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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结算超过账期

发布时间:2021-11-04 22:19:42

外汇管理局对外汇结算的方式大概需要多长时间啊

外汇的结算方来式是买卖双方自由商自定的,没人管。外汇管理局或者税务局只是要求货物自出口日期起180天内必须收齐货款和出口单据进行核销和退税申报。只是有个时间上的要求。核销很快,在网上做完核销,半个小时之后外管局系统里就有信息了,带上报表、水单就可以核销了,立等可取。

㈡ 外汇正常一般几天能到帐

一般情况下,都是24小时之内到账的,除非特殊情况有1-3天不等。

在任何一个地方,不管该地是否是一个外汇兑换的主要市场,一般的小量现钞买卖,支票兑现都差不多全由银行垄断,银行外汇部门的主要业务就是将商业交易与财务交易的客户资产与负债从一种货币转换为另一种货币,这种转换可以即期交易(SPOT),或远期交易(FORWARD)方式办理,由于从事外汇交易的银行为数众多,所以外汇买卖这亦日渐普及。

(2)外汇结算超过账期扩展阅读:

外汇市场上的一些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独立交易商,不断地向投资者报出货币的买卖价格(即双向报价),24小时交易除了法定节假日,并在该价位上接受投资者的买卖要求。

平台可以持有自有资金与投资者进行交易,在市场成交稀交的时候,买卖双方不需等待交易对手出现,只要有平台出面承担交易的"对手方"即可达成交易。这样,会形成一种不间断的买卖,以维持市场的流动性。市场上较为正规的外汇交易平台如GKFXGATC都是受权威机构监管的,能保证用户资金安全的交易平台。

