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关于银行外汇业务方面的问题,请教专家
办理支票托收是银行一项外汇业务,一般有托收行,就是你说的中行,还有代收行版,一般是中行的国外代理行,权办理委托收款时,中行将支票寄给国外的代理行,由其代为收款,一般是从委托方收取一定比例的托收费,邮电费等,由于你的支票不属于银行信用,托收风险由委托方承担,估计支票签发人或背书人不愿支付此款项。由于办理此业务银行已产生业务成本(电报费用于支付银行联网费用),故要跟你收取一定费用。
㈡ 银行存款业务的内部控制要求有哪些
信用审批控制
放贷控制
收款控制
实物控制
信息与记录控制
隐私控制
㈢ 银行业务流程和内部控制制度是什么
建立健全A公司现金流的内部控制 遵照COSO报告的主要精神,要实现现金流内控目标,从A公司的实际情况看,主要应从如下五个方面入手: 营造现金流管理的控制环境 在这里,控制环境不仅包括内部控制框架所包括的环境,而且还包括相对于现金流管理来说属于控制环境的因素。这些环境因素主要包括:1.管理者的经营哲学及经营风格。管理者的经营哲学及经营风格表现为管理者的各种不同偏好。其表现虽然是无形的,但它会对一个组织的有效运行起着积极或消极的影响。这是因为企业的任何管理制度者是企业管理者群体意志体现,其中必然因管理者的不同的经营哲学及经营风格而不同。管理阶层的管理哲学及经营风格包括企业承受营业风险的种类、整个企业的管理方式、企业管理阶层对法规的反应、对企业财务进而对企业现金流管理重视程度以及对人力资源的政策及看法等。这些管理哲学及经营风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企业接受风险的程度。第二、关键岗位的人员轮换。第三、管理当局对数据处理和会计职能的态度以及对财务报告可靠性和安全性的关心程度。第四、对财务报告的态度。包括对会计处理方法的运用等。从A公司来说,管理者应当加强自身的管理理论知识的学习、培养自身良好的世界观和价值观,进而以健康积极的理念引导公司的行为。2.建立良好高效的组织结构。企业的组织结构为企业管理和企业目标的实现提供了组织保障,企业组织结构建设的好坏直接影响企业经营成果和控制的效果。因此,企业组织结构能否良好高效地运转,直接决定着在其框架下运行的内部控制制度的效果。企业应当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的特点及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建立适合本企业实际的组织结构。在当前现代科技发展和管理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公司应当积极而理性地运用这些成果,改善传统的多层级的组织结构,努力使组织结构更加扁平化。同时针对公司目前施工任务高度分散的特点,建立柔性的组织结构。一旦有新的施工建设任务,即从相关的各职能部门抽调相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突破传统的部门分割和职务级别的限制,组成精干高效的施工项目部。待项目任务结束后,除有另外任务外,相关人员仍回原来工作部门工作。3.充分发挥总经理办公会的作用。在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中,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在国有独资公司中,由于没有投资各方代表选举产生或由投资各方代表组成的董事会,公司的决策职能被总经理办公会所承担。因此,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的要求落实总经理办公会的具体职责,充分发挥其在公司经营管理中的作用,提高公司决策和管理的科学性。按照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的董事会的职责之一即是负责制定公司的管理制度。从A公司来说,公司也应当充分发挥总经理办公会在制度建设方面的作用。4.提高经营者的文化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企业经营者作为企业管理活动的具体执行者,其文化素质和职业道德必然对企业的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按照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企业的经理阶层负责执行董事会的有关决定和决策,负责制定企业的具体规章制度,这些执行决定或决策的过程以及制定的具体的规章制度无不体现经营者阶层的基本理念和观点。5.塑造良好的企业文化。企业文化作为一种无形的力量,是随着现代工业文明的发展,企业组织在一定的民族文化传统中逐步形成的具有本企业特征的基本信念、价值观念、道德规范、规章制度、生活方式、人文环境以及与此相适应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的总和。不同的企业文化对处于其中的成员的行为、思想、观念具有不同的影响和约束。企业不仅应当致立于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而且应当坚持现金优先的原则。努力使这些观念成为全体员工的共同认识,从而成为企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6.建立科学合理的权责分派体系。企业的组织结构为企业进行经营活动提供了合理的框架,它是企业进行内部控制的硬件系统。而企业的经营活动究竞如何开展、不同层级的企业员工在企业中的享有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如何、不同的岗位之间如何进行科学合理的分工,则是企业进行内部控制活动的软件系统。因此,科学合理的权责分派体系是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的基础。公司应当以公司文件的形式明确公司的各级部门和机构以及公司的各级管理者和公司员工在公司中的职责权限,这一方面明确了公司的在内部控制活动中的权利,另一方面,一旦出现控制失误或者出现失控,就能明确具体地找到责任的承担者。7.具有激励性的人力资源政策及实务。COSO报告特别强调“人”在内部控制中重要性。而企业的人力资源政策则是为企业寻找和保留充足的、能够满足企业发展需要的人才。因而,人力资源政策是企业目标能否实现的关键因素。从公司目前来看,应当着手审视传统的人事政策,突破人才使用上的官僚主义和传统的按部就班的人才逐级晋升模式,建立人力发现和人才成长机制,建立人才储备库,制定人才培训计划等。使企业的人才能够脱颖而出,使企业的人才真正成为能为企业所用的人力资源,并能为企业的发展服务,为企业创造效益。8.建立良好的信息系统。任何控制活动的进行都是建立在对信息利用和处理基础之上的。特别是在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企业更应当重视对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完善,以保证组织内的信息能够及时全面地被采集、传输、处理、反馈。比如企业可以通过实施ERP(Enterprise Resource Planning)系统来完善企业自身的信息系统建设,整合企业经营管理各方面的信息资源。同时借助Internet技术来实现公司内部信息的及时传统和处理。9.企业会计政策的制定与选择机制。企业会计政策是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组成部分,对于现金流的内控来说,企业的政策制定和选择机制对其有着重要的影响。这是因为,企业对会计政策的制定与选择须遵循一定的规则和程序,不同的企业在选择这些规则和程序时,会有不同的价值取向。这种价值取向对企业制定和完善本企业的现金流内部控制制度也同样具有决定作用。
㈣ 如何处理银行业务发展与内控管理的关系
日前,孟村办事处对辖内各金融机构如何处理好业务发展与内控管理的关系结内合合规文化建设以及案件容防控“四项行动”的开展进行了大讨论。收到了较好的效果,通过讨论提高了认识,明确了关系,教育了员工,增强了工作的主动性和执行力,夯实了业务发展与内控管理的基础。业务发展与内部控制是银行经营管理的两大主题,正确认识和把握它们的关系,对于基层金融机构管理者尤其必要。要实现业务发展与内控管理同步发展这一总体目标,需从以下两个方面把握。一、科学认识业务发展与内控的辩证关系首先,要深刻认识到两者统一于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整个过程,其目标是一致的,目的都是为了实现又好又快发展。两者的实现是以员工的有效操作为载体。其次,两者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一方面只有抓好内控,业务发展才能够有更好的保障,偏重业务发展而轻视内控管理,业务发展只能是短暂的;另一方面不能因为强调内部控制就放松了业务发展,脱离了业务发展这个根本,内控就成了无本之木、无源之水。第三,两者是相互促进、相互支撑的。内控并不单纯是投入,是消耗人力、物力。抓好内控同样会减少成本支出、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经济效益,同时更重要的是能提升干部员工队伍的整体素质,以此来
