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外汇的账户类型有什么不同
1、性质和资金来源不同
外汇账户的性质或外汇资金来源划分,可分为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收入来源于贸易、服务等经常项目外汇,如外汇结算账户、暂收待付账户、境外捐助账户等;
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又分为单位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与个人外汇结算账户 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的收入来源于资本项目外汇,如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外债专户、外币股票专户等。
2、账户的功能不同
外汇结算账户,用于经常项目项下频繁的收支结算,如中资企业外汇结算账户、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结算账户。 专项账户,用于存放特定外汇收入或用于特定外汇支出的账户,如境外捐助账户、还贷专户、临时账户等。
3、账户的资金数额不同
标准账户类型的最低入金为100美元,最小交易量为2500美元,杠杆高达1比400.是为新手提供的最方便的交易账户;白金账户类型的最低入金为2000美元,最小交易量为一万美元,杠杆高达1比400.是为有外汇交易经验者提供的最方便的交易账户。
保护账户类型的最低入金为100美元,最小交易量为2k美元,杠杆高达1比100.零损失,无限利润;免息账户类型的最低入金为100美元,最小交易量为2.5k美元,杠杆高达1比400,零损失,无限利润。
『贰』 外汇账户有哪几种分类
外汇账户是指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个人按照有关账户管理规定在经批准经营外汇存款业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开立的账户。外汇账户在银行开立,但是开立外汇账户的审批机构是国家外汇管理局。所以所有境内机构要开立外汇账户都必须先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办理审批手续,凭外汇局核发的“经常项目(或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开立核准件”到银行办理开户。
如果按外汇账户的性质或外汇资金来源划分,可分为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收入来源于贸易、服务等经常项目外汇,如外汇结算账户、暂收待付账户、境外捐助账户等;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又分为单位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与个人外汇结算账户。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的收入来源于资本项目外汇,如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外债专户、外币股票专户等。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又分为资本金外汇账户、外债账户等。
如果按账户的功能划分,可分为两类,即外汇结算账户和专项账户。外汇结算账户,用于经常项目项下频繁的收支结算,如中资企业外汇结算账户、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结算账户。专项账户,用于存放特定外汇收入或用于特定外汇支出的账户,如境外捐助账户、还贷专户、临时账户等。
如果按资金形态来划分,可分为两类,现汇账户和现钞账户。现汇账户是指由境外汇入的外汇或携入的外币票据转存存款的帐户。现钞帐户是指存款人从境外携入或持有可自由兑换的外币现钞存款的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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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 个人外汇经常项目包括
个人外汇经常项目:反映本国与外国交往中经常发生的项目,简单一点说,除投资、贷款以外的资金往来项目,一般就是经常项目,取意为经常发生。
1、包含贸易收支(也就是通常的进出口业务)、劳务收支(如:运输、港口、通讯和旅游等)和单方面转移(如:侨民汇款、无偿援助和捐赠、国际组织收支等)。
2、对应开立的是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包含个人外汇储蓄帐户、个人外汇结算帐户
①个人外汇储蓄帐户:直接凭有效的身份证件可办理(我行大多数为个人外汇储蓄账户)
接收范围是非经营性收入、同名账户、直系亲属。其中非经营性质收入是指不属于贸易外汇收支往来的收入,一般涉及以下范围:捐赠、赡养款、遗产继承收入、保险外汇收入、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收入、法律、会计、咨询和公共关系服务收入、职工报酬、境外投资收益、生活消费类支出、就医、学习等支出。
②个人外汇结算帐户:可凭开户申请书、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执业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通俗一点说类似境内的个人工商户,开户目的用做经营性质)。接收范围是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客户量少)其中经营性收入涉及范围如: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项下货款或从属费用收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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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外汇的待核查账户是否可以直接结算到人民币账户
外管网备案
提供真是交易发票给银行
银行核对2者一致后,从待核查结汇到人民币账户,银行再进行待核查的核销
『伍』 银行开外汇帐户有几种帐户种类啊各自用处是什么
1、按外汇账户的性质或外汇资金来源划分,可分为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资本项目外汇账户。
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收入来源于贸易、服务等经常项目外汇,如外汇结算账户、暂收待付账户、境外捐助账户等。
