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苏州三元三村胡茂刚,
劳动路骑车向西,到西环高架右转弯向北骑,穿过三香路路口,再穿过干将路路口大约100米,这时有个小的路口,有斑马线,右手转弯进去是三元二村,左手转弯过西环路,有个小桥,进去是三元三村。
⑵ 姓胡中间茂字辈男孩子属猴
胡茂远 胡茂凯 胡茂刚 胡茂民 胡茂野 胡茂青 胡茂璐 胡茂涛 胡茂波 胡茂健 胡茂涛 胡茂炫 胡茂毛 胡茂涛 胡茂超 胡茂鑫 胡茂超 胡茂健 胡茂军 胡茂琰 胡茂玺 胡茂浩 胡茂炯 胡茂振 胡茂济 胡茂韵 胡茂宏 胡茂庆 胡茂希 胡茂靓 胡茂麟 胡茂越 胡茂烨 胡茂跃 胡茂华 胡茂伟 胡茂捷 胡茂好 胡茂添 胡茂繁 胡茂涛 胡茂勇 胡茂竹 胡茂康 胡茂强 胡茂晨 胡茂敏 胡茂旭 胡茂彤 胡茂文
⑶ 产权交易所规定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什么意思这样的规定有什么作用
日前,国务院发布《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将先前以各类名目设立的交易所,推到了被清理整顿的风口浪尖。今后,“野蛮生长”的各类交易所或许将结束监管真空期,而投资者的权益保护也将进一步加强。不过,值得关注的是,各类交易所面临的诸多法律困惑仍有待解决
交易所乱象丛生
近年来,一些地区为推进权益(如股权、产权等)和商品市场发展,陆续批准设立了一些从事产权交易、文化艺术品交易和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等各种类型的交易场所。由于缺乏规范管理,在交易场所设立和交易活动中违法违规问题日益突出,风险不断暴露,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目前非经中央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种交易场所达300多家,交易标的涉及稀贵金属、艺术品、股权、碳排放权,以及农副产品、医药产品等。如今年以来闹得沸沸扬扬的天津文交所,以及噱头十足的华西村商品交易所、中国期酒交易所等等。这些交易所质量参差不齐,存在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
日前,在同济大学法学院、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上海律协期货专业委员会、同济大学上海期货研究院共同举办的“交易所规范发展法律问题研讨会”上,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院长吴弘教授指出了目前国内各类交易所存在的四大“乱象”:
一是交易场所组织者放弃管理,或交易规则设计不合理,或擅自频繁变更规则,运营模式混乱、交易信息不透明,致使投机分子出没,违规炒作、价格操纵等风险事件频发,行情波动剧烈,完全背离规避风险、发现价格的初衷,沦为投机赌博者的舞台,组织者亦牟取暴利,给市场和投资者者带来了严重损失。
二是片面追求交易量,盲目扩大市场规模,通过各种手段吸引投资公众参与。一些未经正规合法注册的交易场所四处诱骗投资者开户交易;一些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平台吸收自然人参加交易,直接埋下社会不稳定的隐患。某交易场所试营业一年内,客户数量已经超过了1万户;某交易所的投资者为达到金卡开户门槛,不惜举债办卡,日开户量曾一度达到300人,平均每天吸收资金1.5亿元。
三是一些交易场所未经批准,违法开展变相证券期货交易活动,将股权、文化艺术品等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和转让,采取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或采用期货方式交易大宗现货商品。如个别文化艺术品交易所将不能分割的品种,份额化后集中竞价交易。
四是个别交易场所股东直接参与买卖,甚至发生管理人员侵吞客户资金、经营者卷款逃跑等问题,如2008年华夏交易所数亿元保证金被卷款潜逃,遗留问题至今尚未解决。
除此之外,光大证券法律合规部总经理助理、法学博士胡茂刚也指出了目前国内类期货交易所泛滥,带来的一些不规范运作,例如,自营商代理自然人客户入市,交易占比畸高;交易制度权威性不足,修改没有法定程序;客户资金未实现三方存管;保证金较低或者仓单质押融资超过50%等。
各类交易所“野蛮生长”、“乱象丛生”,有其深层次的原因。在吴弘看来,“既有地方政府受强烈的金融热情驱动,热衷于发展本地交易市场,忽视市场建设规律和政府监管责任的现实;也有相关法制尚不健全,存在监管盲区的问题。”
