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外资公司在中国设立办事处后还可以设立工厂吗有连带关系吗
第一,你现在头号问题不是工商登记, 是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需要商务部门(外经贸局)的批准。 你们在做完公司的名称预核准后,要去商务部门办理这个批准。 第二,拿到这个批准,才能去工商登记。 第三,你们还有一个很大的问题,按照我的理解, 你们是几个中国自然人股东买了一个境外的公司, 再用这个境外公司设立外商独资企业。这种做法就是以前的“ 假外资”。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2005年75文的要求, 是要去外汇管理局进行登记。这样你的独资企业设立后, 才可以开账户,才能放钱进去~
政策:银监会针对京沪深房地产泡沫问题紧急调研】
房价过快上涨可能带来的金融风险,已经引起银监会等部委的高度关注。据《21世纪经济报道》透露,目前银监会已经达成意见,在近期会同有关部门就房贷等情况进行专项调研。银监会将由政策法规部牵头,从防范金融风险的角度,形成调研意见,这支调研队伍近期可能分赴各地。消息人士透露,银监会主要选择部分房价涨幅较快的地区调研,初步意向为上海、北京、深圳等三地。虽然到底有多少泡沫和投机的成分尚无定论,但抑制房价过快增长已成为眼下的一项重要部署。而令银监会保持高度警惕的另一原因还在于,在房价过快上涨同时,全国房贷增速也同步高速上扬。一位银行业人士指出,个人房贷高速增长带来的风险已经不容忽视:贷款集中度高、信贷结构不合理。从上海地区看,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全年新增个人住房贷款占各自新增人民币各项贷款的比例分别高达49%和79%。贷款高度集中于房地产。截至2004年年底,上海市中资金融机构人民币自营性房地产贷款累计增加1023亿元,占全部新增贷款的76%,而这部分贷款多为长期贷款。银监会内部人士表示,调研后将根据形成的意见,对原来的有关文件进行修改或者补充,出发点是控制银行信贷风险。
【政策:今年国内控制投机性外资流入将显著加强力度】
由于预期人民币升值,近期大量海外资金进入国内,并趁机寻找获利机会,外汇监管部门对此表示忧虑。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郭树清日前表示,中国非常关注资本流入中存在的投机问题,希望各地提高防范金融风险意识,不要盲目追求引进外资数量,否则可能“后患无穷”。去年末,中国外债余额2286亿美元,较上年末增长350亿美元,增幅18%,为多年来所未见。其中,短期外债增长更快,去年末占中国全部外债的比例已超过45.6%,较上年末提高5.8个百分点,高于国际公认的40%的警戒线。在资本项目方面,去年出现大量海外个人到中国境内购买房地产的情形,其中一些明显超出了购房自用的范畴。在有的沿海城市,海外个人购房一人多达几十套甚至上百套,明显带有投机性质。在贸易和直接投资方面,也存在“弄虚作假”情况。从表面看是贸易活动或直接投资,但实际上是用来购买人民币资产或者房地产,进行投机,甚至还存在相当数量的“假外资”。郭树清的表态有两点值得高度注意,一是对于投机性外资的预警极为明确;二是投机性外资几乎存在于资本项目与经常项目的各个方面。安邦分析师判断,从金融风险角度考虑,今年国内严控外资流入的可能性极大。尤其是今年前2个月中国贸易顺差已高达110亿美元,这更加大了中国增加控制的理由。、
【形势要点:央行可能推出不良资产处置“做市商”】
9日,财政部长金人庆明确表示,国有商业银行1.4万亿不良资产剥离到资产管理公司后的损失,仍将由中央财政来负担。这其中有7000多亿央行再贷款,不过,另外还有多达上万亿的央行债权尚需处理,多年来央行一直在酝酿方案对这部分债权进行处置。在当前四家AMC的实际处置效果不佳的情况下,有研究人士称,央行可能成立“资产托管有限责任公司”来参与处置工作。央行“资产托管公司”的计划可以追溯到2003年。据上述研究人士称,当时央行草拟了一个方案,建议单独设立一个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专门处置央行的不良债权,并将方案上报给了国务院。而央行和银监会一直以来都希望能够提高处置水平。在现在的不良资产市场中,几家AMC既是批发商的角色,同时又开展零售业务,没有建立一个不良资产的“做市商”制度。如果新成立一个资产托管公司,成为批发商的角色,可能会提高参与主体的市场化程度,推动不良资产市场交易更为活跃,竞价更为充分,进而提高资产回收率。该人士说,“公司作为批发商,可邀请所有合格机构包括资产管理公司竞标,改善目前资产处置状况。”
【形势要点:农村民间借贷开始向互助金融组织发展】
在一些地方,已经开始了农村居民金融互助组织的实践,将民间自发借贷整合起来。据《财经时报》报道,吉林省梨树县闫家村于2004年7月成立了百信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目前股金总额31200元,累计放贷14次,共计27600元,闫家村资金互助合作社社员家庭已有42户。资金互助合作社副理事长李辉说,“资金互助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实行一人权票制。农民是需求方,非农民是投资方。农民资格股200元,非农民资格股500元,资格股有一个投票权,资格股之外增加的股金都为投资股,农民每增加400元为一个投票权,非农民每增加1000元为一个投票权。股多风险大,权票制既照顾投资方和需求方,双方共赢”。在资金互助合作运作机制方面,互助社有许多详细的安排,以控制风险。比如最高单户入股不超过总股本的5%,最高借款额不超过总股本的10%。三个月内借款不得低于总股金的30%,以防止钱都借出去,再没钱借了。非农民贷款只能贷股金的80%,年终必须结算,如果找不到人,扣下股金的20%做利息。单户投资股不得超过总股本5%,是为了防止大户控股,还可避免单户由于投资过于集中,在出现不可预见风险时遭受过大打击。在所有借款中,三个月以内借款占比不得低于总股金的30%,这一规定是为了让社员能够经常参与合作社交易,同时保持流动性和支付能力。
【形势要点:基金公司把风险的最后一棒扔给了社保理事会】
截至2003年底,由6家基金公司负责运作的全国社保基金组合共有23个,其中,股票投资组合有8+4个,债券投资组合有6个,其他包括回购在内的投资组合有5个。2004年11月,经过社保第二轮“选秀”,国泰、易方达、招商3家基金公司和中金公司入围,社保基金投资受托人增加到10家,这意味着社保投资组合至少要增加4个,社保投资组合最少有27个。目前,社保理事会是在与各家基金公司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如果不同的基金公司通过不同组合共同持有一只股票,就会出现社保投资过于集中的问题。业内人士表示,“虽然,各基金公司认为自己管理的投资组合在风险控制之内,但汇总的社保理事会这儿持股比例则可能非常高,这等于基金公司把风险的最后一棒扔给了社保理事会。国外没有象这样将社保基金委托给这么多机构同时运作的。”但是,目前的情况是,随着国内基金公司数目不断增加,每家基金公司都想从社保基金中分一杯羹。出于平衡角度讲,社保基金的投资管理人还会增加,社保组合还会增多。社保理事会必须采取措施,以保证社保投资始终属于低风险之下。
【形势要点:人民币改称“中国元”被提上两会】
早在2001年2月,安邦集团研究总部完成了《人民币自由兑换的时机与进程》的研究。在相关研究报告中,安邦集团策略分析师陈功提出,随着人民币向自由兑换的改革,人民币应该改称为“中国元”,这既关系到人民币的货币主权问题,也关系到今后人民币走向世界。在4年之后的2005年“两会”上,这一提案被提上台面。随着我国对外贸易和旅游业的增长,人民币已在“环中国带”区域流通。但由于人民币的称谓与国际惯例不一致,因而不利于加快中国货币跨境流通和国际化进程。因此,全国政协封锡盛等委员建议,将人民币的称谓改称“中国元”。封锡盛等委员还提到改名“中国元”的其他“好处”:一是“中国元”可推动“亚元”的诞生。在亚洲,由于日本经济持续低迷,日元汇率振荡大,不足以成为“亚元”的单一主导货币。而“中国元”更能代表亚洲,成为“亚元”的主导货币。二是创立“中国元”,还可使我国获得重大利益,结束我国一国四币(人民币、港元、澳元、台币)的历史,获得巨大的铸币税收入。虽然这两项“好处”的实现都极为复杂,还涉及大量的政治问题,但从人民币发展到“中国元”,是决策层应该高度重视的。
【形势要点:从体制和监管看,资产管理公司极度缺乏独立性】
