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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外汇重要政策规定

发布时间:2024-05-23 00:47:10

⑴ 个人外汇政策2021年新规

个人外汇政策2021年新规新增银行应按规定填写个人结售汇系统银行网点信息登记表,向外汇局提出系统接入申请。
外汇局在对银行申请验收合格后,予以准入。
境内居民个人系指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人、定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以及在中国境内居留满一年(按申请人护照上登记的本次入境日期计算)以上的外国人及港澳台同胞。
非居民个人系指外国自然人(包括无国籍人)、港澳台同胞和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但已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的中国自然人。
现汇帐户境内居民个人收到的港、澳、台地区或者境外(以下简称“境外”) 汇入的外汇或携入的外汇票据转存款帐户。
现钞帐户境内居民个人持有的外币现钞存款帐户。
居民个人不得以自身名义为机构办理外汇收付。
禁止境内居民个人将其外币现钞存储变为现汇存储。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便利银行及个人的外汇业务操作,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
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按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本细则“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按照有关规定携带出境。
第四条 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结汇,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购汇、结汇以及境外个人购汇,可以按本细则规定,凭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办理。
第五条 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第六条 各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应按照本细则规定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真实性审核,不得伪造、变造交易。
银行应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完整录入相关信息。
第七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统计、监测、管理和检查。

⑵ 我国外汇管理政策取向两项基本原则为

法律分析:中国在制定和执行外汇管理政策时,坚持以下两项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改革开放,支持和推动金融市场的双向开放,进一步提升跨境贸易、投资的便利化水平,服务实体经济。二是坚持防范跨境资本流动风险,防止跨腔厅境资本无序流动对宏观经济和金融稳定带来冲击,维护外汇市场稳定,为改革开放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第七条 经毁渗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客户开立外汇账户,并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客户的外汇收支及账户变动情况。

第九条 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入可以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的条件、期限等,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和外汇管理的需要作出规定。

第十条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依法持有、管理、伍余隐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遵循安全、流动、增值的原则。

⑶ 我国外汇政策

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我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入可以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国际收支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失衡,以及国民经济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危机时,国家可以对国际收支采取必要的保障、控制等措施。

法律依据:
《外汇管理条例》
第五条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
第六条国家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对国际收支进行统计、监测,定期公布国际收支状况。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入可以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的条件、期限等,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和外汇管理的需要作出规定。
第十一条国际收支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失衡,以及国民经济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危机时,国家可以对国际收支采取必要的保障、控制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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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我国的外汇管制有哪些

云掌财经:外汇管制(ForeignExchangeControl)是指一国政府为平衡国际收支和维持本国货币汇率而对外汇进出实行的限制性措施。在中国又称外汇管理。一国政府通过法令对国际结算和外汇买卖进行限制的一种限制进口的国际贸易政策。
中国的外汇管制情况可以分外经常项目、资本项目跟汇率管理。其中经常项目包括账户管理跟外币现钞管理。
经常项目:包括账户管理跟外币现钞管理。
(1)账户管理

账户管理要求境内机构可根据经营需要自行保留其经常项目外汇收入。银行结汇由强制结汇向意愿结汇过渡。企事业单位需要外汇,只要凭有效凭证到外汇指定银行用人民币兑换,银行即售给外汇。

(2)外币现钞管理

外币现钞管理要求出境人员携带不超过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的,无须申领《携带证》,海关予以放行;出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至10000美元(含10000美元)的,应向外汇指定银行申领《携带证》,海关凭加盖外汇指定银行印章的《携带证》验放;出境人员原则上不得携带超过等值100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对属于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出境人员可以向外汇局申领《携带证》:1、人数较多的出境团组;2、出境时间较长或旅途较长的科学考察团组;3、政府领导人出访;4、出境人员赴战乱、外汇管制严格、金融条件差或金融动乱的国家;5、其他特殊情况。

⑹ 中国个人外汇政策

法律分析: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有关外汇业务。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为个人办理外汇收付、结售汇及开立外汇账户等业务,对个人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汇款机构及外币兑换机构(含代兑点)按照本办法规定为个人办理个人外汇业务。

法律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调整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第二条 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主体区分境内与境外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性质区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个人外汇业务。按上述分类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管理。

第三条 经常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原则管理,资本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进程管理。

第四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按照本办法规定,对个人在境内及跨境外汇业务进行监督和管理。

