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期货居间人需要什么条件
最好咨询期货公司。
㈡ 2021年1-9月期货业协会共受理居间人相关投诉多少件
㈢ 中国期货业协会的公司分类
近期中国期货业协会正在起草一份名为《期货公司综合评价指标》的方案,根据指标的综合打分,期货公司将被分为五大类。据相关人士介绍,一些创新业务可能也将同此分类挂钩,更重要的是,在股指期货推出之后,投资者在170多家期货公司中选择投资通道时,将可以做到有据可依,投资者的利益将能获得更好的保护。
据介绍,这一期货公司的评价指标主要分为:经济指标和信用指标两大类,可分别进行统计和评价,也可以根据一定权重组合把两大指标放在一起综合评价。其中经济指标满分为100分,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由三大要素组成,分别为:企业规模和管理能力、盈利能力、风险控制能力;第二层次由18个经济指标构成评价指标集,其中主要包括:注册资本、经调整的净资本额、客户分离资产与客户权益差额、流动比率、客户盈亏情况、错单情况和穿仓情况等等。
同样,信用指标也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由两大要素组成,分别为客户账户及权益保护、合规经营情况、内部控制情况、法人治理情况、信息技术情况和社会贡献与信誉情况;第二层次则是由53个指标项构成的评价指标集。
据相关人士介绍,信用指标可以算是这次期货公司分类的一大亮点。这可以一改过去只凭成交量来评价期货公司的较为片面标准。一期货公司相关负责人分析道,这可以避免有些期货公司雇用某些炒单者,不停地进行日内交易,虚夸成交量的做法,从而掩盖期货公司的真实经营能力。
此外,该指标中有针对手续费恶性竞争行为的评分,股指期货手续费/股指期货成交金额低于现货规定最低标准的将被扣除10分;也有针对期货风控能力的考察,根据客户穿仓次数的不同对期货公司进行扣分;也有针对期货公司对客户服务诚信方面的考察,在开户和推介销售产品中未充分解释相关风险的期货公司将被扣2分等。
根据以上指标的打分,评分档次分为五档,90分以上为A类公司;80-90分为B类公司;70-80分为C类公司,60-70分为D类公司,60分以下为E类公司。其中每一档中还可以分为三个小档。
据中期协相关人士介绍,设计评价体系指标的目的,是为了力求评价指标全面客观地反映期货公司的合规性与综合实力,力争坚持客观性、公证性、独立性和权威性,真实而均衡地反映期货公司的各方面实际情况,力求不带任何行政干预和人为影响。
㈣ 国有企业干部可以做期货居间人吗
只要不是期货公司、期货交易所、证监会、期货业协会等与期货直接相关的公司就可以做。
自然人居间人的要求:
1. 18至60(含)周岁且有民事行为能力或未被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 非中国证监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配偶;
3. 非期货公司在职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4. 非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5. 非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6. 非法律规定不得从事证券业、期货业的其他人员;
7. 非被期货公司处分离开公司的员工;
8. 非最近三年内受到行业监管机关行政处罚或监管措施的人员;
9. 非曾违法违纪受到原单位处罚离职的期货从业人员;
10. 不要求期货居间人有期货从业资格证书;
11. 非被法院执行系统列入不诚信名单人员。
㈤ 怎么在中国期货业协会网上查寻在册的居间人
中国期货业协会上可以查询在岗的期货从业人员,至于居间人不太清楚是否能查询。你可以去看看。
㈥ 如何考取辖区期货居间人资格证 求解
没有这个证吧。期货只有从业资格和投资分析的合格证。在期货公司就职,公司会申请相关证书。居间人不需要证。
这个认证机构是中国期货行业协会。
㈦ 期货居间和代理有什么不一样吗
期货居间一般是指个人与期货公司之间的合作关系,这个人称呼为期货居间人。
期货代理一般是非期货公司与期货公司之间的介绍业务合作关系,这个法人一般叫做代理,法律意义上也是居间人。
期货代理还有另外一种意思,意为期货代理交易,账户管理,资产管理等行为,证监会及期货业协会允许的合法的公司才具有这种资质。