㈤ 银行金库内部控制要求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金库管理制度(试行)
(1992年5月3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银行金库管理,确保国家资金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设银行金库,是建设银行为办理现金业务设置的现金业务库,是集中保管现金(包括外币现钞,下同)、有价证券(包括国库券、债券、股票等各类有价证券,以下简称证券)的专用库,是国家和银行的重点保卫场所。金库管理工作是建设银行出纳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行处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执行本制度,认真负责做好金库管理工作,确保国家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三条 金库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认真执行国家金融法规、政策和建设银行有关规章制度,保证出纳和证券业务的顺利开展。
二、保管现金、证券和办理现金、证券的出库、入库,确保安全完整。
三、办理辖属办事处、分理处、储蓄所(以下简称处、所)现金、证券尾箱寄存。
四、按本制度规定,建立金库管理规定,检查安全设施,确保金库安全。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四条 县以上对外办理现金出纳业务的行(含县级行),应设置业务金库。在同一城市的分、支行,可集中设置中心金库。县以下对外办理现金出纳业务的处、所,原则上不设金库。
办理现金出纳业务但不设金库的处、所,应配置牢固的银行专用保险柜和收款尾箱、付款尾箱,保管当天办理收付款业务的备用现金。每天营业终了,应将当天全部备用现金装入尾箱,双锁加封,交管辖行金库寄库保管,不得留存在处、所。
第五条 金库设金库主任。金库主任一般由主管出纳工作的行长兼任。出纳负责人根据主管行长的授权,负责管理金库日常工作。
第六条 金库实行双人管库制度。管库工作是银行极端重要的要害工作岗位,各行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考核,选配两名忠诚可靠、事业心和责任感强的同志担任管库员。
管库员要保持相对稳定。新配备的管库员,要经过专业培训或在岗带训。经过专业培训合格的,应跟班作业一个月后才能正式顶岗;在岗带训的,要跟班作业三个月以上,并经考察合格,才能正式顶岗。
第七条 管库员要严格遵守《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管库员守则》,认真负责做好管库工作。
第八条 两名管库员要有明确的分工。一名管库员负责出库现金、证券的初点、入库的复点,复核“库存现金登记簿”(附式一)、“库存证券登记簿”(《重要单证管理办法》)(附式二);一名管库员负责出库现金、证券的复点,入库的初点,办理现金,证券及尾箱出入库交接手续,记载“库存现金登记簿”、“库存证券登记簿”。
金库应配备专职管库员。由于工作量较小,暂未配备专职管库员的行,兼职管库员要严格实行钱帐分管的原则,柜台上管钱的(即收款复核员或付款配款员),库内只管账(库存现金登记簿);柜台上管帐(现金收入、付出日记簿)的(即收款初收员或付款复核员),库内只管钱。
第九条 管库员调动或因故请假,应按第六条规定配置管库员(或临时顶岗管库员)办理金库管理交接。交接时,由出纳负责人监交,根据“库存现金登记簿”和“库存证券登记簿”核点现金和证券,核对无误后,连同金库钥匙办理交接,登记“出纳重要物品交接登记簿”(附式二),监交人及交接人签章。未经清点现金、证券,办妥交接手续,原管库员不得离职,接任管库员不得上岗。临时顶岗人员只能固定顶某一管库员的班,不能先后顶两名管库员的班。
第十条 管库员必须坚持“五同”规定,即两名管库员要同开库、同进库、同在库、同出库、同锁库。对库存现金、证券的安全,两名管库员负同等重要责任。严禁违反“五同”规定,一人进库存放或提出现金,严禁一人在库内清点票币或干其他工作。其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库内,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入库的,要由主管行长签字批准,并登记“非管库人员出入库登记簿”(附式三),并在管库员陪同下方可进入库内。“非管库人员出入库登记簿”应由守库员掌管。
第十一条 金库不得直接对外办理现金收付业务,一切现金收付都必须通过出纳柜台,严格按收付款程序办理。所辖处、所交存或提取现金,应按现金业务核算规定和手续,通过会计和出纳柜台办理。
第十二条 金库存放保管的物品限于:
一、盖有封包章的整捆主、辅币现金;
二、收款尾箱、付款尾箱、证券尾箱;
三、损伤券;
四、票样;
五、证券;
六、定额存单;
七、调款用的箱(袋),存放现金的货架、箱(柜),通风防潮用的吸湿器等器具,以及金库必须的其他物品和设施。
第十三条 金库内严禁存放枪支弹药和各种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存放各种空白凭证以及与库款无关的其他物品,严禁吸烟,使用火炉、电炉、油炉等。
第十四条 金库保管的现金、证券、必须按照会计制度、出纳制度规定,设置“库存现金登记簿”、“库存证券登记簿”等帐簿,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记载。记载的事项必须经过相互复核。严禁白条抵库。严禁挪用库款。
第十五条 每日营业终了,金库保管的库存现金必须进行盘库清点。盘库清点库存必须由两名管库员按照库内实有的现金共同进行。盘库清点完毕要与会计部门对帐碰库,对帐碰库时,只准“钱碰帐”,不能“帐碰钱”,即管库员报数,会计部门核对。
第十六条 金库要保持干净整洁,库内保管的整捆现金、证券,应按种类、分类别上架依次摆放,摆放要整齐有序,并挂置标签,注明种类、券别。标签注明的内容,要与实物以及登记簿记载完全一致。拆捆的零散现金、证券以及损伤券,必须放入金库里的柜(箱)内保管。
所辖处、所寄库保管的现金、证券,要装入尾箱并封签才能办理。寄库时登记“寄库保管登记簿”(附式四)。在发行、兑付证券期间,尾箱不够使用时,寄库保存的证券要封包寄库,封包号码和数量要与登记簿记载一致。未经封包的证券,一律不得寄库代保管。
第十七条 金库实行双人守库制度。营业时间和非营业时间均要有两名或两名以上守库员昼夜不间断专职守库。夜间守库必须实行坐班制。守库员要严格遵守总行(88)建总人字第31号文制发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守库员守则》,认真负责做好守库工作。
第十八条 现金、证券运送实行双人押运制度。每次运送必须有两名或两名以上押运员(不包括司机和出纳人员)负责武装押运。押运员必须严格遵守总行(88)建总人字第31号文制发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押运员守则》,认真负责做好押运工作。
第三章 库房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行设置金库,需征求当地公安部门意见,并报分行出纳管理部门和保卫部门审批。金库的建设,要符合总行(89)建总人字第69号文制发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安全防护设施规范》。金库建设前,应就库房面积、结构、内部设施等征求同级出纳部门意见。金库竣工交付使用,须经分行出纳管理部门和保卫部门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未经分行审批、验收的金库一律不得使用。已建成使用但未经分行审批、验收的金库,分行要组织人员逐个重新复查验收,不符合规范的要限期改正。
金库库门、库门锁和保险柜,必须使用总、分行指定的工厂(分行指定的工厂应报经总行同意)生产的银行专用金库门、库门锁和保险柜。
分行出纳管理部门要建立金库管理档案,详细记载所辖金库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 金库维修,应报上级行出纳管理部门批准,维修必须实行空库作业。维修前,库存现金、证券要转移到安全可靠的地方,并由两名守库员共同守卫,确保安全。维修库房人员应经保卫部门审查,经审查合格后方可进入库房进行维修。维修时,由保卫部门派员监督,并做好维修现场记录。
第二十一条 守库室(即守库员值班室)必须紧靠库房单独设置。守库室的建设要确保安全,窗户要安装铁栏杆、铁纱窗和防护板,守库室门应是铁门或包铁门,门栓要坚固牢靠,门上要设了望孔。守库室内应设置联防报警、通讯、消防器材,应配备交直流两用电源和照明设备。
第二十二条 业务量大的行应单独设置票币整点间,用于整点票币。票币整点间的安全防范要求同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三条 库房钥匙的使用与保管
