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合同约定以美元为货币形式需要经外汇局批准吗
看看这个能不能帮到你!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贸易信贷登记管理(延期收款部分)操作指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11-15 文号:汇综发[2008]176号 来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 [打印] </SPAN>---------------------------------------------------------------------------------------------------------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货物贸易项下对外债权实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56号)相关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贸易信贷登记管理(延期收款部分)操作指引》(见附件),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贸易信贷登记管理(延期收款部分)操作指引
第一部分延期收款登记管理原则
第一条 为完善对外资产统计监测,规范境内货物贸易项下对外债权的登记管理,保护出口的正当权益,保证跨境贸易活动与其资金流动的真实性和一致性,特制定本指引。货物出口项下延期收款应按本指引进行登记和管理。
第二条 自2008年12月1日(含,下同)后货物出口而发生的期限超过90天(不含,下同)的延期收款(以下简称“延期收款),须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上的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网址:www.safesvc.gov.cn)办理逐笔登记。
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延期收款的收汇额(以下简称“延期收汇额)实行余额管理,并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延期收汇额进行调节。
第四条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为办理待核查账户内延期收款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时,应按照《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汇发[2008]29号)进行操作,同时按照本指引为办理延期收款的注销手续。
第五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应加强对延期收款登记、结汇或划转以及注销环节的现场及非现场监管,完善统计与监测管理。
第二部分延期收款登记管理操作指引
第六条自2008年12月1日后货物出口而发生的延期收款,须登陆系统办理延期收款登记和对外债权登记(以下简称“债权登记)。
货物出口中如约定收汇日期晚于出口日期90天以上的,须在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登记,并于实际出口后办理债权登记。债权登记时间为自出口报关单海关签发日起至90天加上15个工作日。
无出口、出口未约定收汇日期或出口约定收汇日期晚于出口日期不超过90天,而预计收汇日期将要超过出口日期90天的,可在实际出口后办理延期付款登记,登记的时间为出口后90天加上15个工作日,并于实际出口90天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债权登记。
无出口、出口未约定收汇日期或出口约定收汇日期晚于出口日期不超过90天,而实际收汇期限超过90天的延期收款,应在实际出口90天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同时办理登记和债权登记。
第七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已为办理过进出口核销业务的办理网上登记的注册手续,用户名为代码,初始密码为12345678。已办理过预收货款、延期付款或预付货款登记的凭组织代码和密码进入系统。为安全起见,建议通过系统中“密码功能”修改初始密码(详见《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端操作手册)。
凡未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上注册的,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广使用外汇信息档案数据库系统的通知(汇发[2007]46号)的规定,先到所在地外汇局注册填报基本信息,外汇局将信息输入外汇信息档案数据库后,系统将为新登记的完成网上登记的注册程序。
第八条延期收汇额是根据前12个月出口收汇的一定比例(基础比例)、债权登记及注销情况等来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延期收汇额=前12个月出口收汇额×基础比例—(已确认债权登记金额—银行注销金额)
第九条系统于每晚23时对当日完成债权登记的延期收款进行逐笔确认。如单笔延期收款债权登记金额不超过当前延期收汇额,系统将对该笔债权登记进行自动确认,否则,将不予确认。
第十条新成立、无出口收汇历史记录或出口收汇历史记录无连续性的,在办理完延期收款债权登记后,可向外汇局申请人工确认。
第十一条国家外汇管理局暂不对的延期收款进行控制,已办理债权登记的延期收款将被全额确认。
第十二条对已经确认延期收款债权登记的,须在系统中指定收款银行为其办理延期收款注销。
第十三条在向银行申请办理延期收款的结汇或划出手续时,除应符合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相关要求外,还应向银行提交出口货物报关单并申请办理延期收款的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对已办理债权登记的延期收款,如出现以下情况,应向外汇局提出注销申请,由所在地外汇局确认注销:
(一)出口退货;
(二)经外汇局批准可在境外保留的外汇收入;
(三)其他无法收汇的情况。
