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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项下外汇管理政策

发布时间:2021-12-06 15:28:21

A.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的通知的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相关业务操作规程

外资参股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保险公司)外方利润购付汇核准 法规依据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44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汽车金融公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72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
4.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材料 1. 书面申请; 2. 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
3.利润产生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4.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凭证(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的,应提交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证明);
5.申请前一日自有外汇账户银行对账单;
6.其他补充材料。 审核原则 所分得的利润、红利已缴纳所得税。 授权范围 所在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注意事项 1.经营外汇业务的外资参股非银行金融机构付汇后外汇资本金符合相关规定; 2.外资参股非银行金融机构应在汇出利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银行购付汇水单到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境外上市费用汇出核准 法规依据 1. 《国家外汇管理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77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08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6号)
4.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材料 1.书面申请; 2.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批复文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3.境外上市费用的支付清单及相关证明材料;
4. 应当完税的,另需提供代扣境外企业、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
5.其它补充材料。 审核原则 1.境外上市费用原则上应当从境外上市募集资金收入中扣减,确有需要从境内汇出的,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应当持相关材料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办理; 2.境外上市费用包括应支付境外监管部门、交易所、保荐人、承销商、律师、审计师、评估师、银行等境外机构的交易费、交易征费、登记费、承销费、托管费(仅限于发行境外存托凭证)、印刷费等与境外上市行为相关的合理费用。 授权范围 所在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注意事项 1. 境外上市费用原则上从境外上市募集资金收入中扣减; 2. 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应在汇出上述费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银行购付汇水单将有关数据报备所在地外汇局。

B. 2017年外汇管理有什么新规定

最新的个人购汇说明书中,明确给出了境内个人在办理个人购汇业务时的六项禁止行为,分别是:

1、不得虚假申报个人购汇信息

2、不得提供不实的证明材料

3、不得出借本人便利化额度协助他人购汇

4、不得借用他人便利化额度实施分拆购汇

5、不得用于境外买房、证券投资、购买人寿保险和投资性返还分红类保险等尚未开放的资本项目

6、不得参与洗钱、逃税、地下钱庄交易等违法违规活动。

(2)资本项下外汇管理政策扩展阅读:

主要类型:

1、各国外汇管理制度主要有三种类型:第一种是严格型外汇管制,即对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都实行管制,实行这种外汇管制的国家通常经济比较落后,外汇资金短缺,市场机制不发达,因而试图通过集中分配和使用外汇以维持稳定的汇价、保障国际收支平衡、维护民族经济的发展。

2、第二种是部分型外汇管制,即对经常项目的外汇交易原则上不加限制,但对资本项目的外汇交易进行一定的限制。如日本、丹麦、挪威、法国、意大利等约20个国家。

3、第三种是完全自由型外汇管制,即对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的外汇交易均不进行限制,外汇可自由兑换、自由流通、自由出入国境,实行金融自由化。这类国家有美国、英国、瑞士、荷兰、新加坡和外汇储备较多的石油输出国(如科威特、沙特阿拉伯等)。

4、中国外汇管理体制基本上属于部分型外汇管制,对经常项目实行可兑换;对资本项目实行一定的管制;对金融机构的外汇业务实行监管;禁止外币境内计价结算流通;保税区实行有区别的外汇管理等。这种外汇管理体系基本适应中国当前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也符合国际惯例。

C. 什么是严格的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一、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异地开立资本金账户,由所在地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所在地分局)负责审批.
二、历史遗留的外商投资企业固定回报项目外方资金购付汇,由固定回报项目所在地分局负责审批.
三、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为境外企业逐笔提供融资性(发行债券除外)和非融资性对外担保,符合规定的,由担保人所在地分局逐笔审批.

D. 资本项目结汇的相关法规

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完善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根据《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境内机构资本项目的下列外汇收入,可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审请结汇:
(一)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二)外商投资企业用于投资项目正常开支的外汇资本金;
(三)外商投资企业借入的用于在境内采购与项目有关的设备和原材料的境外中长期借款,但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立项合同中已明确为人民币投资的部分。
(四)外商投资企业借入的用于贸易项下流动资金的短期国际商业贷款。但其申请结汇的最高金额不得超过其上年度短期流动资金月平均余额的30%。
(五)境内机构对外发行股票收入的外汇;
(六)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发行的、审批时已明确在国内使用的除股票以外的其它有价证券;
(七)经外汇局批准的其它资本项目外汇收入。
第三条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作为投资汇入,已经外汇局批准存入其投资临时帐户,用于在境内支付开办费等费用的外汇,可以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结汇。
第四条境内机构申请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应当向外汇局提供下述所列有效凭证:
(一)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结汇,持《外债登记证》、《外汇(转)贷款登记证》和在境内采购与项目有关的设备、原材料的合同和凭证;
(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的结汇,持《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在境内采购设备、原材料的合同或者其它费用的收据;
(三)外商投资企业借入的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的结汇,持《外债登记证》、立项合同和境内采购合同;
(四)外商投资企业借入的用于贸易项下流动资金的短期国际商业贷款的结汇,持《外债登记证》、有关贸易凭证、商业单据和上年度资产负债表;
(五)境内机构对外发行股票收入外汇的结汇,持国家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允许对外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和招股说明书(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持有《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按招股说明书规定的用途和比例结汇;
(六)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发行的除股票以外的其它有价证券的结汇,持《外债登记证》、国家计委或其授权部门的批准文件,按批准文件规定的用途和比例结汇。
(七)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它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的结汇,持外汇局要求的有效凭证。
第五条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作为投资汇入的外汇结汇,持开办费等费用有效支付凭证或支付清单。结汇后,不得将所结人民币再转换成外汇。
第六条境内机构、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一次结汇3000万美元以下的,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资本项目结汇核准件》;一次结汇3000万美元以上(含3000万美元)的,由所在地外汇局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累计结汇超过3000万美元的,由所在地外汇局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第七条外汇指定银行应当凭外汇局的《资本项目结汇核准件》为境内机构办理资本项目结汇。
第八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境内机构和外汇指定银行,由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条本办法由国家外汇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 什么是经常项目的外汇管理和资本项目的外汇管理

