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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证券期货业社会法庭

发布时间:2021-11-24 10:02:01

A. 被执行人 社保 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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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人民法院通过建立执行查控体系、曝光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加强信用惩戒等措施不断为解决执行难问题创造条件。而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和代理律师还会受到各种执行实务问题的困扰,影响个案的执行和推进。本期内容,为法律人解决执行难题提供确切有效的借鉴和指引。
1、被执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可否执行?
答:被执行人已经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的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条件,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问题的答复》(﹝2013﹞执他字第14号)
评析:只要是单位的正式职工,都有公积金,包括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国务院发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在强制执行中,如果作为被执行人的职工已拥有住房,而且住房面积已达到当地平均水平,对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是否只能冻结,一定要在上述六种情形下才能提取?对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态度有一个变化的过程。最高人民法院在〔2006〕执他字第9号对福建高院的请示答复中着重强调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上的限制,即用途的特定性,当时是这样答复的: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3条的规定,住房公积金是职工个人缴存或其所在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储备金,虽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但使用范围上受严格限制。因住房公积金问题复杂,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在法律法规未作出进一步明确规定前,不宜轻易强制执行。在〔2012〕执他字第5号对山东高院的请示答复中态度已经有所缓和,认为:住房公积金问题复杂,涉及民生,政策性强,在法律法规未作出进一步明确规定前,关于住房公积金的执行问题,执行法院应确保住房公积金对案涉当事人的基本住房保障功能,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本着审慎原则,依法妥善处理。
2013年对安徽高院的〔2013〕执他字第14号答复及此后对浙江高院的答复,态度则已经非常鲜明,只要符合提取条件,只要保障了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就可以执行。
2.被执行人为离、退休职工的,能否执行社保机构发放给被执行人的养老金?
答:可以。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应当视为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固定收入,属于其责任财产的范围,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43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冻结、扣划。但是,在冻结、扣划前,应当预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必需的生活费用;社会保障机构作为养老金发放机构,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在执行被执行人的养老金时,应当注意向社会保障机构做好解释工作,讲清法律规定的精神,取得理解和支持。如其仍拒绝协助的,可以依法制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问题的复函》(〔2014〕执他字第22号)
评析:这一问题,2002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给天津高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能否扣划离退休人员离休金退休金清偿其债务问题的答复》(法研〔2002〕13号)中也曾明确可以执行。但是就在答复作出后的第四天,2002年2月4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就给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关于对扣发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抵偿债务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2〕27号),认为,“基本养老金是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养命钱’,离退休人员能否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直接关系到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同时,基本养老金在发放给离退休人员之前,仍属于养老保险基金,任何单位不得查封、冻结和划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法〔2000〕19号)对此也做出了相应规定(编者注:该通知强调的是,社保机构只是社保基金的管理人、代管人,并非所有人,因此不得用社保基金偿还社保机构及其原下属企业的债务,与离退休人员作为债务人时能否执行社保基金完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为法定授权的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运营机构,承担着将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给离退休人员的职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直接扣发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抵偿法院判决的债务”。此后地方法院在执行离休金、退休金中普遍遭遇社保部门不协助执行的情况,为此浙江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废止劳社厅函〔2002〕27号复函,最高人民法院经研究后,作出了《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问题的复函》。
3.行政单位作为被执行人时,可否执行其财政资金?
答:人民法院在执行涉及行政性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生效法律文书时,只能用该行政单位财政资金以外的自有资金清偿债务。为了保证行政单位正常的履行职能,不得对行政单位的办公用房、车辆等其他办公必需品采取执行措施。行政单位的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均属国家财政性资金,其用途国家有严格规定,不能用来承担连带经济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能否强制执行金昌市东区管委会有关财产的请示的复函》(〔2001〕执他字第10号)
评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撤销企业和与党政机关脱钩企业相关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1〕8号)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其中,第15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移交、撤销、脱钩的企业的案件时,认定开办单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得对开办单位的国库款、军费、财政经费账户、办公用房、车辆等其他办公必需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保全和执行措施。”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涉及开办单位承担民事责任的生效判决时,只能用开办单位财政资金以外的自有资金清偿债务。如果开办单位没有财政资金以外自有资金的,应当依法裁定终结执行。”
4.企业作为被执行人时,可否冻结、扣划企业党组织的党费?
答:企业党组织的党费是企业每个党员按月工资比例向党组织交纳的用于党组织活动的经费。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单立账户,专款专用,不属于企业的责任财产。在企业作为被执行人时,人民法院不得冻结或划拨该企业党组织的党费,不得用党费偿还该企业的债务。执行中,如果申请执行人提供证据证明企业的资金存入党费账户,并申请人民法院对该项资金予以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该项资金先行冻结;被执行人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项资金属于党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冻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执行中不应将企业党组织的党费作为企业财产予以冻结或划拨的通知》(法〔2005〕209号)
评析:党员交纳的党费,除要上缴中组部党费总额的5%之外,在各级党委按不同比例留存。党费使用主要用于培训党员、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等,不能用企业党组织的党费来清偿企业所欠债务。
5.对被执行人大宗商品交易资金结算账户内的资金能否执行?
答:被执行人名下大宗商品交易资金结算账户,执行法院应当查明账户资金的性质,严格区分账户内被执行人自有资金与客户交易资金,并只能对被执行人自有资金予以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执行人大宗商品交易资金结算账户内资金能否采取执行措施的答复》(〔2012〕执他字第7号)
评析:上述答复给我们的实践启示就是,在执行证券交易结算机构、期货交易结算机构等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账户时,切记要核实清楚相关账户以及账户内资金的性质,避免错误扣划投资者的资金。
6.银行客户作为被执行人时,对其购买的金融理财产品能否执行?
答:客户购买的金融理财产品,无论是银行自己发行的(包括总行和省分行发行的,简称自营产品),还是银行代理销售的(简称代售产品),都属于客户拥有的财产权。当客户作为被执行人时,该财产权属于责任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执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银行业协会、工行浙江省分行、农行浙江省分行、中行浙江省分行、建行浙江省分行、交行浙江省分行关于规范人民法院执行金融理财产品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纪要》
评析:近年来,随着资金理财化倾向明显,加上法院通过网络“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越来越便捷、有效,不少被执行人转而购买各类理财产品,但对理财产品能否执行、如何执行,法院与银行存在不同意见,执行人员对此也较为陌生,浙江高级人民法院与浙江省银行业协会及五大国有银行浙江省分行在全国率先作出了《关于规范人民法院执行金融理财产品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纪要》,对相关问题予以了明确。

