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请问在纽交所已上市的股票还能不能在其他的地方上市很感谢有关人士能指点一下
在其它交易所可以。
2. 上市公司海外并购数据可以在哪里查到我只知道投资中国网和清科数据库.还有其他
美国的SDC Platinum数据库
3. 中国企业海外融资上市,所筹资金如何调回国内使用,不是有外汇管制吗
中国企业在海外融资上市,这个也要看当地的一些政策支持。还要看当地政府对你融资的资金是否宽松,你可以来看看我们马来西亚证券交易所的一些条件,对你们企业上市融资以及后续的各方面服务都会很到位。
去年6月,马来西亚政府修改了关于境外企业在马来西亚上市的相关法律,允许外资企业持有100%股权,允许自由的利润与红利输回国内,并享受税收上的优惠政策等,这使境外企业到马来西亚交易所上市的渠道变得更加通畅。
4. 国家如何规避海外并购的风险
首先,并购不是简单的买卖。并购不像到市场买一件便宜的物品,好了就用,不好就丢。并购目标看似一份资产、一个企业、一个项目,实质是一份投资、一份风险、一份责任。从目前海外并购的实际情况看,并购真正成功的项目并不是很多。相反,因为并购而被拉下水的案例倒是不少。即便是一些专门从事并购的投资公司、跨国公司,出现并购失误也是常有的事。对我国企业来说,实施海外并购战略,一定要慎之又慎,切不可盲目草率。如果只看到并购时的风光而草率行事,就会为今后企业的发展埋下苦果。 第二,价格不是并购的唯一条件。从目前我国企业进行海外并购的实际情况来看,由于缺乏经验,很多企业在并购过程中,都把目光单纯地放在价格上,认为便宜就能并购。实际上,决定并购是否成功的因素很多,政治、文化、历史、地域、风俗习惯、社会关系等各种因素,都会直接或间接影响企业并购的过程和结果。在实施海外并购战略时,一定要做好可行性分析研究,把企业放在所在国家、地区的经济、政治、文化、历史、风俗习惯和社会关系的大环境中进行分析和研究,最终作出是否并购的决策。 第三,并购要有敏锐的战略眼光和科学预见。并购相当于股市的长期投资,并购成功与否,眼前的利益要看,但最主要的是并购的预期如何、长期效益如何、发展趋势如何。如果过度考虑眼前的利益、短期利益,而忽视长远利益、长期利益,这样的并购,成功的可能性就非常小。实施海外并购,应当把目光放远些、把平台放高些,宁可失去眼前的一些小利,也不能不顾远景去冒大风险。因为,海外并购一般都是大宗投资,一旦失误,很有可能将企业置于死地。中国的企业一定要慎之又慎,做好充分而有效的并购评估和战略分析,做好市场前景和长远发展的科学预测。 第四,慎重对待华尔街金融危机带来的并购机会。面对华尔街出现的金融危机以及我国企业的海外并购热潮,华尔街的投资精英们惊呼“中国买家来了”。不错,华尔街金融危机确实为海外投资者提供了难得的机会,但这种机会到底为我国企业提供了多大机遇,从目前情况看,还很难判断。一方面,华尔街金融危机尚未见底,还无法判断华尔街金融危机会产生怎样的后果,现在出手,风险很大;另一方面,美国政府是否能够容忍外国企业,特别是中国企业出手华尔街,也很难说。因为美国政坛一些人早就对中国发展产生了敌意,即便是在美国经济遇到很大困难、面临经济危机的情况下,也未必能够容忍中国企业出手华尔街。从这一点讲,也要求我国企业在出手华尔街时,持谨慎态度。否则,即使并购成功,以后也未必能够得到好处,政府想让并购者失败的手段很多。所以,在出手华尔街问题上,中国企业一定要慎之又慎、思之又思。 第五,海外并购应侧重于基础实体。笔者认为,应当把并购的重点放在基础实体、基础产业方面。如江西铜业(24.94,-0.26,-1.03%)与五矿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收购加拿大北秘鲁铜业公司100%股权、中国铝业(7.97,-0.01,-0.13%)宣布买入力拓英国上市公司12%的股份, 虽然有些并购从眼前来看可能是不划算的,但从长远来看,这些收购绝对是成功的。因为,这些基础实体、基础产业,都是未来发展必不可少的基础原材料,会随着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升值的。相反,对一些眼前看起来很有价值,但升值空间不大的所谓高科技企业、高科技产品,乃至金融企业,应当十分慎重,十分小心。
5. 离岸公司资金问题。国内资金投入离岸帐户是否受外汇管理局管制,如何利用离岸公司收购境外上市公司。
从国内打钱出去,一样需要外管局审批的。
6. 为什么很多上市公司都是在开曼群岛注册的
开曼公司特色
(1) 开曼公司注册资本
开曼群岛政府对其离岸公司的注册资本并没有限制,但是一般做法是采用 50,000美元作为最少的注册资本注册。资本可划分为50,000股每股1.00美元 。
(2) 开曼公司股东
最少一名股东,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没有国籍上的限制。开曼群岛离岸公司 可选择发行记名或不记名股票。
(3) 开曼公司董事
最少需有一名董事。董事可以是法人或自然人,而且没有任何国籍上的限制。
(4) 注册开曼办事处
注册办事处必需位于开曼群岛。
(5) 开曼公司名称
对公司名称没有特殊要求,除非经过特许,否则公司名称不能出现BANK(银行) 、TRUST(信托)、MUTUAL FUND(基金)、INSURANCE(保险),或是REINSURANCE(再保险)等字眼。
(6) 开曼公司税务要求
不需申报或缴纳任何税项,除了年度牌照费。
(7) 开曼公司隐密性
在开曼群岛登记设立的境外公司,享有高度的隐密性,公司股东名册完全不 对外公开。
注册开曼公司及维护费用
(1) 注册开曼公司费用
注册全套费用包括首年牌照费用,首年注册地址及注册代理费用。
(2) 开曼公司维护费用
注册后每年维护费用包括政府规费,注册地址及注册代理费 。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应答时间:2021-02-09,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平安银行我知道]想要知道更多?快来看“平安银行我知道”吧~