“当年"原始股"欺诈活动教训应该吸取”,吴弘谈道,“不法分子与非法中介机构就是借助了某些不规范的产权交易场所交易非上市公司股权,被害的投资者数量巨大且具有不确定性,其合法权益遭受了严重的损害:由于受让后没有合法流通渠道,其股东身份也难以获发行公司承认,投资者如同持有废纸一般;一些投资者用自己的血汗钱投入其中,结果钱款被卷走,肥了非法倒卖的中介公司;加上非法交易的行为人往往转移、挥霍部分或全部资金,查处和清退资金的工作也非常困难,以致酿成群体性矛盾,危及社会稳定。”
由此可见,不规范交易场所问题风险性大,社会影响大,如任其发展蔓延下去,极易引发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必须及时清理整顿。
上个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规定,“除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或国务院批准的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外,任何交易场所均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专家指出,我们应乘着国务院38号文的“东风”,认真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对涉及社会公众参与、采用变相证券期货方式交易的场所坚决整顿。
监管真空期何时结束
各类交易所乱象丛生的根本原因之一,是监管的缺失,因此,如何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管体系制度至关重要。
同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院院长助理刘春彦一针见血地指出,“证券交易所受《证券法》以及证监会制定的《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调整的,受证监会监管;期货交易所受《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以及由证监会制定《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调整的,受证监会监管。与之相比,文交所等各类交易所是新生的事物,目前处于模糊地带,既无配套的法律法规对其约束,也不受统一的市场监管机构的监管。文交所性质的难以定位,使得对其监管难以找到明确的归口。天津文交所目前发展形势类似于证券化交易市场,但其交易的又是文化类产品,证监会对其监管难以找到有效的法律依据。”
“现在国内各文交所主要是由文化部门监管,或者根本就没有监管部门。某文交所受到质疑后在媒体上声称向监管部门汇报,未见其下文。目前,郑州文交所因涉嫌违法经营文物被文物局核实调查,虽然最终结果未成定论,但对监管法律的缺位敲响了警钟。”刘春彦补充道。
的确,加强有效监管,是交易所规范发展急需跨过的一道门槛。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贝政明分析道,“目前,从交易所自律管理和对违规行为处罚的权力来源来看,证券、期货交易所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其权力来源,一是证券法律、期货条例和交易所管理办法的授权;二是会员大会或股东大会对相关规则表决通过的集体意志;而《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暂行规则》对此付诸阙如,可谓自设权力。与此同时,天津文交还自行免除义务。”
“二十年交易所潮起潮落的经验教训告诉我们,政府监管缺位、急功近利、放任资本逐利与投机,会带来严重的后果”,为此,贝政明律师建议,“建立统一的交易所监管机制势在必行。”
自国务院38号文发布以后,对各类交易所的监管,将提上日程。据了解,此前,对于文交所的监管单位,各方一直没有明确的说法,文交所从工商局注册登记后就处于“放任自由”的状态,规则频繁更改、市场大起大落等问题接连不断。但根据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凡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除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之外,必须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有业内人士猜测,可能会将判断文交所以及相关的艺术品交易是否合乎规定的权力交给地方政府。
不过,也有专家持不同意见,“地方政府是没有权力批准建立文交所的,文交所进行的艺术品份额化交易实际上就是证券化的交易模式,所谓的文交所操作的是股份,操作的模式和规则应该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模式来进行,成立也必须通过证监委甚至国务院批准。如果有人将文交所的保证金卷走,地方政府是否有赔偿的义务?”
