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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资清算外汇

发布时间:2022-01-14 19:55:39

『壹』 人民币境外结算如何操作

希望有帮助!
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全文)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1号

为配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便利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境内机构开展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现予公布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六日

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配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便利境内机构以人民币开展境外直接投资,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外直接投资是指境内机构经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使用人民币资金通过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在境外设立或取得企业或项目全部或部分所有权、控制权或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境内机构是指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地区内登记注册的非金融企业。本办法所称前期费用是指境内机构在境外设立项目或企业前,需要向境外支付的与境外直接投资有关的费用。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本办法对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实施管理。

第四条境内机构办理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应当获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在办理有关境外直接投资核准时,境内机构应当明确拟用人民币投资的金额。

第五条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汇出或未发生过前期费用汇出的境外直接投资,境内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外汇局递交以下材料,办理前期费用汇出或境外直接投资登记手续。

(一)书面申请书;

(二)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文件及其复印件或向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提交的境外直接投资申请文件复印件;

(三)境内机构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

境内机构所在地外汇局应当在收到相关申请材料之日起3天内完成相关信息登记手续。

发生过前期费用汇出的境外直接投资,境内机构应当在获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30天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有关信息。

第六条境内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办理前期费用汇出或境外直接投资登记手续后,可以到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资金汇出或前期费用人民币资金汇出。

银行在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时,应当根据有关审慎监管规定,要求境内机构提交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证书或文件等相关材料,并认真审核。在审核过程中,银行可登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和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有关信息。

第七条审核境内机构向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提交的申请文件和境内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材料后,银行可以为境内机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前期费用汇出。境内机构累计汇出的前期费用原则上不得超过其向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申报的中方投资总额的15%。如确因境外并购等业务需要,前期费用超过15%的,应当向所在地外汇局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等规定,通过境内机构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为其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资金的结算,并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有关人民币资金跨境收付信息。

第九条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相关业务需要同时使用外汇资金的,境内机构和银行应当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资金汇出入手续。在办理外汇资金汇出入手续时,银行应当登入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业务审核,确保相关业务的合规性。

第十条银行为境内机构办理的境外直接投资汇出的人民币资金和外汇资金之和,不得超过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境外直接投资总额。

境内机构已经汇出境外的人民币前期费用,应当列入其境外直接投资总额。银行在为该境内机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资金汇出时,应当扣减已汇出的人民币前期费用金额。银行应当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人民币前期费用跨境支付信息。

第十一条自汇出人民币前期费用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获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境内机构应当将剩余资金调回原汇出资金的境内人民币账户。银行应当督促境内机构将剩余资金调回原汇出资金的境内人民币账户。对拒不调回的,银行应当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二条境内机构可以将其所得的境外直接投资利润以人民币汇回境内。经审核境内机构提交的境外投资企业董事会利润处置决议等材料,银行可以为该境内机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利润入账手续,并应当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人民币利润汇回信息。

第十三条境内机构因境外投资企业增资、减资、转股、清算等人民币收支,可以凭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文件到银行直接办理人民币资金汇出入手续。在办理上述业务时,银行应当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有关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

第十四条已登记境外企业发生名称、经营期限、合资合作伙伴及合资合作方式等基本信息变更,或发生增资、减资、股权转让或置换、合并或分立清算等情况,境内机构应当在发生之日起30天内将上述变更情况报送所在地外汇局。

第十五条银行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境内机构在境外投资的企业或项目发放人民币贷款。通过本银行的境外分行或境外代理银行发放人民币贷款的,银行可以向其境外分行调拨人民币资金或向境外代理银行融出人民币资金,并在15天内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备案。在办理上述业务时,银行应当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有关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

第十六条在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时,银行和境内机构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申报。

第十七条银行应当认真履行信息报送义务,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与境外直接投资相关的各类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

第十八条银行在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融资义务,预防利用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进行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银行应当收集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目的地的反洗钱和反恐融资信息,评估境外直接投资目的地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并采取适当的风险管理措施。

第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大事后监督检查力度,有效监管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业务活动。

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每日向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传输境外直接投资相关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每日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传输境外直接投资相关的外汇跨境收付信息。

第二十条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外汇管理局对银行、境内机构的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业务活动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督促银行切实履行交易真实性审核、信息报送、反洗钱等职责,监督境内机构依法开展业务活动。

第二十一条银行、境内机构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外汇管理局可以依法进行通报批评或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禁止银行、境内机构继续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

