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资金业务的资金业务种类
资金业务按照业务种类的不同可以分为:①短期资金业务 ②债券业务 ③外汇业务 ④衍生品业务。 债券业务:国债、公司债、企业债、金融债。
债券是发行机构为筹集资金而向投资者发行的承诺按一定利率定期支付利息并到期偿还本金的债权凭证。
国债是中央政府(通常是财政部)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的一种债券,政府向投资人承诺还本付息。
目前,我国的公司债所包含的范围是特定的,并非广义上的公司债,即不包括企业债和金融债。我国的公司债是指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发行的债券。
企业债特指我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上市公司企业发行的债券。
金融债是指我国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 外汇业务:现汇交易、期汇交易。
外汇交易既包括各种外国货币之间的交易,也包括本国货币与外国货币的兑换买卖。外汇交易既可满足企业贸易往来的结汇、售汇需求,也可供市场参与者进行投资或投机的交易活动。
即期外汇交易又称为现汇交易或外汇现货交易,是指在第二个营业日或成交当日办理实际货币交割的外汇交易。
远期外汇交易又称为期汇交易,是指交易双方在成交后并不立即办理交割,而是事先约定币种、金额、汇率、交割时间等交易条件,到期才进行实际交割的外汇交易。
外汇标价方法:直接标价法、间接标价法。
❷ 外汇业务与本币业务的区别有哪些
外汇业务与本币业务的区别,并不仅仅是币种的区别。从业务操作上来看:外汇业务有汇与钞的区别,有现汇与期汇的区别,而本币则没有;外汇业务是多币种、多账户的业务,其账户与本币的不同之处在于,各商业银行的人民币账户在中央银行,而外汇的账户则在国外的商业银行,并且同一币种往往不止一个账户,甚至一个币种在不同的国家都可有账户;目前,人民币资金的管理基本上是简单的头寸管理,至多在单一的国内拆借市场上做些拆借业务,而外汇业务的资金管理,完全是一种经营性管理,面对的是国际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人民币的清算主要是系统内的应收应付的联行清算,外币资金的清算则是借助于账户行的实收实付的清算;本币业务的授信,主要考虑企业的经营风险,而外币业务的授信,除了考虑企业的经营风险外,还要考虑利率、汇率风险,国际政治、经济风险,代理行风险等。
❸ 向境外支付外汇资金,在什么情形下需要
境内外外汇账抄户是指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个人按照有关账户管理规定在经批准经营外汇存款业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开立的账户。外汇账户是指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个人按照有关账户管理规定在经批准经营外汇存款业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开立的账户。外汇账户在银行开立,但是开立外汇账户的审批机构是国家外汇管理局。所以所有境内机构要开立外汇账户都必须先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办理审批手续,凭外汇局核发的“经常项目(或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开立核准件”到银行办理开户。
❹ 资本金帐户外汇业务核准件是什么
你说的是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吧?这个是外管局对资本项下帐户的开立支付等采用的监控手法,这个核准件在以下情况下需要找外管局办理:
1、开立临时资本金帐户
2、使用临时资本金帐户支付
3、开立资本金帐户
4、资本金帐户的要素变更
这个核准件一式四联,外管局核准后留一联,企业持3联到银行办理业务,办完后企业留1联,银行留1联后将最后一联交还给外管局。
与此对应的还有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
❺ 向境外支付外汇资金,在什么情形下需要进行税务
根据《来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自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规定:
“一、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备案:
税务备案
(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
(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
(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
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单笔5万美元以上的,应按照本规定进行税务备案。
❻ 若境内机构或个人向境外支付外汇资金,在什么情形下需要到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备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规定:“一、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备案:
(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
(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
(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
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单笔5万美元以上的,应按照本规定进行税务备案。
......
