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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口贸易下外汇支付

发布时间:2024-12-18 18:38:45

『壹』 外贸进口的转口贸易的换单和付汇操作

1、货物从A到C可以直接发货
2、大陆清关需要,抬头时C公司的发票、箱单、提单、进口货物的说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进口代理协议、C公司盖章的报关报检委托书(如果是委托别的公司报关报检的话需要)、免表(D用户享有关税减免政策)。在具体的如果委托报关的话,报关公司会告诉您的
3、C公司可以开立可转让信用证,直接开给B公司,B公司在提出自己利润的前提下在将剩余部分转让费A公司。这样的对C公司的外汇核销不会产生影响。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给您带来帮助

『贰』 转口贸易先收后支,可以先结汇后购汇支付吗

先结汇后购汇支付不是会产生汇率差吗?这不等于是损失吗?为什么要这样操作?收到的外汇直接对外支付不就是了?同时也节省了结汇和购汇的报批手续和时间,为什么要弃简就繁?唉!

『叁』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超比例超金额预付货款、佣金及先支后收转口贸易外汇支付的审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超比例超金额预付货款、佣金及先支后收转口贸易外汇支付的审核程序,便于操作,根据《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一)、(二)、(三)项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境内机构支付超过合同总金额15%并且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时,须持以下材料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外汇局”)申请:
1.进口合同;
2.对方银行开具并经中方银行核实密押的正本保函;
3.形式发票;
4.支付预付货款的申请书;
5.银行汇款凭证及外汇局售汇通知单。第三条境内机构在提供的申请书中,应当具体说明:
1.支付超比例超金额预付货款的原因及经过;
2.进口商品的市场情况;
3.预付货款后对价格的影响。如起了降价作用,还应当说明降价的幅度。第四条境内机构支付超过合同总金额2%的暗佣(暗扣)和5%的明佣(明扣)并且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佣金时,须持下列材料向外汇局申请:
1.出口合同正本;
2.佣金协议正本(如为暗佣或暗扣);
3.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
4.境内机构支付超比例佣金的申请书;
5.银行汇款凭证及外汇局售汇通知单。第五条境内机构在提供的申请书中,应当具体说明对外支付超过比例和金额佣金的原因及其经过,包括下列内容:
1.换汇成本;
2.对方国家市场情况;
3.本国及其它国家有哪些竞争对手;
4.本公司在其它国家出口同样产品的价格及数量,是否支付佣金;
5.中间商的身份及所做的具体工作(如为暗佣及暗扣);
6.出口价格有无违反国家最低限价。第六条境内机构办理先支后收转口贸易项下的外汇支付,须持下列材料向外汇局申请:
1.相应的进出口合同;
2.有转口贸易经营权的证明;
3.对该业务的详细说明(说明中必须列明预计收汇日期);
4.银行汇款凭证;
5.外汇局售汇通知单。第七条外汇局对第二至第六条规定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真实性后,在售汇通知单上加盖业务公章。第八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应当凭盖有外汇业务公章的售汇通知单办理售汇或者从外汇帐户中支付。第九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为境内机构办理虽未超过15%,但超过等值3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以及虽未超过规定比例,但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佣金支付后,应当逐笔登记,并按照附表格式每月填制“大额预付货款、佣金备案登记表”,于每月初10个工作日报外汇局备案。外汇局将对大额预付货款、佣金的支付情况进行抽查。第十条外汇局审核超比例超金额预付货款、佣金以及先支后收转口贸易项下外汇支付的真实性后,应当逐笔登记、归卷,并按月汇总。第十一条境内机构向外汇局申请时,应当提供真实材料,未经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境内机构不得擅自支付超比例超金额预付货款、佣金及先支后收转口贸易项下的外汇,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不得办理售汇或者从外汇帐户中支付的手续。第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进行处罚。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

『肆』 转口贸易银行业务的流程

转口贸易银行业务的流程,根据收付款节奏分二种情况:
一、先收后支的转口贸易

1.合同注明预付款条款
2.进口核销单注明预计到货日期(不可早于付款日期)
3.上海企业按上海外管局贸易进口付汇分类管理办法办理。A类单位可办理各种付汇业务;B类和C类单位不可办理预计到货期>90天,或者>USD10万同时>合同比例20%的预付货款;D类单位不可办理预付货款业务 (判断贵行客户是哪个等级的,若是上海客户的化) 4、进口付汇核销单(进口核销单交易编码为"0116其他",交易附言注明“转口贸易”,付汇性质勾“转口贸易”。备案表编号填写999999)
5、营业执照/批准证书(转口贸易资格)
6、详细书面说明+公章(详细书面说明至少包括“收付汇情况、结算方式、装运口岸、到货口岸、货物转移确认等)
7、购货合同及发票
8、售货合同及发票
9、货权转移证明,如提单
10、进帐单/结汇水单/买方开来的信用证(在进帐单等单据上签注金额、日期并注明“转口贸易”)
11、涉外收入申报单(0202)(涉外收入申报单交易编码为0202第三国之间转口贸易,交易附言注明“转口贸易” )
12. 付汇申报单 进口付汇备案表,( 或需)列入"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
单”的企业(需所在地外汇局在备案表上敲章)/凭备案表支付

二、先支后收的转口贸易:
1、只有A类进口单位可以办理“先支后收”的转口贸易售付汇(上海企业)
2.营业执照/批准证书(转口贸易资格)
3.详细书面说明+公章
4.购货合同及发票
5.售货合同及发票
6.进口付汇核销单
7.买方开来的信用证或经银行核对密押的外方银行出具的付款保函
8.付汇申报单

『伍』 转口贸易项下收汇银行如何操作

转口贸易下实行先收后支的原则,即银行在确认收到客户外汇付款的情况下再支付供应商货款.

『陆』 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包括哪些内容

一、企业主体管理
项目名

管理内容
管理原则
注意事项
名录登记
1.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持《细则》第三、四条规定的材料,到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
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手续。
1.属地管理原则,即企业受注册所在地外汇局监管,应当到注册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相关业务(下
同)。
2.相关材料是否完整、真实。
1.名录登记的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应当符合行政许可相关规定。
2.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名录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
支业务。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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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外汇局审核相关材料无误后,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为企业登记名录,并设置辅导期标识。完成名录登记后,外汇局为企业办理监测系统网上业务开户。
3.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向金融机构发布全国企业名录信息。

3.已办理外汇登记手续的保税监管区域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需要从事对外贸易的,应凭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明和《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到所在地外汇局完成名录登记手续。
4.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名录登记比照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企业办理。
5.外汇局对新列入名录企业实施辅导期管理。辅导
期起始日期为名录登记当日,截止日期为企业列入名录后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之日起第90天。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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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外汇局长期留存《确认书》, 留存《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原件以及其他材料复印件5年备查。
名录变

1.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或联系方式发生变
更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天内,持相应变更文件或证明的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
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变更手续。 2.外汇局审核相关材料无误后,通过监测系统变更企
业的名录登记信息。
3.企业因注册地址变更导致所属外汇局发生变化的,
1.属地管理原则。 2.相关材料是否完整、真实。
1.监测系统中企业所属外汇局代码变更操作权限在外汇局各分局。中心支局、支局辖内企业需变更所属外汇局代码的,由所在地外汇局逐级上报至分局,再由分局通过监测系统进行变更操作。 2.因机构撤并或增加等原因导致需大批量变更企业所属外汇局代码的,分局可上报国家外汇
管理局(简称总局),由总局统一后台处理。
3.外汇局留存相关材料复印件5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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