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如何处理信访问题
官大一级压死人,你们的办法就是活希泥,把所以的责任都推出去。
『贰』 我被同事拉进抄外汇,骗了几万元,可以信访吗
这个怎么能信访啊?你投诉谁?
如果是诈骗,你就去报警。
如果是侵权或纠纷,你就去法院起诉。
『叁』 什么叫越级信访及处理方式
越级上访是走访中的行为之一,是指信访人在走访中,越过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和上一级机关,到更高机关走访的行为。如:反映村干部违纪问题到乡镇、县区不是越级上访;反映县委书记、县长违纪问题到市、省不是越级上访。也就是超过有权受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的走访行为,便是越级上访。直接越级上访反映问题,上级机关只登记,不受理。
几年前回老家,车站挂着标语进京上访犯法。我估计这个可能就是越级上访!意思就是你现在要上访,只能找你们县,然后县到市,市到省,这样一级一级上去吧!估计以后就没有在北京截访的人了。。那时候经常听说北京有县市官员派人截住告御状的,直接一车运回老家!越级上访,通俗的说就是应该找镇政府解决问题,而你跑去省里或者中央反映问题。相对与“逐级上报”。
为什么不能越级上访:
1、上访是宪政制度不成熟的产物;
2、上访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政治权利,但是上访已经成为法律实施的障碍;
3、越级上访是中国政治的传统大忌,在古代越级告状之前原告甚至要接受“滚刀板”、“杀威棒”之类的酷刑;
4、越级上访破坏了地方政权的威信,也使地方政权的一些非法举动被中央知道,地方政权的负责人会因此受到中央责罚,所以地方政权极力避免自己的治下出现越级上访;
5、越级上访会使得中央对地方负责人印象不佳,影响地方负责人及相关官员的仕途,所以地方极力避免越级上访出现;
6、越级上访的对象及其背后的相关官员都会成为政治斗争的牺牲品,所以从地方到中央相关人员都会极力阻挠越级上访成功;
7、上访经常会造成群体性事件,沦为反华份子的工具,造成外交被动,所以中央也不愿意出现上访,希望把事情解决在基层;
8、上访与宪政理论不符,在中央提倡依法治国的理论后,越级上访就成为干扰政治改革的弊政,中央不再愿意通过上访的方式解决问题;
9、越级上访经常造成上下级之间的矛盾,消耗行政资源,所以中央与地方都不愿意出现越级上访;
10、中央提倡把矛盾解决在基层,以巩固基层干群关系,缓解干群矛盾,所以不希望出现越级上访。
综上所述,越级上访很难解决实际问题,已经不再适用,所以越级上访通常都会失败。一个人生活在某地,必定会有各种各样的问题产生,有些问题是个人无法单方面解决的,需要联合地方政府和基层组织解决,但当问题无法满意解决时,有些人或许就会产生越级上访的想法,但从国家在最新信访条例中规定将不支持、不受理越级上访。那么究竟越级上访是什么意思呢,下面由律图小编为您进行解答。
越级上访有关规定文件条例
201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该文件规定:
“引导群众依法逐级反映诉求。严格落实《信访条例》关于“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健全依法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机制,进一步强化属地责任,积极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方式逐级表达诉求,不支持、不受理越级上访。”
这段话的关键在最后一句:不支持、不受理越级上访。
与此相对应的,在《公务员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叫做:逐级上报制度。
还有,2014年4月23日,国家信访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下称《办法》)。据介绍,这是国家信访局针对类似问题首次出台系统化的专门文件。
《办法》共17条,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内容:明确分级受理来访事项,即由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本级和上一级机关受理办理来访事项;要求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及其他行政机关依法按程序规范受理办理来访事项,向群众出具相关文书等;强调责任追究,明确规定对不按要求登记录入、应受理而未受理、未按规定期限和程序受理办理来访事项、不执行来访事项处理意见等,要提出改进工作建议、视情通报和启动责任追究;明确相关配套要求,包括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引导、制定配套措施、明确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执行等。
其中大家需要明确了解的是: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并引导来访人以书面或走访形式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同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下级有关机关。
从上面可以看出,越级上访在我们国家是一条不通也不正确的处理方式,建议大家不要采用。还有就是即使越级上访了,上级机关也只是情况通报到下级机关,所以最终的处理人还是所属的机关单位。当然,机关单位不受理越级上访是非常简单的,难的是地方政府机关可以为群众公正公平的处理好问题,形成地方权利机关的相互制衡,取得公民的信任,这样自然也不会有人去越级上访了。越级上访拘留政策
越级上访不会拘留,只有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务的情况下才可能被拘留。 信访人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并且不能越级上访。在上访过程中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属于违法行为,才能进行拘留。
《信访条例》第十六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信访条例》第二十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治安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以上就是我们为您整理出的针对越级上访要拘留多少天问题的相关解答,从文中我们知道,越级上访是不会被拘留的,只有当越级上访是发生了扰乱社会秩序,或者妨碍了公务等情况下,才可能会被拘留,如果在上访中出现了违法行为,比如威胁公务人员等行为,是会被拘留的
『肆』 银监局处理消费者投诉经过哪些程序
1、是接诉、受理、立项和转办阶段。
2、是立项投诉的调查和处置阶段。
3、是立项投诉的后续监管阶段。
具体程序你可以参考查询:银监办发[2018]13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监会机关银行业消费者投诉处理规程的通知》
您若要举报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业务和服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请以书面形式向当地银监局信访,详述举报对象、举报事件经过及性质、相关证据、举报人姓名及联络方法等,并附上举报人身份证复印件。一般来说,银监局对口述形式或匿名举报都不便受理。