十二、本公告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❼ 资金业务包括哪些方面
主要包括借贷业务和投资业务。 比如票据贴现就属于银行的资产业务。资产业务:现金、存款、贷款、票据贴现、投资业务,(国债、公司债等)。 资金业务不仅是除贷款外最重要的资金使用渠道,也是银行重要的资金来源。银行通过吸收存款、发行债券和吸收股东投资获得资金后,除发放贷款获取贷款利息外,其余用于投资交易,获取投资收益。
银行资产业务是指银行利用吸收的资金从事各种信贷活动以获取利润的行为。目前我国公司债的范围是具体的,不是广义的公司债,即不包括公司债和金融债。中国的公司债券是指由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发行的债券。公司债券特指由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上市公司发行的债券。金融债券是指我国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
根据业务类型不同,资金业务可分为:
1、短期资金业务:央行票据、短期国债、短期融资券、回购/逆回购、同业拆借、货币市场基金。
2、外汇业务:即期外汇交易和远期外汇交易。外汇交易不仅包括各种外币之间的交易,还包括本外币之间的兑换。外汇交易不仅可以满足企业贸易结售汇的需要,还可以为市场参与者提供投资或投机交易活动。即期外汇交易,又称即期外汇交易或即期外汇交易,是指在第二个营业日或交易日办理实际货币交割的外汇交易。远期外汇交易又称长期外汇交易,是指交易双方在交易后不立即办理交割,而是就币种、金额、汇率、交割时间等达成一致的外汇交易。提前交易条件,到期才进行实际交割。外汇定价方法:直接定价法和间接定价法。
3、 衍生品业务
金融衍生品包括期货、利率掉期、货币掉期和期权。
❽ 外汇平台第三方客户备付金和资金监管概念是否不同
第一,国内是没有监管外汇平台权利,第二,投资外汇的资金都不会在国内银行,第三,这个市场上没有什么第三方或是什么银行托管的资金,如果一个平台跑路了,你上门找银行,银行也不会赔钱给你。因为钱压根不在银行。而是在平台手里
❾ 银行的资金业务包括哪些
摘自”未来银行家“。可在网络搜索”未来银行家“。--------------------------
资金业务种类
资金业务按照业务种类的不同可以分为:①短期资金业务 ②债券业务 ③外汇业务 ④衍生品业务。
①短期资金业务:央行票据、短期国债、短期融资券、回购/逆回购、同业拆借、货币市场基金。
②债券业务:国债、公司债、企业债、金融债。
债券是发行机构为筹集资金而向投资者发行的承诺按一定利率定期支付利息并到期偿还本金的债权凭证。
国债是中央政府(通常是财政部)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的一种债券,政府向投资人承诺还本付息。
目前,我国的公司债所包含的范围是特定的,并非广义上的公司债,即不包括企业债和金融债。我国的公司债是指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发行的债券。
企业债特指我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上市公司企业发行的债券。
金融债是指我国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
③外汇业务:现汇交易、期汇交易。
外汇交易既包括各种外国货币之间的交易,也包括本国货币与外国货币的兑换买卖。外汇交易既可满足企业贸易往来的结汇、售汇需求,也可供市场参与者进行投资或投机的交易活动。
即期外汇交易又称为现汇交易或外汇现货交易,是指在第二个营业日或成交当日办理实际货币交割的外汇交易。
远期外汇交易又称为期汇交易,是指交易双方在成交后并不立即办理交割,而是事先约定币种、金额、汇率、交割时间等交易条件,到期才进行实际交割的外汇交易。
外汇标价方法:直接标价法、间接标价法。
④衍生品业务
金融衍生品包括:期货、利率互换、货币互换、期权。
❿ 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第四章 备付金管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指备付金是指特许机构办理兑换业务形成的库存现钞, 以及通过在银行开立备付金账户存储的用于兑换业务的资金。 备付金包括人民币备付金和外币备付金。 人民币备付金和外币备付金间可自由兑换。
第三十九条 特许机构应通过备付金办理兑换业务,并按本办法规定或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渠道和方式管理备付金。