不过,“文交所如果让证监会来进行协调、监督、监管,也是存在问题的,证监会按照国家《证券法》规定,只对公募进行管理,而对于文交所涉及的私募,《证券法》并没有给予证监会管理职能。”业内人士表示。
除了文交所的监管职能需进一步明晰外,贵金属交易所和大宗电子市场也需要清理整顿。业内人士指出,“这场监管风暴其实反映了中国资本市场深层次体制上的问题。这一点在黄金上最明显,即中国分业监管的困惑。按照商品属性,黄金应归商务部,按货币属性则应归属央行,按照类似证券、期货的交易方式又属于证监会管辖范围。或许黄金可以作为混业监管的先例,应该成立一个综合监管部门。”
解决三大法律困惑
交易所要规范发展,一方面,需解决好监管难题,而另一方面,需直面三大法律困惑。刘春彦告诉记者,“一是各类交易所的规制法律体系建立;二是各类交易所的法律性质、组织形式;三是各类交易所的规则法律效力。”
首先,需建立各类交易所的规制法律体系。
刘春彦表示,我国证券交易所的法律规范体系的主体是由2005年10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颁布的《证券法》和2001年12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修订颁布的《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构成。自《公司法》和《证券法》修订以来,辅助以中国证监会发布或者联合国务院其他部门发布的各种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基本上形成了覆盖证券市场各个主体、各个环节的规章体系,使证券市场法规体系基本健全。
我国虽未颁布《期货交易法》,但2007年2月7日国务院第168次常务会议通过颁布《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国证监会作为期货市场的监管机关,为贯彻执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了与之相配套的《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等规章,从而强化了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管理模式,明确了中国证监会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管的地位。
“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与各地文交所和艺术品权利份额发行、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没有出台专门针对艺术品份额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各地文交所的筹建和艺术品份额的公开发售和交易活动的法律法规依据不足。许多交易所实际上是一个金融机构或者类金融机构。根据一般金融监管的原则,金融类的交易所或者交易场所一定要通过国家强制的法律监管起来,否则会引起系统性风险,引起社会不稳定。”刘春彦分析道。
其次,各类交易所的法律性质、组织形式待明确。
“我国目前没有对文交所等交易所进行规制的相关法律,现有二十四家交易所根据他们的官网载明信息,都是采用公司制的,这就决定交易所要受到《公司法》的调整。这产生两点问题,第一,我国《公司法》第5条规定,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第4条也将股东的资产收益权作为股东的第一项权利加以规定,体现了公司的营利性的特征。天津文化产权交易所等多家交易所在交易规则中规定其为非营利性的机构,其实际经营仍然是以盈利为目的,这就造成了矛盾;第二,我国目前的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的组织形式都是采取的会员制,公司以会员的身份共同组成。根据会员制交易所的组织规则,只有取得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或期货公司,才可以参与证券交易所或者期货交易所组织的集中交易,非会员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可参与交易。而文交所没有类似A股券商的中介机构,基于文交所内部的电子交易系统,向文交所上缴一定比例的佣金,投资者可以进行艺术品份额交易买卖,事实上文交所还承担了"交易中介"的角色。由此看来,文交所其实是执行了交易所和券商的双重职能。这样就会造成各方责任不清、信息不透明等一系列的问题。现有的两家证券交易所和四家期货交易所从本质上属于场内交易,其他的交易所不都属于场内交易,场内交易的本质是交易所履行中央对手方职能,交易所也承担履约担保职能。这是其它交易所所不具备的。”刘春彦表示。
第三,如何体现各类交易所的规则法律效力?
据了解,现有的交易所都是公司制的,交易所单方制定的交易规则的法律效力如果存在疑问,交易所是否有权单方更改规则?投资者参与交易是否默认规则的法律效力,这些规则是否通过了有关部门的批准?根据《证券法》第118条的规定,证券交易所依照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上市规则、交易规则、会员管理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则,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13条规定,期货交易所制定或者修改章程、交易规则,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而现有的这些文化交易所的交易规则未经有关机构批准,其法律效力存疑。
而此次国务院发布的38号文件,则对交易规则规定非常严厉。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律师、高级合伙人曲峰分析道,“一方面,出台相关规定,控制现货和证券的交易广度,如禁止自行将权益均等化并连续集中竞价,且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另一方面,清理交易规则。如非经批准的电子交易场所,禁止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匿名交易、电子撮合等类期货的标准化合约交易方式,其中还规定同一投资者就一个产品的交易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不难看出,监管层试图规避频繁操作和高杠杆风险。”
