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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外汇核算

发布时间:2021-03-17 22:46:05

外汇业务如何进行核算

外汇,就是外国货币或以外国货币表示的能用于国际结算的支付手段。外汇业务是工商银行的重要业务之一,主要包括代理外汇资金清算和外汇资金业务等。主要包括:外国货币、外币支付凭证、外币有价证券、特别提款权、其他外币计值的资产。核算方法:一、外汇业务的核算原则,二、外币账户的设置,      三、主要外币业务的会计处理。

② 我国商业银行使用什么进行外汇业务的核算

有很多,
信用证

汇票
、电汇等

③ 商业银行的外汇业务有哪些

外汇业务主要有:外汇存款、外汇贷款、汇款、结售汇、贸易融资内、国际结算等
只要有外汇业容务资格的银行均对客户开放,部分业务限制对个人提供,如国际结算、贸易融资等。外汇业务目前在境内对个人开放的主要有存款、汇款、和结售汇吧。

④ 外汇核算内容包括

在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的前提下,外币业务核算的方法有两种:
1) 外汇统账制,是以本国货币为记账本位币的记账方法,即所有外币业务都要用记账本位币进行核算。
2) 外汇分账制,是以原币直接记账,即发生外汇业务时,只用原币记账,不必折算为人民币;当涉及到两种货币的交易业务时,则用"汇兑损益"账户进行核算,分别与原币有关账户进行兑转;各种外币资产、负债及兑换,均按各种币种分别设置账户进行记录反映。采用这种方法核算,月末均需按市场当时外汇牌价折算成本位币编制会计报表。

⑤ 9.4外汇贷款业务的核算

【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商业银行贷款业务的科目设置。商业银行贷款业务的会计核算,设置“贷款”“贴现资产’“‘贷款损失准备”三个会计科目。故选D.

⑥ 商业银行做外汇交易,收益能达到多少

做交易这种事看个人能力吧,而且也和操作资金大小有关系

⑦ 外汇汇率是如何计算出来的

简单说,是由一个国家的中央银行纠集一帮专家根据复杂的算法弄出来的,每天不同,按时公布。
详细说,看以下内容:
1. 汇率的概念

外汇汇率是用一个国家的货币折算成另一个国家的货币的比率、比价或价格;也可以说,是以本国货币表示的外国货币的"价格"。由于国际间的贸易与非贸易往来,各国之间需要办理国际结算,所以一个国家的货币,对其他国家的货币,都规定有一个汇率,但其中最重要的是对美元等少数国家货币的汇率。

2. 汇率的标价方法
折算两个国家的货币,先要确定用哪个国家的货币作为标准。由于确定的标准不同,存在着外汇率的两种标价方法(Quotation)。

用1个单位或100个单位的外国货币作为标准,折算为一定数额的本国货币,叫做直接标价法(Direct Quotation)。在直接标价法下,外国货币的数额固定不变,本国货币的数额则随着外国货币或本国货币币值的变化而改变。绝大多数国家都采用直接标价法。有些国家货币单位的价值量较低,如日本的日元,意大利的里拉等,现在有时以100, 000或10, 000作为折算标准。

用1个单位或100个单位的本国货币作为标准,折算为一定数量的外国货币,叫做间接标价法(Indirect Quotation)。在间接标价法下,本国货币的数额固定不变,外国货币的数额则随着本国货币或外国货币币值的变化而改变。英国和美国都是采用间接标价法的国家。