B. 海珠区人民法院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海珠区法院机关内设16个机构。
(一)办公室
协助院领导组织、协调、处理有关司法政务,管理有关事务;督办院党组会议、院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和领导交办的事项以及区人大代表建议、议案和区政协委员提案;负责与区人大代表联络工作;负责院党组会议、院长办公会议会务工作;负责院审判委员会会务及日常工作;负责院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院印章管理和收发及司法档案的收集、管理工作;负责文件、电报的收发、传阅、交换和保密工作;负责起草综合性文件、报告、简报、情况反映等工作;负责院计算机网络、办公现代化计划和管理工作;负责管理院各项经费和国有资产工作。
(二)立案庭(挂海珠区人民法院信访办公室牌子)
负责院各类案件的立案和审判流程管理;审查不服本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和再审改判的或未经复查、再审的申诉、再审申请,决定是否立案;审查诉前及立案阶段的财产、证据保全申请并作出裁定,执行财产、证据保全裁定,收转各类诉讼资料,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核算诉讼费,办理诉讼费的缓、减、免手续;负责信访和司法救助申请事宜。
(三)刑事审判庭
审理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或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审判的其他刑事犯罪案件。
(四)民事审判第一庭
审判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有关婚姻家庭、劳动争议、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传统民事案件;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侵权案件。
(五)民事审判第二庭
审判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侵权纠纷案件;审判证券、期货、票据、股权等案件。
(六)民事审判第三庭
审判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房地产案件(包括房屋买卖、租赁、预售、按揭、开发、物业管理等房地产纠纷案件)。
(七) 民事审判第四庭
负责审理由本院管辖的涉外一审民事和涉港澳台的商事纠纷案件。审理发生在辖区内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之外的,且案件争议金额不满人民币200万元,案情简单,社会影响不大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
(八)行政审判庭
审判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和行政赔偿案件;审查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九)审判监督庭
审查处理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立案庭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各类审判监督案件;审查处理院领导、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不服生效裁判的刑事、民事、行政审判监督案件;负责全院各类案件的监督、分析、评查,及提出错案追究建议;负责国家赔偿的确认工作。
(十)少年审判庭
审理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包括被告人为未成年人的或被害人为未成年人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未成年人为首犯、主犯的共同犯罪案件;共同犯罪案件中未成年被告人达到一半以上的刑事案件;负责审理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未成年人的民事案件,以及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审理当事人为未成年人的行政诉讼案件;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和省级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区域的未成年人的案件;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和学术研究交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
(十一)执行局
执行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决定以及法律规定应当由本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执行外地法院依法委托执行的事项。
(十二)调研科
负责院重大工作部署的调查研究工作;编写内部刊物,起草工作计划、总结、工作报告、会议材料及其他重要文件;负责司法统计;研究、征集对法律、法规、规章草案的意见;负责联系新闻媒体,联系和接待采访法院工作的记者;管理图书、报刊资料。
(十三)监察室(与纪检组合署办公)
负责纪检、监察工作;监督、检查本院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工作纪律的情况;受理对本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负责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追究工作;查处本院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十四)政工办公室
负责本院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负责本院各类人员的考录、任免、调配、工资福利、公费医疗、计划生育、教育培训、考试考核、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等工作;管理人事档案、采集分析人事信息,组织落实各项组织人事和机构编制工作制度;负责本院宣传教育,党员、党务管理工作;负责法官等级评定和司法警察警衔的有关工作。
(十五)司法警察大队
执行司法警察工作的条例、规定、办法;实施司法警察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押解人犯、开庭审判值庭和协助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财产保全等任务;负责检查、监察本院枪支、弹药的使用;接受上级司法警察机构的调遣;协助有关本院机关的安全保卫工作。
(十六)后勤服务中心
海珠区法院后勤服务中心,为区法院管理的科级事业单位。负责法院机关、直属和派出单位的物业管理、公务用车、文印、卫生、绿化等后勤保障管理和其他辅助性、服务性工作。

