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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管理局取消离岸账户

发布时间:2021-10-30 11:47:15

1. 离岸账户汇款至国内对公账号(非贸易往来汇款,无合同),外汇局是否有管制

肯定有管制,你随便就把钱打进来了,这叫国外热钱流入,人家可以直接怀疑你这是在洗钱,有权把你帐户封了让你一分钱也拿不出来。
当然,如果金额很小,几千,或者一万两万的,让人捎进来就行,或者走私人帐户多走几次就好,太多的话,建议你还是走贸易路线。

2. 急 请问我公司收到境外汇来的美元后,外汇管理局那边如何操作,跟我公司进账有何关系

企业收到外币货款银行会将此款转入单位的外汇待核查账户,首先登录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进行申报,然后到银行将外汇货款从待核查账户转入外汇结算户就可以用来付款或结汇,或者申报后直接从待核查户结汇(待核查户可结汇但不能用来付款),如果想提现的话最好到外管局或银行咨询下,好想是有限制的。

3. 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账户管理有哪些法规

截止2010年6月底,外汇局关于账户管理规定现行有效的法规有:
1 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银发[1997]416号
2 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97]汇政发字10号
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公外汇账户业务涉及有关外汇管理政策问题的批复 汇复[2007]398号
4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驻华外交机构外汇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 汇综复[2008]53号
5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综发[2009]29号

4. 收汇时打入公司离岸账户,然后再从离岸账户进入公司外币账户。可以这样操作么因为账户名字是一样的。

这样操作是可以的,因为离岸账户没有外汇管制,只要把做出口的贸易资金直接打到国内公司外币账户。但是建议尽量不要这样操作,因为同一家公司名称的话,来回打款有关联企业的问题,你离岸账户国内外汇管理局是不会管的,但是你国内公司容易被外管局监控到,以后就会有很多麻烦了。所以建议你可以再注册一家香港公司,重新取名,不要和国内相近或者相同,国内公司的法人也不要和香港公司的股东董事是同一人,这样你可以用和国内公司同名的香港公司接订单,然后把款打到不同名称的香港公司账户,通过这个账户打回国内公司,就可以了。

5. 香港本地的离岸账户和内地的离岸账户,不一样么

A:香港银行账户与内地离岸银行账户不同
一. 所在的监管机构的不同
内地离岸账户:在中国境内的银行设立账户,受到中国金融管理机构的监管。在进行收汇款项时,每一笔款项都需要进行申报,并且按进账额的大小收取手续。货款的收汇时长会受影响并时间不稳定。
香港银行账户:在香港注册公司并申请设立账户,因为香港无外汇管制,方便了企业收汇用汇,资金转移灵活;
二. 开户条件及收费标准的不同
内地离岸账户:接受内地企业或港资企业来进行开户,提供公司文件及身份文件。许多的银行都有最低存款额的要求,如果未能达到每月需缴纳不同的账户管理费;
香港银行账户:只接受香港本地公司的申请,提供公司文件,身份文件及业务文件,部分银行还要求提供当地会计师或者律师出具认证文件。自2019年8月1日起,以汇丰、中银、渣打为首的许多家香港银行,都取消了最低存款要求,不再征收低额存款服务费;
三. 权限功能的不同
内地离岸账户:内地离岸账户因受汇管限制不能存取现金,需通过网银操作。与此同时,转账额度受到国家外汇限制,转外汇也需要向外管局备案,且离岸账户开出支票只限制同城使用或开具的TT,L/C等只有部分银行认可;
香港银行账户:香港银行账户开户成功后会收到一张提款卡及部分银行有编码器,可进行网银操作也可在相应的取款机上取现以及在香港刷卡消费;可不限地域开收支票或进行TT,L/C等;
四. 收汇款限制的不同
内地离岸账户:中国境内的银行,在收汇款时需要向外汇管理局进行报备。提供相关的业务单据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可以正常进行收汇;
香港银行账户:因香港大部分银行是属于外资银行,银行内部都有一份高危及敏感国家的清单,如涉及这些国家的业务极少数银行能接受开户或进行收汇款。

