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行纪人享有哪些提存权,行纪人行使介入权有什么条件
一、行纪人享有哪些提存权?
行纪合同中行纪人的提存权,是指在行纪合同关系中,由于委托人一方的原因,致使行纪人无法向其交付委托物,行纪人将委托物交付给提存机关以消灭行纪合同的权利。行纪人的提存权包括买入行纪中行纪人的提存权和卖出行纪中行纪人的提存权。
(一)买入行纪中的提存权的构成要件
1、行纪人已按行纪合同的约定买入了委托物。
2、行纪合同必须合法有效。
3、行纪人已催告委托人受领委托物。
4、委托人拒绝受领委托物无正当的理由,也即委托人有条件能够受领委托物,却无理由地拒绝。
5、提存的标的物与行纪合同的标的物相符,且适宜提存。
(二)卖出行纪中行纪人的提存权的构成要件
1、必须存在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的情形。
2、行纪人已催告委托人。
3、委托人不取回或处分委托物。
4、委托物适宜提存。
二、行纪人行使介入权的条件有哪些?
介入权是行纪人所享有的特殊权利。所谓行纪人的介入权,是指在一定的条件下,行纪人自己可以合法介入行纪交易,与委托人进行交易活动而享有的权利。
介入权的行使,必须符合一定的限制性条件,这些条件主要有:
(一)必须有行纪合同关系的存在。这是行纪人行使介入权的基础,如果当事人双方根本不存在行纪合同关系,而是委托、居间等法律关系,则一方当事人不可能享有介入权。
(二)该行纪合同是有效合同。虽然当事人双方之间存在行纪合同,但该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则行纪人就失去了介入权,更谈不上行使了。
(三)行纪合同的标的物必须是有市场定价的证券或者其他商品。
(四)委托人没有禁止行纪人行使介入权。
(五)行纪人尚未与第三人实施行纪行为。
行纪人行使介入权后,就与委托人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此时,双方应遵循本法关于买卖合同的规定。
⑵ 什么是行纪行为
行纪行为指:依照合同约定,受托方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方从事合同约定的活动事项,如拍卖行为就属于典型的行纪行为。
⑶ 期货交易行纪人享有什么权利
收取交易佣金的提成,指导客户的义务.
⑷ 什么是行纪合同
(1)行纪合同的含义
行纪合同也叫信托合同,是随着信托业的发展,出现了独立从事行纪业务的行纪组织而产生的。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接受委托的一方为行纪人,而另一方则为委托人。如某食品厂(甲方)委托某销售公司(乙方)代销产品,乙接受甲的委托并以自己的名义代甲销售,代销价款归甲方,乙方收取代销费。在这个关系中,甲为委托人,乙为行纪人。
行纪人从事购销、寄售等活动时,并不是完全出于自身的要求,而是应委托人的要求而做,即行纪人是为委托人的利益服务。行纪人根据行纪合同规定为委托人出售或者购买的财产,如没有特别约定的,在出售前或者买进后,都应属于委托人所有,由委托人承担风险,而行纪人只享有临时占有权。在实施行纪行为过程中,非因行纪人的原因而发生的物品毁损、灭失,由委托人承担风险。(2)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的权利和义务
行纪人的权利主要有:①报酬与费用请求权。行纪人有权依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请求报酬,其数额应由双方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的,依照交易习惯确定。习惯上,行纪人的报酬多按交易金额的一定比率提取比如深圳证券交易所的A股交易的佣金收费标准是不得高于成交金额的0.3%,起点5元。。②介入权。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如债券、股票、黄金等,这些有价物品的市场价格是公开的,所以不会出现行纪人出于自身利益而低价购买或高价卖出的现象。,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即委托人明确表示行纪人不能作为自己所委托商品的买方或卖方)的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介入权一经行使,行纪人与委托人之间即成立买卖关系。由于在这种情形下,行纪人的行为已经实现委托人的委托目的,因此行纪人仍然可以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和费用。即你委托我给你买(或卖)东西,现在我把自己的东西卖给你或者买入你的东西,则我实现了你的委托,帮助你买(或卖)了东西,你就应当付给我报酬。③对为委托人利益而买入物品的处置权。如果委托人无故拒绝受领行纪人依照其指示所买入的物品,行纪人有权确定一定期限加以催告在此是指行纪人通知对方必须在几天之内来取走货物。;委托人超过催告期限仍不受领的,行纪人可对该物品进行处置,如拍卖、提存提存,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提存机关由国家设立,在我国,公证机关和人民法院可以作为提存机关。例如:如果甲某委托乙某购买化肥,乙某为其买来之后,甲某拒绝接收,则乙某可以催促其在若干天内取走(催告),若甲在限期内仍不来取,则乙可以把化肥交给公证机关或法院。等。同时,行纪人还可从处置该物品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行纪人的义务主要有:①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完成行纪行为的义务。②妥善保管委托物的义务。③负担支出费用的义务。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则依照约定。④委托物处置的义务。如果委托物属于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为了委托人的利益,行纪人有义务将委托物及时进行处理,以避免发生不必要的损失。(3)在行纪合同中,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委托人的主要权利有:①委托人有权要求行纪人按照自己的指令行事;②委托人发现行纪人违反了合同约定时,有权拒绝接受因行纪人的行为所产生的任何法律后果;③委托人发现其委托的行纪人因违约行为而使财产或利益遭受损失时,有权请求赔偿;④在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知道委托人的,委托人可以介入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以自己的名义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即介入权,但行纪人与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委托人的主要义务有:①支付报酬费用的义务;②及时受领或者处理委托物的义务。
行纪合同范本(GF-2000-1101)取自杭州市工商红盾网。其中,GF代表国家强制性范本,2000代表颁布年份,1101代表其在颁布年份内的排序,GF-2000-1101是国家监理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____
行纪人:____签订地点:____
委托人:____签订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一条 委托人委托行纪人买入(卖出)的货物、数量、价格:
(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货物名称 商标或 品牌 规格型号 生产 厂家 计量 单位 数量 单价 金额 质量标准 包装 要求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第二条 委托人将委托卖出的货物交付行纪人的时间、地点、方式及费用负担: __________
第三条 行纪人将买入的货物交付给委托人的时间、地点、方式及费用负担: __________
第四条 委托人与行纪人结算货款的方式、地点及期限:__________
第五条 报酬的计算方式及支付期限:__________
第六条 行纪人以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货物时,报酬的计算方法: __________
行纪人以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货物时,报酬的计算方法:__________
第七条 委托人委托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的期限为:__________
第八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__________
第九条 委托人未向行纪人支付报酬或货物的,行纪人(是/否)可以留置货物。
第十条 违约责任:__________
第十一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
