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我国法律对于国外投资房地产是否允许
目前我国法律已经明确有资格境外机构和个人可在国内购房。
住建部、商务部等6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明确有资格境外机构和个人可在国内购房。除了还在实行限购政策的城市,境外人士在国内购房套数已经不受限制。
《通知》提出,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执行。取消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办理境内贷款、境外贷款、外汇借款结汇必须全部缴付注册资本金的要求。
同时,《通知》规定,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经批准从事经营房地产的企业除外)和在境内工作、学习的境外个人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对于实施住房限购政策的城市,境外个人购房应当符合当地政策规定。
B. 外资如何投资中国房地产 他们的目的
一、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外商在我省境内投资从事成片土地开发和旧城区改造、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依法转让经开发土地的使用权,经营所开发的房产等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二、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允许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经营等形式,经批准成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独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按照有关规定和与建设项目的投资规划相适应的原则,其注册资本最低不得少于100万美元。
合资、合作房地产开发经营,原则上外同须与我省具有三级以上城市综合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房地产综合开发企业组成合资、合作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外商独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经批准可与我省境内的已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单位(企业)合作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中外双方按合同规定所分配的房地产允许进入房地产市场交易。
三、外商投资开发的房地产可以依法进行转让、出卖、出租、抵押、继承和赠与,房地产价格可以随行就市。
四、申办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程序如下:
申办外商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包括独资、合资、合作)必须向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独资企业由外商申请,合资、合作企业由中外双方共同申请),报省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批;向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资质审查,报省建设主管部门审批;按批准权限向计划部门申报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计划部门会同建设部门审批;以上经批准后到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工商登记。
计划、建设、外经部门在接到有关申报材料后应尽快批复,最长期限不能超过15天。
五、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可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其开发经营项目用地由国土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用地手续。原则上一律采取出让方式,有偿有期限地使用土地,个别特殊情况,也可通过行政划拨方式使用土地。通过行政划拨使用土地的,在转让时必须补办出让手续。
六、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依照我国税法和《湖南省鼓励外商投资条例》规定,可申请享受减税、免税优惠待遇。根据开发经营项目不同的土地用途和使用年限实行优惠办法,可减免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费,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还可减免部分城市配套费等,上述具体办法由地州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七、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中有关金融、外汇、保险、财务、户口以及进出口等其他问题,分别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各有关部门应一律提供良好服务。
八、成片开发土地的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拟定方案,按规定的批准权限报经批准后由当地政府公布,并按第五条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九、在我省境内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规划、设计、资质审查、房地产交易、房产权证等有关事宜,由省建委归口实行行业管理。
十、香港、澳门、台湾和海外侨胞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投资兴办的独资、合资、合作房地产综合开发企业,比照本规定执行。
够了吗?
C. 国家外汇储备是否包括海外地产项目,还有其他
外汇储备除了以外汇计价的资产,比如现钞、黄金、国外有价证券等,还包括什么?
没有其他的资产。没有黄金。
包括海外地产项目吗? 地产不具备很好的流动性,一般不会有,但是有的国家外汇储备可以包含境外的房地产。
包括在海外开发的能源项目吗? “项目”不是标的,但是可以是该能源项目公司的股权或者债权。
最后一个问题:“以外汇计价”是指以何种外汇计价?都是美元?还是以该国流通货币计价?
