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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外汇现钞罚没款

发布时间:2021-03-23 21:12:34

A. 提取外汇现钞手续

(1)提取外币现钞或兑换人民币等值1万美元以下的,可到银行直接办理。
(2)一次性提取外币现钞或兑换人民币等值1万美元(含1万美元)以上,5万美元以下的,客户须持以下相关材料到银行办理:
专利、版权收入:真实身份证明、专利或版权证书、转让或者使用协议及境外完税证明。
稿费收入:真实身份证明、已发表作品、境外完税证明。
咨询费收入:真实身份证明、咨询协议及境外完税证明。
保险金收入:真实身份证明、保单、索赔书、理赔证明。
利润、红利收入:真实身份证明、投资协议或者股权证明、利润分配协议或者红利支付书、境外完税证明。
利息收入:真实身份证明、债券或者债券登记证或者存款利息单、境外完税证明。
年金、退休金:真实身份证明、公正书、境外完税证明。
雇员报酬:真实身份证明、雇佣协议、境外完税证明。
遗产继承外汇:真实身份证明、公正书、境外完税证明。
赡家款:真实身份证明、亲属关系证明。
捐赠外汇:真实身份证明、捐赠协议。
其他以上未列明的项目。
(3)一次性提取现钞或兑换人民币5万美元(含5万美元)以上的客户到当地外汇局办理核准件。

B. 国家外汇管理局开始严查外汇违规行为了吗

7月2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通报了近年来查处的27起外汇违规典型案例,并再次强调维护外汇市场健康良性秩序。这些违规典型案例中,违规主体包括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进出口贸易商及自然人等。

国家外汇管理局方面介绍,将继续保持外汇行政执法跨周期的稳定性、连续性和一致性,严厉打击虚假、欺骗性交易和非法套利等资金“脱实向虚”行为,严厉打击地下钱庄、非法外汇交易平台等违法违规活动,保持健康良性的外汇市场秩序,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来源:新华网

C. 银行柜面取外币和零钞会出现哪些问题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外币现钞收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满足境内外币现钞业务的实际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境内外币现钞收付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地方性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
文件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馈。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5年12月18日
附件
境内外币现钞收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境内外币现钞收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内外币现钞收付是指境内发生的外币现钞的收取、提取以及相关的结汇和购汇等行为。
本办法所称境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外国驻华外交领事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除外。
本办法所称经办银行是指以境内为客户,负责审核并为其办理外币现钞收付业务的银行。
第三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根据本办法对境内外币现钞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对境内外币现钞收付行为进行非现场监测,对外币现钞收付异常的境内、经办银行进行非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或检查。
第四条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境内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交易不得收付外币现钞。
第五条 境内经常项目外币现钞的收付,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
境内不得以虚构交易等方式骗取外币现钞收付,逃避外汇监管。
第六条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符合以下条件的经常项目交易,境内可以收取外币现钞,但应按规定在经办银行办理结汇,不得存入经办银行转为现汇:
(一)银行汇路不畅的经常项目交易;
(二)与战乱、金融条件差的国家(地区)间开展的服务贸易、初次收入和二次收入交易(以下简称服务贸易);
(三)境外或境外个人因临时使用境内港口等交通设施所支付的服务和补给物品的费用;
(四)境内免税商品经营单位和免税商店销售免税商品的外汇收入;
(五)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经常项目交易,境内可以按规定在经办银行购汇或使用自有外汇提取外币现钞:
(一)银行汇路不畅的经常项目交易;
(二)向战乱、金融条件差的国家(地区)支付的服务贸易支出;
(三)国际海运船长借支项下;
(四)境内公务出国项下每个团组平均每人提取外币现钞金额在等值1万美元(含)以下的;
(五)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按规定已提取但未使用完的服务贸易项下外币现钞,可以结汇或存入原提取外币现钞所使用的外汇账户。
第八条 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外,境内因交易的特殊性确需提取外币现钞的,应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所在地外汇局应认真审核提取外币现钞的真实性和必要性。
第九条 经办银行办理境内外币现钞收付业务,应当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原则,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币现钞交易的一致性,以及外币现钞交易的必要性等进行合理审查。
第十条 境内办理经常项目项下外币现钞收付时,经办银行应当审核可证明外币现钞交易必要性以及证明交易真实、合法的相关单证。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对审核单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相关单证无法证明交易真实合法或与办理的外币现钞交易不一致的,经办银行应当要求境内补充其他交易单证。
第十一条 交易单证可以是纸质形式或符合法规规定且被经办银行认可的电子形式。电子形式的交易单证,经办银行审查认可后应当打印纸质文件留存,并在纸质文件上签章。
分次办理外币现钞业务,经办银行每次应在审查后的交易单证上注明金额、日期,加盖业务印章。
由境内单方面出具的或者通过网络(传真)的交易单证,应当由境内加盖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或签字证明。
第十二条 经办银行办理境内外币现钞收付业务,应遵守我国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和行政执法等的罚没款、暂扣款和专项收缴款为外币现钞的,经办银行可根据上述的相关文件直接办理结汇、存入外币现钞账户、提取外币现钞和境内划转等手续。
第十四条 银行同业之间、获准经营个人本外币兑换业务的非金融同业之间及上述之间,因外币存款、兑换等业务发生外币现钞收付的,可根据实际需要直接办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五条 境内和经办银行应按照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报送外币现钞相关数据。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汇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一)不符合收取外币现钞条件并办理外币现钞结汇的;
(二)未按规定报送数据的;
(三)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四)境内未按照本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五)经办银行未全面、正确、及时对交易的真实性及其与外币现钞交易单证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调查的;
(七)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外币现钞收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96]汇管函字第211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之前规定与本办法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D. 违反外汇管理应该移交什么机关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家外汇管理局于1997年4月8日对外公布并施行了《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办案程序》(以下简称《程序》)。《程序》的公布和实施,使外汇检查工作更趋于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应严格按照《程序》的规定进行。下面对《程序》的内容作出详细介绍。

