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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金属消费税缴纳

发布时间:2022-01-04 14:59:46

⑴ 金融单位销售黄金如何缴纳增值税及消费税

金融单位销售黄金,不属于则不缴纳消费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95号)规定:
“经国务院批准,金银首饰消费税由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
这次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以下简称金银首饰)。
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应征消费税的首饰(以下简称非金银首饰),仍在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一、对于金融机构从事的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实行金融机构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所属地市级分行、支行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由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统一清算缴纳的办法。

(一)发生实物黄金交易行为的分理处、储蓄所等应按月计算实物黄金的销售数量、金额,上报其上级支行。

(二)各支行、分理处、储蓄所应依法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各支行应按月汇总所属分理处、储蓄所上报的实物黄金销售额和本支行的实物黄金销售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计算增值税预征税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预征税额=销售额×预征率

(三)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按月汇总所属地市分行或支行上报的实物黄金销售额和进项税额,按照一般纳税人方法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根据已预征税额计算应补税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应补税额=应纳税额-预征税额

当期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的,其留抵税额结转下期抵扣,预征税额大于应纳税额的,在下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四)从事实物黄金交易业务的各级金融机构取得的进项税额,应当按照现行规定划分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五)预征率由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确定。

⑵ 金条的销售是否需要交纳消费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锻压金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6〕727号)规定,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的范围重申如下:

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的范围不包括镀金(银)、包金(银)首饰,以及镀金(银)、包金(银)的镶嵌首饰。

凡采用包金、镀金工艺以外的其它工艺的含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如锻压金、铸金、复合金首饰等,都应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因此,销售的金条不属于“金银珠宝首饰”范畴,不征收消费税。

(2)贵金属消费税缴纳扩展阅读:

纳税人:

1、消费税的纳税人是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

2、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3、根据《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也是消费税的纳税人。

4、消费税是国家为体现消费政策,对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征收的一种税。消费税是对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和进口税法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是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在特定的环节征收的一种间接税。

⑶ 问一个关于金银首饰缴纳消费税的问题

1、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金银首饰的纳税环节该在零售环节纳税,其他环节不缴纳消费税,其中金银首饰包括:金、银、金基、银基镶嵌首饰,都属于金银首饰,因此首饰厂不缴纳消费税,而是在零售环节由零售店缴纳消费税。
2、你理解的不正确,因为题目中已注明某工艺品厂没有提供经营金银许可资质证明,那么就不能说明该工艺品厂有经营金银的资格,国家对金银的经营是进行严格管理的,对该工艺品厂只能视为消费者,按照零售征收消费税。

⑷ 珠宝饰品在什么环节征收消费税

金银首饰(包括:金、银、金基、银基合金首饰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不包括镀金首饰和包金首饰),在零售环节缴费消费税;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仍在生产、委托加工及进口环节征收消费税。
所以,珠宝饰品在生产、委托加工及进口环节缴纳消费税。

⑸ 珠宝饰品在什么环节征收消费税

珠宝饰品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为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从2003年5月1日起,铂金首饰消费税改为零售环节征税。

经营单位兼营生产、加工、批发、零售业务的,应分别核算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或者划分不清的,一律视同零售征收消费税。

(5)贵金属消费税缴纳扩展阅读:

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了五种类型的产品:

第一类:一些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 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等;

第二类: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如贵重首饰、化妆品等;

第三类: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小轿车、摩托车等;

第四类: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等;

第五类: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产品,如护肤护发品等。

⑹ 税法珠宝首饰缴纳消费税的一个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7〕84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1997-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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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释:条款失效,第一条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国税发〔2009〕45号。
    注释:条款失效,第三条规定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配制酒消费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3号。
    注释:条款失效。第四条失效,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
    最近,各地在执行消费税政策中陆续反映出一些问题,要求国家税务总局给予明确。现根据部分地区消费税问题座谈会讨论的意见,就有关具体征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普通发票不含增值税销售额的换算问题
    对纳税人用外购已税烟丝等8种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扣除已纳税款的计算方法统一后,如果企业购进的已税消费品开具的是普通发票,在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时,应一律采取6%的征收率换算。具体计算公式为:
    不含增值税的外购已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外购已税消费品的含税销售额÷(1+6%)
    二、关于工业企业从事应税消费品购销的征税问题
    (一)对既有自产应税消费品,同时又购进与自产应税消费品同样的应税消费品进行销售的工业企业,对其销售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应当征收消费税,同时可以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
    上述允许扣除已纳税款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仅限于烟丝、酒、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汽车轮胎和摩托车。
    (二)对自己不生产应税消费品,而只是购进后再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工业企业,其销售的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鞭炮焰火和珠宝玉石,凡不能构成最终消费品直接进入消费品市场,而需进一步生产加工的(如需进一步加浆降度的白酒及食用酒精,需进行调香、调味和勾兑的白酒,需进行深加工、包装、贴标、组合的珠宝玉石、化妆品、酒、鞭炮焰火等),应当征收消费税,同时允许扣除上述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
    本规定中允许扣除已纳税款的应税消费品只限于从工业企业购进的应税消费品,对从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一律不得扣除。

⑺ 镀金首饰缴纳消费税的税率是多少

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5%的税率征收,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10%的税率征收。

消费税的税率,有两种形式:

一种是比例税率;

另一种是定额税率,即单位税额。

消费税税率形式的选择,主要是根据课税对象情况来确定,对一些供求基本平衡,价格差异不大,计量单位规范的消费品,选择计税简单的定额税率,如黄酒、啤酒、成品油等。

对一些供求矛盾突出、价格差异较大,计量单位不规范的消费品,选择税价联动的比例税率,如烟、白酒、化妆品、护肤护发品、鞭炮、汽车轮胎、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摩托车、小汽车等。