根据出口约定不以货币形式结算的延期收款(如加工贸易进料抵扣),只需对以货币形式结算的延期收款办理登记和注销。境内收取外汇或人民币且按照要求应当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的(保税区外从区内收汇的除外),应当按上述规定办理延期收款登记和注销。
第十五条出口收汇历史记录有连续性但延期收汇额不能满足需求的,可向外汇局申请调整基础比例或申请人工确认。除特殊原因外,同一申请调增基础比例距上次调增的时间应不低于3个月。
第十六条申请调增延期收款基础比例时,应向外汇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参考格式附后);
(二)近三年出口及收汇(含延期收款)情况;
(三)延期收款登记情况;
(四)已签订未履行出口主要条款(封面、目录、主要条款页、签字页复印件);
(五)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申请人工确认延期收款债权登记时,应向外汇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参考格式附后);
(二)前12个月出口、收结汇(含延期收款)情况(新除外);
(三)已签订出口主要条款(封面、目录、主要条款页、签字页复印件);
(四)出口货物报关单;
(五)该笔延期收款的贸易信贷债权登记信息;
(六)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部分银行延期收款结汇、划出及注销操作指引
第十八条自发文之日起,各级银行凭其上级银行的授权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网上操作注册手续(详见《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银行端操作手册)。
第十九条银行从待核查账户为办理2008年12月1日后出口且期限超过90天的延期收款项下资金结汇或划转手续时,应审核提交的出口报关单。如出口货物报关单注明的出口日期在2008年12月1日之后,且资金到账日期晚于出口日期90天以上的,应登陆系统核对与该笔报关单对应的债权登记信息,并按此次结汇或划转金额为该办理延期收款债权登记注销手续。如系统中显示无该笔报关单,银行不能为该笔报关单办理外汇资金结汇或划转手续(保税区外从区内延期收款的除外)。
第二十条银行办理服务贸易收汇、货物出口项下期限在90天(含)以内的延期收款的结汇或划转手续,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第四部分外汇局延期收款登记管理操作指引
第二十一条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贸易信贷活动的特点和国际收支形势,确定延期收汇额的核定原则和标准。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具体负责辖内延期收款基础比例调整和人工确认。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可根据辖区内具体情况对中心支局、支局进行相应授权。
外汇局应严格按照本指引审核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对于出口收汇历史记录有连续性但延期收汇额不能满足需求的,外汇局可根据实际需求及具体申请,为其调整延期收款基础比例或进行人工确认。
除特殊原因外,调增同一延期收款基础比例距上次调增的时间应不低于3个月。
第二十三条对于新成立、无出口收汇历史记录或出口收汇历史记录无连续性的,外汇局可根据实际需求及具体申请,对登记的延期收款进行人工确认。
第二十四条外汇局在为调整基础比例和人工确认延期收款债权登记信息时,应在外汇信息档案数据库查验该的基本信息;对申请调增基础比例的,外汇局应在系统中查验该当前基础比例、延期收款登记情况及延期收汇额占用情况;对申请人工确认的延期收款债权登记的,外汇局还应在系统中查验该是否办理该笔延期收款的登记和债权登记。
第二十五条外汇局应从以下几方面对该出口与未来实际收款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进行评估:
(一)该过去若干年的实际收款和出口情况;
(二)该已签约未履行的出口的规模与收款计划;
(三)该在中约定的延期收款比例、金额是否符合行业结算惯例或产品的市场特征。
第二十六条外汇局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基本信息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0号)规定,根据申请,将基本信息从外汇信息档案数据库导入系统,以便能及时登陆系统(详见《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外汇局端操作手册)。
外汇局应严格按照相关操作要求按月提取、计算月度收汇额,并导入系统,以便总局每月1日根据前12个月出口收汇数据计算延期收汇额。
第二十七条外汇局应按照对外债权管理有关规定和内控要求制定延期收款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内控建设,防范内控风险。
第二十八条外汇局应对调增延期收款基础比例的收汇规模不定期地进行事后核对,如发现调增后基础比例与实际需求明显不符的,应及时调减基础比例,同时告知。
第二十九条对有下列情况的,外汇局应对其延期收款的登记、使用和注销情况定期进行事后监督和非现场检查:
(一)延期收款基础比例超过20%;
(二)延期收款债权登记人工确认申请频率较高(每月超过3次)、规模较大(每次申请额度超过100万美元);
(三)预计延期收款期限超过1年且延期收款余额规模超过500万美元。
第三十条对超过预计收汇时间90天仍未办理延期收款债权登记注销手续的,外汇局应进行重点关注,必要时可组织对其进行现场检查。
对在执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银行和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当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映。
⑵ 外汇资本金转存定期存款的规定 以及利息的支付办法
可以转存定期,前提是资金不出资本金账户。利息结汇,凭银行打印的利息清单直接结汇即可。
文件依据:汇发【2008】142号:"银行在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转存定期远期结售汇及掉期、结构性存款等所涉同一账户项下且无需外汇局核准的资金划转业务时,应当以同一账户项下不同子账号的方式进行操作,划转资金均应纳入资本金账户限额并按其收支范围进行管理,不得违规将资本金账户资金划入其他外汇账户"."资本金账户利息可凭银行出具的利息清单直接办理结汇."
