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什么是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4传统意义上的项目管理软件更多的是管理项目的资源、任务、进度、质量,而忽略了项目管理的最终目标——项目成本控制。诺明软件为例,通过项目管理软件,可全面核算各类项目成本,其中包括人工、费用、材料、设备、管理分摊、外包等项目成本的精细化管理,帮助财务人员轻松完成项目成本核算过程,同时帮助项目经理实时了解项目实际产生的各项成本。
2. 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
(1989年2月5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3月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设立各类企业或者购股、参股(以下统称境外投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活动。
境外投资有关外汇事宜,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经批准在境外投资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境内投资者),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和投资外汇资金汇出手续:
(一)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外汇管理部门关于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书面结论;
(三)投资项目的合同或者其他可证明境内投资者应当汇出外汇资金数额的文件。
办理前款登记和投资外汇资金汇出手续时,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对境内投资者的投资外汇资金来源进行复核。 境内投资者在办理登记时,应当按汇出外汇资金数额的5%缴存汇回利润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保证金应当存入外汇管理部门指定银行的专用帐户。汇回利润累计达到汇出外汇资金数额时,退还保证金。保证金存款的利息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支付给境内投资者。
境内投资者缴存保证金确有实际困难的,可向外汇管理部门作出书面承诺,保证境外投资企业按期汇回利润或者其他外汇收益。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者,外汇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境内投资者限期调回,并可按应调回资金数额的10%至20%处以外汇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情节严重者,外汇管理部门对境内投资者可处以人民币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其他条款规定者,依照《违反外汇管理处罚施行细则》的规定处理。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 求助! 关于海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外汇管理
境外承包工程涉及的外汇收支业务比较复杂,简单描述一下1.对外支付主要有(1)工程款、垫款、中介费支付:按服务贸易处理,具体可参考汇发2002 29号(2)在境外承包工程物资并在境外使用所需的支付:按货物贸易对外办理支付,2.涉外收入主要有(1)工程款收入:按服务贸易收入办理(2)因境外承包工程需要而从境内出口的设备:按货物贸易收汇办理具体申报问题,可以看这个案例:(1)境内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是一家有对外签约权的劳务工程承包公司,在国外中标了一个建筑工程,其收入包括国内建筑物资和建筑设备的出口,则这部分物资出口收入如何申报?分析与结论:根据《国际收支手册》(第五版)的规定,在其他经济体作业的建筑企业可以列为直接投资活动,也可以列为服务出口。其具体处理如下:①境外建筑安装、劳务承包工程超过一年的,则视同为直接投资。如果其安装、劳务承包收入和提供的建筑物资和设备单独结算,则安装、劳务承包收入应当申报在“直接投资收益-利润汇回”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601023”,提供的建筑物资和设备收入应当申报在“一般货物-一般贸易-对外承包工程货物出口收入”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101050”;支出申报在“直接投资-我国对境外直接投资-非法人投资款支出”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601018”。②境外建筑安装、劳务承包工程一年以下(包括一年)的,应视下列情况进行申报:因境外工程需要而由国内企业提供的建筑物资和建筑设备的出口收入,其交易性质为“一般货物-一般贸易收入-对外承包工程货物出口收入”,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101050”;对工程统一核算无法区分工程款和出口设备款的,其总收入按劳务工程收入进行申报,其交易性质为“服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服务-建筑、安装服务收入”,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204010”。
4. 经常项目的外汇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结算帐户可以办理经常项目的外汇收入和支出以及经外汇局批准的资本项目的支出。
外商投资企业经常项目的外汇收入可以在外汇局核定的最高金额内保留外汇,超出部分可以卖给外汇指定银行。
外汇局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实投资本和经常项目外汇资金周转的需要,调整核定外汇结算帐户的最高金额。
外商投资企业贸易及非贸易经营性对外支付用汇,持与支付方式相应的有效商业单据和有效凭证,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依法纳税后的利润、红利的汇出,持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书,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外商投资企业中外籍华侨、港澳台职工依法纳税后的人民币工资及其它正当收益,持证明材料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下述对外支付用汇,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a、进口项下超过合同总金额15%,且同时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
b、出口项下超过合同总金额2%的暗佣或5%的明佣,且同时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佣金;
c、转口贸易项下先支后收的对外支付;
d、偿还外债利息;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现钞提取等。
5. 国家对境内机构外汇管理的规定是什么
第一条 为促进和便利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活动,规范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促进我国国际收支基本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境外直接投资是指境内机构经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通过设立(独资、合资、合作)、并购、参股等方式在境外设立或取得既有企业或项目所有权、控制权或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对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的外汇收支、外汇登记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境内机构可以使用自有外汇资金、符合规定的国内外汇贷款、人民币购汇或实物、无形资产及经外汇局核准的其他外汇资产来源等进行境外直接投资。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利润也可留存境外用于其境外直接投资。?
