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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外汇市场微观监管

发布时间:2021-11-17 12:51:15

1. 美国外汇市场监管究竟有何神奇之处

美国监管机构如何监管外汇经纪商账户

全美期货协会(NFA)是保障高效创新的监管流程的独立机构,旨在保护衍生品市场的完整性。NFA活动范围包括以下:

对外汇经纪商进行全面调查,授予合格经纪商必要的外汇运营牌照;

保证外汇经纪商符合必要的资金要求;

打击诈骗;

要求外汇经纪商的所有交易和相关业务活动做好完备的记录并进行报告。

美国监管的重要规定:

“客户”的定义是:资产少于1000万美元且大多为小额交易的个人。美国监管主要是保护个人投资者。高净值个人可能不作为标准监管外汇经纪商账户类型;

主要货币对的杠杆比例限制在50:1,或者入金要求为外汇交易名义价值的2%,以保护没有专业知识储备和经验不足的投资者过度交易或者冒太大的风险。主要货币对包括英镑、瑞郎、加元、日元、澳元、纽元、瑞典克朗、挪威克朗和丹麦克朗;

次要货币对的杠杆比例限制在20:1,或者名义交易价值的5%;

做空外汇期权时,名义交易价值加上期权溢价将作为保证金;

做多外汇期权时,所有期权溢价将作为保证金;

先进先出法则(FIFO)禁止在同一类外汇资产中同时持有头寸,这样也避免了外汇交易对冲的可能;

外汇经纪商保管的客户资金应只能由美国或者全球金融中心国家的合格机构所持有。

美国的监管有什么不同

投资者必须留心每家外汇经纪商的背景、监管状态和运营地址,在开通交易账户前也应了解其网址和交易应用。有很多网站宣称只收取低经纪费用并提供高杠杆比例,有些杠杆比例甚至高达1000:1。然而,几乎所有这类网站都是在美国以外地区运营的,而且可能并没有其运营地的必要监管。当然,也有一些在运营地有授权的公司,却没有获得美国的监管。每个国家的杠杆比例、入金要求、报告制度和投资者保护也不尽相同。

调查经纪商的监管状态

NFA提供经纪商注册信息和背景(BASIC)在线查询,美国外汇经纪商的NFA ID、公司名、个人名或者基金池名称都可以查询到这家公司的监管状态。要注意,一定要使用正确形式的名称和ID,因为很多外汇经纪商旗下可能有数个不同的品牌名,如网站名可能和法定公司名称也不一样。

2. 外汇市场中哪些国家的外汇监管牌照最有用

英国FCA、澳洲ASIC、新西兰FMA

英国、澳洲本对外汇经纪商的要求非常高。比如在英国,要获得牌照,做市商的保证金要求73万英镑,澳洲的牌照保证金要求100万澳币,而且澳洲的牌照目前审核变得非常严格。第一梯队的监管申请费用较为高昂,申请时间也较长,但是这些监管机构受到了各国投资者和监管同行的一致认可,一直以来都被公认为世界上最严格、最健全、最能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金融监管体系。
加拿大FTR
加拿大MSB不需要缴纳保证金,牌照下牌时间快,投诉少,口碑好,是国内AA类牌中少数不需要缴纳月费的牌照。目前所有的AA类监管牌照中,加拿大FTR MSB牌照的性价比很高。
美国NFA
美国全国期货协会(NFA)其初始宗旨是树立期货及其他市场的道德规范,保护交易员和投资者的利益。在美国期货、外汇市场给客户提供交易服务的每个人和公司必须在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注册并成为NFA会员
这几个都是比较知名的,监管力度有公信力的。可以来撩!

3. 外汇交易市场监管有哪些

我国是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外汇管理局对外汇业务和外汇市场实行监管。。国外有英国FCA,澳洲ASIC,新西兰FSP等等

4. 外汇平台的国外监管到底能保障我们什么

监管机构机构
1]美国NFA首选,我可以负责任地说:NFA是众多监管机构当中最规范的。
问题:关于先进先出原则以及50:1的低杠杆问题。
先进先出原则的确对交易者的交易习惯形成重大影响,但是有些聪明的平台通过开设账户子帐户的方式巧妙的规避了这种影响,例如oanda。50倍杠杆的上限,在我看来对我们的交易影响几乎为零,只对那些超重仓以及全仓的投机者有影响,你觉得你是吗?别太高估自己,这个限定不是为了限制我们的。
2]英国FSA,究其监管规范程度,其实跟NFA差很远,甚至都有些不负责任!但英国在世界金融届的地位使得FSA排在老二的地位。
问题:FSA的投资者保护计划是否适用于我们?
答案是否定的,该计划不对外汇保证金交易做出担保。另外如果你要投诉FSA监管的平台,那更困难!首先你必须到英国去起诉该平台,然后FSA才会介入,跟NFA差远啦!^^
3]瑞士FINMA。可以这样说:FINMA是监管最为严厉的监管机构,但并不一定比NFA规范。
问题:为啥最严厉呢?
因为想从事外汇零售的公司,必须要成为银行,而瑞士对银行的监管是非常严格的,这个我从小就知道。。。
4]其他监管机构,我觉得不值得我们考虑,那个塞浦路斯的CySEC争议比较多,将来值得充分信任!
总结一下:
在NFA受到监管的外汇平台只有13家,包括,万达oanda,嘉盛,福汇fxcm,GCM,FXDD,百利,MBT,银特贝尔,FXSOL,爱福瑞,AMIFX,福瑞斯,TS(以上排名按最新客户净资产排名)。
FSA,监管的平台太多啦,我了解的不全。其中CCC享有一定盛名,其他的请各位看官补充。
FINMA,就三家,DUKASCOPY,一流的ECN平台,行业翘首!但是由于其特殊的代理形式,早年门槛太高以及开户出入金非常麻烦而未在中国得到普及;MIG BANK,不了解;ACM第一印象不错,但点差略大,所以也不太合国人口味~
顺便攻击一下国内的一些外汇网站,太不负责任!!!很多平台都是垃圾平台甚至是黑平台!就拿NORD来说吧,在监管上都存在争议,公司据说在一个超市里,还有出入金的快捷,更说明问题!其做法很可能是早年那种“绿色通道”!