银监局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投诉热线(调解中心)的业务指导部门,对其开展的相关纠纷处理工作进行工作指导和监督。对举报银行业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的信访事项,银监局将开展针对性的调查,如举报事项属实,将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伍』 信访不予受理范围
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属于上级单位无权管辖的,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进行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二)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三)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通报转送情况,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四)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直接交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按照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按要求通报信访工作机构。
(5)外汇局信访处理办法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第三十二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
第三十三条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陆』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应该怎么办
《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柒』 违反国务院信访条例怎样处理
查看条例规定不就行了。
『捌』 信访要走什么程序
准备好书面信访和口头信访,去当地信访部门咨询。
信访范围包括:
1、检举、揭发、控告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侵害公民合法权益行为;
2、检举、揭发、控告造成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单位和个人;
3、对环保执法情况进行监督;
4、对环保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对环保执法人员的违纪、违法及失职行为进行监督;
5、对污染防治及环保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等。
二、信访工作的办理程序是:
(一)登记立案
1、办公室负责环保信访的统一登记立案工作。
2、信访受理工作实行第一受理人制度。局、站、所的每一位工作人员在接到电话投诉或来访后应立即作好接待、询问及记录工作,不得推诿,拒绝受理。
3、在询问、记录的基础上,第一受理人填写信访登记立案表,在受理的一日内及时送交局办公室统一登记立案。
4、对于重大的信访案件,第一受理人应及时向局领导汇报。
5、属于信访范围第4项的信访事项由局领导负责询问、记录。
(二)协调分办
1、办公室根据第一受理人填写的信访登记立案表进行分类,在收到信访 登记立案表一日内填写信访办理单并签批拟办意见送局领导批办。
2、根据局领导批办的意见,办公室确定办理的时间要求,将信访办理单和登记立案表及时交给批办的主办单位,办理单位应签收。
3、需外单位协办的由办公室根据批办意见和外单位协调办理事项。
4、属于信访范围第3项的由局党组指定专人办理。
(三)调查及办理
1、办理单位对每一件(次)的信访办理单应明确办理人员。
2、办理人员应根据国家、省规定的环保信访办理要求对所办理的信访事项进行全面的调查。调查核实中要作好现场笔录、取证、鉴定、记录等工作。
3、一般信访事项调查的主要内容有:
(1)污染事实;
(2)污染时间和地点;
(3)主要污染源及污染危害程度;
(4)污染单位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4、在调查办理中,一般事项进行定性或简易监测后即可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对于重大的信访事项确需进行定量分析办理的,办理人员及时报市局污染管理科,请求市环境监测站提供监测方面的协助,并由办理人员配合市站开展监督性监测。
5、一般的信访事项办理单位自签收之日起10日内应完成调查核实工作。
(四)汇总反馈
1、调查核实结束后,办理人员应在5日内写出初步调查处理情况报市局办公室,具体上报内容包括:
(1)反映情况的真实性;
(2)产生信访投诉的原因及存在的问题;
(3)解决问题的方法及处理意见,处理依据。
2、调查处理情况一事一报,并将调查办理过程中的有关资料一并上报。
3、办公室根据办理人提出的初步处理意见草拟办理意见和处理决定,经局领导签批后印发有关单位和信访人,并向上级机关汇报。重大事件处理决定需经局务会议定。
4、办公室负责督促办理人员落实提出的办理意见和处理决定。
(五)整理归档
1、信访事项办理完毕后,办理人员签名,将所有资料交办公室。
2、办公室负责将信访事项按一事一档整理归档。
3、整理归档内容包括:
(1)登记立案表;
(2)信访办理单、批办意见;
(3)办理单位签收单;
(4)现场笔录、取证、鉴定材料等;
(5)初步处理意见;
(6)市局的办理意见和处理决定。
『玖』 信访事项的办理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信访条例》规定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受理时限: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信访局收到信访事项后,在15日内转送、交办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或告知不予(不再)受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法律依据如下:
《信访条例》第三十三条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外汇局信访处理办法扩展阅读
《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二)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三)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通报转送情况,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四)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直接交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按照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按要求通报信访工作机构。
《信访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有关行政机关应当相互通报信访事项的受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