一、基本原则

为确保外汇管理局依法行使检查职权,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外汇检查工作程序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实事求是,从客观实际出发,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二、外汇检查的管辖权

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由行为发生地外汇管理局负责。

三、外汇处罚诉讼时效

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行政处罚适用的法律情节

1.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1)主动减轻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向外汇局坦白交代违法事实,积极配合检查、真诚悔改的。

2.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减轻处罚:

(1)主动消除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人胁迫有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的;
(3)配合外汇局查处违反外汇管理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违反外汇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
(5)其他依法减轻处罚的。

3.违反外汇管理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免予处罚。

五、外汇检查的立案程序

外汇管理局对通过举报、自查自报、其他外汇管理局及其他有关部门交办或移送、外汇管理局检查发现等渠道反映的违反外汇管理行为予以立案查处。

对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及时移交有关行政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外汇检查的实施

1.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国家外汇管理局检查证”或本局介绍信。检查应制发“检查通知书”,提前5天通知当事人。

2.询问当事人、证人和调查有关情况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当事人应作好“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向其宣读。检查人员应在笔录末页签名。

询问证人应当分别进行并作好“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当交证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向其宣读。

3.对收集到的书证、物证等证据材料,应当说明来源和出处,并由出证人签名并盖章。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又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制作登记清单,外汇管理局应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七、外汇检查的处理

1.外汇管理局在作出处罚决定前,须制作“行政处罚征求意见书”,向当事人说明准备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和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2.外汇管理局对当事人给予停业、吊销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或罚没款金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在“行政处罚征求意见书”中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3.检查人员在违法事实调查清楚,证据确凿,法律手续完备后,应填写“检查报告”。此报告应经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进行审查,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决定。

4.对违反外汇管理行为情节复杂或者违法金额在等值2000万美元以上的,需给予较重处罚的,应由作出处罚的外汇管理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5.作出处罚决定后,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该书应包括如下内容:

(1)当事人姓名、住址、单位名称、法人代表等情况;
(2)认定的违法事实;
(3)适用处罚的理由、依据;
(4)作出的处罚决定;
(5)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
(6)不服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7)作出处罚决定的外汇管理局名称、印章和期限。

6.对需给予处罚的违反外汇管理行为,违法金额超过等值2500万美元或违法所得超过等值2000万元人民币的,需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事先应将“检查报告书”及有关证据材料和处理意见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批复后才能处理。

7.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五款“其他逃汇行为”;第四十四条第四款“违反外债管理的其他行为”;第四十五条第四款“非法使用外汇的其他行为”进行处理,处罚决定前须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8.“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直接送达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填写“送达回证”。直接送达有困难时,也可以挂号方式邮寄送达,送达日期以当事人收到之日为准。

八、外汇处罚的执行

1.处罚决定除需立即执行的以外,执行期限一般应在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对外汇管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提出复议申请或行政诉讼,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外汇管理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没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作出处罚决定的外汇管理局及其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没款,应通知当事人到指定银行办理缴纳罚没款手续,并持交款凭证报送作出处罚决定的外汇管理局存档。处罚决定执行完毕后,应将全部材料及时存档。存档期限为5年。

九、外汇检查的复审

外汇管理局实施处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上级外汇管理局或原承办局有关负责人责令复审后进行纠正(原承办局)自行复审纠正的处罚决定,必须经当地外汇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
无法定处罚依据的;
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违反规定的处罚程序的。

在复议期限内,当事人申请复议的,一般应适用复议程序。但被申请人(原承办局若采取复审程序纠正自己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且当事人同意撤回复议申请的,可适用复审程序。外汇管理局经过复审纠正自己的处罚决定的,应制发“复审决定书”通知当事人。