以该国流通货币计价,然后按照结算日结算为美元。
谢谢
D. 外资撤离房产市场后的房产泡沫是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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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没有房产泡沫
中国房地产市场上最近出现了一些耸人听闻的看法。一些人认为,住宅市场已显示出发展为泡沫的迹象,这可能会带来巨额银行坏账。另一些人警告称,即将有大量楼盘涌入写字楼市场。
对于外国投资者而言,好消息是这两种说法都没有出现,坏消息是外资集团投资中国房地产实际上已变得愈发困难。
今年头10个月,中国房地产开发投资增长31.4%,至2530亿美元,这是中国11%的经济增长率的主要推动因素。
最近中国内地股市的表现,加剧了人们对于房地产市场泡沫的担忧。过去两年,中国内地股市已上涨逾400%。
股市繁荣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实际利率为负,这导致储户把2万亿美元银行存款中的很大一部分投入股市。
既然中国内地股票估值偏高,一些分析师预测,投资者可能会开始将大量储蓄投入房地产市场,从而催生一个投机市场。
但经济学家表示,除几个大城市以外,几乎没有迹象显示,房地产市场价格上涨过度。瑞银(UBS)驻香港经济学家乔纳森•安德森(Jonathan Anderson)表示:“从全国范围来看,我们没有看到任何真正表明房地产泡沫的证据,也没有看到不久的将来会出现泡沫的前景。”
尽管房地产价格以每年约10%的速度上涨,但居民收入增速更快——过去12个月,中国城镇家庭收入增长17%。安德森表示:“实际上,人们对于住宅和其它房地产的购买能力正在逐渐提高。”
与此同时,人们已开始担忧商业房地产市场供给过剩。在房地产投资火热的上海,这尤其令人担忧。两年前,上海高档地产市场的发展速度达到了不可持续的水平,并经历了价格大幅下降。不过近几个月,价格已开始回升。
未来3年内,浦东金融区一系列大型写字楼将陆续完工,其中包括日本森大厦株式会社(Mori Building)开发的上海环球金融中心(World Financial Center),它将成为中国最高的建筑。
毗邻香港的深圳今年也出现了大量房地产投机活动。
北京也出现了房地产开发热潮。一些观察人士担心,一旦明年夏季的奥运会结束,市场就可能遭遇低谷。
然而,迄今还没有迹象表明,供给过度将导致办公楼租金暴跌。
曾任仲量联行(Jones Lang LaSalle)中国研究部门主管的迈克尔•哈特(Michael Hart)表示:“需求增量令我们感到吃惊。”哈特现在担任该公司天津办事处主管。
办公楼需求飙升的原因,不仅是不断涌入的跨国公司希望将亚洲业务总部设在中国,还在于跨国公司现有业务的迅速扩张。
例如,过去两年中,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已增加了数千名雇员。
然而,虽然住宅和商业房地产市场比许多观察人士预计的情况稳定得多,但外国人要想投资中国房地产已变得越来越复杂了。
过去18个月,中国政府推出了一系列措施限制房地产投资的措施,其中一些对外国投资者造成了影响。不过,外国投资者只占投资总额的5%左右。
虽然这些措施初期的实施力度不大,但现在的执行严格程度已有所提高。例如,北京相关部门已开始要求有意购买公寓的外国人,出具其已在北京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
自夏季以来,希望在深圳购买房产的港澳居民也面临着类似的限制。
中国政府去年规定,企业投资者必须在中国大陆拥有常设分支机构(从而限制了此前一直流行的离岸投资工具),并提高了资本金要求。
哈特表示:“多数外国投资者表示,他们觉得受到了监管规定的限制。”但他补充称:“外国投资者普遍的感觉是,建立投资工具的进程有所放缓。”
E. 外商在中国能否做房地产开发
一、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外商在我省境内投资从事成片土地开发和旧城区改造、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依法转让经开发土地的使用权,经营所开发的房产等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二、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允许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经营等形式,经批准成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独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按照有关规定和与建设项目的投资规划相适应的原则,其注册资本最低不得少于100万美元。
合资、合作房地产开发经营,原则上外同须与我省具有三级以上城市综合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房地产综合开发企业组成合资、合作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外商独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经批准可与我省境内的已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单位(企业)合作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中外双方按合同规定所分配的房地产允许进入房地产市场交易。
三、外商投资开发的房地产可以依法进行转让、出卖、出租、抵押、继承和赠与,房地产价格可以随行就市。
四、申办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程序如下:
申办外商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包括独资、合资、合作)必须向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独资企业由外商申请,合资、合作企业由中外双方共同申请),报省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批;向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资质审查,报省建设主管部门审批;按批准权限向计划部门申报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计划部门会同建设部门审批;以上经批准后到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工商登记。
计划、建设、外经部门在接到有关申报材料后应尽快批复,最长期限不能超过15天。
五、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可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其开发经营项目用地由国土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用地手续。原则上一律采取出让方式,有偿有期限地使用土地,个别特殊情况,也可通过行政划拨方式使用土地。通过行政划拨使用土地的,在转让时必须补办出让手续。
六、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依照我国税法和《湖南省鼓励外商投资条例》规定,可申请享受减税、免税优惠待遇。根据开发经营项目不同的土地用途和使用年限实行优惠办法,可减免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费,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还可减免部分城市配套费等,上述具体办法由地州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七、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中有关金融、外汇、保险、财务、户口以及进出口等其他问题,分别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各有关部门应一律提供良好服务。
八、成片开发土地的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拟定方案,按规定的批准权限报经批准后由当地政府公布,并按第五条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九、在我省境内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规划、设计、资质审查、房地产交易、房产权证等有关事宜,由省建委归口实行行业管理。
十、香港、澳门、台湾和海外侨胞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投资兴办的独资、合资、合作房地产综合开发企业,比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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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
F. 是否在06年后就无新版的《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
是的,最新就是06年版。
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今年以来,我国房地产领域外商投资增长较快,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购买房地产也比较活跃。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范外商投资房地产市场准入
(一)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投资购买非自用房地产,应当遵循商业存在的原则,按照外商投资房地产的有关规定,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办理有关登记后,方可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相关业务。