https://b.pingan.com.cn/paim/iknow/index.html
7. 国外资金在中国投资,资金该通过什么方式进入
境外资金主要通过以下途径进入中国市场:
一、外商直接投资的合法途径。
二、利用我国经常项目可兑换进入中国市场。常见的方式有进出口价格虚报、预收货款、延迟付汇造假、平行贷款、提前错后及借用外债等。
除了企业,个人也通过个人外汇汇款,将资本项下的资金混入经常项目而流入境内,这种情况一度相当普遍,主要有三种情况:
(一)是境内居民将在外投资本金或收益以非贸易外汇形式汇入境内结汇;
(二)是境外投资者以本人或授权代理人的名义汇入款项,并以个人名义结汇;
(三)是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投资总公司以个人捐赠款等名义将资金汇入境内外资企业的法人代表或董事会成员,并采取化整为零的方法结汇作为企业的流动资金。
三、以在华外资企业为通道。
(一)是通过在华建立投资性公司或生产型子公司及合资公司,或者以建设合资及独资项目的名义,以企业注册资本金或增资等形式,从境外收取外汇并办理结汇。
(二)是通过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贷款,即外商投资企业以股东贷款方式进行对外短期借款并结汇。
(三)是境内外资企业与境外关联企业相互配合,以暂收应付款、预收货款、延迟出口等方式,为境外资金入境提供便利。四、通过境内企业进行外汇贷款并结汇。
五、境内中外资银行的自主资金调配。
六、资本市场渠道。
境内资本进行境外投资和境外融资有以下途径:目前国内企业主要通过直接投资、境外借款及贸易信贷等手段,进行境外投资。
企业境外投资除采用贸易信贷预收货款、延期付款方式外,还经常会选择境外股权融资、境外债务融资和境外上市等形式进行外汇融资。
(7)上市公司海外并购外汇管制扩展阅读:
常用融资方式
(1)融资租赁
中小企业融资租赁是指出租方根据承租方对供货商、租赁物的选择,向供货商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方使用,承租方在契约或者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分期支付租金的融资方式。
想要获得中小企业融资租赁,企业本身的项目条件非常重要,因为融资租赁侧重于考察项目未来的现金流量,因此,中小企业融资租赁的成功,主要关心租赁项目自身的效益,而不是企业的综合效益。除此之外,企业的信用也很重要,和银行放贷一样,良好的信用是下一次借贷的基础。
(2)银行承兑汇票
中小企业融资双方为了达成交易,可向银行申请签发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经审核同意后,正式受理银行承兑契约,承兑银行要在承兑汇票上签上表明承兑字样或签章。这样,经银行承兑的汇票就称为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具体说是银行替买方担保,卖方不必担心收不到货款,因为到期买方的担保银行一定会支付货款。
银行承兑汇票中小企业融资的好处在于企业可以实现短、频、快中小企业融资,可以降低企业财务费用。
(3)不动产抵押
不动产抵押中小企业融资是目前市场上运用最多的中小企业融资方式。在进行不动产抵押中小企业融资上,企业一定要关注中国关于不动产抵押的法律规定,如《担保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避免上当受骗。
(4)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中小企业融资是指中小企业通过转让公司部分股权而获得资金,从而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中小企业进行股权出让中小企业融资,实际是想引入新的合作者。吸引直接投资的过程。因此,股权出让对对象的选择必须十分慎重而周密,否则搞不好,企业会失去控制权而处于被动局面,建议企业家在进行股权转让之前,先咨询公司法专业人士,并谨慎行事。
(5)提货担保
提货担保中小企业融资的优势主要在于可以把握市场先机,减少企业资金占压,改善现金流量。这种贸易中小企业融资适用于已在银行开立信用证,进口货物已到港口,但单据未到,急于办理提货的中小企业。进行提货担保中小企业融资企业一定要注意,一旦办理了担保提货手续,无论收到的单据有无不符点,企业均不能提出拒付和拒绝承兑。
(6)国际市场开拓资金
这部分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中小企业如果想通过这个渠道来融资,要注意,市场开拓资金主要支持的内容是:境外展览会、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软件出口企业和各类产品认证、国际市场宣传推介、开拓新兴市场、培训与研讨会、境外投标等,对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和东南亚等新兴国际市场的拓展活动,优先支持。
(7)互联网金融平台
相比其他的投资方式,互联网金融平台对申请融资的企业进行资质审核、实地考察,筛选出具有投资价值的优质项目在投融界等投融资信息对接平台网站上向投资者公开;并提供在线投资的交易平台,实时为投资者生成具有法律效力的借贷合同;监督企业的项目经营,管理风险保障金,确保投资者资金安全。爱投资创造的融资方式是让专业的机构做专业的事。
一方面利用互联网公开的优势、开放性的优势,同时结合传统的金融机构在风险控制、信贷审核等等方面的专业度。作为一个投融资的平台,处在中间的结合的地位,两边是投资者和有融资需求的需求方,但是又和第三方的担保机构进行密切合作。对用户的投资进行专业性的担保。同时还和像信用评级机构、资产管理机构合作,为用户的投资信息提供全方面的解读,以及对资产处置后续提供保障。
8. 注意,外汇管制再度收紧,2017年如何换汇成最大难题
致香港保单保费与去年同比升1.21倍至489!
