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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每日通过银行卡境外交易外汇

发布时间:2024-11-01 13:34:50

㈠ 个人从中国银行往国外汇现钞外币,每天有额度吗一次性可以汇5万美金吗

是的,个人从中国银行往国外汇现钞外币时,确实存在每日额度限制,且通常情况下一次性不可以汇出5万美金。

详细来说,根据我国的外汇管理政策,个人进行外汇汇款是受到严格监管的。中国银行作为国内主要的外汇业务银行,在执行相关政策时,会遵循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这些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每年的个人购汇额度、汇款用途的合法性审查,以及每笔交易的具体金额限制。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个人想要向国外汇款,首先需要确保自己的汇款需求符合相关政策,比如汇款目的必须合法,不能用于非法活动。其次,汇款金额会受到限制,一般来说,个人每年的购汇额度是有限制的,通常这个额度远低于5万美金。此外,即使在这个额度内,每笔交易的具体金额也可能受到进一步的限制,以确保外汇市场的稳定和防止资金非法流动。

举个例子,如果某人想要一次性汇出5万美金到国外,很可能会因为超过了个人年度购汇额度或者单次交易限额而被银行拒绝。在这种情况下,个人需要提供更多的证明材料来支持其汇款需求,如合法的投资证明、教育支出证明等。即便提供了充分的证明材料,银行也需要根据外汇市场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政策来决定是否批准该笔交易。

综上所述,由于外汇政策的限制,个人从中国银行往国外一次性汇出5万美金是有困难的,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政策规定,并可能需要提供额外的证明材料。

㈡ 用银联卡在国外ATM机上取款,汇率是怎么算的和是什么银行的银联卡友关系吗

在境外通过银联复通道取制现或刷卡消费按银联当天发布的汇率算,和哪个银行发的卡或在哪个银行的取款机上取的都没关系。

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要求,个人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除每卡每日不超过等值1万元人民币外,本人名下银行卡(含附属卡)合计每年不超过等值10万元人民币。超过年度额度的,本年及次年将被暂停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

信用卡因信用额度等原因,发卡银行可能会单独设定限额,持卡人可咨询发卡银行。境外各个国家和地区对于ATM单笔取款的金额限制也各有不同,具体以当地机具提示为准。

(2)外汇局每日通过银行卡境外交易外汇扩展阅读:

银联系统中的汇率,是依据多个渠道和市场化原则取得的基础汇率,不包括发卡行额外收取的任何费用以及四舍五入等因素的影响。

银联卡交易通常适用交易日当天的汇率,但在特殊情况下,适用交易结算日的汇率。(注:交易日系指交易实际发起的日期,结算日系指银联与发卡行、收单行进行资金清算的日期)


银联系统汇率周一至周五每日更新,周六周日延用周五汇率。如无特殊情况,部分欧系货币汇率生效时间为北京时间16:30,其他货币汇率生效时间为北京时间11:00。

㈢ 国内的银行卡转账到国外的银行卡有限额吗

单笔及每日累计限额均为等值5万美金。

跨境汇款方式

1、现金

留学生出发前往留学国家时,应该携带一定金额的外币现金,主要用于前期生活费用支出和应急小额支出。对一次可携带的外币金额,国家外汇管理局有相关规定,超过限额的,则必须办理《携带外币出境许可证》,并在出境时主动向海关出示。

《携带外币出境许可证》可在银行办理,每份《许可证》收取约10元人民币手续费。携带现金可立即用于支付,成本低,但这种方式既不方便也不安全,现钞一旦丢失或被盗,无法得到补偿。因此,出国留学时除携带必要的少量现金外,大额外币最好通过汇款等其他方式。

2、电汇

在给准备出国留学或者已经在国外的孩子汇款时,绝大部分人首先想到的是电汇,即将款项通过国际银行间电信系统直接汇达收款人的账户。

电汇的币种多、安全、速度快、汇通全球,可直接汇达收款人账户,但是费用相对较高,比较适合已知晓收款人名称、账号及收款银行信息,并对汇款到账时间和安全性有较高要求的客户。

一般来说,电汇的费用分两部分,一部分与电汇金额有关,即1‰的手续费,另一部分与汇款的金额无关,而与笔数有关,即每汇一笔就要收取一次电讯费。不同的银行收费标准差距较大,客户在选择汇款银行时可做好比较。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汇款存在中间行扣费,且无法预知汇款过程中的扣费金额,可能导致汇出的留学学费或保证金不能足额到账,影响办理签证或进行注册。