C. 养老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如何执行

为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人民法院通过建立执行查控体系、曝光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加强信用惩戒等措施不断为解决执行难问题创造条件。而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和代理律师还会受到各种执行实务问题的困扰,影响个案的执行和推进。本期内容,为法律人解决执行难题提供确切有效的借鉴和指引。
1、被执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可否执行?
答:被执行人已经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的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条件,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问题的答复》(﹝2013﹞执他字第14号)
评析:只要是单位的正式职工,都有公积金,包括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国务院发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在强制执行中,如果作为被执行人的职工已拥有住房,而且住房面积已达到当地平均水平,对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是否只能冻结,一定要在上述六种情形下才能提取?对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态度有一个变化的过程。最高人民法院在〔2006〕执他字第9号对福建高院的请示答复中着重强调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上的限制,即用途的特定性,当时是这样答复的: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3条的规定,住房公积金是职工个人缴存或其所在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储备金,虽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但使用范围上受严格限制。因住房公积金问题复杂,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在法律法规未作出进一步明确规定前,不宜轻易强制执行。在〔2012〕执他字第5号对山东高院的请示答复中态度已经有所缓和,认为:住房公积金问题复杂,涉及民生,政策性强,在法律法规未作出进一步明确规定前,关于住房公积金的执行问题,执行法院应确保住房公积金对案涉当事人的基本住房保障功能,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本着审慎原则,依法妥善处理。
2013年对安徽高院的〔2013〕执他字第14号答复及此后对浙江高院的答复,态度则已经非常鲜明,只要符合提取条件,只要保障了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就可以执行。
2.被执行人为离、退休职工的,能否执行社保机构发放给被执行人的养老金?
答:可以。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应当视为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固定收入,属于其责任财产的范围,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43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冻结、扣划。但是,在冻结、扣划前,应当预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必需的生活费用;社会保障机构作为养老金发放机构,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在执行被执行人的养老金时,应当注意向社会保障机构做好解释工作,讲清法律规定的精神,取得理解和支持。如其仍拒绝协助的,可以依法制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问题的复函》(〔2014〕执他字第22号)
评析:这一问题,2002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给天津高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能否扣划离退休人员离休金退休金清偿其债务问题的答复》(法研〔2002〕13号)中也曾明确可以执行。但是就在答复作出后的第四天,2002年2月4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就给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关于对扣发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抵偿债务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2〕27号),认为,“基本养老金是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养命钱’,离退休人员能否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直接关系到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同时,基本养老金在发放给离退休人员之前,仍属于养老保险基金,任何单位不得查封、冻结和划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法〔2000〕19号)对此也做出了相应规定(编者注:该通知强调的是,社保机构只是社保基金的管理人、代管人,并非所有人,因此不得用社保基金偿还社保机构及其原下属企业的债务,与离退休人员作为债务人时能否执行社保基金完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为法定授权的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运营机构,承担着将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给离退休人员的职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直接扣发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抵偿法院判决的债务”。此后地方法院在执行离休金、退休金中普遍遭遇社保部门不协助执行的情况,为此浙江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废止劳社厅函〔2002〕27号复函,最高人民法院经研究后,作出了《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问题的复函》。
3.行政单位作为被执行人时,可否执行其财政资金?
答:人民法院在执行涉及行政性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生效法律文书时,只能用该行政单位财政资金以外的自有资金清偿债务。为了保证行政单位正常的履行职能,不得对行政单位的办公用房、车辆等其他办公必需品采取执行措施。行政单位的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均属国家财政性资金,其用途国家有严格规定,不能用来承担连带经济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能否强制执行金昌市东区管委会有关财产的请示的复函》(〔2001〕执他字第10号)
评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撤销企业和与党政机关脱钩企业相关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1〕8号)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其中,第15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移交、撤销、脱钩的企业的案件时,认定开办单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得对开办单位的国库款、军费、财政经费账户、办公用房、车辆等其他办公必需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保全和执行措施。”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涉及开办单位承担民事责任的生效判决时,只能用开办单位财政资金以外的自有资金清偿债务。如果开办单位没有财政资金以外自有资金的,应当依法裁定终结执行。”
4.企业作为被执行人时,可否冻结、扣划企业党组织的党费?
答:企业党组织的党费是企业每个党员按月工资比例向党组织交纳的用于党组织活动的经费。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单立账户,专款专用,不属于企业的责任财产。在企业作为被执行人时,人民法院不得冻结或划拨该企业党组织的党费,不得用党费偿还该企业的债务。执行中,如果申请执行人提供证据证明企业的资金存入党费账户,并申请人民法院对该项资金予以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该项资金先行冻结;被执行人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项资金属于党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冻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执行中不应将企业党组织的党费作为企业财产予以冻结或划拨的通知》(法〔2005〕209号)
评析:党员交纳的党费,除要上缴中组部党费总额的5%之外,在各级党委按不同比例留存。党费使用主要用于培训党员、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等,不能用企业党组织的党费来清偿企业所欠债务。
5.对被执行人大宗商品交易资金结算账户内的资金能否执行?
答:被执行人名下大宗商品交易资金结算账户,执行法院应当查明账户资金的性质,严格区分账户内被执行人自有资金与客户交易资金,并只能对被执行人自有资金予以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执行人大宗商品交易资金结算账户内资金能否采取执行措施的答复》(〔2012〕执他字第7号)
评析:上述答复给我们的实践启示就是,在执行证券交易结算机构、期货交易结算机构等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账户时,切记要核实清楚相关账户以及账户内资金的性质,避免错误扣划投资者的资金。
6.银行客户作为被执行人时,对其购买的金融理财产品能否执行?
答:客户购买的金融理财产品,无论是银行自己发行的(包括总行和省分行发行的,简称自营产品),还是银行代理销售的(简称代售产品),都属于客户拥有的财产权。当客户作为被执行人时,该财产权属于责任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执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银行业协会、工行浙江省分行、农行浙江省分行、中行浙江省分行、建行浙江省分行、交行浙江省分行关于规范人民法院执行金融理财产品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纪要》
评析:近年来,随着资金理财化倾向明显,加上法院通过网络“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越来越便捷、有效,不少被执行人转而购买各类理财产品,但对理财产品能否执行、如何执行,法院与银行存在不同意见,执行人员对此也较为陌生,浙江高级人民法院与浙江省银行业协会及五大国有银行浙江省分行在全国率先作出了《关于规范人民法院执行金融理财产品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纪要》,对相关问题予以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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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中原证券软件打开时总提示错误是为什么

中原证券软件打开时总提示错误有可能是软件损坏,请卸载后重新安装。

中原证券(在香港以“中州证券”名义开展业务)成立于2002年底。公司成立12年来由小到大,2014年6月25日已在香港成功上市,是中国内地110多家证券公司中的第4家、省级证券公司中的首家在港上市的证券公司,也是河南省第一家上市的金融企业。
中原证券主要业务包括投资银行、直接投资、自营投资、证券经纪、融资融券与股权质押融资等资本中介业务、资产管理、期货业务和衍生品等创新业务。公司总部位于河南省会郑州市,同时在北京、上海、深圳及全国各大城市设有70多家证券分支经营机构,控股有中原期货公司、中原英石基金公司,全资拥有中鼎开源创投公司及其控股的中证开元创投公司,初步具备金融控股集团基本框架。
截至2014年9月底,中原证券总资产170亿元,管理客户资产1500亿元。“十一五”以来的8年间,累计实现利润48.31亿元,公司累计上缴税收 34.1亿元。公司董事长菅明军当选为河南省人大常委[1] ,同时继续兼任河南省人大代表、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被评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河南省劳动模范。还担任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银行专业委员会委员、河南省证券期货业协会会长。

E. 被执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养老金可以执行吗

为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人民法院通过建立执行查控体系、曝光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加强信用惩戒等措施不断为解决执行难问题创造条件。而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和代理律师还会受到各种执行实务问题的困扰,影响个案的执行和推进。 本期内容,为法律人解决执行难题提供确切有效的借鉴和指引。

1、被执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可否执行?