除此之外,市场中还存在另外一种平台类型,即专业级的交易平台,诸如环球资本GFPC等,这类平台通常以低成本点差取胜,以专业级交易员为主要服务客户。

㈢ 公司收到一笔货款是外币,办理结汇时超过额度,所以只在额度内结汇了,为什么外币对账单显示余额为零

没过外汇结算户直接结成人民币了。另外一部分应该还在外汇户,是待核查户,不同于外汇结算户的。应该还有一份对账单。

㈣ 外汇延期收款

看看这个能不能帮到你!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贸易信贷登记管理(延期收款部分)操作指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11-15 文号:汇综发[2008]176号 来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 [打印] </SPAN>---------------------------------------------------------------------------------------------------------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对外债权实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56号)相关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贸易信贷登记管理(延期收款部分)操作指引》(见附件),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贸易信贷登记管理(延期收款部分)操作指引
第一部分延期收款登记管理原则
第一条 为完善对外资产统计监测,规范境内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对外债权的登记管理,保护出口企业的正当权益,保证跨境贸易活动与其资金流动的真实性和一致性,特制定本指引。企业货物出口项下延期收款应按本指引进行登记和管理。
第二条 企业自2008年12月1日(含,下同)后货物出口而发生的期限超过90天(不含,下同)的延期收款(以下简称“延期收款),须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上的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网址:www.safesvc.gov.cn)办理逐笔登记。
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企业延期收款的收汇额(以下简称“延期收汇额)实行余额管理,并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延期收汇额进行调节。
第四条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内延期收款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时,应按照《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汇发[2008]29号)进行操作,同时按照本指引为企业办理延期收款的注销手续。
第五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应加强对企业延期收款登记、结汇或划转以及注销环节的现场及非现场监管,完善统计与监测管理。
第二部分企业延期收款登记管理操作指引
第六条企业自2008年12月1日后货物出口而发生的延期收款,须登陆系统办理延期收款合同登记和对外债权登记(以下简称“债权登记)。
货物出口合同中如约定收汇日期晚于出口日期90天以上的,企业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合同登记,并于实际出口后办理债权登记。债权登记时间为自出口报关单海关签发日起至90天加上15个工作日。
无出口合同、出口合同未约定收汇日期或出口合同约定收汇日期晚于出口日期不超过90天,而企业预计收汇日期将要超过出口日期90天的,企业可在实际出口后办理延期付款合同登记,合同登记的时间为出口后90天加上15个工作日,并于实际出口90天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债权登记。
无出口合同、出口合同未约定收汇日期或出口合同约定收汇日期晚于出口日期不超过90天,而实际收汇期限超过90天的延期收款,企业应在实际出口90天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同时办理合同登记和债权登记。
第七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已为办理过进出口核销业务的企业办理网上登记的注册手续,用户名为企业代码,初始密码为12345678。已办理过预收货款、延期付款或预付货款登记的企业凭组织机构代码和密码进入系统。为安全起见,建议企业通过系统中“密码功能”修改初始密码(详见《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企业端操作手册)。
凡未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上注册的企业,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广使用企业外汇信息档案数据库系统的通知(汇发[2007]46号)的规定,先到所在地外汇局注册填报基本信息,外汇局将企业信息输入企业外汇信息档案数据库后,系统将为新登记的企业完成网上登记的注册程序。
第八条企业延期收汇额是根据企业前12个月出口收汇的一定比例(基础比例)、债权登记及注销情况等来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企业延期收汇额=前12个月出口收汇额×基础比例—(已确认债权登记金额—银行注销金额)
第九条系统于每晚23时对企业当日完成债权登记的延期收款进行逐笔确认。如单笔延期收款债权登记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前延期收汇额,系统将对该笔债权登记进行自动确认,否则,将不予确认。
第十条新成立、无出口收汇历史记录或出口收汇历史记录无连续性的企业,在办理完延期收款债权登记后,可向外汇局申请人工确认。
第十一条国家外汇管理局暂不对企业的延期收款进行控制,企业已办理债权登记的延期收款将被全额确认。
第十二条对已经确认延期收款债权登记的,企业须在系统中指定收款银行为其办理延期收款注销。
