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外汇局现在核销单取消了,什么情况下做什么报告啊
要求企业一定期限以上的贸易信贷业务、贸易融资等业务应按规定报告外汇局。
报告类型分为义务性报告(包括一定期限以上的预收、预付、延期付款、延期收款业务;转口贸易报告;辅导期报告;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报告)和主动性报告(主体不一致报告;差额报告;其他特殊交易报告)所谓主动性报告,就是非必须报告,若无引起监测指标异常可不报告。比如,向客户提供收费样品,客户支付500美金样品费,这个就可以不报告嘛。
对于义务性报告,不同类别的企业,报告内容不同。
A类企业报告内容:
① 30天以上的预付、预收货款
② 90天以上的延期收汇、延期付汇
③ 90天以上的远期信用证、海外代汇等贸易融资
④ 同一合同项下的转口贸易收支日期超过90天,转口贸易收汇、付汇差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
⑤ 辅导期企业(2012年8月1日登记“企业名录”的企业,期限为登记名录之日至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之日起90天,期满后10日内到外汇局现场报告进出口收付汇逐笔对应信息。※企业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可将其列为B类企业)
⑥ 出口收入存放境外
B类企业报告内容:
① 在监管期内(监管有效期为一年)发生的预付、预收货款
② 在监管期内发生的30天以上的延期收汇、延期付汇
③ B类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的延期收汇、延期付汇业务
④ B类企业不得办理同一合同项下收、支日期间隔90天的转口贸易。
⑤ 、⑥ 同A类企业
C类企业报告内容:
① 在监管期内(监管有效期为一年)发生的预付、预收货款
② 在监管期内发生的30天以上的延期收汇、延期付汇
③ C类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的延期收汇、延期付汇业务
④ C类企业不得办理转口贸易。
⑤ 、⑥ 同A类企业
㈡ 结汇后必须在什么时间段内国家外汇管理局服务平台上填制核销水单
企业应当在进行国际收支申报的同时进行核销信息的申报
㈢ 核销单在什么时候拿到外汇局核销,有没有时间限制
1.核销的期限是看出口日期,一般的企业都会赶在出口后90天内申报退税并完成核销,但是期限是出口后210天内核销,90天内第一个申报期做退税申报。所以你要询问报关行是怎么回事。照理来说,应该在报关后30天左右将核销单和报关单退还给你们的。
2.数字证书必须安装,否则网上核销系统无法使用。这是肯定的
㈣ 进口报关后多久需要到外汇局进行核销
核销期限是指从货物出口之日起计算180天内,可以延期,但必须到外管局申请说明延期的原因,批准后才能延期,不然就得在规定的期限内核销,否则将会影响贵司的退税
㈤ 去外管局核销
核销单,水单,报关单核销联,发票,箱单,逐笔核销报告表两张盖公章.
带上这些去外管核销
是的,自己公司做的,盖上中英条行章就可以了,一般他们不看,只看水单和报关单
你打个电话问下外管的人不就知道了
㈥ 关于外管局制定的网上核销的流程
出口收汇网上核销的企业操作流程
一、操作流程
1、系统安装:略
2、登陆系统:在系统登陆之前必须确保机器已连接互联网。第一次登陆时,输入默认的业务员代码和密码(皆为大写的ADMN)。
3、数据提取:企业将属于本企业的相关数据下载到自己的计算机上,企业在每次使用报审系统时,必须首先下载本企业的数据及折算率。在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几个问题是:
(1)建议企业在每次下载数据及折算率时,尽量不要填写条件而选择“下载全部可用数据”及“全部折算率提取”,这样操作虽然比较费时间,但是可以确保下载完整的数据,以免遗漏,给以后的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2)对于“单笔数据更新”这项功能的应用,该项功能主要用于单笔下载及更新核销单信息或收汇信息,如果企业在操作时发现核销单(收汇数据)有误或缺少,可以向海关或申报银行进行查询修改,在确认已改正后,还需要通过“单笔数据更新”这一功能对正确的报关(收汇)进行提取。如果数据仍然没有更新,可使用“补充发放数据同步请求”功能,并隔两天后再进行数据更新。还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更新并输入核销单号或者银行水单号后,如果该核销单、水单已用于核销数据关联,系统将给出提示信息,用户删除对应关联信息后,方可更新数据。
(3)当出现企业无法下载数据或下载数据不全的情况,企业可执行“数据交换”中的“补充发送数据同步交换”,两天以后再重新下载数据。
(4)提取数据时,尽量不要在业务高峰期,否则影响下载速度。
4、核销报审:企业在提取自身的报关、收汇数据后,在报审系统根据实际情况对报关、收汇信息进行匹配,并向外管局报送。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
(1)对于企业选择核销报审方式问题。报审方式主要有:逐笔报审、批次报审、来料加工批次报审、进料加工批次报审四种。逐笔报审适合于除加工贸易以外的所有需办理差额核销的贸易方式。批次报审适合于一般贸易等全额收汇的批次核销业务(即使该企业只有一笔核销单,如果是全额收汇,也要按照批次报审方式)。来(进)料加工批次报审适应于来(进)料加工贸易项下的业务,不管是否存在收汇差额,只要是加工贸易这种贸易方式出口都按加工贸易项下的报审。