一般情况下,对一种消费品只选择一种税率形式,但为了更好地保全消费税税基,对一些应税消费品如卷烟、白酒,则采用了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双重征收形式。

(7)贵金属消费税缴纳扩展阅读:

计税方法

1、从价计税时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额×适用税率

2、从量计税时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适用税额标准

3、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a、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b、用于其他方面的: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 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4、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由受托方交货时代扣代缴消费税。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 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5、进口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 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 ×消费税税率

6、零售金银首饰的纳税人在计税时,应将含税的销售额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额的销售额。

金银首饰的应税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组成计税价格=购进原价×(1+利润率)÷(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7、对于生产、批发、零售单位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或未分别核算销售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⑻ 金银首饰消费税的处理

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 计征消费税。为此,现行会计制度规定,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应分别按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随同金银首饰销售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其收入随同销售的商品一并计入商品销售收入。因此包装物应交的消费税与金银首饰本身销售应交的消费税应一并计入销售税金.

(2)随同金银首饰销售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其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因此包装物应交的消费税应计入其他业务支出。

《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95号〕,自1995年1月1日起,所有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金银首饰)的消费税由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

有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应交消费税”明细科目,核算金银首饰应缴纳的消费税。

(8)贵金属消费税缴纳扩展阅读:

消费税是价内税,含在商品的销售收入中,故金银首饰应纳的消费税计入销售税金。商品流通企业销售金银首饰的收入计入"主营业务收入"账户,其应纳的消费税相应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账户。

企业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金银首饰的,在销售实现时按旧首饰的作价借记"物资采购"账户;按加收的差价和收取的增值税部分,借记"库存现金"等账户;按旧首饰的作价与加收的差价贷记"主营业务收入"账户。

按收取的增值税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账户;同时按税法规定计算应交纳的消费税税金,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账户,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账户。

⑼ 黄金消费税如何缴纳


黄金消费要同时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 你在购买黄金的时候,已经缴纳了17%的增值税,这包含在货款里面了。增值税是流转税,具有转嫁性,商家在卖给消费者的时候,一般是包含增值税的。 消费税,是按销售额的5%,是在消费环节征收,零售商在卖个消费者的时候,一般包含这部分消费税。


消费税法对消费税的缴纳是怎样规定的?
(1)消费税的纳税环节 1)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由生产者于销售环节纳税。 2)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 税款。 3)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 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时纳税。
4)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5) 金银首饰消费税由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金银 首饰消费税改变征税环节后,经营单位进口金银首饰的消费税,由进 口环节征收改为在零售环节征收;出口金银首饰由出口退税改为出口 不退消费税。
个人携带、邮寄金银首饰进境,仍按海关现行规定征税。 6) 纳税人零售的金银首饰(含以旧换新),于销售时纳税。 7) 纳税人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 等方面的金银首饰,于移送时纳税。
8) 纳税人带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银首饰,于受托方交货时纳税。 (2)消费税的纳税义务时间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应该在销售时纳税,进口消费品应当于 应税消费品报关进口时纳税。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根据纳税 人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同,具体规定为: 1) 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① 采取赊销和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 同规定的收款日期当天。
② 采取预收货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 的当天。 ③ 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 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④ 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收讫销货款或者取得索取销货凭证手续的当天。
2) 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委 托方提货的当天。 3) 纳税人自产自用应当缴纳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 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4) 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报关进 口的当天。
5) 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货款或取 得索取销货凭据的当天。 6) 纳税人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 等方面的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的当天。
7) 纳税人带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为受托方交货的当天。 (3) 纳税期限 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所纳税人,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 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一个月。
纳税人的具体纳税 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 期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以一个月为一期的纳税人于期满后的10日内到期纳税;以1日、 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的纳税人,纳税期满后5日预缴税 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结算上月应纳税款,并申报纳税。
进口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在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7曰 内缴纳税款。 (4) 消费税的纳(退)税地点 1)消费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确定纳税地点: ① 纳税人核算地纳税。纳税人生产销售(包括到外地销售或委托 外地代销)以及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除另有规定外,均应在纳税人 的核算地缴纳消费税。
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外县(市)销 售应税消费品的,应首先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批 准,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在纳税人核算地缴税。 ② 生产机构(或总机构)所在地纳税。纳税人的总机构和分支机 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在应税消费品生产机构所在地缴纳消费 税。
但经税务总局批准,纳税人分支机构应纳税款也可由总机构汇总 在总机构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③ 受托方所在地纳税。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 所在地税务机关代缴纳消费税。 ④ 报关地纳税。
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在进口报关地的海关 缴纳消费税。 2)消费税的退税地点: ①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因质量等原因,发生销售退回时, 经所在地税务机关批准,可由纳税人所在地退回已征收的消费税税款。
② 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采用先征后退办法的,报 关出口者向报关地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申报退还已缴的消费 税款。退税后如发生退关或国外进口时予以免税的,报关出口者必须 及时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的消费税款。
经国务院批准,金银首饰(包括铂金首饰)消费税由10%的税率减按5%的税率征收。减按5%征收消费税的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不在上述范围内的应税首饰仍按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综上所述,在我们国家国务院的批准,黄金珠宝消费税的税率由10%的税率减为5%的税率进行征收。但是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首饰,还有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镶嵌的首饰等。奇特的不是上述范围的还是按照10%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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