6. 离岸公司被外管局列入黑名单会有什么处罚

A:香港离岸公司上了外汇管理局的监控,可能是因为资金的流通或资金本身的问题引起的。
这种情况下,建议先将款项正常付给对公正规账户,可能後续有点点不对资金就会被冻结取不出来。另外,香港离岸公司建议完成政府登记报备後进行注销,再重新设立一家新的香港公司。前期公司背景已经有不良好的记录,後续有其他的事项进行可能还是会出现以上的情况。
如果香港离岸公司还是一如以往进行操作,公司的股东董事可能会面临出入境受限制,信誉受影响,严重者收到行政行为或者民事行为的限制处罚等。

7. 离岸账户的资金流向会受外汇管制吗

这个要看你的离岸账户是在哪开的,如果是在国内的招行、浦发等机构开的,那肯定会受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控制。同时要看资金的流向,如果是涉及到资金流出或者流入境内,就需要受到外汇管制,如果资金已经在境外,则不受管制。若是通过外资银行开立离岸账户,管理境外资金,属于外资,不受国家外汇控制。现在许多高净值人群或离岸公司会在境外开设离岸账户,支持境外业务,减少跨境资金流动频率,常见的离岸银行有英属维尔京群岛(BVI)的亚洲银行等。

8. 离岸账户的资金流向受不受国家外汇管理局监控有无限制

要看你的账户开在哪个银行,如果开在其他国家的银行,是不受内地外汇管理局监控的。
一般在国内开户,都会受监控。
离岸账户收汇没有限制。

9. 汇丰银行的“离岸账户”是什么意思

离岸账户就是在大陆以外开立的银行账户,境内没有相应的办事处,个人开设的叫多币种账户,只有公司名义开的才叫离岸账户,所以要开离岸账户首先要有离岸公司的。一般外贸公司必须要有离岸账户,不然外贸收付款十分的不方便。

离岸公司以及账户的主要用途有:
1,有了自己的离岸公司后,可以用公司名义做生意,申请外贸网站会员或者参加境外展会,从此有了公司的抬头。用公司名义比用个人名义去谈生意,效果会好很多。

2,在香港或大陆开设外币账户收外汇,用公司名义接收T/T, L/C和开具INVOICE,从此有了公司外币帐户。例如在国内的招行开一个离岸帐户,就可以收取国外公司给你的汇款了,国外打款进来需要2-4个工作日。

3,出货方面,一般通过买单(核销单)出口(有资质的货代可以帮您基本解决出货/报关/商检方面的问题),货代是个好帮手。如果是小件货物,交给 DHL这些也是可以的,手续更加简单;

