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外汇的支付方式有哪些 具体是什么意思
传统的外贸公司在结算上通常使用银行汇款(T/T)或信用证(L/C)的方式,现在的话几种内常用的跨国支付容工具:
1)paypal:PayPal是在线付款解决方案的全球领导者,在全世界有超过7160万个帐户用户。PayPal支持6种货币使用,是跨国交易的理想解决方案。不过由于PayPal 刚刚进入中国,对于保护卖家方面的政策还不像美国那样完善。
2)信用卡(visa、master):是国际通用的,全球覆盖面最广的一种支付方式。
3)MoneyBooBers:是一种国际上流行的支付工具,其允许你通过电子邮件进行安全、即时的收汇款。
4)Western Union与MoneyGram :是全球最快的两种汇款方式,均能在几分钟内取到现金。Western Union与MoneyGram在国内分别称西联和速汇金。
还需要更详细的话可以直接自己再网络搜索,如果需要更多外汇理论知识的话也可以到FxBoost网站论坛查看。
㈡ 付外汇给外国公司,怎么做比较方便
国内这样汇款的话,比较麻烦。
楼上2位都没把问题搞明白。
如果是小额的话,又是对国外的公户,国内汇的话,感觉只有从外贸公司走方便点。
其他方法的话,香港离岸帐号是个好方法
㈢ 服务贸易项下的外汇能以人民币结算吗
服务贸易项下的外汇能以人民币结算——句子有毛病吧——如果想表达服务贸易用人民币结算,那么可以直接问:服务贸易项下的收入能以人民币结算吗?或者直接问:服务贸易能以人民币结算吗?
答案是:可以。
在服务贸易合同的对应条款中直接写上:以人民币结算。
㈣ 企业经营中如何支付外汇
结售汇是结汇与售汇的统称。结汇是指境内所有企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外商投资企内业容除外)取得外汇收入后,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必须将规定范围内的外汇收入及时调回境内,按照银行挂牌汇率,全部卖给外汇指定银行,结汇有强制结汇、意愿结汇和限额结汇等多种方式。售汇是指境内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因对外支付需用外汇时,可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条例规定,持有关证件、文件材料等,用人民币到外汇指定银行购买所需外汇,从用汇单位和个人角度讲,售汇又称购汇。
㈤ 目前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主要包括哪些项目
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包括:1.境内个人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2.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境内机构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3.金融机构自身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4.因资本和金融项目交易发生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5.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有明确规定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
㈥ 小于5万美元的服务贸易该如何代扣代缴
合同超5万美金但每次支付额不超5万美金,美元支付这个不用备案。但是按照《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你需要做代扣代缴的备案,所以这个问题你最好跟税务局提前沟通好。
换算方法,你的意思是要给境外公司1000元,然后税费自己承担对么?这样折,计税金额=1000/(1-10%-6%*(1+7%))=1196.49,然后根据这个数再来算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和附加,另外我想说附加应该是12%吧?7%+3%+2%,北京是这样哈。最后提醒一下,你公司代垫的税费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因为是与收入无关的支出。
㈦ 服务贸易进口付汇
楼主:
我记得服务贸易支付10W美金的才需要审核备案;不过银行如果说要办你就去办一下看看,具体办理流程:
持书面申请、返修合同(或协议)、返修发票(或支付通知)、税务凭证及其它有关材料的正本及复印件,且需要翻译成中文,正本和复印件全盖公章,到当地外管局经常项目处服务贸易科办理服务贸易付汇真实性审核备案。好像最长20天才能办理完成,具体你咨询一下!
