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外资公司外汇登记未成功,如何注销
外管局这边是有这要求,境外投资方如果是中国境内居民,就属于返程投资。作为一境内居民,在境外拥有大量的资本,这资本不可能从天而降,总得有个合法的来源,应该先有出境投资,再返回来投资,如果事先办理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就没问题。
如果没有境外投资的手续,就办不了登记。因为这笔资产很可疑,于情于理说不过去。难说这不是境内个人通过非法的手段将境内的资产转移出境然后再来投资,或是这些钱就不是这人的,是这境内居民从境外借来的钱,要付息给外方的。如果是这种情况,有合法的渠道可以走,可以先申请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再返程投资。再说,这人有这么大的资本,弄个境外居民身份也不是很难的事,去弄个来不就得了。
如果要打退堂鼓,据我所知,工商那一块按注册资本收取的注册费用是不可能退给你的。注销的费用应该不需要。
各职能部门审批环节,并不矛盾。各部门有自己侧重的部分,外汇局主要是管理资金这一块,你得保证你外方投资的资本在表现上是合法的。
B. 在北京注册的全外资公司转为全内资之后外管局是需要变更还是注销
你最后股权转让款的支付,还是要经过外管局的审批,这个环节后你就不需要外管局的监管了,按照你当地外管局要求办理注销就行,对方应该会告诉你,或者你主动问他,因为他是知道你变为内资的这个环节。
C. 公司到外管局注销需要准备哪些文件
注销手续:
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注销手续: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注销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
(四)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天内,持相应变更文件或证明的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变更手续”,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后,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将同步变更后名录信息。企业终止经营或被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应当到外汇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D. 外商投资的企业需注销,那注销外汇需要哪些资料
1、书面申请(企业基本情况、清算情况、向投资各方分配剩余资金的方法及依据、实际汇出数额的计算方法、税务情况等);
2、外经贸部门关于企业清算结业的批准文件原件(复印件留底);
3、清算委员会的清算决议原件(复印件留底);
4、普通清算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审计报告原件,特别清算提供外经贸部门确认的清算报告原件(验后返还);
5、外汇登记证原件(验后收缴);
6、现有外汇帐户的开户通知书;拟产生利润企业的验资报告;
7、申请日银行对帐单原件(复印件留底);
8、注销税务登记证明;
9、验资报告;
10、按要求填写的银行汇款申请书原件;
11、外汇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E. 外资企业注销后,不办理外汇注销登记,会有什么后果请帮忙回答,谢谢!
属于外商用清算所得再投资,是正常操作的,外管局对此有专门的规定,按他们说的办理就行了。
F. 你好,请问外资企业注销要注销外汇局备案这一块吗
当然办了
G. 外资企业注销详细流程!!!
深圳注销公司如有异常情况咋办?
1、工商地址异常,年报异常,税务逾期,非正常户,风险纳税人等 是主要常见的情况,
那么有以上异常能注销掉公司吗?
答:是可以的,相关资讯不明白@Me
1、注销公司流程非常复杂繁琐
2、公司如果有各种税务工商异常那就更难,
整个注销公司流程下来一般都是3至5个月左右,如果公司出现一些严重问题,甚至要花费一年时间才能注销。根据不同情况在2000-5000左右,看不同情况而定的,相关资讯不明白@me
坐标:深圳。不经营公司要尽早注销掉!深圳公司注销流程如下!
