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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解答

发布时间:2021-10-15 23:54:47

⑴ 《质检总局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检验检疫工作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通【2013】5号)的具体内容

有些文件不一定公开的,属于内部发文

⑵ 纳税人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是否属于跨境服务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规定:“ 第三条 纳税人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属于跨境应税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⑶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模式分类

模式分类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现有六种模式: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园区( 包括珠海跨境工业园区 ,霍尔果斯边境合作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进口保税仓库 、出口监管仓库、保税物流中心(分为A型和B型)这三种模式属于保税监管场所。

基本特征

1、都需要经过国务院审批,纳入国家级开发区范畴,同时享受所在地区国家赋予开发区的优惠政策;

2、采取封闭围网管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有严格的标准,

3、都具有一线二线的通关特征;

4、都具备保税功能,即对区内的货物实施保税政策。

(3)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解答扩展阅读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赋予承接国际产业转移、联接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特殊功能和政策,由海关为主实施封闭监管的特定经济功能区域。

企业注册备案流程

(一)企业递交注册申请材料;

(二)经办人员初审;

(三)科长复审;

(四)报关长审批;

(五)向企业核发海关注册登记证书及自用物资手册;

(六)企业申领企业编码;

(七)正式业务开展。

企业注册备案递交注册申请材料

(一)中资企业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

2、企业章程复印件(股东签字);

3、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银行开户许可证正本及复印件;

5、企业在区内购房、租房合同或土地使用证,房屋租售登记(正本及复印件);

6、企业海关登记注册申请表(加盖公章及法人章);

7、验资报告正本(附银行进帐单)。

8、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

(二)外商投资企业

1、管委会批复、批准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

2、企业章程、合同(复印件)(独资企业不要合同);

3、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代表为外籍或港澳台籍的须有委托书及被委托的国内主管经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4、企业银行开户许可证(正本及复印件);

5、企业在区内购房、租房合同或土地使用证、房屋租售登记(正本及复印件);

6、企业海关登记注册申请表(加盖公章及法人章)。

7、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

加工贸易合同备案需企业递交申请材料

1、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2、进口合同或来料加工合同一式两份;

3、初次申请需递交租房协议或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复印件并经过海关人员验厂;

4、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

加工贸易中期补税企业递交申请材料

1、制成品内销补税申请;

2、制成品单耗表;

3、制成品折算原材料明细表;

4、进口原材料入区报关单;

5、内销合同、发票、箱单;

6、内销货物所对应监管条件的相关凭证;

7、国产料件入区单据(制成品全部使用保税进口料件的除外);

8、制成品分摊制造费用明细表(制成品使用国产料件的除外);

9、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

加工贸易手册核销企业递交申请材料

1、企业核销报表;

2、加工贸易手册;

3、进口原材料保税入区报关单(加盖验讫章联)及发票、合同、箱单;

4、制成品返销出口报关单(加盖验讫章联)及发票、合同、箱单;

5、制成品中期补税通知书、报关单、税单;

6、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⑷ 保税监管场所和海关特殊监管区有什么区别出口加工区和珠澳跨境工业区有什么区别

1、保税监管场所
主要有4种形式: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保税物流中心(A型)、保税物流中心(B型)+ A. m' {# X* p

2、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主要有6种形式: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
1、保税仓库(bonded warehouse)
保税仓库是保税制度中应用最广泛的一种形式,是指经海关核准的专门存放保税货物的专用仓库(油库、堆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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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口监管仓库(export supervised warehouse)
出口监管仓库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对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的货物进行存储、保税物流配送、提供流通性增值服务的海关专用监管仓库。8 a6 B( N P- y. W3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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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税物流中心(A型)(Bonded Logistics Center)
保税物流中心(A型)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专门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监管场所。 & J+ a7 q5 O- }' |

4、保税物流中心(B型)(Bonded Logistics Center)
保税物流中心(B型)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一家企业法人经营,多家企业进入并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集中监管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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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保税区(Bonded Area)
保税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海关实施特殊监管的经济区域,是我国目前开放度和自由度最大的经济区域。其功能定位为“保税仓储、出口加工、转口贸易”三大功能。根据现行有关政策,海关对保税区实行封闭管理,境外货物进入保税区,实行保税管理;境内其他地区货物进入保税区,视同出境;同时,外经贸、外汇管理等部门对保税区也实行较区外相对优惠的政策。

6、出口加工区(export processing zone )
国家划定或开辟的*造、加工、装配出口商品的特殊工业区。经济特区的形式之一,常享受减免各种地方征税的优惠。出口加工区一般选在经济相对发达、交通运输和对外贸易方便、劳动力资源充足、城市发展基础较好的地区,多设于沿海港口或国家边境附近。
7、保税物流园区(bonded logistic zone)
保税物流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保税区规划面积或者毗邻保税区的特定港区内设立的、专门发展现代国际物流业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m: L7 P5 c) Z8 ~

8、跨境工业区
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珠海园区实行保税区政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其他地区(以下称区外)之间进出货物在税收方面实行出口加工区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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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保税港区(bonded port)# V' ^8 S, S; {$ M' B; A
保税港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国家对外开放的口岸港区和与之相连的特定区域内,具有口岸、物流、加工等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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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综合保税区(comprehensive bonded zone )7 z v3 v1 K# v1 }+ R0 h' [2 |
综合保税区是设立在内陆地区的具有保税港区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由海关参照有关规定对综合保税区进行管理,执行保税港区的税收和外汇政策。它和保税港区一样,是我国目前开放层次最高、优惠政策最多、功能最齐全、手续最简化的特殊开放区域。与保税区一字之差的保税港区功能更为齐全,它整合原来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出口加工区等多种外向型功能区后,成为更为开放的一种形态,也更符合国际惯例。

