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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外汇业务按

发布时间:2021-09-30 02:41:54

㈠ 个人外汇交易的操作方法包括哪些

个人外汇交易的操作方法包括哪些?目前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只能进行实盘外汇买卖,还不能进行虚盘外汇买卖。所以个人外汇买卖业务均为实盘交易(不能进行透支、保证金等交易),个人在银行规定的交易时间内,通过柜面服务人员或其他电子金融服务方式,进行实盘外汇买卖。银行接受客户的委托,按照银行个人外汇买卖业务的报价,为客户把一种外币买卖成另一种外币。目前人民币还没有实现完全可兑换,人民币与外汇之间还不能进行自由买卖。居民个人可以持现钞去银行开户,也可以将已有的现汇账户存款转至开办个人外汇买卖业务的银行。在交易手段上,既可以到银行柜台办理交易,也可以通过电话、因特网进行外汇买卖。

㈡ 中国目前的个人外汇交易有什么管制吗

中国大陆对外汇交易是允许的.但是中国政策一直是外汇管制.这里管制有多个层面管制

例如中国不允许大额外汇交易主要是担心外汇干扰中国经济发现.
对个人关注主要也是出于此目的
例如2014年中国支付阻击海外热钱流入中国.
每个公民外汇兑换交易额度最高是5万美金每年.

注意事项:
1.换一个角度,中国由允许个人外汇买卖,尤其是银行,几乎所有银行都有外汇黄金投资交易.所以中国个人外汇交易类似股票期货,都是慢慢放开门槛的.
外汇比股票和期货的好处在于
随时买卖 随时平仓
2.保证金的交易模式。杠杆比例,可以以小博大。
3.双向交易模式,可以买涨也可以卖跌。
4.24小时不间断的交易,进场机会多多所以我们选择投资理财最好是选择知名度比较高的品牌一些的平台和代理,去做投资的时候最好先看一些基础的外汇交易知识,看看视频,模拟模拟操作下.真正搞清楚了.再去投资和学习.现在国内投资外汇黄金没有几千万估计也最少几百万,慢慢等中国开放吧.

㈢ 个人外汇业务种类包括哪些

个人的外汇包括的话就是外汇的种类吧,他的一个个人的一个汇率情况。

㈣ 个人外汇买卖如何操作

目前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只能进行实盘外汇买卖,还不能进行虚盘外汇买卖。所以个人外汇买卖业务均为实盘交易(不能进行透支、保证金等交易),个人在银行规定的交易时间内。

通过柜面服务人员或其他电子金融服务方式,进行实盘外汇买卖。银行接受客户的委托,按照银行个人外汇买卖业务的报价,为客户把一种外币买卖成另一种外币。

目前人民币还没有实现完全可兑换,人民币与外汇之间还不能进行自由买卖。居民个人可以持现钞去银行开户。

也可以将已有的现汇账户存款转至开办个人外汇买卖业务的银行。在交易手段上,既可以到银行柜台办理交易,也可以通过电话、因特网进行外汇买卖。

(4)个人外汇业务按扩展阅读:

开户流程

1、选择开户银行

在进入“个人外汇买卖”之前,根据个人偏好选择开户银行,进入个人外汇买卖开户。

2、开户并存入外汇

本人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到银行开立外汇买卖帐户,签署《人个实盘外汇买卖交易协议书》,存入外汇,也可以将已有的现汇帐户存款转至开办个人外汇买卖业务的银行;办理网上交易和电话委托交易开户手续。

如果采用柜台交易,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没有开户起点金额的限制,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开户起点金额为50美元;如果采用电话交易,交通银行的开户起点金额为300美元等值外币,工商银行的开户起点金额为100美元等值外币。

3、确定交易策略和制定交易计划

4、建立日常的汇市信息来源渠道

比如,非专业的外汇投资者:建议加入专门性的门户网站成为免费会员,资金大而不能自己操作的投资者,可以委托专业公司和交易员管理您的外汇资产,省时省力省心,坐享投资之利。