第二十二条银行在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时违反有关审慎监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违反有关反洗钱、反恐融资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境内金融机构的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相关监管部门对境内金融机构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贰』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分局的机构设置

负责深圳市国际收支、外汇收支统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深圳市国际收支和外汇收支状况进行监测、预警和分析;负责对深圳市外汇指定银行结售汇业务、银行间外汇市场运行和人民币汇价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办理外币清算业务。
国际收支处共分4个业务组,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1、结售汇统计组:
统计深圳市银行结售汇报表;
统计深圳市与境外及与国内其它地区的外汇往来数据;
监测银行结售汇头寸限额;
核对外汇局各部门的外汇收支统计数据;
编制“深圳市外汇统计资料汇编”;
与市政府相关部门交换信息
2、国际收支申报组:
国际收支申报管理;
数据质量控制;
提供统计产品;
调研分析
3、外币清算组:
同城外币清算;
深港美元、港币双向票据交换清算;
深港美元、港币实时支付清算;
深港澳ATM/POS清算;
异地美元清算
4、银行组:
银行结售汇市场准入审批;
银行自身结售汇审核;
外币代兑点准入审核;
汇率管理工作
对外业务:
1、银行结售汇市场准入审批。
2、银行自身结售汇审核
3、外币代兑点准入审核
4、汇率管理工作 负责深圳市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工作,依法管理资本项目下的交易和外汇的汇入、汇出及兑付,管理深圳市机构借用国外商业性债务性资本、发行外币债券、对外担保以及对外发生债权等资本交易和汇兑进行管理,对外债和对外担保进行登记和统计监测,对还本付息进行审核,对境外直接投资的外汇进行风险审查,对境内机构在境外发行、上市外币股票的汇兑事务进行审核。
对外业务
1 、负责《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的发放、变更及注销;
2 、负责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注销,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包括:
( 1 )资本金账户;
( 2 )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
( 3 )外债账户;
( 4 )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境外暂存户、境外调回募集资金的境内开户;
( 5 )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账户;
( 6 )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
( 7 )其它资本项下外汇账户
3 、负责资本项目资金结汇,包括:
( 1 )资本金结汇;
( 2 )外债结汇;
( 3 )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资金结汇;
( 4 )转股项下外国投资者收购境内机构股权结汇;
( 5 )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募集资金结汇;
( 6 )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减持上市公司股票、或者通过上市公司出售其资产(或权益)所得外汇资金的调回结汇;
( 7 )其它资本项下资金结汇
4 、负责投资项下境内原币划拨;
5 、负责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所得人民币和外汇境内再投资审批;
6 、负责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减资、先行回收投资外汇审批;
7 、负责境外投资审批;
8 、负责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年检;
9 、负责境外投资企业外汇年检;
10 、负责外商投资企业验资询证工作;
11 、负责外债、外债转贷款、非信用证形式延期付款签约及提款登记;
12 、负责外债、外债转贷款还本付息的核准;
13 、负责外汇指定银行短期外债指标的核定及管理;
14 、负责境内本外币债券的发行审核、登记及还本付息核准;
15 、负责已登记外债转增资本金的审核;
16 、负责国有企业境外期货业务的登记及开户;
17 、负责境内机构对外担保审批;
18 、负责办理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的登记、履约核准及注销手续;
19.负责非居民境内购房资金的结汇管理及非居民出售境内房产所得购汇汇出核准;
20.负责外汇指定银行融资性对外担保指标的申请、核定及备案管理;
21.负责外汇指定银行接受境外担保境内放款的登记备案及管理;
22.负责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的审批管理;
23.负责资产管理公司对外处置不良资产外汇收支、汇兑审批及备案登记;