国内资产管理公司(AMC)转型的呼声颇高,但问题也不少。全国政协委员、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前总裁朱登山日前揭示了资产管理公司体制上的诸多问题。以信达为例,该公司从中国建设银行剥离出来后,截至目前,一直是建行的行长做信达的党委书记,而信达的总裁则是建行党委成员。朱登山认为,这种人事关系的相互交叉,在资产管理公司建立之初有其合理性,但随着资产管理公司日益成熟,这种身兼两职的做法则使资产管理公司的商业化改造遇到了困难。“一句话,资产公司和原来的银行已经没有任何直接的业务联系了。”去年曾有媒体报道信达以31%的价格购买的2787亿元资产,转手将569亿资产以极低的价格卖给外资,这起案件惊动了中央高层,被认为是资产管理公司暗箱操作,使得不法分子一夜暴富。朱登山认为,这一案件之所以惊动了中央高层,暴露出资产管理公司缺乏一个直接的监管者。目前,中国的资产管理公司在经营上主要是对财政部负责,但在人事上,则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这种双头管理的格局,使得在“没事的时候,两个机构争着管,而一旦出了问题,资产管理公司找不到向上反映的渠道。”而现在,为了避免有低卖国有资产的嫌疑,现在资产管理公司一般不敢通过直接转让的方式来处理不良资产,基本采取拍卖的方式。“尽管拍卖的价格可能还会低于直接转让方式,但可以让资产管理公司少一些‘卖国贼’的罪名”。
【形势要点:反洗钱在今年有了特殊意义】
随着近年资本跨境流动的迅速增加,反洗钱正在日益成为金融监管的热点话题。包括人行广州、昆明、乌鲁木齐等“边城”分行在内的第二批反洗钱处不久前低调挂牌,上海、深圳两地的反洗钱监测分析分中心也在紧张筹备中,不日将投入运行。此前一直“雷声大、雨点小”反洗钱监管正在广东等洗钱“前沿地带”进入实战。据了解,此次与人行广州分行反洗钱处同时获批的还有昆明和乌鲁木齐两个反洗钱处,加上首批设立批准的深圳和上海,目前全国共有5个反洗钱处。人行广州分行反洗钱处处长边维刚表示,按照人行中长期反洗钱工作部署,将分期分批在每个省份都设立反洗钱机构。目前广东反洗钱监管组织体系已经形成了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反洗钱日常工作机构——反洗钱岗位的三级管理模式。“全省各级金融机构营业网点都配备至少一至两位反洗钱信息员,负责报告可疑交易。”与此次反洗钱处“边城”布点同时推进的,还有深圳和上海的反洗钱监测分析分中心。据有关人士透露,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是和人行反洗钱局平行的机构,直接接受人总行领导,不同的是前者属于金融情报中心,更侧重于技术方面;后者则主要负责反洗钱政策制定、行政协调、监督管理等。在抓紧反洗钱机构配置的同时,人行也逐步加大了反洗钱工作的监督力度。人行广州分行人士透露,3月底将进行一次全省商业银行反洗钱现场检查。根据安邦分析师观察,反洗钱工作在今年会得到很大提升,原因是反洗钱与反腐败在今年会紧密结合。国内各种腐败问题、资金外逃问题都与洗钱有着复杂的联系,中央对此已高度重视。
【形势要点:国有银行“内部人”控制在改革中可能被强化】
通过大规模的财务重组和全面的改革,目前以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为代表的国有银行改革取得了明显的进展,许多方面的突破,例如人事和薪酬制度等的改革,其力度之大,可以说是改革开放以来银行改革中所没有的。但是,客观地看,国有银行的改革还存在许多隐患。安邦特约经济学家认为:目前在国有银行改革中存在一个问题,就是传统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一些纪委监察等的控制力在下降,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有效的风险监控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所以在这个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案件频发的时期。特别是此次国有银行的人事改革,强调的是部门负责人的人事挑选权,这就可能使得一个部门、一个分支机构的几乎所有干部、特别是主要业务岗位的干部,都是这个机构的负责人自行挑选的,而且目前看来这个挑选过程未必透明、公正,例如有的国有银行在人事选聘中尽管也进行公开考试、面试等,但是考试成绩、面试成绩等并不公布,基本上是黑箱操作,有的机构的人员选聘往往不是根据考核成绩。这样就在事实上进一步强化了国有银行的“内部人控制”,使得一个单位缺乏必要的内部监控,很可能出现一个机构的“一把手”在缺乏制约的情况下为所欲为、甚至铤而走险以身试法的案例,中国银行黑龙江分行高山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代表,值得深入反思。
【形势要点:查基金赎回,证监会最关心的还是股指】
基金遭受巨额赎回的情况已经引起了证监会的注意。据悉,证监会有关部门3月9日紧急通知各基金公司上报基金份额赎回情况,业内人士表示,“从调查的内容来看,证监会希望了解近期基金赎回资金的流向,尤其是了解保险资金直接入市之后对基金的影响。”据了解,本次证监会要求紧急上报的资料,是自今年2月16日到3月8日期间各基金公司每天发生的申购、赎回情况,其中还分个人和机构进行统计,在机构中,特别安排了保险公司一栏特别统计。业内人士分析,在最近几天,几大保险公司相继直接入市,更带来了关于保险资金是否正在赎回基金份额、而选择自己投资的疑问,本次调查部分条款直接针对保险公司赎回情况,可能由此而来。事实上,保险资金入市是否会导致基金规模大幅度的缩水一直是近阶段争论的焦点。对于保险资金单干而引发赎回基金的担心并非多余。伴随着保险资金直接入市脚步的加快,从去年10月份以来,保险资金对投资基金的投入一直处于赎回状态。目前看来,保险资金赎回会打压股指,因为赎回必然迫使投资基金抛售股票,而投资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又往往都是一些指标股,因此,基金抛售股票的过程,必然造成股票价格的下跌,造成股指走低,可能这才是证监会最关心的问题。
【市场:神华“A+H”发行方案终于被彻底证实】
前期盛传的神华能源“A+H”发行方案终于被彻底证实。日前,全国政协委员、原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叶青接受公开采访时表示,神华能源“A+H”两地上市方案目前已获得两地监管部门的批准。今年1月,神华能源向香港证券监管部门递交了上市申请表,并有望于今年4月启动招股程序,预计发行A股和H股的总融资额将达到234亿元。在发行比例方面,神华能源计划此次公开发行比例为总股本的25%,其中18%以H股形式发售,7%以A股的形式发售,预计A股筹资规模为120亿元左右。此前有消息称,在主承销商的选定中,美林证券和德意志银行两家国际大投行领先于其他投资银行,中金公司也将被指定为神华集团首次公开发行的顾问。据透露,由于选择A+H的发行方式,所以可能组成一个承销团来共同完成发行工作。市场人士指出,神华集团实施A+H,一方面会拖累市场的重心下移,对整个市场估值产生影响。同时,公司作为国内一家大型的煤炭公司,也将对煤炭股的短期走势形成影响。
【市场:“问题担保”斩不尽、杀不绝】
上市公司担保引发的问题,在国内股市曾有惨痛教训。然而,这一问题至今仍然严重。日前,随着证监会立案调查和光商务,以和光商务为导火索,由和光商务、聚友网络、海王生物、中科健及其控制人形成的11.4亿元高危担保圈开始引爆。在和光商务公开的诉讼信息中,聚友网络的第一大股东聚友集团在3起诉讼中成为被告。聚友集团共为和光商务的1.188亿元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并因为和光商务支付困难而被推上被告席。同样,中科健实际控制人郝建学的智雄电子也因为替和光商务5000万元贷款进行担保而成为被告,中科健与和光商务两家上市公司也有着1亿元人民币的互保,而海王生物与中科健有着3亿元的互保。该担保圈中四家上市公司,聚友网络尽管其注册地在四川,但其控股股东聚友集团总部却在深圳。这四家公司的对外担保,还包括深圳本地的深信泰丰、康达尔等上市公司。在2001年曝出以深石化为主囊括13家上市公司的深圳担保圈后,4年后,深圳再爆问题担保圈。业内人士表示,以区域性为主的担保圈是我国上市公司中的普遍问题。此前由ST啤酒花引发的新疆担保圈、鸿仪系引发的湖南担保圈两度说明了该问题。尽管同区域的上市公司在一定程度上形成的互保能方便上市公司融资,但由此形成的担保圈容易出现一损俱损的情况,应该以一定的标准建立风险担保机制。
【形势要点:中国到底需要建立什么形态的金融中心?】
国内许多大城市和区域中心城市都在努力打造“金融中心”,纷纷以各种措施吸引、争夺金融资源。而上海国际金融学院院长陆红军教授近日表示,应在中国建立一个多层次、多功能的金融中心网络,实现区域协调发展。陆红军指出,中国金融服务业的发展应遵循区域统筹协调发展的战略。中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必然带来资金与资本市场的不平衡,需要国家、地区或经济中心城市通过发展金融服务业进行融通和置配,这就为不同层次和功能互补的金融中心城市的发展创造了条件。陆红军从区域经济发展的角度提出,形成网络结构,即作为国家金融决策与管理中心的北京;国际金融中心的上海;南方地区金融中心的广州/深圳;东北地区金融中心的沈阳/大连;西北地区金融中心的西安;西南地区金融中心的重庆;中部地区金融中心的郑州;以及作为亚太地区国际金融中心的香港。安邦分析师认为,陆教授的观点值得重视。对于中国来说,有一个问题的确需要思考:我们到底是需要少数高度集中的金融中心,还是需要能提供更多金融服务的金融中心网络?二者需要有一种平衡。如果忽视后者,那么造出来的很可能不是真正的金融中心,而只是具有“虹吸效应”的资金中心。
