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谁有期货反洗钱内控制度
******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期货公司管理办法》、《关于加强期货经纪公司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及《关于规范期货保证金存取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规定,为推动和加强东航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反洗钱工作的开展,建立健全反洗钱工作管理机制,维护公司经济金融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通过内控管理和技术手段实施。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公司设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副组长由公司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担任,稽核员为监督员。小组成员包括风险控制部经理、财务部经理、结算部经理、信息部经理、交易部经理。反洗钱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公司反洗钱工作,风险控制部负责与反洗钱有关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管理、监督公司的反洗钱工作,传达监管部门有关反洗钱工作的要求,审定反洗钱工作制度,解决公司反洗钱工作的重大疑难问题,对发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向上级监管部门报告,协调公司营业部的反洗钱工作。
第五条 公司反洗钱小组成员在公司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反洗钱小组组长为第一责任人。风险控制部负责反洗钱工作的具体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并配合相关机构对可疑交易资金进行调查,收集整理公司反洗钱信息动态。
各成员部门的主管具体负责本部门反洗钱工作的实施,并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做到定人、定岗、定责。
第六条 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公司客户的人民币大额和可疑资金支付的交易进行监督、管理、监测和分析。监督员负责对各部门上报的可疑交易进行分析、调查,对重大可疑交易及时上报公司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确属可疑交易的上报上级监管部门。
第三章 客户身份识别
第七条 客户身份识别在反洗钱的工作中至关重要,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客户身份识别过程中要高度负责,必须获得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所要求的客户身份资料。
第八条 验证客户信息包括个人客户信息和法人客户信息。
第九条 自然人客户开户时,应该提供和签署以下材料:
(一) 开户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 期货市场投资者开户登记表(自然人)原件(开户人本人签字);
(三) 签署《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签署《期货经纪合同》;
(四) 资金调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 指令下达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 结算单确认人身份证复印件;
(七) 期货保证金结算账户存折或其他账户证明文件复印件;
(八) 如果同时申请SHECA数字证书,还需提交《SHECA个人数字证书受理表》(开户人本人签字)。
第十条 法人开户时,应该提供和签署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二)开户授权书原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三)期货市场投资者开户登记表(法人)原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四)经授权人员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期货经纪合同》;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六)开户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七)资金调拨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八)指令下达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九)结算单确认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十)期货保证金结算账户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十一)如果同时申请SHECA数字证书,还需提交《SHECA单位数字证书受理表》(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十一条 公司只为具有良好声誉、从合法业务活动中取得收入和利润的客户代理期货交易。