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
此前,各类交易所由于缺乏相应的监管,以及法律法规的规制,存在巨大的风险。尤其是艺术品证券化之后带来的大幅涨跌,使得一些人在暴富的同时,也让部分在高位买进的投资者遭受巨大损失。
今年1月,画家白庚延的《黄河咆哮》以总价600万元在天津文交所上市,短短两个月后,其账面价值被推高到1亿元以上,但此后价格一路下挫,到了10月中旬,《黄河咆哮》的“股价”已从最高点时的18.7元下挫到2.59元,呈现出极端的价格走势,增加了投资者的风险。
专家指出,文交所发行艺术品份额进行交易,将多余资金疏导到文化产业这个蓄水池里,具有一定的资源配置和融资的功能。艺术品份额化交易增加了艺术品的流动性,同一件艺术品在“上市”以后,可以给出更高的估值,因此艺术品份额化交易具有一定的价值发现功能。但是,目前的文化产权交易所都没有统一稳定的定价机制,艺术品的估值缺乏客观依据,没有客观衡量标准的估值体现决定了其涨跌无度的情势,就像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的艺术品股票一个月暴涨十几倍,更为严重的是,这为市场操纵和投机行为提供了温床,很容易被用来误导和诱惑大众进入陷阱,加大普通投资者的风险。
如今,在交易所整顿风暴的影响下,各地文交所的投资者特别关注自身权益的维护。例如,泰山文交所投资者强调,泰山文化艺术品交易所如果是被直接清理,必须以保证所有投资人不受资金损失为底线,按投资人的买入成本价格回购份额。
而汉唐文交所投资者则表示,汉唐文交所无论整顿或关门,原先投资者与汉唐交易所签订的交易合同都将终止,投资者有权选择退出或者继续和汉唐交易,现在汉唐长时间停牌,给投资者带来很大的资金隐患和不确定性,希望有关部门能够维护投资者权益。对此,汉唐文交所相关负责人回应,“无论采取怎样的解决方案,都会尽最大努力保障投资者的权益。”
对于投资者来说,如何更好地维护自身的权益呢?有律师建议,“应该详细研究相关材料后再提出具体的维权方案。不能仅仅根据主体是工商登记过的,就认为其行为合法,设立交易所需要以国务院等批准作为前置程序,故即使主体注册合法,也不影响其交易所本身的违规性。”
此外,要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还需要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也就是说获得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这方面仍需得到相关部门的重视。
“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的投资者到底有哪些法律权利还不清楚,目前多数的文交所交易规则只规定了知情权和按份享有所有权,而对投资者的其他权利及其如何行使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刘春彦进一步指出,“如《天津文化产权交易所暂行规则》第15条规定,投资人享有对艺术品和份额交易信息的知情权,包括但不限于艺术品的基本情况、发售上市过程中披露的重要信息、交易过程中披露的相关信息;第16条规定,投资人按本规则规定享有份额交易权,购买并持有份额即成为该份额标的物的共有人。与我国的证券投资者相比,对艺术品份额投资者的权益保护缺乏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艺术品退市的交割机制,艺术品份额发行期间投资者享有哪些权利和应如何行使这些权利,都没有相关的法律条文进行规定。更为重要的是,投资者的投资如果受到侵害是否享有民事诉讼的权利不清。而《证券法》则规定了投资者可以对因虚假陈述、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受到侵害时享有民事诉讼的权利。”
“清理整顿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规范发展。”刘春彦告诉记者,“当然还有一个深层次问题,就是如何发挥各类交易所市场主体的创新能力与加强国家监管之间的平衡,维护企业经营自由权。”
⑷ 梁慧星的主要著作
物权法(第5版)(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梁慧星,2007-6-1版
生活在民法中(法学家讲演录)/梁慧星著,2007-3-1版
民商法论丛(第37卷)/梁慧星主编,2007-5-27版
民商法论丛(第36卷)/梁慧星,2006-11-1版
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搞附理由-债权总则编/梁慧星,2006-10-1版
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设稿附理由-亲属编/梁慧星,2006-10-1版
民商法论丛(第35卷)/梁慧星,2006-6-1版
民商法论丛(第34卷)/梁慧星,2006-2-1版
法学学位论文写作方法/梁慧星,2006-1-8版
物权法(第3版)(21世纪法学规划教材)/梁慧星 陈华彬,2005-9-1版
民商法论丛(第33卷)/梁慧星,2005-8-1版
民商法论丛(第32卷)/梁慧星,2005-5-1版
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总则编/梁慧星,2004-12-1版
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物权编/梁慧星,2004-12-1版
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侵权行为编 继承编/梁慧星,2004-12-1版
民商法论丛(第31卷)/梁慧星,2004-11-1版
物权法(第2版)(21世纪法学规划教材)/梁慧星 陈华彬,2003-1-1版
民法总论(第2版)(21世纪法学规划教材)/梁慧星,2004-9-1版
民商法论丛(第30卷)/梁慧星,2004-6-1版
民商法论丛(第29卷)/梁慧星,2004-3-1版
民法总论(第2版)(高等学校法学教材)/梁慧星,2004-1-1版
中青年法学文库:民法解释学/梁慧星,1995-1-1版
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西南政法大学学子学术文库44)/梁慧星,2003-9-1版