答:被执行人已经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的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条件,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问题的答复》(﹝2013﹞执他字第14号)

评析:只要是单位的正式职工,都有公积金,包括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国务院发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在强制执行中,如果作为被执行人的职工已拥有住房,而且住房面积已达到当地平均水平,对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是否只能冻结,一定要在上述六种情形下才能提取?对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态度有一个变化的过程。最高人民法院在〔2006〕执他字第9号对福建高院的请示答复中着重强调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上的限制,即用途的特定性,当时是这样答复的: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3条的规定,住房公积金是职工个人缴存或其所在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储备金,虽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但使用范围上受严格限制。因住房公积金问题复杂,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在法律法规未作出进一步明确规定前,不宜轻易强制执行。在〔2012〕执他字第5号对山东高院的请示答复中态度已经有所缓和,认为:住房公积金问题复杂,涉及民生,政策性强,在法律法规未作出进一步明确规定前,关于住房公积金的执行问题,执行法院应确保住房公积金对案涉当事人的基本住房保障功能,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本着审慎原则,依法妥善处理。

2013年对安徽高院的〔2013〕执他字第14号答复及此后对浙江高院的答复,态度则已经非常鲜明,只要符合提取条件,只要保障了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就可以执行。

2.被执行人为离、退休职工的,能否执行社保机构发放给被执行人的养老金?

答:可以。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应当视为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固定收入,属于其责任财产的范围,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43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冻结、扣划。但是,在冻结、扣划前,应当预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必需的生活费用;社会保障机构作为养老金发放机构,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在执行被执行人的养老金时,应当注意向社会保障机构做好解释工作,讲清法律规定的精神,取得理解和支持。如其仍拒绝协助的,可以依法制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问题的复函》(〔2014〕执他字第22号)

评析:这一问题,2002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给天津高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能否扣划离退休人员离休金退休金清偿其债务问题的答复》(法研〔2002〕13号)中也曾明确可以执行。但是就在答复作出后的第四天,2002年2月4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就给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关于对扣发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抵偿债务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2〕27号),认为,“基本养老金是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养命钱’,离退休人员能否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直接关系到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同时,基本养老金在发放给离退休人员之前,仍属于养老保险基金,任何单位不得查封、冻结和划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法〔2000〕19号)对此也做出了相应规定(编者注:该通知强调的是,社保机构只是社保基金的管理人、代管人,并非所有人,因此不得用社保基金偿还社保机构及其原下属企业的债务,与离退休人员作为债务人时能否执行社保基金完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为法定授权的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运营机构,承担着将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给离退休人员的职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直接扣发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抵偿法院判决的债务”。此后地方法院在执行离休金、退休金中普遍遭遇社保部门不协助执行的情况,为此浙江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废止劳社厅函〔2002〕27号复函,最高人民法院经研究后,作出了《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问题的复函》。

3.行政单位作为被执行人时,可否执行其财政资金?

答:人民法院在执行涉及行政性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生效法律文书时,只能用该行政单位财政资金以外的自有资金清偿债务。为了保证行政单位正常的履行职能,不得对行政单位的办公用房、车辆等其他办公必需品采取执行措施。行政单位的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均属国家财政性资金,其用途国家有严格规定,不能用来承担连带经济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能否强制执行金昌市东区管委会有关财产的请示的复函》(〔2001〕执他字第10号)

评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撤销企业和与党政机关脱钩企业相关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1〕8号)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其中,第15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移交、撤销、脱钩的企业的案件时,认定开办单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得对开办单位的国库款、军费、财政经费账户、办公用房、车辆等其他办公必需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保全和执行措施。”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涉及开办单位承担民事责任的生效判决时,只能用开办单位财政资金以外的自有资金清偿债务。如果开办单位没有财政资金以外自有资金的,应当依法裁定终结执行。”

4.企业作为被执行人时,可否冻结、扣划企业党组织的党费?

答:企业党组织的党费是企业每个党员按月工资比例向党组织交纳的用于党组织活动的经费。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单立账户,专款专用,不属于企业的责任财产。在企业作为被执行人时,人民法院不得冻结或划拨该企业党组织的党费,不得用党费偿还该企业的债务。执行中,如果申请执行人提供证据证明企业的资金存入党费账户,并申请人民法院对该项资金予以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该项资金先行冻结;被执行人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项资金属于党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冻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执行中不应将企业党组织的党费作为企业财产予以冻结或划拨的通知》(法〔2005〕209号)

评析:党员交纳的党费,除要上缴中组部党费总额的5%之外,在各级党委按不同比例留存。党费使用主要用于培训党员、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等,不能用企业党组织的党费来清偿企业所欠债务。

5.对被执行人大宗商品交易资金结算账户内的资金能否执行?

答:被执行人名下大宗商品交易资金结算账户,执行法院应当查明账户资金的性质,严格区分账户内被执行人自有资金与客户交易资金,并只能对被执行人自有资金予以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执行人大宗商品交易资金结算账户内资金能否采取执行措施的答复》(〔2012〕执他字第7号)

评析:上述答复给我们的实践启示就是,在执行证券交易结算机构、期货交易结算机构等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账户时,切记要核实清楚相关账户以及账户内资金的性质,避免错误扣划投资者的资金。

6.银行客户作为被执行人时,对其购买的金融理财产品能否执行?