第十二条 公司通过一系列的程序获得尽可能真实、完整的客户资料,以避免被洗钱分子利用从事洗钱及其他非法活动。
第十三条 新客户开户时,客户服务人员必须审慎核对客户的真实身份,并确认其拟进行交易的合法性,包括客户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第十四条 客户服务人员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开户服务,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问的,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十六条 客户开户、变更、销户的身份资料档案应当自期货经纪合同终止之日起至少保存20年。交易指令记录、交易结算记录、错单记录、客户投诉档案以及其他业务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0年。
第四章 操作规程
第十七条 逐级报告制度
财务部在办理客户出入金业务过程中,发生大额支付交易、或在十五个交易日里多次发生出入金或多笔入金汇总一笔出金或一笔入金多笔出金等情况,由出纳负责向部门经理报告。
财务部经理应对发生的大额支付交易进行分析,发现客户有可疑支付交易情况,进行审慎甄别,并记录和分析该可疑支付交易,于当日填制《可疑交易登记簿》,次日采用书面方式报送公司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查。
公司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在收到财务部报送的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后,应及时组织内控人员进行调查,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调查意见,确属可疑交易的,及时上报上级监管部门。
大额交易或可疑交易报告的上报工作,由专人通过反洗钱互联网报送接收平台,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及时报送,并报备中国证监会稽查一局、上海证监局等上级监管部门。
第十八条 监督制度
监督员在日常事后监督过程中,要重点监督大额交易的授权情况,对符合可疑交易标准的业务要及时向相关部门发出查询查复通知书,并提出监督意见,限期查复。
监督员对公司财务部、清算部进行定期检查,查看是否及时登记大额交易登记簿、结算账户开销户登记是否记载完整;开立账户是否符合监管部门的规定,对可疑交易是否及时上报。
第十九条 登记备案制度
公司发生的所有大额交易或可疑交易,除按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外,必须在《大额交易登记簿》或《可疑交易登记簿》上逐笔登记并专人保管,并每月汇总一次交公司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
第五章 会计、结算内控制度
第二十条 反洗钱工作会计、结算控制制度
(一)确定并记录客户的身份以及办理业务的交易信息。
(二)建立客户身份登记制度,办理开户、收付等业务时必须认真审查核对客户的身份并登记。
(三)财务部、结算部、交易部必须完整保留原始会计记录、交易记录,开销户登记必须专人登记,专人保管。
第二十一条 对客户办理开户、保证金存取等业务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和资料,进行核对并登记。不准为身份不明确的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和假名账户。
第二十二条 反洗钱工作会计档案的管理
财务部对提取大额现金的客户,必须按要求填写《大额交易登记簿》,并按发生日期排列、编顺序号于次年初装订成册入库保管。
公司对客户资料的相关记录保管期限必须自销户之日起20年以上。
公司的交易记录必须包括账户持有人、通过该账户存入或提取的金额、交易时间、资金的来源和去向、提取资金的方式,其保管期限为自销户之日起20年以上。
公司对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保管,不得有遗漏、涂改情况。
第六章 员工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为客户开立账户应严格按照客户填写的《期货经纪合同》、《期货投资者开户登记表》、《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和《开户授权书》的内容,不得为客户设立匿名账户或假名账户。
第二十四条 公司开展反洗钱工作应当严守反洗钱工作秘密。不得违反规定将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和其他人员。
第二十五条 由公司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全公司人员的培训工作,反洗钱工作人员、财会人员应积极参加反洗钱工作培训,认识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掌握可疑支付交易的识别标准,并通过日常工作不断提高反洗钱的能力。