民商法论丛(第28卷)/梁慧星,2003-11-1版
梁慧星文选(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精萃)/梁慧星,2003-10-1版
民商法论丛(第27卷)/梁慧星,2003-7-1版
民商法论丛(第26卷)/梁慧星,2003-4-1版
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梁慧星,2003-5-1版
合同法总则精讲(VCD)(5碟)/梁慧星,2003-3-1版
裁判的方法/梁慧星,2003-4-1版
物权法(第2版)(高等学校法学教材)/梁慧星、陈华彬,2003-1-15版
民商法论丛(第25卷)/梁慧星,2002-12-25版
民商法论丛(第24卷)/梁慧星,2002-10-28版
为中国民法典而斗争/梁慧星,2002-7-15版
民商法论丛(第23卷)/梁慧星,2002-6-15版
民商法论丛(第22卷)/梁慧星,2002-5-25版
民法总论(2001年版)(高等法学教材)/梁慧星,1996-8-1版
民商法论丛(第21卷)/梁慧星,2001-12-1版
物权法(高等学校法学教材)(民商法系列)/梁慧星 陈华彬,1997-9-1版
民商法论丛(第20卷)/梁慧星,2001-9-1版
加拿大国际私法研究(中国民商法专题研究丛书)/梁慧星,2001-12-1版
离岸金融的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民商法专题研究丛书)/梁慧星,2001-11-1版
国际银团贷款中的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民商法专题研究丛/梁慧星,2001-9-1版
医疗损害赔偿立法研究(中国民商法专题研究丛书)/梁慧星,2001-8-1版
从近代民法到与现代民法-梁慧星先生主编之中国大陆法学/梁慧星,2000-10-1版
为权利而斗争-梁慧星先生主编之 现代世界法学名著集/梁慧星,2000-10-1版
民商法论丛(第19卷)/梁慧星,2001-6-1版
民商法论丛(第18卷)/梁慧星,2001-3-1版
迎接WTO-梁慧星先生主编之域外法律制度研究集(第3集)/梁慧星,2000-9-1版
迎接WTO-梁慧星先生主编之域外法律制度研究集(第2集)/梁慧星,2000-9-1版
迎接WTO-梁慧星先生主编之域外法律制度研究集(第1集)/梁慧星,2000-9-1版
民商法论丛(第17卷)/梁慧星,2000-12-1版
民商法论丛(第16卷)/梁慧星,2000-8-1版
民商法论丛(第15卷)/梁慧星,2000-7-1版
自由心证与自由裁量/梁慧星,2000-9-1版
民商法论丛( 第14卷)/梁慧星,2000-4-1版
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梁慧星,2000-3-1版
海事国际私法研究(中国民商法专题研究丛书)/梁慧星 王国华,1999-2-1版
违约损害赔偿研究(中国民商法专题研究丛书)/梁慧星 韩世远,1999-1-1版
民商法论丛 (第13卷)/梁慧星,2000-1-1版
民商法论丛 (第12卷)/梁慧星,1999-6-1版
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 (二)/梁慧星,1999-1-1版
中国民法经济法诸问题/梁慧星著,1999-1-1版
民商法论丛(第11卷)/梁慧星,1999-1-1版
民商法论丛(第10卷)/梁慧星主编,1998-10-1版
中国物权法研究/梁慧星主编,1998-6-1版
民商法论丛(第9卷)/梁慧星主编,1998-5-1版
破产程序和破产法实体制度比较研究(中国民商法专题研/梁慧星,1995-1-1版
现代侵权损害赔偿研究(中国民商法专题研究丛书)/梁慧星,1998-2-1版
瑞士国际私法法典研究(中国民商法专题研究丛书)/梁慧星,1998-1-1版
反垄断研究(中国民商法专题研究丛书)/梁慧星,1996-2-1版
环境法原理(中国民商法专题研究丛书)/梁慧星,1997-12-1版
物权法(九五规划教材)/梁慧星 陈华彬,1997-7-1版
民法总论(九五规划教材)/梁慧星,1996-8-1版
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梁慧星,1993-5-1版
中青年法学文库:民法解释学/梁慧星,1995-1-1版 中国产品责任法——兼论假冒伪劣之根源和对策 /梁慧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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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世界法律发展的趋势 /朱烈松,,
物权行为理论之重构 /陈召利,,
从法律行为的成立及生效要件看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及其限制 /王斌周,,
关于构建中国善意取得制度的几点意见 /李俭,,
物权公示主义研究 /陈华锋,,
新型永佃权——开启农地制度困境的钥匙 /玄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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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多层次直销的立法研究 /周禅,熊焱,