上款所称自有外汇资金包括: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等账户内的外汇资金。?
第五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可以根据我国国际收支形势和境外直接投资情况,对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资金来源范围、管理方式及其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利润留存境外的相关政策进行调整。你可以网络HI我,我传PDF给你,这里打不下。
6. 寻求了解外汇管理规定的高手指导--关于境外投资
中国目前实行外汇管制
自然人和法人所得非贸易外汇收入,必须全部卖给国家或存入国家指定银行;向外汇出学费、旅游费等必须得到外汇管理部门批准方能汇出。
广义的外汇管制是指一切影响一国外汇流出、流入的措施;狭义的外汇管制是指一国政府为保障本国经济发展、稳定货币金融秩序、维护对外经济往来正常进行、改善国际收支而对外汇买卖、国际结算和资金流动所实施的一种限制性的措施。
其基本内容可概括为:
1.政府颁布外汇管制法令,由中央银行或政府指定的专门机构、银行来执行,负责外汇管制工作。
2.自然人和法人买卖和持有外汇都要受到严格控制。
3.出口商出口所得外汇必须按规定全部或者部分向中央银行或政府指定的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兑换成本国货币,而进口所需外汇,则须申请进口许可证,中央银行或政府指定的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根据许可证上所载的金额供应外汇。
4.自然人和法人所得非贸易外汇收入,必须全部卖给国家或存入国家指定银行;向外汇出学费、旅游费等必须得到外汇管理部门批准方能汇出。
5.对资本输出入以及输入资本所获得的收入,根据不同情况,不同时期进行不同程度的管制。
6.国家公布和管理汇价。
7.对非本国的自然人和法人在本国的外汇存款帐户也要实行不同程度的管制。
实行外汇管制的目的一般是为了维护本国的经济利益,谋求达到国际收支平衡,维持本国货币汇率稳定,防止不利于本国的资金流出或流入。
根据各国管制的宽严程度,外汇管制可分为三类:一是严格的外汇管制,即对贸易收支、非贸易收支和资本项目收支都加以限制;二是部分的外汇管制,对非居民的经常性收支都不加限制,只限制资本项目的收支,三是对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的外汇收支都不加限制。外汇管制的宽严,取决于一国的经济、金融情况和国际收支的顺差、逆差数额的大小。
一国政府对外汇的收支、结算、买卖和使用所采取的限制性措施。又称外汇管理。国家通过法令或条例,对国际结算、外汇收支和买卖及汇价等外汇业务活动实行管理和限制,目的在于有效地使用外汇,防止外汇投机,限制资本流出入,改善国际收支和稳定汇率。外汇管制是国际经济关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当代世界各国为了平衡国际收支、对付国际金融领域中的不稳定因素,都不同程度地实行外汇管制。
外汇管制可分为3种类型:①全面外汇管制,即对所有外汇收支活动都实行管制。多数发展中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都采取这种方式。②部分外汇管制,即对外汇收支的某些项目实行管制。少数较发达的发展中国家和部分发达国家采取这种方式。③名义上取消外汇管制,实际上仍有某些变相或间接的外汇管制,一些发达国家采取这种方式。
外汇管制的对象主要分为3种:①以人为管制对象,对居民与非居民的外汇收支区别对待。②以物为管制对象,即对各种外汇实行管制。③以地区为管制对象,即以本国国土为外汇管制地区进行管制。
外汇管制的方法可分为直接管制和间接管制。前者由外汇管制机构对各种外汇业务实行直接、强制的管理和控制。后者则是通过诸如许可证制度、进口配额制度等间接影响外汇业务,从而达到外汇管制的目的。从另一角度,外汇管理的方法又可分为数量管制、汇价管制和综合管制3种。即或从外汇业务的数量上,或从汇价上、或从二者的结合上实行外汇管理。
外汇管制的内容各国各时期不尽相同,主要包括以下一些方面:①贸易外汇管制,又分为进口外汇管制和出口外汇管制。前者如实行进口许可证制和进口配额制;后者除实行出口许可证等限制措施外,还包括一些鼓励出口的措施。②非贸易外汇管制,即对贸易和资本项目外的外汇收支实行管制。③资本输出入管制。④本币、外币和黄金出入境管制。⑤外汇买卖管制。
一、什么是外汇管制
外汇管制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外汇管制指一国政府对居民在经常项目下的外汇买卖和国际结算进行限制。广义的外汇管制指一国政府对居民和非居民的涉及外汇流入和流出的活动进行限制性管理。
外汇管制依照该国法律、政府颁布的方针政策和各种规定和条例进行。
外汇管制的执行者是政府授权的中央银行、财政部或另设的其他专门机构,如外汇管理局。
外汇管制所针对的自然人和法人通常划分为居民和非居民。各国的外汇管制法规通常对居民管制较严,对非居民管制较松。
外汇管制所针对的物包括外国钞票和铸币、外币支付凭证、外币有价证券和黄金;有的国家还涉及白银、白金和钻石。
外汇管制法规生效的范围一般以本国领土为界限。在设立特区的国家中,某些外汇管制法规可能不适用于特区。一个国家对不同国家货币的外汇管制宽严程度也可能有所不同。
外汇管制针对的活动涉及外汇收付、外汇买卖、国际借贷、外汇转移和使用;本国货币汇率的决定;本国货币的可兑换性;以及本币和黄金、白银的跨国界流动。