5. 外汇市场中,哪些国家的外汇监管牌照最有用

目前来说抄,英国金融行袭为管理局FCA、美国期货协会NFA、香港证监会SFC等这些比较出名的是正规的。当然,也可以通过外汇资质查询网站http://u19c。m1。xinclo。xyz进行查询哪些平台是可靠的有用的。

6. 外汇市场监管的外汇市场监管的途径

从金融监管经济学等理论角度看,适度监管很重要。监管不过是市场中由政府提供的一种特殊产品,它应通过市场机制起作用。政府也有失灵的地方。监管在带来收益的同时,也会产生一定的成本,所以要考虑收益与成本的匹配。就外汇市场而言,关键问题并不在于要不要监管部门参与,而在于监管部门如何参与。外汇市场是一个高度自律的场外交易市场,自律为外部监管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微观基础,因此,必须要处理好监管部门行为与行业自律的关系。监管部门主要是负责或参与制定市场管理制度、运行规则、信用制度,对市场运行的合规性进行监督,防止外汇交易的违法和操纵行为,维护正常的外汇市场秩序,但不干预正常交易。 行业自律管理主要包括行为规则(code of conct)的制定、实施、评估和合规性监督等,监管部门通过适当方式参与行业自律管理的过程。行为规则记载有关外汇资金交易的精神、惯例、礼节等,通过交易的当事人服从于统一或标准化的规则,来防止外汇市场的纠纷、事故的发生。行为规则是对某些领域操作的权威性表述,一般只提供指南而不提出要求,这是规则与法律之间的主要区别。当然,必要时也可增加一些强制性的规定。通常被引用的是英格兰银行制定的规则,以及由纽约联邦储备银行支持的外汇惯例委员会制定的规则。但总部设在巴黎的世界外汇俱乐部(CIA)在参与各国的“行为规则”后,于1991年重新制定的“行为规则”特别引人注目。这些行为规则反映了各个市场的交易惯例和发展过程,虽然各有一些出入,但规则本身相互冲突的地方很少,因为行为规则本身都是以记载市场至今认识和积累起来的交易形态、对市场参与者的基本态度和精神的要求为中心,全世界共通部分很多。
不同外汇市场的行为规则不尽相同,反映了各地区法律体系、社会风俗、市场惯例和市场总体发展所存在的差异,但都有一个共同目标:通过提高行为标准和专业化水平,来维护和促进建立有效的市场惯例,达成一个最低标准。行为规则的基本目标有:一是行为规则要分别列明交易商、经纪人和客户所承担的角色和责任,减少因各自角色的不明确而产生的潜在冲突,从而加快市场运作的速度;二是行为规则要能促使交易在高水平的职业道德、专业化水平和诚实的基础上进行;三是一个强有力的行为规则可以用来替代政府的某些管理规定,不然,政府的管理可能会变得过于累赘,这不利于市场的健康和有效发展;四是行为规则要有利于良性竞争,同时不允许现有银行利用行为规则来阻止新的银行机构进入市场和参与市场活动。
关于行为规则的起草,起主导作用的是市场参与者,央行或其他一些官方机构可以积极参与,或起一种鼓励作用。行为规则需要解决的最基本问题是行为规则的法律地位或强制性。大多数情况下,行为规则由交易协会起草,由其成员采纳,是否遵守这些规则是自愿的,规则向其成员建议了一套“最佳做法”。不遵守这些规则不会产生任何法律影响,但若一家银行或投资公司不遵守这些规则,其他参与者就可能不会与其进行交易。在一些情况下,为维持自己在某一交易组织中的成员地位,市场参与者必须遵守这些规则。这些规则通常是为了形成一种自我管理的环境,若要增加其强制性,应明确列明其法律地位和违反规则可能产生的后果,或由监管机构来检查金融机构是否执行了规则中的规定,并把这种检查作为监督程序中的一个正常组成部分,不遵守这些规则将会影响监管者对机构管理质量和对机构整体情况的评估。有些规则还包括争议解决框架。一般而言,除伦敦外,其他主要外汇市场的行为规则由代表市场专业交易的组织和经纪行制定,以东京和纽约外汇市场为例,其行为规则由市场业务委员会负责制定。英格兰银行直接参与制定行为规则,以其名义发表,还负责调查任何引起其关注的可能违法行为。