㈧ 支付出口佣金业务外汇如何处理
目前进出口佣金在国际收支统计中归类为服务贸易项下的“其他商业服务”。既然属于服务贸易,就应当适用《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其实施细则。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的第三条规定,境内机构支付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是无需办理和提交《备案表》的。
由于企业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背景。因此如果进出口贸易的中介行为发生在境内,则境内机构向境外支付进出口贸易佣金,是需要办理和提交《备案表》的。
在处理业务时,可以参考《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等法律法规。
㈨ 进口货物后如何支付外汇
第一章 进口付汇管理
第一条 进口单位在银行办理进口付汇时,应根据结算方式和资金流向填写进口付汇核查凭证,向境外付汇的应填写《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包括向境内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付汇),向境内付汇的应填写《境内汇款申请书》或《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
第二条 进口单位应在进口付汇核查凭证上准确标注该笔付汇“是否为进口核查项下付汇”,并根据实际对外付款交易性质填写交易编码。对一笔付汇涵盖多种交易性质的,第一栏交易编码、金额以及币种等信息按贸易从大原则申报。进口付汇申报按照国际收支申报和核查专用信息申报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进口单位应按其货物实际装运日期填写进口付汇核查凭证中的“最迟装运日期”。预付货款业务,其最迟装运日期填写合同约定装运日期;一笔进口付汇对应多份合同的,其最迟装运日期填写最迟一笔货物装运日期;境外工程使用物资、转口贸易支付,其最迟装运日期填写实际或预计收汇日期,如为分阶段收款,填写最迟一笔收汇日期。
第四条 对不在名录进口单位、“C类进口单位”的进口付汇以及外汇局认定的其他付汇业务,未经外汇局登记,银行不得为进口单位办理进口付汇或开立信用证等相关业务。
第五条 银行为进口单位办理付汇手续时,需审查进口单位填写的进口付汇核查凭证,并按以下规定审查相应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
(一) 以信用证方式结算的,审查进口合同、开证申请书。
对于信用证项下售汇银行与付汇银行不一致的,付汇(开证)银行在核实售汇银行划转的资金到账后,还需审查经售汇银行签注的审单结论和外汇划转凭证;
(二) 以托收方式结算的,审查进口合同;
(三) 以预付货款方式结算的,审查进口合同、形式发票;
(四) 以货到付款方式结算的,按《进口货物报关单“贸易方式”分类付汇代码表》(见附2)审查相关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
对于凭“可以对外售付汇”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的,审查进口合同、加盖海关“验讫章”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付汇证明联)、商业发票;对于凭“有条件对外售付汇”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的,还需根据进口货物报关单的贸易方式,审查相应凭证;“不得对外售付汇”进口货物报关单不能凭以办理进口付汇;
(五) 境外承包工程项下对外支付贸易货款的,除依据不同结算方式审查有关单证外,还需审查工程承包协议、工程承包资质证明等;
(六) 转口贸易项下对外支付贸易货款的,除依据不同结算方式审查有关单证外,先支后收项下还需审查出口合同,先收后支项下还需审查出口合同、收汇凭证;
(七) 深加工结转项下对外付汇或境内以外汇结算的,除依据不同结算方式审查转厂合同及有关单证外,还需审查贸易方式为“进料深加工”或“来料深加工”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对于上述进口付汇,属于代理进口的,还需审核代理协议;依据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需外汇局事前登记的,还需凭《进口付汇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见附3)办理付汇。
银行为进口单位办理付汇手续时,无需通过“中国电子口岸-进口付汇系统”对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底账进行联网核查。
第六条 对于进口付汇后因合同取消等原因产生的退汇业务,原则上退款人应当为原付汇收款人。银行为进口单位办理相关收汇手续时,应当审查原进口付汇核查凭证、原进口合同、退汇协议以及其他对应退汇证明材料。对于退款人不是原付汇收款人等特殊情况,还需审查退款人与原付汇收款人不一致的情况说明。
第七条 银行按规定审查相关资料后,留存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合同、发票、代理协议等单证留存复印件。对于需要分次付汇的货到付款业务,由办结最后一次付汇业务的银行留存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其他付汇银行留存有相关银行签注付汇金额、报关单未付汇余额以及付汇日期并加盖相关银行业务公章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并在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上签注本行付汇金额并加盖本行业务公章。
第八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进口货物报关单经营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业务,报关单经营单位需在货物进口后30日内,持申请书、代理协议、免税证明或许可证等证明材料以及进口货物报关单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货物信息变更手续:
(一) 进口单位代理外商投资企业和捐赠项下进口;
(二) 许可证、进口配额、特定商品登记项下进口;
(三) 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 下列付汇业务,进口单位应在付汇或开立信用证前持申请书和本条规定的材料到外汇局办理进口付汇业务登记手续:
(一)不在名录进口单位的进口付汇,按照不同结算方式除提供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有关单证外,还需提供本细则第五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有关单证;
(二)“C类进口单位”的货到付款业务,外汇局还需通过“中国电子口岸-进口付汇系统”对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底账进行联网核查,核注、结案及打印相关电子底账;
(三)其他需登记的进口付汇。
外汇局审核进口单位提交的上述材料后,为其出具加盖“货物贸易进口付汇业务章”的《登记表》,并留存相关资料复印件。
第十条 进口单位下列进口付汇业务应在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日期或收付汇日期后30日内向外汇局逐笔报告:
(一) “B类进口单位”的进口付汇;
(二) 单笔合同项下付汇与实际到货或收汇差额超过合同金额10%且金额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进口付汇;
(三) 单笔金额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进口退汇;
(四) 进口单位列入名录后自发生进口付汇业务之日起三个月内的进口付汇;
(五) 其他需进行逐笔报告的进口付汇。
进口单位应当通过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逐笔报告其进口付汇和对应的到货或收汇信息并及时接收外汇局反馈信息,持打印的《进口付汇逐笔核查报告表》(见附4)和相关有效商业单证或证明材料到外汇局现场报告。
第十一条 外汇局确定的“B类进口单位”和“C类进口单位”的进口付汇业务,还应遵守本细则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