经常项目是货物和劳务方面的;资本项目是金融方面,指资本方面的。

F. “外汇的资本项目项下”是什么意思

这是一个国际金融的概念。 进入一个国家的外国的货币,就是外汇。而根据外汇的性质大概分成两类,一个是“经常项目下”的外汇,包括进出口贸易进来的外汇,旅游进来的,还有“侨汇”等,另一个是“资本项目”下的,主要就是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比如外资企业投资进来的外汇,从国外获得的贷款等。

G.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资本项目部分管制

按照“循序渐进、统筹规划、先易后难、留有余地”的改革原则,中国逐步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2004年底,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确定的43项资本项目交易中,我国有11项实现可兑换,11项较少限制,15项较多限制,严格管制的仅有6项。
目前,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均需调回境内。境内机构(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项目下外汇收入均应向注册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专用帐户进行保留。外商投资项下外汇资本金结汇可持相应材料直接到外汇局授权的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其他资本项下外汇收入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后才能卖给外汇指定银行。除外汇指定银行部分项目外,资本项目下的购汇和对外支付,均需经过外汇管理部门的核准,持核准件方可在银行办理售付汇。 我国对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一直比较宽松。近几年,不断放宽境内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支持企业“走出去”。
外商直接投资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金、投资资金等需开立专项帐户保留;外商投资项下外汇资本金结汇可持相应材料直接到外汇局授权的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其他资本项下外汇收入经外汇局批准后可以结汇;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下支出经批准后可以从其外汇帐户中汇出或者购汇汇出;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外汇登记和年检制度。
境外投资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是境外投资的外汇管理机关。境内机构进行境外投资,需购汇及汇出外汇的,须事先报所辖地外汇分局(外汇管理部)进行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全部以实物投资项目、援外项目和经国务院批准的战略性投资项目免除该项审查;境外投资项目获得批准后,境内投资者应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和投资外汇资金购汇汇出核准手续。国家对境外投资实行联合年检制度。 在证券资金流入环节,境外投资者可直接进入境内B股市场,无需审批;境外资本可以通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间接投资境内A股市场,买卖股票、债券等,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必须在批准的额度内;境内企业经批准可以通过境外上市(H股),或者发行债券,到境外募集资金调回使用。
证券资金流出管理严格,渠道有限。除外汇指定银行可以买卖境外非股票类证券、经批准的保险公司的外汇资金可以自身资金开展境外运用外,其他境内机构和个人不允许投资境外资本市场。目前,已批准个别保险公司外汇资金境外运用,投资境外证券市场。另外,批准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进行金融创新试点,开办外汇资产管理业务,允许其通过专用账户受托管理其境内客户的外汇资产并进行境外运作,国际开发机构在中国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也已开始试点 外债管理:中国对外债实行计划管理,金融机构和中资企业借用1年期以上的中长期外债需纳入国家利用外资计划。1年期以内(含1年)的短期外债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国际商业贷款不需事先批准,但其短期外债余额和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之和要严格控制在其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额的差额内。所有的境内机构(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外债后,均需及时到外汇局定期或者逐笔办理外债登记。实行逐笔登记的外债,其还本付息都需经外汇局核准(银行除外)。地方政府不得对外举债。境内机构发行商业票据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并占用其短贷指标。
另外,境内机构180天(含)以上、等值20万美元(含)以上延期付款纳入外债登记管理;境内注册的跨国公司进行资金集中运营的,其吸收的境外关联公司资金如在岸使用,纳入外债管理;境内贷款项下境外担保按履约额纳入外债管理,并且企业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短期外债余额以及境外机构和个人担保履约额之和,不得超过其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差额。
对外担保管理:对外担保属于或有债务,其管理参照外债管理,仅限于经批准有权经营对外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和具有代位清偿债务能力的非金融企业法人可以提供。除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贷款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外,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不得对外出具担保。除财政部出具担保和外汇指定银行出具非融资项下对外担保外,外汇指定银行出具融资项下担保实行年度余额管理,其他境内机构出具对外担保须经外汇局逐笔审批。对外担保须向外汇局登记,对外担保履约时需经外汇局核准。
此外,目前已批准中国银行进行全球授信的试点,为境外企业发展提供后续融资支持;允许境内居民(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以特殊目的公司的形式设立境外融资平台,通过反向并购、股权置换、可转债等资本运作方式在国际资本市场上从事各类股权融资活动;允许跨国公司在集团内部开展外汇资金运营;允许个人合法财产对外转移; 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坚持主动性、可控性、渐进性的原则。自2005年7月21日起,我国开始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人民币汇率不再盯住单一美元,而是按照我国对外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选择若干种主要货币,赋予相应的权重,组成一个货币篮子。同时,根据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计算人民币多边汇率指数的变化,对人民币汇率进行管理和调节,维护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参考一篮子表明外币之间的汇率变化会影响人民币汇率,但参考一篮子不等于盯住一篮子货币,它还需要将市场供求关系作为另一重要依据,据此形成有管理的浮动汇率。
人民币汇价的管理:中国人民银行于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公布当日银行间外汇市场美元等交易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收盘价,作为下一个工作日该货币对人民币交易的中间价格。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对美元买卖价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市场交易中间价上下0.3%的幅度内浮动,欧元、日元、港币等非美元货币对人民币交易价浮动幅度为上下3%。外汇指定银行在规定的浮动范围内确定挂牌汇率,对客户买卖外汇。银行对客户美元挂牌汇价实行价差幅度管理,美元现汇卖出价与买入价之差不得超过交易中间价的1%,现钞卖出价与买入价之差不得超过交易中间价的4%,银行可在规定价差幅度内自行调整当日美元挂牌价格。银行可自行制定非美元对人民币价格。银行可与客户议定所有挂牌货币的现汇和现钞买卖价格。 完善银行结售汇统计,启动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改造工作,重新设计和开发了新版银行结售汇统计系统;升级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加强对跨境资金流动的监测;加快建设国际收支统计监测预警体系,初步建立高频债务监测系统和市场预期调查系统,不断提高预警分析水平。
提高国际收支统计数据透明度。我国编制并对外公布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间接申报。自2005年起,外汇局每半年发布一次《中国国际收支报告》。 1980年12月,中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 1996年2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1996年底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下可兑换后,对该《条例》进行了修订。近年来,对建国以来的各项外汇管理法规进行了全面清理和修订,重新制定和公布。总之,根据国情和外汇管理工作实践,通过不断充实、完善外汇管理法规,逐步建立起“科学、合理、有效” 的外汇管理法规体系。
下一阶段,外汇管理将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健全调节国际收支的市场机制和管理体制,努力实现国际收支基本平衡,促进国内经济和对外经济的均衡协调发展。一是加大制度创新力度,积极推进贸易便利化。二是有序可控地拓宽资本流出入渠道,逐步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三是积极培育和发展外汇市场,进一步完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四是规范和引导境外人民币流通使用,促进人民币区域化。五是完善跨境资金流动的监测管理,防范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经济安全。六是坚持依法行政,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外汇市场秩序。