关于行为规则的效益评估可以从优、劣两面展开。行为规则的优点在于:行业组织对行业自身了解更深刻,针对行业会员的具体情况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更切合实际,且与法律法规相比,其灵活性更高。外汇交易在全球范围内经营,超过一国央行或货币当局的监管疆界,全球外汇市场所要求的不是刻板的规则,而是有利于市场发展的灵活的共同标准。外汇市场全球化意味着监督演变必须保持与全球化一致的步伐,即必须是充满活力的进程,而不是法律和规则的静滞状态。行为规则和其所包含的共同标准,使监管者能对所面临的紧迫问题作出更快反应,提高应变水平;同时保持了金融机构对新机遇有效反应的能力。过多的法律规定可能会无意中妨碍市场发展,影响监督标准与惯例的演进。行为规则也有助于监管者建立最佳控制机制,寻求客户保护和体制保护之间的平衡,以避免对商业活动的阻碍。事实上,行为规则建立了国际间一致的业务经营控制目标并使其得以实施。它一旦被监管者和重要交易者广泛采用,将增强他们的意识并对包括商户在内的其他市场参与者产生影响。行为规则的缺点是不具有法律地位,权威性不强,强制性不够。尽管在很多情况下,行为规则的灵活性和适应性比较切合全球外汇交易的特点和需要,但在一些特定情况下或对于比较落后的外汇市场,仅靠行为规则是远远不够的,因为市场主体可能缺乏自我约束,市场机制发育还不健全,社会信用和法律环境不佳等,使得自律管理的功能难以有效发挥,此时,应由外汇市场监管部门采取必要的强制性监管措施。 监管部门除参与或负责行为规则的制定、实施、评估、合规监督外,对外汇市场还应实施必要的外部监管,这包括对零售市场的监管,以及对批发市场(同业市场)的监管。对于国际外汇市场来说,主要是批发市场的监管,且管制很少;而对于实施外汇管制的国家或地区而言,其批发市场不够发达,零售市场有很多规定。借助于外汇巾场监管,可以将外汇管制的要求落实到具体的外汇交易中。如:外汇指定银行对企业的购付汇必须进行真实性审核,资本项目的汇兑需要监管部门审批等。除外汇管制措施外,监管部门的外汇市场监管主要通过以下途径:
第一,设立对银行外汇风险暴露的限制或指引,对净敞口外汇头寸谨慎监管。监管部门要区分金融机构的整个未抵补外汇头寸和单个外币的敞口头寸,这样可以实施双重限制,即:既对金融机构整个外汇风险暴露进行管理,也对单个外币的外汇风险暴露进行约束。关于净敞门外汇头寸,绝大多数国家允许金融机构在规定数量内保有隔夜净敞口的外汇头寸;一些国家要求银行针对所承担的汇率风险持有额外资本;一些国家则对净敞门外汇头寸每口变动设定限制。净敞门头寸允许交易商通过吸收订单流向市场提供流动性,在预期货币贬值之前通过建立头寸对本币进行投机,但有一个风险暴露。长头寸限额能保护银行免遭或降低外币突然贬值的冲击;与此相对应,短头寸限制能保护银行免受外币突然升值的冲击,降低本币剧烈贬值下银行持有投机性短敞口头寸的能力。净头寸限制体现了平衡流动性的意愿,对谨慎监管的关心和对投机的担心。净敞门头寸的管理要求常常被定义为银行资本的百分比,大多数国家将其设定为总资本的一定比例,一些国家则根据一级资本设定;大多数国家对称性地设定长头寸和短头寸限额,一些国家则对长头寸和短头寸分别设定不同限额;有些国家将限额设定为一个名义值。对于金融机构是否遵守限额管理规定,不同国家的检查频率有较大差异,大多数是每月检查一次,有些是随机核查。
第二,监控和化解外汇结算风险。一是希望银行正确地衡晕风险。外汇结算风险暴露的期间如图所示,可细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1)可撤销阶段。卖出货币的指令没有发出或经对手方同意单边取消支付指令,这笔交易没有结算风险暴露。
(2)不可撤销阶段。支付指令不再能被单边取消,所买货币未到期,此时买人数量明显处于风险暴露中。
(3)不确定阶段。所卖货币支付指令不再能被单边取消;而所买货币已到期,但机构仍不知是否已收妥这些资金。正常情况下,机构希望已准时收妥这些资金,但到期的所买货币未收妥仍有可能,所买货币事实上仍处于风险中。
(4)结算失败或结清阶段。机构确认没有从对手方收到所买货币,此时所买货币已到期,则明显处于结算风险中;机构若已确认收妥所买货币,从结算风险的角度看,这笔交易被认为已结清,所买货币不再处于风险中。总之,银行外汇结算风险暴露期间从卖出货币的指令不再能收回或取消那一刻开始,一直延续到所买的货币最终收妥为止。最小化的结算风险暴露是指,不可撤销状态下结算风险暴露,加上任何已知的不能收回的交易;最大化的清算风险暴露则指不可撤销状态下结算风险暴露,加上不确定状态下未结清交易的风险暴露,再加上已知的不能收回的交易。二是要求银行设立对手方的信用限制和结算限额,将外汇结算风险暴露视同为同等规模和期限的其他类型信用风险暴露,并将其纳入总体风险衡量和管理流程。
第三,监管部门要对银行外汇头寸进行监测。监管者要利用来自银行关于外汇业务的统计报告,以及有关外汇市场发展和事件的信息等。同时,要监测银行是否存在其他不正常的结算活动。
第四,对银行内控过程进行监督。监管部门要同银行内控部门沟通,进行现场检查,确认银行有无内控制度,这些制度运行是否有效,内部报告是否真实,从而合理评估银行的风险管理流程。
另外,监管部门及时向市场传递信息,并在市场内分享信息也很重要,它有利于合理引导市场参与者的预期,阻止结算紊乱的扩散。