外汇管制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大体上分为价格管制和数量管制两种类型:前者指对本币汇率做出的各种限制,后者指外汇配给控制和外汇结汇控制。
二、外汇管制的目的
1.促进国际收支平衡或改善国际收支状况。
2.稳定本币汇率,减少涉外经济活动中的外汇风险。
3.防止资本外逃或大规模的投机性资本流动,维护本国金融市场的稳定。
4.增加本国的国际储备。
5.有效利用外汇资金,推动重点产业优先发展。
6.增强本国产品国际竞争能力。
7.增强金融安全。
三、外汇管制的基本方式
一.对出口外汇收入的管制
在出口外汇管制中,最严格的规定是出口商必须把全部外汇收按官方汇率结售给指定银行。出口商在申请出口许可证时,要填明出口商品的价格、数量、结算货币、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并交验信用证。
二.对进口外汇的管制
对进口外汇的管制通常表现为进口商只有得到管汇当局的批准,才能在指定银行购买一定数量的外汇。管汇当局根据进口许可证决定是否批准进口商的买汇申请。有些国家将进口批汇手续与进口许可证的颁发同时办理。
三.对非贸易外汇的管制
非贸易外汇涉及除贸易收支与资本输出入以外的各种外汇收支。
对非贸易外汇收入的管制类似于对出口外汇收入的管制,即规定有关单位或个人必须把全部或部分外汇收支按官方汇率结售给指定银行。为了鼓励人们获取非贸易外汇收入,各国政府可能实行一些其他措施,如实行外汇留成制度,允许居民将个人劳务收入和携入款项在外汇指定银行开设外汇账户,并免征利息所得税。
四.对资本输入的外汇管制
发达国家采取限制资本输入的措施通常是为了稳定金融市场和稳定汇率,避免资本流入造成国际储备过多和通货膨胀。它们所采取的措施包括:对银行吸收非居民存款规定较高的存款准备金;对非居民存款不付利息或倒数利息;限制非居民购买本国有价证券等。
五.对资本输出的外汇管制
发达国家一般采取鼓励资本输出的政策,但是它们在特定时期,如面临国际收支严重逆差之时,也采取一些限制资本输出的政策,其中主要措施包括:规定银行对外贷款的最高额度;限制企业对外投资的国别和部门;对居民境外投资征收利息平衡税等。
六.对黄金、现钞输出入的管制
实行外汇管制的国家一般禁止个人和企业携带、托带或邮寄黄金、白金或白银出境,或限制其出境的数量。
对于本国现钞的输入,实行外汇管制的国家往往实行登记制度,规定输入的限额并要求用于指定用途。 对于本国现钞的输出则由外汇管制机构进行审批,规定相应的限额。不允许货币自由兑换的国家禁止本国现钞输出。
七.复汇率制
对外汇进行价格管制必然形成事实上的各种各样的复汇率制。复汇率制指一国规章制度和政府行为导致该国货币与其他国家的货币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汇率。
四、货币可兑换与不可兑换
货币不可兑换是指一国在严格的外汇管制中,对经常项目和金融与资本项目中的对外支付和资金转移实行全面的汇兑限制。
与之相对应的货币可兑换是指任何一个货币持有者可以按照市场汇率自由地把该货币兑换成外汇。该概念表明,货币可兑换的主体是任何一个货币持有者,包括居民和非居民,自然人和法人。其次,它强调兑换是自由的,即货币当局原则上不对外汇交易和对外支付进行限制。此外,它要求货币兑换按市场汇率进行;若一国只允许人们按官方汇率进行货币兑换且官方汇率显著偏离市场汇率,则这种允许并不属于货币可兑换。
货币可包括完全自由兑换和经常项目下可兑换两种基本类型。
五、《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八条规定
成为《国际货币基金协定》中第八条会员国,是一国实现经常项目下货币可兑换的标志。根据《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八条的规定,如果一国解除了对经常项目下支付转移的限制,实现了经常项目下的货币可兑换,便成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第八条会员国。具体说来,第八条会员国所承担的义务是:
1.居民从国外购买经常项目下的商品和服务所对应的对外支付和资金转移不应受到限制。
2.不得实行歧视性的复汇率制。
3.对其他会员国在经常性往来中积存的本国货币,在对方提出要求后,应无条件地使用外汇换回。
但是,要求兑换的国家应当证明这种积存是由经常性交易获得的,而且这种兑换是为了支付经常性交易。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并未要求所有会员国在加入该组织时立即成为第八条会员国。《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十四条做出了一些过渡性安排,允许会员国暂保留一些汇兑限制,但要每年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提出报告,并针对取消外汇管制的步骤与时间安排与基金组织进行磋商。
六、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的条件
实现经常项目下货币可兑换,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首先,汇率水平比较合理,能真实反映外汇市场的供求关系。否则,实现货币可兑换将导致外汇供求严重失衡,使它难以持续下去。其次,政府拥有充足的国际清偿能力,能够应付人们的兑换要求。第三,良好的宏观经济环境和稳健的宏观经济政策。例如,高失业、高通货膨胀率、严重的财政赤字等,都会对货币可兑换形成冲击。第四,市场机制有效运行,产品和要素市场价格信号做出积极反应。
在1996年底,我国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的条件已经成熟,具体表现:
