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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资管产品设计

发布时间:2021-03-20 00:14:48

A. 什么是期货资产管理都有什么产品

期货资产管理业务是指期货公司接受单一客户或者特定多个客户的书面委托,根据合同约定,运用客户委托资产进行投资,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费用或者报酬的业务活动。 具体有投资黄金等商品期货或股指期货。一对一可商议的。

B. 什么是期货资管以及投资范围

期货资管一对多一个资管是指计划可以有多个投资人(目前是200人以下,每份资金不低于100万),以前一个资管计划只能有一个投资人。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是指期货公司接受单一客户的书面委托,根据中国证监会《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的规定与合同约定,运用客户委托资产进行投资,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费用或者报酬的业务活动。

C. 期货公司如何备战资产管理业务

1、及时掌握国内相关法规政策,认真学习国外先进经验
2、构建合适的组织架构
3、加快培养业务能力过硬的CTA人才队伍
4、设计出满足市场需求的期货CTA产品
5、设计可行的资产管理业务实施方案
6、完善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制度

D. 期货公司有哪些产品,他们的功能效用,品牌与包装策略如何

目前期货公司的资管产品都是高端客户定位。依据产品设计,策略不同,操作方式不同,不同的期货公司,哪怕同一个期货公司的理财产品也会有很大的差异。关键得看找适合你自己的,比如看产品的设计是否合理,风控做的是否好。
举个例子,一个期货资管产品,如果投资股指期货,他肯定不会满仓做,一部分资金肯定先用来做保护垫,投资债券等固定收益类,等效果好了,会加重股指仓位。同时把一个产品可以分割成不同的目标群,比如进取级和稳健级不同分级,让稳健级部分让渡超额收益的部分获取本金的安全,而进取级则承担亏损的风险以获取产品高收益部分的超额收益。这样就可以各取所需。
最后说句,期货投资本来就是高风险,但相应的就是高收益,所以不要怕高风险或者低风险,要做的就是风险可控!!

E. 介绍一种期货理财产品 要具体点 包括合约的到期时间 收益率 还有结构等

你的目的是什么?想买具体的产品还是仅仅了解期货资管产品的详细设计框架?

如果单单讲期货理财产品,肯定有很多很多类型。一般不外乎3种:

  1. 管理型基金产品。收益率完全根据管理方实力而言。由买方投资者自负盈亏。风险就很大了。

  2. 安全垫设计的理财产品。一般都保本不保收益。安全垫一般由列后承担一定损失。

  3. 结构化的理财产品。即一部分投资固定收益类,风险小的。一部分投资期货。

    3种类型可以交叉,看产品怎么设计了。

F. 什么叫管理型 策略型的期货资管业务

什么是策略型的期货资管业务 以下范文仅供参考:
期货资管是期货资产管理业务的简称,是指期货公司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对客户资产进行经营运作,为客户提供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产品的投资管理服务的行为。期货公司开展期货资产管理业务需要达到证监会要求,获得证监会批准,并成立期货资产管理部。
期货公司作为期货资产管理人,可充分发挥自身的人才优势、IT优势、研发优势等为投资者做资产管理。期货公司资管业务可以投资于:期货、期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但是从目前看,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主要投资于国内期货市场品种和固定收益类产品。未来随着人才储备和技术成熟可扩展至其他领域。

期货资产管理业务中,期货资产管理部门可进行产品设计、资金融通、市值管理、投资风控、清算托管、绩效评估等服务,并可作为期货衍生品交易平台、提供量化交易相关服务。而目前期货管理初期主要是针对单一个人和机构投资者,进行“一对一”的资产管理,其资产管理规模要求500万以上。而主要投资于期货市场,其产品主要是一些单边交易和对冲套利类产品,包括日内或单边程序化交易,宏观对冲型、基差交易型、月间套利型策略等。但是随着期货资产管理业务的成熟,发行产品逐步转向“一对多”业务。

在期货资产管理操作中,期货公司资产管理部一方面可以直接聘请有经验,操作业绩佳的交易员为客户进行资产管理。另一方面,期货公司可以作为资产管理平台,寻求专业的投机者或投机机构作为期货公司的投资顾问,合作发行资产管理基金产品。而专业的投机者或投机机构也可作为产品的直接参与者进行认购,分享投资收益。
在期货资产管理产品中,单一型资产管理产品中,资产委托方作为资产管理出资人,承担产品账户波动带来的风险,享受其大部分利润,期货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收取适当的资产管理费用后,可根据产品盈利后获得小部分利润。在结构型资产管理产品中,出资方根据其承担的风险不同可以分为优先方和劣后方,优先方出资后不承担产品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但仅仅享受产品盈利后部分收益。而列后方需承担产品价格波动带来的全部风险,享受产品盈利后大部分收益。其中劣后方出资资金大部分为期货公司合作的投顾。根据市场发展,目前“一对多”、多样化的结构性产品也在孕育之中。