⑧ 我国对商业银行外汇交易有何规定

【阅读次数】335 在当今全球金融一体化的条件下,一国的国内金融市场和国际金融市场是紧密联系的。一国的海外融资也是和该国外汇市场的发展密不可分的,两者又都受到一国外汇管制法规、政策的制约,例如外债的筹措是否由国家集中统一管理,本国货币的可兑换程度,汇率的产生机制等。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而言,外汇业务是其国际业务的重要内容,开展和进行外汇业务同样要接受国家外汇法规、政策的管制。 从我国的情况来看,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即实行了外汇管理。1980年12月制定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以后又陆续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外汇管理的条例。1993年12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改革外汇管理体制的通知》,我国从1994年 1月 1日起开始实行新的外汇管理体制。 这次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长远目标是:实现人民币的自由兑换;改革的近期目标是要实现经常项目下的人民币可兑换。1996年 1月 8日,国家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标志着我国的外汇管理进一步步入了规范化、法制化的历史时期。到1996年1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中国达到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协定第八条款的要求,人民币已经实现经常项目的可兑换。 经过改革后的外汇管理体制较以往主要有以下几点变化:实现汇率并轨,实行由外汇市场供求决定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取消外汇留成和上缴,实行银行结汇、售汇制;建立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改进汇率形成机制;禁止外汇在境内计价、结算和流通;取消外汇收支的指令性计划,国家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实现对国际收支的宏观调控。实行新的外汇管理体制和人民币逐渐向资本项目乃至完全的可自由兑换过渡,无疑有助于我国商业银行进一步开发和拓展外汇业务,与国际资本市场接轨。 一、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的管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于1979年 3月经国务院批准成立,是国务院领导的中国人民银行归口管理的副部级国家局。它是我国专门从事外汇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设有分支局。 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国家外汇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报经国务院或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组织实施,监督国家外汇收支计划、利用外资计划和国际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负责编制国际收支平衡表;监督管理国家外汇储备;管理对外借款;审批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并对其进行监管;管理在中国境内的中外单位和个人的外汇收支,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法规的行为等。 在我国,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外汇业务,除了要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外汇管理,还要受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的管理。从性质上看,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属于中央银行的外汇管理,是指一国政府授权本国中央银行对外汇的收支、买卖、借贷、转移以及国际间核算,外汇汇率和外汇市场等实行管制,主要目的是集中使用该国的外汇、防止外汇投机,限制资本流出入,稳定货币汇率,改善或平衡本国的国际收支。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管理更加侧重对金融机构开展外汇业务本身的管理,具体讲,它是指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依据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对金融机构的外汇业务进行审批、终止、管理、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国家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进行管理的根本目的是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创造一个稳定的外汇金融环境,保证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经营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促进金融机构在平等基础上竞争,保证外汇管理的增收节支,提高利用外资的使用效益。促使金融机构有效地筹集外汇资金,运用外汇资金,以支持和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的管理主要有以下内容: (1) 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审批、扩大、停办和终止; (2) 颁发和换发《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3) 实收资本金和提取资本准备金的管理; (4) 金融机构向外借款、发债、投资,向境外放款,对外提供担保,在境外金融机构开设帐户等项业务的审批和管理。 (5)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风险管理; (6) 金融机构报表的编制、报送和汇总; (7) 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的检查和考评。 二、对商业银行外汇业务的管理 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目前我国的商业银行是外汇交易的中心,也是外汇市场上的主力军;随着我国外汇储备和居民持有外汇的增加,商业银行开展的外汇业务在其业务总量中也占有越来越大的份额。下面,我们就国家对中资商业银行外汇业务的现行管理规定进行比较详细的讲述,这也是本讲的重点所在。 1993年 1月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了《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这是目前国家对银行外汇业务进行管理的主要法律文件。依据这一《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对银行外汇业务管理的主要内容有: (1) 银行经营外汇业务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求平衡、保证支付、良性循环的原则。并应根据有关规定严格监督客户的外汇收支活动。 (2) 银行可自行与境内外金融机构建立代理行关系,由其总行统一管理。并可自行或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在境外金融机构开立外币帐户,其使用范围为:境外发债借款所筹的暂存资金;偿还外债之前的偿债暂存资金;境外同业存款;办理国际结算业务;办理自营或代客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业务等。如银行超过上述规定的帐户使用范围在境外开立外币帐户,应提交有关文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如违反上述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可责令暂停或撤销境外外币帐户,并予以处分或罚款。 (3) 银行向境外金融机构或向境内外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存、拆外汇资金,必须建立信用额度控制制度,对每家金融机构的具体控制额度应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银行办理外币兑换业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兑换率。银行办理贸易、非贸易结算、外汇与人民币兑换等业务,所收入的属于国家的外汇应按规定办理移存,所需的外汇可按规定提取。如违反上述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没收其非法所得并给以处分或罚款。 (4)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银行实行外汇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如自有外汇资金占外汇风险资产总额的比率,外汇负债加外汇担保为自有外汇资金的最高倍数,外汇流动资产占外汇流动负债的最低比率,外汇流动资产占外汇总资产的最低比率等。上述这些具体比例数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需要确定和调整,银行必须严格执行。如违反比率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除责令其限期调整外汇资产负债比例外,可给予暂停或限制经营有关外汇业务的处罚,并予以处分或罚款。 (5) 国家外汇管理局可自行或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对银行外汇业务进行全面检查或重点检查,并进行考评,主要内容包括:外汇资产质量情况;外汇业务收益情况;外汇业务经营管理能力;执行政策法规的情况等。 (一) 对商业银行开办外汇业务的管理 1、 银行开办外汇业务的申请 在我国,并非所有的银行都可以经营外汇业务,而是只有具备一定条件、提出申请并经过有关国家机关审批通过的商业银行才能够经营外汇业务。具体讲,申请开办外汇业务的商业银行应该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首先是外汇资本上的要求,申请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应该具有法定外汇现汇实收资本金或者营运资金。全国性银行有5000万美元或其他等值货币的实收外汇现汇资本金;区域性银行有2000万美元或其他等值货币的实收外....