㈤ 工商银行网银的个人外汇业务怎么用

一、 MoneyGram(速汇金)业务
MoneyGram速汇金业务是一种快捷、简单、可靠及方便的国际汇款业务。它于1989年由美国运通银行推出,经过二十年的发展后, MoneyGram的实力大大加强,可以办理速汇金业务的网点由50个国家10,000多个网点增加至目前的150个国家50,000多个网点。
1、汇款速度快。在速汇金代理网点(包括汇出网点和解付网点)能够正常受理业务的情况下,速汇金汇款在汇出后十几分钟即可到达收款人手中。
2、收费合理。
(1)速汇金的收费采用的是超额累进收费标准,在一定的汇款金额内,汇款的费用相对较低。
(2)无其它附加费用和不可知费用:即,无中间行费,无电报费。
3、手续简单:汇款人无需选择复杂的汇款路径,收款人无须预先开立银行帐户,即可实现资金划转。
所以当你要取一笔 MONEY GRAM 的时候,你只要向银行提供以下信息:
1,Reference number(8位汇款密码)
2,Sender's first name(汇款人名字)
3, sender's surname(汇款人姓)
然后到我行专门的MONEY GRAM柜台(带上你自己的身份证),填写一张收款表格,就可以取到钱了.
二、个人外汇买卖业务(汇市通)
在此业务领域,我行具备丰富的经验,经办网点众多,从业人员操作能力强,系统功能完善,并通过举办讲座、互联网、电台、报刊等渠道提供免费咨询服务。
我行个人外汇买卖业务(汇市通)是指个人客户在我行规定时间内,使用我行提供的外汇买卖交易系统,在柜台或通过电子银行手段叙做的可自由兑换货币之间的即时或委托买卖交易。交易货币包括美元、日圆、港币、英镑、欧元、加拿大元、瑞士法郎、澳大利亚元、新加坡元等9个币种之间的买卖。单笔交易起点金额为50美元或其他等值外币(黄金/美元起始金额为0.1盎司)。交易方式包括:即时交易;获利委托、止损委托、双向委托和追加委托。
个人外汇买卖特点:
1、外汇币种转换:将手中持有的外币直接换成另外一种所需要的外币。
2、获取汇差收益:根据外汇市场上的实时汇率变动进行外汇买卖操作获取收益。
3、资产保值增值:将低利率外汇转换成高利率外汇持有,获取利差收益。
我行个人外汇买卖的交易时间是周一早间7点到周六凌晨4点。逢国际市场休市暂停交易时,我行将提前在经办网点的柜台贴公告,并通过电话银行语音提示及外汇买卖网页通知客户。
目前客户交易可以通过我行柜台、电话银行、网上银行、自助终端、手机银行等方式进行交易。
注意事项
外汇买卖是一项风险性较强的业务,客户在实际交易过程中,还应加强汇率风险的认识。由于外汇汇率变幻莫测,客户进行买卖外汇交易可能取得收益,也可能遭受损失,这取决于客户对市场行情的判断是否准确。所以买卖外汇由客户个人决策、自担风险。
三、个人账户黄金买卖业务(金行家)
“金行家”业务是指个人客户以美元或人民币作为交易结算货币,在我行规定的交易时间内,按照我行报价,使用我行提供的个人账户黄金买卖交易系统,在柜台或通过网上银行、电话银行、自助终端等方式进行个人账户黄金买卖交易的业务。
“金行家”业务包括黄金(克)/人民币和黄金(盎司)/美元两个交易品种。黄金(克)/人民币买卖业务以人民币标价,交易单位为“克”;黄金(盎司)/美元买卖业务以美元标价,交易单位为“盎司”。两类账户相互独立,不能转换。黄金账户不计利息,不能提取实物黄金。
