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进行业务重组整合以实现整体发行上市,规范该等业务重组行为,中国证监会今天在官方网站上发布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简称“适用意见第3号”),明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简称发行人)对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相同、类似或相关业务进行重组的情况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即视为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记者了解到,最近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发行人最近3年(简称报告期)内存在对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相同、类似或相关业务进行重组的情况,因此,不少发行人咨询该情况是否符合《首发办法》的上述要求。
???对此,适用意见第3号首先对这种重组的积极意义予以了肯定,明确规定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对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相同、类似或相关业务进行重组情况的,如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视为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一是被重组方应当自报告期期初起即与发行人受同一公司控制权人控制,如果被重组方是在报告期内新设立的,应当自
成立之日即与发行人受同一公司控制权人控制;二是被重组进入发行人的业务与发行人重组前的业务具有相关性(相同、类似行业或同一产业链的上下游)。并规定重组方式遵循市场化原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发行人收购被重组方股权;发行人收购被重组方的经营性资产;公司控制权人以被重组方股权或经营性资产对发行人进行增资;或发行人吸收合并被重组方。
对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对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相同、类似或相关业务进行重组的,意见要求发行人应关注重组对发行人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的影响情况,并应根据影响情况按照以下要求执行:一,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100%的,为便于投资者了解重组后的整体运营情况,发行人重组后运行一个会计年度后方可申请发行。二,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50%,但不超过100%的,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首次公开发行主体的要求,将被重组方纳入尽职调查范围并发表相关意见。发行申请文件还应按照《公开发行证券
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附录第四章和第八章的要求,提交会计师关于被重组方的有关文件以及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其他文件。三,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20%的,申报财务报表至少须包含重组完成后的最近一期资产负债表。
根据该意见,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与重组前发行人存在关联交易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按照扣除该等交易后的口径计算。发行人提交首发申请文件前一个会计年度或一期内发生多次重组行为的,重组对发行人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的影响应累计计算。
意见还要求,重组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中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事项的,被重组方合并前的净损益应计入非经常性损益,并在申报财务报表中单独列示。重组属于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的非企业合并事项,但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20%的,在编制发行人最近3年及一期备考利润表时,应假定重组后的公司架
构在申报报表期初
㈡ 如何有效规避IPO财务操纵嫌疑
内容提要 证券发行的法规及制度体系 IPO的主要发行条件及其内在逻辑 IPO关注重点 如何做好IPO的准备工作证券发行的法规及制度体系证券发行的法规体系 证券发行的制度体系证券发行的法规体系 《证券法》《公司法》《IPO管理办法》《再融资管理办法》《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发审委办法》《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证券发行的制度体系证券发行的法规体系保荐制度发审委制度询价制度 IPO的主要发行条件及其内在逻辑 IPO的主要发行条件 IPO主要发行条件的内在逻辑 IPO的主要发行条件 《证券法》的规定 “两法”修订后法律的变化情况 《IPO管理办法》的规定 《证券法》的规定 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两法”修订后法律的变化情况 发行条件由《公司法》规范改为由《证券法》规范 发行条件由具体规定改为原则性规定,具体条件授权证监会制定报国务院批准《IPO管理办法》的规定 监管理念 主体资格 独立性 规范运行 财务与会计 募集资金运用《IPO管理办法》的规定——监管理念 明确发行条件,推动优质企业发行上市严格对发行人的独立性要求;适当提高发行人的财务指标要求;关注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对无形资产比例进行限制,要求在主板上市的公司达到一定股本规模加大中介机构责任,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对中介机构出具的文件明确提出要求,加大其审慎核查责任;将中介机构出具的文件作为招股说明书的备查文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加大对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IPO管理办法》的规定——监管理念 深化发行制度改革,强化市场约束机制实施预披露制度,强化社会监督;取消筹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两倍的规定,要求发行人建立募集