【形势要点:市场对亚洲央行外储变化的心态已极为脆弱】
尽管美联储多次调高了短期利率,但长期利率仍然维持在低位,这已成为困扰联储主席格林斯潘的一个“谜题”。但近期日本、韩国关于本国外汇储备的一些只言片语使这个“谜题”的实质有所暴露。此前,当国会一个委员会问及政府有关8406亿美元外汇储备的政策时,日本首相小泉纯一郎说:“我认为货币多样化是必要的。”市场随即作出剧烈反应,推动10年期美国国债收益率一度触及4.57%的7个月高点。因为日本干预日元汇率而持有数量巨大的美国国债,一旦日本采取任何手段将外汇储备多样化,都可能缩小其持有美国国债的比例。投资者由此担心,此举将削弱债券价格并提升收益率。于是美国国债交易量猛增,投资者在亚洲交易时段遭受了“疯狂走势”的冲击。与此类似的是,韩国官员上月暗示,可能在考虑一个使外汇储备更多样化的新策略,外汇市场随后急速下跌,而美国国债收益率上扬。虽然日本财务省、韩国央行的官员都迅速出面否认了市场的猜测,但实际情况是亚洲各央行在考虑将它们庞大的美元资产多样化,市场对此已十分敏感。需要指出的是,这种脆弱的市场心态,实际上代表了一种市场预期正在形成:“强美元”时代可能一去不复返了。
【形势要点:海外风险资本投资中国公司有显著增长】
在2001年全球互联网泡沫破灭之后,由于市场环境转变,再加上中国缺乏退出渠道,外资风险投资对中国公司的投资进入一个“冰河期”。不过,这种情况正在改变。世界银行旗下的国际金融公司(IFC)近日发布的一份报告显示,外资正在成为中国许多小型高科技公司成长的动力。据IFC的数据,2004年海外风险资本向253家中国公司(包括许多科技和电信初创企业)注入了近13亿美元的资金,投资额较上年增长了28%,而投资交易数量则增长了43%。目前,中国还没有庞大的风险资本行业,为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信息技术公司提供融资。总部位于北京的BDA China Ltd.董事总经理泰德·迪恩(Ted Dean)表示,西方风险资本家对中国科技公司的兴趣跨越多个行业,包括那些尚未进行首次公开募股(IPO)的行业。在中国,大约有450家集成电路设计公司,还有数家迅速成长的软件外包公司。而许多热门的IPO都涉及经营门户网站、旅行预定网站以及移动数据服务等公司。在去年进行了IPO交易的中国科技公司中,有24家企业获得了风险资本的支持,它们在国际资本市场上筹措了43亿美元的资金。
C. 假外资还需要清理吗
不需要清理。该事项涉及三个问题:1、出资来源。实际控制人的出资来源是否合法,对于该事项需要履行尽职调查;2、外管局的外汇登记备案。最初在境外设立公司,是否履行了相应的备案手续,如果没有,会引致发行审核障碍,在申报材料前,需要补充登记;2、关于税收优惠追缴问题。如果已经超过了10年的税收优惠期,则不存在问题;如果没有,则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关于居民企业的认定标准,界定中外合资企业的法律地位不变,不存在税收优惠追缴的风险。 查看原帖>>
D. 冻,冻住了什么
乍看来,这两个文件与风险投资没有什么关系,寒意何来。究竟是什么使得两个文件可以对整个行业的发展产生了如此巨大的影响,究竟冻住了什么?出台文件的动机何在,原因又是什么呢?这两个文件对于风险投资或者宽泛一点的说,对于外资的进入又产生了什么样的影响?而从目前的情况来判断,对于11号和29号文件的贯彻和执行将会坚持下去,风险投资和境内相关的企业又应当以怎样的一个心态和模式来面对这种新的政策环境? 冻住了什么 风险投资非常核心的一个问题就是退出机制,这是所有风险投资公司在开始投资之前就要考虑的问题,这也成为是否进行投资和投资是否成功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标准。理论上的退出机制通常有四种:上市、并购、回购和清盘。从整个风险投资行业来看最常见的和主要的退出方式是并购,通常占到整个退出比例的50%-60%,而风险投资最渴望和回报最丰厚的一种方式则莫过于上市,上市退出的比例通常在20%左右,这种退出方式的高流动性和利润想象空间是任何一个风险投资方都无法拒绝和舍弃的诱惑,至于其他的两种退出方式则没有太大的吸引力。而两个文件的出台恰恰就把境内企业境外上市上市这种高流动性、超额回报的退出方式给冻住了。究其根本原因在于国内资本市场的不完备性,风险投资是以外资为主流,而上市退出的方式主要也体现在境外的资本市场,进口和出口两端在外。因此出于境外上市的便利和效率的考虑,风险投资设立或参与的企业往往采取设立离岸公司,然后进行境内外资产与股权或股权与股权置换的方式,而在采取这种方式的同时,作为企业创始人的个人股东及其股权通常会跟风险投资方一起实现身份和性质的转换,这一点恰恰就撞到两个文件的冰山,落在了冰原上。 到这里,我们会产生这样的疑问,这两个文件难道单单就是针对风险投资的吗?风险投资没有错,因此我们不得考虑—— 政策的动机 一个政策文件的出台,必然是结合着特定的宏观背景和市场条件,所要解决的一定是比较深层次的矛盾,所面对的更多的是一个面,而不是单单针对一类狭义的主体,因此可以肯定政策出台的动机不是针对风险投资的。这两个文件的出台,最大的一个背景就是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中国的外汇管理体制面临着一个重大的转轨期,在这个大的前提下,一方面中国要防止境外的投机性热钱大规模的涌入冲击中国的金融体系,另一方面则是境内的资本外逃的问题,大量的境内资本通过离岸公司转变自身的性质和身份,实现资产和资本的外逃,同时假外资的问题也对中国的税收造成了一定的冲击。一个很典型的表现就是,维京群岛和开曼群岛竟然成了中国第6和第8大外资投资国,而这期间三假——假外资、假并购、假红筹的“功不可没”。11号和29号文件就是在这样一个宏观背景和市场条件下出台的。 在这一动机下出台的政策,不可避免的会影响到目的迥异,但方式类似的很大一部分的风险投资,特别是外资背景的风险投资。 对外资进入的影响 我们不妨对两个文件进行详细的揣摩,可以发现,两个文件的最关键的着眼点在于第一就是境内居民,第二就是境内居民持有或控股的境外企业对境内的投资,也就是说,这两个文件的意图在于防止以境外投资形式表现的过程,但是资金或者资产进口和出口根源都在境内。因此文件的出台等于冻住了这类方式的资本和资产的出口,因此两个文件对于较多的采取这类方式的风险投资方及其关联中方股东形成了“误伤”,增加了上市退出方式的程序上相应的成本和时间周期,也“冻伤”了风险投资退出的的高流动性和收益想象空间,进而导致了风险投资的犹豫和观望,但是这种状态并非是绝对的,部分风险投资方仍然坚定看好中国的风险投资市场,并积极的作为。 对于其他类的单纯的外资的进入,或者内资企业对外资的并购影响并不是很大,而且从《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扩大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35号文件的有关条款来看,对于境内外的资本项目下的合作与交流有一个较为放宽的趋势。而这一点从近期出现频率较高的的一些境内外企业之间的大规模的并购和从产业基金的活跃程度的日益高涨也能有所佐证。 因此可以说,两个文件对于风险投资的影响更明显的体现在某一类具体的境外上市路径和方式上的一个并不绝对的冻结。诚然,这种方式是风险投资参与企业境外上市的一个很重要的或者说很主要的路径。从目前的宏观和市场背景来看,以及从有关政策部门的相关表述来看,两个文件的贯彻和执行将会持续下去,因为转轨期的完成及其伴生的现象的基本消除是一个过程,需要时间,而且是一个相对较长的时间,那么在这种背景和环境下,受到影响的风险投资应当如何面对呢 心态和模式 在面对不利的环境时,通常有两种心态或者两种选择,其一是尽可能的去改变环境,如果改变不了大环境,就改变小环境,争取对自己有利,另一种则是在现有的环境下,冷静地分析自己和环境以及相互的关系,然后通过创新改变自己,适应环境。 针对两个文件出台后风险投资所面临的不利的环境,应对的模式无非是三种: 其一、是将受到影响的项目停下来,采取观望的状态,然后等待政府的后续政策的调整; 其二、更为主动一些,一方面通过相关媒体说明情况,表明身份,形成影响,另一方面,跟政府的政策部门进行积极的沟通,说明情况,从而可以争取到特别处理的政策; 其三、将主动性更多的放在自身一边,在有关管制出现的时候,更多的通过金融创新,实现自身相应的目的和利益。 目前,根据媒体的报道和有关人士的接触,风险投资更多的是采取的第二种方式,而且部分人士提出了类似于QFII的关于风险投资的认证。而对于第二种方式的特征我们可以作如下的分析: 这种方式的着眼点在于风险投资与“三假”的区别,因此可以申请特例处理。但是我们的一个考虑在于,风险投资固然与“三假”有着本质上的区别,但是如果站在政策制定者或者监管者的角度来看,两者的相似之处在于路径和方式上,而这一点对于监管者来说恰恰是显性的,而两者的最根本的区别在于资金或者说资产的来源问题,但是这一点对于监管者来说恰恰是隐性的或者退一步说是弱显性的,这一特征决定了监管者对于两者的判断有较高的执行成本和时间成本,而这一时间成本对于被监管者是同样的,同时也会提高监管者的错误判断的概率。记得《韩非子?说林上》有一句话“狂者东走,逐者亦东走。其东走则同,其所以东走之为则异。故曰:‘同事之人,不可不审察也。”我们且不管谁是“狂者”,谁是“逐狂者”,二者的分辨的难度至少是很大的。 