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对境外付款是不是收款方要向内地交税相关的法规是什么
1.缴纳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是按照对方获利金额的10%缴纳的
你这个国税要交5%的营业税说的没有道理的,首先,国税是不收营业税的,其次,你这个合同如果是销售合同是缴纳增值税的。
你这个具体的业务我不知道,但是,10%的企业所得税,在企业所得税法中只有非居民企业缴纳。
2.银行如果不见税务局的税务支付证明是不敢给你付款的,因为他会被罚款;外汇管理局也是不敢支付外汇的,因为有明确的文件,对外支付时是需要税务支付证明的。
3.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这样的文件很多,你可以在国税总局的网站上找到这些相关的规定
均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补充回答:我可以把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等粘贴过来,但不知你是否看得懂。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一、征收范围的确认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税率的确定
1、在中国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适用25%的所得税税率;
2、未在中国设立机构、场所,有来源于中国的收入的非居民企业:
法定税率:
《税法》第四条第二款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优惠税率: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征收方式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办理税务登记的承包工程、提供劳务的外国企业纳税方式的认定见《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办税事项流程》。
四、纳税地点的确认
1、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取得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在中国境内存在多处所得发生地的,由纳税人选择其中一地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应纳税所得额的确认
1、在中国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
按照查账征收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以收入总额减除各项扣除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按照收入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以收入额和一定的核定利润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按照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核定征收所得税的企业,首先以经费支出换算收入,再以一定的核定利润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2、未在中国设立机构、场所,有来源于中国的收入的非居民企业:
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六、税收优惠
1、免税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1)外国政府贷款给中国政府取得的利息所得;
(2)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取得的利息所得;
(3)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2.至于你这个营业税,我查了营业税暂行条例,你看那个营业税暂行条例里的营业税代扣代缴人那一章,有详细的说明。我对你们的业务也不了解,只能引用相关的法律法规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B. 向境外支付外汇资金,在什么情形下需要
境内外外汇账抄户是指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个人按照有关账户管理规定在经批准经营外汇存款业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开立的账户。外汇账户是指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个人按照有关账户管理规定在经批准经营外汇存款业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开立的账户。外汇账户在银行开立,但是开立外汇账户的审批机构是国家外汇管理局。所以所有境内机构要开立外汇账户都必须先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办理审批手续,凭外汇局核发的“经常项目(或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开立核准件”到银行办理开户。
C. 向境外支付外汇资金,在什么情形下需要进行税务
根据《来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自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规定:
“一、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备案:
税务备案
(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
(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
(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
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单笔5万美元以上的,应按照本规定进行税务备案。
D. 炒外汇收入需要交税吗
炒外汇收入不需要缴税,因为在国内外汇交易是属于灰色地带。所以炒外汇收入不需要缴税。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外汇不等于外币,就如同在银行换钱,要换成钞的话有钞价,要换成汇的就有汇价。
炒汇又叫外汇保证金交易,是一种比股市投资更优越的金融投资工具。其投资方向是全球外汇市场。由于汇价每日波动幅度不像股市那么大,若以实盘换汇交易投资的话,回报率小。
这是利用保证金交易来投资,外汇投资人可以运用杠杆原理,以小博大、双向交易、操作灵活,而且由于是全球性的市场,行情被机构控制的机会很小,所以相对于股市来说更加透明和公平。
炒外汇收入的相关知识:
1、要选一个主流的平台(受FSA监管或者NFA监管,说明操作和资金流转上都是否的规范和认真,保障了安全,英国FSA监管最严格,一般FXCM,FXSOL知名度比较高。)
2、选一个好的代理商 最好是一级代理商。正规一级的,口碑是慢慢沉淀的,所以操作都很正规。不加佣金和其他手续费,服务及时和素质专业,对资金安全也有保障。
3、交易的时候要设好止损 控制好仓位,这点很重要。
4、保持好的心态 盈利很正常。
5、善用理财预算,切忌用生活必需资金为资本,赌徒心理特征:患得患失、没有节制、过度紧张之人切忌用生活资金作为交易的资本,资金压力过大会误导投资策略,徒增交易风险,而导致更大的错误。
6、外汇交易不能只靠运气和直觉--赌徒心理特征之不听劝告之人如果您没有固定的交易方式,那么获利很可能是很随机,即靠运气。这种获利是不能长久的。
7、善用免费模拟账户,学习外汇交易,投资家的耐心:等待收益率为正的时刻;初学者要耐心学习,循序渐进,勿急于开立真实交易账户,可先试用模拟账户。FXSOL环球金汇网里有免费模拟账户的申请,新投资者可以去体验。
8、善用停损单减低风险,军事家的胆魄和决断:机会来临,该出手时就出手。
9、量力而为,经济学家的理论:懂得资金的管理和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益;
10、选择一个主流的平台和代理商。
炒外汇收入包括:
1、出口或先支后收转口货物及其他交易行为收入的外汇;
2、境外贷款项下国际招标中标收入的外汇;
3、海关监管下境内经营免税商品收入的外汇;
4、交通运输(包括各种运输方式)及港口(包括海港、空港)、邮电(不包括国际汇兑款)、旅游、广告、咨询、展览、寄售、维修等行业及各类代理业务提供商品或服务收入的外汇;
5、行政、司法机关收入的各项外汇规费、罚没款等;
6、土地使用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的外汇;
7、出租房地产及其他资产收入的外汇;
8、境外投资企业汇回的外汇利润、对外经援项下收回的外汇和境外资产的外汇收入;
9、对外索赔收入的外汇、退回的外汇保证金等;
10、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所得外汇收入;
11、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收入;
12、经营境外承包工程、向境外提供劳务、技术合作及其他服务业务的公司,在上述业务项目进行过程中受到的业务往来外汇;
