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为什么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
使用之前,企业应首先到当地外汇局办理核查系统网上业务开户手续,如企业已办理手续的,建议企业检查是否为 IE6.0及以上版本的浏览器,在可信任站点中将网站首页设置成可信任站点,如均按上述要求设置仍不能登陆的建议企业与主管外管局联系。
『贰』 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登陆不了,是怎么回事
输入组织机构代复码时,最后制的“--”不要输入;在外汇局给你开通的当天是不能登陆的,得到第二天;如果重置密码,那么第二天才能登陆。
管理员初始用户名为“BA”(小写),密码为随机分配。
另外,最好使用IE或360浏览器,并按照使用手册正确设置。
首次的ba密码是到外汇管理局领取的,首次登陆是需要改密码的。目前有企业反映出登陆时密码错误的提示,这个你需要立即与外汇管理局取得联系,看一下具体是什么原因。他们可以帮你解决。
『叁』 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 为什么登陆进去后无法操作
我那天也是这种情况,我换了很多台机,都不行,但后来就自动好了,你的机子是什么I'E的呢,可能IE要升为8.0以上的,还有,IE重置一下,,还有,这个平台只有工作日开放,从你的提问日期来的,应该是平台已经关了
『肆』 给外国公司汇款,为什么还要到外汇管理局
因为我国实行外汇管制,国内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受外汇局直接管理(其中资本金结汇授权银行操作),经常项目外汇业务银行直接办理。其中10万美元以上的特殊服务贸易购付汇、1万美元以上取现钞,同时超过10万美元、合同金额10%的佣金支付等业务需外汇局核准。
可以开设外汇账户简单操作:
开立外汇账户需提供的材料
(一)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
1、填写开立外汇账户申请表;
2、书面申请(企业基本情况、开户原因、拟开户银行、币种、最高金额);
3、出资比例证明;
4、外汇登记证原件(验后返还);
5、工商营业执照;
6、外汇局视情况要求的其他资料。
『伍』 为什么登录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总是显示登录失败,请重新登
你是没有输入对账号密码把
『陆』 对于外贸出口来说,为什么要去外管局
就楼主说的,我补充下,如果是进口的话,也要去外管局备案的,去银行付汇要先去外管局做付汇名录采集的,付汇完毕也是要去外管局核销的,控制国家外汇、收汇。
『柒』 为什么外汇管理局网上平台企业进不去
把用户名改为admin,初始密码123456,就可以了。网上服务平台公告栏里有的。
『捌』 国家外汇管理局为什么要用 37 号文替代之前的 75 号文
原因是:
一、 文件出台的目的,75号文的初衷可以总结为“发展非公,支持创投,规范投融资涉及的跨境资本交易。”而37号文的是“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作用。走出去,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便利投融资,服务实体经济。”
75号文强调的所有制改革37号文木有了,75号文是2005年出台的,结合当时的时代背景始自90年代中期的所有制改革遇到了瓶颈,国家希望通过开辟一条资产证券化的途径打开局面,但所有制的变革只是资产证券化的伴生品,而不是实质,为了更贴近资产证券化的本真,37号文代之以强调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37号文同时强调了“服务实体经济”,看得出国家还是想把证券化所得导向实体经济,这一点仍是一个有中国特色的框框(因为国外有大量案例说明资产证券化的所得流向金融等),比如我在执行这个文件的时候就要看是否资金是用于实体经济,如果不是我就认为违背了37号文。
二、 基本概念的变化
37号文关于特殊目的公司的概念中添加了“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或权益,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放宽了对发起人资产的限制,不但允许靠境内资产融资的资本调回,也允许靠境外资产融资的资本调回,这一点比较符合SPC融资的特征,SPC相较于SPT就是SPC可以有更灵活多样的资产组合。对于境外资产或权益37号文第三条要求要经过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登记,但是其实外汇局没有办法为境内居民个人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也就是您个人在外国有房子有地,就算它们被SPC真实购买,成为待证券化的资产,抱歉,也登记不了。
另外,37号文依然强调了“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注意是境内企业资产,这一点上我认为是37号仍然有局限,和全面放开资产证券化管制仍有一定距离,资产证券化这个行为本身不介意是谁的资产,资产证券化强调的不是企业信用,而是资产信用,只要该资产能在未来带来稳定的现金流就能证券化,比如我个人有一台CT机,租给一个买卖很好的大医院,未来这台CT机能给我提供稳定的现金流,我就可以将这台CT机证券化,换来现在的钱干别的。但是这种行为显然不是37号文允许的,因为CT机不是企业资产。也就是37号文仍然把SPC返程当成一种境内企业融资手段看待。
37号文中返程投资依然规定是通过直接投资渠道,而不是单独为SPC返程开辟一个渠道,这种设计其实存在一定问题,SPC返程投资是个融资行为,和直接投资行为还是有区别的,直接投资行为外方追求的除了利润外还有对企业的实际控制,而SPC返程后企业的实际控制权还在发起人手中,境外资本市场投资者只是追求利润,对企业没有话语权,把这两者混在一起对于了解我国的来自境外的资本结构不是特别有利。虽然我和上级部门提过多次,但是未被采纳。
三、增加了禁止性条款
37号文第四条是禁止性条款,不准这呀不准哪,体现了法无禁即可为思想,是个进步,但是我去,你这禁止性条款规定的也太模糊了吧,“特殊目的公司,不得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我认为烟草行业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在我管的一亩三分地全都不能证券化融资,这行吗?瞬间觉得自己权力好大的说。
四、增加了非上市SPC涉及ESOP的规定。
创业高管们可以在境外设SPC直接利用国外的私募基金激励自己了。
五、细化了罚则,不再是一“逃汇“以蔽之。
总结,37号替代75号文,虽然没啥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是还是能看出外汇局的行政思路转变上有可喜之处,不再一厢情愿颐指气使的说,我觉得你是什么你就得是什么,而是说我先了解你是什么我能为你做什么,同时又该限制什么。虽然离真正的松绑资产证券化还有一段距离,但是毕竟近了一步。
PS:针对第二点第一段的修正,惭愧,因为我只看了文件,没仔细研究具体的操作指引,有些细节没看到,37号文本次开放的程度比我想象的要大,在操作指引中有这样一段:“对于境内居民个人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已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但未按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在境内居民个人向外汇局出具说明函详细说明理由后,外汇局资本项目管理部门应根据合法性、合理性等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办理补登记。对于涉嫌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理。”这么规定的话,如果你个人在境外有资产的话真的也可以证券化融资了,但是由于这条规定的比较宽泛,对于我这样的滥好人来说可能你出了说明函就给你补了,但是较真的人可能就该问,哟房子怎么来的?买房子的钱哪来的?境内汇出的?当时是以什么名义申报的呀?我查查收支申报,那时候说瞎话了吧,你看不合法吧,不能补!虽然可能出现这种情况,但是毕竟给个人境外资产证券化的合法化留了一个门缝。
『玖』 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服务为什么这么差
刷大牌呗 爱做不错 不做还有其他人做
『拾』 厦门市外汇管理局为什么这样逼企业
2010-08-2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的通知(汇发[2010]43号)规定,出口单位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凭下述材料:1、中国电子口岸操作员IC卡;2、出口合同及复印件(仅初次领单时提供);3、证明经办人身份的居民身份证、单位授权证明或介绍信等证明材料;4、企业通过《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发送的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需求。外汇局办理期限为*当场办理*。因此,只要你公司领单资料齐全,外汇局不发单的话,可以直接向福建省分局投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