第十三条企业在向银行申请办理延期收款的结汇或划出手续时,除应符合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相关要求外,还应向银行提交出口货物报关单并申请办理延期收款的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对已办理债权登记的延期收款,如出现以下情况,企业应向外汇局提出注销申请,由所在地外汇局确认注销:
(一)出口退货;
(二)经外汇局批准企业可在境外保留的外汇收入;
(三)其他无法收汇的情况。
根据出口合同约定企业不以货币形式结算的延期收款(如加工贸易进料抵扣),企业只需对以货币形式结算的延期收款办理登记和注销。企业境内收取外汇或人民币且按照要求应当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的(保税区外企业从区内企业收汇的除外),应当按上述规定办理延期收款登记和注销。
第十五条出口收汇历史记录有连续性但延期收汇额不能满足需求的,企业可向外汇局申请调整基础比例或申请人工确认。除特殊原因外,同一企业申请调增基础比例距上次调增的时间应不低于3个月。
第十六条企业申请调增延期收款基础比例时,应向外汇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参考格式附后);
(二)企业近三年出口及收汇(含延期收款)情况;
(三)企业延期收款登记情况;
(四)企业已签订未履行出口合同主要条款(封面、目录、主要条款页、签字页复印件);
(五)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企业申请人工确认延期收款债权登记时,应向外汇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参考格式附后);
(二)企业前12个月出口、收结汇(含延期收款)情况(新企业除外);
(三)企业已签订出口合同主要条款(封面、目录、主要条款页、签字页复印件);
(四)出口货物报关单;
(五)该笔延期收款的贸易信贷债权登记信息;
(六)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部分银行延期收款结汇、划出及注销操作指引
第十八条自发文之日起,各级银行凭其上级银行的授权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网上操作注册手续(详见《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银行端操作手册)。
第十九条银行从待核查账户为企业办理2008年12月1日后出口且期限超过90天的延期收款项下资金结汇或划转手续时,应审核企业提交的出口报关单。如出口货物报关单注明的出口日期在2008年12月1日之后,且资金到账日期晚于出口日期90天以上的,应登陆系统核对与该笔报关单对应的债权登记信息,并按此次结汇或划转金额为该企业办理延期收款债权登记注销手续。如系统中显示无该笔报关单,银行不能为该笔报关单办理外汇资金结汇或划转手续(保税区外企业从区内企业延期收款的除外)。
第二十条银行办理企业服务贸易收汇、货物出口项下期限在90天(含)以内的延期收款的结汇或划转手续,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第四部分外汇局延期收款登记管理操作指引
第二十一条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贸易信贷活动的特点和国际收支形势,确定企业延期收汇额的核定原则和标准。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具体负责辖内企业延期收款基础比例调整和人工确认。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可根据辖区内具体情况对中心支局、支局进行相应授权。
外汇局应严格按照本指引审核企业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对于出口收汇历史记录有连续性但延期收汇额不能满足需求的企业,外汇局可根据企业实际需求及具体申请,为其调整延期收款基础比例或进行人工确认。
除特殊原因外,调增同一企业延期收款基础比例距上次调增的时间应不低于3个月。
第二十三条对于新成立、无出口收汇历史记录或出口收汇历史记录无连续性的企业,外汇局可根据企业实际需求及具体申请,对企业登记的延期收款进行人工确认。
第二十四条外汇局在为企业调整基础比例和人工确认延期收款债权登记信息时,应在企业外汇信息档案数据库查验该企业的基本信息;对申请调增基础比例的企业,外汇局应在系统中查验该企业当前基础比例、延期收款登记情况及延期收汇额占用情况;对申请人工确认的延期收款债权登记的企业,外汇局还应在系统中查验该企业是否办理该笔延期收款的合同登记和债权登记。
第二十五条外汇局应从以下几方面对该企业出口与未来实际收款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进行评估:
(一)该企业过去若干年的实际收款和出口情况;
(二)该企业已签约未履行的出口合同的规模与收款计划;
(三)该企业在合同中约定的延期收款比例、金额是否符合行业结算惯例或产品的市场特征。
第二十六条外汇局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企业基本信息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0号)规定,根据企业申请,将企业基本信息从企业外汇信息档案数据库导入系统,以便企业能及时登陆系统(详见《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外汇局端操作手册)。
外汇局应严格按照相关操作要求按月提取、计算企业月度收汇额,并导入系统,以便总局每月1日根据企业前12个月出口收汇数据计算企业延期收汇额。
第二十七条外汇局应按照对外债权管理有关规定和内控要求制定延期收款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内控建设,防范内控风险。
第二十八条外汇局应对调增延期收款基础比例企业的收汇规模不定期地进行事后核对,如发现调增后基础比例与实际需求明显不符的,应及时调减基础比例,同时告知企业。
第二十九条对有下列情况的企业,外汇局应对其延期收款的登记、使用和注销情况定期进行事后监督和非现场检查:
(一)延期收款基础比例超过20%;
(二)延期收款债权登记人工确认申请频率较高(每月超过3次)、规模较大(每次申请额度超过100万美元);
(三)预计延期收款期限超过1年且延期收款余额规模超过500万美元。
第三十条对企业超过预计收汇时间90天仍未办理延期收款债权登记注销手续的,外汇局应进行重点关注,必要时可组织对其进行现场检查。
对在执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企业、银行和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当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映。