随后, Visa和万事达Master卡自10日起也不再接受大陆客户缴付该类保费。
坚持5万美元政策不变
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国际收支司司长王春英一再指出, 中国将坚持个人年度五万美元购汇政策不变。
统一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政策,同时,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适时对结汇政策进行调整。
外管局一旦检测到海外帐户收到的来自中国的外汇超出规定,就会进行调查,取消汇款并且进行罚款。有人因为汇款55万美金的外汇,被罚13万人民币,可见政府打击违法资金外流的决心。
打击“蚂蚁搬家”等换汇钱庄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央行和外管局政府针对蚂蚁搬家式的外汇资金汇出,开展了严格的外汇限额管理和海外收款方帐户登记政策。
本月,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公安部表示,将始终保持对地下钱庄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压打击态势,整顿外汇管理秩序,维护经济金融安全。
不但严格打击所谓“地下钱庄”和“蚂蚁搬家式汇款公司”,并从国内银行内部打击“分拆购汇”的行为。
严堵重复购汇漏洞,检测资金流向
罚款比率为1%至5%不等,罚款金额一般为汇款总额减去个人年度外汇额度后的2%。
今年,在毗邻港澳、资金流动频繁的地下钱庄活跃地区广东省,破获案件140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350余名,初步统计涉案金额2300余亿元人民币。
相比流失金额,只是九牛一毛,金融及公安有关部门表示将采取更严格的资本和外汇管制。
严管企业资金
本月月初,国家外汇管理局推出新规,资本账户下超过500万美元的海外支付,包括组合投资或海外并购等直接投资,必须上报市外管局批准;之前已经获批的大型投资项目尚未转帐的外汇部分也适用此规。而原来的报批限度是5000万美元。
信息交换
杭州峰会后,中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新西兰等国家签署了资产信息交换协议。
9. 海外上市的法律法规
这个网站里面有很详细的关于海外上市的法律和建议http://www.globalipo.cn/news/readnews.asp?newsid=553
记得给我加分啊。呵呵。下面有很详细的法律
本文所指拟海外上市公司,特指拟上市的公司的注册地和上市资产均在中国大陆的企业。
国内企业进入国际资本市场融资,首先是要确立公司组织形式为股份公司。下面将向您介绍从股份公司的组建设立到海外上市的程序和工作内容,以便于您安排部署海外上市的工作。
企业发起设立或改制为股份公司并成功地在海外证券交易所上市,还要依据国内及上市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而且这些法律法规在不同时期还有某些变化,这将直接影响到公司的组建和上市工作。
一、正确认识股份制和股份制公司
(一)股份制
1、股份公司经营的产品和劳务是商品,股份公司的产权也是商品,因为
它已随着股票上市而不断发生产权和股权的交易。所以公司除经营它的商品产品或劳务之外,也要进行资产的经营。
2、进行改造股份制是社会资金的重新组合、企业产权的变革,因此也必
然引起责权利的再分配。
(二)我国股份公司设立的方式
1、发起设立:
发起设立是发起人认购公司首次(设立时)发行股份而设立公司的一种方式。这种设立方式无须制作认股书,无须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无须召开创立大会,设立程序比募集设立简单。
2、募集设立:
募集设立是发起人认购公司首次(设立时)发行的部分股份,其余股份向社会募集认购而成立公司的一种方式。这种方式比发起设立方式复杂,要实行公开募股和召开创立大会的程序。
(三)股份公司设立形式
1、新设
按照我国股份制试点的通行做法是,具有投资主体资格的境内、外法人或自然人,主要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及其他单位,将自己所有或依法经营管理的部分财产以发起人的身份出资,组建一家新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后,出资人仍独立存在,原有的法人地位不取消。
2、现有企业改制
现有企业改制,可以实行发起设立,也可以实行募集设立。募集设立时,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实践中有实力国有企业,多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二、企业重组基本模式
1、整体上市模式
发起人企业不进行资产调整,原企业整体上市,此种模式是用于下列条件:
(1)新建的企业或社会负担较小的老企业;
(2)资产相关性大、业务单一;
(3)非经营性资产有一定盈利能力。
2、分立模式
原企业集团把经营性资产及相关的负债和权益投入拟上市公司,剥离非经营性资产。被剥离资产若有较强盈利能力,一般应重组成新的法人主体,原企业撤销;否则就保留原企业法人地位,对拟上市公司控股。使用条件为:(1)大而全性质的大型国有企业;(2)资产相关性不大;(3)上市公司不承担非经营性资产。
3、合并模式
该模式是原企业通过购买或股权交换方式取得对另一个企业的控股地位或另一企业的全部资产,成立股份公司,被收购企业成为原企业的附属公司或被撤销;也可新设立股份公司,纳入两家以上企业的资产,原有企业全部撤销。适用于:(1)原企业规模小,但相对独立,业务联系紧密;(2)各企业有自己的优势,在行业中有一定的影响;(3)单个一家企业规模小,无法满足上市的要求。
企业股份制改制与重组,组建股份公司到海外上市,一般需要筹备相当长的时间,编写多种资料,经过各个管理机关审批,需要技术、财务会计、评估、法律、证券等专业人员参加,最后形成上报文件。因而需要统一的规划设计、控制、协调、指导、操作,从而保证公司筹备的顺利进行。在这一过程中,财务顾问和中介机构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三、海外上市的意义