一、金库库门(包括保险柜,下同)应安装两把不同钥匙的银行专用柜门锁(或两把银行专用柜门锁和一把转字密码暗锁)。每把锁应配有正、副钥匙各一套。
二、正钥匙的使用与保管。金库库门两把正钥匙的领用,应由两名管库员在“出纳重要物品交接登记簿”上签收,并分别妥善掌管、使用。管库员不得将库房钥匙交他人代管、代开、代关,两名管库员分管的钥匙不得互借、互换、互用。开库工作期间,管库员应将钥匙随身携带。每天营业终了,两把正钥匙应放进守库室(或行内其他安全可靠的地方)专用保险柜的小箱内分别保存。专用保险柜的两把正钥匙,应由两名管库员分别妥善掌管,随身携带,不得随意放置或委托他人保管。
三、副钥匙的保管。金库库门的两把副钥匙以及上述“二”的专用保险柜的两把副钥匙,应由管库员会同出纳负责人和主管行长,在“金库、保险柜副钥匙(密码)保管登记簿”(《出纳制度》附式十二)上登记后,当场共同装袋密封,加盖骑缝章,由主管行长或行领导指定的人员妥善保管。
在同一城市的金库库门副钥匙和上述“二”的专用保险柜副钥匙,可采取统一交管辖行,由管辖行集中管理的办法。
四、副钥匙的启用。密封保管的副钥匙,除正钥匙丢失、损坏的特殊情况外,平时不得启封动用。启封动用时,必须经主管行长批准,由管库员会同出纳负责人、主管行长共同启封。启封前,应先检验封包有无异常,无误后方可启封。启封后,要在“金库、保险柜副钥匙(密码)登记簿”上登记启封动用原因、时间等情况。
五、金库库门(或保险柜)装有转字密码暗锁的,密码的使用与保管也应按上述正、副钥匙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掌管密码的管库员不得将密码和开启方法告诉他人。在密码记录上,写好密码数字和所转圈数后,按副钥匙密封、保管规定,将密码记录装袋密封。登记“金库、保险柜副钥匙、(密码)保管登记簿”,登记时,应只登记件数,不得将密码登记在登记簿上。使用保管密码的人员如有变动,密码应随即更换,不得使用原密码。
六、金库库门正、副钥匙如有丢失、损坏或金库密码失密的,要立即报告分行,经分行批准同意后,将整套库门钥匙或密码更换。
第二十四条 开、关库要求
一、开、关库时,必须由两名管库员在场共同进行,严禁一人持两把不同库房钥匙开、关库。
二、开库前,要检查库门有无异常现象,如无异常,方可关闭报警装置,接通库内照明电路,打开库门。
三、关库后,管库员要确定库门已关,开通报警装置,关闭库内照明电路后方可离开。
四、开密码锁时,应禁止任何人旁观(包括非管密码的另一管库员)。关库后,应随即将密码锁号码拨乱。
第二十五条 库房安全防范要求
一、库房必须备有灭火器、沙箱、安全防火等设备。如库内发生火灾,要立即组织抢救,并监控现金、证券。如库外发生火灾,必须立即关闭库门,严禁人员入内。
二、库房必须装备防盗报警装置,并建立和加强治安联防工作。遇有案情,要注意保护现场,并立即通知公安部门抓紧破案。
第四章 库款管理
第二十六条 金库现金库存量,由管辖行出纳管理部门根据其现金周转三至五天的正常需要量核定限额。确有需要的可适当放宽。超过库存限额的,要及时交存人民银行发行库。不足支付时,要及时到人民银行发行库提取。
第二十七条 向人民银行发行库提取现金,应根据每月向人民银行发行部门报送的用款计划,由管库员提出需提取的现金数额,出纳人员据以填写“现金支票”,出纳负责人和主管行长共同审核批准,送会计部门审核,加盖预留人民银行印章,交提款人到人民银行发行库提取现金。提款时,提款人必须当场查看券别,验捆卡把,点清总数。
提回现金后,提款人应填写“现金入库票”一式两联,连同现金点交管库员。管库员要当场查看券别,验捆卡把,核对总数,无误后现金入库,一联入库票交出纳柜台,作“现金支票”存根联附件,凭以登记“现金收入日记簿”和“现金收付结数表”。另一联入库票管库员留存。
第二十八条 库存现金超过核定的库存限额时,要及时交存人民银行。交存前,交存的现金必须经过整点与挑残,贴建设银行封签。交存时,由出纳员根据交存现金数额填制“现金出库票”和“现金交款单”各一式两联,经出纳负责人和主管行长共同审核批准后交管库员。管库员审查无误后,一联“现金出库票”凭以办理现金出库。出库时,应将交存的现金按券别验捆卡把,检查每捆现金印章是否齐全,封包标签标明的金额与实际数额是否相符,无误后一次装箱(袋),连同两联“现金交款单”一并交送款人。送款人凭以到人民银行办理交款。交款后,送款人应立即将“现金交款单”回单联交管库员,管库员核对无误后签章,一联“现金出库票”作“现金交款单”回单联的附件,一并交出纳柜台,凭以登记“现金付出日记簿”和“现金收付结数表”。另一联出库票管库员留存。
第二十九条 出库手续。出纳柜台需要办理现金出库时,应由付款配款员填写“现金出库票”一式两联,经出纳负责人审核签章后,交管库员办理现金出库。管库员接到“现金出库票”,应认真审查下列内容:
一、出库票券别、捆数与金额是否相符,各种券别、金额相加是否等于合计数;
二、出纳负责人、付款配款员签章是否齐全,日期填写是否准确。
审查无误后,两名管库员共同按出库票所需现金券别、金额、验捆卡把,点清总数后,一次配足现金出库,并在出库票上签章,退一联给付款配款员,另一联管库员留存。
第三十条 入库手续。出纳柜台需要办理现金入库时,应由收款复核员填写“现金入库票”一式两联,经出纳负责人审核签章后,连同需入库现金,一并交管库员办理现金入库。管库员应按第二十九条要求审查入库票,并按下列要求审查钱捆:
一、是否按规定封包,封包标签是否按规定盖有带日期的封包章和封包员、复核员名章;
二、封签现金数与捆内现金把数是否相符;
三、每把现金是否盖有出纳员名章。
经审查无误,方可将现金入库。
第三十一条 金库保管的现金必须坚持每天盘库结帐。盘库清点库存现金时,必须由两名管库员按照库内实有现金共同进行。一名管库员根据当日现金出、入库票,结出当日应有库存现金各券别明细数,加计本行尾箱封签金额,结出本日库存合计,另一名管库员根据当日出纳柜台“现金收付结数表”和现金收入、付出日记簿,结出本日库存金额,两人结帐数字相符后,据以登记“库存现金登记簿”,共同按照“库存现金登记簿”进行盘库和核查本行尾箱封签金额。盘库与核查无误后,管库员在“库存现金登记簿”上签章,送会计部门对帐碰库。会计部门核对无误后签章确认。严禁不盘点库存现金只根据出、入库票结计库存。
盘库清点和结帐如有误,应立即查明原因并及时报告出纳负责人和主管行长。
第三十二条 办理现金出纳业务配置的银行专用收款尾箱、付款尾箱。要设双锁,两把尾箱钥匙由两名出纳员分别掌管,妥善保管。
第三十三条 每天营业终了,本行和所辖处、所装有现金的尾箱要实行寄库管理。寄库前,要由掌管尾箱的两名出纳员共同清点箱内现金明细数,核对无误后,登记“尾箱库存现金登记簿”一式二份(附式五),两名出纳员共同签章,尾箱加双锁加封,一份“尾箱库存现金登记簿”贴在尾箱箱口处代封签,另一份“尾箱库存现金登记簿”出纳员留存。寄库时,管库员登记“尾箱出入库登记簿”(附式六),并由出纳员和管库员共同验箱验封签章。管库员只清点尾箱个数,不清点箱内现金数。
尾箱出库时,亦要登记“尾箱出入库登记簿”,并共同验箱验封签章。
第五章 查库
第三十四条 要坚持查库制度。基层行领导及出纳负责人应经常不定期检查金库。主管行长每月要查一次,出纳负责人每旬要查一次。管辖行对下级行的金库也应进行经常性检查,分行出纳管理部门每年要组织一次金库全面检查,以确保金库安全。
第三十五条 查库时,查库人要亲自动手核点库存,不得监而不查,敷衍马虎。
第三十六条 本行主管行长和出纳负责人查库,管库员必须始终陪同在场。
管辖行出纳管理部门查库,查库人应出示查库介绍信(各分行可印制专用查库介绍信)和查库人身份证,由被查行主管行长(或指定的负责人,下同)负责接待,并在查库介绍信上签字。查库时,被查行主管行长、出纳负责人和管库员应始终陪同在场,自觉接受检查,回答提出的问题。被查行对管辖行的查库,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人民银行稽核查库,被查行应按上述规定,办理查库手续,接受查库。
对管辖行无查库介绍信和查库人身份证的查库,基层行应予以拒绝。对其他单位或本系统其他部门的查库,一律不予接待。管辖行保卫部门的安全保卫检查,一般不得进入库内检查。确需入库检查库内安全设施的,则要按照出纳管理部门查库手续办理,并由被查行主管行长、保卫负责人、管库员始终陪同在场。检查时,只检查库内安全设施,不得清点现金、证券等库存实物。
当地公安部门对金库及守卫的安全保卫检查,必须出示公安部门的安全检查介绍信和本人身份证,被查行要向检查单位核实,并由主管行长及保卫人员陪同检查,但禁止进入库内检查。对公安部门的夜间金库安全检查,各行一律不予接待。
第三十七条 查库时,应认真检查下列内容:
一、库存现金是否建立帐簿,是否坚持每天记载;
二、清点库存现金、证券,帐实是否相符,有无白条抵库或挪用库款情况;
三、人民币票样、证券票样是否入柜保管,是否做到帐实相符;
四、整捆库存现金、证券是否按规定分类整齐摆放,拆捆、拆把的零散现金、证券是否入柜保管,有无发生鼠咬、虫蛀、霉烂等事故,库房是否整洁,有无存放私人物品或其他物品现象;
五、现金、证券出入库是否按规定办理出入库手续,出入库票是否有出纳负责人签章,是否专夹保管并按月装订;
六、寄库保管的尾箱以及残损券箱是否加双锁加封;
七、库房防火、防盗、防水、防潮以及联防治安等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八、金库正副钥匙、密码的使用以及保管是否符合规定;
九、双人管库、双人守库的执行情况;
十、查库是否进行记载,记载的问题是否进行了整改。