再论“诚信原则”——以法哲学和社会学为视角 /罗亚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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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精神损害赔偿/肖婧,艾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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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中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问题 /刘京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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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 /王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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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交法“机动车负全责”解读 /胡银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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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及相关问题 /唐伟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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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契约自由原则 /周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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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缔约过失责任适用范围的适度扩大解释——兼议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界限 /潘志国,,
试论中国物业管理制度的立法构建及完善 /冷帅,,
对现行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制度的反思 /王兴敏,,
产品质量问题之法律研究--附赠商品质量问题 /郝连忠,,
共有房产可适用善意取得 /邱凯,仲亚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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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国的监护法律制度看《婚姻法》的立法瑕疵 /郅四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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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国诚实信用原则研究现状的评析 /何旺翔,,
中国物权立法不应采纳物权行为理论 /李林启,,
论经济法的精神 /李昌麒,薛克鹏,
理念、体系与规则:合同法域的经济法解读 /刘显刚,,
论网络运营商对用户隐私权的侵害 /管荣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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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私法根本价值所在”之意思自治原则 /齐汇,,
对中国遗失物拾得制度的几点反思和建议 /支太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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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析非典论古今之道 /李百琛,,
对合同生效中“意思表示真实”要件之思考 /俞华权,滕聿江,史明钊
试论中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立法完善 /陈儒,,
沉默权的立法思考 /施国明,,
论诚实信用原则是如何被放弃以及怎样重新确立诚实信用原则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 /孟庆凯,,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 /陈冲,,
缔约过失责任法律制度研究 /黄文强,,
诚信原则的人性检讨 /郑景元,,
论银行抵押贷款业务中的财团抵押权 /肖祖平,,
试论证券民事赔偿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郑坤山,,
广义趋同论——从《民法典草案》的人格看经济法与民法的合一 /胡颖廉,,
典权制度的价值复兴及其发展 /杨昕宇,,
试论共同抵押 /叶明,,
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对合同法相关规定的思考 /李洪奇,,
论善意取得 /田翠,,
论担保物权的竞合与实现 /马江,,
试析中国专利权保护的特别规定 /徐巍,,
也论债权人撤销权与无效合同制度的选择适用问题 /梅瑞琦,,
论撤销权的性质及撤销之诉的当事人 /梅瑞琦,,
抵押权物上追及力之检讨 /梅瑞琦,汪淑华,
让与担保制度的法律构成 /梅瑞琦,,
论遗失物拾得 /李淑梅,郜永昌,
国内民商事仲裁司法监督制度研究 /孙瑞玺,,
浅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 /李荣冰,,
论情事变更原则 /张安腾,,
公民的健康权及其保障(2002) /苏志,,
侵占罪若干问题研究 /李秉勇,,
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性质再评议 /刘成伟,,
民事诉讼中的抗辩和否认 /徐巍,,
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 /梅瑞琦,,
动产抵押第三人范围研究 /梅瑞琦,汪淑华,
不动产善意取得研究 /梅瑞琦,汪淑华,
公、私法的划分与宪政 /谢维雁,,
