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警方侦破利用白银制作骗取出口退税案,犯罪团伙的作案手法是什么
11月3号的时候,南京的警方侦破了一起利用白银制作骗取出口退税的案件。据了解,犯罪嫌疑人通过控制多家境外的公司,然后将白银伪造成高科技产品,出口境外,在三年的时间里,数次躲过海关的监管,骗取国家的出口退税金额高达4亿元。
在抓获犯罪嫌疑人后,公安人员打开了犯罪团伙的保险柜,发现保险柜里全部都是铂金,而且价值不菲,单是保险柜中的铂金价值就高达几千万。而且警方根据这些贵金属发现骗取出口退税的犯罪团伙还和其他的很多案件有非常大的关联,而且作案手法也是非常罕见的,他们将这些贵金属进行伪加工,然后向国家申报成为可出口的高科技产品,从而骗取出口退税。
Ⅱ 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常见欺骗
1、行为人采取了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根据司法实践,常见的欺骗手段主要有:
串通出口经营权企业,非法获取出口单证、代理出口业务。在这一环节中,犯罪分子通常主动找到有关外贸企业,以给“回扣”等各种条件为诱饵、提出代为组织国内“货源”、代理寻找外商客户和代理出口报关等项业务。在外贸企业作出承诺后,犯罪分子以外商名义发来订单,有的犯罪分子甚至随身携带伪造的境外公司印章,直接以外商代理人身份与外贸企业签订出口协议书。与此同时,犯罪分子又以代为组织国内“货源”名义,串通国内不法生产、销售企业与外贸公司签订内贸合同;有的犯罪分子甚至直接与外贸公同签订内贸合同,同时向外贸企业提供虚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取得外贸企业提供的出口报关单等单证,代理外贸企业进行所谓“出口报关”业务。
串通不法生产销售企业,非法获取虚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这一环节中,犯罪分子通常流窜于全国各省市,用贿赂企业工作人员和“优惠”的开票价格(一般按开票金额的比例计算)等手段,取得这些不法企业开出的没有实际商品购销活动的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的货名通常是一些没有外贸出口限制的皮革制品、服装、电器元件以及其他日用小商品等,开票的单价通常远远高于实际商品价格的十几倍甚至几十倍。有的犯罪分子直接或间接地与国内不法生产、销售企业建立联系,从企业获取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自行填开、或坐地收购不法企业虚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串通不法商人与外贸企业非法调汇,从中获取非法利益。由银行出具的出口收汇单,是标志外贸企业完成商品出口的重要凭证,因而是犯罪分子在实施其一系列骗取出口退税犯罪行为中必须完成的一个步骤,也是犯罪分子实际获取非法利益的关键环节。在这一环节中,犯罪分子通常与境内外不法商人相勾结,以向国内投资需要人民币等为由,借用境内外企业的外汇与外贸企业进行非法调汇;有时犯罪分子则通过各种手段,将境内套取的外汇非法汇至境外银行,然后以外商名义与国内外贸企业进行非法调汇交易。这种非法调汇的价格通常比正常调汇价格高出许多,犯罪分子便从这非法调汇的差价中获得了巨额利益。国内外贸企业虽然相应地在非法调汇中造成了损失,但为弥补这一损失并从中获取一定“盈利”,他们只得冒险地使用犯罪分子提供的虚假退税凭证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犯罪分子与外贸企业的这种非法交易一且成功,便使双方从中均获得可观利益,最终只有国家的出口退税蒙受巨大损失。
行贿或欺骗手段非法获取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在这一环节中,犯罪分子通常采用的手段大体有四种:
一是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加盖私刻伪造的海关验讫章,虚构货物已报关出口的事实。
二是贿赂海关工作人员,以少报多、以假充真或在根本没有货物出口的情况下,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加盖海关验讫章,虚构货物已报关出口的事实。
三是利用海关口岸把关检查不严的漏洞,以假充真或空车过境,骗取海关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加盖海关验讫章,隐瞒无货出口的事实真相。
四是购买少量货物或租用他人货物通关报验,然后以少报多,骗取海关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加盖海关验讫章。特别是犯罪分子租用他人的货物,出境后通常又以走私手段或以较低价值报关人境,一批货物往复多次使用、搞货物“旅行”。这种虚构货物出口事实的作案手法,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欺骗性,是当前诈骗(出口退税)犯罪分子较常用的伎俩。