第三十八条 每次查库结束,查库人均应将查库情况和问题在“查库登记簿”(附式七)上详细记载,由查库人和管库员共同签章。
对查库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立即查明原因,分别性质,严肃处理,并及时报告上级行。对库房安全设施不健全和违反规章制度的问题,要限期整改,并按期验收。
第六章 奖惩
第三十九条 金库管理工作应定期进行考核。对严格执行规章制度,长期安全无差错事故,库房管理好的行和管库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章不循,违章操作,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玩忽职守,造成重大差错事故,使国家和银行资金受到严重损失的管库员,要根据事实和情节,追究经济、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因不重视金库管理工作,用人不当,检查不严,监督不力,违章不究,酿成重大事故案件的行,应追究领导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负责修改和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可根据本制度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金库管理制度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1992年7月1日起实行。自实行之日起,过去有关金库管理工作规定,如有与本制度相抵触的,均以本制度为准。
附式(略)。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发布日期:1992年05月30日 实施日期:1992年07月01日 (中央法规)
㈥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措施包括哪些
1、加快经营管理体制改革,创建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
要创建良好的内控环境,就要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使商业银行成为真正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在此基础上,建立符合国际标准的财务会计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构建科学的经营管理体制,构造先进的人力资源管理和激励约束机制,实现经营管理信息化,为内部控制的建立与健全奠定良好的基础。
2、建立和完善商业银行组织机构。
完善商业银行组织机构是加强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首先,机构设置要合法科学;其次,规章制度要严密高效、相互制约;再次,为进一步加强风险管理,有必要成立一些综合性和专业性的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如资产管理委员会、贷款审查委员会、“三防一保”领导小组、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等等,并按巴塞尔委员会的要求,成立内审委员会,形成稽核部门对内审委员会负责,内审委员会对法人负责的制度。
3、加强制度建设和落实,构建完善的内控体系。
首先要全面、动态地做好内控制度的体系建设。每设立一个新岗位,每开展一项新业务,其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制约措施都必须及时配套。其次要制定和完善内部责任体系。要通过授权、授信,明确各部门、各分支机构的职责权限;健全岗位责任制,明确职责,从而形成完善的岗位责任体系;第三要加快建立规范的风险预测和预警模式,将所有的业务纳入风险管理的范畴;此外,要进一步完善违规行为和失职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处罚力度。
4、不断提高商业银行人员素质。
提高商业银行行员素质是加强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根本所在。因此,必须加强对“人”的管理,培养人、造就人、选好人、用好人,要把“以人为本”的思想作为企业文化的一个重要方面贯穿于经营管理的始终。干部选拔以及重要岗位人员的配备,要注重德、能、勤、绩,加强岗前和在职行员多层次、多方位的培训,提高人员防范风险的综合素质。
5、要对商业银行各项业务实时监控。
实时监控是加强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重要环节。要及时查找内部控制的空白点,及时建立预警体系,要将风险控制的重点由“事后”监测转变为“事前”预警和实时监控,达到对主要业务环节随时监控和反馈的效果。
㈦ 外汇局系统如何加强内控机制建设
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内控制度体系是外汇局系统强化自我约束、防范风险的重要保障,是外管部门稳健有效运行的保证,是依法行政的要求,是维护外管部门形象的要求,是防止外管人员触犯法律的要求。因此,外汇局系统必须加强内控制度建设,以确保外管人员依法、公正、廉洁、有效地履行工作职责,维护外汇秩序的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一、外汇局系统内控制度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近几年,外汇局系统内控制度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实际执行中也存在着漏洞和风险。外管系统内控机制建设只有进一步强化和完善,才能不断适应外汇管理工作的需要。目前,外汇局系统内控制度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内控机制建设方面存在着思想认识误区。一是观念模糊。内部控制包含两层含义:一层是内控机制,是相互制约、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一层是内控制度,是规范约束业务行为的准则。而在传统的管理模式下,从业人员缺乏内控意识,认为有了规章制度就达到了内控的要求,从本质上没有认识到规章制度仅是内部控制的基础和依据,是一种相对静态的概念,而内部控制是一种各项业务运作过程中环环相扣、相互制约的风险动态控制机制。由于认识上的偏差,使内控制度未能得到健全和有效的落实,形成重制度制定,轻制度落实的现象。二是忽视内控机制在业务发展和创新的过程中的不断修订和完善。内控建设是系统内部的一种自律行为,内控机制始终是以动态的形式存在的,是通过人的实际活动和业务行为实现的,它的作用是通过对人的监督和制约,达到制衡的目的。现实中,在业务发展和创新过程中,往往考虑内部控制的同步完善,忽视了内部控制在决策、执行和监督整个过程中的作用。三是忽视人的作用。内部控制是一种机制、一个过程,是由人来实现的,内部控制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归根到底,都来源于人员的问题。只有通过对人的监督和制约,才能达到监督和制约事的目的。 (二)没有系统、全面的内控制度。现有的内控制度是各个分支局按照总局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的内控制度,外汇局系统内缺乏一个自上而下、具有总体指导意义的科学、系统、全面、标准的内控制度,致使各分局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操作程序不规范,内控制度存在着一定的漏洞,隐藏着一定的风险。表现在有的业务未制定授权制度,或授权不清,责任模糊;有的制定的管理权限不符合有关文件的要求;个别岗位责任制不完整;个别业务制度存在着滞后现象,未能随着业务发展而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三)内控环境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内控制度的执行。一是现有的管理模式,决定了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的考核在一定程度上重速度轻质量、重形式轻内容、重结果轻过程,导致内控制度未能覆盖所有的风险点,有的业务、岗位的内控制度存在盲点。二是风险控制分散,安全性较差。外汇管理业务专业性强,政策变化快,管理的内容和对象繁杂,还有较多的审核、审批职能,致使外汇管理部门人员数量与工作任务难以匹配,难以满足责任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要求, 不相容岗位分离的内控要求与人员不足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存在着一定的风险。