产品特色:
1. 交易品种丰富:您可以选择黄金(克)/人民币和黄金(盎司)/美元两个交易品种,满足多币种投资需要。
2. 透明度高:报价与国际市场黄金价格实时联动。
3. 无额外费用:无需进行实物黄金交割,没有储藏/运输/鉴别等费用。
4. 交易渠道丰富:柜台、网上银行、电话银行、自助设备均可办理。
5. 操作方式简便:与个人外汇买卖相似。
6. 交易方式多样:即时交易、获利委托、止损委托和双向委托,最长委托时间可达120小时。
7. 投资门槛低:黄金(克)/人民币买卖业务每笔交易起点金额为10克黄金;黄金(盎司)/美元买卖业务每笔交易起点金额为0.1盎司黄金。
服务渠道
1. 营业网点:您在柜台办理账户黄金买卖业务时,逐笔填写《个人外汇/账户黄金买卖业务申请书》,并对交易凭证进行确认签名即可。
2. 电话银行:申请开通电话银行后,直接拨通95588电话银行,凭电话银行账户及密码,按照语音提示进行个人账户黄金买卖即时交易和委托交易。
3. 网上银行:申请开通网上银行后,可以登录www.icbc.com.cn,通过“网上汇市”或“网上贵金属”栏目进行黄金(盎司)/美元和黄金(克)/人民币即时交易和委托交易。
4. 自助设备:您可在我行的自助终端机上,查询实时汇率,并通过输入活期一本通账号和密码进行账户黄金买卖的即时交易。
四、“全球快汇”
“全球快汇”是工商银行依托网点和电子银行等优势,开发的符合国际标准的外汇资金清算系统,具有技术领先、安全高效及费用合理等优势。
您在办理“全球快汇”汇出汇款业务时,需按要求填写“境外汇款申请书”,内容主要包括:汇款币种及金额、收款人名称及地址、收款人账号、收款银行名称(如能提供SWIFT CODE或境外各币种的清算代码,可以提高汇款到帐速度)及地址、提供汇款人姓名、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及联系电话等信息,以便能及时与您联系。
接收国外的汇款时,收款人只需按汇款币种在工行开立活期储蓄多币种账户或牡丹灵通卡,然后将卡号,收款人地址电话等信息和我行的SWIFT代码告知汇款人即可。
五、个人结售汇
我行可办理包括美元、欧元、英镑、瑞士法郎、新加坡元、日元、加拿大元、澳大利亚元及港币在内的共九种货币的个人结售汇业务。对个人结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在年度总额内(目前为每人每年等值50,000美元),可凭有效身份证件结汇。超过年度总额的需先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方可办理。境内个人出境旅游(含港澳游)、探亲会友、自费留学、商务考察、出境定居、境外培训、交纳境外国际组织会费、境外邮购、外汇理财等项下的用汇,如果在本人的年度总额内(目前每人每年等值50,000美元)均可凭有效身份证件到我行办理购汇业务。购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证明材料也可在我行办理。