而对于合格的境外风险投资者的认证,我们可以回过头来参考一下2003年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学技术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这一规定对于境内外的风险投资企业的资格要求不可谓不高,不可谓不严。资格认证的方式或许是一种解决方案,但是在03年规定的基础上再次提高风险投资者的资格要求,对于风险投资行业来说难道不是另外一中“冰冻期”吗?,但是从上面的分析来看,最根本的问题并不在于此。 结合上述分析,一方面,政策部门可能会继续出台一些新的相关政策,从而提高目前境外上市模式的可操作性,降低风险投资推出的难度,但是另一方面,我们也应当将主动性的焦点放在金融创新上。 同样结合上述的分析,所谓的创新可能的方向大概有两类,第一类的着眼点是从监管者的角度出发的,姑欲取之,必先予之,就是寻找和改变风险投资与所谓的“三假”的区分特征,使得原本隐性的或者弱显性的特征变得显性,降低了监管者的执行成本和时间成本,第二类,就是通过积极的创新改变目前的境外上市方式,操作方式和盈利模式也应当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变化,进行积极的创新,毕竟一条道走不到黑。 我们有理由相信,也坚信,冰冻只是一种暂态,因为中国作为新兴市场的高回报,以及经济上升周期中对资金特别是资本的需求是风险投资发展的内在动力,这是无法阻挡的力量。春寒料峭或许是更好的一个描述。
E. 离岸公司在大陆租写字楼被工商局发现了让去办理相关手续
首先你是属于无照经营,离岸公司注册证对于国内的工商局来讲就是废纸一张,工商其实可以直接没收你所有的办公资料和章,大门贴上封条;
离岸公司可以设办事处,拿到国内办事处的执照,可以从事客户联络和售后服务的工作,不可以直接经营,不用交税;
找工商外资处去注册的作用也不大,因为你是大陆人,大陆属于外汇资本管制国家,估计你无法拿到外汇管理局出具的投资香港公司的外汇投资证明,哪怕就是一港币,你是如何取得外汇,是谁同意你去香港投资的证明,在外管局看来,你就是标准的假外资。
最有效的办法就是赶快去注册一家进出口有限公司,尤其是先拿到执照,否则工商随时可能处罚,而且是万元起步。
F. 钻进中遇到坍塌对经济安全有什么影响
一、我国资本外逃的现实考察1.我国资本外逃的现状资本外逃(CapitalFlight)又称为资本逃避,资本非法转移等,是资金跨国界的一种异常流动。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出现了较为严重的资本外逃现象。有分析显示,我国曾经成为继委内瑞拉、墨西哥、阿根廷之后的世界第4大资本外逃国,资本外逃额占GDP的比重仅小于俄罗斯。据英国《金融时报》报道,我国已成为全球资本输出大国,在输出资本的结构当中,只有一小部分属于政府批准的对外直接投资和证券投资,其余均属各种形式的资本外逃。由于资本外逃具有违规性与隐蔽性的特点,因此其规模很难被准确衡量。最近的研究成果显示,我国资本外逃额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围绕着100亿美元总体呈上升趋势,分别在1992年、1994-1995年、1997-1998年形成三个峰顶,于1998年达到最大值,当年超过了400亿美元;15年间,我国资本外逃累计达到1531亿美元,年均102亿美元。(1)通过经常项目的资本外逃经常项目包括货物和服务、收益和经常性转移。货物项是资本外逃的重要渠道。当事人一方面低报贸易外汇收入,违反国家规定将外汇擅自自存境外,或者干脆隐瞒贸易活动中的外汇收入;另一方面,高报贸易外汇支出,向国家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汇往国外。类似子这样的“进出口谎报”(mis-invoicing)还有其它形式。值得注意的是,“进出口谎报”中的某些内容如伪造单据所造成的虚假进口货值会反映在“错误与遗漏”项目中,但假报货值包括进口高报、出口低报所导致的资本外逃并未在国际收支平衡表中得到反映。服务类项目包括运输、旅游、通讯、建筑、保险、金融服务、计算机与信息服务专有权使用费和特许费、各种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娱乐服务以及政府服务。单位和个人都可通过服务项目外逃资本,如单位以各种对外支付的名义向银行购汇或从其外汇账户中支出以实现资本外逃,个人也可因私出境购汇。对频繁出入境的人员来说,多次合法携带或违规超额携带现钞累计起来也是较大的数目。收益项目包括职工报酬和投资收益两部分,其中投资收益存在较大的资本外逃空间,当事人一般通过低报对外投资收益、高报对外商投资支付的投资收益实现外逃资金的目的。经常性转移也是个人外逃资金的通道。由于我国有关政策的松动,个人向国外汇款的限额已由2000美元扩大到20000美元,因此通过这一途径外逃的资本将会迅速增加。(2)通过资本与金融项目的资本外逃资本与金融项目包括资本项目和金融项目,其中金融项目是资本外逃的重要通道。金融项目包括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和其它投资。直接投资的两个小项目“外国在华直接投资”和“我国在外直接投资”经常被资本外逃操纵者利用。证券投资项目的资产类值得关注,资产类的借贷方分别反映我国持有的非居民证券资产的增加和减少。这一项目自1997年后迅速增加,逆差逐年扩大,表明国内资本通过证券投资流出迅速上升(见表2)。其它投资项目记录了除直接投资和证券投资以外的所有金融交易,是近期资本与金融账户变化最大的项目,已成为我国资本外逃的重要通道之一。(3)通过地下银行系统的资本外逃地下银行作为一个转移资金的非正式途径,正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使用,特别是被用于一些国际性的违法犯罪活动。我国江浙地区,有不少地下钱庄,它们有固定的地点、固定的客户和稳定的资金来源,近年来,我国通过地下钱庄这一渠道流出的资金数目惊人。据报道,我国每年通过地下银行转移出去的资金高达2000亿人民币(约合244亿美元),是2001年国内生产总值的2%,相当于255亿美元的全年对外贸易顺差。地下银行由于其高保密、无记录及匿名性的特点,常被走私、腐败、毒品犯罪分子作为洗钱的最重要途径。2.我国资本外逃的特点(1)资本外逃具有“过渡性”资本外逃根据性质不同可分为真实性资本外逃与过渡性资本外逃。真实性资本外逃是因恐惧、怀疑或是为了逃避某国的异常风险或管制而导致资本从一国单向转移到另一国的资本外逃;过渡性资本外逃则是为了逃避各种管制,获取较高的相对收益所引起的资本从一国转移到另一国,而后者再以投资身份返回资本流出国的资本外逃。王国林、杨海珍(2001)等人证实了我国资本外逃与外国直接投资之间的正相关关系,说明我国的资本外逃主要是由于对内资和外资之间差别的政策待遇引起的,并非是由于投资环境恶化所致(注:王国林、杨海珍:《中国资本外逃与外国直接投资关系的实证分析:1984~1997》,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4.)。李晓峰(2000)指出,“不对称风险”因素即国内外投资者所获得的信息不对称,或所面临的经济政治风险不对称,会导致大量的外资流入与不断增加的资本外逃并存(注:李晓峰:《中国资本外逃的理论与现实》,《管理世界》,2000.4.)。这一点,可以从我国外商投资的来源结构中得到证实。田晓霞(2000)认为,在刺激中国资本外逃发生的国内风险因素当中,我国政府对内外资实行的差别待遇政策所形成的“可套利空间”是重要因素之一。(2)跨国洗钱是资金外逃的重要内容随着我国经济的增长,贪污腐败分子及毒品犯罪、走私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使“黑钱”数目迅速上升。为逃避打击,近年来国内大量“黑钱”流出境外呈愈演愈烈之势。一批贪污腐败公职人员、走私犯罪人员通过各种途径给非法黑钱披上合法外衣后,不仅可以公开挥霍这些非法所得,还可用来投资和进行再增值。我国的洗钱多通过地下钱庄跨国境进行。据估算,在我国内地每年通过地下钱庄洗出境的2000亿元黑钱中,走私收入洗钱约为700亿元人民币,官员腐败收入洗钱超过300亿元人民币。二、我国资本外逃的影响1.资本外逃对我国国内经济的影响(1)影响资本形成经济学家罗斯托在其著名的“经济成长阶段论”中断言,经济起飞的必要条件是净投资在国民收入中的比例递增到10%以上,而净投资的增长必须以社会资本的积累为条件。在著名的“哈罗德—多马模型”G=S/K的公式中,当产出率一定时,资本积累率S就成为决定一国经济增长率G的唯一因素。因此,资本外逃会削弱一国经济发展的后劲。当前我国经济发展从总体上看尚处于投资推动阶段,大量资本外逃无疑将减缓经济发展速度。(2)削弱政府税基规模较大的资本外逃必然侵蚀一国税收的基础。我国近年来发生的巨额资金外逃,尤其是“过渡性”资本外逃,逃出去的资本以“外资”身份返回享受税收优惠,一方面使国家应征收的税收流失,减少了财政收入;另一方面又制造了一批假外资企业,形成了不公平的竞争环境。