(二)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企业,投资总额超过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投资总额的50%。投资总额低于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金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设立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由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批准设立和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颁发一年期《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企业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凭上述证照到土地管理部门申办《国有土地使用证》,根据《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商务主管部门换发正式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再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换发与《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经营期限一致的《营业执照》,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四)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股权和项目转让,以及境外投资者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由商务主管等部门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审批。投资者应提交履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的保证函,《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的变更备案证明,以及税务机关出具的相关纳税证明材料。
(五)境外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及其他方式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或收购合资企业中方股权的,须妥善安置职工、处理银行债务、并以自有资金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金。对有不良记录的境外投资者,不允许其在境内进行上述活动。
二、加强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
(六)对投资房地产未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境外投资者,不得进行房地产开发和经营活动。
(七)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注册资本金未全部缴付的,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或开发项目资本金未达到项目投资总额35%的,不得办理境内、境外贷款,外汇管理部门不予批准该企业的外汇借款结汇。
(八)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中外投资各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合同、章程、股权转让协议以及其他文件中,订立保证任何一方固定回报或变相固定回报的条款。
(九)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应当遵守房地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及规划许可批准的期限和条件。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开发、销售等经营活动的监管,发现囤积土地和房源、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根据国办发〔2006〕37号文件及其他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三、严格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
(十)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经批准从事经营房地产业的企业除外)和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不得购买非自用、非自住商品房。在境内没有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境外机构和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一年以下的境外个人,不得购买商品房。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因生活需要,可在境内限购一定面积的自住商品房。
(十一)符合规定的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自用、自住商品房必须采取实名制,并持有效证明(境外机构应持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驻境内机构的证明,境外个人应持其来境内工作、学习,经我方批准的证明,下同)到土地和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房地产产权登记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自用、自住原则办理境外机构和个人的产权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
(十二)外汇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本意见的要求审核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的资金汇入和结汇,符合条件的允许汇入并结汇;相关房产转让所得人民币资金经合规性审核并确认按规定办理纳税等手续后,方允许购汇汇出。
四、进一步强化和落实监管责任
(十三)各地区、特别是城市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高度重视当前外资进入房地产市场可能引发的问题,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监管责任。各地不得擅自出台对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优惠政策,已经出台的要清理整顿并予以纠正。建设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外汇局等有关部门要及时制定有关操作细则,加强对各地落实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政策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对擅自降低企业注册资本金和项目资本金比例,以及管理不到位出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同时,要进一步加大对房地产违规跨境交易和汇兑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十四)完善市场监测分析工作机制。建设部、商务部、统计局、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外汇局等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外资进入房地产市场信息监测系统,完善外资房地产信息网络。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强化对跨境资本流动的监测,尽快实现外资房地产统计数据的信息共享。
建设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外汇局
二00六年七月十一日(完)
G. 请问哪位知道外资公司外汇登记规定条件有哪些如何办啊
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资本金账户开立需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如需申请开立资本金账户的,应明确拟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开户银行名称)
2、《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申请表》;
3、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4、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复文件及批准证书;
5、批准生效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外商独资企业除外)、章程;
6.中方投资者为境内机构的,提供该境内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副本;中方投资者为境内自然人的,提供该自然人的身份证;外方投资者为境外个人的,提供该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外方投资者为境外机构的提供其机构登记注册证明文件;
7.新设外资房地产企业的,另需提供已通过商务部备案的证明材料及承诺书;
8.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以上3.4.5项均需提供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如果还有问题,可以咨询当地的外汇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