(1)经过多年努力,人民币汇率已经调整到基本反映外汇市场供求关系的水平;
(2)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国际收支连年顺差,国家外汇储备大幅度增加;
(3)从总体上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客观经济形势较好;
(4)经过多年的价格放开和企业制度改革,我国的市场机制在经济运行中已经发挥了重大调节作用;
(5)1994年的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已经实现了人民币经常项目下有条件可兑换,为我国于1996年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下可兑换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外汇管制的弊端:
1.破坏国际分工,阻碍国际贸易的发展.
2.破坏外汇市场机制,限制市场调节作用的发挥.
3.手续繁多,交易成本上升
7.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第四章境外直接投资项下资金汇入及结汇
第十七条 境内机构将其所得的境外直接投资利润汇回境内的,可以保存在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办理结汇。
外汇指定银行在审核境内机构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境外企业的相关财务报表及其利润处置决定、上年度年检报告书等相关材料无误后,为境内机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利润入账或结汇手续。
第十八条 境内机构因所设境外企业减资、转股、清算等所得资本项下外汇收入,通过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办理入账,或经外汇局批准留存境外。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及入账经所在地外汇局按照相关规定核准,账户内资金的结汇,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办理。
第十九条 境内机构将其境外直接投资的企业股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其他境内机构的,相关资金应在境内以人民币支付。股权出让方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的变更或注销手续,股权受让方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受让股权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8. 我们公司要办理美金账户,银行说要求在外汇管理局备案,请问流程是怎么样的,要准备些什么材料
以开立外汇账户,必须有进出口资格,也就是说必须先去商务部门备案登记,再去外汇局备案。
外汇账户在银行开立,但是开立外汇账户的审批机构是国家外汇管理局。所以所有境内机构要开立外汇账户都必须先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办理审批手续,凭外汇局核发的“经常项目(或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开立核准件”到银行办理开户。要注意的是,去外汇局办理审批之前,开户单位需要先明确两件事情:
第一,先确定开户银行。一般规模大的银行,在国际上的信用等级比较高,在国外的账户行、代理行多,办理结算、担保等业务比较便利,结算速度也快;规模小一些的银行往往费用上比较优惠,取得融资也容易一些,所以需要开户企业须详细了解各家银行的情况,加以权衡比较,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第二,要明确的事情就是要搞清楚自己需要开立哪种账户。我们国家实行的是经常项目下的外汇可以自由兑换的外汇政策,所以外汇账户要以资金来源的不同加以区分,经常项目下的外汇收入放入结算账户,资本项下的外汇收入放入资本金账户。
所谓资本项目,是指投资、借款、发行股票等资本性的资金转移。与资本项目相对应的是经常项目,是指贸易、劳务、单方面转移等等。如果一个企业吸收了境外投资或向境外借款、在境外发行股票,就需要开立资本金账户或股票专用账户;如果有出口收入、境外承包工程收入、修理费收入、接受捐赠等等,则需要开立结算账户。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只是偶尔有小额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是不能开立外汇账户的,这样的收入只能结汇———卖给银行。外汇局会根据不同单位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情况,给结算账户核定一个最高限额,账户内保留的外汇不能超过这个限额,超出的部分也要结汇。对资本金账户的限制是:账户累计收入不能超过外资投资总额或对外借款总额。 投资银行是主要从事证券发行、承销、交易、企业重组、兼并与收购、投资分析、风险投资及项目融资等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是资本市场上的主要金融中介。