第二十六条 出纳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对个人和单位账户进行详细调查,熟悉大额和可疑交易标准,按照规定及时、准确登记大额交易记录。
第七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公司员工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将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经济、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落实专门人员负责反洗钱工作的;
(二)未按规定对开户资料进行审查,致使单位或个人开立虚假期货账户的;
(三)未按规定要求单位客户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进行核对并登记的;
(四)将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和其他人员的;
(五)未按规定登记、报告大额交易或者可疑交易的;
(六)对存取大额现金异常情况不及时报告的;
(七)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从事不正当竞争,损害反洗钱义务履行的;
(八)公司员工参与伪造开户资料,为客户违规开立期货账户,协助进行洗钱活动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大额交易”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一)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二)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三)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四)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第三十条 “可疑交易”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一)客户资金账户原因不明地频繁出现接近于大额现金交易标准的现金收付,明显逃避大额现金交易监测;
(二)没有交易或者交易量较小的客户,要求将大量资金划转到他人账户,且没有明显的交易目的或者用途;
(三)客户长期不进行或者少量进行期货交易,其资金账户却发生大量的资金收付;
(四)长期不进行期货交易的客户突然在短期内原因不明地频繁进行期货交易,而且资金量巨大;
(五)客户频繁地以同一种期货合约为标的,在以一价位开仓的同时在相同或者大致相同价位、等量或者接近等量反向开仓后平仓出局,支取资金;
(六)客户作为期货交易的卖方以进口货物进行交割时,不能提供完整的报关单证、完税凭证,或者提供伪造、变造的报关单证、完税凭证;
(七)客户要求变更其信息资料但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有伪造、变造嫌疑;
(八)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
(九)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B. 期货营业部管理规定(试行)的第二章
经营条件
第三条 营业部应当具备满足期货业务需要的营业场所,且营业场所符合以下条件:
(一)营业场所属于产权清晰、使用权稳定的经营性房产,且期货公司拥有该房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二)营业场所具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保持安全出口和应急通道顺畅,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营业部变更营业场所的,拟迁入营业场所应当符合上述条件,并经营业部所在地派出机构批准。
第四条 营业部应当具备满足期货业务需要的办公、通讯、交易等设施,且设施符合以下条件:
(一)营业部应当配备2条以上网络通讯线路,保证营业部的正常交易;
(二)营业部应当配备2条以上具有录音功能的电话线路;
(三)营业部应当采取双路供电,或者在单路供电情况下,备用供电措施能够提供正常业务运行4小时的供电时间;
(四)营业部信息技术系统应当符合有关监管要求,保证运行安全和稳定;
(五)营业部应当设立投资者教育园地、现场开户场地以及专门的财务和档案室(柜室);
(六)营业部应当配备满足开户管理要求的相关影像采集设备;
(七)营业部应当配备防火、外围隔离以及防盗设施;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营业部应当设立信息公示栏,且按照相关规定公示下列事项:
(一)中国期货业协会网址及期货公司网址;
(二)期货公司及营业部的投诉和服务电话;
(三)营业部从业人员的姓名、照片、岗位、任职时间、从业资格号等信息;
(四)提示投资者可以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查询期货公司及营业部从业人员资格公示信息,通过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查询服务系统查询期货交易结算结果和期货交易相关的其他信息;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信息发生变化的,营业部应当于变化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营业场所公示信息进行变更。