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的收入来源于资本项目外汇,如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外债专户、外币股票专户等。
2、按账户的功能划分,可分为两类,即外汇结算账户和专项账户。
外汇结算账户,用于经常项目项下频繁的收支结算,如中资企业外汇结算账户、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结算账户。
专项账户,用于存放特定外汇收入或用于特定外汇支出的账户,如境外捐助账户、还贷专户、临时账户等。
(5)外汇收入a类可直接结算户扩展阅读:
在我国,外汇账户在银行开立,但是开立外汇账户的审批机构是国家外汇管理局。所以所有境内机构要开立外汇账户都必须先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办理审批手续。
开户单位办理帐户收付时,必须向银行出具《外汇帐户使用证》。开户银行凭《外汇帐户使用证》规定的帐户收支范围为开户单位办理帐户的收付业务。任何开户单位及开户银行未经外汇局批准,不得超范围使用帐户。
『陆』 你好,我公司有两个美元户,一个是结算户,一个是待核查户,如果给客户账号的话是给哪一个
给客户结算户的账号,待核查户是临时存放的账户,因为国家加强了外汇管制,所以在收汇时不会直接进入结算户,而是先进待核查户,在收款方申报后才转入结算户
『柒』 个人开立外汇账户按交易性质分为哪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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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外汇账户的性质或外汇资金来源划分,可分为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资本项目外汇账户。
1、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收入来源于贸易、服务等经常项目外汇,如外汇结算账户、暂收待付账户、境外捐助账户等;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又分为单位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与个人外汇结算账户
2、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的收入来源于资本项目外汇,如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外债专户、外币股票专户等。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又分为资本金外汇账户、外债账户等。
二、按账户的功能划分,可分为两类,即外汇结算账户和专项账户。
1、外汇结算账户,用于经常项目项下频繁的收支结算,如中资企业外汇结算账户、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结算账户。
2、专项账户,用于存放特定外汇收入或用于特定外汇支出的账户,如境外捐助账户、还贷专户、临时账户等。
三、按账户的资金形式划分,可分为现钞账户和现汇账户。
四、按开户期限划分为临时账户和长期账户。
五、按开户区域划分为异地账户和本地账户。
六、按账户的币别划分为美元账户、港币账户、日元账户等各种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币种账户
(7)外汇收入a类可直接结算户扩展阅读
开户步骤
1、开户单位办理账户收付时,必须向银行出具《外汇账户使用证》。
开户银行凭《外汇账户使用证》规定的账户收支范围为开户单位办理账户的收付业务。任何开户单位及开户银行未经外汇局批准,不得超范围使用账户。
2、开户单位须按《开立外汇账户批准书》及《外汇账户使用证》中有关账户最高限额、使用期限、结汇方式等规定使用账户,不得超范围、超期限使用账户。
对于净收入需结汇的账户,开户单位应及时办理结汇。因项目进展问题需延期使用的账户, 应提前向外汇局申请,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延期。
3、经批准开立的外汇账户每年必须参加年检。
开户单位须遵照《境内机构中资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年检规定》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年检时间为每年的1~4月份。
账户的具体检查工作由开户单位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汇局每年核定一次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名单,并向开户单位公布。开户单位自行选择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账户进行年检。
『捌』 结汇金额的结汇要求
国内单位取得以下的外汇收入的必须结汇,不能保留外汇。
三、经常性项目结汇
1.对于境内机构等值5万美元(含5万美元)以下的贸易出口外汇收入,银行可以先予以办理结汇或入帐,并在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注明相应的核销单编号。
2.对于境内机构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贸易出口外汇收入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结汇或入帐,并在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上注明相应的核销单编号。
(1) 以跟单信用证、保函或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收汇,银行凭上述结算方式规定的有效商业单据和出口单位提供的与出口业务相应的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办理结汇或入帐。
(2) 对于等到值5万美元以上经外汇局确定为“结汇信得过企业”以汇款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收汇,银行可先结汇或入帐,事后凭收汇单位提供的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正本核对。
银行须自结汇或入帐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收汇单位到银行办理有关核对手续。收汇单位须持收汇凭证及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正本自结汇或入帐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银行办理有关核对手续。