居间人是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报告信息机会或提供媒介联系的中间人。期货市场中的居间人是指,“受期货公司或者客户的委托”,“为其提供订约的机会或者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中介服务的”公民、法人,期货公司或者客户应当按照约定向居间人支付报酬。居间人的存在意义是由于期货交易的参与需要交易者具有较强的专业性,而大多数交易者又缺乏对期货公司及公司相关业务以及期货交易专业知识的了解,因此就需要有人将期货以及期货公司通过他主动介绍给投资者,并用自己所掌握的专业知识帮助客户分析,预测行情的发展,以便使投资者的资金尽可能安全的增值。期货居间人的工作一般分两类:一类是寻找新的客户,通过拜访、说明将期货投资推荐给合适的投资者,另一类工作就是分析行情,预测走势,帮助客户制定合理的交易策略。这两项工作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因为期货居间人如果没有合适的客户再好的分析预测水平也无法在市场上体现,成为水中花,镜中月。同样有合适的客户而无好的分析预测水平客户的资金无法增值甚至亏损客户也会很快流失,成为竹篮打水一场空。虽然有部分公司居间人两者的工作会部分分工,但大多数居间人是合二为一的。所以居间人的工作是细致而琐碎的。
期货居间人是通过帮助所介绍来的客户进行期货投资而赚取报酬的。有的居间人只拿少量的固定工资,其主要收入是依靠客户每一笔交易成功后所缴手续费的百分比提取佣金,有的居间人则不拿工资,纯粹依靠佣金挣钱,所以客户的资金是居间人的生命线,只有源源不断的客户资金到来居间人才能获取丰厚的报酬。而对于绝大多数期货新手来说,居间人就好比他们行走在期货市场中的领路人和主心骨,因此居间人既需要能够胜任宣传代表的职位同时又能胜任研究人员的职位,同时还需要具备管理客户的能力。这必然需要居间人具备相关的知识、技巧和能力。
㈧ 在中国期货业协会官网上,在哪能查到在册的居间人
一般各期货公司的官网上是可以查询到在册的居间人的,在信息公示里面。期货业协会官网上不太确定,你可以在信息公示的栏目里面找找看。
㈨ 国内期货的居间代理条件怎样
企业需要是投资咨询类营业执照,且可以开具投资咨询发票。个人居间需要有期货从业资格。目前起步返佣50%,最高可到7成,关键看交易资金规模。
㈩ 期货居间人的管理研究
1、鉴于自然人居间人法律含义上的模糊以及在其实践中所存在的种种问题和隐患,从未来发展的角度来看,应将其纳入资格管理序列。建议由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中期协”)作为自然人居间人的管理机构,负责有关自然人居间人资格管理的具体操作规则的制定,建立并更新自然人居间人诚信数据库,以及自然人居间人资格的考试、审核以及向社会公布、年检、培训、监督检查、处罚等事宜。
2、在自然人居间人的资格标准方面,建议应采取区别制,即在立法上对单纯从事居间业务的居间人和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的居间人设定有区别的资格条件。两种资格可以兼获,但需要分别进行核准。
(1)单纯从事居间业务的居间人的资格条件。对于单纯从事居间业务的居间人的要求可以相对宽松,具体应包括:首先,为其设定自然条件(包括国籍、行为能力等内容)和学历条件;其次,明确居间人是否必须为专职;再次,为其设定身份禁止,即其不可是证监会、期货交易所、期货业协会以及期货公司工作人员等规定;最后,在一定期限内,没有一定程度或一定性质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不良诚信记录。
(2)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的居间人的资格条件。对于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的居间人的要求须更为严格。一是要求更高专业水准。应为该类居间人设定较高专业水平的资格证书,确保其具有足够的期货知识和分析能力代理客户做出合理投资决策。二是从业经历要求。如具有期货从业经历5年以上等。三是专职代理要求。为确保居间人能够做出并执行有益于客户利益的投资决策,必须保证其能够有充足的工作时间和专注的精力以随时跟踪行情、分析走势。四是严格禁入条件。如可将无不良诚信记录的范围扩大到证券、期货领域之外的其他金融领域、自由职业领域(会计师和律师)等。此外,还可以在制定规章时考虑是否根据期货业务的种类设置不同的要求,如对于从事金融期货交易代理的自然人居间人要求再严格一些。 鉴于机构居间人合法性的模糊以及其在实践中所存在的种种问题和隐患,从未来发展来看,应将其纳入资格管理序列。
机构居间人的业务资格应由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核发。将机构居间人纳入资格管理序列,并根据不同的业务范围划分类别,核发相应的资格。如分居间业务、代理业务、自营业务、期货基金业务、境外期货业务等,设定不同的资格限制和监管方式。在此基础上,也可以考虑按照商品期货、金融期货等业务进行进一步区别。 机构居间人在实践中所存在的问题主要分为三类:
1、法律上的困境。机构居间人尚缺乏明朗的法律支持。虽然司法解释中提到居间人可以是法人,但没有明确非法人机构居间人是否可以存在(如合伙企业),是否所有具有法人资格的经营机构都可以从事期货居间,以及机构居间人是否必须为专门从事居间业务的机构等。因此,期货公司在与机构居间人进行合作时存在着一定的顾虑。
2、财务及纳税环节的困惑。如果机构充当居间人,佣金自然应当直接汇到机构居间人账户中,但期货公司不能确定该笔费用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以及在税务方面是否可以税前列支,机构居间人的居间收入的财务及纳税方面也无相关规定。