24.负责办理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包括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含股票、存托凭证、可转债等)发股前、发股后(补登记)及变更登记,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含股票、存托凭证、可转债等)上市前、上市后及补登记;
25.负责办理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募集资金、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减持股票或出售资产所得外汇资金存放境外审批;
26.负责办理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境外上市费用汇出审批;
27.负责办理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回购境外股票购付汇额度及境外账户开立审批;
28.负责办理境外上市减持外汇资金划转全国社保基金核准;
29.负责办理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外资外汇登记;
30.负责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权转让购付汇核准;
31.负责办理外资参股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保险公司)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及结汇核准;
32.负责办理外资参股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保险公司)外方利润购付汇核准;
33.负责办理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保险公司)外汇营运资金(资本金)汇兑核准;
34.负责办理证券公司外汇业务市场准入、变更、终止审批和外汇账户备案;
35.负责办理证券公司授权其营业部经营外币有价证券经纪业务备案;
36.负责办理证券公司从事承销业务汇兑核准;
37.负责办理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股东转让股权购付汇核准;
38.负责办理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外方股东减(撤)资购付汇核准;
39.负责QFII及QDII相关事宜;
40.负责办理保险中介机构资本项目相关业务;
41.负责个人股票期权外汇管理;
42.负责个人保险业务汇兑业务; 负责深圳市经常项目外汇监管工作;负责对出口收汇核销、进口付汇核销和外汇账户进行监控及非现场检查;监督检查经常项目下的汇兑行为,对超比例、超金额的经常项目下售付汇进行事前的真实性审查;承办规定由外汇监管部门办理的经常项目外汇管理业务。
对外业务:
1、 出口收汇核销业务
(1) 出口单位出口核销备案登记
(2) 出口单位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核准
(3) 出口单位出口收汇核销
(4) 出口单位出口收汇差额核销、核销备查核准
(5) 出口单位出口退赔外汇核准
(6) 出口单位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审批
(7) 出口单位收汇分类核销
(8) 出口单位远期收汇备案
(9) 出口单位境外收汇过户核准
2、 进口付汇核销
(1) 进口单位进口付汇备案核准
(2) 进口单位进口付汇核销
3、 非贸易售付汇业务
(1) 境内机构非贸易购付汇真实性审核
(2) 机构单笔提取超过等值一万美元的外币现钞核准
(3) 外商投资企业或中资企业适用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管理政策审核
(4) 机构外汇资金境内划转核准
4、 经常项目外汇帐户管理业务
5、 个人经常项目外汇收支
(1) 个人提取外币现钞备案
(2) 个人携带现钞出境审批
6、 保险业务
(1)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外汇业务资格的准入、退出核准
(2) 保险公司本外币资本金(营运资金)转换核准
(3) 保险经营机构外汇账户核准
7、特殊经济区域区内机构外汇登记、登记变更、注销审批业务 依法对深圳市涉及外汇收支活动的机构执行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反外汇管理法规的活动,协助有关司法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调查处理涉及外汇的违法案件。
(1)依据国家外汇管理法规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对辖内境内机构、个人、驻华机构、来华人员的外汇收支情况及执行外汇管理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查处;
(3)受理群众举报的和总局及其他分局移交的涉嫌外汇违规案件;
(4)协助有关司法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调查处理涉及外汇的违法案件;
(5)与公安部门联合,对非法买卖外汇的“地下钱庄”等违法行为实施打击;
(6)总局安排的检查任务;
(7)根据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完成有关政策建议调研报告;
对外业务
受理辖区内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外汇违法行为的举报

