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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如何在广州注册外贸公司,程序和注意事项是什么
根据我国对外贸易法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必须要获得许可,只有获得对外贸易主管部门的许可,才享有进出口经营权,才能从事对外经营业务,否则必须委托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代理对外业务。
按照进一步深化外贸体制改革的要求,政府有关部门正逐渐放宽外贸经营权的限制。目前在仍实行审批许可制度的情况下,加快赋予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科研院所和其他(含私营企业)有实力的经济实体进出口经营权。
按照WTO的要求以及中国政府的承诺, “入世”后要在三年内完成从进出口经营权审批制向登记制的过渡。为此,商务部于二00三年七月三十日发布了关于调整进出口经营资格标准和核准程序的通知。
上述通知规定,除对注册在中西部地区的内资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资格实行优惠条件外,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注册的所有内资企业在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方面实行统一的政策。
内资企业的进出口经营资格分为经营各类商品、技术进出口的外贸流通经营资格和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进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资格两种。 外贸流通经营资格实行核准制,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资格实行登记制。
申请外贸流通经营资格的内资企业条件为: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在中西部地区的内资企业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BV W7d9q7a (3)已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纳税;
(4)法定代表人在3年内未曾担任过被撤销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申请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资格的条件为: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2)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3)已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纳税;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3年内未曾担任过被撤销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资格,应到注册地所在地区的受权管理机关办理。企业应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www.mofcom.gov.cn)或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www.ec.com.cn)提交电子申请并向受权管理机关提交书面申请材料。企业提交的电子申请和书面申报材料齐备无误后,受权管理机关予以受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登记与否的决定。对准予核准、登记的,授权管理机关应在此期间内通过商务部的“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系统”向企业颁发《资格证书》;不准予核准、登记的,应在此期间内书面向企业告知理由。企业凭《资格证书》到工商、海关、质检、外汇、税务等部门办理开展进出口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
以上海为例:上海市内资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资格操作办法
根据《商务部关于调整进出口经营资格标准和核准程序的通知》(商贸发〔2003〕254号)的文件精神,我委拟定了《上海市内资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资格的具体操作办法》,从2003年9月1日起实施。具体操作办法如下: 5a7a4R e6^J#m&b!t
一、 进出口经营资格的申请类型
根据商务部文件精神,内资企业的进出口经营资格分为外贸流通经营资格和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资格两种,其经营范围分别为: (一)外贸流通经营资格。经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二)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资格。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获权企业可以按照经营范围在中国全部关境内以国家规定的各种贸易方式自由从事进出口业务。
二、 申请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条件 (一)申请外贸流通经营资格的条件 &K3OE*| A.R
1、主要从事商品流通的商贸型企业,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2、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已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纳税。
4、企业法定代表人在3年内未曾担任过被撤销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p-@+H2P9Kv#n
(二)申请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资格的条件
1、主要从事生产、加工的生产型企业(含科研院所),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2、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3、已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纳税。
4、企业法定代表人在3年内未曾担任过被撤销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三)上海市浦东新区和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的内资企业与本市所有内资企业实行统一标准。
三、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材料统一使用A4纸复印,并须带原件核对)
1、通过网上填报《上海市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资格登记表》。网址:www.maofa.sh.cn
2、企业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企业性质、投资构成、主营业务等基本概况;近年来经营情况、申请进出口权的理由和类别等)。
3、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公司盖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经年审的《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复印件。 1C2N L`%e `
5、《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6、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7、会计事务所或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以上材料统一使用A4纸复印,并须带原件核对。
四、企业进出口经营资格的申请程序:
1、网上填写《上海市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资格登记表》,网上申请确认提交后,打印该表,并在申请表上盖章签字(网址:www.maofa.sh.cn)。
2、根据网上提示的材料清单,复印准备全套申报材料,送我委受理,地点:上海市娄山关路55号1403室(新虹桥大厦)。
3、企业提交的电子申请和书面材料齐备无误后,我委予以受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登记与否的决定。对准予核准、登记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不准予核准、登记的,将向申请企业说明理由。
4、企业凭《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到工商、海关、质检、外汇、税务等管理部门办理开展进出口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 5、企业在向各部门办理完成全部登记手续后,应填写《企业信息反馈表》,把有关数据反馈我委,由我委将企业数据通过网络报送商务部备案。
五、对拟筹建新外贸企业的,按如下程序操作: 1、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查名手续,取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外贸经营资格申请报告、投资各方签署的投资协议书、投资方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如系自然人投资的,须提交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主要投资人基本情况表》和《承诺书》等六项材料,提交我委1403室预先核准新企业外贸经营资格。
3、以上材料中的复印件均需带原件核对,《主要投资人基本情况表》和《承诺书》可在网上"文件下载"栏里获取,网址同上。
4、提交上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领取我委同意赋权的函件,凭函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注册登记等各项手续。
5、全部工商注册登记完成后,按照已经成立企业的材料要求,在网上填报申请表格,并补齐申请材料,并向我委申领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具体法规:商务部关于调整进出口经营资格标准和核准程序的通知(现行规定) uzy0{j Y3LQ
/^.^0j;i%^+x 商贸发[2003]254号
l }z%Fz:t 2003-08-26 11:59"l*_5U:^th9G]*Q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经贸局: |'N]r vY
z$[/as#?C 为履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规范内资企业从事进出口业务,促进对外贸易发展,商务部决定调整进出口经营资格标准和核准程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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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除对注册在中西部地区(本规定所指的中西部地区包括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含长春)、黑龙江(含哈尔滨)、安徽、江西、河南、湖北(含武汉)、湖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包括成都)、贵州、云南、西藏、陕西(含西安)、甘肃、青海、宁夏、新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内资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资格实行优惠条件外,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注册的所有内资企业在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方面实行统一的政策。 u*I9D.j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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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内资企业的进出口经营资格分为外贸流通经营资格和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资格两种(边贸企业的现行政策不变)。其经营范围分别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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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贸流通经营资格。经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gk G:U5J