3、机构居间人自身的问题。首先,机构居间人的规模较小(如咨询类司的注册资本通常较低),抗风险能力也较弱。其次,很多从事期货居间业务的机构专业程度不高,从事居间业务的工作人员不具备期货从业资格,开户后的服务质量还有待提高。再次,缺少规范的监管模式及制度安排,容易产生全权委托或向客户承诺盈利等问题。 机构居间人除为客户和公司提供订约机会外,其工作人员可能会存在代理客户进行交易的行为。有的机构居间人还为客户提供行情信息、交易设备或投资咨询。此外,机构居间人也可能存在私下与客户签定获利承诺或收益分配协议,或接受全权委托等现象。
身份转化问题
与自然人居间人一样,在实践中也无法严格杜绝机构居间人由居间身份向客户代理人身份的转化,可能会出现客户将机构居间人的工作人员填入期货经纪合同的有关授权条款的情况。一旦客户与居间人之间发生争议,监管部门或法院很难认定接受委托的工作人员是代表公司代理客户进行交易的,机构居间人可能会因此规避法律责任。
所以,如允许机构居间人同时成为代理交易人,在今后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或合同指引时,应对有关的操作细节进行明确规定。
代理行为的区别
在允许机构居间人从事代理业务的情况下,机构居间人的居间业务与期货公司的经纪业务以及二级代理行为的区别
在允许机构居间人从事代理业务的情况下,机构居间人的代理交易业务与期货公司经纪业务仍然存在差异。首先,机构居间人与其开发的客户之间不可缔结期货经纪合同。其次,机构居间人不可为客户在本机构开立资金账号。再次,机构居间人不能成为期货交易所会员,因此只能借助期货公司的交易系统将交易指令传送到交易所的交易平台撮合成交。最后,机构居间人无结算资格,期货交易所也不能直接对机构居间人结算。
期货行业曾经出现的二级代理是指,期货公司以外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在期货公司开户,并将其直接向客户收取保证金存入该账户用于交易,同时,该机构代理客户下单,并直接对客户进行结算。机构居间人在可以从事代理交易业务的情况下,与二级代理的区别在于:首先,机构居间人开发的客户直接与期货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其次,客户在期货公司拥有专门的资金账号,资金不通过居间人划拨。再次,期货公司直接对客户进行结算。最后,机构居间人不具备独立的交易系统。
与其他市场主体的协调
机构居间人与其他市场主体的协调及是否存在非法理财问题
1、机构居间人与期货公司的关系协调。机构居间人与期货公司之间是一种业务合作的关系,即居间关系,可以通过证监会及中国期货业协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或双方达成的居间协议,确定两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机构居间人与投资咨询机构、资产管理机构等的关系协调。通过证监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规定机构居间人的主体资格,从而明确投资咨询机构、资产管理机构或者信托理财机构是否可以成为机构居间人。
在现实中,机构居间人很可能存在通过让其员工接受客户全权委托或与客户约定利益分成方式进行非法理财的行为。此外,一些机构居间人很可能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在期货公司开户,将从客户处集资所得款项用于期货交易。
异地管理
相对于自然人居间人,期货公司对异地机构居间人的管理应更严格。机构居间人应由期货公司统一管理。期货公司应直接与机构居间人签订居间协议,从而确保公司总部能够清楚地了解机构居间人的必要信息,并通过协议明确规定身份告知、风险揭示、佣金比例、合作期限等重要事项,从而避免以后可能发生的不必要争议。公司总部对机构居间人的管理还应包括佣金的核算与发放等方面。
机构居间人作为期货公司的营销终端与非法经营期货网点的区别在于:第一,机构居间人是合法成立的经营机构,应在合法的营业场所内开展业务,其具有证监会或协会颁发的居间业务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而非法网点则无此二证照。第二,机构居间人必须在人员上与期货公司隔离。第三,为了区别于非法网点,居间人必须在法规所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协助办理期货业务,不可代理客户办理开户手续。一旦在有关的立法中将“期货居间人”改为“期货经纪人”、且将期货经纪人的业务范围扩展到代理交易的情况下,则可考虑允许机构居间人业务范围包括向客户提供期货行情信息、交易设施。
利益构成和来源方式
机构居间人的利润构成和自然人居间人基本一致。在机构居间人的利润来源方式上,有关的法规应对机构居间人的佣金实现方式以及计税等有关问题予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