『叁』 请问在吗实务中做过外商以人民币再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嘛

如果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都在同一个外汇管理局,应该不需要了。如果不是同一个外汇管理局,他们之间应该还有一个询件,但那应该是他们之间的,只有那个件到了,才能外汇管理局询证。

『肆』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方投资者是否必须以外币投资

没有此限制,既然没有限制自然也就不是必须以外币出资了,人民币、其它固定资产、机器设备、知识产权都可能是出资内容。

『伍』 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问题:外方投资者以外币及合法获得的境外人民币缴付出资

1、外国投资者,指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外方投资者的概念是一样的

2、外国投资者可以使用下列两种合法获得的境外人民币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一是外国投资者通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取得的人民币,以及从中国境内依法取得并汇出境外的人民币利润和转股、减资、清算、先行回收投资所得人民币;二是外国投资者在境外通过合法渠道取得的人民币(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发行人民币股票等方式取得的人民币)。
3、后半句的意思就是外国投资者已在中国境内举办了外商投资企业,再举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时,可用从该企业获得利润进行出资。

『陆』 外汇年检:外汇收支情况表如何填写

外汇账户注销,将应付外汇股利转入未分配利润,外汇收支情况表附注中“按股权或约定比例计算外方所有的未分配利润年末余额”=企业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项目期末余额*外方股权比例。
一、基本说明
1、外汇收支情况表反映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企业、机构、个人进行的经济交易以及与境内企业、机构、个人进行的符合外汇管理规定的外币计价、结算交易。所有交易均按实际发生金额记录。“实收境外资本”、“实收外汇境内资本”在本表中视同负债记录。
2、外汇收支情况表填制基础为权责发生制。
3、外汇收支情况表中“期末数”各项目反映的均是外商投资企业从成立以来到报告期期末期间发生的经济活动的余额数,非当期发生数。
4、2002年期初余额的确定:
外汇收支情况表中各资产项目、负债项目及经常项目差额项目期末余额反映的均是历年发生的累计数,有些项目可根据资产负债表中各会计科目分析填列(如:“境外投资”、“境内外汇投资”可根据“长期股权投资”、“短期投资”科目的余额分析填列),有些项目在资产负债表中很难找到各对应科目,需逐比查找并追溯至企业成立之初(如:结购汇差额),工作量很大。为操作方便,简化工作量,在填报第一年(2002年)将外汇收支情况表中第七、八、九、十项(即“非外汇形式资产”、“结购汇差额”、“汇率折算差额”、“其他资产”)期初余额填列“零”,差额部分在“经常项目差额”项目中反映。
5、外汇收支情况表填报格式必须完整,即使部分项目期初、期末额均为零,也不得省略。

二、表头项目
本表编制单位:按照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上的单位名称填写。
组织机构代码:按照外商投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号码填写。
外汇登记证号码: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分局核发的外汇登记证上号码填写。
金额单位:一律使用美元计价,非美元币种的外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2月31日公布的外汇汇率进行折算。各项数据涉及填报金额精确到个位数,小数点后数字四舍五入。

三、资产项目
1、“外汇货币资金”项目:
反映外商投资企业外币现钞、外币银行存款和其他外币资金等的合计数。本项目数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等科目所属的外币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直接计算填列;其中:“外汇货币资金---资本金帐户存款”根据“银行存款---资本金帐户”明细科目填列,以此类推。
2、“应收外汇账款”项目:
反映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计价结算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交易而产生的应收款项,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的交易、外汇管理法规允许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内机构的外币计价结算交易两部分。本项目数据应根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所属相关外币明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项目分析填列。如“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科目所属外币明细科目有借方余额的,也应包括在本项目内。
“应收外汇账款---服务贸易”项目包括运输、旅游、通讯服务、建筑服务、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使用费和特许费、咨询、广告、宣传、电影、音像及其他商业服务。
“应收外汇账款---其他应收款”项目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因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计算机软件版权等知识产权的转让而发生的债权;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减资、先行收回投资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因股权交易而发生的债权也记入本项目。
3、“预付外汇账款”项目:
反映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计价结算货物、服务贸易而产生的预付款项,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的交易、外汇管理法规允许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内机构的外币计价结算交易两部分。本项目数据应根据“预付账款”科目的所属相关外币明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合计填列。如“应付账款”科目所属外币明细科目有借方余额的,也应包括在本项目内。
4、“应收外汇股利”项目:
反映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投资和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外汇投资应收取的被投资企业已宣告分配的现金股利。本项目应根据“应收股利”科目的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5、“境外投资”项目:
反映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实物、无形资产、股权对境外股权性质的投资。该项目以成本法核算,根据“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短期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和“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货”等科目的期末余额分析填列。对于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外商投资企业,也按成本法填列。
6、“境内外汇投资”项目:
反映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外汇股权投资,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境内所获得的人民币利润、清算、股权转让、先行收回投资、减资所得的财产在境内再投资也记入本项目。该项目按成本法核算,根据“长期股权投资”、
“短期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分析填列。对于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外商投资企业,也按成本法填列。
7、“非外汇形式资产-人民币”项目:
反映企业以外币计价但以人民币结算的交易余额,即企业自成立以来截止报告期12月31日以外币计价但以人民币结算交易的累计人民币收入发生额和累计人民币支出发生额的净差额。
该项目的借方反映外商投资企业以人民币资金流入增加以外币计价的负债、权益或减少以外币计价的资产,如:
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以其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分配利润、清算、股权转让、先行收回投资、减资所得的人民币资金增加本企业外方投资;
外商投资企业以人民币回收其境内外汇投资及收益;
该项目的贷方反映外商投资企业以人民币资金支出减少以外币计价的负债、权益或增加以外币计价的资产,如:
外商投资企业以人民币支付境内外籍人员工资;
外商投资企业以人民币支付外方股东先行收回投资款;
外商投资企业以人民币支付外方股东减资款;
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以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在境内再投资等。
该项目应根据“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长期股权投资”、“应付工资”、“实收资本”等科目分析填列。