13、经批准经营代理进口业务的外(工)贸公司,从事外轮代理、船务代理、国际货运代理、船舶燃料代理、商标代理、专利代理、版权代理、广告代理、船检、商检代理业务的机构代收代付的外汇;
14、境内机构暂收待付或暂收待付项下的外汇,包括境外汇入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先收后支的转口贸易收汇、邮电部门办理国际汇兑业务的外汇汇兑款、一类旅行社收取的国外旅游机构预付的外汇、铁路部门办理境外保价运输业务收取的外汇、海关收取的外汇保证金、抵押金等;
15、经交通部批准,从事国际海洋运输业务的远洋运输公司,经外经贸部批准从事国际货运的外运公司和租船公司在境内外经营业务所收入的外汇;
16、捐赠协议规定用于境外支付的捐赠外汇;
17、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及其他境外法人驻华机构的外汇;
18、居民个人及来华人员个人的外汇。
E. 对外支付大额外币需要国税开具《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公告规定,
一、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主管税务机关仅为地税机关的,应向所在地同级国税机关备案:
(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
(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
(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
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单笔5万美元以上的,应按照本规定进行税务备案。
二、境内机构和个人(以下称备案人)在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加盖公章的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外文文本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并填报《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一式三份,以下简称《备案表》,见附件1)。
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备案人须在每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手续,但只需在首次付汇备案时提交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
三、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支付下列外汇资金,无需办理和提交《备案表》:
(一)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
(二)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以及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的工程款;
(三)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
(四)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
(五)保险项下保费、保险金等相关费用;
(六)从事运输或远洋渔业的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修理、油料、港杂等各项费用;
(七)境内旅行社从事出境旅游业务的团费以及代订、代办的住宿、交通等相关费用;
(八)亚洲开发银行和世界银行集团下属的国际金融公司从我国取得的所得或收入,包括投资合营企业分得的利润和转让股份所得、在华财产(含房产)出租或转让收入以及贷款给我国境内机构取得的利息;
(九)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提供的外国政府(转)贷款(含外国政府混合(转)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下的利息。本项所称国际金融组织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组织、欧洲投资银行等;
(十)外汇指定银行或财务公司自身对外融资如境外借款、境外同业拆借、海外代付以及其他债务等项下的利息;
(十一)我国省级以上国家机关对外无偿捐赠援助资金;
(十二)境内证券公司或登记结算公司向境外机构或境外个人支付其依法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息收入及有价证券卖出所得收益;
(十三)境内个人境外留学、旅游、探亲等因私用汇;
(十四)境内机构和个人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退汇;
(十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境外个人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对外支付,应按照个人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
五、备案人可通过以下方法获取《备案表》:
(一)在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窗口领取;
(二)从主管国税机关官方网站下载。
六、备案人提交的资料齐全、《备案表》填写完整的,主管国税机关无须当场进行纳税事项审核,应编制《备案表》流水号,在《备案表》上盖章,1份当场退还备案人,1份留存,1份于次月10日前以邮寄或其他方式传递给备案人主管地税机关。
《备案表》流水号具体格式为:年份(2位)+税务机关代码(6位)+顺序号(6位)。“年份”指公历年度后两位数字,“顺序号”为本年度的自然顺序号。
七、备案人完成税务备案手续后,持主管国税机关盖章的《备案表》,按照外汇管理的规定,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付汇审核手续。
八、主管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应自收到《备案表》后15个工作日内,对备案人提交的《备案表》及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并可要求备案人进一步提供相关资料。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备案信息与实际支付项目是否一致;
(二)对外支付项目是否已按规定缴纳各项税款;
(三)申请享受减免税待遇的,是否符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协定(安排)的规定。
九、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发现对外支付项目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应书面告知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履行申报纳税或源泉扣缴义务,依法追缴税款,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十、主管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应加强对外支付税务备案事项的管理,及时统计对外支付备案情况及税收征管情况,填写《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情况年度统计表》(见附件2),并于次年1月31日前层报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十一、各级税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加强信息交换工作。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上级部门反馈。
十二、本公告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因此,对外支付大额外币需要国税开具《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流程和资料按此公告执行。
F. 若境内机构或个人向境外支付外汇资金,在什么情形下需要到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备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规定:“一、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备案:
(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
(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
(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
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单笔5万美元以上的,应按照本规定进行税务备案。
......
