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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境外代垫款的外汇管理

发布时间:2021-10-22 09:07:55

A. 为什么外管局不受理境外公司对境内公司的垫付行为,

外管局对收付汇的确认主要看报关单的抬头,从境外进口的付汇,报关单上看不到收汇单位的抬头,也就是说只要付汇的单位抬头和报关单、合同、invoice一致即可,收汇单位抬头只要和invoice、合同一致,即可带着报关单结汇联、invoice、合同办理进口付汇,但是需要注意有没有超过结汇联的有效期,如果超过要办理延期付汇

你们没有进出口经营权,那应该是用别的公司名义做的进口,也就是说你们可以请这家公司帮你们代付给境外公司,然后你们可以用RMB和进口代理公司做结算

一般公司收汇也是受管制的,收到外汇后先进临时账户,办理收汇核销后才会进公司账户

你们是服务业,外汇结算可以考虑用劳务费、技术服务费、咨询费等方式操作

B. 由境外第三方代付进口货款,此操作是否可行,有无相关外汇管理规定

直接由A和C签订一份进口合同就可以付了,不用表现出C代A付货款的行为。

C. 急 请问我公司收到境外汇来的美元后,外汇管理局那边如何操作,跟我公司进账有何关系

企业收到外币货款银行会将此款转入单位的外汇待核查账户,首先登录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进行申报,然后到银行将外汇货款从待核查账户转入外汇结算户就可以用来付款或结汇,或者申报后直接从待核查户结汇(待核查户可结汇但不能用来付款),如果想提现的话最好到外管局或银行咨询下,好想是有限制的。

D. 请问如何对外支付国外关联公司代垫的外籍员工的工资

首先要有心里准备,办起来可费事,以我一个例子,在北京为解决支付外籍讲师一笔授课费,从申办至汇出足足花掉我40多天的时间。
1.国外关联公司代垫外籍员工工资,先要里清您是要与关联公司或者与外籍员工处理此笔外汇是关键,它的对象不同征税规则也不一样。
2.若要与外籍员工,那就得上地税先为其办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至于是否能免征还得看地税,但无论如何一定得取得地税给您完税证明,才能在您们公司的开户行办理外汇汇出。
3.若要与国外关联公司,那就得到国税办理,但问题要用什么名目呢?因为公司对公司就麻烦了,不知道用还借款能通吗?或作一笔劳务费支付,当然都得碰上怎么交税或可免,没有完税证明,您就办不了外汇。
4.大概我只能以经验告诉您这么多,一步一步来,够您烦的。

E. 海外预付款退款的外汇管理问题

A公司是需要向外管局申请的,提供双方签订的取消合同退款协议,最好有双方的往来邮件证据,A公司去当地外管局申请,一般可以审批的。

F. 以前年度做这个代垫工资的对外付汇都需要备案,我今年刚接手所以想确定一下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这种情况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第一条进行判断,如果属于第一条规定的范围,需要办理付汇备案。
这种情况建议根据下列相关规定办理备案:《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二、境内机构和个人(以下称备案人)在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加盖公章的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外文文本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并填报《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一式三份,以下简称《备案表》,见附件1)。
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备案人须在每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手续,但只需在首次付汇备案时提交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0号) 一、企业或者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为享受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含与香港、澳门和台湾签署的税收安排或者协议)、航空协定税收条款、海运协定税收条款、汽车运输协定税收条款、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者换函(以下统称税收协定)待遇,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G. 在哪些情况下代垫代付款会被外汇管理局处罚

汇综发[2008]70号

H. 向境外支付外汇资金,在什么情形下需要进行税务

根据《来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自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规定:
“一、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备案:

税务备案
(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
(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
(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
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单笔5万美元以上的,应按照本规定进行税务备案。

I. 公司外籍人员境外代垫费用超时未付,怎么解决

您好,关于您提到的问题可分为两个情况:一、代垫费用发生在汇发[2013]30号文实施之前,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代垫或分摊服务贸易费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付汇业务,可按《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中有关代垫和分摊服务贸易费用期限未超过12个月的审核要求执行,并按《细则》第十四条报送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管理信息。
二、代垫费用发生在汇发[2013]30号文实施之后请根据文件要求处理。

J. 代垫支付境外母公司人员来华的差旅费如何处理

问:我公司每年需要代垫支付境外母公司人员来华的差旅费等费用(境外母公司人员未向我公司提供任何服务),账务处理是按照母公司工作人员提供的相关票据(如票据发票抬头全部开具的是我公司,这有什么具体的影响?),先计入管理费用,支付现金给母公司工作人员,然后收到母公司的汇款后,做反向分录。这样的账务处理是否正确?另外我们收到境外母公司支付的外汇时,是否需要纳税、缴纳什么税?《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因此,母公司人员来华发生的差旅费用,发票抬头为贵公司。将认定为贵公司发生的费用。而贵公司收到母公司的汇款,属于贵公司为母公司来华人员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应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账务处理上,从母公司取得收入应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收入,支付的相应费用计入其他业务成本/主营业务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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