第四十条 特许机构的备付金通过以下渠道形成:
(一) 按照本办法规定自行投入的人民币及用其购买的外币资金;
(二)办理兑换业务中收到并留存的人民币和外币资金;
(三)调剂备付金余缺时调入的人民币和外币资金;
(四)以货币价差形式或手续费方式获取的营业收入;
(五)汇率变动产生的汇兑收益。
第四十一条 备付金应专款专用,不得将非特许业务的收入混入备付金,也不得使用备付金支付日常费用。
第四十二条 特许机构应在银行开立备付金账户。
(一) 特许机构经外汇局批准可选择在包括其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以下简称基本户)开户银行在内,原则上不多于3家同城银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立外币备付金账户。外币备付金账户按外币现钞账户管理,可根据需要存提现钞。
(二) 特许机构应在开立外币备付金账户时向开户银行申请开立与外币备付金账户对应的人民币备付金账户。
(三)备付金账户收入限于:特许机构同城基本户划入的款项、备付金账户间划入的款项、库存备付金现钞的存入,其他经外汇局批准划入的款项。
(四)备付金账户支出限于:向特许机构同城基本户划出的款项、备付金账户间划出的款项、库存备付金现钞的提取,其他经外汇局批准划出的款项。
除国家外汇管理局另有规定外, 特许机构不得开立备付金项下的外币现汇账户。
第四十三条 特许机构应加强库存备付金现钞的管理。
(一)库存备付金现钞包括:从备付金账户提取的现钞;与客户兑换时收到的现钞;调剂备付金余缺时调入的现钞。
(二)库存备付金现钞的存提均应通过备付金账户办理。
(三)特许机构不得将第(一)款以外的现钞作为库存备付金现钞, 也不得将库存备付金现钞存入备付金账户以外的其他账户。
第四十四条 特许机构可将同城基本户资金划转至人民币备付金账户(以下简称备付金转入) ,也可将人民币备付金账户资金划转至同城基本户(以下简称备付金转出) ,每月限各办理一次。 特许机构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经外汇局核准,可将不超过外汇资本金总额 50%的资金结汇后通过基本户转入备付金账户,1年内不得转出。满1年后,可按前款规定办理备付金转出。
第四十五条 特许机构可以携带现钞或开户银行转账的方式通过下列三种渠道调剂备付金的余缺:
(一)同一法人的特许机构内部。包括:同币种备付金的拆入或借出,人民币与外币备付金间的兑换交易。涉及在不同外汇分局辖区间调剂的, 调剂双方应于首次调剂前制定调运及调剂方案,同时向所在地外汇分局报备。
(二)与同一外汇分局辖内的特许机构间。包括:人民币与非美元外币备付金间的兑换交易。首次调剂前,调剂双方应制定调运及调剂方案,同时向所在地外汇分局报备。
(三)与开户银行间。包括:人民币与外币备付金间的兑换交易,不同币种外币备付金间的兑换交易。
第四十六条 特许机构应建立备付金交易电子台账,完整记录备付金项下存提现钞、转入转出和调剂的明细情况。
(一)台账记录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性质(包括存钞或提钞、转入或转出、调剂) ,调入调出双方名称(交易性质为调剂时填写) ,交易时间,交易地点(以携带现钞方式调剂时
填写并注明同城或异地) 或交易账号, 交易方式 (现钞或转账) ,存入、转入或调入资金的币种及金额,提取、转出、调出资金的币种及金额,交易时所使用的汇率(交易性质为调剂且涉及不同货币间兑换时填写) 。
(二)特许机构应每月打印纸质台账,盖章后连同相关凭证保存3年备查,相关电子记录长期保存。
第四十七条 开户银行应按本办法的规定为特许机构办理备付金项下存提现钞、转入转出、调剂等业务,包括:
(一)备付金账户现钞(含大额现钞)的存提;
(二)人民币备付金账户与同城基本户间的相互划转;
(三)人民币备付金账户间资金的相互划转;
(四)外币备付金账户间资金的相互划转;
(五)人民币与外币现钞或备付金账户内资金的兑换;
(六)外币与外币现钞或备付金账户内资金的兑换。
开户银行办理备付金账户项下现钞的存提调运业务, 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对人民币现钞整点的有关规定, 并比照该规定制定外币现钞整点的有关制度后方能办理。
第四十八条 开户银行应将与特许机构间人民币与外币的兑换交易(不同外币间的兑换交易除外)纳入银行结售汇统计。其中交易主体为非居民个人,交易性质为旅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