7. 外汇交易监管都有哪些哪个比较好

外汇交易监管,比较权威的有英国FCA、美国NFA、日本FSA和香港SFC,也有一部分会把澳大利亚的ASIC放在第一梯队,另外还有其他国家的监管,比如新西兰,新加坡,德国,意大利,加拿大等。英美等国家监管更加让人放心,但是除了监管之外,很多不了解内情的人还有一个是需要了解的,正规外汇交易商是分为主标和白标的。解释下主标和白标,主标交易商是直接受到监管机构监管,申请牌照之类的相应的会复杂一些,也需要付监管费,牌照申请需要的时间也会长一些,白标交易商,通俗一点可以理解为我们国内的挂靠,白标的牌照申请会更快,受到的监管也比较宽松。综合下来,单纯看监管的情况下,首选英国FCA监管,第二,可以选择美国NFA监管。查询外汇平台资质是哪个监管机构可以到http://u19c。m1。xinclo。xyz查询。

8. 中国外汇市场在法律方面有什么不完善之处越详细越好!急急急!考试用!

中国外汇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清华大学海外中国MPA资源中心 王 信
近期中国外汇管理领域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完善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提高人民币汇率形成的市场化程度,进一步发挥汇率在资源配置和宏观管理中的调节作用。汇率制度与外汇市场密切相关;在很大程度上,汇率制度的选择左右外汇市场的发展,而外汇市场的发展又影响汇率制度的运行。中国外汇市场目前还很不发达,在人民币走向浮动汇率制的过程中,需要在加强监管的基础上,大大提高市场的深度和广度,增加流动性。
一、银行间外汇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根源
1994年外汇体制改革以后,中国告别了计划经济色彩较浓、地区分割的外汇调剂市场,形成了全国统一的外汇市场。外汇市场主要包括外汇指定银行与企业之间的结售汇市场和银行间市场,后者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负责管理的全国联网的外汇交易系统为载体,是汇率形成机制的核心。中央银行参与其间的交易,对汇率进行调控。与外汇调剂市场相比,银行间市场尽管有了很大的飞跃,但仍存在不少问题,难以适应开放的市场经济的需要。
1.银行间外汇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一,市场交易量小。2002年,银行间外汇市场年交易量为971.9亿美元,只占当年进出口总额的六分之一。这不但无法与发达市场相比,而且远远低于周边许多小国的水平。以2001年4月为例,外汇交易中心日平均交易量仅为1.9亿美元,而菲律宾、马来西亚、泰国、印度分别为10亿美元、10亿美元、20亿美元、30亿美元(BIS,2002)。
第二,市场高度集中。由于制度和历史原因,中国银行等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占银行间外汇市场总交易量的90%以上,其中,中国银行2002年卖出的外汇占市场卖出外汇的一半以上。此外,在现有的汇率形成机制下,中央银行是市场上的“超级交易商”,成为中国银行最主要的交易对手(下文将具体说明)。未来,即使外汇交易主体有所增加,但一两家大银行在市场上垄断地位的状况也可能继续存在,影响资源的合理配置。
第三,市场流动性差。目前,银行间外汇市场采用分别报价、撮合成交的竞价交易(auction)方式,计算机系统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对买卖进行撮合,价格形成和市场出清自动进行。这种方式较好地体现了公平、公正和价格优化,但交易只有在买方、卖方同时存在,且买卖价格能够匹配的情况下才能进行,交易不一定是连续的,规模受到限制,市场流动性不高,汇率波动可能较大。
第四,市场交易品种单一。目前银行间外汇市场只有人民币对美元、日元、港币和欧元的即期交易,尚无远期(forward)、互换(swap)、期权(option)、期货(futures)等交易品种。这与国际外汇市场上即期交易居次要地位的状况有根本差异。2001年,在传统的国际外汇市场上,远期交易日均1310亿美元,外汇互换日均6560亿美元。此外,场外衍生外汇交易日均达8530亿美元。相比之下,即期外汇交易日均不过3870亿美元(BIS,2002)。
第五,集中交易、集中清算成本高,风险大。目前外汇指定银行的交易员必须进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的场所进行外汇买卖,银行间市场具有集中、有形的特征。这种市场形态常见于中央银行居绝对主导地位、采用竞价交易的外汇市场。随着市场规模的扩大,集中交易的问题将越来越突出。如交易场所的建设和维护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其容量越来越难以满足日益增加的交易主体的需要等。
与集中交易相对应,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实行本外币的集中清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承担清算风险。未来人民币可兑换程度提高和人民币真正走向浮动汇率制以后,交易主体及其外汇头寸都将迅速增多,一些实力较强的交易主体可能因信用风险、汇率风险等陷入危机。此外,由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是人民银行的一个事业单位,由该中心承担清算风险。实际上就是由人民银行承担风险,这导致市场参与者普遍缺乏风险结束,可能进行大量的高风险交易。其结果,外汇交易中心和整个市场的稳定都可能受到很大的冲击。
2.人民币汇率超稳定抑制了外汇市场的发展
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之所以不发达,一方面是由于人民币可兑换程度还不高,企业和个人不能自由地支配外汇,外汇市场缺乏真正的投资主体和交易主体;另一方面,人民币对美元汇率的超稳定也抑制了外汇市场的发展。
1994年开始,中国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自亚洲金融危机以来,人民币对美元名义汇率波动很少,这对外汇市场发展有较大影响。在浮动汇率制下,不论汇率是自由浮动还是有管理的浮动,汇率主要由外汇市场供求决定,政府(中央银行)对外汇市场的干预较小,汇率形成的市场化程度高。在汇率弹性较小的情况下,汇率主要反映政府的意愿,外汇市场的发展受到限制,汇率形成的市场化程度低。在中国,由于实行强制结售汇制度和外汇指定银行结售汇周转外汇的比例管理,企业必须将规定限额以外的外汇结售给外汇指定银行,而外汇指定银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出售。近年来,中国外汇收支持续顺差,企业结汇和外汇指定银行在外汇市场上出售外汇的数量都急剧增加。由于广大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不能自由地买卖外汇,导致市场上供求严重失衡,人民币汇率面临一定的升值压力。为维持人民币对美元汇率的稳定,中央银行不得不大量收购外汇,导致外汇储备不断攀升。可见,在很大程度上,中央银行是外汇市场上最主要的买家,其操作直接决定人民币汇率的 水平。