1、募集大笔投资性的、不可随意撤出的企业发展资金。
2、建立长期在股市上融资的条件,每年都可能融得相当30%于上市资产的资金。
3、控股股东的资产放大并可以在股票市场上变现,为投入资金构筑了退出平台。
4、有利于规范企业管理、有利于社会监督、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5、在国际化的技术、市场、管理和人才等方面,获得更多的合作机会,为企业走向国际市场创造条件。
6、作为上市公司,能获得巨大(行情 论坛)的发展和扩张能力。现在的企业并购,已经很少采取现金收购,往往是以股权置换的方式进行。这种能力就是利用股市资金而形成的。
四、国内企业海外上市的方式和上市地点
国内企业海外上市的途径可归为两大类:直接上市与间接上市。
(一)境外直接上市
境外直接上市即直接以国内公司的名义向国外证券主管部门申请发行的登记注册,并发行股票(或其它衍生金融工具),向当地证券交易所申请挂牌上市交易。即我们通常说的H股、N股、S股等。H股,是指中国企业在香港联合交易所发行股票并上市,取Hongkong第一个字“H”为名;N股,是指中国企业在纽约交易所发行股票并上市,取New York第一个字“N”为名,同样S股是指中国企业在新加坡交易所上市。
通常,境外直接上市都是采取IPO(首次公开募集)方式进行。境外直接上市的主要困难在于是:国内法律与境外法律不同,对公司的管理、股票发行和交易的要求也不同。进行境外直接上市的公司需通过与中介机构密切配合,探讨出能符合境内、外法规及交易所要求的上市方案。
境外直接上市的工作主要包括两大部分:国内重组、审批(目前,证监会已不再出具境外上市“无异议函”,也即取消对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的法律意见书的审阅)和境外申请上市。
(二)境外间接上市
由于直接上市程序繁复,成本高、时间长,所以许多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为了避开国内复杂的审批程序,以间接方式在海外上市。即国内企业境外注册公司,境外公司以收购、股权置换等方式取得国内资产的控制权,然后将境外公司拿到境外交易所上市。
间接上市主要有两种形式:买壳上市和造壳上市。其本质都是通过将国内资产注入壳公司的方式,达到拿国内资产上市的目的,壳公司可以是以上市公司,也可以是拟上市公司。
间接上市的好处是成本较低,花费的时间较短,可以避开国内复杂的审批程序。但有三大问题要妥善处理:向中国证监会报材料备案,壳公司对国内资产的控股比例问题和上市时机的选择。
(三)其它境外上市方式
中国企业在海外上市通常较多采用直接上市与间接上市两大类,但也有少数公司采用存托凭证和可转换债券上市。但这两种上市方式往往是企业在境外已上市,再次融资时采用的方式。
(四)上市地点
中国企业海外上市地点,多为香港、美国和新加坡。多伦多、伦敦、东京等地也偶有涉及,但影响力相对较小。
第二部分 境外上市基本条件及报送文件
一、公司申请上市的必备条件
目前,证监会已不再出具境外上市“无异议函”,即取消对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的法律意见书的审阅;也取消了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的分批预选制,改为成熟一家,批准一家;同时还取消了原来重点支持国有企业的提法,只要符合境外上市条件的,不管所有制形式均可申请境外上市。
一般而言,境内企业境外上市须具备以下条件:
符合我国有关境外上市的法律、法规和规则;
筹资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利用外资政策及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规定;净资产不少于4亿元人民币,过去一年税后利润不少于6000万元人民币,并有增长潜力,按合理预期市盈率计算,筹资额不少于5000万美元;
具有规范的法人结构及较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有较稳定的高级管理层及较高的管理水平;
上市后分红派息有可靠的外汇来源,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境内公司业绩除了满足我国证监会的要求,各证交所均对公司申请上市有一定要求,比如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要求,最近一年股东盈利不低于2000万港币,前两年累计股东盈利不低于3000万港元。
二、境内公司申请境外上市需报送的文件
1、申请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公司演变及业务概况,重组方案与股本结构,符合境外上市条件的说明,经营业绩与财务状况(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本年度税后利润预测及依据),筹资用途。申请报告需经全体董事或全体筹委会成员签字,公司或主要发起人单位盖章。同时,填写境外上市申报简表。
2、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境外上市的文件。
3、境外投资银行对公司发行上市的分析推荐报告。
4、公司审批机关对设立股份公司和转为境外募集公司的批复。
5、公司股东大会关于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决议。
6、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资产评估的确认文件、国有股权管理的批复。
7、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土地使用权评估确认文件、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的批复。
8、公司章程。
9、招股说明书。
10、重组协议、服务协议及其它关联交易协议。