动产善意取得制度逻辑前提之重构 /梅瑞琦,,
未成年人侵权责任之研究 /刘锟鹏,,
论契约自由原则的演变与发展 /林曦,,
富勒的信赖利益理论与缔约过失之比较研究 /吕巧珍,,
论刑法的民法化 /姚建龙,,
私法的死亡——兼论私法的后现代性与后现代私法 /涂斌华,,
公民的健康权及其保障 /苏志,,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行使合同解除权的一些法律问题━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时的难点探讨 /焦璐,,
对张学英诉蒋伦芳案判决的三点质疑 /陈岑,,
手机商业短信息广告合法性初探 /林岳澄,,
《合同法》与情事变更 /张照东,郭小东,
论无权处分中权利人承认的效力 /孙毅,,
目前医疗纠纷的法律误区与思考 /欧运祥,,
《合同法》中不安抗辩权制度的优点和不足 /卜炜玮,,
论表见代理 /饶辉华,,
遗嘱继承法律制度修正完善之我见 /李君友,,
本案中学校应否承担侵权责任——对一起在校学生人格权纠纷案件的评析 /唐胜,刘海涛,
民事诉讼证据立法与诚实信用原则 /刘海涛,,
医患关系和医疗合同立法探析--兼谈对医疗纠纷的本源遏制 /郭锡昆,,
经济法本质新论 /郑导远,,
对加入WTO后中国经济法功能的再认识--兼论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 /王继军,张钧,
论物上请求权制度(孙霞) /孙霞,,
内幕人短线交易收益归入制度简论 /姜朋,,
证据的属性问题研究——浅析民事诉讼中视听资料的合法性 /王清镇,,
《合同法》中“合理”的合理性 /许凌洁,,
住房按揭法律问题研究 /王涌泉,,
关于抗辩问题的几点思考 /曹松志,,
判例的引入——“救人索酬案”引出的法律思考 /钟海华,王小红,
格式合同及其立法规制 /胡茂刚,陈元庆,
试析拾得物纠纷的法律适用 /袁江华,曲升霞,
传统文化的反思与中国民法法典化 /曹诗权,
论履行不能 /王利明,,
统一合同法制订中的若干疑难问题探讨(下) /王利明,
完善中国违约责任制度十论 /王利明,
⑸ 张新宝的学术著作
法学专著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研究/张新宝著,2007-4-1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理解与适用/张新宝,2006-11-1版
侵权责任法(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张新宝,2006-4-1版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研究报告/张新宝 陈飞,2005-11-1版
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第2版)/张新宝,2004-5-1版
侵权法评论(2004年第2辑)(总第4辑)/张新宝,2005-4-1版
侵权责任法原理(21世纪法学研究生参考书系列)/张新宝,2005-3-1版
侵权法评论(2004年第1辑)(总第3辑)/张新宝,2004-7-1版
互联网上的侵权问题研究(中国民法问题研究丛书)/张新宝,2003-11-1版
法路心语(西南政法大学学子学术文库29)/张新宝,2003-9-1版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20号解/张新宝,2004-1-1版
侵权法评论(2003第2辑)(总第2辑)/张新宝,2003-8-1版
侵权法评论(2003年第1辑)/张新宝,2003-4-1版
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张新宝,1997-4-1版
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张新宝,1999-10-1版
法学论文
侵害生命、健康、身体权的民事责任探讨 /张新宝,,
引文索引
社区矫正中被矫正人员隐私权与社区公民知情权的衡量 /毛娜,,
网络环境下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探析 /张雨林,许红缨,
交通事故中车主责任浅析 /黄登雄,,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聂武刚,,
ICP上载作品的著作权思考 /张雨林,,
公众人物的名誉权问题 /韩荣和,,
论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法律适用 /秦德良,,
论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 /雷云汉,,
论精神损害赔偿 /肖婧,艾阳,
信息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林号兵,,
析金融“三乱”中的几个法律界限问题 /秦德良,,
荣誉权性质之探析 /玄朱,,无
网络拍卖的法律问题分析 /张雨林,,
新交法“机动车负全责”解读 /胡银月,,
中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适用与保护现状 /张雨林,,
试论中国隐私权保护的不足与完善 /左志平,孙文庆,
王高武诉云集路证券营业部股票纠纷案评析 /杨玉,,
对中国诚实信用原则研究现状的评析 /何旺翔,,
过失相抵规则在特殊侵权中的适用 /胡勇军,,
试论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 /田伟,常继生,
论网络运营商对用户隐私权的侵害 /管荣齐,,
采访权与隐私权冲突的法律分析 /沈诚,,
试论国家官员的隐私权 /许亮,,
试析《证券法》第63条对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民事责任的规定 /颜盈盈,,
电子垃圾邮件引发的相关法律问题 /郭宝明,,
惩罚性赔偿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张爱军,,
《合同法》与情事变更 /张照东,郭小东,
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初探 /邱丹,,
格式合同及其立法规制 /胡茂刚,陈元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