十、外汇检查的简易程序

检查处理下列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处罚依据,需给予当事人警告或应给予对个人处罚款在50元人民币以下的,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在1000元人民币以下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简易程序包括如下内容

(1)向当事人出示“国家外汇管理局检查证”;
(2)告知当事人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的事实以及适用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3)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制发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使用时经主管检查的有关负责人批准后填发;
(5)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送达当事人。

十一、法律责任

1.外汇管理局施行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外汇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没有法定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性质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2.检查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外汇管理局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外汇管理局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 违规使用外币现钞有什么处罚

这个是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属于监管政策,两者从本质上没有区别,因为现钞可以存入帐户,就变成了现钞存款,但是从形式和内容上,两者有着很大的区别:现钞帐户有个人的信息,存款也有限额要求和提交材料要求(如5000美元以上存入需要凭证件和来源证明等),帐户可以记录交易情况,而现钞仅仅是单纯的货币形式而已.

F. 外汇局对境外汇入国内的外汇有什么金额限制

超过5万美元要报备。

原兑换未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原兑换水单办理,原兑换水单的兑回有效期为自兑换日起24个月。

境外的投资,股票证券类账户直接汇入境内个人账户的外汇是无法入账的,原因是根据外汇管理局的规定对于境内居民向境外投资有限制不得投资于房产,股票,基金等证券类产品。

所以直接从这一类型的公司账户汇入的钱是无法入账的。另根据外管局的规定汇入金额大于等额3000美金的也要先办理申报并有银行审批后才可入账。

(6)外汇局外汇现钞罚没款扩展阅读: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境外个人经常项目外汇汇出境外,按以下规定在银行办理:

1、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2、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还应提供经海关签章的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

第十四条:境内个人外汇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按以下规定办理:

1、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境外当日累计等值5万美元以下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办理。

2、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海关签章的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

G. 外币现钞管理有哪些规定

个人向外汇储蓄账户存入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可以直接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
个人提取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钞用途证明等材料向银行所在地外汇局事前报备。银行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经外汇局签章的《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为个人办理提取外币现钞手续。
个人手持外币现钞结汇,在年度总额内的,当日累计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当日累计金额超过等值5000美元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本人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已超年度总额的手持外币现钞结汇,经常项目项下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本人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以及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境,携钞总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10000美元(含10000美元)以下的,凭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往来台湾通行证、有效签证或签注、存款证明(利息清单或取款凭条)或相关购汇凭证在银行办理《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如从直系亲属外汇存款中提取外币现钞的,还应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如结婚证、户口本或公证书);携带总金额超过等值10000美元的,持书面申请、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往来台湾通行证、有效签证或签注、存款证明(利息清单或取款凭条)或相关购汇凭证、确需携带超过等值10000美元外币现钞出境的证明材料在外汇管理部办理《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

H. 如有外汇无法结汇,在国家外汇管理局会收到什么处罚

国家允许企业、个人保留自有外汇(经常、资本都可以),所以不存在因为没有结汇而遭受处罚的问题。

I. 外汇局惩治不法行为罚款多少

距上一次公布案例仅仅20余日,外汇局8月16日又公布了一批外汇违规案例。

这次公布的21起案例涉及银行、企业、个人。其中银行违规集中于3类行为:违规办理转口贸易、违规办理内保外贷、违规办理个人分拆售付汇;企业违规集中于2类行为:逃汇和非法结汇;个人违规集中于3类行为:非法买卖外汇、私自买卖外汇和分拆逃汇。这21起案例被处以罚没款合计高达5441.39万元人民币。

短时间内再度公布违规案例,也显示出外汇局对于外汇违法违规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外汇局表示,加强外汇市场监管,对各类外汇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高压态势,不断加大处罚力度,严厉打击虚假、欺骗性-交易和非法套利等资金“脱实向虚”行为,维护健康良性市场秩序。

在企业、个人办理外汇业务的过程中,银行对于交易是否具有真实性本应把守第一道关口,起到“看门人”的作用。但是,此次公布的8起银行案例中,却有7起均源于银行未按规定进行尽职审核。

例如2016年2月至7月,交通银行厦门观音山支行未按规定尽职审核转口贸易真实性,凭企业虚假提单办理转口贸易售汇业务。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款400万元人民币,暂停对公售汇业务三个月,责令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根据外汇局此前披露的信息,上半年外汇局共查处外汇违规案-件1354件,罚没款3.45亿元人民币,同比分别增长19.7%和59.5%。其中,查处金融机构违规案-件455件,企业违规案-件340件,个人违规案-件559件。

必须严厉惩罚。

消息来自央广网。

J. 我在外汇局网站上做延付的时候已经超过了120天,并且还是第二次,请问罚款的话,是怎么罚的是分级的罚款

你改一下,改日期(查的不严的话,也不需要自己坦白)),最好是没有超过120天,可以操作的,因为我也有操作过,希望能帮到你,不要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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