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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外汇管理面临的挑战及应对建议

发布时间:2021-11-16 18:21:49

A. 中国货币所面临的挑战我国应该如何应对

国际资本流动是指资本在国际范围内的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的流动,可以用国际收支平衡表的资本帐户反映,资本流动分资本流入和资本流出两种情况。国际资本流动可以采取很多形式,最常见的有国际直接投资、国际融资和国际负债三种。 进入20世纪70年代以后,资本的国际流动日益活跃,成为许多重大经济事件背后的关键影响因素,这同国际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完善有着密切关系。这些情况其实也不外乎一种非常简单的需求与供给的平衡关系。从需求角度来看,一是发达国家的老龄人口增加推动了养老金规模的逐步扩大,国际资本市场成为其投资和获取增值收益的主要场所;二是中产阶层人口增加,他们的经济实力强,对投资的需求旺盛,又理解而且愿意为获取更高投资收益而承担更高的风险,于是,其收入积蓄从传统的银行储蓄流向更高收益的股票市场,从而推动了共同基金的迅速发展;此外,世界各主要金融市场的管制从80年代中期以来逐渐放松,客观上推动了国际资本市场,特别是衍生金融产品市场的快速发展。 国际资本市场的现状 资本市场的组成不外乎两个方面:市场的参与者和市场上的产品。20年前,商业银行构成了整个金融市场的主体部分,而今天,尽管银行类机构仍然是清算体系的使用者和主要管理者,但是从资产规模来看已经远远低于投资类机构,如养老金和共同基金等。 国际资本市场的参与者和产品两方面同20年前相比已经大大丰富,从组成模式来看当前的国际资本市场呈现出一种部分之间相互联系紧密的格局,也就是说网络化。在这种日益凸现的网络化趋势中,一个重要的现象引起人们的高度警惕,这就是一些传统的风险监测和管理手段受到严峻的挑战,特别是所谓的对银行8%最低资本充足比率的要求,现在看来并不“充分”,因为银行仅仅有8%的“垫底资本”并不足以抗御日益增加的资本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后果就是:实际生产部门所面临的一些困境对银行领域的“波及效应”被网络大大放大了。另外一个因素:电子交易手段的成熟和不断更新带来了更复杂的资本流动形式和更大的市场波动性,大大提高了全球资本市场的资本流动速度。更多的资金以短期获利为目的,导致市场波动性不断增加。70年代因为石油危机导致全球发生债务危机时,如果人们对当时全球各个分割的市场之间的连锁反应(chain reaction)还有惊诧的话,那么,在21世纪,如果由于全球资本市场体系中的某一个市场发生问题而导致整个体系陷入危机,估计大家不会再惊诧了。因为全球经济和金融一体化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没有哪一个市场会在全球危机的状态下而再独善其身。 导致国际资本市场资本流动加快的另一方面原因还在于进入90年代以来开始的放松管制策略的流行。各国放松金融管制造成的直接效应就是交易成本降低,跨境资本流动大幅度增加,最直接的后果之一就是全球各地市场上的金融资产价格的剧烈波动。 对于中国而言,虽然仍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资本市场的开放程度很低而且市场规模很小,但已经能够非常明显地感觉到外部市场变化的波及效应。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介入全球经济一体化程度的加深,资本流动壁垒和保护墙将逐步减少直到最终消失,这些波动的影响将变得更为直接和明显。所以国际资本流动可能引发的问题从现在起就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国际金融危机及其成因 国际资本流动和国际资本市场对推动全球经济发展,促进资本和技术在各个地区之间的合理配置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但是随之而来的波动和因此而导致的国际金融危机的风险也日益增加。全球化、网络化和信息化的国际资本流动以全球金融市场的急剧动荡为主要特征,金融资产价格波幅之大,传播范围之广,为前所未见,这种剧烈的波动及其附带的扩散效应就是国际金融危机产生的根源。 国际金融危机一般有3种表现形式。货币危机指一国货币在外汇市场面临大规模的抛压,从而导致该种货币的急剧贬值,或者迫使货币当局花费大量的外汇储备和大幅度提高利率以维护现行汇率;外债危机是指一国不能履约偿还到期对外债务的本金和利息,包括私人部门的债务和政府债务;银行危机是指由于对银行体系丧失信心导致个人和公司大量从银行提取存款的挤兑现象。 国际金融危机离中国并不远。从历史上看,上个世纪末是金融危机多发时期:从最早的1992年欧洲金融危机到1994年的墨西哥金融危机,再到1997年的亚洲金融危机;最近的有2000年的南美金融危机。其中以1997年爆发的亚洲金融危机最具备国际金融危机的特点,当然破坏力也最具全球性质。 作为现代经济的血液传导输送系统,国际资本市场的安全性和效率非常令人关注。亚洲金融危机及其触发的全球范围的市场动荡不安给世界经济造成巨大的破坏,直到今天其影响仍在继续,这足以说明国际资本流动而引发的金融危机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关注。对它的成因以及对策的研究是关系到国家乃至世界经济稳定和发展的重大问题。 国际金融危机的成因如果简单的列举,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经济过热导致生产过剩;贸易收支巨额逆差;外资的过度流入;缺乏弹性的汇率制度和不当的汇率水平;过早的金融开放。但是在实际中这些因素往往是综合起来起作用的。以亚洲金融危机为例子来具体分析就不难看出,是内部和外部的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结果导致了金融危机的总爆发。具体的原因可以归结如下: 经济发展过热,结构不合理,资源效益不佳。东南亚国家的经济从70年代开始相继起飞,增长很快。但长年的高速增长也积累了严重的结构问题,这些国家都注重于推动经济的新一轮的增长,忽略了对结构问题的解决。 “地产泡沫”破裂后造成银行坏帐呆帐严重。东南亚各国在过去十几年的经济高速增长期间房地产价格暴涨,吸引银行向房地产大量投资,银行呆帐的增加大大影响了东南亚金融体系的稳定,在危机之前一些金融机构已经濒临破产。 从外部看,其它资本市场,如日本股市的复苏和美元的持续走强,都使得一部分原来流入东南亚的外资撤离,构成了对这些亚洲国家货币的强大压力。在这种形势下,巨额国际资本的高流动性和高投机性终于搅起了这场空前的金融动荡。国际金融危机具有广泛和巨大的影响。以亚洲金融危机为例子,它对各国都产生了程度不同的负面影响。由于在进行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中国政府的调控和管理得当,那次亚洲金融危机并没有对中国造成直接影响。但是不管如何,我国仍然感受到亚洲金融危机的种种间接影响。