(3)导致财富流失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的资本外逃有相当一部分是单向流向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2001年1月新华社的一则报道指出:“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有4000多名贪污贿赂嫌疑人携公款在逃。其中,有的已潜逃出境……”。外逃的贪官大多将非法所得的巨款在境外大肆挥霍,造成国内财富的大量流失。2.资本外逃对我国开放经济的影响(1)影响国际信用等级资本外逃会加剧我国对外资的依赖,而外资、外债的大量增加无疑对我国的国际清偿力提出了挑战。尽管我国拥有较多的外汇储备,但资本外逃若持续地、大规模地发生,必然影响到债务清偿率,导致国际社会对我国信用评价降低。同时,资本外逃也从侧面反映了国内外投资者对我国经济和社会前景信心不足,阻碍了我国政府申请追加国外贷款,影响在国际上等资。在资本外逃严重的时期,两大国际风险评估机构穆迪投资人服务公司和标准普尔公司,对我国的信用评级分别是BBB[+]和BBB.因此,规模庞大的资本外逃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不可小视。(2)影响国际收支平衡一国的国际收支平衡主要依靠资本项目和经常项目的平衡来实现。随着国际资本流动规模的扩大,资本项目比重会不断上升,而经常项目比重会下降。从短期看,大规模的特别是突发性的资本外逃将使我国资本项目恶化,外汇储备下降,这将进一步加剧国际收支失衡并引发更大规模的资本外逃。资本外逃也将对我国的经常项目产生不利影响。从贸易收支看,资本外逃使本币汇率贬值,根据“J曲线”效应,我国贸易收支先有逆差,后有顺差;从非贸易收支来看,可能出现持续逆差。长期的持续大量的资金外逃最终将破坏我国的国际收支平衡,恶化我国的对外经济环境。(3)影响人民币汇率稳定就外汇市场而言,资本外逃一方面减少了外汇供给,另一方面又增加了对外汇的需求。在浮动汇率制下,本币汇率会迅速下跌。而实行固定汇率或管理浮动汇率的国家,央行将动用外汇储备维持一定的汇率水平,故会迅速减少国家外汇储备。因此,资本外逃是冲击我国外汇市场、加剧人民币贬值压力的重要因素。[page_break]3.资本外逃对我国社会稳定与国家安全的影响(1)加剧国有资产流失我国国有企业存在的“所有者缺位”现象,使国有企业经营者获得相当大的支配国有资产的权利。在缺少有效监督的情况下,很容易发生行政权力经济化。国有企业的资本外逃,是国有资产在缺乏有效监管下不断流失的一种重要形式。(2)助长各类洗钱犯罪资本外逃特别是跨国洗钱如果能够得逞,各类违法犯罪分子的经济实力得以增加,其进一步犯罪的欲望将受到刺激,其进一步犯罪的可能性将大大增加,这样将形成一个恶性循环的怪圈。在此背景下,走私、毒品交易、黑社会等各类犯罪分子的气焰将更为嚣张,洗钱犯罪进一步扩大,这将严重败坏社会风气,影响社会稳定。(3)损害执政基础由于我国外逃的资金有不少是某些权力阶层及与其有千丝万缕联系的人的非法所得,而外逃正是为了逃避打击。因此,一旦资本外逃行为得逞,其腐败行为将难以查证,使之逃脱处罚,这将在社会上造成恶劣的影响,使党和政府的威信受到损害,长此下去必将从根本上损害执政党的执政基础。三、标本兼治,有效遏制我国的资本外逃1.从源头上遏制资本外逃(1)保持稳定的政治经济形势,以有利的投资环境留住国内外资本稳定的政治经济环境既是我国经济稳步发展的前提,也是我国吸引外资的首要条件,同时还是我国从源头上防止资金外逃的第一要务。国家相关部门要实施稳健的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保持货币流通与币值的稳定,要为国内外资本创造安全可靠的投资环境。国家既要加大对能源、交通、通讯、市政公用设施的投资力度,同时各级政府也要积极完善非物质形态领域的条件,如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健全法制,简化手段,减少干预等。(2)统一内外资的不同待遇,消除内外资之间的“级差地租”与“政策落差”我国外逃资本中有很大一部分属“过渡性”资本外逃,其主要目的是通过资本外逃实现资本身份的转换,即由内资变成为外资,从而可以享受我国政府提供的税收等多方面的政策优势。这种“政策落差”及“级差地租”的存在,无疑助长了我国的资本外逃。国际经验表明,税收优惠对注重全球利益和执行长期投资战略的跨国公司来说并没有特殊的吸引力。如美国对外资并没有税收优惠等“超国民待遇”,但其一直是世界上吸引外资最多的国家。因此,我国应取消外资在企业所得税、关税、工商税、外汇管理、产业政策乃至市场准入方面享有的“超国民待遇”,代之以有吸引力的市场、高效健全的管理机制以及优越的投资环境,使内外资在平等的待遇下公平竞争。这样基本上可消除“迂回投资”现象。(3)保护私人产权,实现不同所有制经济形式之间的平等待遇首先,要大力宣传《宪法》对私人财产保护的有关规定,使私人合法财产与公有财产一样受到法律保护。其次,在实践中要提高对私人产权的保障力度,强调保护私有财产的连续性与一贯性,打消少数富人“怕露富”、到国外寻求“避风港”的疑虑心理。第三,对不同所有制企业实现平等待遇,保障私营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平等竞争,在市场机制的引导下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4)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从机制上解决化公为私的国有资产转移问题国资委的成立,为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及国有资产管理奠定了坚实基础。国资委应从以下方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企业治理结构,消除国有企业的资本外逃。其一,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当好国有企业的“东家”,彻底消除“所有者缺位”现象;其二,设立独立董事,充实董事会,加强董事会对总经理的内部约束;其三,通过严格的法律法规和公正的审计、会计等社会中介机构,提高国有企业经营的合法性与透明度,加强对国有企业经营者的外部约束;其四,推进国有企业产权改革,实现产权形式多样化,引进社会个人股东,调动不同所有者对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监督的积极性;其五,培养国有企业经理市场,便于国有企业经理层的优胜劣汰。2.从路径上堵塞资本外逃(1)建立反洗钱联合金融监管网络,堵塞跨国洗钱通道反洗钱的监管组织网络,应涵盖金融、司法、海关等多个部门。在我国目前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下,为了提高反洗钱工作的效率,建议建立一个混业模式下的反洗钱金融监管机构,即由银监会、保监会和证券会共同组成“反洗钱金融监管小组”。同时,打击洗钱犯罪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界的协调与配合,因此,我国应该完善包括金融系统、司法机构、税务部门、海关、财政部在内的联合金融监管网。也就是说,在反洗钱金融监管小组的基础上,为了加强与国内相关机构的合作,建议在联席会议制下建立常设机构-联席会议小组;针对洗钱活动的国际化特点,建立“反洗钱外联组”,加强与国际反洗钱组织的合作。依据国际经验,我国还应建立反洗钱的金融情报小组,其触角应遍及我国商业银行等主要金融机构,其主要任务是负责搜集资料和信息,向反洗钱金融监管小组报告大额现金交易和可疑金融交易,对有犯罪嫌疑的,应及时向公检法等机关报告。(2)国家外汇管理部门肩负起治理资金外逃的重担当前,我国应尽快采取措施消除多头管理的现状,明确国家外汇管理局作为全国管理外汇资金的责任部门。作为一种经常项目下可自由兑换的货币,人民币在发生国际间交易行为,且必须是属于经常项目下真实的交易行为时,才能由当事人持真实的交易凭证购汇支付。大量的资金外逃,恰恰是利用假进口的形式进行的。外汇管理部门应对进口付汇的报关单位严格查验其真实性,对金额超过一定限额(如20万美元或10万美元)的报关单位作第二次甚至第三次核验,对弄虚作假的单位及通过单位外逃资金的腐败分子通知相关部门严肃查处。外汇管理部门对以个人名义对外支付教育费、差旅费等非贸易项目下的资金外逃,应通过严格控制人民币经常项目下的转移收支加以制止。特别要注意监管具有一定行政级别(如正处级)的领导干部以及大中型国有企业负责人的对外支付行为,审查其转移收支的合法性、合理性,并建立完善的对外支付记录。如果当事人不能证明其资金来源正当、合法,则暂缓,从而为有关部门查清事实提供条件。要严格执行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对境内居民从现钞账户中一次性提取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外币现钞,银行须审核其真实的身份证明,并按笔数和金额逐笔登记,定期向外汇局备案;从现汇账户中一次性提取等值1万美元以上、5万美元以下的外币现钞,银行必须审核有关证明材料,进行登记备案;一次性提取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外币现钞,要由外汇管理局审核其真实性。