答:客户购买的金融理财产品,无论是银行自己发行的(包括总行和省分行发行的,简称自营产品),还是银行代理销售的(简称代售产品),都属于客户拥有的财产权。当客户作为被执行人时,该财产权属于责任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执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银行业协会、工行浙江省分行、农行浙江省分行、中行浙江省分行、建行浙江省分行、交行浙江省分行关于规范人民法院执行金融理财产品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纪要》

评析:近年来,随着资金理财化倾向明显,加上法院通过网络“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越来越便捷、有效,不少被执行人转而购买各类理财产品,但对理财产品能否执行、如何执行,法院与银行存在不同意见,执行人员对此也较为陌生,浙江高级人民法院与浙江省银行业协会及五大国有银行浙江省分行在全国率先作出了《关于规范人民法院执行金融理财产品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纪要》,对相关问题予以了明确。

F. 法院共有多少个庭,各个庭分别审理什么类型的案件,有没有什么依据

行政业务机构:
1、 立案庭

审查应由该院受理的民事纠纷、行政案件的起诉,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

审查应由该院受理的执行案件的申请,决定是否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

对应由该院受理的刑事公诉案件进行立案登记;

对应由该院受理的各类上诉(抗诉)案件审查立案;

审查应由该院受理的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并决定是否再审立案;

对该院决定再审、上级法院指令再审和抗诉案件进行立案登记;

负责应由该院依法受理的其他案件的立案工作。

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进行诉前财产、诉前证据保全及调解;

对立案阶段提出的管辖异议案件进行审理裁决;

审理不服管辖异议、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等上诉案件并作出裁决;

核算当事人预交诉讼费用,办理缓、减、免诉讼费的审批手续;

处理来信来访(其中,对该院正在审理的案件的来访,由有关审判庭接待处理);

对该院审理的各类案件进行审判流程管理,对审限(审理办案的期限)跟踪督办;

负责有关法律文书的送达。监督指导下级法院的立案工作。


2、刑事审判第一庭

审判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军人违反职责罪等第一、二审案件,复核死刑案件。

审理相关的涉外内审案件。

审理涉外移管案件。

审理相关的因特殊情况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复核案件;审理因特殊情况假释的复核案件。

处理相关的死刑喊冤案件。

审查死刑备案材料。

办理相关大案要案的协调、指导事宜。

指导全国法院的减刑、假释工作。

3、刑事审判第二庭

审判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等第一、二审案件,复核死刑案件。

审理相关的因特殊情况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复核案件。

处理相关的死刑喊冤案件。

办理相关大案要案的协调、指导事宜。

民事审判第一庭

5、民事审判第二庭

民事审判第二庭,依法审理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

依法审理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除房屋买卖)纠纷;金融、证券、期货、票据、股权等经济纠纷案件;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公司的破产案件;建设工程承包等案件。

6、 民事审判第三庭

审判第一、二审著作权(包括计算机软件)、商标权、专利权、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以及科技成果权、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案件。

审查处理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知识产权申请再审案件以及少数立案庭移送的不服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知识产权申请再审案件。

办理知识产权申请复议案件。

审批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

7、 民事审判第四庭

审判第一、二审海事案件。

审判第一、二审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和侵权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审判第一、二审证券、期货、票据、公司、破产等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审判第一、二审信用证案件。

审查申请撤销、承认和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外国法院判决的案件。

审查有关涉外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

审查处理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海事申请再审的案件及少数立案庭移送的不服中级人民法院和海事法院生效裁判的海事申请再审的案件、海事行政案件和有关海事扣船执行案件。

审批高级人民法院相关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

8、 行政审判庭

行政审判,即指法院通过对行政行为因违法、失职、越权、未遵守造成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损害而引发的行政案件的审判的方式进行权力制约。

9、 审判监督庭

审判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民事(不含知识产权、海事等)生效裁判提出抗诉的案件

审判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各类生效裁判提出抗诉的案件

审判高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死刑,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刑事案件;依法核准因被告人在死缓考验期内故意犯罪,应当执行死刑的案件。

(6)河南省证券期货业社会法庭扩展阅读:

法院(court),是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国家机关。主要通过审判活动惩治犯罪分子,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维护公平正义。

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审判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其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G.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部门设置