4,有关银行方面的操作,可以在开户的时候申请网上银行,以后可以网上查账,转账,转到国内私人帐户或者工厂外币帐户。转到私人帐户后可以结汇,也就是换人民币出来。

5,离岸账户对外汇没有管制,外汇进出自由,不管是什么币种,多少金额都是自由收取的,方便你做国际贸易。

大陆可开设的离岸账户银行有:
线下办理:渣打银行,汇丰银行。
线上办理:美国CBi银行。

10. 外汇局取消境外募集资金调回结汇审批 有什么作用

外汇局取消境外募集资金调回结汇审批
为规范和完善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外汇管理,便利市场操作,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54号,以下简称《通知》),取消境外募集资金调回结汇审批,简化登记和数据报送。
《通知》突出简政放权、简化管理,进一步便利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外汇业务操作。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取消境外上市外资股项下境外募集资金调回结汇审批,境外上市企业凭业务登记凭证可在银行直接办理结汇。二是整合外汇账户,境内公司、境内股东根据需要分别开立相应账户,集中办理相关资金汇兑及划转。三是允许境内公司回购、境内股东增持等汇出资金后剩余款项汇回、自由结汇及划转。四是取消纸质报表,简化登记和数据报送。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完)
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
为规范和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的境外上市,是指在境内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境内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微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微博])许可,在境外发行股票(含优先股及股票派生形式证券)、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等法律、法规允许的证券(以下简称境外股份),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流通的行为。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对境内公司境外上市涉及的业务登记、账户开立与使用、跨境收支、资金汇兑等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与检查。
三、境内公司应在境外上市发行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其注册所在地外汇局(以下简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上市登记:
(一)书面申请,并附《境外上市登记表》(见附件1);
(二)中国证监会许可境内公司境外上市的证明文件;
(三)境外发行结束的公告文件;
(四)前述材料内容不一致或不能说明交易真实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所在地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为境内公司办理登记,并通过系统打印业务登记凭证,加盖业务印章后交境内公司。境内公司凭此登记凭证办理境外上市开户及相关业务。
四、境内公司境外上市后,其境内股东根据有关规定拟增持或减持境外上市公司股份的,应在拟增持或减持前20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境内股东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持股登记:
(一)书面申请,并附《境外持股登记表》(见附件2);
(二)关于增持或减持事项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如有);
(三)需经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批准的,应提供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前述材料内容不一致或不能说明交易真实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所在地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在系统为境内股东办理登记,并通过系统打印业务登记凭证,加盖业务印章后交境内股东。境内股东凭此登记凭证到银行办理增持或减持境外上市公司股份开户及相关业务。
五、境内公司(银行类金融机构除外)应当凭境外上市业务登记凭证,针对其首发(或增发)、回购业务,在境内银行开立“境内公司境外上市专用外汇账户”(以下简称“境内公司境外上市专户”),办理相关业务的资金汇兑与划转(账户类型、收支范围及注意事项见附件3)。
六、境内公司(银行类金融机构除外)应在其境外上市专户开户银行开立一一对应的结汇待支付账户(人民币(6.7366, -0.0008, -0.01%)账户,以下简称待支付账户),用于存放境外上市专户资金结汇所得的人民币资金、以人民币形式调回的境外上市募集资金,以及以人民币形式汇出的用于回购境外股份的资金和调回回购剩余资金(账户收支范围见附件3)。
七、境外上市公司的境内股东应当凭境外持股业务登记凭证,针对其增持、减持或转让境外上市公司股份等业务,在境内银行开立“境内股东境外持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境内股东境外持股专户”),办理相关业务的资金汇兑与划转(账户类型、收支范围及注意事项见附件3)。
八、境内公司及其境内股东因办理境外上市相关业务需要,可在境外开立相应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境外专户”)。境外专户的收支范围应当符合附件3的相关要求。
九、境内公司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可调回境内或存放境外,资金用途应与招股说明文件或公司债券募集说明文件、股东通函、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等公开披露的文件(以下简称公开披露文件)所列相关内容一致。
境内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拟调回境内的,应汇入其境内外债专户并按外债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发行其他形式证券所募集资金拟调回境内的,应汇入其境外上市专户(外汇)或待支付账户(人民币)。