第十三条 本合同未作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委托人 委托人(章):住所: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电话:开户银行:账号:邮政编码:行纪人 行纪人(章):住所: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电话:开户银行:账号:邮政编码:鉴(公)证意见:鉴(公)证机关(章)经办人:年 月 日 监制部门:印制单位:
⑸ 行纪合同的权利义务
1.行纪人的主要义务:
(1)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义务。行纪人应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完成行纪行为,并应当尽注意义务,以使委托人的利益不受损失或少受损失。
(2)依委托人指示处理事务的义务。委托人指定了卖出价格或买入价格的情况下,行纪人应当按委托人的指定价格处理事务。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3)妥善保管的义务。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4)委托物处置的义务。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与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5)负担行纪费用的义务。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行纪人的主要权利:
(1)请求报酬权。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介入权。行纪人接受委托实施行纪行为时,可以自己的名义介入买卖活动。行纪人买入或卖出市场定价的商品时,只要委托人没有相反的意思,可以自己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行纪人行使介入权后,仍可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3)提存权。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可提存委托物。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可提存委托物。
(4)留置权。“ 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第422条)行纪人的留置权,担保法未作规定。因此,它应该算一个新规定。 1.委托人的主要义务:
(1)及时受领委托物的义务。如果因委托人迟延接受而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2)支付报酬的义务。委托人应当按约定向行纪人支付报酬及其他约定的费用。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按照约定增加报酬。
2.委托人的主要权利:
(1)验收权。对于行纪结果,委托人有权检验。如行纪人未按照指示实施行纪行为,委托人有权拒绝接受行纪结果,并可要求行纪人赔偿损失。
(2)损害赔偿请求权。在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情况下,如果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委托人有权要求行纪人赔偿损失。
⑹ 行纪、寄售、居间的含义是什么
你好,呵呵~这个问题我是这么理解的:
行纪:是你把东西给他,他给你卖,一般的,会有一个约定价格,他卖高了,高的部分归他,卖的少了,他自己垫付给你的价款。
寄售:和行纪差不多,只不过这是他要收一定的费用,这个费用基本上是固定的,卖高了,钱都给你,但一般不会卖得低于你自己要求的价格。
居间:就是一手托两家的行为。你有东西卖,他有信息说谁买这个东西,他就在这里做居间行为。
差不多就是这个意思
⑺ 让我帮忙参考一下,看是否可行的,对于行纪合同当事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呢
(一)行纪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1.行纪人的主要义务:(1)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义务。行纪人应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完成行纪行为,并应当尽注意义务,以使委托人的利益不受损失或少受损失。(2)依委托人指示处理事务的义务。委托人指定了卖出价格或买入价格的情况下,行纪人应当按委托人的指定价格处理事务。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3)妥善保管的义务。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4)委托物处置的义务。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与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5)负担行纪费用的义务。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行纪人的主要权利:(1)请求报酬权。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介人权。行纪人接受委托实施行纪行为时,可以自己的名义介入买卖活动。行纪人买入或卖出市场定价的商品时,只要委托人没有相反的意思,可以自己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行纪人行使介入权后,仍可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3)提存权。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叭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可提存委托物。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可提存委托物。(二)委托人的主要权利义务1.委托人的主要义务:(1)及时受领委托物的义务。如果因委托人迟延接受而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2)支付报酬的义务。委托人应当按约定向行纪人支付报酬及其他约定的费用。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按照约定增加报酬。2.委托人的主要权利:(1)验收权。对于行纪结果,委托人有权检验。如行纪人未按照指示实施行纪行为,委托人有权拒绝接受行纪结果,并可要求行纪人赔偿损失。(2)损害赔偿请求权。在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情况下,如果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委托人有权要求行纪人赔偿损失。##权利(一)索取报酬的权利。行纪合同是有偿合同,当行纪人完成了委托人的委托事项时,委托人有支付报酬及相关费用的义务,《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一条规定“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二)直接参与卖出买入活动权。《合同法》第四百十九条规定“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行纪人按照前款规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三)处分权。因委托行纪物的原因可能造成委托人利益损害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行纪物,《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七条规定“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和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四)提存和留置权。行纪人行使提存权应符合三个条件:1、委托人拒绝受领;2、经催告仍不受领;3、超过规定期限仍不受领。《合同法》第四百二十条规定“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可以提存委托物;委托人不能卖出或者委托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能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品的,行纪人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可以提存委托物。”行纪人行使留置权必须是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情况下才能行使,《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二条规定“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