第六条 营业部负责人在任职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取得任职资格。
期货公司按照相关规定为取得任职资格的拟任营业部负责人办理任职手续并报告相关派出机构。
营业部负责人变更的,拟任负责人应当具备任职资格,期货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七条 营业部负责人应当在营业部所在地实地履行职责,全面负责营业部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营业部负责人不得兼任其他营业部负责人,且不得在期货公司总部兼任除董事以外的职务。
营业部负责人拟连续离岗10个工作日以上的,期货公司应当临时指定1名符合营业部负责人任职条件的人员代为履行职责,并提前5个工作日向营业部所在地派出机构报告。营业部负责人1年内累计离岗时间超过3个月的,期货公司应当更换营业部负责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期货公司指定的代为履职人员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派出机构可以要求期货公司更换代为履职人员。
代为履职人员应当实地履行职责,履职期间暂停管理公司的其他事务。
第八条 营业部负责人拟自行离职的,应当在离职前1个月向期货公司提出申请。期货公司在接到营业部负责人离职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营业部所在地派出机构报告,并在3个月内完成营业部负责人变更。
拟离职营业部负责人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直至营业部负责人变更手续完成。拟离职营业部负责人在完成变更手续前离职的,期货公司应当指定期货公司经理层人员代为履行职责,并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营业部所在地派出机构。
第九条 营业部负责人离任的,期货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营业部所在地派出机构报告。期货公司应当对离任营业部负责人任职期间的合规经营情况进行离任审计,公司总经理、首席风险官对离任审计报告签字确认。期货公司应当在营业部负责人离任之日起3个月内将离任审计报告报送营业部所在地派出机构。
第十条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营业部负责人强制休假与定期审计制度或者轮岗制度。
第十一条 营业部业务岗位应当分工合理、职责明确,且岗位分工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营业部应当设立市场开发、开户与合同管理、交易、信息技术管理、财务等业务岗位,确保前、中、后台业务分开;
(二)营业部业务岗位应当有专职的工作人员;
(三)营业部工作人员素质和从业经历等能够满足相关业务岗位的需要;
(四)营业部财务岗位工作人员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二条 除营业部负责人外,营业部工作人员不得少于5人;营业部从事期货业务活动的工作人员应当取得期货从业资格。
C. 公司管理制度有哪些
第一份范例:
商务部管理制度 4
第一章:总 则 4
第二章:商务部整车销售合同评审规则 4
第三章:商务部整车销售合同管理及报价规则 5
第四章:整车销售人员“一表三报告” 管理规则 5
第五章:NHL备件计划、订货、发运、结算工作制度 6
第六章:备件部管理制度(补充) 8
第七章:商务人员考勤工作制度 9
第八章:商务部保密工作制度 10
技术中心管理制度 10
第一章:总 则 10
第二章:产品设计开发研制程序 11
第三章:产品设计计划编制程序 13
第四章:设计、试验规范的编制程序 14
第五章:产品图样、设计文件的设计(编制)审批程序 16
第六章:设计输入控制 16
第七章:设计输出控制 17
第八章:设计评审 18
第九章:设计验证 22
第十章:设计确认 23
第十一章:设计更改 26
第十二章:标准化审查程序 27
第十三章:工艺部管理制度 28
第十四章:技术图书、资料管理 35
第十五章:科技档案管理 36
国产化发展部管理制度 38
第一章:总 则 38
第二章:目标 38
第三章:立项 38
第四章:技术准备 39
第五章:确认供应商 39
第六章:技术谈判/商务谈判 39
第七章:样品 40
第八章:质量改进和对外联系 40
技术保证部管理制度 41
第一章:总 则 41
第二章:售后服务部各岗位工作程序 41
第三章:产品质量检验制度 46
第四章:技术准备部管理制度 47
供应部管理制度 47
第一章:总 则 47
第二章:计划、调度、生产 47
第三章:生产令号管理制度 52
第四章:零件流动卡制度 54
第五章:库房部管理制度 57
第六章:库房部定置管理制度 60
第七章:物资管理制度 60
第八章:特殊物资管理制度 63
第九章:燃料油管理制度 64
第十章:搬运、贮存与防护和包装的管理办法 65
第十一章:物资退库管理办法 66
第十二章:汽车货运管理制度 66
制造部管理制度 67
第一章:总 则 67
第二章:关于对“常明灯、常流水、违章使用电炉”的奖罚规定 68
第三章:设备管理 69
第四章:能源管理制度 73
第五章:起重吊装环链安全管理制度 74
第六章:设备使用维护制度 74
第七章:设备事故分析与处理办法 76
第八章:设备维护、保养检查、评比办法 78
第九章:设备巡回上岗检查制度 80
第十章:设备资料管理制度 80
第十一章:桥式起重机使用、维护、保养制度 81