值得一提的是,在沿海地区的一些重要口岸,发现有少数海关工作人员和其他不法分子,与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分子相勾结,专门从事出租货物的犯罪活动,从中谋取非法利益。这种人通常被称为“货主”,对他们的犯罪行为也应当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2、行为人必须是对其所生产或者经营的商品采取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如果不是对其所生产或者经营的商品假报出口,而是通过伪造或者行贿等手段,借出口退税的名义,凭空骗取国家财产的,则不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应为诈骗罪。
3、骗税行为必须是在从事出口业务的过程中实施。如果不是从事出口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冒充出口企业,假报出口、伪造、变造或者骗取退税凭证,骗取退税款,则不能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属于诈骗行为,数额较大的应定诈骗罪。
4、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数额必须达到一定的标准。根据本条规定,这个标准为一万元以上。
Ⅲ 关于出口退税的全部过程,谁可以告诉我啊
7月28日 15:28 出口退税先征是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后按开票金额申报缴纳税款,在报关出口手续办完之后,再向国税部门申请退税.
出口退税不同于一般的退税、这种退税是国家为鼓励出门,增强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而给予的优惠待遇,而不是因对纳税人多证、误征或减免税收等引起的退税,因此骗取出口退税比一般的骗税的危害性要大。
l、行为人采取了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根据司法实践,常见的欺骗手段主要有:
(1)串通有出口经营权企业,非法获取出口单证、代理出口业务。在这一环节中,犯罪分子通常主动找到有关外贸企业,以给“回扣”等各种条件为诱饵、提出代为组织国内“货源”、代理寻找外商客户和代理出口报关等项业务。在外贺企业作出承诺后,犯罪分子以外商名义发来订单,有的犯罪分子甚至随身携带伪造的境外公司印章,直接以外商代理人身份与外贸企业签订出口协议书。与此同时,犯罪分子又以代为组织国内“货源”名义,串通国内不法生产、销售企业与外贸公司签订内贸合同;有的犯罪分子甚至直接与外贸公同签订内贸合同,同时向外贸企业提供虚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取得外贸企业提供的出口报关单等单证,代理外贸企业进行所谓 “出口报关”业务。
(2)串通国内不法生产、销售企业,非法获取虚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这一环节中,犯罪分子通常流窜于全国各省市,用贿赂企业工作人员和“优惠”的开票价格(一般按开票金额的比例计算)等手段,取得这些不法企业开出的没有实际商品购销活动的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的货名通常是一些没有外贸出口限制的皮革制品、服装、电器元件以及其他日用小商品等,开票的单价通常远远高于实际商品价格的十几倍甚至几十倍。有的犯罪分子直接或间接地与国内不法生产、销售企业建立联系,从企业获取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自行填开、或坐地收购不法企业虚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串通境内外不法商人与外贸企业非法调汇,从中获取非法利益。由银行出具的出口收汇单,是标志外贸企业完成商品出口的重要凭证,因而是犯罪分子在实施其一系列骗取出口退税犯罪行为中必须完成的一个步骤,也是犯罪分子实际获取非法利益的关键环节。在这一环节中,犯罪分子通常与境内外不法商人相勾结,以向国内投资需要人民币等为由,借用境内外企业的外汇与外贸企业进行非法调汇;有时犯罪分子则通过各种手段,将境内套取的外汇非法汇至境外银行,然后以外商名义与国内外贸企业进行非法调汇交易。这种非法调汇的价格通常比正常调汇价格高出许多,犯罪分子便从这非法调汇的差价中获得了巨额利益。国内外贸企业虽然相应地在非法调汇中造成了损失,但为弥补这一损失并从中获取一定“盈利”,他们只得冒险地使用犯罪分子提供的虚假退税凭证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犯罪分子与外贸企业的这种非法交易一且成功,便使双方从中均获得可观利益,最终只有国家的出口退税蒙受巨大损失。