立案庭:负责对本院受理的各类案件审查立案;审查决定各类案件的一审、二审以及申请再审的立案,对符合立案条件的,立案后转有关庭办理,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裁定驳回或不予受理;核算当事人预交诉讼费用,办理缓、减、免诉讼费的审批或报批手续,审理不服下级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的上诉案件,纠正违反级别管辖的案件,协调和指定管辖争议案件;处理来信来访;负责各类案件的审限监督和诉前保全、诉讼保全、排期开庭、诉讼证据调查及交换、送达诉讼文书等流程管理和程序方面的工作;指导下级法院立案工作。负责书记员的管理和教育工作。
刑事审判一庭:依法审判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未成年人犯罪等第一、二审刑事案件;审理涉外案件;审查、批复下级人民法院请示相关案件中的有关问题;指导下级人民法院开展相关刑事审判工作和未成年人的审判工作;办理相关大案要案的协调、指导工作;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批下级人民法院相关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
刑事审判二庭:依法审判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等第一、二审案件;审查、批复下级人民法院请示相关案件中的有关问题;办理相关大案要案的协调、指导工作;审批下级人民法院相关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
民事审判一庭:审判第一、二审有关婚姻家庭、劳动争议、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传统民事案件,房地产案件;不动产相邻关系案件,邻地利用权案件以及其他不动产案件;农村承包合同案件;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侵权案件;审理申请撤销相关仲裁的案件;审理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办理相关的申请复议案件;审批下级人民法院相关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指导人民法庭工作。
民事审判二庭:审判第一、二审国内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案件;审判第一、二审国内证券、期货、票据、公司、破产等案件;审理申请撤销国内仲裁的案件;办理相关的申请复议案件;审批下级人民法院相关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
民事审判三庭:审判第一、二审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以及科技成果权、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再审的知识产权及市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知识产权生效裁判提出抗诉的案件;办理知识产权申请复议案件;审批下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审判第一、二审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和侵权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审判第一、二审证券、期货、票据、公司、破产等涉外、涉澳台案件;审判第一、二审信用证案件;审查申请撤销、承认和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外国法院判决的案件;审查有关涉外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审批下级人民法院相关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
行政审判庭、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审判第一、二审行政案件和行政赔偿案件;审判市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生效裁判提出抗诉的案件;审判对下级人民法院行政生效裁判的再审案件;负责对行政诉讼和非行政诉讼执行案件的审查,并在执行过程中协助执行局(庭)执行;审查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审批下级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对下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进行指导。办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指令重新审理并依法作出决定的赔偿案件;办理应由本院赔偿委员会受理的国家赔偿案件;办理本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审查办理就赔偿问题向本院提出的告诉、申诉案件;审查办理基层人民法院向本院请示赔偿案件的有关问题;审批下级人民法院赔偿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负责与公安、检察、监狱管理机关、下级人民法院就赔偿问题的协调;负责赔偿决定的执行协调;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国家赔偿工作;办理赔偿委员会日常事务;执行赔偿委员会决定事项。
审判监督庭:审判市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民事(不含知识产权)生效裁判提出抗诉的案件;审查处理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立案庭审查认为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各类案件;审查处理经基层人民法院复查驳回或者再审改判,仍继续向本院申诉、申请再审,经立案庭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刑事、民事(不含知识产权)案件;审查处理不服基层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知识产权申请再审案件;审判对下级人民法院行政生效裁判的再审案件;审查处理虽未经基层人民法院复查、但立案庭认为原审裁判符合立案条件的少数刑事、民事(不含知识产权)案件;审理司法赔偿确权案件;负责国家赔偿确认工作;审查处理院领导、领导机关交办的,不服本院生效裁判的各类案件,以及下级人民法院裁判的刑事、民事(不含知识产权)案件;审批基层人民法院刑事、民事再审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检查、指导下级人民法院开展各项审判监督工作。
执行局:统一领导、协调、部署、指挥全市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执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生效法律文书及法律规定应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对全市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提出总体方案、目标和工作重点;统一调度、使用全市人民法院的执行力量和执行装备;统一组织实施全市人民法院的集中执行、交叉执行、专项执行及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执行;负责全市人民法院委托和受托执行案件的统一管理;统一协调市内、外人民法院之间的执行争议及执行法院与有关部门之间的争议;协助诉前保全、诉讼保全;监督、检查、指导全市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纠正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错误。
办公室:协助院领导组织、协调、处理司法公务;督办院党组会议、院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和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负责与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和督办市人大代表和市政协委员提案及其来信;负责重要文件、报告的起草;负责简报、情况反映等信息的编辑及对下指导工作;负责本院重大工作部署的落实检查、调查研究和市综治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联络通讯工作;负责院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日常文书处理;管理院印章及机关档案以及对下指导工作;负责接待工作;负责院机关、全市人民法院的密码管理和保密指导工作;负责本院及基层人民法院通讯、计算机网络、办公现代化等管理工作。
政治部:负责各类人员的考录、调配、考核、任免、工资、政审、退休报批等工作;负责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城区法院机关干部年度考评登记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研究起草法官以及其他人员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法院系统的机构、编制管理及补充工作人员审核工作;负责法官等级评定的管理工作;协助市委组织部、市委政法委考察基层人民法院院长人选;协助抓好基层人民法院班子建设和队伍建设;负责全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评授及上报工作;负责全市人民法院队伍的思想政治、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组织全市人民法院系统评先创优、表彰奖励活动;研究、制订全市人民法院系统各类人员的培训规划、计划和相关规章制度;负责全市人民法院“双文明”目标管理工作;负责院党组和政治部事务性工作;负责人事档案、人事信息采集分析;负责全市人民法院因行政区划设置的人民法院院章刻制上报工作以及各种呈报表的登记、归档工作;负责全市人民法院在编干警工作证件的制发及有关组织人事工作方面的来信来访工作。
政治部内设组织人事科、宣传教育培训科。
纪检监察室:主管全市人民法院的纪检监察工作;监督、检查全市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工作纪律的情况;受理对全市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负责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追究工作;调查全市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并作出行政处分等决定;受理工作人员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制定监察和廉政建设工作的规章制度。
研究室:办理审判委员会的会议事务;研究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的法律、法规、政策问题;负责适用法律、法规、政策问题的解释、答复;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研究和修改;起草领导讲话、综合性文件、报告、布告等;对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适用法律的有关问题提出需要作出司法解释的建议;参加对疑难案件的研究、讨论; 组织、汇总有关法律草案的意见;有目的、有计划、有重点地调查研究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法律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对下级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提出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答复;负责司法统计工作;指导下级人民法院法律政策研究工作;负责全市人民法院法制宣传及对外新闻宣传工作;负责全市法院系统法制宣传的协调指导工作;负责《法庭内外》栏目的及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信息、网站的采编工作。
司法行政装备管理科:负责对下级人民法院物质、装备进行调查研究,协同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意见,制定有关规范性文件;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物质装备管理及两庭建设等方面的有关工作;管理市中级人民法院各项装备和国有资产;负责市中级人民法院基本建设规划和计划,项目的申报和组织、协调、实施工作;负责本院机关行政事务管理;负责本院及基层人民法院的财务管理、诉讼费管理及指导、监督工作。
司法警察支队:指导监督下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业务工作,检查、监督司法警察执行法律、法规情况,组织实施司法警察管理的条例、细则、规章制度;组织全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教育训练;协调指挥市内的重大警务活动及警力调遣;负责全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安全防事故工作;负责全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服装、警衔标志及服饰的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思想政治工作;负责警籍管理;管理法院系统的枪支弹药;负责本院各审判庭开庭值庭任务,提解、押送、看管被告人或罪犯;参与对生效判决、裁定强制执行活动;执行死刑和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职责。负责本院机关的警卫、保卫和处理突发事件;负责本院驾驶人员的管理及车辆的管理、维修、保养和使用工作。
司法鉴定中心:负责审查刑事案件中的法医技术鉴定;文字、印章检验鉴定和司法会计审查;审查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中的证据鉴定;协助基层人民法院解决各类疑难案件的诉讼证据鉴定问题;指导基层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鉴定工作;起草有关技术鉴定工作方面的指导性文件;办理其他有关技术鉴定工作事宜。