十二、本公告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G. 支付外汇需缴纳什么税费,依据是什么
1、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回务贸易等项目对外答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
2、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主管税务机关仅为地税机关的,应向所在地同级国税机关备案:
(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
(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
(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
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单笔5万美元以上的,应按照本规定进行税务备案。
H. 对外支付税收政策有哪些变化
按照国务院关于转变职能,减少行政审批的要求,为优化纳税服务、减轻基层税务部门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新近发布了2013年第40号公告《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规定: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由过去的审批制改为备案制。此项改革,在方便了对外支付的同时,也加大了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税务风险。因此,提请纳税人需要更加关注对外付汇的税务风险。
简化支付程序,便利纳税人
《公告》在非贸易付汇流程方面变化有:一是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提高到5万美元;二是对外支付无需备案的情形由7项增加到15项,内容更具体范围更广;三是取消对外付汇必须由国、地税机关出具《税务证明》,改为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后即可对外付汇。付汇备案时只需向税务机关提交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并填报《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备案表》填写完整的,主管国税机关无须当场进行纳税事项审核,应编制《备案表》流水号,在《备案表》上盖章,一份当场退还备案人,一份留存,一份于次月10日前以邮寄或其他方式传递给备案人主管地税机关。备案人完成税务备案手续后,持主管国税机关盖章的《备案表》,按照外汇管理的规定,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付汇审核手续。
事先审批变事后审核 提高纳税人对税法遵从度
审批改备案,对外付汇的程序简化了,但税务机关并没有弱化对外付汇的税务管理,而是由事前审批改为事后审核。《公告》规定:主管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应自收到《备案表》后15个工作日内,对备案人提交的《备案表》及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并可要求备案人进一步提供相关资料。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备案信息与实际支付项目是否一致;
(二)对外支付项目是否已按规定缴纳各项税款;
(三)申请享受减免税待遇的,是否符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协定(安排)的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发现对外支付项目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应书面告知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履行申报纳税或源泉扣缴义务,依法追缴税款,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公告》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当场无须对纳税事项进行审核,而只在《备案表》上盖章,《备案表》中不体现有关纳税事项的内容。这样既可保证对外付汇的效率,也可使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打消承担失察责任的顾虑。但是对境内支付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税务风险也明显加大。这是因为,在过去付汇时对外支付人要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缴纳付汇代扣代缴税款后,税务机关才可以为其出具税务证明。现在改为备案后即可对外支付,就要求付汇的境内机构和个人要自觉遵从税收法律法规,依法履行申报纳税、源泉扣缴或资料报告义务。这体现了优化纳税服务的宗旨,信任纳税人能够自我遵从,自行申报。当然,未履行义务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依法扣缴税款 避免涉税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 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印发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根据上述规定,对非居民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实行源泉扣缴,对外支付时应代扣代缴营业税或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如果没有代扣,税务机关发现备案事项未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追缴税款并实施处罚。
I. 关于对境外支付海运费需缴税问题
为规范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139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付汇管理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办理免税待遇
(一)免税待遇适用对象
《通知》第四条所称“纳税人可以享受国际运输收入或所得免税待遇的”,是指符合我国同其他国家缔结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互免海运企业国际运输收入协定、海运协定以及其他有关协议或者换文(以下简称“协定或协议”,《国际海运收入减免税情况一览表》附后),具有与我国签订上述“协定或协议”国家(地区)居民身份的外国公司,以船舶经营国际运输业务取得的运费收入或所得,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有关国际运输问题解释的通知》(国税函〔1998〕241号)明确的附属于国际运输业务的收入或所得,不包括各类运输代理公司取得的代理费收入。