㈢ 小蓝本里显示实控公司 但实际持股却为零,什么意思
这个问题就复杂了,很可能是因为这个实际控制公司是通过其他的公司掌握的股票,或者是法人控股等等。
㈣ 有家公司,老板们都认识,又都有上市的想法,请问该如何付诸实施!能一起上市吗
没看明白提问中是一家公司还是几家公司……
几家企业是可以整合到一起上市的。如果是一个实际控制人底下相关联的企业,证监会还鼓励整合后整体上市,但是如果整合达到一定的规模,会要求运行一段时间后才能申请上市。 要不然谁都找几个公司攒在一起就上市了,那也太容易了。目前证监会执行的审核标准主要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2008]第3号》。同一个实际控制人下的几个企业整合到一起的,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100%的,为便于投资者了解重组后的整体运营情况,发行人重组后运行一个会计年度后方可申请发行。低于100%的不用等一年,但在申报时有一些特殊要求。
看楼主的意思,老板们只是认识而已,那各个公司应该不是同一控制人下的,那如果整合上市的话时间要求会比同一实际控制人下的整合沿革很多,比如选择一个上市主体,由这个公司去整合其他几个企业,如果被整合企业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者利润总额超过整合企业100%的话,要整合完毕运行三年后才能上市。
本人就是做上市的,所以有什么问题欢迎交流。
㈤ 拟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三年之后才可以报材料吗
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的区别很大。
同一控制下,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拟上市公司相应项目100%的,重组后运行一个会计年度后方可申请发行。低于100%的不影响申报时间,只是在尽职调查上比不重组的情况有更高要求。这个规定可以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
非同一控制下的重组,如果上述三个项目有一个超过100%的,那要36个月后才能报,超50%的24个月。这个是保代培训的时候讲的。
您是中介机构还是企业?
㈥ 【保代培训记录】“营业收入和利润可以扣除”,如何理解
可以扣除,我理解意思就是说不扣除的话,营业收入和利润就可能会被双重计算了。
㈦ 对外重大资产重组后多长时间才能IPO
看被重组方的性质和规模。
如果被重组方和重组方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下的企业,那就构成同一控制下的合并,如果被重组方前一年末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达到重组方相应项目的100%以上的,要重组结束后运行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才能申请IPO。这个可以看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
如果是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如果三个项目超过重组方相应项目的20%的,运行一个会计年度,超过50%的,运行24个月;过100%的,运行36个月以后才能上报。
如果一年内有多个被重组方,那是要合并计算的。
看你的ID也是干投行的,这可是基本业务知识哦,呵呵
㈧ 证监会发布重组新规 取消“净利润”、允许创业板借壳上市等
10月1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下称《重组办法》)。
证监会称,《重组办法》已经2019年10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年第3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观点地产新媒体了解,《重组办法》主要修改内容包括:一是简化重组上市认定标准,取消“净利润”指标。二是将“累计首次原则”计算期间进一步缩短至36个月。
三是允许符合国家战略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资产在创业板重组上市,其他资产不得在创业板实施重组上市交易。创业板上市公司实施相关重大资产重组,应当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有关要求,所购买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应当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且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
四是恢复重组上市配套融资。五是丰富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协议和承诺监管措施,加大问责力度。此外,明确科创板公司并购重组监管规则衔接安排,简化指定媒体披露要求。
证监会指出,《重组办法》自6月20日起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意见、建议69份,其中有效意见66份,主要集中在放开创业板重组上市,取消认定标准中的“净资产”等指标,强化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协议和承诺履行监管,扩大配套融资发行规模等方面,我会已结合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分析、采纳、吸收,或纳入后续相关改革。
同时,为配合《重组办法》顺利实施,修改后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同时公布。
㈨ 上市前重大资产并购 会不会暂停上市
看被收购方的性质和规模。
如果被收购方和收购方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下的企业,那就构成同一控制下的合并,如果被收购方前一年末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达到收购方相应项目的100%以上的,要收购结束后运行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才能申请IPO。这个可以看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
如果是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如果三个项目超过收购方相应项目的20%的,运行一个会计年度,超过50%的,运行24个月;过100%的,运行36个月以后才能上报。
如果一年内有多个被收购方,那是要合并计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