因此,需要尽可能多汇一些。由于汇款手续费一般都有最高限额,所以每次汇的金额越多越划算,因此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建议一次多汇一些,不要分的次数太多,否则需要多支付不少手续费用。

(3)外汇局每日通过银行卡境外交易外汇扩展阅读:

1、外币汇票

对于初次赴境外留学,没有境外账户并且所携带外币资金数额较大的,可以使用外币汇票。

银行已开办的外币储蓄币种都可签发个人外币汇票,外币汇票携带及支付方便、安全、手续费低廉,可挂失和退票。

但这一方式有个明显的缺点,就是资金到账速度较慢,因为汇票在境外取款时需办理托收、且托收到账时间均需遵守境外受理行规定。因此,时间充裕的人可以选择这种方式。

2、旅行支票

在欧美国家,旅行支票像现金一样被广泛使用,可用于购物、用餐及交保费等等。旅行支票兼有现金和汇票的特点,使用起来灵活方便。旅行支票也有一些缺点:如果不在免费兑换点兑换,可能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

在国内银行购买的时候,要交一定的手续费,一般为票面金额的1%,且上不封顶。另外,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国家或地区可能不接受旅行支票直接消费,因此在选择使用时要先咨询清楚。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跨境汇款

㈣ 外汇局规范个人持银行卡境外提现有什么限制

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银行卡境外大额提取现金交易的通知》(汇发〔2017〕29号,以下简称《通知》),规范银行卡境外大额提取现金交易,完善跨境反洗钱监管。

规范银行卡境外大额提取现金交易,是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的必要举措,可进一步防范银行卡提取现金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通知》遵循经常项目可兑换要求,不改变个人便利化年度5万美元购汇额度,不影响个人正常提取现金和消费,不影响个人用汇便利性。

此外,外汇局正在与境外监管机构建立大额提取现金监管信息交流机制,加强监管协作,防范跨境洗钱等风险。

2、《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一是个人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本人名下银行卡(含附属卡)合计每个自然年度不得超过等值10万元人民币。

二是将人民币卡、外币卡境外提取现金每卡每日额度统一为等值1万元人民币。

三是个人持境内银行卡境外提取现金超过年度额度的,本年及次年将被暂停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

四是个人不得通过借用他人银行卡或出借本人银行卡等方式规避或协助规避境外提取现金管理。

3、《通知》出台对持卡人境外消费有无影响?

答:《通知》不影响个人持卡境外消费。目前,银行卡已成为个人出境使用最主要的便利化支付工具,个人出境旅游、商-务、留学所涉食、宿、行、购等经常项下交易,均可以使用银行卡支付,且不占用个人便利化年度5万美元购汇额度。《通知》主要是规范银行卡境外大额提取现金,并不改变银行卡外汇管理基本框架和个人用汇政策,个人持卡境外消费不受影响。

4、《通知》规定境外提取现金年度额度为10万元人民币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自2003年以来,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实施额度管理,目前每卡每年不得超过10万元人民币。为防范违法分子持多家银行多张卡片大额提取现金从事违法活动,《通知》将境外提取现金年度额度调整为每人每年不得超过10万元人民币。

据统计,2016年81%的境内银行卡境外提取现金低于3万元人民币。《通知》规定境外提取现金年度额度为10万元人民币,既可满足持卡人在境外正常提取现金需求,又可抑制少数违法违规人员大额提取现金。

若个人确有真实合规的境外大额现金使用需求,可依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如依法购汇后携带外币现钞出境。

5、《通知》实施后,个人是否会出现超过年度额度提取现金?如果超过年度额度,会产生什么影响?

答:年度额度由外汇局汇总各家发卡金融机构数据计算并通过发卡金融机构实施控制。考虑到实时控制会增加交易响应时间从而影响用卡体验,对此外汇局采用延时控制手段。因此,个人在境外提取现金时应合理规划,避免出现超过年度额度提取现金。《通知》也要求发卡金融机构采取有效方式提示发生境外提取现金交易的持卡人注意政策变化,加强政策宣传。

为防范部分持卡人恶意提取现金,超过年度额度的个人,本年及次年将被暂停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并将视情节严重程度,按《外汇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通知》从何时开始执行?