⑶ 国外汇款
可以的。但是建议您办理中国银行账户,因为据我所知目前只有中行在这方面非常方便。你需要在中行办理本外币活期一本通和本外币定期一本通。还要同时办理网银,美元账户,口令卡(usb).这两个卡要执行勾连。您在国外汇款时要汇美元(这样比较划算),开户地址最好北京或上海,因为那边会有小额结汇业务。一般地区不会有这项业务。您可以通过网上银行随意存上定期或活期业务。美元只可以在自己的勾连账户上随意拨款。人民币却可以随意往别人的账户转账。中行的唯一优点就是汇款以后不需要到银行确认,在网上即可。汇款时最好到该国的中国银行直接汇款这样会省下转行费20美元。
⑷ 外汇延期收款
看看这个能不能帮到你!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贸易信贷登记管理(延期收款部分)操作指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11-15 文号:汇综发[2008]176号 来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 [打印] </SPAN>---------------------------------------------------------------------------------------------------------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对外债权实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56号)相关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贸易信贷登记管理(延期收款部分)操作指引》(见附件),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贸易信贷登记管理(延期收款部分)操作指引
第一部分延期收款登记管理原则
第一条 为完善对外资产统计监测,规范境内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对外债权的登记管理,保护出口企业的正当权益,保证跨境贸易活动与其资金流动的真实性和一致性,特制定本指引。企业货物出口项下延期收款应按本指引进行登记和管理。
第二条 企业自2008年12月1日(含,下同)后货物出口而发生的期限超过90天(不含,下同)的延期收款(以下简称“延期收款),须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上的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网址:www.safesvc.gov.cn)办理逐笔登记。
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企业延期收款的收汇额(以下简称“延期收汇额)实行余额管理,并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延期收汇额进行调节。
第四条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内延期收款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时,应按照《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汇发[2008]29号)进行操作,同时按照本指引为企业办理延期收款的注销手续。
第五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应加强对企业延期收款登记、结汇或划转以及注销环节的现场及非现场监管,完善统计与监测管理。
第二部分企业延期收款登记管理操作指引
第六条企业自2008年12月1日后货物出口而发生的延期收款,须登陆系统办理延期收款合同登记和对外债权登记(以下简称“债权登记)。
货物出口合同中如约定收汇日期晚于出口日期90天以上的,企业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合同登记,并于实际出口后办理债权登记。债权登记时间为自出口报关单海关签发日起至90天加上15个工作日。
无出口合同、出口合同未约定收汇日期或出口合同约定收汇日期晚于出口日期不超过90天,而企业预计收汇日期将要超过出口日期90天的,企业可在实际出口后办理延期付款合同登记,合同登记的时间为出口后90天加上15个工作日,并于实际出口90天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债权登记。
无出口合同、出口合同未约定收汇日期或出口合同约定收汇日期晚于出口日期不超过90天,而实际收汇期限超过90天的延期收款,企业应在实际出口90天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同时办理合同登记和债权登记。
第七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已为办理过进出口核销业务的企业办理网上登记的注册手续,用户名为企业代码,初始密码为12345678。已办理过预收货款、延期付款或预付货款登记的企业凭组织机构代码和密码进入系统。为安全起见,建议企业通过系统中“密码功能”修改初始密码(详见《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企业端操作手册)。
凡未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上注册的企业,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广使用企业外汇信息档案数据库系统的通知(汇发[2007]46号)的规定,先到所在地外汇局注册填报基本信息,外汇局将企业信息输入企业外汇信息档案数据库后,系统将为新登记的企业完成网上登记的注册程序。
第八条企业延期收汇额是根据企业前12个月出口收汇的一定比例(基础比例)、债权登记及注销情况等来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企业延期收汇额=前12个月出口收汇额×基础比例—(已确认债权登记金额—银行注销金额)
第九条系统于每晚23时对企业当日完成债权登记的延期收款进行逐笔确认。如单笔延期收款债权登记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前延期收汇额,系统将对该笔债权登记进行自动确认,否则,将不予确认。