因此可见,期货资产管理业务对整个期货公司的水平提升将有很大的意义;从期货行业来看,优秀的期货公司能通过资管业务带来利润,从而实现差异化竞争,提升整个行业的竞争质量。

G. 什么是期货资管

期货资管是期货资产管理业务的简称,
是指期货公司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
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对客户资产进行经营运作,为客户提供期货及其
他金融衍生产品的投资管理服务的行为。期货公司开展期货资产管理业务需要
达到证监会要求,获得证监会批准,并成立期货资产管理部。

H. 期货资管产品为什么变成了“鸡肋”

期货资管产品门槛高,限制多,国内期货资管业务起步晚,不过后期发展空间还是很大的。

I. 有没有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产品设计方案

一.引言

契约型基金日下在私募股权投资领域已经变成了一个业内人交头讨论的热点词汇,2014年证监会颁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下称“《私募监管办法》”)明确了私募投资基金可采用公司型、合伙型和契约型三种不同的组织形式。私募投资基金在中国发展的二十余年以来,受限于国内政策环境和立法传统的影响,在私募股权投资领域,一直是公司型和合伙型基金占据绝对的数量比例,尤其是2007年《合伙企业法》的修订,正式确立了有限合伙企业制度以来,有限合伙型基金因其较低的税负和较灵活的管理模式受到了市场的青睐。

但2014年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下称“国发62号文”)逐渐发力,过往各个地方政府给予有限合伙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处于非常不明朗的处境,契约型基金,这一在证券投资基金领域发展得较为成熟的组织形式,也应《私募监管办法》的正名,开始被广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热议。

二.契约型基金

契约型基金目前在国内并无官方定义,有一种说法认为契约型基金又称为单位信托基金(Unit trust fund),指专门的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委托人通过与受托人(投资人)签定"信托契约"的形式发行受益凭证——"基金单位持有证"来募集社会上的闲散资金,用以从事投资活动的金融产品。但实际上,根据维基网络对Unit Trust的定义:Unit trusts are open-endedinvestments; meaning that unlike investment trusts there is not a finite numberof units in issue, and these can increase or decrease dependent upon the netsales and repurchase by existing unit holders,单位信托基金只涵盖了开放型契约型这一种模式,故直接将契约型基金定义为英国法传统下的单位信托基金是不太合适的。

有鉴于契约型基金并非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从外观上可以将契约型基金定义为:由基金投资人、基金管理人之间所签署的基金合同聚集投资人的资金,;投资人因信赖基金管理人的专业能力而将资金交由其管理,并将资金托管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运用组合投资的方式投资于特定标的,以获取资本利得或利息;投资收益按投资者出资份额共享,投资风险由投资者共担的金融工具。

通说认为,契约型基金的主要法律关系是信托关系,即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信托法》第二条)。

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法》(2012年12月修订,2013年6月1日开始实施,以下称“《基金法》”)所称的“证券投资基金”即全部为契约型基金,受《基金法》的约束和监管,同时受《证券法》和《信托法》的约束。新修订的《基金法》将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正式纳入监管范围,为私募管理人募集契约型基金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私募监管办法》明确规定私募投资基金可以以契约型设立,为未来设立契约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提供了法律基础。但契约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目前仍存在工商登记困难和税收政策不明确的法律风险。

三.私募股权投资契约型基金的募集设立

从法律上,小编认为,私募股权投资契约型基金的募集设立需要遵守《证券法》、《信托法》、《基金法》和《私募监管办法》的相关规定,其中尤以《基金法》和《私募监管办法》为重。

私募股权投资契约型基金按照基金法对证券投资基金的定义是不包含在内的(基金法第二条: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但《私募监管办法》明确了自身是根据《基金法》制定,因此私募股权投资契约型基金在接受《私募监管办法》的直接约束时,实务当中通常借鉴或参照《基金法》的相关要求。因此,私募股权投资契约型基金的募集设立至少有如下几点要求:

1、成立私募基金管理人,并完成在基金业协会的备案;

2、向合格投资人(定义见《私募监管办法》第三章)发起募集契约型基金,签署基金合同,并与基金托管人签署托管合同;

3、基金募集完毕后,向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

具体如下:

(一)成立私募基金管理人

依照《私募监管办法》第二章及其他规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基金业协会”)报送材料,登记备案。

依照管理人的组织形式,可以选择公司型或合伙企业型的管理人,市场上目前更青睐合伙企业型的管理人。

(二)向合格投资人进行非公开募集

非公开募集当中最敏感的事情是募集过程,必须要遵守“非公开募集”的相关准则,否则会触发“公开募集”的程序条款,甚者甚至会触发“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刑则,“罪”与“非罪”之间的界限并不如想象中远。