(3) 对于等值5万美元以上非“结汇信得过企业”以汇款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收汇,凭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正本办理结汇或入帐。
(4) 出口项下预收货款结汇或入帐,银行凭经外汇局备案并盖有“予收货款章”的正本出口收汇核销单和出口合同办理。
3.境内机构非贸易及单方面转移等其它经常项目下等值2万美元(含2万美元)以下的外汇收入,银行可以先予以办理结汇或入收。
4.对于境内机构等值2万美元以上的非贸易及单方面转移等其它经常项目项下外汇收入,金额在等值2万美元以上5万美元(含5万美元)以下的,银行凭收汇单位提供的正本合同(协议)、发票等其它凭证办理结汇或入帐;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收汇单位应持合同(协议)、发票等其它凭证向外汇局申请,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银行凭外汇局的核准件为收汇单位办理结汇或入帐手续。
5.对于先结汇或入帐、事后核对的汇入汇款,银行办理结汇或入帐后,不得出具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但应在结汇或入帐时逐笔登记,收汇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相应结汇凭证及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正本并逐笔核实后,出具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
6.对于等值5万美元以上非“结汇信得过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如收汇单位不能向银行或外汇局提供相应凭证,银行不得办理结汇,须原币划入银行暂收专户。
对于等值5万美元以上“结汇信得过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如收汇单位事后不能按规定期限向银行提供相应凭证并办理有关核对手续的,银行应按当日汇率冲回原币划入银行暂收专户。
7.代理出口项下出口收汇,如委托方为有权保留外汇的境内机构,收款行收汇后可以凭代理方提供的正本委托代理协议,出口合同及委托方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或《外汇帐户使用证》办理原币划转,并在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上注明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
8.如委托方为不得保留外汇的境内机构,未经外汇局批准其出口收汇不得原币划转,收款行按本办法结汇后将人民币划至委托方。
出口信用保险和其它出口货物保险所得的理赔款等,银行可凭出口收汇核销单结汇或入帐,并出具有核销单编号的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
四、结汇信得过企业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外汇局可以确定为结汇信得过企业:
1.有外经贸部批准的进出口经营权,且在当地工商管理局注册的独立法人;
2.遵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近两年没有发生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行为;
3.主要业务主管人员经过当地外汇局培训考核,熟悉国家外汇管理政策;
4.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省级分局制订的其它条件。
五、出口收汇核销
1.境内出口单位向境外出口货物,均应当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2.出口收汇核销工作中实行出口收汇核销员(以下简称核销员)制度,出口单位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应当由本单位的核销员负责办理,核销员制度的具体规定由各地外汇局自行制定。
3.出口单位应当到外汇局申领核销单,核销单只准本单位使用,不得借用、冒用、转让和买卖。
4.出口单位初次申领核销单前应当凭以下材料到外汇局办理登记:
(1)单位介绍信、申请书;
(2)外经贸部门批准经营进口业务批件正本及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
(5)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
(6)出口合同复印件。
5.核销单自领单之日起两个月以内有效。出口应当在失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未用核销单退回外汇局注销,并且继续按照规定完成已出口业务的核销手续。
6.对于预计收款日期超过报关日期180天以上(含180天)的远期收汇,出口单位应当在报关前凭远期出口合同、核销单向外汇局备案,并应当在核销单的“收汇方式”栏注明远期天数,凡未向外汇局备案的,一律视作即期出口收汇。
7.出口单位应当自报关之日起60天内,附商业发票及报关单,向外汇局送交核销单存根。对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以自寄单据方式出口的还需提供相应的批准件。
8.对出口单位的外汇收入,银行在确认其为直接从境外收入的出口货款后,办理结汇或者进入该单位的外汇结算帐户的入帐手续,并出具加盖“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章”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9.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应当与银行留存联、收款人记帐联同时套写并具备下列要素:(1)经办银行的名称;(2)结汇或者收帐日期;(3)收款单位名称、帐号;(4)收汇金额及币种;(5)各类扣费明细及金额、币种;(6)净结汇或者入帐金额及币种;(7)核销单编号;(8)“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字样;(9)银行业务公章、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章。
对多次出口,一次收汇的,银行应当要求出口单位提供该笔收汇对应的所有核销单编号,在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时,应当将这些核销单编号全部填上。