㈥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的外汇管理

第一条
为便利个人外汇收支,简化业务手续,规范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主体区分境内与境外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性质区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个人外汇业务。按上述分类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管理。
第三条
经常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原则管理,资本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进程管理。
第四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按照本办法规定,对个人在境内及跨境外汇业务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有关外汇业务。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为个人办理外汇收付、结售汇及开立外汇账户等业务,对个人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汇款机构及外币兑换机构(含代兑点)按照本办法规定为个人办理个人外汇业务。
第六条
银行应通过外汇局指定的管理信息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录入相关信息,并将办理个人业务的相关材料至少保存5年备查。
第七条
银行和个人在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也不得使用虚假商业单据或者凭证逃避真实性管理。
第八条
个人跨境收支,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
第九条
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内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照第三章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从事货物进出口的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商务部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权登记备案后,其贸易外汇资金的收支按照机构的外汇收支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个人进行工商登记或者办理其他执业手续后,可以凭有关单证办理委托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代理进出口项下及旅游购物、边境小额贸易等项下外汇资金收付、划转及结汇。
第十二条
境内个人外汇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单笔或当日累计汇出在规定金额以下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汇出在规定金额以上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
第十三条
境外个人在境内取得的经常项目项下合法人民币收入,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购汇及汇出。
第十四条
境外个人未使用的境外汇入外汇,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原路汇回。
第十五条
境外个人将原兑换未使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币现钞时,小额兑换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或外币兑换机构办理;超过规定金额的,可以凭原兑换水单在银行办理。 第十六条
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符合有关规定的,经外汇局核准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汇出,并应当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第十七条
境内个人购买B股,进行境外权益类、固定收益类以及国家批准的其他金融投资,应当按相关规定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
第十八条
境内个人向境内保险经营机构支付外汇人寿保险项下保险费,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支付。
第十九条
境内个人在境外获得的合法资本项目收入经外汇局核准后可以结汇。
第二十条
境内个人对外捐赠和财产转移需购付汇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外汇局核准。
第二十一条
境内个人向境外提供贷款、借用外债、提供对外担保和直接参与境外商品期货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到外汇局办理相应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境外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应当符合自用原则,其外汇资金的收支和汇兑应当符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境外个人出售境内商品房所得人民币,经外汇局核准可以购汇汇出。
第二十三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境外个人不得购买境内权益类和固定收益类等金融产品。境外个人购买B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存款应纳入存款金融机构短期外债余额管理。
第二十五条
境外个人对境内机构提供贷款或担保,应当符合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合法财产对外转移,应当按照个人财产对外转移的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个人外汇账户按主体类别区分为境内个人外汇账户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按账户性质区分为外汇结算账户、资本项目账户及外汇储蓄账户。
第二十八条
银行按照个人开户时提供的身份证件等证明材料确定账户主体类别,所开立的外汇账户应使用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记载一致的姓名。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境内划转按跨境交易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个人进行工商登记或者办理其他执业手续后可以开立外汇结算账户。
第三十条
境内个人从事外汇买卖等交易,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
第三十一条
境外个人在境内直接投资,经外汇局核准,可以开立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账户内资金经外汇局核准可以结汇。直接投资项目获得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后,境外个人可以将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内的外汇资金划入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
第三十二条
个人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开立外汇储蓄账户。外汇储蓄账户的收支范围为非经营性外汇收付、本人或与其直系亲属之间同一主体类别的外汇储蓄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开立的外汇储蓄联名账户按境内个人外汇储蓄账户进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
个人购汇提钞或从外汇储蓄账户中提钞,单笔或当日累计在有关规定允许携带外币现钞出境金额之下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提钞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钞用途证明等材料向当地外汇局事前报备。
第三十五条
个人外币现钞存入外汇储蓄账户,单笔或当日累计在有关规定允许携带外币现钞入境免申报金额之下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存钞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携带外币现钞入境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金融机构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
第三十六条
银行应根据有关反洗钱规定对大额、可疑外汇交易进行记录、分析和报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境内个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
(二)境外个人是指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同胞。
(三)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外汇是指除贸易外汇之外的其他经常项目外汇。
第三十八条
个人旅行支票按照外币现钞有关规定办理;个人外币卡业务,按照外币卡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制定本办法相应的实施细则,确定年度总额、规定金额等。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附件所列外汇管理规定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完) 1.《关于居民、非居民个人大额外币现钞存取款有关问题的通知》(〔97〕汇管函字第123号)
2.《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汇发〔1998〕11号)
3.《关于修改〈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汇发〔1999〕133号)
4.《关于修改〈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因私用汇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汇发〔1999〕305号)
5.《关于自费出境留学人员预交人民币保证金购付汇的通知》(汇发〔2000〕82号)
6.《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外汇存款汇出和外汇存款账户更名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发〔2000〕291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对境内居民个人自费出国(境)留学购付汇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1〕185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2〕68号)
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境内居民个人前往邻国边境地区旅游进行售汇业务试点的通知》(汇发〔2002〕121号)
1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居民个人经常项目下购汇政策的通知》(汇发〔2003〕104号)
1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华留学人员办理退学换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62号)
12.《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停止报送〈居民、非居民个人大额(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钞存取款和境内居民个人外币划转情况登记表〉的通知》(汇综函〔2003〕14号)
1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居民个人自费出国(境)留学购汇指导性限额的通知》(汇发〔2004〕111号)
1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居民个人外汇结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8号)
1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非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6号)
1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居民个人经常项目下因私购汇限额及简化相关手续的通知》(汇发〔2005〕60号)(完)

㈦ 个人外汇管理包括哪些内容

个人外汇管理包含以下几部分内容:

(首先目前,对于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外汇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

  1. 个人结售汇


    对于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

    年度总额以内的,直接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下凭规定的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境外个人购汇主要是审核其人民币来源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境外个人购汇时,对于当日累计兑换不超过等值500美元(含)以及离境前在境内关外场所当日累计不超过等值1000美元(含)的兑换,可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额度的,凭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2. 个人汇款