㈤ 外汇的结算时间是多少

一般都是以美金来结算外汇的,但是不是全部都是以美金来结算,也有以欧元、英镑来结算的。一般银行的外汇杠杆都是20的,一手10W美金(外汇)

㈥ 外汇结算 多长时间才可以提出人民币

两个工作日内应该可以到达你公司的指定账户,不过对方打过来的是美元,在你账户后还是美元,你要人民币的话就要在银行兑换,兑换要按照银行规定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五万美金内应该是收取几十美金手续费左右。

㈦ 无期限暂停外汇结算 什么意思

目前暂停外汇交换,且没有明确的截止时间

㈧ 银行开外汇帐户有几种帐户种类啊各自用处是什么

1、按外汇账户的性质或外汇资金来源划分,可分为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资本项目外汇账户。

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收入来源于贸易、服务等经常项目外汇,如外汇结算账户、暂收待付账户、境外捐助账户等。

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的收入来源于资本项目外汇,如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外债专户、外币股票专户等。

2、按账户的功能划分,可分为两类,即外汇结算账户和专项账户。

外汇结算账户,用于经常项目项下频繁的收支结算,如中资企业外汇结算账户、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结算账户。

专项账户,用于存放特定外汇收入或用于特定外汇支出的账户,如境外捐助账户、还贷专户、临时账户等。

(8)外汇结算超过账期扩展阅读:

在我国,外汇账户在银行开立,但是开立外汇账户的审批机构是国家外汇管理局。所以所有境内机构要开立外汇账户都必须先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办理审批手续。

开户单位办理帐户收付时,必须向银行出具《外汇帐户使用证》。开户银行凭《外汇帐户使用证》规定的帐户收支范围为开户单位办理帐户的收付业务。任何开户单位及开户银行未经外汇局批准,不得超范围使用帐户。

㈨ 招商银行一卡通,从国外汇入美元超过多少需要申报才能入账有没有限额哪些情况下不能入账

一、3000美元。境内个人接收金额在等值3000美元以上的汇入汇款,需要办理申报后才能入账。

二、5万美金。5万美元的限额是我国对外汇结汇一年中最大数额的限制,如果你的外汇超过这个数额则一年之内最多可以结汇五万,多余部分要到下一个年度才能结汇,也可以将多余的美金转入他人账户结汇或者取出美金现金以别人的名义以现钞的方式结汇。

三、下列情况原则上不能入账:

1、对方是证券公司,投资公司。

2、汇款附言可以看出是贸易货款。

3、收款人申报该款项是资本项下或者是贸易货款。

4、其它当地外管认为不能入账的款项。若您这笔款项不属于贸易及经营投资性外汇,一般可以入账,但招商银行同时会对这笔款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

(9)外汇结算超过账期扩展阅读:

境外汇款业务包括汇入汇款和汇出汇款两种业务。

1、汇出境外:客户办理汇出汇款时,需按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境内个人外汇管理的要求办理。

汇出汇款说明:

如将款项通过招商银行汇往境外,请注明收款人的名称、账号、详细地址(如有),
收款银行的名称、地址、收款银行之代理行及往来账户(如有)。

2、接收境外汇入款:

境外汇款人可通过国外任何一家银行将款项以电汇、信汇或票汇方式汇入招行,银行先进快捷的国际电子汇兑系统SWIFT,在最短时间内向收款人解付汇款。

接收汇入款需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相关规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07〕第2号令要求,汇款人汇款时应注明汇款人姓名、汇款人账号、汇款人住所三项信息。

欲将款项从境外汇给境内的收款人时,需按照银行的汇款线路指引填写好收款人的名称(境内个人以银行开户证件姓名的汉语拼音为准,境外个人以银行开户证件姓名为准。)、一卡通账号或外币存折账号、招商银行,即可完成境外汇款。

如收款人未在银行开立储蓄账户,汇款时只需注明收款人身份证件名称和号码、联系电话及地址,银行收到后则立即为收款人开立账户,收妥款项,并通知收款人前来解付。

汇入汇款 (备注:
请向汇款行咨询具体的汇款申请书的填写规格, 如有特殊要求, 请将我行汇款路径提供给汇款银行,
让其职员替您填写有关表格,避免出错。)建议尽可能要求汇款人使用安全、快捷的电汇。

如果是一手交票、一手交货的边境贸易,请要求汇款人选择招商银行的账户行开出以招商银行为解付行的汇票。

如果是电汇请按《招商银行境外汇入汇款指引》将账户资料清楚告知国外汇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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