第十条新成立、无出口收汇历史记录或出口收汇历史记录无连续性的企业,在办理完延期收款债权登记后,可向外汇局申请人工确认。
第十一条国家外汇管理局暂不对企业的延期收款进行控制,企业已办理债权登记的延期收款将被全额确认。
第十二条对已经确认延期收款债权登记的,企业须在系统中指定收款银行为其办理延期收款注销。
第十三条企业在向银行申请办理延期收款的结汇或划出手续时,除应符合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相关要求外,还应向银行提交出口货物报关单并申请办理延期收款的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对已办理债权登记的延期收款,如出现以下情况,企业应向外汇局提出注销申请,由所在地外汇局确认注销:
(一)出口退货;
(二)经外汇局批准企业可在境外保留的外汇收入;
(三)其他无法收汇的情况。
根据出口合同约定企业不以货币形式结算的延期收款(如加工贸易进料抵扣),企业只需对以货币形式结算的延期收款办理登记和注销。企业境内收取外汇或人民币且按照要求应当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的(保税区外企业从区内企业收汇的除外),应当按上述规定办理延期收款登记和注销。
第十五条出口收汇历史记录有连续性但延期收汇额不能满足需求的,企业可向外汇局申请调整基础比例或申请人工确认。除特殊原因外,同一企业申请调增基础比例距上次调增的时间应不低于3个月。
第十六条企业申请调增延期收款基础比例时,应向外汇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参考格式附后);
(二)企业近三年出口及收汇(含延期收款)情况;
(三)企业延期收款登记情况;
(四)企业已签订未履行出口合同主要条款(封面、目录、主要条款页、签字页复印件);
(五)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企业申请人工确认延期收款债权登记时,应向外汇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参考格式附后);
(二)企业前12个月出口、收结汇(含延期收款)情况(新企业除外);
(三)企业已签订出口合同主要条款(封面、目录、主要条款页、签字页复印件);
(四)出口货物报关单;
(五)该笔延期收款的贸易信贷债权登记信息;
(六)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部分银行延期收款结汇、划出及注销操作指引
第十八条自发文之日起,各级银行凭其上级银行的授权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网上操作注册手续(详见《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银行端操作手册)。
第十九条银行从待核查账户为企业办理2008年12月1日后出口且期限超过90天的延期收款项下资金结汇或划转手续时,应审核企业提交的出口报关单。如出口货物报关单注明的出口日期在2008年12月1日之后,且资金到账日期晚于出口日期90天以上的,应登陆系统核对与该笔报关单对应的债权登记信息,并按此次结汇或划转金额为该企业办理延期收款债权登记注销手续。如系统中显示无该笔报关单,银行不能为该笔报关单办理外汇资金结汇或划转手续(保税区外企业从区内企业延期收款的除外)。
第二十条银行办理企业服务贸易收汇、货物出口项下期限在90天(含)以内的延期收款的结汇或划转手续,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第四部分外汇局延期收款登记管理操作指引
第二十一条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贸易信贷活动的特点和国际收支形势,确定企业延期收汇额的核定原则和标准。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具体负责辖内企业延期收款基础比例调整和人工确认。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可根据辖区内具体情况对中心支局、支局进行相应授权。
外汇局应严格按照本指引审核企业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对于出口收汇历史记录有连续性但延期收汇额不能满足需求的企业,外汇局可根据企业实际需求及具体申请,为其调整延期收款基础比例或进行人工确认。
除特殊原因外,调增同一企业延期收款基础比例距上次调增的时间应不低于3个月。
第二十三条对于新成立、无出口收汇历史记录或出口收汇历史记录无连续性的企业,外汇局可根据企业实际需求及具体申请,对企业登记的延期收款进行人工确认。
第二十四条外汇局在为企业调整基础比例和人工确认延期收款债权登记信息时,应在企业外汇信息档案数据库查验该企业的基本信息;对申请调增基础比例的企业,外汇局应在系统中查验该企业当前基础比例、延期收款登记情况及延期收汇额占用情况;对申请人工确认的延期收款债权登记的企业,外汇局还应在系统中查验该企业是否办理该笔延期收款的合同登记和债权登记。
第二十五条外汇局应从以下几方面对该企业出口与未来实际收款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进行评估:
(一)该企业过去若干年的实际收款和出口情况;
(二)该企业已签约未履行的出口合同的规模与收款计划;
(三)该企业在合同中约定的延期收款比例、金额是否符合行业结算惯例或产品的市场特征。
第二十六条外汇局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企业基本信息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0号)规定,根据企业申请,将企业基本信息从企业外汇信息档案数据库导入系统,以便企业能及时登陆系统(详见《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外汇局端操作手册)。
外汇局应严格按照相关操作要求按月提取、计算企业月度收汇额,并导入系统,以便总局每月1日根据企业前12个月出口收汇数据计算企业延期收汇额。
第二十七条外汇局应按照对外债权管理有关规定和内控要求制定延期收款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内控建设,防范内控风险。