在人民币对美元汇率超稳定的情况下,政府(中央银行)过多地介入市场运行,直接导致上述外汇市场的一系列问题,外汇市场的功能仅限于为银行调整其结售汇头寸服务,各类经济主体无法通过外汇市场满足其资产管理、风险管理的需要,市场交易主体和交易量就难以大幅度增加。由于外汇资源主要由政府而非市场机制进行分配,而竞价交易又是可资利用的较简单、直接的方式,因此,无需采用可提高市场流动性和形成真实市场价格的交易商制度。此外,政府在外汇资源分配中起主导作用,相应地负责集中清算,导致清算风险集中。在无需承担清算风险和汇率风险的情况下,微观经济主体没有动力通过多样化的金融工具规避风险,制约了远期外汇市场的发展。总之,在很大程度上,目前的银行间外汇市场是人民币汇率超稳定安排的产物,也是为这一制度安排服务的。从国际经验看,越来越多的经济体走向浮动汇率制。[2]未来一段时间内,在保持人民币汇率基本稳定的前提下,应改进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这就需要大力发展外汇市场,减少政府干预,提高汇率形成的市场化程度。
二、促进外汇市场发展的政策措施
近期外汇管理部门接连推出了旨在促进市场发展的一系列措施;增加人民币对欧元的交易;允许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外币同业拆借;延长外汇市场交易时间;将远期结售汇业务试点从中国银行推广到其它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大幅度提高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结售汇外汇周转头寸上限;建立外汇市场报价、成交等实时监测系统,等等。但总的来看,银行间外汇市场还远远不能适应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市场化和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的要求。预计,随着人民币可兑换程度的提高,企业和个人支配外汇的自由度将越来越大,市场的潜在参与者将越来越多,为外汇市场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以下仅就完善银行间外汇市场本身提出若干政策建议。
1.增加交易主体,促进公平竞争
一是培育更多有实力的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是外汇市场上主要的交易主体。应进一步允许国外大银行投资入股,加快境内中资银行的股份制改造步伐,迅速发展其外汇业务,改变一两家银行在外汇市场居绝对主导地位的局面,促进公平竞争。
二是允许更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进入外汇市场。尽管外汇市场通常被称为银行间市场,但从国际经验看,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市场上的作用越来越大。据国际清算银行2001年的抽样调查,与1998年相比,在传统的外汇市场上,银行间交易的比重从64%降至59%,银行与非金融企业的交易从17%降至13%。相反,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交易的比重从1992年的12%上升到1998年的20%,再升至2001年的28%。这主要是由于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投资者的外汇交易量急剧扩大(BIS,2002)。
从中国的情况看,部分实力较强、风险管理机制较完善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可望成为外汇市场上重要的新兴力量。为拓宽居民投资渠道,防止金融风险过于集中,应适当分流银行储蓄,大力培育商业保险公司、养老基金、共同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同时,在渐进、可控的前提下,允许部分境内资金通过境内合格机构投资者制度(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QDII)进行境外证券投资。境内投资者的出资和获取收益都应该以人民币计价,在额度内,由QDII集中办理购汇和结汇。尽管投资的汇率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但为了提高投资绩效,吸引更多的投资者,QDII将有动力规避境外投资的汇率风险。因此,应允许它们进入外汇市场,通过各种金融工具进行套期保值,这将有利于增加外汇市场的交易主体,提高外汇市场的深度和广度。为了增加这些机构的资金实力,应允许它们进入货币市场进行短期的人民币和外币拆借。
三是允许更多的大型非金融企业进入外汇市场。对进出口企业和其它类型企业保留外汇的限制大大放松甚至取消后,应允许少数大企业直接进入外汇市场进行资产组合管理和规避外汇风险,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2.引进货币交易商制度,提高市场流动性
在交易商制度下,交易商(通常是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专门进行外汇买卖,它们可保留一定限额的外汇头寸,随时向市场提供流动性。有些交易商还可成为做市商(market maker),承诺按照事先设定的买卖双向报价进行交易,使交易不受实际的外汇供给或需求的限制。例如,当某一客户需要外汇时,即使其它客户没有剩余的外汇或不愿出售,他也可向做市商购买。除与客户进行交易、满足其需要外,为了调整外汇头寸,交易商之间还可进行大量的交易。在成熟的外汇市场上,约85%的即期外汇交易是在交易商之间进行的。
交易商制度有多方面的优点:一是使交易能够连续进行,大大提高了市场的流动性;二是交易商不断根据市场预期和得到的指令调整报价,彼此间的竞争使买卖价差趋于缩小,减少了市场的交易成本;三是减少本币外义有效汇率的波动,一项针对85个发展中国家和转轨国家的研究己证实这一点(IMF,2003);四是交易商通过各种衍生工具规避外汇风险的需要,促进了远期外汇市场的发展。由于上述优点,允许本币汇率具有一定弹性的经济体普遍采用交易商制度。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2001年的一项抽样调查,在接受调查的55个本币具有相当弹性的基金成员中,只采用竞价交易的仅占4%,只采用交易商制度的占44%,同时采用竞价交易和交易商制度的占48%(IMF,2001)。随着中国外汇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和人民币汇率弹性的增加,应适时引入这一制度,提高交易的连续性和市场的流动性。由于外汇市场可同时存在多个交易平台,交易商制度能够与竞价交易并行不悖。例如,交易商与中央银行的交易仍可通过单向的外汇竞价进行。