B. 国家外汇管理局最新个人外汇管理

不明白你的提的问题,我觉得《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能帮到你 http://wenku..com/view/205db43331126edb6f1a1053.html

C. 个人外汇管理包括哪些内容

个人外汇管理包含以下几部分内容:

(首先目前,对于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外汇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

  1. 个人结售汇


    对于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

    年度总额以内的,直接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下凭规定的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境外个人购汇主要是审核其人民币来源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境外个人购汇时,对于当日累计兑换不超过等值500美元(含)以及离境前在境内关外场所当日累计不超过等值1000美元(含)的兑换,可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额度的,凭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2. 个人汇款

    个人从境外收入的外汇可直接在银行办理入账手续;

    境内个人从外汇储蓄账户向境外汇出外汇用于经常项目支出的,当日累计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的,直接在银行办理;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凭规定的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境外个人从外汇储蓄账户向境外汇出外汇用于经常项目支出的,直接在银行办理。

  3. 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不再区分现钞账户和现汇账户,统称为个人外汇储蓄账户,统一管理。

    个人外汇储蓄账户的开立、使用、关闭等业务均在银行直接办理。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和配偶)账户中的资金可在银行办理境内划转。

    个人从事对外贸易可开立个人外汇结算账户,视同机构外汇账户进行管理。

  4. 个人外币现钞

    个人外币现钞业务主要包括存入、提取、汇出和携带。

个人向外汇储蓄账户存入外币现钞当日累计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直接在银行办理;超过等值5000美元的,凭规定的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个人提取外币现钞当日累计金额在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需经外汇局审核。

个人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当日累计金额在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直接在银行办理;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凭规定的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对于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入境实行限额申报制管理,携入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无须向海关办理申报;超过等值5000美元的,需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携带外币现钞出境实行指导性限额管理,携出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可直接携出;携出超过等值5000美元的,应申领《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原则上不允许携带出境。

望采纳,谢谢~



D. 我国目前的外汇储备管理面临着什么挑战试提出一些可行的对策并说明理由

笔者认为,应尽快对导致外汇储备激增的宏观经济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改变多年来实行的出口导向和外资导向的政策,同时对现行外汇管理制度进行必要的改革,变强制结售汇制为意愿结售汇制,增大人民币汇率弹性,并采取有效的政策措施增加企业和居民个人持有外汇的数量。此外,应优化外汇储备的货币结构和资产结构,加强外汇储备的风险管理,提高外汇储备的安全性和收益性。总之,只有把高企的外汇储备规模降下来,实现外汇储备的适度增长,才有可能实现经济在内外均衡基础上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E. 对当前我国外汇管理的几点思考

(一)外汇及外汇管理

所谓外汇, 就是指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根据我国《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国的外汇包括外国货币、外汇支付凭证、外币有价证券、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以及其它外币资产。根据各国货币在国际清偿中的不同特点,外汇又分为自由外汇和记帐外汇。