突出表现在业务工作上存在一人多岗,部分业务存在“一手清”现象,业务印章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不规范,审批业务时在政策法规的把握上存在误差等违规现象。 (四)对外汇管理重要性认识不足,是制约内控制度执行不到位的关键因素。一是部分外汇管理干部对内控制度建设的重要性认识不够,认为外汇管理部门不同于银行的重要业务管理部门,不存在风险防范问题。实际上,外汇管理部门监管着国家对外经济交往中的一切外汇资金的流出和流入,工作人员如在业务操作中稍有失误而形成风险,就可能给国家造成损失。如工作人员对进出口核销相关的单据审查不严,或未认真执行反洗钱的有关规定,就可能为犯罪分子逃套汇和洗钱提供可乘之机,造成国家外汇资金的损失。二是授权批准程序不规范。没有建立合理规范的授权分责制度和完善的审批手续,各种授权缺乏书面形式的确认,超越授权等现象存在。主要表现是:少数人思想认识不到位,碍于情面,造成调离、休假人员交接手续不全;部分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工作中畏难情绪较重,使部分工作未能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等。 (五)人员数量和质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内控制度的执行。一是现行的内控制度要求业务分工互不兼容、业务操作互相制约,要求岗位设置明细化单一化。因各种原因,现有外汇管理部门存在着人员配备不到位的现象。一旦出现人员必须离岗,往往造成违规兼职代岗,甚至出现替代人员不能完全胜任所兼岗位的工作,由此而存在违规操作及可能发生的安全责任隐患。二是人员业务素质难以适应外汇管理工作的需要。少数人员对日常业务学习重视不够,又缺乏专业知识培训,导致业务知识面不宽,对有关规定理解不深刻,执行中容易产生误差。 (六)缺乏有效的监督手段。一方面由于外汇管理业务多集中在总分局一级,分局外汇管理部门对支局的外汇管理工作布置多,检查少;另一方面,外汇局系统尚未建立起一支专门从事外汇管理内部审计的队伍,外汇分支局内控制度检查工作难以做到制度化、程序化、经常化、专业化,检查监督力度不够,风险隐患难以及时发现。 二、完善外汇局系统内控制度建设的几点建议 (一)切实加强对内控制度建设的组织领导,努力推进内控制度建设向纵深发展。内控制度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因此各级外汇部门要从讲大局、保安全的高度出发,对内控制度建设常抓不懈。一是要树立“内控优先”的思想,做到认识上定向,中心上定位,操作上定规,把抓内部控制机制的落实同抓运行机制、激励机制的落实放到同等重要的位置。人民银行分支行要加强对外汇分支局内控制度建设的组织领导,一把手亲自抓外管系统的内控制度建设,同时将内控制度建设列为分支局局长、外汇管理部门负责人、员工任期主要目标进行严格考核,保证内控制度建设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二是建议总局统一组织人员,研究当前外汇管理业务工作的各个风险环节,形成一套系统、规范、统一和便于操作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操作规程文本,使分支局在完整统一的框架内,加强内部管理。 (二)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全面提高外汇局系统干部职工的素质。内控制度能否得到有效运作、执行,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员工的政治业务素质的高低,取决于员工对制度的理解和执行。因此,必须加强对职工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的教育,加强业务技能的培训工作。建议上级部门针对不同岗位的特点,结合外汇政策的调整,制定相应的培训教材,并随着业务发展、政策的变化而不断地调整,有计划、连续地对不同岗位的业务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三)建章立制。实践证明,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其原因是内部制度不健全,操作规程不统一,不规范。因此建章立制既是内部管理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的前提,也是内部管理能否落实的保证。外汇局系统应本着“权责明确、平衡制约、相互监督、优质高效”的原则,制定岗位责任制、内控制度、操作规程和业务审批权限;同时根据业务的发展和政策的变化,不断地对外汇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修订、完善。在内控制度的制定上:一是岗位职责应明确岗位目标、职责、职权、从事该岗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及各岗位之间应有的相互监督约束机制。权责的明确,能有效防止工作的重复、遗漏或推诿,提高办事效率,岗位间的相互制约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防范风险的作用;二是内部管理制度是内控制度的核心,应覆盖工作的各个方面,以制度约束人,以制度管理人,以制度制约人;三是针对目前内控制度中存在的对一般员工规定内容多、对管理层规定内容少、对业务操作规定内容多、对考核责任规定内容少的情况,进一步明确各级组织、各级领导、各个部门和工作岗位的职责和权限,使每一个岗位、每一项业务和环节,都有明确的制度约束,都有规范的制约关系,都有定期不定期的检查,都有具体的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形成一套分工合理、权责分明、运作有序的内控制度;四是在授权批准的控制上,要建立合理的授权分责制度,要按照业务工作程序授权,完善各种审批手续。各种授权都要以书面形式确认,以预防和控制风险的发生;五是建立科学有效的风险预警机制,建立覆盖各个业务领域的数据仓库和管理信息系统,对管理制度、审批程序、授权分责、职务分离、操作规程、岗位责任等情况实行适时监控和同步监测,及时规避或控制风险。 (四)加强监督机制,确保内控制度落实到实处。内控制度能否在外汇管理工作的实践中得到贯彻执行,关键在于人的操作,在于有一个有效的监督机制,否则,制度再好,没有有去执行或执行不严格,那制度就是一个花瓶式的摆设,不能发挥真正的作用。为此必须建立监督机制,确保内控制度有效执行。一是加强外汇局系统内审队伍建设,加大对分支局各项业务制度、操作规程执行情况的审计力度;二是发挥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内审部门的作用,强化对外管部门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突出检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查细、查深、查透,及时发现外汇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管理中的漏洞、隐藏的风险,及时采取措施,减少差错、事故、案件的发生,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和水平;三是建立有效的干部管理、监督和约束机制。要建立和完善干部诫勉制度和述廉制度,通过强化组织监督、规范群众监督、引导舆论监督、发挥社会监督,逐步建立起具有行业特点的干部监督管理机制。 (五)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人是内部管理中最关键的因素,因为任何内控制度都需要由人来执行,拥有品质良好、训练有素的人员甚至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内部控制某些方面的不足,所以要加强外汇局系统内控制度建设,就必须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提高思想水平和道德修养。一是在人员配备上,尤其是重要岗位的人员配置不仅要配足,更要重视人员配置的质量,要按照“政治过硬、业务优良、作风清正、纪律严明”的标准配备。在人员岗位的设置上应体现“岗位选人”的原则,避免一手清、一专多能的岗位设置,依据岗位选定工作人员。二是加强人员、岗位的交流,实行重要岗位定期轮岗和离任审计制度,以规避和防范风险的发生。
㈧ 跪求银行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内部控制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全行业务经营管理活动安全、有效、稳健运行,切实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商银行内部控制是一种自律行为,是为实现经营目标、防范风险,对内部机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从事的经营活动及业务行为进行规范、牵制和控制的方法、措施、程序的总称。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工商银行所辖各级经营机构、管理部门及全体员工,所称业务包括本、外币业务。