在中国外汇市场还很不发达,金融机构风险管理能力较弱的情况下,监管部门一方面要扶持交易商,不能过多干预,另一方面要加强监管。一是真正按照银行的资产质量和风险管理等标准选择交易商,不搞行政审批和对某种类型的所有制机构进行政策倾斜。二是作为一项扶持政策,中央银行一般只与交易商进行外汇交易,以增加交易商的交易量和市场份额。三是只要人民币汇率在一定范围内浮动,中央银行就不必入市干预,淡化中央银行“超级交易商”的色彩,拓宽交易商制度的发展空间。四是适当扶持实力较弱的交易商,尽快形成的局面。为了防止有的银行凭借超强的外汇资金实力垄断外汇市场,必要时中央银行可适当向其它几个主要交易商提供低成本的流动性,弥补其资金头寸的一时不足。当然,这些交易商应达到一定的业绩标准,借款必须以国债或中央银行发行的融资券为抵押,不得他用。五是监管部门应密切监控交易商的交易状况和货币头寸敞口(currency open positions)[4]的变动,头寸敞口不能突破规定的限额。在工业化国家,外汇交易商的头寸敞口上限一般为资本金的15%-20%,近年来美国等一些发达国家取消这一限制,改为监控银行整体的风险状况(Mitchem,1998)。但在发展中国家,银行外汇头寸敞口限额仍普遍存在,一般为其资本金的20%-40%(Hartman,1994)。实证研究表明,采取银行货币头寸敞口限制,有助于减少发展中国家本币名义有效汇率的波动(IMF,2003)。总之,中国应制定外汇交易商的头寸口敞口限额,该限制可随银行抗风险能力的提高而逐步放松。
3.发展远期外汇市场,增加避险工具
目前四家国有商业银行正在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试点,但远期外汇业务还仅限于银行与客户的零售市场。为了方便广大客户和外汇市场交易主体规避汇率风险,应在发展即期外汇市场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广远期结售汇试点,建立远期外汇市场,开发外汇远期、货币互换、期货和期权等金融避险工具。
初期阶段,开展远期外汇交易应坚持实需原则,主要为进出口贸易、经过批准的对外投资等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外汇收支规避汇率风险服务。远期合约的期限应由市场决定,如果市场参与者不愿签订较长期限的远期合约,监管部门应允许期限较短的远期合约展期,以便市场参与者规避较长时期以后的汇率风险。关于远期外汇的定价,考虑到远期外汇交易还存在不少限制,市场化程度不是很高,可借鉴菲律宾、韩国等国的经验,由中央银行根据国内外利率差异等因素制定指导性远期汇率,再结合市场供求状况得出实际的远期汇率。随着中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和远期外汇交易的进一步放开,市场定价应成为主流。外汇市场逐步走向成熟以后,应适当允许纯粹的外汇投机。投机者往往能够敏锐地发现市场汇率对均衡汇率的偏离,其交易活动有助于发挥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提高市场的流动性和运行效率。当然,外汇投机可能加剧市场波动,因此放松对外汇投机的限制必须慎之又慎。
4.建立分散的交易体系和独立的清算机构
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抽样调查,98%采用交易商制度的市场都采用分散模式,集中模式只占2%(IMF,2001)。推行交易商制度以后,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也必然走向分散化、无形化。应逐步推行柜台远程交易,交易主体通过各自的电脑终端了解市场信息和进行交易,银行间外汇市场将成为一个分散化的无形市场。届时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将主要承担以下职能:继续提供竞价交易的平台;推动银行间无形外汇市场的建设;联合主要的交易商,发起设立股份制的外汇市场清算公司,等等。清算公司是按市场经济原则独立运作的商业实体,不再作为中央银行的一个事业单位。其好处是,既可以避免监管部门直接承担清算风险,又可以促使交易商加强自身的风险管理。
三、防范外汇市场风险的制度建设
实行人民币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汇率波动性可能增大,市场风险将有所增加,为了保证外汇市场的顺利运行和防范风险,需要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市场微观主体的内部控制和有关部门的外部监管。
1.加强信息披露,减少不确定性
信息是交易的基础。及时、充分的信息披露有利于稳定市场参与者的预期,增强相互信任,保证无形、分散的外汇市场的顺利运行。此外,加强信息披露,还可减少明显处于信息劣势的中小投资者的“跟风”行为,维护市场稳定。在相当一段时期内,即使外汇市场上的交易主体大量增加,个别银行的主导地位也很难被动摇。因此,通过信息披露缓解小投资者的信息不对称和减少跟风行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需要及时披露的信息包括:中国国际收支和银行结售汇状况、国际投资头寸和国家外汇储备变动状况、市场交易和交易商的头寸变化情况等。至于中央银行入市干预信息的披露,情况较为复杂,不同国家的做法不一。[5]普记认为,即使中央银行不公布入市的具体时间、途径、交易量等信息,也应事先明确入市的原则:如果存在人民币汇率波动区间,中央银行应明确宣布,汇率接近上下限时即可能进行干预。真正实行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以后,人民币汇率没有预设的浮动区间,但当汇率波动明显影响人民币实际汇率、外汇储备或经济发展时,中央银行将进行干预。
2.完善交易主体的公司治理结构,增强预算约束和风险约束
目前外汇市场上的主要交易主体多为国有金融机构,它们还没有完全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由于缺乏风险约束,一旦监管部门放松管制,它们就可能进行低效、高风险的活动,造成市场波动和系统性的金融风险。因此,应加快国有银行的商业化改革,完善其公司治理结构。其中一项重要措施是允许国外大金融机构的参股。一项对世界92个经济体的实证研究表明,银行完全由政府所有阻碍了金融的发展和生产率的增长,降低了资源配置效率。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1991年印度推行金融开放政策以后,国内企业的绩效与外国金融机构在企业的持股比例正相关,说明外国金融机构有助于改善企业的治理结构和经营绩效。在中国,允许外国金融机构参股境内银行,有利于引进国外先进的风险管理经验,发挥外资股东对境内银行外汇市场操作的监督作用。此外,股份制商业银行不再享受政府担保,有利于强化股东、利益相关者的风险意识,增强银行的预算约束和风险约束。这样的交易主体越多,外汇市场的稳定就越有保证。