11、法律意见书。
12、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盈利预测报告。
13、发行上市方案。
第三部分 境外上市相关法律、法规名录
一、基本法律方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5、香港《公司条例》
6、香港《证券条例》
7、香港《保障投资者条例》
8、香港《证券(披露权益)条例》
9、香港《股份回购守则》
……
二、公司章程方面
1、《到香港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
2、《关于到香港上市公司对公司章程作补充修改的意见的函》
3、《中国证监会海外上市部关于到境外上市公司向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发出会议通知信函时间的函》
……
三、发行与交易管理
1、《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2、《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
3、《国务院关于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
4、《国家经贸委、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
5、《关于企业申请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
6、《关于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
7、《关于境内企业到境外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存在的问题的报告》
8、《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审批与监管指引》
9、《监管合作备忘录》
10、《香港创业板上市规则》
……
四、外汇管理方面
1、《结算、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
2、《关于境外上市企业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3、《关于进一步改革外汇管理体制的公告》
4、《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
五、财务审计方面
1、《企业财务通则》
2、《企业会计准则》
3、《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4、《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
5、《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
6、《企业兼并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
7、《股份制试点企业股票香港上市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补充规定》
8、《股份制试点企业股票香港上市会计报表有关项目调整意见》
9、《关于香港上市的股份制试点企业执行何种会计制度等问题的通知》
10、《国际会计准则》
11、《国际审计准则》
12、香港《标准会计实务说明》
……
六、工商税收管理
1、《关于境外发行股票的股份制公司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取得股票(股权)转让收益和股息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七、国有资产和股权方面
1、《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暂行规定》
2、《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
3、《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
4、《关于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国有资产折股等问题的复函》
5、《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6、《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股东行使股权行为规范意见》
7、《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及《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
第四部分 海外上市中常见问题
一、企业在国外发行股票有何好处:
1、在国外发行股票,可以增加发行者的国际声望,提高发行者的地位、信誉和知名度,从而有利于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以及在对外贸易中取得信贷和服务的优惠。
2、在国外证券市场发行股票,股东分散,发行者可较为自由地使用筹得的资金,降低企业被新股东控制的风险。
3、在国外证券市场发行股票,能够筹集到各种货币的资金,满足对外汇资金的需求。
4、国外证券市场资金来源广泛,股票易于发行, 特别是当国内采取金融紧缩措施时,这种发行大为必要。
二、企业如何为自身正确定位(必要性)
需由财务顾问通过对企业项目可行性研究和产业趋势与政策分析,研究分析企业的市场潜力和扩张能力,帮助企业制定长期战略发展规划,并以此确定企业的融资计划和并购扩张等资本经营的安排。
三、企业如何选择正确的融资方式
财务顾问根据对企业的客观论证和融资方式的可操作性分析,提供境内外的项目融资、产权融资、租赁融资、证券融资、投资基金等多种融资方式供企业比较,企业借助专业力量,根据自身的经营目标和融资目的选择最优的融资方案。
四、企业是否上市及其上市的时机、途径和方法