H.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拖欠社会保险基金纠纷是否有法院主管的答复

站内搜索 办公室 现有在编人员31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其主要职责是:(1)协助院领导处理司法公务;(2)负责内外联系与综合协调工作;(3)负责综合性文件、报告的起草;(4)负责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工作,督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来信;(5)负责信息、文秘、档案、保密等项工作。 组织人事处 组织人事处主要职责是:(1)协同设区市党委管理中级人民法院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2)协同有关部门管理专门人民法院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3)负责院机关和下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工作;(4)指导和协管下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工作;(5)负责政治部的综合工作。 法官教育管理处 法官教育管理处主要职责是:(1)承办省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法官职务的任免和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考评委员会的日常工作;(2)负责法官等级评定、变动以及日常管理工作;(3)协助实施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工作;(4)负责组织争先创优、表彰奖励、教育培训、法官管理调研等工作。 立案庭 立案庭主要职责是:对省高级人民法院办理的各类案件(除减刑、假释和赔偿案件外)进行立案,依法审查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依法审查不服下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和复查驳回的刑事、民事(不含知识产权)、行政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认为申诉无理的,予以驳回;符合立案条件的,移送审判监督庭审查处理;处理来信、来访;依法审理管辖争议案件;处理司法救助事宜;对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各类案件进行审限流程管理。 刑事审判第一庭 刑事审判第一庭主要职责是:依法审查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危害国防利益和第一、二审案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授权依法核准相关死刑案件和复核相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依法审理相关的因特殊关系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复核案件和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减刑、假释案件;依法审理因特殊情况假释的复审案件;审批下级人民法院相关案件的延长审限申请。 刑事审判第二庭 刑事审判第二庭主要职责是:依法审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犯财产、贪污贿赂、渎职罪的第一、二审案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授权依法核准相关死刑案件和复核相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依法审理相关因特殊关系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复核案件;审批下级人民法院相关案件的延长审限申请。 刑事审判第三庭 刑事审判第三庭主要职责是:依法审查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危害国防利益和第一、二审案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授权依法核准相关死刑案件和复核相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依法审理相关的因特殊关系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复核案件和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减刑、假释案件;依法审理因特殊情况假释的复审案件;审批下级人民法院相关案件的延长审限申请。 民事审判第一庭 民事审判第一庭主要职责是:依法审判第一、二审有关婚姻家庭、劳动争议、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传统民事案件、房地产案件、不动产相邻关系案件、邻地利用权案件以及其他不动产案件、农村承包合同案件、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侵权案件;依法审理申请撤消相关仲裁的案件和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办理相关的申请复议案件;审批下级人民法院相关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指导人民法庭工作。 民事审判第二庭 办民事审判第二庭主要职责是:依法审判第一、二审国内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案件;依法审判第一、二审国内证券、期货、票据、公司、破产等案件;依法审理申请撤消国内仲裁的案件;办理相关的申请复议案件;审批下级人民法院相关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 民事审判第三庭 民事审判第三庭主要职责是:依法审判第一、二审知识产权案件;审查处理不服中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知识产权申请再审案件;办理知识产权申请复议案件;审批下级人民法院相关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 民事审判第四庭 民事审判第四庭主要职责是:依法审判第一、二审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涉外、涉港澳台合同和侵权案件;依法审判第一、二审证券、期货、票据、公司、破产等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审判第一、二审信用证案件;审查申请撤消、承认和强制执行国际仲裁判决、外国法院判决的案件;审查有关涉外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审批下级人民法院相关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 行政审判庭(国家赔偿委员会办公室) 行政审判(国家赔偿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是:依法审判第一、二审行政案件和行政赔偿案件;审查处理立案庭移送的不服已生效裁判的行政申诉案件;依法审判省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行政抗诉案件;审查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审批下级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依法办理国家赔偿案件;审查处理不服下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的赔偿申诉案件;承担国家赔偿委员会日常工作。 审判监督庭 审判监督庭主要职责是:审查处理经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审查认为应当按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各类再审案件(民三庭、行政庭审查处理的除外);审判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刑事、民事(不含知识产权)再审案件;审查处理最高人民法院等领导机关交办的其他案件; 执行局 执行局主要职责是:执行省高级人民法院为第一审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法律规定应当由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对全省法院执行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和协调;组织、协调、监督下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协调处理法院之间以及与其他有关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案件。 研究室 研究室主要职责是:负责办理审判委员会会务、开展总结审判经验的调研及办理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事项;参与地方立法活动,组织、研究、汇总对法律、法规、规章草案的意见;负责司法统计、宏观调查研究、适用法律政策的请示;负责有关审判工作规范性、综合性文件的起草。 司法警察总队 司法警察总队主要职责是:负责全省法院司法警察的事务、教育培训和警衔呈报审核工作;组织和参与对死刑罪犯的执行;参与有关审判庭和执行局的执行事项;负责警卫法庭、看管押解刑事被告人和罪犯、送达法律等工作。 宣传处 宣传处主要职责是:负责全省法院的新闻报道、法制宣传工作;指导《人民法院报》江西记者站的工作。 司法技术处 司法技术处主要职责是:规划、指导、协调下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工作;负责全省法院计算机中国络、通信中国络等专门性技术工作;承担全省法院审判案件涉及的司法鉴定工作;接受有关单位委托依法作出司法鉴定。 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 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主要职责是:指导下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计划财务、审计工作;负责全省法院专项物资装备的计划、管理及分配工作;指导、监督下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诉讼费的收缴、使用、管理工作;负责省高级人民法院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发放工作。 机关党委 机关党委主要职责是:负责省高级人民法院机关及下属单位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领导院机关及下属单位工、青、妇等工作; 老干部处 老干部处主要职责是: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纪检组(监察室) 纪检组、监察室(与纪检组合署办公)主要职责是:主管全省法院的监察工作;监督、检查全省法院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工作纪律的情况;受理对全省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负责全省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追究工作;受理全省法院工作人员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 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主要职责是:承担院机关后勤服务工作 江西省法官培训学院 法官培训学院主要职能是:承担全省法院续职晋级资格培训;与北京大学、武汉大学等高等院校联合举办法学专升本学历教育;组织学术研讨工作等。 山东高院中国站太差了。但是各地高院差不多。给你发江西的。你参考一下