(4)采取行贿或欺骗手段,非法获取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在这一环节中,犯罪分子通常采用的手段大体有四种,-是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加盖私刻伪造的海关验讫章,虚构货物已报关出口的事实。二是贿赂海关工作人员,以少报多、以假充真或在根本没有货物出口的情况下,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加盖海关验讫章,虚构货物已报关出口的事实。三是利用海关口岸把关检查不严的漏洞,以假充真或空车过境,骗取海关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加盖海关验讫章,隐瞒无货出口的事实真相。四是购买少量货物或租用他人货物通关报验,然后以少报多,骗取海关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加盖海关验讫章。特别是犯罪分子租用他人的货物,出境后通常又以走私手段或以较低价值报关人境,一批货物往复多次使用、搞货物“旅行”。这种虚构货物出口事实的作案手法,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欺骗性,是当前诈骗(出口退税)犯罪分子较常用的伎俩。值得一提的是,目前在沿海地区的一些重要口岸,发现有少数海关工作人员和其他不法分子,与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分子相勾结,专门从事出租货物的犯罪活动,从中谋取非法利益。这种人通常被称为“货主”,对他们的犯罪行为也应当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2、行为人必须是对其所生产或者经营的商品采取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如果不是对其所生产或者经营的商品假报出口,而是通过伪造或者行贿等手段,借出口退税的名义,凭空骗取国家财产的,则不构成本罪,应为诈骗罪。
3、骗税行为必须是在从事出口业务的过程中实施。如果不是从事出口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冒充出口企业,假报出口、伪造、变造或者骗取退税凭证,骗取退税款,则不能构成本罪,属于诈骗行为,数额较大的应定诈骗罪。
4、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数额必须达到一定的标准。根据本条规定,这个标准为一万元以上。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主体,依本节第211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构成本罪。其中单位主要是具有出口经营权的单位。因为出口退税实质上是国家为了鼓励产品出口而给予的财政性资助,不具有出口经营权的单位不可能享受这种优惠。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我国享有出口退税权的单位有三种:(l)享有独立对外出口经营权的中央和地方的外贸企业、工业贸易公司以及部分工业生产企业;(2)特定出口退税企业,如外轮供应公司、对外承包工程公司等;(3)委托出口企业。前两种单位可直接申报出口退税,自然可以构成本罪主体、后一种情况中、委托方虽不具有直接出口经营权,但其仍有权享有出口退税利益,所以也可以构成本罪主体。至于代理方本身具有直接出口经营权,当然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由于出口企业工作人员的失误,或者产品出口以后由于质最等原因又被退回,造成税务机关多退税款的,因没有骗税的犯罪故意,因此不能以骗取出门退税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只能由税务机关责令出口企业限期退回其多退的税款,属于出口企业失误的,还可按日加收滞纳金。出口企业骗取出口退税的动机,一般是为了完成国家规定的继续享有进出口经营权所必须达到的创汇任务,并从中嫌取一定比例的代理出口手续费。但是动机并不影响本罪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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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出口退税的骗税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Ⅳ 怎样避免出口骗税