第十二章:生产现场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84
第十三章:车间零件定制管理制度 84
第十四章:车间不合格品管理制度 84
第十五章:模具管理制度 85
第十六章:夹具管理制度 85
第十七章:焊接材料现场管理制度 85
财务管理制度 86
第一章:总 则 86
第二章:材料收发核算管理制度 86
第三章: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 89
第四章:采购价格审批和采购招标比价制度 93
第五章:国外采购内控程序〈TEREX部分〉 93
第六章: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96
第七章:对外投资及分公司寄售库的管理制度 97
第八章:编制财务报告 98
第九章:销售系统内部管理制度 101
第十章:物资出厂管理制度 102
第十一章:债权债务等结算帐户管理制度 102
第十二章:成本核算制度 103
第十三章:质量成本制度 105
第十四章:承揽加工及委托加工管理制度 106
第十五章:交际应酬费开支制度 107
第十六章:中方职工国内差旅费报销制度 108
第十七章:资产处理制度 115
第十八章: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管理制度 116
第十九章: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管理与核算制度 117
第二十章:基建工程审批及项目招标制度 121
第二十一章:资金及贷款管理制度 121
第二十二章:出纳制度 123
行政管理制度 124
第一章:总 则 124
第二章:干部管理办法 124
第三章:职工考勤管理制度 126
第四章:职工奖惩条例 131
第五章:关于半(全)年奖的发放规定 136
第六章:自愿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 137
第七章:对擅自离职和利用病事假从事第二职业人员的处理决定 137
第八章:职工非编待聘的暂行规定 138
第九章:通行证管理制度 139
第十章:实行职工上下班刷卡考勤管理的暂行规定 139
第十一章:加强劳动纪律管理工作的补充规定 141
第十二章:结构工资制度 142
第十三章:医务室管理制度 155
第十四章:长途电话使用办法 156
第十五章:关于给职工发放午餐补助费的规定 156
第十六章:公文、信件、通讯系统的保密规定 157
第十七章:关于公文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157
第十八章:加强车辆管理的规定 160
第十九章: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160
第二十章:技术安全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161
第二十一章:关于加强劳动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 162
第二十二章:起重吊装园环链安全管理制度 163
第二十三章:违反操作规程处罚规定 164
第二十四章:关于对鞍山分公司的管理办法 165
第二十五章:产品车试车管理条例 167
第二份:
序号 制订单位 文件名称
1 办公室 文件与资料控制程序
2 资产管理部 交易职责权限管理办法
3 资产管理部 子公司权益管理办法
4 资产管理部 经营重大异动情况报告制度
5 资产管理部 法人授权委托管理办法
6 资产管理部 长期投资管理制度
7 战略企划部 管理评审程序
8 资产管理部 合同管理办法
9 办公室 xx公司档案管理制度
10 信息化管理部 代码管理办法
11 信息化管理部 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12 战略企划部 管理职责分工
13 战略企划部 组织机构管理程序
14 信息化管理部 计算机网络管理办法
15 办公室 xx公司OA系统管理办法
16 办公室 xx公司会议制度
17 办公室 领导决定事项催办督办和月度工作计划管理办法
18 资产管理部 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19 战略企划部 形象、品牌及广告管理办法
20 人力资源部 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21 人力资源部 岗位聘用管理程序
22 人力资源部 后备干部管理办法
23 人力资源部 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24 人力资源部 福利体系实施细则
25 人力资源部 员工持证上岗实施办法
26 人力资源部 xx公司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
27 人力资源部 教育培训管理程序
28 人力资源部 国(境)外子公司人员管理办法
29 人力资源部 劳务外协管理程序
30 人力资源部 员工招聘管理办法
31 人力资源部 职工教育经费使用管理细则
32 人力资源部 宽级绩效薪资体系实施细则
33 人力资源部 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34 人力资源部 职位管理办法
35 人力资源部 绩效考核体系实施细则
36 经营财务部 上海xx公司经济贸易有限公司子公司财务报告管理办法
37 经营财务部 担保管理办法
38 经营财务部 因公出国费用标准和管理办法
39 经营财务部 跟单信用证管理办法
40 经营财务部 货币资金结算管理办法