I. 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机构设置

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设20个职能庭、科、室:
(一)办公室
协助院领导组织协调政务工作和各部门工作;负责院长办公会等重要会议的组织安排;督办院长办公室会议决定事项和上级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负责重要文件、院领导讲话等文稿的起草;负责信息综合;负责档案、图书、保密、机要、新闻宣传等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相关工作。
(二)政治部
负责本院干部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干部人事工作和干部教育工作;协助地方党委抓好人民法院系统的队伍建设和领导班子建设;负责本院岗位责任制的考核,法院系统的奖惩和增编补员工作;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规定的和法官考评委员会决定的有关事项;按干部管理权限搞好法官等级、警衔以及其他职称评定、晋升的有关工作、负责司法考试的相关工作;按上级部门的规划完成两级法院干警的政治理论培训和业务培训工作;负责本院干部的人事管理和人事档案等工作;负责本院机关的计划生育工作和法官协会的有关工作;负责组织离退休人员的政治理论学习,传达传阅有关文件;做好离退休人员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的落实工作;组织离退休人员开展有利于身心健康的文娱活动;支持、协助老龄委、关协、工、青、妇的有关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生老病丧的有关服务工作;指导基层法院的相关工作。
政治部日常工作分别由组织人事科、离退休人员管理科、宣传教育科承担。
(三)立案一庭
对本院依法受理的各类案件审查立案。
(四)刑事审判庭
依法审理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等第一、二审案件;指导对少年犯罪案件的审理;监督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相关的刑事审判工作。
(五)民事审判第一庭
依法审理第一审、二审的婚姻、家庭、继承案件、房地产案件和其他不动产案件以及相关的损害赔偿案件、劳动争议案件、侵害人身权案件、自然人之间的合同纠纷及其侵权纠纷等民事案件;审理除民三庭审理以外的涉外、涉港澳台民事纠纷案件;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相关的民事审判工作和人民法庭工作;指导人民调解工作。
(六)民事审判第二庭
依法审理第一审、二审国内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及其侵权纠纷案件、破产案件;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相关的民事审判工作。
(七)民事审判第三庭
依法审理第一审、二审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及其因合同引起的侵权纠纷案件;审判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第一审、二审证券、期货、票据、股权纠纷等案件;审理第一审、二审涉外、涉港澳台的合同纠纷及其侵权纠纷案件;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相关的民事审判工作。
(八)行政审判庭(加挂赔偿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依法审理第一审、二审行政案件;审查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审查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且无须强制执行的案件;监督、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
赔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理应由本院赔偿委员会受理的国家赔偿案件;办理赔偿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执行赔偿委员会决定的事项;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相关工作。
(九)审判监督庭
审判不服中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各类再审案件和不服下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各类再审案件;审理减刑、假释案件;负责国家赔偿案件的审核、确认;监督、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工作。
(十)执行局
依法执行本院作为第一审发生法律效力具有给付内容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民事制裁决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中的民事执行事项;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且需强制执行的案件;执行法律规定由本院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应执行的事项。执行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以及基层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便执行而需中院执行的案件;根据需要决定提级执行或协助执行;监督、指导、协调基层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
(十一)研究室
负责宏观调查研究,总结审判工作经验,研究审判实践中法律适用问题;组织协调全市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指导工作,负责案件质量评查,起草人大工作报告和其他综合性文件、报告,编撰审判业务资料;承办院审判委员会日常事务工作;研究、征集对相关法规草案的意见;负责司法统计;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相关工作。
(十二)法警支队
负责法院司法警察警务工作;负责法庭警卫、押解人犯;执行拘传、拘留;负责执行死刑;参与有关审判庭的诉讼保全和执行庭执行工作的有关事项;负责中院机关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指导、管理、协调基层人民法院的法警工作。
(十三)司法技术室
负责司法鉴定及其他专门性的技术工作,办理司法鉴定、审计、拍卖等委托工作,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相关工作。
(十四)行政装备科
负责本院的计划财务工作,负责全市人民法院的武器、服装、车辆等专项物资装备计划、管理及分配;负责全市法院人民法庭和审判法庭的建设的规划、管理;监督诉讼费的收缴、使用、管理工作;负责本院机关行政后勤事务管理工作;负责对外的招待联络工作;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相关工作。
(十五)纪检组(监察室)
负责监督、检查全市人民法院干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受理控告、检举全市人民法院干警中的违法违纪问题;督促和查处全市人民法院干警中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受理监督对象的申诉;负责法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工作;对审判工作严肃执法情况和财务管理等方面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协助有关部门对党员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领导全市人民法院的监察工作。
(十六)书记员室
负责本院审判流程管理;担任开庭审理、调查、合议、调解、执行等记录;办理应诉书、传票等法律文书的送达手续;装订并移送案卷,接转案件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指导当事人举证;负责本院各业务庭内部的司法统计工作。
(十七)机关党委
负责本院机关的党群工作。
(十八)立案二庭
负责本院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和立案工作。
(十九)审判管理办公室
对本院已审结生效、已执结的各类案件及全市各级法院的案件质量进行逐案评查,并对评查结果进行通报;指导全市各级人民法院的案件评查工作。
(二十)老干科
负责老干工作。

J.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违法建房出售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个人违法建房出售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的通知
(法[201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一段时期以来,在全国一些地方,有关人员与农民联合在农村宅基地、责任田上违法建房出售现象较为普遍。2010年5月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如何依法处理此类案件请示我院。我院认真研究了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反映的情况,征求并综合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相关部门意见,于2010年11月1日作出《关于个人违法建房出售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法[2010]395号,以下简称《答复》)。
鉴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的问题法律、政策性强,且具有一定代表性,现将《答复》印发给你们,望根据《答复》精神,结合审判工作实际,依法妥善处理好相关案件。执行中若遇到新的重要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0一一年二月十六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违法建房出售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法[2010]395号)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个人违法建房出售行为如何适用法律的请示》([2010]黔高法研请字第2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答复如下:
一、你院请示的在农村宅基地、责任田上违法建房出售如何处理的问题,涉及面广,法律、政策性强。据了解,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政策意见和处理办法,在相关文件出台前,不宜以犯罪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从来函反映的情况看,此类案件在你省部分地区发案较多。案件处理更应当十分慎重。要积极争取在党委统一领导下,有效协调有关方面,切实做好案件处理的善后工作,确保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办理案件中,发现负有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渎职、受贿等涉嫌违法犯罪的,要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发现有关部门在履行监管职责方面存在问题的,要结合案件处理,提出司法建议,促进完善社会管理。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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