如果从境外汇入的外汇收入不进入个人账户而直接提取外币现钞,也要按照相应的外汇管理规定予以监督。商业银行发现居民个人提钞中的异常情况要及时向外汇局报告。相对来说,外汇管理部门对以外商投资的红利分配名义流出的资金,虽然难以有效控制,但进行动态的跟踪还是能够做到的。国家已经制定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法》。如果该法能够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得到贯彻实施,则相当一部分外逃资金将暴露于“阳光”之下,外逃的企图难以得逞。(3)公、检、法、海关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堵塞漏洞作为执法部门,公、检、法应提高对资金外逃严重危害的认识以及敏锐度,提高反洗钱、反资金外逃能力和业务素质。应从频繁的国际资金流动中发现蛛丝马迹,特别要注重少数子女或其它直系亲属在境外就读、就业或公司的领导干部,要严格审查其汇出境外的资金来源并采取有力措施,加大打击非法资金外逃的力度,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坚持将非法资金堵在境内,将损失减到最低限度。同时,对我国东南沿海等地大量的地下钱庄,公、检、法部门要加大打击力度,对首要分子应从快从严惩处,从而切断我国资金外逃的黑色通道。海关应担负起制止少数腐败分子携带非法收入出境的重要职责。据了解,我国不少地方的海关对旅客携带资金出境的查验并不严格,少数腐败分子通过银行汇票带出巨额非法收入事件时有发生。为此,海关应将减少资金外逃列入其工作重点,要添置必要设备,调整人员配备,增强一线的查检力量,既抓好单据查验,又做好出境旅客行李检查;要严格执行现行规定,境内居民个人携带等值2000美元以上出境的,需要向银行申领外汇携带证,海关凭携带证查验放行;一般不允许携带10000美元以上的外币现钞出境,如确需,须经外汇局审核,海关凭携带证查验放行。(4)积极开展反跨国洗钱、反资金外逃的国际合作全球性的规模浩大且越来越深入的反“洗钱”行动,无疑为我国反跨国洗钱、反资金外逃工作创造了良好的国际环境。加强在该领域的国际合作,其一是在政府层面,我国政府要拿出勇气与决心,制定相关政策,重拳出击;其二是在立法与司法层面,按国际公约修改国内有关法律、法规,并严格执法;其三是在金融特别是在银行层面,由于犯罪分子与犯罪集团大多通过银行来洗钱及外逃资金,所以银行界的任务较为艰巨。2000年底,世界上11家知名的大银行,在瑞士苏黎世向世人宣布了酝酿已久的《沃尔斯堡准则》,以“建立对赃钱存入银行实行严打的一项全球标准”(注:蓝君:《洗钱毒瘤触目惊心》,《中国经营报》,2001.6.12.)。这是全球银行业反洗钱的第一个行业准则。我国银行业尚未加入这样的国际公约。至今。我国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已是“欧亚会议反洗钱项目指导小组”成员,但我国尚未加入全球性反洗钱组织-“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鉴于反跨国洗钱、反资金外逃任务的复杂性与艰巨性,早日参加国际协作,对我国银行业的声誉及长远利益是十分有利的。当然,光有约定还不够,关键是各家银行“管好自己的孩子(分支机构)”,不贪一时之利,主动抵抗暴利诱惑是最重要的。只有做到这一点,银行才不会成为助长跨国洗钱及资金外逃的“帮凶”,从而遏制资金外逃犯罪活动的升温之势。
G. 我公司在境外设立公司后,再以境外公司名义向我国国内投资,是否允许
投资到境外的境内企业需要在商务部门(具体以投资额为限,商务部或省级商务厅)办理《投资证书》。再去当地外汇管理机构办理外汇手续。在境外的分支机构按属地管理原则,不需要在国内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境内机构通过这些境外企业或机构对境外进行投资。这些境外企业或机构不属于中国内地的法人机构,不受内地相关法律的制约,但境内机构通过这些境外机构向境外进行投资时,仍然需要按照国内有关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的政策规定,履行相应的核准手续。与国际惯例相同,在国内具有投资资格的自然人也可在境外投资。
境外投资所投入资产的形式十分广泛,包括货币资金的投入,股票、债券、信托凭证等金融资产的投入,各类实物资产的投入,知识产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投入。由此可见,只要是向境外的资产输出行为,无论是以什么方式出现,都应按照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行政许可手续。
包括各类新建项目及改扩建项目的初始投资、再投资,也包括收购、合并、参股、增资扩股等权益投资活动,同时也包括对境外投资提供担保的行为。
H. 返程投资还需要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吗
返程投资外汇登记的注意事项:
外资企业在设立或外方投资者变更后办理外汇登记时,外汇管理局往往需要审查企业外方投资者或其实际控制人是否属于境内居民,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若涉及到境内居民返程投资,外资企业在外汇登记时将不能直接登记。
企业登记实务中,外方投资者如系法人的,而该法人的实际控制人属于中国居民,外汇管理局认定为境内居民法人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实务中,碰到以上这种的情况的企业大多是“假外资”,在公司设立或外方投资者变更时往往忽略日后外汇登记的情况,等到外汇登记时发现上述问题,公司将处于很被动的状态。
针对上述问题,有以下几种解决办法:
1、事先办理外汇登记,即境内居民设立或控制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之前,向所在地外汇管理局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2、补办外汇登记,即境内居民已在境外设立或控制特殊目的公司并已完成返程投资,但未按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应当到所在地外汇局补办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境内居民补办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后,外汇局可为相关境内企业办理外资、外债外汇登记手续。
3、曲折登记,即先有通过境外居民或者在境外有居留权的居民持股,日后再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因此种股权登记方式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故风险太大。
在准备设立外资企业或者既存外资企业外方投资者股权变更时,需要充分了解相关外汇政策,这样在办理外汇登记时企业不至于处于被动地位,从而发生不必要的损失。温州金点顾问有限公司对于外资企业事务有着丰富的经验,可以为有需要的客户提供专业咨询意见及解决方案。
I. 资本外逃对中国经济安全的影响
一、我国资本外逃的现实考察
1.我国资本外逃的现状
资本外逃(Capital Flight)又称为资本逃避,资本非法转移等,是资金跨国界的一种异常流动。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出现了较为严重的资本外逃现象。有分析显示,我国曾经成为继委内瑞拉、墨西哥、阿根廷之后的世界第4大资本外逃国,资本外逃额占GDP的比重仅小于俄罗斯。据英国《金融时报》报道,我国已成为全球资本输出大国,在输出资本的结构当中,只有一小部分属于政府批准的对外直接投资和证券投资,其余均属各种形式的资本外逃。由于资本外逃具有违规性与隐蔽性的特点,因此其规模很难被准确衡量。最近的 研究成果显示,我国资本外逃额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围绕着100亿美元总体呈上升趋势,分别在1992年、1994-1995年、1997-1998年形成三个峰顶,于1998年达到最大值,当年超过了400亿美元;15年间,我国资本外逃累计达到1531亿美元,年均102亿美元。
(1)通过经常项目的资本外逃
经常项目包括货物和服务、收益和经常性转移。货物项是资本外逃的重要渠道。当事人一方面低报贸易外汇收入,违反国家规定将外汇擅自自存境外,或者干脆隐瞒贸易活动中的外汇收入;另一方面,高报贸易外汇支出,向国家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汇往国外。类似子这样的“进出口谎报”(mis-invoicing)还有其它形式。值得注意的是,“进出口谎报”中的某些内容如伪造单据所造成的虚假进口货值会反映在“错误与遗漏”项目中,但假报货值包括进口高报、出口低报所导致的资本外逃并未在国际收支平衡表中得到反映。