财务顾问根据企业状况作出是否上市的可行性分析,并对企业上市作出总体规划,确立上市时间表,提供发行上市股票不同时间地点、途径的建议,使企业作出充分准备。
五、企业如何优化资本结构,增强扩张能力,提高管理水平问题
财务顾问根据企业经营目标和资本运作情况,协助制订现代企业制度纲要,作出企业法人治理方案和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并定期组织专家顾问团成员与企业座谈交流,提供权威的企业诊断咨询报告和管理决策方案。
六、企业在海外上市过程中如何与境外中介机构打交道
选择既了解国内企业同时又熟悉海外资本市场,且经验丰富有良好业绩的财务顾问,可以在上市过程中为企业设计最佳的方案,并能很好地协调各机构之间的关系,使企业能顺利、高效、迅速地实现上市目标。
10. 公司的境外并购不可以采取内担外贷吗
在我国,对外担保是或有外债管理中的重要一环。国际经验和金融危机的教训表明,对外或有负债在一定条件下会转化为实际外债,可能造成资金大量流出,进而引发债务和金融危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形成了一套外债管理体系:发改委汇总规划并负责中长期外债审批;财政部负责主权外债借入、转贷和偿还;人民银行负责金融市场包括本外币管理;外管局(作为央行组成部门)具体负责外债登记及债务信息发布,并负责短期外债、金融机构外债及或有负债的审批或登记。
一、对外担保定义的沿革
我国的《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定义了对外担保的原始模式:对外担保是境内担保人以出具对外保证,或按照担保法规定对外抵押、动产对外质押或权利对外质押等方式,向境外机构或者境内外资金融机构承诺。当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偿付债务时,由担保人履行偿付义务。简言之,即境内担保人向境外机构或者境内外资金融机构等债权人担保,债务人是否为境内法人在所不问。
随即公布的《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将对外担保做了扩大解释:根据该实施细则第47条,境内担保人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境内担保人为境外机构向境内金融机构离岸中心融资所提供的担保;经境内金融机构离岸中心作为担保人提供的离岸项下对外担保等情况均应纳入对外担保的范畴。
2004年起,《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又对涉境内外资金融机构的对外担保问题做出了修改:境内外资金融机构作为担保人的,仍为对外担保;但境内担保人对境内债务人向境内外资担保的,不再视为对外担保。
2010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问题的通知》(以下称39号文)再次重申,对外担保指境内机构以保证、抵押或者质押等形式向境外机构担保境内外债务人债务履行。境内机构对外提供担保,如被担保人为境外机构、而担保受益人为境内机构,视同对外担保管理。
二、跨境融资担保的实务形式
根据前文分析,在将外管局批准的境内金融机构离岸中心视为境外机构的前提下,考虑到三个主体(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均有境内、境外两种可能的身份,贷款币种有外汇和人民币两种可能,现将涉及对外担保(以下论述均为融资性对外担保)的可能情形明确如下:
1.境外银行向境内债务人提供外汇融资,境内机构作为担保人(原始模式)。
这是境内企业利用对外担保举借外债的最基本结构。
值得注意的是,境内担保人为自身对外债务或其他对外付款义务提供担保的,不受对外担保相关资格条件的限制,不需要纳入指标管理或向外汇局申请逐笔核准,但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对外担保定期备案或逐笔登记。若发生对外担保履约,境内非银行担保人应向外汇局申请逐笔核准。
2.境外银行向境外债务人提供外汇融资,境内机构作为担保人(内保外贷)。
该结构是境外投资的常见方式,实务中称为“内保外贷”。原始模式最大的缺点是境内经营性工商企业在向外管进行或有外债申请和登记时存在诸多限制。为了克服这个缺点,内保外贷应运而生:境内工商企业(通常为境外借款人的母公司)向境内银行(境内担保银行)提出申请并提供反担保,由境内银行为境外借款人提供融资担保,由境外借款人向境外银行融资。
内保外贷形式上其与原始模式类似,不过境内担保人由境内实际用款的非金融机构变更为境内担保银行。该模式有两大优点:
首先,借助境内母公司实力支持境外子公司进行外汇借款,将境内企业的外汇监管转化为境内担保银行的外汇监管。换言之,内保外贷属于境内担保银行的对外担保,外管局对境内银行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实行余额管理,依据本外币合并的实收资本、营运资金、外汇净资产规模、上年度对外担保履约和对外担保合规情况、执行外汇管理规定考核情况、当年度业务发展计划、当年度国家国际收支状况和政策调控需要等指标按年度为银行核定余额指标 [1]。在外汇局核定的指标内,银行可自行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无须逐笔向外汇局申请核准。
其次,外管局放松了对境内反担保的监管。根据39号文第十八条,境内银行按对外担保规定为境外债务人提供对外担保时,其他境内机构向提供对外担保的境内银行提供反担保,不按对外担保进行管理,但需符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即境内银行内保外贷时,要求境内机构(一般是境外借款人的关联公司)为境内银行提供反担保,该境内反担保不视为对外担保。
在海外并购为背景的内保外贷业务中,国内银行是境内担保人,向境外融资银行出具融资保函,由境外银行向境内企业的境外全资SPV贷款。值得注意的合规风险是,根据外管规定境内银行提供的融资性对外担保项下的主债务资金不得以借贷、直投或证券投资等形式调入境内使用。境内担保银行在开立融资性保函时应当详细审核境外融资协议的支付路经、资金使用用途等条款是否符合外管规定。一方面我行出具融资保函后并不能真正控制境外资金流向,审查用途是我行向境内外管交待的重要证据;二是境外银行一般注重合同信誉,改变资金用途或路径对境外融资银行风险很大,一般不会得到允许。