(2)企业遇到比较多的是0615(进料对口)这种贸易方式,应选择“进料加工批次报审(不按合同)”这种方式,并且在录入时不需要录进口关单信息,但如果收汇与出口之间存在差额(即使少收汇金额小于500美元),也要录入差额。
(3)关于境内收汇数据、进口关单等信息补录入问题。如果企业进行报审时,需用进口关单做抵扣时,需事先拿进口关单原件到外管局来备案,不得擅自补录入;对于境内收汇数据补录入时,企业需提供核销专用联原件到外汇局备案,由外汇局在审核其真实性后,予以补录入,并留存相关原件,企业到外汇局现场办理核销时,需提供结汇水单的复印件,还要注意当企业发现补录入信息有误时,请及时与外汇局联系,由外汇局予以改正,企业不得自行修改补录入信息。
(4)关于一次收汇,分次核销问题:实行网上核销后,如果企业需要部分核销时,可在录入银行收汇信息时自行调整本次需要核销的金额。
(5)企业注意在网上下载数据和录入信息时,企业应认真的系统提取的电子数据与纸制核销单、报关单、结汇水单相核对,如果发现海关数据、银行申报数据错误时,请及时与海关或申报银行联系,及时予以改正后,并重新进行“单笔数据更新”。如果企业不认真核对,不能发现错误,而等数据报送到外管局后,由外管局核对发现不一致时,企业也不能办理核销,影响了企业的退税。
(6)在关联报审数据时,如果没有核销单数据或收汇数据,应按以下步骤进行分析:是否已下载全部的数据及折算率——是否该票核销单或水单已进行网上交单或国际收支申报,一般来说,网——上交单的数据需要有三到五天才能从外汇局服务器上下载,而收汇数据的传输需要五到七天的时间——在关联数据时选择的贸易方式是否正确,系统在处理关联业务时,只显示已选择的贸易方式下的核销单数据——执行“数据交换”中的“补充发送数据同步交换”操作——如果问题仍不能解决,与外汇局联系。
(7)由于网上核销系统涉及到互联网与外汇局内部局域网之间的数据转换问题,因此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为确保企业及时的核销退税,企业在实行网上核销之后,需要提前3—4天做报审。比如说,某企业8月20日需要到外管局现场办理核销,这样为了确保8月20日外管局审核系统能够收到信息,企业需要在8月16日进行网上报审,并将数据传送到外管局。
(8)来料加工项下的报审操作,与操作指南的要求有区别,企业首先需提供加工贸易批准证书、出口合同和出口货物报关单到外管局来备案,由外管局办理合同的补录入,等到合同补录入信息传输到企业报审系统后,由企业从报审系统中提取合同信息,按照来料加工批次报审(按合同)的方式报审,具体报审操作与操作指南上讲述的一致。
(9)在每次做核销报审操作时,不要忘记“保存本次操作”这一项。
5、后续业务处理:在企业网上报审3—4天后,持出口收汇核销报告表(系统可自动打印,无需手工编制)、核销单、报关单、发票、核销专用联等相关资料到外管局现场办理审核(如需要差额核销、抵扣核销、退运等特殊情况,应按照原来的要求,带相关资料到外管局办理核销)。外管局将纸制凭证与企业报审的电子数据核对审核后,就可以在核销单上加盖“已核销章”,为企业办理核销。
二、需注意的问题:
1、初次运行系统,进行软件注册时,输入的企业名称为“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完整名称”。
2、对于出口企业的业务,原则上不要做福费廷业务,企业在提取收汇数据时,容易造成重复,外管局无法控制。
3、对于已经进行网上核销的企业,不能再从原来的核报系统中操作,因为这两个系统对于一家企业来说不能并行。
4、在网上核销正式运行前,各企业应将已编制核销报告表的核销业务及时到外管局来核销。
5、企业仍然按原来的方式进行网上交单和国际申报,但是对交单及申报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有了更高的要求的。
6、在网上报审系统的操作中,系统注册、在线登陆、及登陆后进行数据提取及数据报送的过程中,都要求计算机已连接到互联网。
7、在外汇局向企业发放证书的第二天,企业才能进行系统的安装。
8、还要注意,企业要在系统自动生成打印的出口收汇信息登记表上加盖单位公章,在企业核销员栏内签字
㈦ 外汇局什么时候完全取消核销单报关
我想这需要一个过渡时间,不可能一下就完全代替纸质核销单去报关的。
我现在在黄埔报关行工作,现在黄埔老港那边刚实行无纸质核销单报关,4月中旬吧,只是不用纸质的了,核销单抬头还是要经过海关审批,备案。无核销单报关,报的是人民币,而不再是美元。
原先的核销单来报关,同之前一样用。
这是一个阶段,慢慢的,用无纸质核销单会越来越多。
但要说完全取消之前的方式,还要很长一段时间吧
㈧ 出口单位应在什么时间内向外汇局进行核销
1.贸易进口以信用证结算如何办理付汇
进口单位凭进口合同、信用证开证申请书、信用证结算方式要求的有效商业单证、进口付汇备案表(或有)、进口许可证或登记表,进口证明(或有)以及委托代理协议(或有)到银行直接办理付汇手续。法规依据: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年1号;
《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定》(98)汇国函字第199号;
《关于进一步调整进出口核销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65号。
2.贸易进口以托收结算如何办理付汇