服务类项目包括运输、旅游、通讯、建筑、保险、金融服务、计算机与信息服务专有权使用费和特许费、各种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娱乐服务以及政府服务。单位和个人都可通过服务项目外逃资本,如单位以各种对外支付的名义向银行购汇或从其外汇账户中支出以实现资本外逃,个人也可因私出境购汇。对频繁出入境的人员来说,多次合法携带或违规超额携带现钞累计起来也是较大的数目。
收益项目包括职工报酬和投资收益两部分,其中投资收益存在较大的资本外逃空间,当事人一般通过低报对外投资收益、高报对外商投资支付的投资收益实现外逃资金的目的。经常性转移也是个人外逃资金的通道。由于我国有关政策的松动,个人向国外汇款的限额已由2000美元扩大到20000美元,因此通过这一途径外逃的资本将会迅速增加。
(2)通过资本与金融项目的资本外逃
资本与金融项目包括资本项目和金融项目,其中金融项目是资本外逃的重要通道。金融项目包括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和其它投资。直接投资的两个小项目“外国在华直接投资”和“我国在外直接投资”经常被资本外逃操纵者利用。证券投资项目的资产类值得关注,资产类的借贷方分别反映我国持有的非居民证券资产的增加和减少。这一项目自1997年后迅速增加,逆差逐年扩大,表明国内资本通过证券投资流出迅速上升(见表2)。其它投资项目记录了除直接投资和证券投资以外的所有金融交易,是近期资本与金融账户变化最大的项目,已成为我国资本外逃的重要通道之一。
(3)通过地下银行系统的资本外逃
地下银行作为一个转移资金的非正式途径,正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使用,特别是被用于一些国际性的违法犯罪活动。我国江浙地区,有不少地下钱庄,它们有固定的地点、固定的客户和稳定的资金来源,近年来,我国通过地下钱庄这一渠道流出的资金数目惊人。据报道,我国每年通过地下银行转移出去的资金高达2000亿人民币(约合244亿美元),是2001年国内生产总值的2%,相当于255亿美元的全年对外贸易顺差。地下银行由于其高保密、无记录及匿名性的特点,常被走私、腐败、毒品犯罪分子作为洗钱的最重要途径。
2.我国资本外逃的特点
(1)资本外逃具有“过渡性”
资本外逃根据性质不同可分为真实性资本外逃与过渡性资本外逃。真实性资本外逃是因恐惧、怀疑或是为了逃避某国的异常风险或管制而导致资本从一国单向转移到另一国的资本外逃;过渡性资本外逃则是为了逃避各种管制,获取较高的相对收益所引起的资本从一国转移到另一国,而后者再以投资身份返回资本流出国的资本外逃。
王国林、杨海珍(2001)等人证实了我国资本外逃与外国直接投资之间的正相关关系,说明我国的资本外逃主要是由于对内资和外资之间差别的政策待遇引起的,并非是由于投资环境恶化所致(注:王国林、杨海珍:《中国资本外逃与外国直接投资关系的实证分析:1984~1997》,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4.)。李晓峰(2000)指出,“不对称风险”因素即国内外投资者所获得的信息不对称,或所面临的经济政治风险不对称,会导致大量的外资流入与不断增加的资本外逃并存(注:李晓峰:《中国资本外逃的理论与现实》,《管理世界》,2000.4.)。这一点,可以从我国外商投资的来源结构中得到证实。田晓霞(2000)认为,在刺激中国资本外逃发生的国内风险因素当中,我国政府对内外资实行的差别待遇政策所形成的“可套利空间”是重要因素之一。
(2)跨国洗钱是资金外逃的重要内容
随着我国经济的增长,贪污腐败分子及毒品犯罪、走私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使“黑钱”数目迅速上升。为逃避打击,近年来国内大量“黑钱”流出境外呈愈演愈烈之势。一批贪污腐败公职人员、走私犯罪人员通过各种途径给非法黑钱披上合法外衣后,不仅可以公开挥霍这些非法所得,还可用来投资和进行再增值。我国的洗钱多通过地下钱庄跨国境进行。据估算,在我国内地每年通过地下钱庄洗出境的2000亿元黑钱中,走私收入洗钱约为700亿元人民币,官员腐败收入洗钱超过300亿元人民币。
二、我国资本外逃的影响
1.资本外逃对我国国内经济的影响
(1)影响资本形成
经济学家罗斯托在其著名的“经济成长阶段论”中断言,经济起飞的必要条件是净投资在国民收入中的比例递增到10%以上,而净投资的增长必须以社会资本的积累为条件。在著名的“哈罗德—多马模型”G=S/K的公式中,当产出率一定时,资本积累率S就成为决定一国经济增长率G的唯一因素。因此,资本外逃会削弱一国经济发展的后劲。当前我国经济发展从总体上看尚处于投资推动阶段,大量资本外逃无疑将减缓经济发展速度。
(2)削弱政府税基
规模较大的资本外逃必然侵蚀一国税收的基础。我国近年来发生的巨额资金外逃,尤其是“过渡性”资本外逃,逃出去的资本以“外资”身份返回享受税收优惠,一方面使国家应征收的税收流失,减少了财政收入;另一方面又制造了一批假外资企业,形成了不公平的竞争环境。
(3)导致财富流失
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的资本外逃有相当一部分是单向流向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2001年1月新华社的一则报道指出:“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有4000多名贪污贿赂嫌疑人携公款在逃。其中,有的已潜逃出境……”。外逃的贪官大多将非法所得的巨款在境外大肆挥霍,造成国内财富的大量流失。
2.资本外逃对我国开放经济的影响
(1)影响国际信用等级
资本外逃会加剧我国对外资的依赖,而外资、外债的大量增加无疑对我国的国际清偿力提出了挑战。尽管我国拥有较多的外汇储备,但资本外逃若持续地、大规模地发生,必然影响到债务清偿率,导致国际社会对我国信用评价降低。同时,资本外逃也从侧面反映了国内外投资者对我国经济和社会前景信心不足,阻碍了我国政府申请追加国外贷款,影响在国际上等资。在资本外逃严重的时期,两大国际风险评估机构穆迪投资人服务公司和标准普尔公司,对我国的信用评级分别是BBB[+]和BBB.因此,规模庞大的资本外逃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不可小视。
(2)影响国际收支平衡
一国的国际收支平衡主要依靠资本项目和经常项目的平衡来实现。随着国际资本流动规模的扩大,资本项目比重会不断上升,而经常项目比重会下降。从短期看,大规模的特别是突发性的资本外逃将使我国资本项目恶化,外汇储备下降,这将进一步加剧国际收支失衡并引发更大规模的资本外逃。资本外逃也将对我国的经常项目产生不利影响。从贸易收支看,资本外逃使本币汇率贬值,根据“J曲线”效应,我国贸易收支先有逆差,后有顺差;从非贸易收支来看,可能出现持续逆差。长期的持续大量的资金外逃最终将破坏我国的国际收支平衡,恶化我国的对外经济环境。
(3)影响人民币汇率稳定
就外汇市场而言,资本外逃一方面减少了外汇供给,另一方面又增加了对外汇的需求。在浮动汇率制下,本币汇率会迅速下跌。而实行固定汇率或管理浮动汇率的国家,央行将动用外汇储备维持一定的汇率水平,故会迅速减少国家外汇储备。因此,资本外逃是冲击我国外汇市场、加剧人民币贬值压力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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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资本外逃对我国社会稳定与国家安全的影响
(1)加剧国有资产流失
我国国有企业存在的“所有者缺位”现象,使国有企业经营者获得相当大的支配国有资产的权利。在缺少有效监督的情况下,很容易发生行政权力经济化。国有企业的资本外逃,是国有资产在缺乏有效监管下不断流失的一种重要形式。
(2)助长各类洗钱犯罪
资本外逃特别是跨国洗钱如果能够得逞,各类违法犯罪分子的经济实力得以增加,其进一步犯罪的欲望将受到刺激,其进一步犯罪的可能性将大大增加,这样将形成一个恶性循环的怪圈。在此背景下,走私、毒品交易、黑社会等各类犯罪分子的气焰将更为嚣张,洗钱犯罪进一步扩大,这将严重败坏社会风气,影响社会稳定。
(3)损害执政基础
由于我国外逃的资金有不少是某些权力阶层及与其有千丝万缕联系的人的非法所得,而外逃正是为了逃避打击。因此,一旦资本外逃行为得逞,其腐败行为将难以查证,使之逃脱处罚,这将在社会上造成恶劣的影响,使党和政府的威信受到损害,长此下去必将从根本上损害执政党的执政基础。
三、标本兼治,有效遏制我国的资本外逃
1.从源头上遏制资本外逃
(1)保持稳定的政治经济形势,以有利的投资环境留住国内外资本
稳定的政治经济环境既是我国经济稳步发展的前提,也是我国吸引外资的首要条件,同时还是我国从源头上防止资金外逃的第一要务。国家相关部门要实施稳健的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保持货币流通与币值的稳定,要为国内外资本创造安全可靠的投资环境。国家既要加大对能源、交通、通讯、市政公用设施的投资力度,同时各级政府也要积极完善非物质形态领域的条件,如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健全法制,简化手段,减少干预等。