第二十八条外汇局应对调增延期收款基础比例企业的收汇规模不定期地进行事后核对,如发现调增后基础比例与实际需求明显不符的,应及时调减基础比例,同时告知企业。
第二十九条对有下列情况的企业,外汇局应对其延期收款的登记、使用和注销情况定期进行事后监督和非现场检查:
(一)延期收款基础比例超过20%;
(二)延期收款债权登记人工确认申请频率较高(每月超过3次)、规模较大(每次申请额度超过100万美元);
(三)预计延期收款期限超过1年且延期收款余额规模超过500万美元。
第三十条对企业超过预计收汇时间90天仍未办理延期收款债权登记注销手续的,外汇局应进行重点关注,必要时可组织对其进行现场检查。
对在执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企业、银行和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当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映。
⑸ 外汇登记证注销问题
□ 外汇登记IC卡迁移(如有资本金帐户,请先到银行关闭资本金帐户)
1、 书面申请;
2、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3、 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复文件;
4、 针对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 外汇登记IC卡注销(清算余额汇回投资者的需要办理注销预登记)
1、 书面申请(应详细说明企业的清算结果以及外国投资者对清算所得的处置计划等);
2、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验后收缴);
3、 到期清算提供企业到期应清算的证明文件;提前清算或需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别清算应提供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关于企业清算结业的批准;其他情况应提供工商部门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公告(证明文件)或人民法院判决公司解散的有关证明文件;
4、 经公司权力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方案;
5、 普通清算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审计报告(附最近年度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特别清算提供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的清算报告;
6、 注销税务登记证明;
7、 针对前述材料应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外方所得资金购付汇业务
1、 书面申请;(企业基本情况、购付汇银行名称、收款人名称、帐号及开户银行)
2、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3、 到期清算提供企业到期应清算的证明文件;提前清算或需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别清算应提供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关于企业清算结业的批准文件;其他情况应提供工商部门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公告(证明文件)或人民法院判决公司解散的有关证明文件;
4、 经公司权力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方案;
5、 普通清算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审计报告(附最近年度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特别清算提供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的清算报告;
6、 注销税务登记证明(国税、地税);
7、 清算企业最近一期验资报告(附询证函回函、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证明);
8、 银行出具的最近外汇账户及人民币账户余额对账单或证明;
9、 申请购付汇业务前,需先到56号窗口办理预注销登记。
10、 所以资料验原件留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11、 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外汇局审核无误后,在20个工作日内开具《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企业凭外汇局出具的《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到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后,需办理注销外汇帐户和外汇登记证。
□ 清算余额汇回投资者后,凭以下资料办理外资企业外汇登记注销
1、 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汇登记注销书面申请;
2、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⑹ 外汇问题
您好,我行目前可以接收的外币有九种:美元、港币、欧元、英镑、澳大利亚元、日元、加拿大元、瑞士法郎、新加坡元,如果不属于这些币种的外币,我行目前无法接收。
如果属于以上九种币种,如果您是境内居民,接收的这笔款项不属于贸易及经营投资性外汇,一般可以入账,但我行同时会对这笔款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请您将以下信息提供给转出方。
接收境外汇款,可使用总行的地址来接收。<br>
收款行信息(招商银行总行):