41 经营财务部 上海xx公司经济贸易有限公司资产清查及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42 经营财务部 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管理办法
43 经营财务部 出口退税业务管理办法
44 经营财务部 固定资产财务管理制度
45 经营财务部 出口收汇核销业务管理细则
46 经营财务部 上海xx公司经济贸易有限公司稽核制度
47 经营财务部 上海xx公司经济贸易有限公司审计制度
48 经营财务部 预算管理制度
49 经营财务部 数据分析控制程序
50 经营财务部 进口付汇核销业务管理细则
51 经营财务部 禁止交易客户管理办法
52 经营财务部 期货业务管理办法
53 审计部 审计工作质量控制办法
54 经营财务部 报表管理办法
55 经营财务部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56 经营财务部 资金平台管理办法
57 经营财务部 办理非贸易项下付汇出具税务凭证规程
58 经营财务部 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管理制度
59 经营财务部 银行存款对帐管理制度
60 经营财务部 预付帐管理制度
61 经营财务部 境内外汇交易管理制度
62 经营财务部 计提坏帐准备管理制度
63 经营财务部 应收帐款管理制度
64 经营财务部 货物堆荐耗及途耗管理办法
65 经营财务部 资产损失认定及核销管理细则
66 经营财务部 远期售汇业务操作规范
67 经营财务部 福利费财务管理办法
68 经营财务部 办理非贸易项下付汇出具税务凭证实施细则
69 资产管理部 加工贸易管理办法
70 物流事业部 进出口报验、报关控制程序
71 物流事业部 搬运、贮存、包装、防护和交付管理程序
72 物流事业部 租船订舱托运管理程序
73 战略企划部 顾客投诉处理程序
74 战略企划部 内部审核控制程序
75 战略企划部 质量记录管理程序
76 战略企划部 纠正和预防措施管理程序
77 战略企划部 不合格品控制程序
78 战略企划部 质量管理体系内外部沟通控制程序
79 战略企划部 质量管理体系策划控制程序
80 战略企划部 顾客满意度测量控制程序
81 战略企划部 公司内审员聘用和考核管理制度
82 战略企划部 合理化建议管理办法
83 办公室 xx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
84 办公室 基础设施及办公环境管理办法
85 信息化管理部 计算机防治病毒管理办法
86 信息化管理部 计算机运行和维护管理办法
87 资产管理部 零星固定资产设备购置管理程序
88 信息化管理部 计算机类零配件管理办法
D. 期货交易所风险管理制度主要有哪些 / 期货
期货交易制度有八种,分别如下:1、保证金制度保证金制度是期货交易的特点之一,是指在期货交易中,任何交易者必须按照其所买卖期货合约价值的一定比例(通常为5%-10%)缴纳资金,用于结算和保证履约。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交易所可以调整交易保证金,交易所调整保证金的目的在于控制风险。2、涨跌停板制度所谓涨跌停板制度,又称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即指期货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波动不得高于或者低于规定的涨跌幅度,超过该涨跌停幅度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不能成交。涨跌停板一般是以合约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为基准确定的。3、持仓限额制度持仓限额制度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客户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某一合约投机头寸的最大数额。实行持仓限额制度的目的在于防范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和防止期货市场风险过于集中于少数投资者。4、大户报告制度大户报告制度是与持仓限额制度紧密相关的又一个防范大户操纵市场价格、控制市场风险的制度。通过实施大户报告制度,可以使交易所对持仓量较大的会员或投资者进行重点监控,了解其持仓动向、意图,对于有效防范市场风险有积极作用。5、交割制度交割是指合约到期时,按照期货交易所的规则和程序,交易双方通过该合约所载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或者按照规定结算价格进行现金差价结算,了结到期末平仓合约的过程。以标的物所有权转移进行的交割为实物交割,按结算价进行现金差价结算的交割为现金交割。一般来说,商品期货以实物交割为主,金融期货以现金交割为主。6、强行平仓制度强行平仓制度是指当会员、投资者违规时,交易所对有关持仓实行平仓的一种强制措施。强行平仓制度也是交易所控制风险的手段之一。我国期货交易所对强行平仓制度主要规定是当会员结算准备余额小于零,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的。7、风险准备金制度风险准备金制度是指,为了维护期货市场正常运转提供财务担保和弥补因不可预见风险带来亏损而提取的专项资金的制度。8、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是指期货交易所按有关规定定期公布期货交易有关信息的制度。