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外汇头寸是怎么产生的。看了外局45号文件。怎样才叫外汇头寸
外汇头寸
外汇头寸也称外汇地位,又称外汇持有额,是指银行对客户的外汇交易、不可避免地会发生买入多于卖出、卖出多于买入、或者买卖大致相等的情况。外汇银行在一定时间所持有的外汇差额。
编辑本段外汇头寸的形式
外汇持有额有3种情况:(1)卖出外汇的总额超过买入总计的“超卖持有”(Oversolo Positon),即负敞口头寸。(2)相反情形的“超买持有”(Overbought Positon),即敞口头寸。 (3)买入与卖出总额大致相等的“平衡持有”(Savare Positon)。 前两种将使外汇银行因汇率变动而受到有利或不利的影响。为了避免汇率变动的风险,外汇银行必须经营与其它外汇银行进行外汇交易,即在“超卖持有”时予以买入,“超买持有”时予以卖出,而使外汇持有额尽可能轧平差额(Savare)。
2. 外汇局对境外汇入国内的外汇有什么金额限制
超过5万美元要报备。
原兑换未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原兑换水单办理,原兑换水单的兑回有效期为自兑换日起24个月。
境外的投资,股票,证券类账户直接汇入境内个人账户的外汇是无法入账的,原因是根据外汇管理局的规定对于境内居民向境外投资有限制不得投资于房产,股票,基金等证券类产品。
所以直接从这一类型的公司账户汇入的钱是无法入账的。另根据外管局的规定汇入金额大于等额3000美金的也要先办理申报并有银行审批后才可入账。
(2)外汇局74号文扩展阅读: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境外个人经常项目外汇汇出境外,按以下规定在银行办理:
1、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2、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还应提供经海关签章的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
第十四条:境内个人外汇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按以下规定办理:
1、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境外当日累计等值5万美元以下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办理。
2、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海关签章的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
3.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境外自然人购买境内商品房外汇资金结汇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境外自然人购买境内商品房外汇资金结汇有关问题的批复
(汇综发复[2007]86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你分局《关于境外自然人购买境内商品房外汇资金结汇有关问题的请示》(上海汇发〔2007〕8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华侨购买境内商品房的,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资本项目房地产项下外汇业务操作规程>》(银行版、外汇局版)的通知》(汇综发〔2007〕83号)的要求提供相应文件。
二、夫妻双方共同购买境内商品房,其中一方为境内个人,另一方为境外个人、港澳台居民或华侨的,应当按照境外个人、港澳台居民或华侨购买境内商品房的相关规定办理。
此复。
二OO七年八月十四日
发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7年08月14日 实施日期:2007年08月14日 (中央法规)
汇综发〔2007〕83号,见参考资料.
4. 国际收支网上申报外汇局批件号/业务编号如何填写
来自某试点分局的解答:“外汇局批件号/备案表号/业务编号”的填写一、四类信息指的是跨境收支信息、境内划转信息、账户内结售汇信息和账户信息(前三部分见汇发[2011]49号文,第四部分见汇发[2012]60号文).二、如何填写外汇局批件号/备案表号/业务编号:核准件优先原则(有些业务可能同时存在核准件和业务编号,在此情况下填写以“11”开头的核准件号而不是业务编号)。三、需要登记但不需要核准的业务,应填写业务编号。四、不是所有的资本项目业务都需要填写核准件号或业务编号(如使用资本金或外债资金支付货物进口款项)。无需填写核准件号或业务编号的,请填写N/A,不应填写核准件号或业务编号。
5. 什么是外汇登记号
你说的是外汇抄登记手续吧。袭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4条、第5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30天内,应当向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外汇登记手续。注意不要逾期办理外汇登记手续。申请登记时需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并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
(1)审批机关对设立企业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
(2)国家公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副本;
(3)企业经批准生效的合同、章程;
(4)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外汇局对申请登记的企业提交的材料审查后,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向企业颁发《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6.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的有关问题
1、收到货款后,首先到银行做申报程序,然后取得申报号码。
2、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上操作有两步:
(1)合同登记;(2)提款登记;
3、做完提款登记一天后,就可以到银行办理结汇了。
4、目前是一笔款对一单出口货物,不能用以前合同额度而顶用现在的额度。
5、额度是你前12个月的总收汇额度的10%,你可以自己算出来的。
6、如果你预收货款太多,而且收款额度较低的话,你可以到外局管进行加大收款额度申请,你准备前12个月的收汇证明,及未来的出口合同,也就是已收汇而未出口货物的合同。还有一份预收货款提款登记确认申请书,写明原因后就可以了。具体是外汇局的120号文件,你可以在网上查一下。
7、核销单回来后,你到银行进行核销后,也要在网上服务平台进行核销,否则会占用预收额度的。
8、最后祝你好运!