收款行(Beneficiary's Bank): China Merchants Bank, H.O. Shenzhen, China ;
SWIFT CODE:CMBCCNBS;
收款人(一卡通或存折或对公账号)账号(Beneficiary's a/c no.):************;
收款人名称(Beneficiary):***(注:境内个人以我行开户证件姓名的汉语拼音为准,境外个人以我行开户证件姓名为准;对公客户英文名称);
地址(address):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China Merchants Bank Tower NO.7088, Shennan Boulevard, Shenzhen,
China
(请您打开这个网址http://www.cmbchina.com/personal/saving/SavingInfo.aspx?pageid=saving13查看网页最下方表格中的中间行信息,建议您根据接收的汇款币种,提供相应的中间行信息给汇款人作参考,)
⑺ 投资公司进行外汇保证金交易是否合法
以下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查处与法律适用的原文,希望对你有帮助!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非法网络炒汇行为有关问题认定的批复
发布时间:2008-06-11 文号:汇综复【2008】56号 来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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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分局《关于对非法网络炒汇行为有关问题认定的请示(深外管〔2008〕12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6年193号)《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令1998年第247号)《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年第3号)《关于严厉查处非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活动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16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境内个人从事外汇按金等外汇买卖交易,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未依法取得行业监管部门的批准或者备案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擅自经营外汇按金交易。擅自从事外汇按金交易的双方权益不受法律保护,组织和参与这种交易,属于非法经营外汇业务和私自买卖外汇行为。
此复。
二OO八年六月十一日
⑻ 再次请教外汇贷款用途的问题
用于货物贸易项下、服务贸易项下及其他经常转移,无须批准。如用于对外投资、对外放款等则应取得外汇管理部门的核准(登记)。相关的文件:汇综复[2012]6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中核财务有限公司购汇还贷等外汇业务的批复
⑼ 工商银行接受国外汇款怎么弄
如需接收境外汇入汇款,至少需要向汇款方提供收款国家、城市,收款人开户银行的名称、地址以及swift code代码,收款人姓名(户名)以及收款人账号/卡号(建议使用我行活期一本通的账号,e时代卡、理财金卡和国际卡的卡号)。此外,提供准确的联系方式。
注:具体的收款人开户银行的名称、地址以及swift code代码,请您直接拨打您当地的95588咨询。SWIFT CODE是“环球同业金融电信协会交换号”。 作为收款行,我行不向收款人扣收任何手续费用。
汇款属于顺汇是由债务人或付款人主动将款项交存银行,委托银行使用某种支付工具支付一定金额给国外债权人或收款人的结算方式。银行与银行之间或者跨地区的金额寄回。汇款包括信汇、电汇和票汇三种类型。
(9)56号文件外汇扩展阅读
业务流程
1、汇款业务的主要当事人有汇款人,收款人、汇出行、汇入行。其业务流程是:由汇款人向汇出行提交“汇出汇款申请书”,汇出行按申请书的指示,使用某种方式(如SWIlVr、电传、汇票)通知汇入行,汇入行解付汇款给收款人。
2、电汇汇款和票汇汇款具体流程有所不同。电汇汇款流程是:汇款人填写汇出汇款申请书,交款付费给汇出行;汇出行通过加押电传或SWIFT方式,将款项汇到汇入行;汇入行解付汇款给收款人。
3、票汇汇款流程是:汇款人填写“汇出汇款申请书”,交款付费给汇出行;银行开立银行汇票交汇款人;汇款人将银行汇票交收款人;收款人将银行汇票提交给解付银行(汇入行)汇入行解付汇款给收款人。
风险控制
1、办理外汇汇款业务的银行应符合主体资格的要求
(1)具有经营外汇业务的资格。由于外汇汇款业务属于外汇业务的范畴,银行从事外汇汇款业务须具有经营外汇业务的谘尥布的《银行汇票业务准入、退出管理规定》第3条规定了申请签发银行汇的银行应当具备的准入条件。
2、法律文件的完善和审核
(1)外汇汇款业务涉及的法律文件主要有汇款申请书、支付通知书、汇票等。银行办理外汇汇款业务时,提供的法律文件一般均由银行制作,属于格式合同。
(2)因此,对于银行来说,完善相关法律文件,保证相关条款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关于双方权利义务的规定全面、平等,是银行防范法律风险的重要方面。这一法律风险主要应通过完善法律文件条款、加强法律文件的审核、做好内部法律审查工作来控制。
(3)在规范法律文本的基础上,银行应加强对汇款指令内容的审查。汇款指令的内容必须清晰、准确、书写规范。与此同时,银行应及时掌握国际制裁信息,防范违反相关国际组织或国家经济制裁令的风险。此外,银行还应积极防范汇款指令的传送风险,确保汇款指令准确无误地送达汇人行。
(4)以票汇方式办理外汇汇款,需要由汇出行向汇款人签发银行汇票。由于汇票具有要式性和文义性的特征,汇票的作成必须具备法定要件,汇票权利的发生和存在,以汇票具备法定记载事项为要件,而且汇票上的权利义务仅以记载于汇票上的文义而定,汇票关系人均不得以汇票以外的方式变更或补充其文义,以改变文义所表明的权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