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我国目前对境内机构从事国际借贷适用哪些管制制度
我国目前对境内机构境外贷款实行较为严格的管制制度。该制度主要包括下述几个方面。
第一,国际借贷主体许可制度。根据我国目前的政策法规,我国可以从事国际商业贷款的主体须具备国家许可授权的资格,未经许可授权者,不得向境外贷款。政府组织、中国银行和国务院授权的金融机构带仔,中国境内的三资企业,可以直接从国外借入外汇资金,无须得到逐笔授权。其他企业组织或金融机构需向境外借贷时,必须经国家主管部门逐笔单项授权。
第二,计划额度管理制度。具有境外借贷许可资格的机构拟向境外贷款之前,须提前申报贷款计划(包括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境内机构拟进行的境外贷款必须在国务院下达的外贷计划额度内安排,并须报计划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第三,分级审批制度。我国目前对国际贷款采取分级审批制度,在审批内容上分为计划部门审批和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对于在一定限额以下的国际贷款,借款人应当在借贷准备阶段取得省级政府主管部门及计委的批准;对于超过限额的国际贷款,借款人应当取得国家计委和国务院余行孝主管部门的批准。
第四,外债登记管理制度。中国境内机构向境外从事的国际贷款、买方信贷以及境内机构向境内外资银行或合资银行取得的外汇贷款,均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办理外债登记手续,领取外债登记证,其借入的外汇资金应按约调入国内,存人外汇指定银行。同时,借贷人应当在贷款期内定期向外汇管理局报告其外债有关情况。但是,中国境内的外资银行与合资银行从国外借贷资金的不在外债登记之列。
第五,利息所得预提税管理。我国目前根竖稿据国际上较普遍的做法,对于商业贷款利息的所得征收预提税。此种做法一方面起到限制境内机构借贷外债的作用,另一方面也是征管国际商业税收唯一可行的办法。在通常情况下,国际商业贷款的贷款人要求在贷款协议中明确该预提税由借款人负担,因而协议中贷款利率条款所约定的利息应为税后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