《基金法》(第九十二条)、《私募监管办法》(第十四条)对于非公开募集的要求均采用了正面否定的立法语言,即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同时,《私募监管办法》(第十六条)还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私募基金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但对调查问卷,一直未有相关细则和文本示范出台,故实务当中,私募基金的募集很少用到。

在最终募集人数上,单一合伙型基金和有限公司型基金的募集人数均有50人的限制,合伙型基金通过伞形结构最多可以做到200人。根据《私募监管办法》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符合本条第(一)、(二)、(四)项(分别指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规定的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因此可以理解为,经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契约型基金,投资到私募基金的,可以不再穿透核查和合并计算人数。

(三)签署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全体投资人与管理人签署《基金合同》,基金合同的内容需借鉴和参照《基金法》第九十三条的有关要求。

关于托管协议,与合伙型基金及公司型基金当中,投资人与管理人签署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再由基金(公司)或基金(合伙企业)与托管人签署《托管协议》不同的是,因《基金合同》中直接列明了托管人的权利义务范围,契约型基金的托管方通常是《基金合同》的直接签署方之一,或者经契约型基金的投资人同意,由契约型基金的管理人代表契约型基金另行与托管人签署《托管协议》。

(四)登记备案

基金募集完成后,管理人向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契约型基金。

四.私募股权投资契约型基金目前面临的问题

(一)投资事项的股东身份受限

私募股权投资契约型基金,顾名思义,该基金的投资标的为非公开上市交易的股权,绝大部分时候指的有限公司的股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或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要求,设立公司应向公司登记管理机关提交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在操作成眠,“主体资格证明”被明确界定为“为企业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为民办非企业的提交民办非企业证书复印件”。

实践中,由于契约型基金不是民法上的民事主体,缺乏法律上的投资主体地位,无法提供“主体资格证明”,因而难以独立地记载于公司的股东名册,无法在工商局办理股东登记。《合伙企业法》要求合伙人必须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于契约型基金而言也面临同样的问题。

目前,证监会基金业协会的官员在公开媒体上曾提出,证监会正在努力推动契约型基金作为未上市企业股东进行工商登记的解决措施。实践当中已经有部分工商局借鉴资管计划及信托计划的做法,将契约型基金的管理人登记为股东,实际上享有股东权利的是基金而非管理人,如苏州地区、盐城地区的工商局。

这种将基金投资的项目,股东登记为管理人而非基金,会有两个大的方面的疑问:一、这是否是代持关系,是否适用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的相关规定,最终的股东权利由谁享有?二、这种做法,是否会给管理人带来潜在的税务风险。

小编认为,前述方式并不是典型的公司法所定义的股权代持关系,依照契约型基金的基础法律关系——即信托关系的定义,契约型基金管理人完全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投资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对委托财产(契约型基金)进行管理或者处分。因此契约型基金管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契约型基金去持有公司的股权或合伙企业的合伙份额乃至在出于保护投资人利益的前提下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相应的股东权利或合伙人权利,这与基于合同法律关系的股权代持行为,在基础法律关系上有本质的区别。

目前部分工商局所采用的,由契约型基金管理人代表契约型基金作为公司股东或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方案,并不违反信托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所确定的法律规则,值得在实践中推广。如果在工商登记名称能够扩展为:契约型基金管理人(代契约型基金持有),在直观性上更贴近真实的法律状态,这一形式在资管计划投资私募股权领域已经被部分地区的工商局所采用,资管计划管理人代资管计划持有公司股权,其登记的股东名称即为:管理人(代资管计划持有)。

税务方面,主要在于如果工商局登记的项目公司股东为基金管理人,从项目公司获得分红利息或资本利得退出时,这部分所得是否会被认为是管理人的收入?

小编认为,基金法已经明确要求了基金财产是独立于管理人自身的财产的。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所获得的投资收益归属于基金财产,而不能归属于管理人(《基金法》第五条)。因此,造成这方面混淆的根源还是在于契约型基金无法将自身登记为公司股东,如果能够解决工商登记的问题,从外观上也能够避免这种混淆。

(二)私募契约型基金的个人所得税征税规定

私募股权投资契约型基金同其他资产管理业务一样,在个税征收上目前暂无统一明确的税收政策。目前主要参照:《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78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目前,市场上发行的资管类产品,包括各类信托产品、券商资管计划、期货资管计划、基金子公司资管计划等,均按照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实践中大多数情况是,信托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子公司等均不会进行代扣代缴,由个人投资者自行申报。私募股权契约型基金也比照上述资管产品,在向契约型基金的个人投资人分配投资收益时,管理人不会进行代扣代缴,由个人投资者自行申报。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各类资管产品的征税盲区,据悉证监会也在联合财税部门,希望能够推动统一明确的税务政策的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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