第二章 内部控制的目标、原则、结构和要求
第四条 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在全行建立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具体如下:
一、保证法律法规、金融规章的贯彻落实;
二、保证全行发展规划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现;
三、预防各类违法、违规及违章行为,将各种风险控制在规定的范围之内;
四、保证会计记录、信息资料的真实性,保证及时提供可靠的财务会计报告;
五、保障内部授权、授信责任的全面落实及相关责任人员履行其职责。
第五条 全行要按照依法合规、稳健经营的要求,制定明确的经营方针,完善“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经营机制,坚持“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相统一的经营原则。在内部控制建设方面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二、完整性原则。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所有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三、及时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进行及时准确的记录,并遵循效率性原则,外简内繁;新设分支机构或新开业务种类时,必须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建立并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
四、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资金、财产的安全与完整。
五、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全行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六、独立性原则。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应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第六条 内部控制系统的结构。全行内部控制纵向结构由决策控制、执行控制、监督控制组成。横向结构由组织结构控制、计划财务控制、资金营运控制、会计管理控制、电子化系统控制等组成。纵横结构相互交叉,相互依赖,相互制约,共同构成对全行经营活动具有全面控制功能的综合网络体系。
第七条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
一、各行要结合本单位经营管理及业务特点,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要求,建立明确、具体、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形成责权分明、平衡制约、规章健全、运作有序的内部控制机制。在各项业务经营中,坚持“授权有限,相互制约,事后复核”原则,完善授权审批制度,切实加强对管理人员和一般从业人员的约束和监督。各项业务的开展要制定相应的岗位工作手册和业务指导书,明确操作规则、程序和各项具体要求,各职能部门、各业务岗位和人员都必须严格照章操作业务,不允许违反程序或省略程序操作。
二、各行必须建立三道控制防线:
(一)自控防线。一线岗位要实行双人、双职、双责,单人单岗处理业务的,要有相应的前台监控和后续监督机制;各业务部门应根据防范本部门所辖业务范围内各类经营风险的需要,组织开展管辖业务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和控制,并对控制效果承担控制责任。
(二)互控防线。应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约的工作机制,建立业务文件在相关部门和相关岗位之间传递的工作程序,明确签字责任。
(三)监控防线。应建立以内部监督部门对各机构、部门及岗位各项业务实施全面监督反馈的监控防线。内部监督部门必须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加强业务监督,并及时将检查、评价结果向有关部门进行反馈。
三、各行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对以下业务及人员应实行恰当的责任分离制度(柜员制机构例外,但必须有恰当的现场及后续监督控制保障机制):
(一)部门责任分离。
1.资金计划业务的管理和其会计的核算;资金调拨、授权和账户调剂;前台交易和后台结算。
2.贷款调查、贷款审查、贷款管理和贷款业务会计核算。
3.会计核算和现金出纳。
4.电子化系统的软件开发与业务经办及应用软件操作。
5.固定资产及内部财产的登记、保管、领发与账务核算。
6.现金、有价证券的保管与核算。
7.各项资金(含信贷、财务)及财产损失的确认与核销。
8.开证申请人资信状况和偿付能力的审查与开证。
9.其他有必要实行责任分离的部门。
(二)岗位责任分离。
1.各项交易业务的授权审批与具体经办。
2.资信调查、风险评估与贷款审批发放。
3.同城票据交换与清算票据的核算。
4.储蓄、会计前台业务核算与其事后监督。
5.会计印章、密押、凭证及储蓄印章、凭证的保管使用。
6.电子数据处理系统的维护管理与业务操作。
7.国际贸易结算业务中融资业务与结算业务。
8.市场开拓与业务处理。
9.负责账务处理的人员与负责资金划转(含审批)人员。
10.国际结算部门内电传(讯)人员与密押(控制文件管理)人员。
11.牡丹卡业务中资信审查与发卡、审批与打卡、打卡与建档、卡片管理与打卡、密码发放与已打未发卡管理、密钥A、B参数管理使用人员。
12.其他有必要实行责任分离的岗位。
四、各行要严格按照以下要求建立健全信息资料(包括各类存储媒体形式的业务数据和技术文档资料)保全系统:
(一)完整性。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总行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信息资料管理制度,按部门分类积累、整理和管理全面完整的信息资料。
(二)真实性。各类信息资料应真实准确。
(三)保密性。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对信息资料实行严格的密级管理,并严格执行收发、打印、交接、归档、修改、保管、使用、调阅、登记、销毁制度。对重要的信息资料必须双重以上备份和异地存放,调阅需取得相应授权。凡属“秘密”级以上、涉及资金财产的文件、计划、报告,通讯密码、密码协议、密码算法及密钥,决算报表、法律文书、人事档案等重要信息资料,必须由专人保管和立卷。切实加强保密控制,防止信息资料被非法修改、泄露或窃取。
(四)安全性。务必保证各类信息资料在采集、录入、加工、处理、网络传输、输出过程中的安全、准确和完整;重要信息资料必须妥善存放在有保密设施和安全措施的库房内,备份资料应异地保存,防毁防盗。对信息资料的存取、复制、更正、调阅、使用,必须实施严格的操作、授权及责任制度,保证信息资料安全。
五、各行要对营业机构及各重要部位和岗位建立实施完备有效的应急应变计划。
(一)对意外灾害及人为原因可能出现的各类突发事件或故障,须制订严格的、可操作的、责任落实的、公开的应急预案。加强灾害性事故防范和应对演练,确保资金和人员安全,并建立实体保护的保险制度。
(二)对重要及关键岗位人员必须具备适当的人员备份。
六、各行要建立有效的内部监督系统,建立各项业务风险评价、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机制和对违规违章行为的责任追究机制,及时发现问题并堵塞漏洞,有效防止内部侵吞、挪用和外部盗窃、诈骗。凡违反规章制度的,必须做出严肃处理,包括:批评教育、经济处罚、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各级经营机构及部分负责人应牢固树立内控风险意识,对管辖行处及分管业务的内部控制状况负责,对由于内控不严所形成的风险损失承担领导责任。
第三章 组织结构内部控制
第八条 组织决策控制。
一、制衡系统。建立完备的决策系统、执行系统和监督反馈系统,并按照相互制衡的原则设置内部机构及部门。
二、决策程序。制定明确、成文的决策程序,全部经营管理决策要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并保留可核实的记录。切实保证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防止个人独断专行、超越或违反决策程序。