进口单位凭进口合同、付款通知单(D/A、D/P单)、跟单托收结算方式要求的有效商业单据、许可证、登记表及进口证明(或有)、进口付汇备案表(或有)以及委托代理协议(或有)到银行直接办理付汇手续。法规依据: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年1号;
《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定》(98)汇国函字第199号;
《关于进一步调整进出口核销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65号。
3.进口以预付货款结算如何办理付汇
进口单位办理预付货款项下购付汇时,凭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及形式发票等相关单证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法规依据: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年1号;
《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定》(98)汇国函字第19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贸易进口付汇及核销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67号。
4.贸易进口以货到付款结算如何办理付汇
进口单位凭进口合同、发票、正本进口报关单、提单、进口付汇核销单、许可证、登记表及进口证明(或有),各种不同贸易方式及运输方式对应的凭证单据、进口付汇备案表(或有)以及委托代理协议(或有)到银行直接办理。法规依据: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年1号;
《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定》(98)汇国函字第199号;
《关于重新明确使用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97号;
《关于对凭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办理售付汇及核销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汇发(2003)15号;
5.先支后收转口贸易如何办理付汇
进口单位凭有关经贸主管部门的核准业务书面批件、购货合同、售货合同、形式发票、买方开具的信用证或经国内银行核对密押的外方银行开具的付款保函、开证申请书以及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付汇时)到银行直接办理付汇手续。法规依据: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年1号;
《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定》(98)汇国函字第199号;
《关于取消部分进口付汇备案类别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4号。
6.保税区贸易进口如何办理付汇
保税区进口单位进口货物,向境外支付货款凭《登记证》、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或海关货物进境备案清单以及结汇、售汇及收付汇管理规定的相应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办理付汇手续。法规依据:
《关于发布<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02)74号)
口付汇核销报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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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08-3-20 16:01:34 浏览次数: 227
进口付汇核销报审流程
(一) 进口付汇到货的数据报审
1、概念
进口付汇到货报审是进口单位根据《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的要求,按月将"贸易付汇到货核销表"及所附单证报送外汇局审查的业务过程和手续。
2、业务审核单据
根据《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规定,进口单位"应当在有关货物进口报关后一个月内向外汇局办理核销报审手续"。进口单位在办理到货报审手续时,须对应提供下列单据:
(1)进口付汇核销单(如核销单上的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款",则报关单号栏不得为空);
(2)进口付汇备案表(如核销单付汇原因为"正常付汇",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3)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如核销单上的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汇",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4)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份,均为打印件并加盖公司章);
