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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外汇指定银行

发布时间:2024-06-24 05:29:26

外汇指定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对银行经营外汇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中所称外汇指定银行是指国家外汇专业银行和其他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但中国境内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管理部门)为外汇指定银行经营外汇业务的管理机关,负责外汇指定银行外汇业务的管理、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第四条外汇指定银行经营外汇业务,必须遵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并对其客户的外汇收支活动进行监督。第二章外汇业务的申请,审批和终止第五条银行申请经营外汇业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业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
二、确属国家、地区经济、贸易、金融发展的需要;
三、具备经营外汇业务的能力,有一定数量和相当素质的外汇金融人员,其中主要负责人和外汇业务主管人员应有三年以上经营金融、外汇业务的资历和经验;
四、具有相应的业务量及经营场所;
五、具有下列规定的外汇资本金或外汇营运资金:
1.全国性银行总行须具有不少于五千万美元等值的外汇资本金;
2.区域性银行总行须具有不少于二千万美元等值的外汇资本金;
3.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区域性银行的分支行须具有不少于二百万美元等值的外汇资本金;
4.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区域性银行的分支行,须具有不少于二百万美元、一百万美元等值的外汇营运资金。第六条银行经营外汇业务,应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国务院或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其设立的文件及其组织章程;
二、经营外汇业务申请书;
三、经营外汇业务可行性报告;
四、其总行同意其开办外汇业务的文件;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或其它有权出具验资证明的部门就其外汇资本金或外汇营运资金出具的验资证明;
六、主要负责人和外汇业务主管人员的简历。第七条审批权限和程序:
一、全国性、区域性银行总行申请经营外汇业务,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区域性银行的分支行申请经营外汇业务,经当地外汇管理分、支局上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外汇管理分局,核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
三、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区域性银行的分支行申请经营外汇业务,报经当地外汇管理分、支局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外汇管理分局审批;
四、外汇指定银行总行或分支行委托下属机构或其它金融机构办理外汇业务,须报经当地外汇管理分局核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外汇管理分局审批。第八条《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是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外汇业务的权利凭证。银行获准办理外汇业务并领取《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后始得办理外汇业务。第九条银行在获准办理外汇业务后,必须在两个月内持《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申请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第十条银行获准办理外汇业务后,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向社会发布公告。第十一条外汇指定银行如停办外汇业务,应在九十日前向外汇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停办外汇业务,或者外汇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外汇业务的,应在外汇管理部门、工商、税务、审计部门监督下,对其外汇债权、债务进行清理,清理完毕,交回或由外汇管理部门吊销其《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外汇指定银行申请停办外汇业务,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其最高权力机关或其上级银行作出的停办外汇业务的决定;
二、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核实的近期的外汇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外汇头寸表;
三、外汇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第三章外汇业务范围第十二条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银行可经营下列全部或部分外汇业务:
一、外汇存款;
二、外汇汇款;
三、境内、外外汇借款;
四、在境内、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
五、贸易、非贸易结算;
六、外币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七、外汇放款;
八、买卖或代理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
九、外币兑换;
十、外汇担保;
十一、征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十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它外汇业务。
外汇指定银行不得超越批准的范围经营外汇业务。

Ⅱ 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明确对银行自身结售汇业务的管理原则,保障外汇市场平稳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及其分支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及其分支局是外汇指定银行结汇、售汇业务的监督管理机关,其中结汇、售汇业务的市场准入和退出由人民银行会同外汇局审批,结汇、售汇业务的日常监管、结售汇周转头寸的核定与调整、非现场检查由外汇局负责,现场检查由外汇局会同人民银行实施。外汇局有权否决金融机构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申请,暂停或取消违规外汇指定银行的结汇、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中下列用语含义如下:
(一)外汇指定银行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包括中资金融机构和外资金融机构。中资金融机构是指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城市、农村商业银行以及其他经批准的金融机构;外资金融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中所称外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合资银行以及其他经批准的金融机构。
(二)与客户之间的结汇、售汇业务是指外汇指定银行为客户办理人民币与可自由兑换货币之间兑换的业务。
(三)自身结汇、售汇业务是指外汇指定银行因自身经营活动需求而产生的人民币与可自由兑换货币之间进行兑换的业务。
(四)结售汇周转头寸是指由外汇局核定,外汇指定银行持有,专项用于结汇、售汇业务周转的资金,包括具体数额及规定的浮动幅度。第四条 金融机构经营结汇、售汇业务,须经人民银行批准,取得外汇指定银行资格;非外汇指定银行不得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第五条 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与客户之间的结汇、售汇业务和自身结汇、售汇业务应当遵守本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结汇、售汇业务管理规定,并分别管理和统计。第六条 外汇指定银行应当遵照结售汇周转头寸限额管理规定,对超限额的结售汇头寸应及时通过银行间市场进行平补。未经外汇局批准,不得与资本与金融项目项下自身结汇、售汇需求对冲。第七条 外汇指定银行应当建立独立的结汇、售汇会计科目,在结汇、售汇会计科目下,应当区分与客户之间的结售汇业务、自身结售汇业务、系统内结售汇头寸平补及市场结售汇头寸平补交易,并分别核算。第八条 外汇指定银行应当建立结汇、售汇单证保留制度,并按照与客户之间的结汇、售汇业务和自身结汇、售汇业务将有关单据分别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第九条 外汇指定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向外汇局报送结汇、售汇和周转头寸等数据以及外汇局规定的其他相关报表和资料。第十条 外汇指定银行大额结汇、售汇交易实行备案制度。第十一条 外汇局对外汇指定银行主管结汇、售汇业务的负责人(部门经理或主管行长)实行考试、问卷等业务能力审查制度。第二章 结汇、售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第十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金融机构,可申请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一)已经人民银行批准设立并取得金融业务经营资格。
(二)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主要包括:1.结汇、售汇业务操作规程,2.结汇、售汇统计报告制度,3.结售汇周转头寸管理制度,4.结汇、售汇单证管理制度,5.独立的结汇、售汇会计科目以及核算办法等。
(三)具有经外汇局培训,并经外汇局考试合格的相关业务人员。
(四)具有结售汇汇价接收、发送管理系统。
(五)具有可以实时查询进出口报关单电子底账、报送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和结汇、售汇统计数据所必备的电子、通讯设备以及适合开展业务的场所。
(六)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申请经营结汇、售汇业务,还需取得其总行(部)或者上级行(主管部门)的授权。
(七)外汇业务经营稳健,内部控制健全,能按照人民银行或外汇局的要求,针对过去的外汇业务违规行为进行整改并予以纠正。
(八)人民银行或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申请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应当向人民银行提交下列材料,同时抄报外汇局:
(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申请报告;
(二)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结汇、售汇业务人员的名单、履历、外汇局核发的考核合格证书;
(四)经营结汇、售汇业务所必须的电子、通讯设备和办公场所情况简介;
(五)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规章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
(六)人民银行或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申请经营结汇、售汇业务,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其总行(部)或者上级行(主管部门)同意其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批准文件。