答:《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2018年境外提取现金年度额度从2018年1月1日起开始累计计算。

7、个人是否可以查询本人银行卡境外提取现金-明细?

答:个人被列入暂停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名单的,可向发卡金融机构查询本人所持的该机构银行卡提取现金-明细,也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外汇局分支局查询。

需要强调的是,外汇局对银行卡境外提取现金-明细信息的查询有严格的保密规定,任何信息的使用都将在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并要求各发卡金融机构妥善保管暂停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个人信息。

8、您对个人使用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还有哪些建议?

答:个人在境外提取现金应注意保障自身权益。一是合理规划用汇需求,减少携带和使用大额现金,避免人身和财产安全遭受类似抢劫等不法侵害。二是注意用卡安全和信息保护,避免银行卡被他人盗用,影响正常交易。三是依法合规使用银行卡,不借用他人银行卡规避额度管理,也不向他人出借银行卡,避免被不法人员利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必须要限制。

㈤ 银联卡境外取现的规定

法律分析:境外取现指的是持有国内信用卡的中国公民出国后可以在任意国外的银行点或者ATM机取外钞,汇率按照当天汇率计算。因此出国无需提前兑换外钞,可在需要时直接进行取现就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银行卡境外大额提取现金交易的通知》

一、个人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本人名下银行卡(含附属卡)合计每个自然年度不得超过等值10万元人民币。超过年度额度的,本年及次年将被暂停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

个人不得通过借用他人银行卡或出借本人银行卡等方式规避或协助规避境外提取现金管理。

二、外汇局每日通过银行卡境外交易外汇管理系统向发卡金融机构发送暂停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个人名单,发卡金融机构应不晚于北京时间当日17时起暂停名单内所列个人使用本机构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

发卡金融机构应做好自身业务系统设置,严格实施前款规定。涉及系统改造的,应最迟于2018年4月1日前完成。

三、个人被列入暂停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名单的,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外汇局分支局查询境外提取现金明细;委托他人进行查询的,应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的授权书。

四、个人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外币卡由每卡每日不得超过等值1000美元调整为等值1万元人民币,由发卡金融机构在自身业务系统内实现;人民币卡管理维持每卡每日不得超过等值1万元人民币,由境内人民币卡清算组织统一在自身业务系统实现。

五、发卡金融机构应完善客户管理,加强政策宣传,采取有效方式提示发生境外提取现金交易的持卡人注意政策变化,引导个人减少境外大额现金使用,并妥善保管暂停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个人信息。