一要查找相对应的实际付款金额和付款日期;二要查找以什么方式支付的,特别要注意以信用卡、借记卡支付的相关信息;三要查找实际收款人及收款金额;四要了解经办此类具体事项的当事人;五要比对每次付款的日期与销货款结汇日期之间的关系,调查资金回流情况。到出口企业进行实地调查。一要摸清出口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的成立日期、企业法人代表及实际经营人、经营项目、规模大小、纳税(税负及税额)和盈亏等情况。
一般来说其经营不太正常,除非所出口的货物为商业零售企业总经销或者生产企业成立销售公司统销自产货物。商业零售企业经销商卖手机一般不给就像加油站一样,所以沉积票很多,从而有了出售外贸企业从事的此类出口业务,可根据外贸企业已申报退税的进货明细中的供货方,与征管信息系统的登记信息进行比对,一旦核实上游供货方为商业零售企业,需重点核实其购进货物的真实性
Ⅵ 出口退税怎样发展成出口骗税
出口退税发展成出口骗税有以下手段。
1、假业务假凭证
出口退税的主要凭证有:出口报关单、外汇核销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税票等。
采用此种手法的不法分子,一是有相当高的伪造上述退税凭证的设备和能力,二是通过非法手段骗取或利用合法身份,利用欺骗手段成立“皮包公司”并骗取出口经营权,或者与出口企业相勾结,并利用其合法身份持伪造单证,到退税机关骗税。
2、假业务真凭证
在目前退税机关防伪鉴别能力提高,单靠伪造退税单证不容易得手的情况下,骗税分子往往采取空车、空箱报关出口,或者以少报多、以次充好的手段骗取出口报关单,钻海关抽检率低的空子,蒙混过关;
采取与国外非法客商相勾结,将款项汇入国内,事先或事后汇出,骗取外汇核销单;与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生产企业人员相勾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专用税票。
对增值税专用税票一般采取的手段是,在目前退税率较高的情况下,由与其相勾结的企业先缴税,取得增值税专用税票,连同取得的上述单证,持证到退税部门骗税。
如退税率为17%,先缴6.8%(17%×40%),那么,还能骗税10.2%,即骗税60%。此种手法虽然预先支付一定的骗税成本,但更具有极大的隐蔽性和欺骗性及诱惑力。
3、内外相互勾结
为了达到骗税的目的,不法分子惯用的手法就是打通关节、相互利用,不惜用金钱、美女打通企业、海关、外管、工商、外经、征税、退税等部门的关节,为其实施骗税打开方便之门。
在各种手段的诱惑下,有的工作人员直接给骗税分子提供退税凭证、通风报信,或明知有假给予放行,使骗税屡屡得逞。一是勾结外贸企业人员,以“委托代理出口”为名,采取“四自三不见”方式骗税。二是勾结生产企业人员,给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税。
三是勾结海关人员,明知出口有假也给予放行,出具报关单并传递虚假的报关出口信息,致使骗税得逞。四是勾结外汇管理部门人员,获取外汇核销单骗税。五是勾结工商、外经贸部门人员,使其披上合法身份的外衣,骗税更加方便。
六是勾结征税机关干部,在协查回函时,将其假发票、假税票说成真的,未征税说成已征税等,使骗税更加容易;七是勾结退税机关人员,其危害性更大,骗税易如反掌。
最后,如果党政官员被拉下水,就成为犯罪分子的保护伞,甚至形成地方保护主义,阻碍打击骗税斗争,不法分子骗税会更加有恃无恐。
(6)贵金属出口骗税常见手段扩展阅读:
从各地查处的骗税案件看,骗税的手法不断翻新,并出现新的特点和动态。
一是骗税手法更加隐蔽,退税部门的防骗难度加大;
二是骗税的胆量越来越大,更加肆无忌惮,活动更加猖獗;
三是骗税活动的范围逐步由敏感地区向非敏感区域转移,由南方向北方转移;
四是骗税分子消息灵通、行动迅速,通讯、交通工具先进,骗税一旦暴露,其不法分子会迅速携款逃窜,销声匿迹;或者负隅顽抗,对执法人员施加威胁甚至暴力反抗,妄图阻碍打击骗税斗争。
Ⅶ 如何举报骗税
骗税,是指纳税人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的行为。也是指企业事业单位采取对所生产或者经营的商品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
举报的途径有以下:
1、拨打税务局的举报电话;
2、去税务局的网站,进行举报;
3、以信件的方式署名或匿名都可以向局长举报;
举报时要提供数据资料,越详细越好查证。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有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新《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犯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