(二)免税办理程序
外国公司自行或委托其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通知》第四条办理免征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待遇,不论经营航线多少,均采取一站审核程序,具体办法为:
1、申请人可以选择业务发生地之一的主管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地市国家税务局作为其办理免税证明的一站审核税务机关,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表》(以下简称《免征所得税证明表》)。扣缴义务人代理纳税人办理免税事宜的,还需同时提交由纳税人出具的委托书。
一站审核税务机关在收到申请人办理免税证明申请及所附证明文件后,应当认真审核《居民身份证明》等证明文件的合法性,凡符合“协定或协议”规定,可以对其国际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应当及时为申请人开具《免征所得税证明表》,并在纳税人的《居民身份证明》等证明文件上加盖“免征所得税证明开出”章后留存该证明文件备查。申请人保存《居民身份证明》等证明文件复印件以备向同一地区地方税务局或其他地区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事项。
开具《免征所得税证明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该表的最后一栏填写主办人姓名及其联系电话,并及时将开出免税证明的外国公司的相关资料报送所属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并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2、根据“协定或协议”规定,对国际运输收入同时免征营业税的,由申请人向一站审核税务机关所在地的地市级地方税务局出示《免征所得税证明表》,并提交《居民身份证明》等证明文件复印件,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证明表》(以下简称《免征营业税证明表》)。
收到办理免征营业税证明申请的地方税务局应当认真查核我国与相关国家(地区)间的“协定或协议”,凡符合“协定或协议”规定可以对国际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的,应当及时为申请人开具《免征营业税证明表》,并在纳税人提交的《居民身份证明》等证明文件复印件上加盖“免征营业税证明开出”章后留存该证明文件复印件备查。申请人应留存《居民身份证明》等证明文件复印件以备向其他地区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事项。
开具《免征营业税证明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该表的最后一栏填写主办人姓名及其联系电话,并及时将开出免税证明的外国公司的相关资料报送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主管税务机关并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3、凡经营多条船舶运输航线的,申请人可以向其他业务发生地的地方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出示由一站审核税务机关开具的《免征所得税证明表》复印件或由同地地方税务局开具的《免征营业税证明表》复印件,并提交纳税人的《居民身份证明》等证明文件复印件,办理支付运费的免税手续。
其他地区的地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对其出示的《免征所得税证明表》复印件或《免征营业税证明表》复印件加盖本局公章及加注日期并留存一份,同时留存纳税人的《居民身份证明》等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备查。
无特殊需要,一站审核地的地方税务局和其他地区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再审核纳税人的《居民身份证明》等正本文件。
(三)居民证明文件
申请人办理享受“协定或协议”对国际运输收入免税待遇的,视外国公司所在国家(地区)的不同,提供以下“居民身份证明”中的任何一种:
1、由外国公司为其居民的缔约国(地区)有关税务机关填写《免征所得税证明表》、《免征营业税证明表》第三栏(居民身份证明栏)签字并盖章;
2、由外国公司为其居民的缔约国(地区)有关税务机关另行出具《居民身份证明》;
3、由外国公司为其居民的缔约国(地区)政府有关航运主管部门出具的专用证明;
4、由香港公司为其居民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局出具的《香港公司商业登记核证本》原件(样式附后)。无特殊需要,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由香港税务局出具的《香港公司居民身份证明》。
上述“居民身份证明”自外国公司为其居民的缔约国(地区)有关机关签署之日起三年内有效。三年内,凡纳税人居民身份发生变更,或所持“居民身份证明”有效期满的,应及时提供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明”,并按上述程序重新办理免税证明手续。
二、扣缴义务人在国际贸易出口项下向外国公司支付运费时,可以凭合同或协议、外国公司发票、提单(或副本)和提单清单,以及下列证明文件之一,经外汇指定银行真实性审核后,直接从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向境外支付。提单(或副本)退扣缴义务人留存,银行留存合同或协议(或复印件)、外国公司发票以及提单清单三年备查。
(一)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完税凭证;
(二)可以享受“协定或协议”规定的国际运输收入免税待遇的,在一站受理税务机关所在地申请支付运费时,提交《免征所得税证明表》、《免征营业税证明表》;
(三)可以享受“协定或协议”规定的国际运输收入免税待遇的,在其他业务发生地申请支付运费时,提交盖有“××省××市国家税务局”公章及加注日期的《免征所得税证明表》复印件或者盖有“××省××市地方税务局”公章及加注日期的《免征营业税证明表》复印件。上述《免征所得税证明表》复印件、《免征营业税证明表》复印件的公章及加注的日期不得为复印件。
三、扣缴义务人与外国公司的境外代理企业之间签订合同或协议,间接代理外国公司的国际运输业务的,除提供本《补充通知》第二条所列证明资料外,凡能够提供外国公司给境外代理企业的授权书(或委托书),并经外汇指定银行真实性审核后,可以从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向境外代理企业支付运费。
四、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或中英文填写免税证明表。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各地在执行中遇有新问题应及时反馈国家税务总局或国家外汇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