四、负债及经常项目差额
1、“应付外汇账款”项目:
反映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计价结算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交易而产生的应付款项,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的交易、外汇管理法规允许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内机构的外币计价结算交易两部分。本项目数据应根据“应付账款”、
“其他应付款”科目的所属相关外币明细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和“长期应付款”科目期末余额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项目分析填列。如“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科目所属外币明细科目有贷方余额的,也应包括在本项目内。
融资租赁在“应付外汇账款-货物贸易”下记录。
“应付外汇账款---服务贸易”项目包括运输、旅游、通讯服务、建筑服务、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使用费和特许费、咨询、广告、宣传、电影、音像及其他商业服务。
“应付外汇账款---其他应付款”项目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因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计算机软件版权等知识产权的买卖而发生的债务;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减资、先行收回投资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因股权交易而发生的债务也记入本项目。
2、“预收外汇账款”项目:
反映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计价结算货物、服务贸易而产生的预收款项,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的交易、外汇管理法规允许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内机构的外币计价结算交易两部分。本项目数据应根据“预收账款”科目的所属相关外币明细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合计填列。如“应收账款”
科目所属外币明细科目有贷方余额的,也应包括在本项目内。
3、“应付外籍人员工资”项目:
反映外商投资企业应付外籍人员工资。该项目应根据“应付工资”、“管理费用”等科目分析填列。如为借方余额,以负数填列。
4、“应付外方股利”项目:
反映外商投资企业已宣告分配但尚未支付给外方的现金股利。本项目应根据“应付股利”科目的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5、“境外借款-金融机构借款、关联企业借款、其他借款、发行债券”项目:
反映外商投资企业向中国境外的金融机构、企业、个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筹借的,以外国货币承担契约性偿还义务的款项,债券溢折价发行收入直接计入“境外借款-发行债券”项目。本项目应根据“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付债券”等科目所属相关外币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6、“境内外汇借款”项目:
反映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内机构(包括境内外资金融机构)筹借的外汇资金。本项目应根据“短期借款”、“长期借款”、“财务费用”等科目所属相关外币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7、“应付外汇利息”项目:
反映外商投资企业因借款和发行债券而应支付的利息,企业应收应付、预收预付账款而发生的应收、应付利息也记录在本项目。本项目应根据“应收帐款”、“应付帐款”、“预收帐款”、“预付账款”、“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付债券”、“财务费用”等科目分析填列。
8、“实收境外资本-外国直接投资、外国证券投资”项目:
“实收境外资本-外国直接投资”项目的借方反映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减资、先行回收投资及向中方出让股权等。
“实收境外资本-外国直接投资”项目的贷方反映:
(1)外国投资者以外汇投入的资本;
(2)外国投资者以其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投入的资本(参见“非外汇形式资产-人民币”);
(3)外国投资者以实物和无形资产投入的资本(参见“非外汇形式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4)外国投资者购买中方股权形成的资本;
(5)外商投资企业以应付外方股东利润转增的资本;
(6)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的资本(参见“非外汇形式资产-其它”);
以外汇投入的资本溢折价部分;
其他。
“实收境外资本-外国证券投资”反映外商投资企业以B股或H、L、S、N股及ADR形式吸收的外国证券投资资本,股票溢折价发行收入也计入本项目。
本项目应根据“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科目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9、“实收境内外汇资本”项目:
反映外商投资企业收取的境内企业的外汇投资和境内居民的B股投资,接受的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境内所获得的人民币利润、清算、股权转让、先行收回投资、减资所得的财产对本企业的投资也记入本项目。本项目应根据“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科目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以投资者处于境外还是境内来划分境外资本与境内外汇资本。
10、“经常项目差额”项目:
反映外商投资企业自成立以来至报告期期末期间发生的涉及外币计价交易的经营活动的外汇收入和支出的净差额。经常项目差额=(“企业外币计价结算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销售收入”+“投资收益”+“单方面经常转移”)-(“企业外币计价结算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采购”+“外国投资者和境内外汇投资者投资收益”+“外籍人员工资总额”)。其中:
(1)“企业外币计价结算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销售收入”项目应根据“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分析填列;
(2) “投资收益”反映企业以各种方式对境外投资和外汇投资(包括外汇存款)所分配的收益;该项目应根据“应收股利”、“投资收益”和“财务费用”等科目分析填列;
(3)“单方面经常转移”项目:该项目借方反映本企业对外币计价结算交易债权的单方面放弃以及坏账核销,该项目贷方反映外币计价结算交易债权人对本企业债务的单方面豁免或对企业的外汇现金捐赠。借方反映企业对外币计价结算交易债权的单方面放弃以及坏账核销。该项目应根据“外汇货币资金”、“应收外汇帐款”、“应付外汇帐款”
“预收外汇帐款”、“预收外汇帐款”等科目分析填列。
(4)“企业外币计价结算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采购”项目:应根据“材料采购”、“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主营业务成本”、“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分析填列;
(5)“外国投资者和境内外汇投资者投资收益”项目:反映外国投资者和境内外汇投资者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所分配的收益以及外汇借款所发生的利息收入;该项目应根据“应付股利”、“应付利息”、“未分配利润”、“财务费用”等科目分析填列;
(6)“外籍人员工资总额”项目:应根据“应付工资”、“管理费用” 等科目分析填列。