投资银行是证券和股份公司制度发展到特定阶段的产物,是发达证券市场和成熟金融体系的重要主体,在现代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着沟通资金供求、构造证券市场、推动企业并购、促进产业集中和规模经济形成、优化资源配置等重要作用。
9. 急求:境外企业承包境内工程外汇管理若干问题的复函(98)汇资函204号
找不到。像这种外汇局某个司局发布的文件一般很少有电子版,而且过了这么久,连纸质文件也很少有人有了。你要做什么用呢?好像相关的规定都已经被替代更新了。
10.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的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规则
所谓经常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经常发生的交易项目,包括贸易收支、服务收支、单方面转移等。《外汇管理条例》对经常项目的外汇管理作出了三方面的规定:
1. 对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的管理 境内机构是指我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等,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机构的外汇收支或者经营活动,必须适用《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
(1)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必须调回境内,并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的规定卖给指定银行,或者经批准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帐户,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外汇擅自存放在境外。
(2)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用汇,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的规定,持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支付。
(3)境内机构的出口收汇和进口付汇,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出口外汇核销管理和进口付汇核销管理的规定办理核销手续。
这些规定从立法上保证了经常项目外汇的可兑换,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但必须实行银行结汇制和进出口收汇付汇核销制度。
2.对个人外汇的管理 个人是指中国公民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外国人。属于个人所有的外汇,可以自行持有,也可以存入银行或者卖给外汇指定银行。个人的外汇储蓄存款,实行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个人因私出境用汇,在规定限额内购汇;超过规定限额的,可以向外汇管理机关申请。个人携带外汇进出境,应当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携带外汇出境,超出规定限额的,还应当向海关出具有效凭证。居住在境内的中国公民持有的外币支付凭证、外汇有价证券等形式的外汇资产,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不得携带或者邮寄出境。
3.对驻华机构和来华人员外汇的管理 驻华机构是指外国驻华外交机构、领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外国驻华商务机构和国外民间组织驻华业务机构等。《外汇管理条例》规定,外国驻华外交机构、领事机构收取的以人民币支付的签证费、认证费等,需要汇出境外的,可以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外汇指定银行兑付。其他驻华机构的合法人民币收入,需要汇出境外的,应当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外汇管理机关申请,凭外汇管理机关的售汇通知单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来华人员是指驻华机构的常驻人员、短期入境的外国人、应居境内机构工作的外国人以及外国留学生等。《外汇管理条例》规定,应聘在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外籍人员的工资以及其他合法收入,是外汇的,依法纳税后,可以持外汇管理机关规定的有效凭证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汇出或者携带出境。应聘在境内机构工作的外籍专家的人民币工资以及其他合法收入,依法纳税后,可以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汇出或者携带出境。
驻华机构和来华人员由境外汇入或者携带入境的外汇,可以自行保存,可以存入银行或者卖给外汇指定银行,也可以持有效凭证汇出或者携带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