期货交易所公布的信息主要包括在交易所期货交易活动中产生的所有上市品种的期货交易行情、各种期货交易数据统计资料、交易所发布的各种公告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制定披露的其他相关信息。9、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期货交易结算是由期货交易所统一组织进行。期货交易所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又称“逐日盯市”。它是指每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按当日结算价结算所有合约的盈亏、交易保证金及手续费、税金等费用,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同时划转,相应增加或减少会员的结算准备金。期货交易所会员的保证金不足时,应当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
E. 8个期货交易的规章制度
01、保证金制度
在期货交易中,任何交易者必须按照其所买卖期货合约价值的一定比例(通常为5-10%)缴纳资金,作为其履行期货合约的财力担保,然后才能参与期货合约的买卖,并视价格变动情况确定是否追加资金。这种制度就是保证金制度,所交的资金就是保证金。保证金制度既体现了期货交易特有的“杠杆效应”,同时也成为交易所控制期货交易风险的一种重要手段。
02、每日结算制度
期货交易的结算是由交易所统一组织进行的。期货交易所实行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又称“逐日盯市”,是指每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按当日结算价结算所有合约的盈亏、交易保证金及手续费、税金等费用,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同时划转,相应增加或减少会员的结算准备金。期货交易的结算实行分级结算,即交易所对其会员进行结算,期货经纪公司对其客户进行结算。
03、涨跌停板制度
涨跌停板制度又称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即指期货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波动不得高于或低于规定的涨跌幅度,超过该涨跌幅度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不能成交。
04、持仓限额制度
持仓限额制度是指期货交易所为了防范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和防止期货市场风险过度集中于少数投资者,对会员及客户的持仓数量进行限制的制度。超过限额,交易所可按规定强行平仓或提高保证金比例。
05、大户报告制度
大户报告制度是指当会员或客户某品种持仓合约的投机头寸达到交易所对其规定的头寸持仓限量80%以上(含本数)时,会员或客户应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情况、头寸情况等,客户须通过经纪会员报告。大户报告制度是与持仓限额制度紧密相关的又一个防范大户操纵市场价格、控制市场风险的制度。
06、实物交割制度
实物交割制度是指交易所制定的、当期货合约到期时,交易双方将期货合约所载商品的所有权按规定进行转移,了结未平仓合约的制度。
07、强行平仓制度
强行平仓制度,是指当会员或客户的交易保证金不足并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或者当会员或客户的持仓量超出规定的限额时,或者当会员或客户违规时,交易所为了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实行强行平仓的制度。简单地说就是交易所对违规者的有关持仓实行平仓的一种强制措施。
08、风险准备金制度
风险准备金制度是指期货交易所从自己收取的会员交易手续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确保交易所担保履约的备付金的制度。
F. 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的第三章 业务规则
第十条 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以专业的技能,谨慎、勤勉、尽责地为客户提供期货投资咨询服务,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对期货投资咨询服务能力进行虚假、误导性的宣传,不得欺诈或者误导客户。
第十一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信息公示有关规定,在营业场所、公司网站和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上公示公司的业务资格、人员的从业资格、服务内容、投诉方式等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期货公司开展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活动,应当遵循具体的业务操作规范,并应与自身的管理能力、业务水平和人员配置相适应,有效执行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管理制度,加强合规检查,防范业务风险。
第十三条 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期货投资咨询服务时,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向客户做获利保证,或者约定分享收益或共担风险;
