的会计准则,并在书面定向认购约定中充分提示风险,确认投资者风险自担。

第十八条 境外机构公开披露的发行文件应为简体中文或提供简体中文译本。

第十九条 境外机构发行债券,采用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应当聘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采用其他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应当聘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符合以下条件的境外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在境外所在国家或地区依法注册成立,取得从事审计业务的执业资格并处于正常执业状态;

(二)具有良好的国际声誉和市场认可度;

(三)在其所在国家或地区可以从事公开发行证券相关审计业务,并具备五年以上从事公开发行证券相关审计业务经验;

(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或监管要求。

境外机构发行债券所提供的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调节的差异调节信息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鉴证。

第二十条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境外机构委托对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债券相关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的,应当接受财政部监管,并按照有关要求向财政部备案。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国家或地区与财政部签署审计监管等效协议,或就发债签署专门审计监管合作协议的,按照协议约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至迟在境外机构提交发债申请前20个工作日向财政部进行首次报备,并在债券存续期间进行年度报备。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二条 为境外机构债券发行提供专业服务的承销机构、受托管理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及有关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依法对承担相关财务报告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和存在严重执业质量问题的境外会计师事务所,财政部有权采取责令其限期改正、公告等监管措施。

第二十四条 境外机构发行债券,应由境内及其所在国家或地区具有相关法域执业资质的律师事务所等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境内事项应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执业的律师出具法律意见。

第二十五条 境外机构债券发行人应当建立投资者保护机制,委托独立于发行人的境内机构在债券存续期内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相关独立机构应当勤勉尽责、独立公正履职,督促发行人落实重大事项信息披露、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等投资者保护机制。

第二十六条 境外机构发行债券若公开披露信用评级报告,其评级报告应由经认可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评级机构出具。

第二十七条 交易商协会加强对境外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券的自律管理,负责制定外国政府类机构、国际开发机构、非金融企业法人等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注册发行债券等相关规则及境外机构发行债券信息披露指引,并对发行人信息披露进行评议和后续监督,对不能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应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公布之前已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获准发行或注册发行债券的境外机构可按照批准或注册时有关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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