外汇管理又称为外汇管制,是指一个国家为了保持本国的国际收支平衡,对外汇的买卖、借贷、转让、收支、国际清偿、外汇汇率和外汇市场实行一定限制措施的管理制度。其目的在于保持本国的国际收支平衡,限制资本外流,防止外汇投机,促进本国经济的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规定,我国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凡有国际收支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二)我国外汇管理制度框架

我国从建国以来一直实行外汇管制。建国初期,基于我国国力较弱以及当时所处的严峻的国际国内形势,我国实行比较严格的外汇管理制度。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顺势颁布了一系列的外汇管理新法规,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为主,包括其它外汇管理法规、行政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的相对完善的外汇管理法律体系,标志着我国外汇管理进入了一个新时期。

F.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的外汇管理

第一条
为便利个人外汇收支,简化业务手续,规范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主体区分境内与境外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性质区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个人外汇业务。按上述分类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管理。
第三条
经常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原则管理,资本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进程管理。
第四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按照本办法规定,对个人在境内及跨境外汇业务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有关外汇业务。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为个人办理外汇收付、结售汇及开立外汇账户等业务,对个人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汇款机构及外币兑换机构(含代兑点)按照本办法规定为个人办理个人外汇业务。
第六条
银行应通过外汇局指定的管理信息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录入相关信息,并将办理个人业务的相关材料至少保存5年备查。
第七条
银行和个人在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也不得使用虚假商业单据或者凭证逃避真实性管理。
第八条
个人跨境收支,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
第九条
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内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照第三章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从事货物进出口的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商务部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权登记备案后,其贸易外汇资金的收支按照机构的外汇收支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个人进行工商登记或者办理其他执业手续后,可以凭有关单证办理委托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代理进出口项下及旅游购物、边境小额贸易等项下外汇资金收付、划转及结汇。
第十二条
境内个人外汇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单笔或当日累计汇出在规定金额以下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汇出在规定金额以上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
第十三条
境外个人在境内取得的经常项目项下合法人民币收入,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购汇及汇出。
第十四条
境外个人未使用的境外汇入外汇,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原路汇回。
第十五条
境外个人将原兑换未使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币现钞时,小额兑换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或外币兑换机构办理;超过规定金额的,可以凭原兑换水单在银行办理。 第十六条
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符合有关规定的,经外汇局核准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汇出,并应当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第十七条
境内个人购买B股,进行境外权益类、固定收益类以及国家批准的其他金融投资,应当按相关规定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
第十八条
境内个人向境内保险经营机构支付外汇人寿保险项下保险费,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支付。
第十九条
境内个人在境外获得的合法资本项目收入经外汇局核准后可以结汇。
第二十条
境内个人对外捐赠和财产转移需购付汇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外汇局核准。
第二十一条
境内个人向境外提供贷款、借用外债、提供对外担保和直接参与境外商品期货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到外汇局办理相应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境外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应当符合自用原则,其外汇资金的收支和汇兑应当符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境外个人出售境内商品房所得人民币,经外汇局核准可以购汇汇出。
第二十三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境外个人不得购买境内权益类和固定收益类等金融产品。境外个人购买B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存款应纳入存款金融机构短期外债余额管理。
第二十五条
境外个人对境内机构提供贷款或担保,应当符合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合法财产对外转移,应当按照个人财产对外转移的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个人外汇账户按主体类别区分为境内个人外汇账户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按账户性质区分为外汇结算账户、资本项目账户及外汇储蓄账户。
第二十八条
银行按照个人开户时提供的身份证件等证明材料确定账户主体类别,所开立的外汇账户应使用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记载一致的姓名。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境内划转按跨境交易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个人进行工商登记或者办理其他执业手续后可以开立外汇结算账户。
第三十条
境内个人从事外汇买卖等交易,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
第三十一条
境外个人在境内直接投资,经外汇局核准,可以开立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账户内资金经外汇局核准可以结汇。直接投资项目获得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后,境外个人可以将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内的外汇资金划入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
第三十二条
个人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开立外汇储蓄账户。外汇储蓄账户的收支范围为非经营性外汇收付、本人或与其直系亲属之间同一主体类别的外汇储蓄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开立的外汇储蓄联名账户按境内个人外汇储蓄账户进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
个人购汇提钞或从外汇储蓄账户中提钞,单笔或当日累计在有关规定允许携带外币现钞出境金额之下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提钞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钞用途证明等材料向当地外汇局事前报备。
第三十五条
个人外币现钞存入外汇储蓄账户,单笔或当日累计在有关规定允许携带外币现钞入境免申报金额之下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存钞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携带外币现钞入境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金融机构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
第三十六条
银行应根据有关反洗钱规定对大额、可疑外汇交易进行记录、分析和报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境内个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
(二)境外个人是指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同胞。
(三)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外汇是指除贸易外汇之外的其他经常项目外汇。
第三十八条
个人旅行支票按照外币现钞有关规定办理;个人外币卡业务,按照外币卡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制定本办法相应的实施细则,确定年度总额、规定金额等。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附件所列外汇管理规定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完) 1.《关于居民、非居民个人大额外币现钞存取款有关问题的通知》(〔97〕汇管函字第123号)
2.《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汇发〔1998〕11号)
3.《关于修改〈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汇发〔1999〕133号)
4.《关于修改〈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因私用汇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汇发〔1999〕305号)
5.《关于自费出境留学人员预交人民币保证金购付汇的通知》(汇发〔2000〕82号)
6.《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外汇存款汇出和外汇存款账户更名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发〔2000〕291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对境内居民个人自费出国(境)留学购付汇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1〕185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2〕68号)
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境内居民个人前往邻国边境地区旅游进行售汇业务试点的通知》(汇发〔2002〕121号)
1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居民个人经常项目下购汇政策的通知》(汇发〔2003〕104号)
1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华留学人员办理退学换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62号)
12.《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停止报送〈居民、非居民个人大额(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钞存取款和境内居民个人外币划转情况登记表〉的通知》(汇综函〔2003〕14号)
1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居民个人自费出国(境)留学购汇指导性限额的通知》(汇发〔2004〕111号)
1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居民个人外汇结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8号)
1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非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6号)
1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居民个人经常项目下因私购汇限额及简化相关手续的通知》(汇发〔2005〕60号)(完)