十、境内公司回购其境外股份,可以使用符合有关规定的境外资金和境内资金。境内公司需使用并汇出境内资金的,应凭在所在地外汇局登记回购相关信息(含变更)后取得的境外上市业务登记凭证(回购相关信息未登记的,需在拟回购前20个工作日内办理登记,取得相应业务登记凭证)及回购相关情况说明或证明性材料,到开户银行通过境外上市专户(外汇)或待支付账户(人民币)办理相关资金汇划手续。
回购结束后,由境内汇出境外用于回购的资金如有剩余,应汇回境内公司境外上市专户(外汇)或待支付账户(人民币)。
十一、境内公司根据需要,可持境外上市业务登记凭证向开户银行申请将境外上市专户资金境内划转或支付,或结汇划往待支付账户。
十二、境内公司申请将待支付账户资金境内划转或支付的,应向开户银行提供境外上市公开披露文件中有关资金用途与调回及结汇资金用途是否一致的证明材料,资金用途与公开披露文件中有关资金用途不一致或公开披露文件未予明确的,应提供关于变更或明确对应资金用途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其中,境内公司回购境外股份调回的剩余资金可在境内直接划转或支付。
开户银行应在对境内公司境外上市专户或待支付账户资金用途进行严格审核后,为境内公司办理有关账户资金划转及支付手续。
十三、境内股东依据有关规定增持境内公司境外股份,可以使用符合有关规定的境外资金和境内资金。境内股东需使用并汇出境内资金的,应凭境外持股业务登记凭证及增持相关情况说明或证明性材料,到开户银行通过境内股东境外持股专户办理资金汇兑手续。
增持结束后,由境内汇出境外用于增持的资金如有剩余,应汇回境内股东境外持股专户。境内股东可凭境外持股业务登记凭证到银行办理相关资金境内划转或结汇手续。
十四、境内股东因减持、转让境内公司境外股份或境内公司从境外证券市场退市等原因所得的资本项下收入,可留存境外或调回汇入境内股东境外持股专户。调回境内的,境内股东可凭境外持股业务登记凭证到银行办理相关资金境内划转或结汇手续。
十五、境内公司若发生如下变更情形,应在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书面申请、最新填写的《境外上市登记表》及相关交易真实性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上市登记变更。需经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的变更事项,另需提供主管部门关于变更事项的批复或备案文件。
(一)境外上市公司名称、注册地址、主要股东信息等发生变更;
(二)增发(含超额配售)股份或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等资本变动;
(三)回购境外股份;
(四)将可转换债券转为股票(需提供外债登记变更或注销凭证);
(五)境内股东增持、减持、转让、受让境外股份计划实施完毕使得境外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化;
(六)原登记的境外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和用途发生变更;
(七)其他登记有关内容的变更。
十六、境内公司的国有股东按照《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01]22号)有关规定需将减持收入上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的,应当由该境内公司代为办理,并通过该境内公司境外上市专户及待支付账户办理相应的资金汇兑与划转。
境内公司应持国有股东需上缴社保基金的减持收入情况说明(包括减持应得资金测算说明和应缴、拟缴资金数额等)、境外上市业务登记凭证等材料,向其境外上市专户及待支付账户开户银行申请将国有股东减持收入直接划转(或结汇至待支付账户后划转)至财政部在境内银行开立的对应账户。
十七、境内公司向境外的监管部门、交易所、承销机构、律师、会计师等境外机构支付与其境外上市相关的合理费用,原则上应从境外上市募集资金中扣减,确需从境内汇出(含购汇汇出)的,应持下列材料向银行申请办理:
(一)境外上市业务登记凭证;
(二)能够说明汇出(含购汇汇出)境外金额及对应事项的境外上市费用支付清单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有关境外机构应向境内税务部门完税的,另需提供代扣境外企业或个人税款等相关税务证明。
十八、境内公司从境外证券市场退市的,应在退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主管部门相关批复复印件、退市公告等真实性证明材料及境外上市业务登记凭证、相关账户和资金处理情况说明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上市登记注销。所在地外汇局同时收回该境内公司境外上市业务登记凭证。
十九、境内公司及境内股东的开户银行,应在境内公司及境内股东相关境内账户开立、变更或关闭后,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的通知》(汇发[2014]18号)要求报送账户信息。
二十、境内公司、境内股东及相关境内银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二十一、境内公司、境内股东及相关境内银行等违反本通知的,外汇局可依法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相应条款进行行政处罚。
二十二、境内金融机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相关事宜应按照本通知办理,对银行类和保险类金融机构境外上市募集资金调回结汇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十三、本通知发布前已办理境外上市登记的境内公司,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已开立相关账户,资金尚未全部调回及结汇,或发生配股、增发等涉及资金跨境及结购汇行为的,应凭业务登记凭证在开户银行开立相应的待支付账户,按本通知办理后续业务。
(二)未开立相关账户的,按本通知办理。
二十四、本通知要求报送的相关申请及登记备案材料均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中文文本。具有中文及其他文字等多种文本的,以具有法律效力的中文文本为准。
二十五、本通知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二十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5号)同时废止。其他相关外汇管理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馈。
国家外汇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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