(5)结汇水单及收帐通知单(如核销单付汇原因不为"境外工程使用物资"及"转口贸易",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6)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文件。
上述单据的内容必须真实、完整、清晰、准确。
3、办理进口付汇报审业务手续:
(1)进口单位须备齐上述单据,一并交外汇局进口核销业务人员初审。
(2)初审人员对于未通过审核的单据,应在向企业报审人员明确不能报审的原因后退还进口单位。
(3)初审结束后,经办人员签字并转交其他业务人员复核;
(4)复核人员对于未通过审核的单据,应在向企业报审人员明确不能报审的原因后退还进口单位。
(5)复核无误,则复核员签字并将企业报审的全部单据及IC卡留存并留下企业名称、联系电话、联系人。
(6)外汇局将留存的报关单及企业IC卡通过报关单检查系统检验报关单的真伪。如无误,则将IC卡退进口单位,并在到货报审表和报关单上加盖"已报审"章;如报关单通不过检查,则将有关材料及情况转检查部门。
(二)进口付汇备案手续
进口付汇备案是外汇管理局依据有关法规要求企业在办理规定监督范围内付汇或开立信用证前向外汇局核销部门登记,外汇局凭以跟踪核销的事前备案业务。
1、企业在办理下列付汇或开立信用证业务时,须办理备案手续:
(1) 开立90天以上(不含90天)的远期信用证;
(2) 信用证开立日期距最迟装运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
(3) 办理90天以上(不含90天)承兑交单的承兑业务;
(4) 提单签发日期距付汇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的付汇交单业务;
(5) 付汇日期距预计到货日期超过90天的预付货款;
(6) 超过合同总额的15%且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
(7) 报关单签发日期距付汇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的货到汇款业务;
(8) 境外工程使用物资采购的付款、开证业务;
(9) 转口贸易的付款、开证业务;
(10)不在名录内企业付汇、开证业务;
(11)"受外汇局真实性审核进口单位名单"内企业的付汇、开证业务;
(12)经外汇局了解认为确系特殊情况,有必要重点跟踪付汇业务。
企业在办理上述备案业务前,须对应报审已签发的预计到货日期在上月1日前的备案表的到货情况;否则,不予办理。
2、进口单位在办理备案业务时,须对应提供下列单证:
(1) 进口付汇备案申请函(申请函内容应包含申请备案原因及备案内容);
(2) 进口合同正本及主要条款复印件;
(3) 开证申请书(如备案原因为"远期信用证",则该开证申请书上应有银行加盖的业务章);
(4) 进口付汇通知单及复印件(如结算方式不为"托收",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5) 电汇申请书(如结算方式不为"汇款",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6) 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复印件及IC卡(如备案原因不为货到汇款、信用证展期,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及IC卡);
(7) 结汇水单/收帐通知单或转口所得的信用证(如备案原因不为"境外工程使用物资"、"转口贸易",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8) 预付款保函(如备案原因不为"90天以上到货"、超过15%且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9) 进口付汇备案表;
(10)特殊备案情况下,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文件。
上述单据的内容必须真实、完整、清晰、准确。
3、企业在办理进口付汇备案业务时应根据不同的备案情况对应提供上述单据,并按照下列要求完成备案手续:
(1) 企业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将有关单据交外汇局核销业务人员初审;
(2) 初审无误,审核人员将单据报送主管领导审批;
(3) 业务人员应于企业备案当日(或次日,"受外汇局真实性审核进口单位名单"内企业除外)将通过初审的单据报送主管领导审批;主管领导在次日(或第三日,"受外汇局真实性审核进口单位名单"内企业除外)将审批结果退审核人员;对于审批未通过的备案,审核人员须及时向企业讲明原因。
(4) 审批通过后,由审核人员通知企业(或由企业主动查询)备案结果,并将加盖"进口付汇核销专用章"的备案表及所附单证退还企业;同时,将备案表第四联及有关单证复印件一并留存、输机;
㈨ 请问在什么情况下才可以到外汇局去核销
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上有详细说明 http://www.safe.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