    个人从境外收入的外汇可直接在银行办理入账手续;

    境内个人从外汇储蓄账户向境外汇出外汇用于经常项目支出的,当日累计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的,直接在银行办理;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凭规定的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境外个人从外汇储蓄账户向境外汇出外汇用于经常项目支出的,直接在银行办理。

  3. 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不再区分现钞账户和现汇账户,统称为个人外汇储蓄账户,统一管理。

    个人外汇储蓄账户的开立、使用、关闭等业务均在银行直接办理。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和配偶)账户中的资金可在银行办理境内划转。

    个人从事对外贸易可开立个人外汇结算账户,视同机构外汇账户进行管理。

  4. 个人外币现钞

    个人外币现钞业务主要包括存入、提取、汇出和携带。

个人向外汇储蓄账户存入外币现钞当日累计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直接在银行办理;超过等值5000美元的,凭规定的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个人提取外币现钞当日累计金额在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需经外汇局审核。

个人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当日累计金额在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直接在银行办理;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凭规定的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对于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入境实行限额申报制管理,携入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无须向海关办理申报;超过等值5000美元的,需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携带外币现钞出境实行指导性限额管理,携出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可直接携出;携出超过等值5000美元的,应申领《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原则上不允许携带出境。

望采纳,谢谢~



㈧ 个人开立外汇账户按交易性质分为哪几种

CD

一、按外汇账户的性质或外汇资金来源划分,可分为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资本项目外汇账户。

1、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收入来源于贸易、服务等经常项目外汇,如外汇结算账户、暂收待付账户、境外捐助账户等;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又分为单位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与个人外汇结算账户

2、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的收入来源于资本项目外汇,如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外债专户、外币股票专户等。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又分为资本金外汇账户、外债账户等。

二、按账户的功能划分,可分为两类,即外汇结算账户和专项账户。

1、外汇结算账户,用于经常项目项下频繁的收支结算,如中资企业外汇结算账户、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结算账户。

2、专项账户,用于存放特定外汇收入或用于特定外汇支出的账户,如境外捐助账户、还贷专户、临时账户等。

三、按账户的资金形式划分,可分为现钞账户和现汇账户。

四、按开户期限划分为临时账户和长期账户。

五、按开户区域划分为异地账户和本地账户。

六、按账户的币别划分为美元账户、港币账户、日元账户等各种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币种账户

(8)个人外汇业务按扩展阅读

开户步骤

1、开户单位办理账户收付时,必须向银行出具《外汇账户使用证》。

开户银行凭《外汇账户使用证》规定的账户收支范围为开户单位办理账户的收付业务。任何开户单位及开户银行未经外汇局批准,不得超范围使用账户。

2、开户单位须按《开立外汇账户批准书》及《外汇账户使用证》中有关账户最高限额、使用期限、结汇方式等规定使用账户,不得超范围、超期限使用账户。

对于净收入需结汇的账户,开户单位应及时办理结汇。因项目进展问题需延期使用的账户, 应提前向外汇局申请,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延期。

3、经批准开立的外汇账户每年必须参加年检。

开户单位须遵照《境内机构中资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年检规定》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年检时间为每年的1~4月份。

账户的具体检查工作由开户单位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汇局每年核定一次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名单,并向开户单位公布。开户单位自行选择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账户进行年检。

㈨ 个人外汇业务

1.个人可以收汇,每人一年限额5万美金货等额其他外币.
汇到境外也是5万美金限额,可以到银行购汇.
收汇和汇出都是5万美金的限额,如果超出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比如境外就医,求学等资料.
2. 如果是零星采购,金额不大,5万美金应该够了,如果不够找亲戚或者朋友帮忙购汇付到外方.

㈩ 什么是个人外汇买卖业务

目前,招行有开展外汇实盘买卖业务。“个人实盘外汇买卖”是指客户按照招行发布的外汇汇率进行即期外汇买卖操作。通俗地说,是指个人客户委托招商银行在可兑换币种范围内,将一种外币兑换成另一种外币的操作。
招行“个人外汇实盘买卖”可通过网银、手机银行、柜台等渠道开通,开通实时生效,均不收费。详情请拨打客服热线或登录“在线客服”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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