3.加强外汇市场监管,维护金融稳定
一是监管部门对各种所有制类型的交易主体应一视同仁,避免对国有独资的交易主体网开一面。这样既可以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又可防止国有独资的交易主体因国家的扶持和隐性担保而进行高风险活动,危及金融安全。二是加强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和政策协调。目前与外汇交易相关的监管职能分别归属不同部门;外汇指定银行、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部门负责;外汇市场支行和上述交易主体外汇业务的监管归属外汇局;一旦交易主体出现流动性危机和市场出现系统性风险,人民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也将介入。监管职能分散,可能影响外汇市场监管的有效性。因此,各监管部门之间应建立完善的信息共享和决策协调机制。三是人民银行对外汇交易主体仍应进行密切监控。尽管人民银行不再具有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但作为最后贷款人,承担着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责。为了防止外汇交易主体的日常经营风险累积成系统性金融风险,人民银行仍应密切监控它们的资产负债和货币头寸敞口的变动情况。
四、结论性评述
在很大程度上,人民币对美元汇率的超稳定安排导致中央银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上发挥了绝对主导地位,抑制了外汇市场的发展和汇率形成市场化程度的提高。随着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年收入革,必须加快外汇市场建设:增加市场交易主体,引进交易商和做市商制度,发展远期外汇市场,建立独立的外汇清算机构等。在此过程中,中央银行既要适当扶持后起的交易商,促进市场竞争,又不能过多地干预市场,其合理定位对外汇市场发展、人民币汇率制度的完善至关重要。为了有效地防范外汇市场风险,应加强信息披露,强化外部监管和市场主体的内部风险。
注释:
[1]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 2003)的分类,汇率制度可分为钉住制度(pegged regime))和浮动制度(floating regime)。不论人民币汇率由目前事实上钉住美元变为钉住一篮子货币,还是扩大其浮动区间,中国的汇率制度仍属于钉住制度。只有当人民币汇率的浮动无预设区间、中央银行又可根据政策目标对汇率进行干预时,才属于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
[2]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统计,名义上实行浮动汇率制的基金成员的比重从1990年的34.6%上升到1998年的55.5%。但从实际情况看,真正实行这一制度的基金成员比重从1990年的20.1%上升到2001年的44.1%(Bubula, Otker-Robe 2002)。
[3]未来境内合格机构投资者应集合人民币而非外汇对外投资,主要是由于:大量人民币资金需要拓宽投资渠道,分散风险;避免给外汇持有者以对外投资的特权,防止外汇的吸引力增强而导致在境内对人民币一定程度的替代;境外证券投资应与境内B股市场的出路统筹考虑等。
[4]即交易商外汇即期交易和远期交易量之差。这部分头寸未经套期保值,可能面临风险。
[5]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2001年抽样调查的26个实行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的成员中,50%的成员不公布央行的入市干预,62%的成员不披露央行外汇干预的具体数额(IMF,2001)。
参考文献:
1. Bank for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s (BIS), 2002, “Foreign exchange and derivatives market activity in 2001,” Triennial Central Bank Survey.
2. Bubula, A., and I. Otker-Robe, 2002, “The evolution of exchange rate regimes since 1990: Evidence from de facto policies,” IMF Working Paper 02/155.
3. Hartman, P., 1994,”Foreign exchange rate regulation: Issues for instrial and developing countries, ”IMF Working Paper, WP/94/141.
4. 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IMF), 2001, Survey on Foreign Exchange Market Organization.
5.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IMF), 2003, Exchange Arrangement and Foreign Exchange Markets.
6. Khanna, Tarun, and Krishna Palepu, 1999, “Emerging market business groups, foreign investors, and corporate governance,” NBER Working Paper 6955.
7. La Porta, R., F. Lopez-De-Silanes, and A. Shleifer, 2000, “Government ownership of banks,” NBER Working Paper 7620.
8. Mitchem, D., 1998, “The foreign exchange market: An operational perspective,” mimeo.
(《国际经济评论》2003.11-12)