⑨ 商业银行,例如瑞士银行,对外汇的判断很准,那么它们做外汇交易,一年收益翻几倍正常吗

和h

⑩ 商业银行如何利用会计应用系统实现外币交易统账制求答案

《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以下简称“外币折算准则”)体现了对上市公司外币交易执行统账制的实质要求,但银行是经营货币的企业,外币业务种类繁多,交易频繁,普遍采取按外币币种分设账套,实施统账制具有较大难度。近年来信息技术广泛应用并日益改变银行会计。如何开发设计会计应用系统满足外币统账制要求,是执行外币折算准则的关键所在。笔者试结合商业银行会计工作实践,谈谈如何利用会计应用系统实现外币交易统账制。事实上,为增强竞争优势,近年来商业银行高度重视会计应用系统的开发设计,构建了相互联系的会计生产系统和财务报告系统。生产系统以客户需求为导向、以账务数据为主,实现全行的数据集中;报告系统以生产系统为数据源,按照一定的规则生成总账数据和财务会计报表,以满足内部管理需要和资本市场对会计信息披露的法定监管要求。设计原则一方面,生产系统中仍保留外币分账制的功能。商业银行的生产系统一般是按照外币分账制设计,在新《企业会计准则》实施之前,其交易处理模块已广泛应用,若比照工商企业执行外币交易统账制,商业银行则要在生产系统中按交易逐笔折算,对系统设计的内在机理全面改造,工作量巨大,并对系统资源空间提出更高要求。考虑到商业银行外币业务的现况,财政部下发的“外币折算准则应用指南”允许金融企业采用分账制记账方法进行日常核算。因此,不论践行成本效益原则还是依据制度,商业银行都可在生产系统中保留外币分账制功能。另一方面,改造报告系统,实现外币统账制的处理结果。改造报告系统要遵循以下设计原则:一是在报告系统中对所有会计科目区分为货币性项目和非货币性项目,并设置相应的系统参数,实现系统对货币性项目自动重估,对非货币性项目不重估;二是报告系统货币性项目重估频率要与生产系统损益重估频率保持一致,一般按月进行;三是确保报告系统货币性项目重估使用的折算汇率与生产系统损益重估使用的折算汇率一致;四是在报告系统中增加“外币货币性项目重估损益”科目,反映外币货币性项目重估时产生的损益。原理分析依托原有生产系统和适当改造报告系统,即可以较低成本满足外币折算准则要求,原理分析如下:首先,对汇兑差额的处理结果与统账制一致。“外币折算准则应用指南”允许金融企业采用分账制记账方法进行日常核算,但要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外币账户余额进行货币性项目和非货币性项目的调整,并确保采用分账制记账方法产生汇兑差额的处理结果,与统账制一致。而在执行外币折算准则之前,我国商业银行普遍实施的外币分账制,不区分外币货币性项目和非货币性项目,资产负债表日外币交易不产生汇兑差额。因此,报告系统中的参数化设计,要对所有会计科目区分为货币性项目和非货币性项目。系统将属性参数设置为“货币性项目”的会计科目,按资产负债表日折算汇率进行重估,对资产负债表日折算汇率与初始确认时或者前一资产负债表日折算汇率不同而产生的汇兑差额,计入“外币货币性项目重估损益”科目;将属性参数设置为“非货币性项目”的会计科目,仍以历史成本计量,在报告系统中反映为以交易发生日折算汇率转换的折合记账本位币(CNY)余额。其次,月末资产负债表中间过渡类CNY科目余额为零。我国工商企业采用的外币统账制,将发生的多种货币经济业务,折合成人民币加以反映,外币在账上仅作辅助记录。统账制的特点之一是不设立“外汇结售”、“代客外汇买卖”、“经营套汇”等中间过渡类会计科目和账簿。而基于上述会计应用系统的设计思路,商业银行在生产系统中仍可使用中间过渡类科目,实现跨币种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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