㈥ 固定汇率的汇率政策

是以某些相对稳定的标准或尺度作为依据,以确定汇率水平的一种制度。在固定汇率制度下,现实汇率水平受平价的制约,只能围绕平价在很小的范围内上下波动。 固定汇率政策是指货币当局或直接干预外汇市场(通过买卖外汇)或间接影响外汇市场以把市场汇率维持在一个既定的狭窄目标范围之内的政策操作。
人民币汇率1994年以前一直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并公布,1994年1月1日人民币汇率并轨以后,实施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前一日银行间外汇市场形成的价格,公布人民币对美元等主要货币的汇率,各银行以此为依据,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浮动幅度内自行挂牌。
人民币从1949年到1952年用浮动汇率制度。
从1953年到1973年,以计划经济制度,人民币与美金有正式的挂钩,汇率保持在在1美元兑换2.46元人民币的水平上。但是在这时代中国大陆的外国贸易很少,所以人民币汇率意义不是很大。
1973年,由于石油危机,世界物价水平上涨,西方国家普遍实行浮动汇率制,汇率波动频繁。为了适应国际汇率制度的这种转变与现实中国际主要货币汇率变动带来的不利影响,根据有利于推行人民币计价结算,便于贸易,为国外贸易所接受的原则,人民币汇率参照西方国家货币汇率浮动状况,采用“一篮子货币”加权平均计算方法进行调整。为此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从1973年的l美元兑换2.46元逐步调至1980年的1.50元,美元对人民币贬值了39.2%,同期英镑汇率从1英镑兑换5.9l元调至3.44元,英镑对人民币贬值41.6%。
从1980年到1994年,中国大陆有双重汇率制度。1981年至1984年,初步实行双重汇率制度,即除官方汇率外,另行规定一种适用进出口贸易结算和外贸单位经济效益核算的贸易外汇内部结算价格,该价格根据当时的出口换汇成本确定,固定在2.80元的水平。人民币官方汇率因内外两个因素的影响,其对美元由1981年7月的1.50元向下调整至1984年7月的2.30元,人民币对美元贬值了53.3%。1985至1991年4月复归单一汇率制度。汇率继续向下调整. 从1984年7月的2.30下调到1985年1月的2.80,之后又多次下调。这阶段虽然恢复了单一的汇率制度,但在具体的实践中随着留成外汇的增加,调剂外汇的交易量越来越大,价格也越来越高,因此名义上是单一汇率,实际上又形成了新的双重汇率。
1991年4月至1993年底。这一阶段对人民币汇率实行微调。在两年多的时间里,官方汇率数十次小幅度调低,但仍赶不上出口换汇成本和外汇调剂价的变化。到1993年底,人民币对美元官方汇率与调剂汇率分别为5.7和8.7。可见,这时期人民币汇率制度演化与改革的特点是:官方汇率和调剂市场汇率并存、官方汇率逐渐向下调整。
人民币在1994年起与美元非正式地挂钩,汇率只能在1美元兑8.27至8.28元人民币这非常窄的范围内浮动。
2005年7月21日,人民银行突然宣布,经国务院批准,人民币汇率改为参考一篮子货币,汇率改为1美元兑8.11元人民币,变相升值2%,并且不再与美元挂钩。中国人民银行于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公布当日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美元等交易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收盘价,作为下一个工作日该货币对人民币交易的中间价格。每日银行间外汇市场美元对人民币的交易价仍在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交易中间价上下千分之三的幅度内浮动,非美元货币对人民币的交易价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该货币交易中间价上下一定幅度内浮动。
人民币汇率一篮子机制就是综合考虑在中国对外贸易、外债(付息)、外商直接投资(分红)等外经贸活动占较大比重的主要国家、地区及其货币,组成一个货币篮子,并分别赋予其在篮子中相应的权重。具体来说,美元、欧元、日元、韩元等自然成为主要的篮子货币。此外,由于新加坡、英国、马来西亚、俄罗斯、澳大利亚、泰国、加拿大等国与中国的贸易比重也较大,它们的货币对人民币汇率也很重要。
2005年9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出通知,扩大了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非美元货币对人民币交易价的浮动幅度,从原来的上下1.5%扩大到上下3%。
2005年12月29日,外管局批准13家银行开展做市商服务,包括工、农、中、建4家国有商业银行,交行、中信、招商、兴业4家股份制银行以及花旗、渣打、汇丰、荷银以及蒙特利尔5家外资行在内的总共13家银行获得了首批人民币做市商牌照。2006年1月4日,13家人民币做市商开始在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引入询价交易方式,同时保留撮合方式。
2006年1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号)规定,自2006年1月4日起,在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上引入询价交易方式(以下简称OTC方式),同时保留撮合方式;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于每个工作日上午9时15分对外公布当日人民币对美元、欧元、日元和港币汇率中间价,作为当日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含OTC方式和撮合方式)以及银行柜台交易汇率的中间价。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于每日银行间外汇市场开盘前向所有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询价,并将全部做市商报价作为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中间价的计算样本,去掉最高和最低报价后,将剩余做市商报价加权平均,得到当日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中间价,权重由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根据报价方在银行间外汇市场的交易量及报价情况等指标综合确定。
2007年5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公告称,自21日起,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人民币兑美元交易价浮动幅度由千分之三扩大至千分之五。
美国财政部在《国际经济和汇率政策报告》中以大量篇幅评论中国的人民币汇率政策。报告称,人民币对美元的固定汇率政策“阻碍了价格指数的变动,妨碍国际收支不平衡的调整,吸引大量风险资本流入,并对中国经济构成越来越严重的威胁”,中国应该立即采取措施,大幅度调整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以“有效改变其低估的市场价值”。 1946年12月18日,荷兰盾的含金量定为0.334987克,官方汇率为1美元等于2.65285荷兰盾。1949年9月21日,荷兰盾贬值30.2%,含金量减为0.233861克,官方汇率为1美元兑3.80荷兰盾。1960年11月1日,荷兰、比利时、卢森堡签订的经济联盟条约生效,三国内部货币汇率的波动幅度为1.5%。
1961年3月7日,荷兰盾含金量升为0.245489克,官方汇率为1美元兑3.62荷兰盾,波动的上下限为1美元等于3.5925~3.6475荷兰盾。1971年5月10日起,随西德马克一起,荷兰盾突破上限浮动,造成实质上荷兰盾的贬值;8月15日在美元实际贬值之后,自8月23日起荷兰盾与比利时法郎、卢森堡法郎仍同5月10日以前的汇率水平(即1荷兰盾等于13.81215比利时法郎)挂钩;对其它货币实行受控浮动,荷兰和比利时中央银行将浮动限度控制在5月10日汇率水平的上下1.5%;9月6日,荷兰对非居民购买荷兰债券进行限制,因而导致了“0”类荷兰盾的产生;12月18日美元贬值;12月21日,荷兰盾的含金量提高2.76%,官方汇率调至1美元兑3.2447荷兰盾,同时制定了波动幅度为4.5%的实际汇率,即波动上下限为3.1719~3.3175荷兰盾。
1972年4月24日,荷兰宣布执行欧洲经济共同体成员国内部货币汇率波动幅度不超过2.25%的规定。比、荷、卢三国货币波恢复至7.1320~7.3490荷兰盾兑100比利时法郎。1973年2月12日美元贬值,2月14日,荷兰盾对美元的官方汇率为1美元兑2.92024荷兰盾,波幅在2.8545~2.9860荷兰盾之间;从3月19日起,荷兰盾对美元自由浮动,同时与比利时、丹麦、法国、西德、卢森堡、挪威、瑞典多国货币联合浮动,9月15日,荷兰盾升值5%,官方汇率为1美元兑2.781美元。1974年2月1日,非居民购买债券用的“0”类荷兰盾取消。
1976年3月15日起,欧共体成员国内2.25%的波幅取代比、荷货币联盟1.5%的波幅限制;10月18日,荷兰盾的含金量降低1.96%,官方汇率调至2.837荷兰盾兑1美元。1978年10月16日,荷兰盾贬值2%,官方汇率1美元兑2.895荷兰盾。
1979年3月13日,欧洲货币体系成立,成员国货币间的波幅上下为2.25%,同时确定了定期调整的固定汇率和干预限度。
现荷兰盾汇率固定为2.20371荷兰盾兑换1欧元,或者0.453780欧元兑换1荷兰盾。