9. 外汇市场监管的外汇市场监管的必要性

政府干预和金融监管理论是外汇市场监管的重要理论渊源,外汇市场监管是金融监管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总体而言,外汇市场监管的直接目标应是弥补市场机制的失灵,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平、效率、透明和稳定,促进外汇市场各项功能的发挥;最终目标则是维护金融稳定,促进经济增长。外汇市场监管手段可包括行政手段、法律手段、经济手段,以及这些手段的搭配组合等。主要监管内容是,对外汇市场的交易主体、交易客体、交易价格、交易模式、交易结算、交易行为等进行规范。
外汇市场监管具有金融监管的一般特征,但更强烈地显示出独特个性,表现在:
(1)外汇市场是一个所谓的OTC市场,活动边界的国际性意味着缺乏任何集中、统一的监管机构。
(2)尽管直接施加于外汇市场的自身管制较少,但外汇市场上的所有银行及大多数其他金融机构皆受相应主管机构的监管,包括对外汇交易业务的监管。
(3)外汇市场监管以行业自律管理为核心,监管当局通过各种方式参与自律管理的过程。
(4)一国只能对货币对中的本国货币进行监管,确立业务标准和市场规则,而对货币对中的外国货币没有监管权。
理论上讲,在一个市场机制完善的外汇市场上,不论大银行,还是小公司或个人皆可自由地参与外汇交易。但在外汇市场的实际运行中,市场自身的力量是有限的,需要政府干预的配合。关于为什么要对外汇市场进行监管,至少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来考察。
第一,通过外汇市场监管来弥补市场失灵,这可以被看作金融监管的公共利益沦在外汇市场监管中的具体运用。展开来说:
一是外汇市场并非一个完全自由竞争的市场,而是存在一定的垄断性,特别在现代电子信息的推动下,外汇交易集中度趋强,全球大银行一定程度上左右着国际外汇交易。
二是外汇市场是一个信息不对称的市场,尽管在公共信息方面差异不大,但不同的市场主体拥有不同的私人信息,直接影响到市场的透明度和运行效率。
三是市场参与者的权利需要得到保护。自由竞争的市场假定市场参与者权责明确;而实际上,如果没有相关的监管措施,市场参与者则可能难以合法享有一定的民间通货兑换权,无法正常地从事外汇交易。四是存在内部的不稳定。外汇市场是国内和国际金融市场的联系纽带,具有高度的开放性和全球性;外汇交易可以脱离于国际贸易和实际投资背景,涉及到大量的金融杠杆工具,具有高度的复杂性和虚拟性;资金流动具有高度的易变性和脆弱性。所以,一旦有风吹草动,外汇市场就有可能孕育、传递和扩散风险。五是外汇市场是全球交易量最大的金融市场,一旦失败,损失将十分巨大。正是由于上述市场缺陷的存在,所以外汇市场需要谨慎监管。
第二,通过规则的建立和维护,满足外汇市场的制度需求。外汇市场监管与经济自由度有很大关联,不同的外汇市场所实行的监管存在一定差异。地方性外汇市场往往有比较严格的监管措施;而国际性市场由于市场机制比较完善,多年的交易习惯具有较强的约束力,因此,政府一般不对市场交易主体、交易模式等加以限制或管理。但这并不意味在国际性外汇市场上就没有任何监管,实际上在这种市场上存在许多大家共同默认的交易规则,如:参与外汇市场的所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都要接受相应宅管机构的监管;交易双方都是在接受对方风险的前提下进行交易;某些交易需要缴纳保证金;金融机构必须遵守一些禁止银行承担过度风险以致影响整个金融体系稳定的规定,这些规定通常包括对银行承担的外汇风险的限制,即确定了外汇敞口头寸限额,以约束银行承担过多的风险,防止银行囤积外汇。如伦敦外汇市场是最专业化或批发性的市场,其所有交易是在熟知市场规则,尤其是熟知交易风险的机构之间进行的。可见,为维护外汇市场的正常运行,规则十分必要。而规则作为一种制度供给,是一个外部效应明显的特殊产品,不可能由单个的市场参与者来制定和实施,由政府部门牵头或参与规则的提供,则比较合适。
第三,通过外汇市场监管,可以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外汇市场的风险类型大致包括:一是汇率风险,由汇率的波动引起;二是利率风险,源于外汇头寸的期限错配,两种相关货币的利率差异或与之相随的远期外汇溢价/折价可能造成损失;三是信用风险,由外汇交易合约或外汇贷款合约的对手方引起;四是时区风险,全球外汇市场24小时运行,货币清算经常出现的时滞会引起该风险;五是主权或国家风险,如:在外汇交易过程中,另一国不允许货币兑换汇出。
在上述各类风险中,最为突出的是结算风险。如果外汇交易者进行交易,支付了应该支付的货币而没有同时获得应该获得的货币,那么外汇交易者就会面临汇率变动或失去应得货币的损失,这就是外汇交易的结算风险。结算风险来自于双方付款的非同步性。根据产生的原因,可分为信用性结算风险和流动性结算风险。信用性风险指外汇交易的一方完全不能按照外汇交易协议支付相应的货币,使事先已经支付货币的外汇交易者面临损失。它包括两种情况厂—是道德性的,外汇交易的一方恶意隐瞒真实情况骗取外汇交易,在获取对方支付的货币后,拒不支付相应的货币;或外汇交易的一方为某种利益,在有能力支付货币的情况下拒不支付相应的货币。另一种是非道德性的,外汇交易的一方因为破产或倒闭而没有能力按期支付部分或全部应付货币。流动性结算风险是指外汇交易的一方不能通过外汇交易的资金清算系统在指定日及时收到全额货币,但外汇交易的对手方可以在随后的时间里获得他所购买的货币。其原因是外汇交易的资金清算系统自身造成已经支付货币的外汇交易者不能同时获得相应货币。由于时差存在,世界各地外汇交易中心的交易结算工作时间不同,大部分银行间支付结算系统在拆借大额资金时不能同时进行即时的货币结算,这些外汇支付的时滞导致结算风险的产生。外汇结算风险会因两个因素而扩大:——是交易量越大,清算敞口越大,风险越大;二是时间因素,外汇清算敞口始于自己售出货币的付款指令不可撤销之时,直到购人货币最终收妥时止,这段时间越长,风险敞口越大。
外汇结算风险会产生连锁反应,如果外汇交易的一方出现支付问题,会直接影响到对手方;对手方接下来可能会影响其他交易者,进而使波及范围越来越大。特别是现代外汇交易经常集中于全球最大的一些银行,一旦失败,会带来很大的系统性风险。而且,外汇结算失败常常被市场参与者视作金融体系存在更严重信用问题的先兆,引起市场的警觉和恐慌,冲击外汇交易支付体系,严重时引发金融危机。尽管这种系统性紊乱比较少见,但其潜在损失十分巨大。1974年6月,德国赫斯塔特(Herstatt)银行关闭几乎导致美国外汇市场崩溃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鉴于此,必须对外汇市场的各种风险特别是外汇结算风险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尽管交易者自身会采取一些风险控制措施,但他们往往从自身利益出发。由监管部门出面,可以较好地防止风险扩散,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而这恰恰是单个交易者所缺乏或无能为力的。

10. 国外的外汇交易平台受只美国监管的杠杆目前不允许超过50倍,目前只受美国监管的平台还提供高达400倍的杠杆

如果是受美国监管,开设的是美国账户,那么杠杆不可以超过50,只能做外汇,不能对冲,有先进先出的规则,不可设置止损止盈,但是如果受到美国监管同时受到英国监管,开设的不是美国账户,那就没有这些要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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