G. 对外汇管理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自2012年8月1日起,我国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总体而言,这个改革提高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的监管效率,减少了进出口企业、银行、外汇局、税务局在货物贸易运作、管理方面的时间和人力,降低了社会成本,有利于进出口企业诚信意识的增强和竞争力的提高,对我国的对外贸易有正面的促进作用。但在改革新政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人员素质不高、贸易信贷管理不完善、系统操作不便等问题,应尽快完善。

【关键词】货物贸易 外汇管理 政策 问题 建议

一、存在问题

自2012年8月1日起,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在全国正式实施,改革降低了企业经营成本,简化了业务操作流程,促进了贸易便利化。但在改革新政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人员素质不高、贸易信贷管理不完善、系统操作不便等问题,应尽快完善。

(一)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难以适应货物贸易改革的需要

1.企业方面。新政策对进出口企业的业务操作能力、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大部分企业尤其是县域中小企业的业务人员都为兼职,流动性大,业务素质参差不齐,对新增操作员、给操作员赋权、做企业报告等具体业务操作不理解,工作的主动性不强,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贸易信贷报告的数据质量,增加了企业自身的违规风险和外汇局开展综合分析等相关工作的难度。

2.外汇局方面。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对基层外汇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目前基层外汇局人员配置一般为3~5人,难以适应近年来外汇业务量的快速增长,并且操作型人员居多,综合分析和准确判断能力尚有欠缺,监测分析水平亟待提高。

(二)贸易信贷管理有待完善

1.贸易信贷未实行额度和期限管理,报告金额无上限,企业资金可自由进出。新的贸易信贷管理制度未采用额度和期限管理,致使企业资金可无限制地自由进出。在人民币升值预期强烈的情况下大量资金涌入,企业可无限制地进行100%以上的预收、延付报告;一旦形势出现逆转,企业又可无限制地进行100%以上的预付、延收报告。贸易信贷无期限约束助长了超长期贸易信贷的存在,容易成为境外“热钱”流入的便利渠道,显然不利于外汇局对跨境资金流动的监管。以辖内某企业为例,其预收货款到位至货物出口的周期最长可达一年,相当于企业举借外债一年而不经外汇局审核。在目前信贷趋紧的形势下,借预收货款融资的现象将愈加普遍。预付货款也存在类似问题,以辖内某企业为例,2011年2月预付了190万美元的铜精矿款,到目前还没有到货,其周期已快接近两年。

H. 如何应对外汇管理新规对中国外贸企业的影响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副司长王允贵日前在2007中国金融衍生品高峰论坛上表示,外汇局通过深入研究发现,外贸顺差是外资流入中国的主要途径,不过一小部分投机资金可能也随之流入。

王允贵认为,不排除有些境外资本通过境内企业把一些非贸易的资金流入中国市场,但这个量非常小。如果没有严格的资本管制,中国这么高的收益率,非法流入的资金规模可能是不可想象的。

官方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我国外汇储备增加2663亿美元,同比多增1440亿美元。而同期我国贸易顺差和外商直接投资(FDI)实际使用金额分别为1125.3亿美元和319亿美元。

对此,虽然前段时间外汇局在通报外汇检查情况时也承认,一些境外投机性资金假借贸易或投资等渠道流入,甚至变相进入国内房地产市场和股票市场等,但他们称,非法进入的资金规模十分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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