㈦ 银行卡境外消费数据将被报送外汇局,具体规定有哪些

一、银行卡跨境交易数据收集,主要指向哪些目标?
(一)直接效果
增加金融交易透明度、提升统计数据质量。
(二)核心目标
1. 反洗钱
2. 反恐怖融资
3. 应对税基侵蚀
4. 其他国际协作要求
二、对持卡人的影响有哪些?
首先,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由发卡金融机构报送,个人无需另行申报,不增加个人用卡成本。
其次,持卡人如存在资金来源违法、涉嫌偷逃税、境外刷卡违规等问题,被查处的可能性大大提高。
三、金融机构应向外汇局报送哪些境外交易数据 ?
1. 银行卡境外提现明细数据
银行卡境外提现明细数据是指个人使用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钞的明细数据,包含借记卡和信用卡(贷记卡和准贷记卡) 在境外通过金融机构柜台和自动取款机等场所和设备发生的提取现钞。
凡是开通银行卡境外提现功能的发卡金融机构, 均应将境外提现交易按要求逐笔报送,未发生境外提现交易应进行零报送。
2.银行卡境外消费明细数据
银行卡境外消费明细数据是指个人使用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消费的明细数据,包含借记卡和信用卡(贷记卡和准贷记卡)在境外实体和网络特约商户发生的单笔等值 1000 元人民币(不含) 以上的消费交易。
凡是开通银行卡境外消费功能的发卡金融机构, 均应将境外消费按要求逐笔报送,未发生境外消费交易应进行零报送。
四、外汇局会向金融机构下发违规交易记录吗?
外汇局按日全量向金融机构下发银行卡境外违规交易记录。银行卡境外违规交易记录是指存在银行卡境外违规交易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个人信息。
五、境外银行卡交易数据采集的术语解释
六、首次报送时间
自9月2日起首次报送9月1日境外交易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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