(2)统一内外资的不同待遇,消除内外资之间的“级差地租”与“政策落差”
我国外逃资本中有很大一部分属“过渡性”资本外逃,其主要目的是通过资本外逃实现资本身份的转换,即由内资变成为外资,从而可以享受我国政府提供的税收等多方面的政策优势。这种“政策落差”及“级差地租”的存在,无疑助长了我国的资本外逃。国际经验表明,税收优惠对注重全球利益和执行长期投资战略的跨国公司来说并没有特殊的吸引力。如美国对外资并没有税收优惠等“超国民待遇”,但其一直是世界上吸引外资最多的国家。因此,我国应取消外资在企业所得税、关税、工商税、外汇管理、产业政策乃至市场准入方面享有的“超国民待遇”,代之以有吸引力的市场、高效健全的管理机制以及优越的投资环境,使内外资在平等的待遇下公平竞争。这样基本上可消除“迂回投资”现象。
(3)保护私人产权,实现不同所有制经济形式之间的平等待遇
首先,要大力宣传《宪法》对私人财产保护的有关规定,使私人合法财产与公有财产一样受到法律保护。其次,在实践中要提高对私人产权的保障力度,强调保护私有财产的连续性与一贯性,打消少数富人“怕露富”、到国外寻求“避风港”的疑虑心理。第三,对不同所有制企业实现平等待遇,保障私营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平等竞争,在市场机制的引导下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
(4)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从机制上解决化公为私的国有资产转移问题
国资委的成立,为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及国有资产管理奠定了坚实基础。国资委应从以下方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企业治理结构,消除国有企业的资本外逃。其一,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当好国有企业的“东家”,彻底消除“所有者缺位”现象;其二,设立独立董事,充实董事会,加强董事会对总经理的内部约束;其三,通过严格的法律法规和公正的审计、会计等社会中介机构,提高国有企业经营的合法性与透明度,加强对国有企业经营者的外部约束;其四,推进国有企业产权改革,实现产权形式多样化,引进社会个人股东,调动不同所有者对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监督的积极性;其五,培养国有企业经理市场,便于国有企业经理层的优胜劣汰。
2.从路径上堵塞资本外逃
(1)建立反洗钱联合金融监管网络,堵塞跨国洗钱通道
反洗钱的监管组织网络,应涵盖金融、司法、海关等多个部门。在我国目前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下,为了提高反洗钱工作的效率,建议建立一个混业模式下的反洗钱金融监管机构,即由银监会、保监会和证券会共同组成“反洗钱金融监管小组”。同时,打击洗钱犯罪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界的协调与配合,因此,我国应该完善包括金融系统、司法机构、税务部门、海关、财政部在内的联合金融监管网。也就是说,在反洗钱金融监管小组的基础上,为了加强与国内相关机构的合作,建议在联席会议制下建立常设机构-联席会议小组;针对洗钱活动的国际化特点,建立“反洗钱外联组”,加强与国际反洗钱组织的合作。
依据国际经验,我国还应建立反洗钱的金融情报小组,其触角应遍及我国商业银行等主要金融机构,其主要任务是负责搜集资料和信息,向反洗钱金融监管小组报告大额现金交易和可疑金融交易,对有犯罪嫌疑的,应及时向公检法等机关报告。
(2)国家外汇管理部门肩负起治理资金外逃的重担
当前,我国应尽快采取措施消除多头管理的现状,明确国家外汇管理局作为全国管理外汇资金的责任部门。作为一种经常项目下可自由兑换的货币,人民币在发生国际间交易行为,且必须是属于经常项目下真实的交易行为时,才能由当事人持真实的交易凭证购汇支付。大量的资金外逃,恰恰是利用假进口的形式进行的。外汇管理部门应对进口付汇的报关单位严格查验其真实性,对金额超过一定限额(如20万美元或10万美元)的报关单位作第二次甚至第三次核验,对弄虚作假的单位及通过单位外逃资金的腐败分子通知相关部门严肃查处。
外汇管理部门对以个人名义对外支付教育费、差旅费等非贸易项目下的资金外逃,应通过严格控制人民币经常项目下的转移收支加以制止。特别要注意监管具有一定行政级别(如正处级)的领导干部以及大中型国有企业负责人的对外支付行为,审查其转移收支的合法性、合理性,并建立完善的对外支付记录。如果当事人不能证明其资金来源正当、合法,则暂缓办理,从而为有关部门查清事实提供条件。要严格执行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对境内居民从现钞账户中一次性提取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外币现钞,银行须审核其真实的身份证明,并按笔数和金额逐笔登记,定期向外汇局备案;从现汇账户中一次性提取等值1万美元以上、5万美元以下的外币现钞,银行必须审核有关证明材料,进行登记备案;一次性提取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外币现钞,要由外汇管理局审核其真实性。如果从境外汇入的外汇收入不进入个人账户而直接提取外币现钞,也要按照相应的外汇管理规定予以监督。商业银行发现居民个人提钞中的异常情况要及时向外汇局报告。相对来说,外汇管理部门对以外商投资的红利分配名义流出的资金,虽然难以有效控制,但进行动态的跟踪还是能够做到的。国家已经制定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如果该办法能够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得到贯彻实施,则相当一部分外逃资金将暴露于“阳光”之下,外逃的企图难以得逞。
(3)公、检、法、海关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堵塞漏洞
作为执法部门,公、检、法应提高对资金外逃严重危害的认识以及敏锐度,提高反洗钱、反资金外逃能力和业务素质。应从频繁的国际资金流动中发现蛛丝马迹,特别要注重少数子女或其它直系亲属在境外就读、就业或办公司的领导干部,要严格审查其汇出境外的资金来源并采取有力措施,加大打击非法资金外逃的力度,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坚持将非法资金堵在境内,将损失减到最低限度。同时,对我国东南沿海等地大量的地下钱庄,公、检、法部门要加大打击力度,对首要分子应从快从严惩处,从而切断我国资金外逃的黑色通道。
海关应担负起制止少数腐败分子携带非法收入出境的重要职责。据了解,我国不少地方的海关对旅客携带资金出境的查验并不严格,少数腐败分子通过银行汇票带出巨额非法收入事件时有发生。为此,海关应将减少资金外逃列入其工作重点,要添置必要设备,调整人员配备,增强一线的查检力量,既抓好单据查验,又做好出境旅客行李检查;要严格执行现行规定,境内居民个人携带等值2000美元以上出境的,需要向银行申领外汇携带证,海关凭携带证查验放行;一般不允许携带10000美元以上的外币现钞出境,如确需,须经外汇局审核,海关凭携带证查验放行。
(4)积极开展反跨国洗钱、反资金外逃的国际合作
全球性的规模浩大且越来越深入的反“洗钱”行动,无疑为我国反跨国洗钱、反资金外逃工作创造了良好的国际环境。加强在该领域的国际合作,其一是在政府层面,我国政府要拿出勇气与决心,制定相关政策,重拳出击;其二是在立法与司法层面,按国际公约修改国内有关法律、法规,并严格执法;其三是在金融特别是在银行层面,由于犯罪分子与犯罪集团大多通过银行来洗钱及外逃资金,所以银行界的任务较为艰巨。2000年底,世界上11家知名的大银行,在瑞士苏黎世向世人宣布了酝酿已久的《沃尔斯堡准则》,以“建立对赃钱存入银行实行严打的一项全球标准”(注:蓝君:《洗钱毒瘤触目惊心》,《中国经营报》,2001.6.12.)。这是全球银行业反洗钱的第一个行业准则。我国银行业尚未加入这样的国际公约。至今。我国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已是“欧亚会议反洗钱项目指导小组”成员,但我国尚未加入全球性反洗钱组织-“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鉴于反跨国洗钱、反资金外逃任务的复杂性与艰巨性,早日参加国际协作,对我国银行业的声誉及长远利益是十分有利的。当然,光有约定还不够,关键是各家银行“管好自己的孩子(分支机构)”,不贪一时之利,主动抵抗暴利诱惑是最重要的。只有做到这一点,银行才不会成为助长跨国洗钱及资金外逃的“帮凶”,从而遏制资金外逃犯罪活动的升温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