3.境内银行向境内债务人提供外汇融资或人民币融资,境外机构作为担保人。(外保内贷)
此情况在实务中被称为外保内贷,即境外银行出具融资性担保给境内银行,境内银行为境内企业提供贷款;同时,境内借款人可能需要向境外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外保内贷包含着境内银行的或有负债外汇监管和境内债务人反担保项下的对外担保外汇监管。
外保内贷有诸多优势:境内贷款可能为境内外汇贷款,也可能为境内人民币贷款;可以借助境外公司的实力支持境内公司的发展;境外公司的外汇资金在不调入境内并享有境外高收益的情况下,作为境内贷款的反担保条件;境外反担保资金无须汇入国内,免除资金退出时的外汇管制。
从境内借款人角度看,外保内贷也是有限制条件的,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境内中资企业向境内金融机构借用贷款不得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的担保。该业务目前主要限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银行需要审核外资企业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短期外债余额以及境外机构担保履约额之和是否超过其“投注差”;一旦超过投注差,超出部分没法结汇。
从境内借款人提供反担保的角度看,根据39号文第十八条,境内机构向境外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的,按对外担保进行管理。也就是说,如果担保标的是境内资产,或未来涉及购汇承担反担保责任,或未来涉及外汇汇出境外承担反担保责任,境内借款人应当注意履行相关对外担保义务。
从境内银行角度看,应当注意或有负债的外管登记制度。原汇发 [2005]26号文已经被汇发 [2005]74号所取代,即境内贷款项下接受境外担保由债务人逐笔事前登记改为债权人定期登记;并且境内贷款项下境外担保由按签约额改为按履约额纳入外债管理。既可以看出我国外管资本项目监管的逐渐宽松,也应关注新加给债权人银行的登记义务。
4. 境内银行向境外债务人提供外汇融资,境内机构作为担保人(扩展模式-外汇贷款)。
此种对外担保类型来自于实施细则第47条的扩展解释。此类型对外担保同内保外贷一样,也是境外投资贷款的常见形式。如境内母公司在境外成立子公司或SPV公司,以后者作为借款人向国内银行申请外汇贷款,境内母公司向国内银行提供担保。
实施细则将被担保人身份严格限定在境内机构和境外投资企业 [2],境内母公司只能为其境外投资企业中的中方投资比例部分对外债务提供担保 [3]。随着39号文的出台,被担保人的资格条件得以放宽:(1) 境内非金融机构提供对外担保时,被担保人从境内企业的境内外一级子公司扩大为担保人按照规定程序在境内外设立、持股或间接持股的企业。(2) 取消了当被担保人为境外合资企业时,只能按出资比例提供担保的相关要求。(3) 放宽被担保人财务指标,亏损企业或无经营记录企业也可作为被担保人。担保行为本身就是市场判断,为亏损企业进行担保时企业应当承担注意义务,而非外管不分具体情况一概禁止;为特定项目设立的SPV一般情况均无财务经营记录,禁止无财务记录的SPV作为被担保人为跨国项目融资带来诸多困难。
5. 境内银行向境外债务人提供人民币贷款,境内机构作为担保人(扩展模式-人民币贷款)。
此类型与前述外汇贷款扩展模式的微小区别是贷款以人民币计价且人民币在中国境内流动。由于人民币在境外无法流通,此类型贷款基本以境内银行的人民币计价的出口买方信贷形式进行,境内企业可能需要为境外借款人提供担保。人民币资金并不出境,而是按照合同约定由境内银行直接支付给借款人所购产品或服务的中国卖方。
该种情形下,担保人为境外借款人向境内债权人提供的担保是否属于《实施细则》47条规定的对外担保值得讨论。2002年,外管局资本项目司通过汇便函 [2002]4号的形式已经确认:对外优惠贷款以人民币计值,境内机构为境外债务人提供的担保亦以人民币计值,担保履约时不形成对外债务,也不形成对境内机构的外币债务,因此此类担保无需经外汇局审批,也无需办理对外担保登记手续。针对非优惠性的出口信贷,该便函虽然并为直接确认,但如果贷款币种为人民币,应当同样符合该便函的精神,进而不需对外担保的一系列程序。建议境内银行凭借该便函向有管辖权的外管机构咨询、解释,以获得确认。
6. 境内银行向境外债务人提供外汇融资,境外机构作为担保人。
一般来讲,此种业务类型属于境内银行参与的纯粹国际融资游戏,应属于境内金融机构对境外债务人的自营外汇贷款,相关担保应在担保关系所在国完善公示、登记手续,而不属于我国外管局监管的境内对外担保。但如果将经外管批准的境内银行的离岸中心视为境外机构,则该离岸中心为境外债务人向境内银行提供的担保属于《实施细则》47条第4款规定的对外担保。
另一方面,根据39号文第十八条,境内机构(一般为境外借款人的国内关联公司)向境外担保人(一般为境外金融机构)提供的反担保的,按对外担保进行管理。
三、对外担保的监管及违规后果
1. 我国根据担保人不同身份实行不同的对外担保监管方式。
针对境内银行担保人,外管局实行报批余额、余额管理、不再履约核准的制度。针对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工商企业,外管局对被担保人条件设定了严格限制,实行履约核准制度,并在余额问题上区别对待。
外管局规定了针对“特定”境内企业的额度管理制度,在余额指标内,企业可自行提供一般的对外担保,无须逐笔向外管局申请核准。39号文对“特定的”标准定义为对外担保业务笔数较多、内部管理规范的企业。担保人为企业的,净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5%,外汇局为企业核定的余额指标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长远看,该规定会对银行的内保外贷业务造成一定影响。目前尚未细化外管的核定标准、外管核定的态度未知,暂不会产生动摇内保外贷的优势地位。