&vG)Ukv d O0^c (二)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资格。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e+|9rk){.m:F u%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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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权企业可以按照经营范围在中国全部关境内以国家规定的各种贸易方式自由从事进出口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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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6HYo%B da!uW^K y6zF 三、外贸流通经营资格实行核准制,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资格实行登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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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N v}@ vW 商务部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成都、南京、武汉、广州、珠海、汕头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受权管理机关)进行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核准登记并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Dj h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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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是内资企业进出口经营资格的唯一有效凭证。任何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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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gI!Q#?`X$b 四、内资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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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5C,e9w3i/q3Sn (一)申请外贸流通经营资格的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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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条件 8{0A@,X4[p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J M#tf6L6J (2)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在中西部地区的内资企业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1I fi0u:V/xg Q2q$} (3)已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纳税; NSq Rp!n2DT_
(4)法定代表人在3年内未曾担任过被撤销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C"`])MP'db.K2S+_.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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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要求提交的材料
"n\2JU Yi }0C*Ck (1)书面申请; /|/mdP#_n}'z9` KK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wI&vs;h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Xd$ycn (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Bs.s"f&K (5)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g'p^H#\ y
(6)证明其符合申请外贸流通经营资格条件的其它材料。 JAC4B"y8{6}tV
[ c,W a(l-`r (二)生产企业申请自营进出口资格的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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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条件 %w$Oeu+n|u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K B]?-v x)F}
(2)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vt0K?"mS5J-Kf (3)已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纳税;
g/wP m8v*O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3年内未曾担任过被撤销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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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s;{R;S 2、需要提交的材料
o2AIZg+P2qb (1)书面申请;
@C*x!MJ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wj-q N/ZiJ?xo#K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j*fP@{
(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y {9bo-B/n9@3L (5)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RQ`~)h O
(6)非法人企业需提供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p|#vZ9Z{{@M^!C (7)证明其符合申请自营进出口资格条件的其它材料。 AvuJceH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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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办理内资企业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核准和登记,应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进行。 Q&tAv bZ%V+IZf0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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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资格,到注册地所在地区的受权管理机关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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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www.mofcom.gov.cn)或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www.ec.com.cn)提交电子申请并向受权管理机关提交书面申请材料。企业提交的电子申请和书面申报材料齐备无误后,受权管理机关予以受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登记与否的决定。对准予核准、登记的,授权管理机关应在此期间内通过商务部的“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系统”向企业颁发《资格证书》;不准予核准、登记的,应在此期间内书面向企业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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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 s D.f%z4{ (二)办理进出口经营资格核准登记后,受权管理机关应将企业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连同《资格证书》复印件存档。 [)r*` |lSX)DV
)dT8xl0J,z0s
(三)企业凭《资格证书》到工商、海关、质检、外汇、税务等部门办理开展进出口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 2I3?-u&l3zVV8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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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通知自2003年9月1日起实施。凡与本通知不符的规定,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废止。各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西藏自治区、苏州工业园区、江苏省私营外贸企业创业园区原由当地自行审核或登记内资进出口企业的经营地域限制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取消。 uEL;]O%K q
]6PT IT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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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
C:k v e2]D-c 二00三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