三、法人授权。完善统一法人体制,坚持授权、转授权制度,认真执行上级行的经营方针和决策,并严格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开展业务、行使职权。
四、机构设置。按照集约化经营的要求,合理设置分支机构及营业网点。设置机构和网点应认真进行可行性研究,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五、关系协调。
(一)纵向协调。应保证指标指令自上而下地完整执行和经营责任自下而上逐级负责,在系统内部形成有效的命令链和报告链。
(二)横向协调。建立健全标准的协调程序,明确各部门的协调职能、义务及协调方法和措施,并建立健全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制度,及时消除各种不协调因素。
第九条 人事制度控制。
一、岗位职责。按照目标管理要求,制定规范的岗位责任制度、严格的操作程序和合理的工作标准;明确不同岗位的工作任务,并赋予相应的责任和职权,建立相互配合、相互督促、相互制约的工作关系;对重点岗位、重点业务、重点凭证及财物要加强监控和管理。任何一项交易业务,必须有两人以上签字或授权。
二、调配任用。
(一)录用调配。严格执行国家及总行有关录用调配工作的政策及规定,制定明确的人员招聘录用条件,充分体现“公开、公平、竞争”原则。坚持近亲回避制度、干部交流制度、重要管理岗位和重要业务岗位轮换制度。
(二)选拔任用。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政策,坚持干部队伍建设“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用人原则,制定明确的用人标准,坚持任职资格审查。建立严格的组织程序。明确干部管理权限,严禁任何越权行为。建立选拔任用工作逐级负责制度及用人失察责任追究制度。
三、用工管理。坚持国家及总行制定的用工政策、用工计划和报批制度,不得擅自或越权行事。实施和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建立规范的用人单位和员工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严格执行机构及工资报批制度。
四、培训开发。应制定职工教育与培训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坚持入行教育、岗前培训、各类专业培训和定期离岗培训制度。坚持每年对从业人员进行一定期限的离岗业务培训和内控知识培训,增强员工的风险意识、法纪意识和责任意识,确保员工熟悉岗位工作要求,了解和掌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
五、考核机制。建立并完善员工考评制度,促进员工积极进取。
第十条 领导职权控制。
一、授权授信。严格遵循中国人民银行和总行有关授权、授信管理办法及要求,制定并落实授权授信执行、控制、检查及考核办法,坚持逐级有限授权、分类区别授权、适时调整授权。
二、权力监督。加强对行政领导权力的监督制约,增加权力透明度。在不涉及失泄密的条件下,公开办事规则。公开的内容应包括办事职责、纪律、程序、时限及结果等。
三、定期轮岗。对在同一岗位上连续任职一定年限的分支机构及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实行定期轮岗,对因特殊情况不能轮岗的,应实行指定离任稽核或强制休假制度。
四、任期责任。在行政领导的任期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和检查,必要时进行任期内责任稽核。对任期中演变为不符合任职资格和条件的人员,必须及时调整。
五、岗位离任。各级行负责人员离任应严格按规定组织离任稽核。离任稽核应坚持先停职、后稽核、有结论、再安排的基本程序。
第四章 计划财务内部控制
第十一条 计划目标控制。
一、目标设计。计划目标应根据全行统一的经营思想及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计划目标应具有预见性、先进性、经济性和可操作性。
二、运作程序。充分调查研究,预测发展趋势,评价、选定方案,拟定经营计划,编制报告。
三、组织执行。按部门、单位有机分解目标和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建立目标考核责任制度,对目标实行系统监测。
四、目标调整。计划目标与实际情况差距较大时应及时进行调整,目标调整必须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从实际出发,以国家和总行政策规定为依据,纠正偏差,使计划目标切实可行。
第十二条 资产负债比例控制。
一、组织决策。各行应成立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委员会,制定工作规则,并对决议事项建立系统、完整的书面记录和执行反馈的内控制度。
二、计划监测。严格执行上级行下达的资产负债比例或限额,并定期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测和分析。
三、利率执行。认真执行国家各项利率政策、制度及规定。合理制定内部资金利率。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利率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并予以纠正。
第十三条 财务核算管理控制。
一、组织决策。各核算行均应成立财务审查委员会,作为财务开支审查机构,负责审议、分析、监督全行重要财务事项,决议事项应保留系统、完整的书面记录。
二、管理及授权。
(一)必须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进行财务核算,依法建账,严禁搞“两本账”或弄虚作假。
(二)财务管理尤其是对各项支出的管理必须实行严格的授权控制和管理,根据授权授信制定合理的财务审批权限,对大额支出必须严格实行授权控制。未经批准超限额审批及越权审批的,要追究签批人的责任。
(三)财务指标的分配、所有财务资金的上划与下、筹集与使用等,必须归口财务审查委员会和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其他任何部门开口子、下指标的,财务部门均有权拒绝执行;财务账户必须统一管理,严禁私设“小金库”。
三、各项收入应及时、足额、完整入账。严防跑、冒、滴、漏,任何机构、部门及个人都不得少计、少收、转移甚至截留任何收入。
四、成本费用。
(一)严格执行国家利率政策,改善负债结构,降低负债成本。
(二)加强对各项成本支出的管理。严禁乱划、乱挤、乱冲、乱摊、乱支及虚列支出,各项准备金应按规定提取、使用。
(三)制定并严格遵循费用支出控制办法,加强对费用支出的监督,增加透明度,禁止任何部门及个人滥用职权乱用多支。各项费用支出不得以拨代支。
五、损益核算。确保损益核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所有应计、应提、应列、应摊、应并的各项财务收支必须按制度规定进行,严防损益失实,严禁隐瞒或编造损益,严禁截留利润。
六、分析预测。建立健全财务分析制度,完善财务考核和激励机制;依据管理会计理论,建立成本、利润责任中心,强化成本控制,推行部门成本核算,建立预决算分析模型,加强对本单位及各项业务的本、量、利分析。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管理控制。
一、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严格遵守总行核定的固定资产控制标准,加强对基建项目预决算审查及基建过程中的财务监督;严格固定资产增加、减少、折旧等账务核算管理;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购建、领用、改造、维修、报废及实物管理、残值入账等各项内控管理制度;购建的固定资产必须登记造册、纳入账内核算;租赁性资产要视同本行资产纳入表外科目登记管理;加强固定资产实物管理,确保账卡齐全、账实相符;实行年度检查制度。
二、对储蓄网点装修、基建工程项目建设要通过招投标选择承建单位,对工程项目的预决算要组织力量或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严把工程质量关。有条件的地区(城市分行)对办公用品及批量耗用的低值易耗品要推行集团购买制度,通过招投标选择供应厂商。
第五章 资金营运内部控制
第十五条 计划管理控制。各行要按照总行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按月编制资金营运计划,做好资金头寸预测工作,加强资金头寸管理;严格执行上级行下达的系统内借款、现金、有价证券发行等计划,并定期进行检查监测。
第十六条 资金调度及系统内借款控制。
一、资金的调出调入应严格按照授权范围进行审批,并及时划拨资金,登记相应台账。对大额资金调拨,资金汇出行必须做好跟踪监测工作,确保汇出资金及时汇达指定行,以减少在途损失;对当天未入账的在途资金,应查明原因,并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采取补救措施。