Ⅲ 美元到哪个银行可以换人民币

美元兑换人民币可以去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农业银行兑换,也可以前往招商银行、浦发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等外汇经营银行进行兑换。 具体操作:携带个人身份证及需要兑换的外币,直接前往柜台的外币兑换窗口找工作人员兑换即可。
【拓展资料】
美元(United States dollar 货币缩写:USD;ISO 4217货币代码:USD;符号:USA$)是美利坚合众国、萨尔瓦多共和国、巴拿马共和国、厄瓜多尔共和国、东帝汶民主共和国、马绍尔群岛共和国、密克罗尼西亚联邦、基里巴斯共和国和帕劳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流通的美元纸币是自1929年以来发行的各版钞票。
1792年美国铸币法案通过后出现。当前美元的发行是由美国联邦储备系统控制。自1913年起,美国建立联邦储备制度,发行联邦储备券。现行流通的钞票中99%以上为联邦储备券。
美元的发行主管部门是国会,具体发行业务由联邦储备银行负责办理。在二战以后,欧洲大陆国家与美国达成协议同意使用美元进行国际支付,此后美元作为储备货币在美国以外的国家广泛使用并最终成为国际货币。
截止2021年12月16日晚10点,里拉对美元汇率已经超过15.6,创下新低。2021年以来,里拉对美元贬值幅度超过50%。
1944年7月,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即将胜利的前夕,二战中的44个同盟国在英国和美国的组织下,在美国新罕布什尔州(New Hampshire)的布雷顿森林村(Bretton Woods)一家旅馆召开了730人参加的“联合和联盟国家国际货币金融会议”,通过了以美国财长助理怀特提出的怀特计划为基础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总称布雷顿森林协定,从此开始了布雷顿森林体系。

Ⅳ 1979年四月被指定为国家外汇专业银行的是

中国银行,
从新中国成立到1979年初,一直没有设立专门的国家外汇管理机关。中国银行长期作为国家特许的外汇专业银行,根据国家授权,履行国家外汇管理工作的职责。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形势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中国银行管理外汇、经营外汇业务、组织外汇资金的作用,中国银行必须实行体制改革。这是中国银行历史上的又一次重大转折。
1979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提出了中国银行体制改革方案。方案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为了加强外汇管理,建议成立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并将中国银行从中国人民银行分设出来,仍称中国银行,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和中国银行对外两块牌子,内部一个机构;总行、总局下设国际结算、外汇管理、计划和资金管理、信贷、财务、营业、国际金融研究等九个机构;中国银行总管理处改为中国银行总行;中国银行总分行、国家外汇管理总分局受权管理国家外汇,具有国家机关的性质,但绝大部门业务属于企业性质,所以中国银行各级机构一律按企业管理,实行独立核算。

Ⅳ 外汇银行有哪些

农业,中国银行,建设,工商银行都开通了个人外汇业务。但是做外汇交易的话,一般都会选择在国外的外汇平台做,银行的手续费比较高。

Ⅵ 换泰铢可以去哪些银行

指定银行是经国家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农业银行等各类商业银行。他们还可以去招商银行、浦东发展银行、光大银行和中信银行。

在外汇指定银行和法定外汇兑换点以外兑换外币是违法的。

中国的可转换外币主要包括:英镑、香港元、美元、瑞士法郎、新加坡元、瑞典克朗、丹麦克朗、挪威克朗、日元、加拿大元、澳元、澳门元、菲律宾比索、泰铢、新西兰元、韩元等。除此以外的外币在我国是不能兑换的。

(6)中国外汇指定银行扩展阅读:

个人需要少量外汇用于境外支付的,可以到银行购汇。根据2006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个人外汇管理条例》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每年的外汇总额对国内个人出售或购买的通用电气(即结汇和售汇)进行管理。

年总额相当于每人50000美元(可兑换泰铢相当于每人每年50000美元)。个人在一年内购汇5万美元以下的,凭有效身份证件直接到银行办理。超过限额的,除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外,还应当提供需要交纳和使用的有关证明材料,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参考资料来源:

网络-外汇兑换

网络-中国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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