H. 什么是资本项目的外汇管理

3传统意义上的项目管理软件更多的是管理项目的资源、任务、进度、质量,而忽略了项目管理的最终目标——项目成本控制。诺明软件为例,通过项目管理软件,可全面核算各类项目成本,其中包括人工、费用、材料、设备、管理分摊、外包等项目成本的精细化管理,帮助财务人员轻松完成项目成本核算过程,同时帮助项目经理实时了解项目实际产生的各项成本。

I. “贸易项下”和“资本项下”分别是什么意思

贸易项下是指在进出口贸易、对外提供服务等贸易项目中的全部的事。

资本项下是指国与国之间发生的资本流出与流入的全部过程。

资本项下包括各国间股票、债券、证券等的交易,以及一国政府、居民或企业在国外的存款。分为长期资本、短期资本。

(9)资本项下外汇管理政策扩展阅读

资本项目的内容:

主要包括资本和储备两项内容。

1、资本

主要包括直接投资、证券投资等。

国际收支平衡表资本项目中的直接投资既包括外国在本国的直接投资,也包括本国在外国的直接投资。证券投资是在长期债券和公司股票上的投资。许多国家常把外国一个投资者或投资者集团在有投票权的股份中所占比例达10-25%以上的,作为直接投资。

此外,资本项目还包括一些未列入上述两种投资内的其他资本交易活动,如贸易信贷、贷款、货币及存款等。其中信贷的本金部分计入资本项目,而利息则记入经常项目。

2、储备项目,

实际是一国用以平衡国际收支或对本国货币对外汇汇率进行干预的手段。

储备项目主要包括货币黄金(即一国官方持有的作为货币资金使用的黄金)、外汇储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特别提款权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员国在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外汇,如货币、存款、可转让、贴现的证券及其他债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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