二、申请办理系统内借款,不得超越授权范围并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系统内借款的投向应符合总行有关规定,对不予安排的系统内借款申请,主管部门应说明原因。
第十七条 市场融资控制。
一、公开市场操作。总行资金营运部参与中央银行公开市场操作,应制定并严格遵循统一的操作规程;交易的策略、品种、数额应严格按照授权范围办理。
二、向中国人民银行再贷款。由资金营运部门统一向中国人民银行办理再贷款申请、归还手续;要严格按照授权范围办理再贷款申请,努力降低利率风险损失。
三、同业拆借。严格执行总行对资金拆借交易对手、拆借范围、拆借期限和拆借数量的授权及拆借程序的规定,加强风险管理与控制,积极、稳妥地开展同业拆借业务,并及时、真实地报告业务开展情况;建立健全资金拆借考核检查制度。
四、证券交易。总行资金营运部及被授权的一级分行可参与银行间证券买卖与回购交易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证券二级市场交易。证券交易应制订并严格遵循统一的操作规程,切实做到指令、交易与账务相分离,认真落实事前控制、事后监督等风险控制手段;交易的策略、品种、总额和单笔交易金额应严格按照授权范围办理;所有证券交易只限于场内交易,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场外交易的,须报经总行批准;证券交易部门要及时、真实地报告交易情况。
五、票据转贴现与再贴现。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和总行关于票据转贴现与再贴现的政策、制度及规定,积极、稳妥地开办转贴现与再贴现业务,调剂资金余缺。@18>第十八条 证券及现金管理控制。
一、证券管理。严格执行总行关于发行和代理发行有价证券的有关规定,不得为企业代理发行债券,不得为企业垫款兑付债券;未经总行批准,不得为其他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证券经营机构分销国债或其他债券。在代理国债发行业务中,要严格执行总行分配计划,分配计划不足或难以完成时,要及时向总行申请调剂,严禁超计划发行国债;各级行要如实上报国债发行情况,并将国债发行款全额划至总行。
二、现金管理。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和总行关于现金管理的政策、制度及规定,加强现金管理,重点控制大额现金支付;建立健全现金管理考核机制。
第十九条 支付风险控制。各级行要对辖内支付负责,根据本行的支付情况,保持适度的备付金比例,确保对外支付;在辖内平衡的基础上资金头寸仍然不足时,应及时向上级行请调资金,确保对外支付。
第六章 存款业务内部控制
第二十条 政策控制。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不得超范围吸收存款;不得公款私存;不得提高或变相提高利率吸收存款;开办新的存款业务种类必须事先报经同级人民银行和上级行批准。
第二十一条 纪律控制。强化账户管理,严禁滥设及编造存款账户;严格各类存款核算管理,严禁滥用科目或通过调整账务及报表等手段转移、虚增、虚减、瞒报存款;严禁任何形式的账外经营;建立健全以计划完成情况为考核内容的存款考核制度,对考核结果加强检查监督,对弄虚作假的机构和人员要严肃查处。
第二十二条 核算程序控制。制定统一的存款业务核算管理制度及具体的业务操作规程;开办新的业务品种要事先制定核算制度及业务操作规程。
第二十三条 要害部位、关键环节控制。坚持“制约审核”与“重点监控”相结合原则,加大对业务处理过程的管理控制及监督检查的力度和频度。
一、对大额转账及现金存取、通存通兑及各项特殊业务,以及对内部往来资金、现金领缴调拨及库款箱的出入库、保管等要建立严格有效的控制制度。
二、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的印制、保管、领发、使用、交换及过期作废单(凭)证的上缴、销毁等应制订专门制度,严格传递过程中签字等责任确认手续。
三、公私印章的制发、使用、保管、移交、销毁,终端密钥(操作员代码)的批准、登记、签发、更换、查询、拥有和使用及检查监督等要严格按制度规定执行。
四、柜员制储蓄所必须实行严格有效的电子监控,按规定配备人员。对现金、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必须坚持“自管自用,每日一清,换人清点,双人封存”原则。
五、通存通兑、特殊业务要严格按制度办理,并加强定期、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四条 监督保障控制。各级存款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有效的管理、辅导、检查、控制体系,配足、配齐检查辅导员和事后监督员,明确储蓄科长、主任、检查辅导员、事后监督员等各级管理人员责任。
一、检查辅导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易发案部位及特殊业务的检查辅导,发现问题立即查询查清,并建立重大问题报告制度。
二、事后监督部门应对业务过程、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实行全面监督检查,对要害部位、关键环节进行重点监督,发现问题应立即查询、反馈并及时纠正。
三、检查辅导员和事后监督员应有完整的工作日志并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
第七章 贷款业务内部控制
第二十五条 组织控制。各级贷款审批机构必须建立贷款审查委员会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贷款的审查和贷款企业的资信评估。上述两个委员会都要制定工作规则,并对决议事项保留完整的书面记录。
第二十六条 政策控制。
一、贷款投向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经济、金融政策和全行总体发展战略及信贷制度规定。
二、贷款投量要遵循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在授权授信范围以内。
三、必须按照《贷款通则》有关规定,坚持贷款基本条件,坚持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原则。
第二十七条 贷款程序控制。
一、责任分离。建立健全审贷分离责任制度,严禁由单人或单个部门单独完成贷款全过程。任何人不得超越职权或违反程序发放贷款。县支行贷款可提交上级行信贷部门审查。
二、操作程序。应针对贷款业务调查、(项目贷款)评估、审查、审批、签约、发放、检查、监测、收回、不良贷款催收、核销等各环节制定明确具体的操作规程。坚持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制度。
三、分级审批。应根据信贷政策、贷款种类、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和抵(质)押物、保证人及贷款风险度等情况,在授权审批权限内确定是否贷款,超过审批权限的贷款必须报上级行审批。
第二十八条 安全保障控制。
一、各级行长在授权范围内对贷款的发放和收回负全部责任。
二、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制度,贷款五级分类制度,合法有效的担保制度,不良贷款的监管、清收和核销补偿制度,信贷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三、加强信贷风险考核指标体系以及预警预报系统建设,建立并完善信贷管理台账电子系统,对信贷风险和借款企业经营风险进行监测,对每笔贷款明确责任人员,落实清收责任。
四、信贷部门对贷款的分析、考核、检查必须保留完整的书面记录。
五、发放贷款应使用总行统一的借款合同文本,特殊情况需要修改的,必须经
过法律事务部门审查。
六、住房信贷业务应抓好以下控制部位及环节:住房开发贷款的建设项目评定、项目工程保险、有效抵押和第三者保证;个人住房贷款期房和现房的价值评估、有效抵(质)押、房屋财产保险、履约信用保险或第三者保证。
㈨ 银行外汇业务存在哪些风险以及防范对策
我国商业银行外汇业务风险及防范对策 2005 年 7 月 21 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的公告》,对人民币汇 率形成机制进行改革,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揽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2007 年以来,美国次贷危机引起全球金融海啸,加剧了市场汇率波动,商业银行经营外汇业务的风险随之增大, 商业银行如何采取积极措施,借鉴国际银行业的先进做法,尽快建立完善的外汇风险管理体系,是银行必 须研究的新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