H. 关于深圳注销外资企业。
一、外资企业注销程序
1、董事会决议通过
2、投资方(股东)批准
3、商务部门批准
4、成立清算组,清算资产,公告,出具《清算报告》
5、税务(国税、地税)登记证注销
6、海关、财政、统计部门注销核准
7、外汇登记证注销(外币、人民币购汇后汇出,外币、人民币账户销户)
8、工商(营业执照)注销
9、组织机构代码证注销
10、劳动登记证注销
二、外商投资企业注销清算。
(一)清算的期限
企业清算开始之日为企业经营期限届满之日,或者企业审批机关
批准企业解散之日,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终止企业合
同之日。企业清算期限自清算开始之日起至向企业审批机关提交清算
报告之日止,不得超过180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清算期限的,由
清算委员会在清算期限届满前15天内,向企业原审批机关申请。延长
的期限不得超过90天。
(二)清算委员会
自清算开始之日起15天内,企业董事会应组织成立至少由3人组
成的清算委员会,其成员一般在董事中选任,并可聘请在中国注册的
会计师、律师担任。清算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
1. 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
;
2. 公告未知债权人并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
3.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企业未了结的义务;
4. 提出财产评估作价和计算依据;
5. 清缴所欠税款;
6. 追回股东应缴而未缴的款项;
7. 清理债权、债务;
8.处理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9.代表企业应诉和起诉。
(三)清算通知与公告
企业应当自清算开始之日起7天内书面通知企业审批机关、企业
主管部门、海关、外汇管理机关、工商登记机关、税务机关和企业开户银行等有关单位,企业有国有资产的,还须通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此外;自清算委员会成立之日起10天内,书面通知已知的债权人申
报债权,并应当自成立之日起60天内,至少两次在一种全国性报纸,
一种当地省或市级报纸上刊登公告。第一次公告应当自清算委员会成
立之日起10天内刊登。
(四)清算财产分配
企业及中外投资者须依法分配清算财产而不得作任意处置。根据
有关法律规定,清算财产在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包括管理、变卖和分
配清算财产所需的费用以及公告、诉讼、仲裁及其他所需费用。)后
应按下列顺序清偿。
1.职工的工资、劳动保险费;
2.国家税款。
3.其他债务。
企业支付清算费用并清偿其全部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投资者
的实际出比例分配;但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此外应注意的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如抵押、质押等),债权
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还有,清算过程中若发现企业财
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清算委员会应当向法院申请宣告企业破产,被依
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破产清算的法律、法规办理。
(五)清算终结
清算委员会完成上述财产清偿工作后将制作清算报告并经董事会
确认后报企业审批机关备案。自清算报告提交企业审批机关之日起10
天内,清算委员会须向税务机关、海关分别办理注销登记,并在该等
手续完结后10天内,须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缴销营业
执照。同时须在一种全国性报纸、一种当地省或市级报纸上公告企业
终止。
三、办理注销工商登记提交的资料
1、申请报告(2份)
2、工商局提供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2份原件)
3、董事会关于企业注销的决议(2份原件、1份复印件)
4、《批准证书》正本和副本2(原件)
5、企业在市级报刊上三次公告的证明资料(2份原件、1份复印件)
6、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1份原件、1份复印件)
7、海关出具的守税证明(1份原件、1份复印件)
8、经董事会确认的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2份原件、1份复印件)
9、经董事会确认的清理债权债务完结的报告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算债权债务的文件(1份原件、1份复印件)
10、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1份原件、1份复印件)
11、工商局企业信息卡(LC卡)
12、企业公章
13、代理(办理)企业登记信息表
14、其他工商局要求提交的材料
四、到外汇局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外汇登记注销预登记
1.书面申请(应详细说明企业的清算结果以及外国投资者对清算所得的处置计划等);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验后收缴);
3.到期清算提供企业到期应清算的证明文件;提前清算或需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别清算的,应提供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关于企业清算结业的批准文件;其他情况应提供工商部门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公告(证明文件)或人民法院判决公司解散的有关证明文件;
4.经公司权力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方案;
5.普通清算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审计报告(附最近年度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特别清算提供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的清算报告;
6.注销税务登记证明;
7.针对前述材料应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五、到外汇局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外国投资者所得资金购付汇
1.书面申请(企业基本情况、清算情况、向投资方分配剩余资金的方法和依据、实际汇出金额、完税情况等);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3.到期清算的,提供企业到期应清算的证明文件;提前清算或需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别清算,应提供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关于企业清算结业的批准文件;其他情况,应提供工商部门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公告(证明文件)或人民法院判决公司解散的有关证明文件;
4.经公司权力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方案;
5.普通清算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审计报告(附最近年度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特别清算提供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的清算报告;
6.注销税务登记证明;
7.清算企业最近一期验资报告;
8.银行出具的最近外汇账户及人民币账户余额对账单或证明;
9.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I. 外资企业怎样注销
外资企业注销需要按照如下程序依法办理:首先,清算组先在清算期内缴清企业各项税款,然后,制作清算报告,经企业权力机构确认后,报送审批机关,同时向审批机关缴销批准证书。审批机关收到清算报告和批准证书后,生成回执,企业凭回执向税务、海关、外汇等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