(二)以虚假信息、市场传言或者内幕信息为依据向客户提供期货投资咨询服务;
(三)利用期货投资咨询活动操纵期货交易价格、进行内幕交易,或者传播虚假、误导性信息;
(四)以个人名义收取服务报酬;
(五)期货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人员在开展期货投资咨询服务时,不得接受客户委托代为从事期货交易。
第十四条 期货公司应当事前了解客户的身份、财务状况、投资经验等情况,认真评估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和服务需求,并以书面和电子形式保存客户相关信息。
期货公司应当针对客户期货投资咨询具体服务需求,揭示期货市场风险,明确告知客户独立承担期货市场风险。
第十五条 期货公司应当与客户签订期货投资咨询服务合同,明确约定服务的具体内容和费用标准等相关事项。
期货投资咨询服务合同指引和风险揭示书格式,由中国期货业协会制定。
第十六条 期货公司提供风险管理服务时,应当发挥自身专业优势,为客户制定符合其需要的风险管理制度或者操作流程,提供有针对性的风险管理咨询或者培训,不得夸大期货的风险管理功能。
期货公司应当定期评估风险管理服务效果和客户反馈意见,不断改进风险管理服务能力。
第十七条 期货公司提供研究分析服务时,应当公平对待委托客户,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研究分析人员独立形成研究分析意见和结论。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研究分析报告和资讯信息的审阅、管理及使用机制,对研究分析报告、资讯信息的使用进行审阅和合规检查。
期货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研究分析人员以及公司内部其他人员利用研究报告、资讯信息为自身及其他利益相关方谋取不当利益。
第十八条 研究分析人员应当对研究分析报告的内容和观点负责,保证信息来源合法合规,研究方法专业审慎,分析结论合理。
研究分析报告应当制作形成适当的书面或者电子文本形式,载明期货公司名称及其业务资格、研究分析人员姓名、从业证号、制作日期等内容,同时注明相关信息资料的来源、研究分析意见的局限性与使用者风险提示。
期货公司制作、提供的研究分析报告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第十九条 期货公司提供交易咨询服务时,应当向客户明示有无利益冲突,提示潜在的市场变化和投资风险,不得就市场行情做出确定性判断。
期货公司提供的投资方案或者期货交易策略应当以本公司的研究报告、合法取得的研究报告、相关行业信息资料以及公开发布的相关信息等为主要依据。
期货公司应当告知客户自主做出期货交易决策,独立承担期货交易后果,并不得泄露客户的投资决策计划信息。
第二十条 期货公司以期货交易软件、终端设备为载体,向客户提供交易咨询服务或者具有类似功能服务的,应当执行本办法,并向客户说明交易软件、终端设备的基本功能,揭示使用局限性,说明相关数据信息来源,不得对交易软件、终端设备的使用价值或功能作出虚假、误导性宣传。
第二十一条 期货公司应当对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操作实行留痕管理,并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保存年限和要求,妥善保存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风险揭示书、合同、风险管理意见、研究分析报告、交易咨询建议、期货交易软件或者终端设备说明等业务材料。
第二十二条 期货公司应当有效执行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管理制度中的客户回访与投诉规定,明确客户回访与投诉的内容、要求、程序,及时、妥善处理客户投诉事项。
G. 求期货公司信息评级达到三类的规章制度办法
H. 关于期货公司问题
坐标:重庆
重庆好歹也是直辖市,期货交易员的岗位如此之少,想找一份正经的做交易的差事干,如此之难,其他城市的困难程度可想而知了。
做期货断断续续的也这么多年了,从12年开始到现在,八年抗战结束了,前面6年时间,兼职做,手上有钱,有班上,有积蓄有存款,亏了说实话也不在乎,因为可以上班还能赚钱。
这两年全职做,难度太大了。等到钱都亏的差不多了,终于把这些年跟各位大师学的交易理念,交易技术,资金管理融会贯通的的时候,原来发现,交易其实这么简单
交易理念让你在正确的道路上能一直前进
交易技术能保证你进场有个好位置,进去了就有浮盈
资管管理让你的资金曲线平滑,而不是大起大落,同时会让你的心态一直处于良好的状态
那么在面试的过程中,遇到了那些骗局呢、
1.乱七八糟的公司打着招聘交易员的信息,你一聊就喊你去面试,去了开始给你洗脑,这那的
2.配资公司,套路就不说了
3.大型的保险公司,去了是让你卖保险的,实际是让你自己买保险
4.外盘的那种开发客户的公司,单子进没进交易所都难说
5.高频公司,去了开户考核,赚取你的手续费的
6.。。。
重庆地区难道就没有一家正经的公司,能提供一个期货交易员岗位的公司吗?
说实话,要是我能从1万赚到50w我也不会去公司上班
一年50%收益撑死了,这些年的周期是越做越大了,交易的次数是越做越少了。
但是呢?正规公司不招聘,招聘的都是骗人的
交易员这个职位没个两三年是很难出来的,有水平缺资金的更是太难了
I. 期货公司营业部如有大量非营业部人员现场办公会面临什么样的监管处罚
被监管合规查到,会被处罚,期货公司会被扣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