7. 2008年的进口付汇期限是多少 还有一般贸易进口也要付汇吗 需要付汇时,期限是多少 麻烦解答一下。
楼上只说了一半
根据汇发【2005】8号和【2005】74号文件规定,如果是超过50万美元,90天,需要办理《延期付汇登记表》,如果超过20万美元,180天,就要办理《外债情况签约表》
但是2008年10月1日以后,就要按照汇发【2008】30号文件规定,不论金额多少,付汇日期超过签发日期90天的,或者合同有这样规定的条款,都要到贸易信贷登记系统(10月1日上线)进行登记的,比较麻烦
8. 外汇局批件号/备案表号/业务编号怎么填啊
备案表号:“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左上角的号码
业务编号:企业的出口合同号之类或出口业务的顺序编码
外汇局批件号:应该是原来存在核销时出口核销的批次号,现在已经取消核销
9. 国家外汇管理局为什么要用 37 号文替代之前的 75 号文
原因是:
一、 文件出台的目的,75号文的初衷可以总结为“发展非公,支持创投,规范投融资涉及的跨境资本交易。”而37号文的是“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作用。走出去,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便利投融资,服务实体经济。”
75号文强调的所有制改革37号文木有了,75号文是2005年出台的,结合当时的时代背景始自90年代中期的所有制改革遇到了瓶颈,国家希望通过开辟一条资产证券化的途径打开局面,但所有制的变革只是资产证券化的伴生品,而不是实质,为了更贴近资产证券化的本真,37号文代之以强调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37号文同时强调了“服务实体经济”,看得出国家还是想把证券化所得导向实体经济,这一点仍是一个有中国特色的框框(因为国外有大量案例说明资产证券化的所得流向金融等),比如我在执行这个文件的时候就要看是否资金是用于实体经济,如果不是我就认为违背了37号文。
二、 基本概念的变化
37号文关于特殊目的公司的概念中添加了“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或权益,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放宽了对发起人资产的限制,不但允许靠境内资产融资的资本调回,也允许靠境外资产融资的资本调回,这一点比较符合SPC融资的特征,SPC相较于SPT就是SPC可以有更灵活多样的资产组合。对于境外资产或权益37号文第三条要求要经过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登记,但是其实外汇局没有办法为境内居民个人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也就是您个人在外国有房子有地,就算它们被SPC真实购买,成为待证券化的资产,抱歉,也登记不了。
另外,37号文依然强调了“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注意是境内企业资产,这一点上我认为是37号仍然有局限,和全面放开资产证券化管制仍有一定距离,资产证券化这个行为本身不介意是谁的资产,资产证券化强调的不是企业信用,而是资产信用,只要该资产能在未来带来稳定的现金流就能证券化,比如我个人有一台CT机,租给一个买卖很好的大医院,未来这台CT机能给我提供稳定的现金流,我就可以将这台CT机证券化,换来现在的钱干别的。但是这种行为显然不是37号文允许的,因为CT机不是企业资产。也就是37号文仍然把SPC返程当成一种境内企业融资手段看待。
37号文中返程投资依然规定是通过直接投资渠道,而不是单独为SPC返程开辟一个渠道,这种设计其实存在一定问题,SPC返程投资是个融资行为,和直接投资行为还是有区别的,直接投资行为外方追求的除了利润外还有对企业的实际控制,而SPC返程后企业的实际控制权还在发起人手中,境外资本市场投资者只是追求利润,对企业没有话语权,把这两者混在一起对于了解我国的来自境外的资本结构不是特别有利。虽然我和上级部门提过多次,但是未被采纳。
三、增加了禁止性条款
37号文第四条是禁止性条款,不准这呀不准哪,体现了法无禁即可为思想,是个进步,但是我去,你这禁止性条款规定的也太模糊了吧,“特殊目的公司,不得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我认为烟草行业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在我管的一亩三分地全都不能证券化融资,这行吗?瞬间觉得自己权力好大的说。
四、增加了非上市SPC涉及ESOP的规定。
创业高管们可以在境外设SPC直接利用国外的私募基金激励自己了。
五、细化了罚则,不再是一“逃汇“以蔽之。
总结,37号替代75号文,虽然没啥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是还是能看出外汇局的行政思路转变上有可喜之处,不再一厢情愿颐指气使的说,我觉得你是什么你就得是什么,而是说我先了解你是什么我能为你做什么,同时又该限制什么。虽然离真正的松绑资产证券化还有一段距离,但是毕竟近了一步。
PS:针对第二点第一段的修正,惭愧,因为我只看了文件,没仔细研究具体的操作指引,有些细节没看到,37号文本次开放的程度比我想象的要大,在操作指引中有这样一段:“对于境内居民个人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已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但未按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在境内居民个人向外汇局出具说明函详细说明理由后,外汇局资本项目管理部门应根据合法性、合理性等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办理补登记。对于涉嫌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理。”这么规定的话,如果你个人在境外有资产的话真的也可以证券化融资了,但是由于这条规定的比较宽泛,对于我这样的滥好人来说可能你出了说明函就给你补了,但是较真的人可能就该问,哟房子怎么来的?买房子的钱哪来的?境内汇出的?当时是以什么名义申报的呀?我查查收支申报,那时候说瞎话了吧,你看不合法吧,不能补!虽然可能出现这种情况,但是毕竟给个人境外资产证券化的合法化留了一个门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