⑺ 个人外汇政策2021年新规

规定了以下内容:
1.额度规定:
个人境外汇款(包括收汇结汇)规定,每人每年向境外汇款不能超过5万美元,如果超出金额,多余部分要到下一个年度才能结汇,也可以将多余的美金转入他人账户结汇或者取出美金现金以别人的名义以现钞的方式结汇。
2.资金申报
目前我国对外汇跨境支付在资金用途方面是有严格监管的。所有跨境汇款需要申报,包括个人跨境汇款也要申报。申报的内容包括:收款人信息、汇款的用途、汇款的金额;
3.资金用途申报说明
国家规定中,有许多用途是可以汇出境外的,比如说个人出国旅游、公干、留学、购物、赠予、赡养费等,这些资金用途的话都是可以汇出去的。但是资本项下禁止在国外购房、买人寿保险、买基金和股票
【拓展资料】
一、外汇,是货币行政当局(中央银行、货币管理机构、外汇平准基金及财政部)以银行存款、财政部库券、长短期政府证券等形式保有的在国际收支逆差时可以使用的债权。
二、一国拥有的一切以外币表示的资产。是指货币在各国间的流动以及把一个国家的货币兑换成另一个国家的货币,借以清偿国际间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专门性的经营活动。
三、实际上就是货币行政当局(中央银行、货币管理机构、外汇平准基金及财政部)以银行存款、财政部库券、长短期政府债券等形式所保有的在国际收支逆差时可以使用的债权。
四、以外国货币表示的,为各国普遍接受的,可用于国际间债权债务结算的各种支付手段。必须具备三个特点:可支付性(必须以外国货币表示的资产)、可获得性(必须是在国外能够得到补偿的债权)和可换性(必须是可以自由兑换为其他支付手段的外币资产)。
五、按受限程度:分为自由兑换外汇、有限自由兑换外汇和记账外汇
1.自由兑换外汇,就是在国际结算中用得最多、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可以自由买卖、在国际金融中可以用于偿清债权债务、并可以自由兑换其他国家货币的外汇。例如美元、港币、加拿大元等。
2.有限自由兑换外汇,则是指未经货币发行国批准,不能自由兑换成其他货币或对第三国进行支付的外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规定凡对国际性经常往来的付款和资金转移有一定限制的货币均属于有限自由兑换货币。世界上有一大半的国家货币属于有限自由兑换货币,包括人民币。
3.记账外汇,又称清算外汇或双边外汇,是指记账在双方指定银行账户上的外汇,不能兑换成其他货币,也不能对第三国进行支付。

⑻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发展我国银行间外汇市场,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银行间外汇市场(以下简称外汇市场)是指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可以经营外汇业务的境内金融机构(包括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外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人民币与外币之间的交易市场。
任何境内金融机构之间不得在交易中心之外进行人民币与外汇之间的交易。第三条外汇市场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国家外汇管理局进行监管。第四条交易中心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监管下,负责外汇市场的组织和日常业务管理。第五条从事外汇交易,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章市场组织机构的设立与监管第六条交易中心是中国人民银行领导下的独立核算、非盈利性的事业法人。第七条交易中心的主要职能是:
(一)提供并维护银行间外汇交易系统;
(二)组织外汇交易币种、品种的买卖;
(三)办理外汇交易的清算交割;
(四)提供外汇市场信息服务;
(五)国家外汇管理局授权的其他职能。第八条根据业务需要,交易中心可以设立分中心,分中心的设立或撤销须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第九条交易中心实行会员制,只有会员才能参与外汇市场的交易。第十条会员大会是交易中心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由交易中心理事会负责召集。第十一条交易中心设立理事会,为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第十二条理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九人,其中非会员理事人数不得少于理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会员理事中中资机构会员人数不得少于理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理事会每届任期二年,每位会员理事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第十三条会员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非会员理事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提名,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第十四条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由非会员理事担任,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副理事长三人,其中非会员理事长一人,会员理事长二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第三章对会员的管理第十五条境内金融机构提出申请,经交易中心理事会批准、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后,可成为交易中心的会员;会员申请退会的,亦须经交易中心理事会批准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第十六条会员选派的交易员必须经过交易中心培训并颁发许可证方可上岗参加交易。第十七条会员须按规定向交易中心缴纳席位费。第十八条会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外汇管理法规,接受交易中心的管理。第四章对交易行为的监管第十九条会员之间的外汇交易必须通过交易中心进行,非会员的外汇交易必须通过有代理资格的会员进行。
交易中心自身不得从事外汇交易。第二十条会员代理非会员的外汇交易的资格应当得到交易中心的批准。第二十一条交易价格采用直接标价法。第二十二条市场交易中的下列事项,应当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一)交易方式;
(二)交易时间;
(三)交易币种及品种;
(四)清算方式;
(五)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它事项。第二十三条交易中心和会员单位应当保证用于清算的外汇和人民币资金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交割入帐。第二十四条交易中心可以向交易双方收取手续费,收取手续费的标准须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第二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和调整每日外汇市场交易价格的最大浮动幅度。第二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外汇市场形成的价格,公布当日人民币市场汇率,外汇交易应当根据当日市场汇率并在规定的每日最大浮动幅度内进行。第二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货币政策的要求,在外汇市场内买卖外汇,调节外汇供求,平抑外汇市场价格。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会员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交易中心章程和业务规则的,国家外汇管理局有权对其处以通报批评、暂停交易或取消会员资格,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会员承担。第二十九条交易员若违反交易中心的交易规则,交易中心有权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交易资格等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民事责任,经济损失由其会员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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