⑸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介绍

2013年4月2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以汇发〔2013〕15号印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该《办法》共12条,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07〕52 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保税监管区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上海钻石交易所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汇复〔2002〕261号)、《关于&lt;上海钻石交易所外汇管理暂行办法&gt;的批复》(汇复〔2000〕316 号)予以废止。

⑹ 什么是“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一) 基本情况。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赋予承接国际产业转移、联接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特殊功能和政策,由海关为主实施封闭监管的特定经济功能区域。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现有六种模式:保税区(15个)、出口加工区(57个)、保税物流园区(10个)、跨境工业园区(2个)、保税港区(12个)、综合保税区(5个)。

(二) 基本特征。

一是都需要经过国务院审批,纳入国家级开发区范畴,同时享受所在地区国家赋予开发区的优惠政策;二是采取封闭围网管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有严格的标准,三是都具有一线二线的通关特征;四是都具备保税功能,即对区内的货物实施保税政策。

⑺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58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区内)包括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等海关实行封闭监管的特定区域。第三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依法对区内机构收汇、付汇、购汇、结汇及外汇账户等(以下简称外汇收支)实施监督和管理。
区内机构包括区内行政管理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等。第四条 除国家外汇管理局另有规定外,区内机构外汇收支按照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以下简称境内区外)的外汇管理规定办理。第五条 区内与境内区外之间货物贸易项下交易,可以以人民币或外币计价结算;服务贸易项下交易应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区内机构之间的交易,可以以人民币或外币计价结算;区内行政管理机构的各项规费应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第六条 区内机构采取货物流与资金流不对应的交易方式时,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银行应当按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第七条 区内与境外之间的资金收付,区内机构应当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区内与境内区外,以及区内机构之间的资金收付,区内机构、境内区外机构应当按规定填报境内收付款凭证。第八条 外汇局依法对银行和区内机构的外汇收支进行统计监测,对存在异常或者可疑的情况进行核查或检查。第九条 保税物流中心(A、B型)、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钻石交易所等参照适用本办法。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外汇收支的,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07]5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保税监管区《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上海钻石交易所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2]261号)、《关于<上海钻石交易所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批复》(汇复[2000]316号)同时废止。

⑻ 外汇管制国家,请问现在向境外汇钱国家有什么规定吗

1。目前,居民个人结汇、售汇年度限额为5万美元(等值,下同)。购汇后汇出金额不超过限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一次汇出5万美元。如果金额超过50000美元,应提供使用证明,如入学通知书和学费证明。

2。如果是现金,当日累计汇款限额为10000美元,一般加上兑换费。

3。具体规定见《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经常项目支出汇出境外的个人外汇,按下列规定办理:累计外汇金额外汇储蓄账户汇出当日进出口金额在5万美元(含5万美元)以下的,凭有效身份证件到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活期账户交易金额真实凭证办理。

外币现金汇出当日累计等值不足1万美元(含)的,凭有效身份证到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交易真实性证明办理。经常项目金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签署的《入境旅客行李物品报关单》。

(8)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解答扩展阅读:

1、汇款方式如下。

(1)境外汇款可以通过境内邮局西联汇款进行。

(2)相关电汇业务可通过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等国内银行柜台办理。

(3)汇款可以通过国内银行卡在线银行进行,汇款可以由本人填写相关信息完成。

2、汇款程序

(1)汇款的货币和金额(阿拉伯数字)

(2)收款人的名称和地址。开户行中收款人的账号。收款人开户银行的名称、银行代码(银行代码)或地址。

(3)电汇是国外汇款的一种常用方式。电汇通常在两到三个工作日内到达,分为外汇汇款和外币汇款。如果采用外汇汇款。一般情况下,收取汇款金额的一千分之一的手续费和150元人民币(香港和澳门的人民币80元)的电报费。

以外币汇付的,除收取手续费和电报费千分之一外,还应收取一定数额的转账费,并按当日“买卖款”的差额收取。

3、转账成本

是因为个人储蓄可以直接将外汇兑换成外币,但不能随意将外币兑换成外币。

汇款人以“汇出”现金形式时,银行必须以现金实物形式将其运至国外,运输费用由客户承担,即“买卖外币”(客户买卖现金时)。“纸币转帐”的手续费和手续费,按现行汇率折合成人民币计算。转换后的手续费可低至50元,高至260元。

⑼ 谁能帮忙解读一下新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第十二条!谢谢

(一) 境内个人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注: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汇发[2007]1号)(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境内机构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及通知 汇发[2013]22号、汇发[2013]15号)(三)金融机构自身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注:汇发[2011]2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银行自身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四)因资本和金融项目交易发生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注:如外债项下的利息、担保费)(五)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有明确规定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注:目前来看,1、汇发[2012]38号有关的服务贸易仅指从境外账户列支的佣金、运保费项下费用支出。2、如果运保费包含在到岸价,构成报关金额的话,此部分的运保费按货物贸易执行3、遗憾的是,如货物贸易从属费用中的进出口佣金。出口佣金因汇综发[2006]73号文件本次被废止,进口佣金原适用汇发[2010] 57号被货改新政[2012]38号文件废止后,两者留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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