10.对于下列外汇收入的结汇或者入帐,银行不得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1)不属于出口收汇以及暂时无法确定为出口收汇的;
(2)不是直接从境外收入的;
(3)进入除外汇结算帐户之外的其他各类外汇帐户的;
(4)已进入各类外汇帐户(含外汇结算帐户)后,再从该帐户中结汇或者划出的;
(5)从境内其它单位或者从同一单位其它外汇帐户划转来的;
11.外汇局为出口单位办理完核销手续后,应当在核销单的出口退税专用联上签注净收汇额、币种、日期,并加盖“已核销章”后,将出口退税专用联退出口单位。
12.核销单的遗失和补办。
(1)出口单位遗失核销单的,应当在15天之内向外汇局书面说明情况申请挂失,外汇局核实后,统一登报声明作废(费用由遗失核销单的单位负担),并作如下处理:A.对于空白核销单,予以注销;B.对于已经报关出口未办理出口收汇核销的核销单,先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并签发“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补办证明”;C.对于已经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后的核销单原则上不予补办,特殊情况下要求补办出口退税专用联的,出口单位应当凭税务部门签发的与该核销单对应的出口未退税证明,向外汇局申请,经外汇局批准后方可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补办证明”。
(2)出口单位遗失报关单的,应当凭外汇局签发的未核销证明,向海关申请补办。
(3)出口单位遗失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的,应当先向外汇局提出申请补办。外汇局核实同意后,可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月后,为出口单位签发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补办批准件,银行凭该批准件为出口单位补办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并在补办的出收汇核销专用联上注明“补办”字样。
13.出口单位有下列行为的,由外汇局给以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从领单之日起4个月内未向外汇局送交核销单存根的;
(2)未经外汇局批准,即期出口项下,超过报关日180天内未收汇或者收汇后30天内未核销的;远期出口项下,超过在外汇局备案的预计收款日收汇或者收汇后30天内未核销的;
(3)出口收汇核销差额超过成交总价10%且无正当理由的;
(4)遗失核销单后,自遗失之日起15天内未向外汇局挂失的;
(5)未用的核销单,自失效之日起1个月内未退回外汇局注销的;
(6)多次丢失核销单、情节严重的;
(7)因关、停、并、转不再经营出口业务,未按时将全部未用的核销单退回外汇局注销的。
『玖』 外币现钞管理有哪些规定
1、对外币现钞超限额结汇的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结汇、收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的通知》。
2、对出入境人员实行入境超限额申报、出境超限额许可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3、对个人外币现钞存、取予以规范和管理的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9)外汇收入a类可直接结算户扩展阅读:
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
现有政策规定,携带外币现钞入境实行申报管理但没有金额限制,等值5000美元以上的只需向海关申报;出境人员携带等值5000美元至10000美元的,需向银行申领《携带证》,原则上不得携带超过等值10000美元外币现钞出境,确有必要需向外汇局申领《携带证》。
“宽进严出”的管理方式比较符合“控流出、扩流入”的外汇形势,但难以满足当前跨境资金双向均衡管理需求。实际操作中,海关对现钞管理较为宽松,对现钞出入境申报实施抽查核验,基本由出入境个人自愿申报填写,自由度较大。
国内也没有任何部门对个人外币现钞出入境进行准确统计,统计数据缺失导致难以准确测算个人外币现钞跨境流动规模及变化,监管效果不甚理想。
『拾』 外汇账户有哪几种分类
外汇账户是指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个人按照有关账户管理规定在经批准经营外汇存款业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开立的账户。外汇账户在银行开立,但是开立外汇账户的审批机构是国家外汇管理局。所以所有境内机构要开立外汇账户都必须先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办理审批手续,凭外汇局核发的“经常项目(或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开立核准件”到银行办理开户。如果按外汇账户的性质或外汇资金来源划分,可分为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收入来源于贸易、服务等经常项目外汇,如外汇结算账户、暂收待付账户、境外捐助账户等;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又分为单位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与个人外汇结算账户。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的收入来源于资本项目外汇,如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外债专户、外币股票专户等。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又分为资本金外汇账户、外债账户等。如果按账户的功能划分,可分为两类,即外汇结算账户和专项账户。外汇结算账户,用于经常项目项下频繁的收支结算,如中资企业外汇结算账户、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结算账户。专项账户,用于存放特定外汇收入或用于特定外汇支出的账户,如境外捐助账户、还贷专户、临时账户等。如果按资金形态来划分,可分为两类,现汇账户和现钞账户。现汇账户是指由境外汇入的外汇或携入的外币票据转存存款的帐户。现钞帐户是指存款人从境外携入或持有可自由兑换的外币现钞存款的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