无法获得“特定”企业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工商企业,需要逐笔申请核准、逐笔登记对外担保。
2. 违规后果
对外担保未获批准、未按时登记、重大事项变更未及时更新登记等事件将主要导致三种法律后果。
1) 合同无效
《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担保人未经批准擅自出具对外担保,其对外出具担保合同无效。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6条明确规定了5种情况下一概认定对外担保合同无效:(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三)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四)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五)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外汇行政责任
根据《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和汇发 [2005]61号文,担保人违规出具对外担保的,将面临警告、通报批评、暂停或者撤销担保人对外担保业务的行政处罚。
银行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的,外管局将进行余额管理下业务合规检查,银行违规的将按外汇条例进行处罚。企业是对外担保人的融资业务,即使融资银行并非直接被处罚人,仍然难辞其咎。
3) 履约障碍
39号文取消了银行对外担保履约核准,该核准一直以来是惩罚不进行对外担保审批和登记利器之一。境内银行无论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还是非融资性对外担保,若发生对外履约,均可自行办理对外担保履约项下的对外支付。
但其他类型主体对外担保履约仍须向所在地外汇局逐笔申请核准,其办理对外担保履约时可以购汇。39号文还规定,境内企业作为担保人或反担保人的,其向债务人追偿所得资金为外汇的,经外汇局核准后可以办理结汇。因此,境内企业对外担保违规可能导致需要履行担保责任时无法购汇履约,或者导致履约后向债务人追偿所得外汇资金无法合法结汇。
四、现行对外担保制度下的实务问题
1. 内资公司如何利用改革后的对外担保制度。
内资企业从39号文获益良多。首先,外商独资企业原本可以自行提供对外担保,无须外管局逐笔审批。39号文明确规定未实行余额管理的外商独资企业,应参照一般企业的管理原则办理对外担保逐笔核准、逐笔登记等相关手续。取消外商独资企业特权后,内外资对外担保享有同等待遇。内资企业可以不受股权比例限制对外担保、可以向间接持股企业对外担保,可以向经营亏损和无经营记录企业对外担保。为企业走出去后境内企业的境外附属公司获得融资提供了便利。在人民币升值预期加剧的今天,大量企业减少接受外汇,造成年度外汇收入减少,人民币头寸巨大。取消了原有被担保数额与上年度外汇收入挂钩的计算方法大大有利于内资企业。
其次,在明确区分融资性对外担保和非融资性对外担保之后,国内企业更容易获得“走出去”所需的国内银行开立的非融资性保函。以往实务中,境内银行开立的对外非融资性担保函中规定了担保的数额和担保期限(以备外管审批、登记),但同时又规定如果实际付款义务超过该等数额或期限,境内银行仍得承担责任。原因在于为满足外管审批和登记要求而填入了表面的担保数额和担保期限,而实际将可能承担额外责任。39号文将使该种条款成为历史。
2. 母子公司之间的对外担保问题。
现有的对外担保制度允许境内母公司为境外子公司或境外投资合资公司进行担保;境内子公司为境外母公司对外担保的(upstream security),暂不符合外管的政策,需要外管局特批,实践中少有通过。判断这种母子关系的依据往往是企业登记信息,如果是外资投资企业(FDI),应有商务部的外商投资批准登记和工商登记;如果是中国企业对外投资(ODI),应有商务部境外开办企业核准登记和外管局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可以通过间接担保的方式解决,即境内银行为境外母公司提供担保,境内子公司为境内银行提供反担保,该境内反担保不视为对外担保。
3. 其他非典型担保方式的对外担保
《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承认的担保方式限于对外保证、对外抵押、对外质押等担保法规定的典型担保。而在国际融资交易中,经常会遇到以英美法为基础的非典型担保方式。比如某境内央企收购澳大利亚某上市公司的融资中遇到的equitable mortgage of shares这种让与型担保,或项目融资常见的assignment of insurance rights这种转让型担保。某些让与型担保甚至与现行法规定的“禁止流质契约”相违背的,仅在涉外交易中有条件的获得我国法律承认。
境内担保人以其拥有的境外担保标的提供对外担保的情况下,以上非典型担保是否属于对外担保从明文规定上尚不明确。从境外角度看,非典型担保的境外标的在境外的公示和登记(如有)是首先应当做到的。从境内角度看,根据实施细则第47条,境内担保人以其拥有的境外担保标的提供对外担保必须获得外管部门的审批。问题在于审批时外管是否接受非典型担保方式。无论如何,只要获得了外管部门的《对外担保登记证》,该对外担保就是合规的。
以某境外投资项目为例,境内母公司以其拥有的境外上市公司股权equitable mortgage,担保其全资拥有的SPV借款人,我行为贷款行。该情况下,需要首先在股权所在国进行equitable mortgage的公示和登记。其次,需要向外管局进行对外担保审批、登记。与外管局就equitable mortgage担保方式进行沟通后,只要获得了外管部门的《对外担保登记证》,即使该担保方式不在担保法规定的担保范围内,将来违约事件发生时境外拍卖股权所得外汇也可以合法进入我国。如果外管局没有批准,折现现金将难以调回境内,可以考虑的是在满足我国对外投资程序的前提下,由债权人(根据合同文件)拥有标的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