五、其他说明
1、外汇收支情况表各项目平衡关系如下:
外汇货币资金=现金+资本金帐户存款+经常项目帐户存款+外债帐户存款+其他帐户存款;
应收外汇帐款=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其他应收款;
非外汇形式资产=人民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资本对价转移+单方面资本转移+其他;
结购汇差额=结汇金额-购汇金额;
应付外汇帐款=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其他应付款;
境外借款=金融机构借款+关联企业借款+其他借款+发行债券;
实收境外资本=外国直接投资+外国证券投资;
-(应收外汇账款+预付外汇账款+应收外汇股利-应付外汇账款-预收外汇账款-应付外籍人员工资-应付外方股利-应付外汇利息)]+[(境外借款+实收境外资本)-(境外投资+非外汇形式资产)]+[境内外汇借款+实收境内外汇资本-境内外汇投资-结购汇差额-汇率折算差额]+其他资产=外汇货币资金;
资产合计=负债和经常项目差额合计。

『柒』 境内外汇划转的境内外汇划转管理完善的对策

近年来,我国对外贸易和宏观经济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国际收支持续保持较高的“双顺差”,外汇储备大幅增长,人民币升值压力较大。在这一背景下,包括境内外汇划转在内的有关境内外汇资金管理的规定已显滞后。而随着外汇管理体制改革进程的加快,特别是外汇账户管理制度的不断推进,国内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已经完全放开,账户数量不断增加,外汇资金存量也在不断增大。从客观上讲,只要允许境内机构保留外汇,就会存在境内外汇划转的需求,外汇资金存量越大,其流动性需求就会越强烈。而要真正实现“藏汇于民”,除要强化企业和个人持汇动机外,还要使企业和个人可以方便地使用外汇。因此、宏观经济形势的发展、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以及企业自身的迫切需要,从客观上要求对境内外汇划转管理进行改进和完善。
(一)改进管理的基本思路
1、坚持依法监管原则,明确业务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七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境内外汇划转管理必须服从于这一原则性规定。因此,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改革,首先要将具有支付结算性质的外汇划转排除在被允许划转的范畴以外,不能为境内外币流通或外币计价结算“开口子”,以维护人民币的法定货币地位。从另一方面讲,凡不涉及境内外币计价结算、无交易行为的境内外汇划转,都应当在允许的范围内。
2、维护公平待遇原则,创造公平环境。对于持有外汇资金的境内机构来讲,通过境内外汇划转方式,可以免除不必要的结售汇环节,降低外汇资金运营成本。目前,我国的中外资机构在税收、进出口经营权、结售汇等许多方面都已经获得同等待遇,在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方面也应当给予同等待遇,为境内机构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
3、遵循便利化原则,转变监管方式。境内外汇划转业务不直接涉及外汇资金出入境,也不直接涉及结汇、售汇环节,不应限制过严。因此,境内外汇划转业务的监督管理,应当按照便利化原则,进一步简化手续,明确银行的业务职责,充分发挥银行的柜面监督职能。在目前条件下,可以将原规定中属于外汇局审核的境内外汇划转业务交由银行直接办理,无需再经外汇局事先核准。外汇局可以采取事后检查的方式,对境内外汇划转业务中可能存在的境内外币计价结算和外汇资金非法流动等违法、违规行为和银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二)完善管理的政策建议
1、改进和完善现行的法规制度。近年来,有关外汇划转的规定出台不少,但法规零乱、不易掌握。这不仅给政策宣传、解释带来难度,而且容易造成企业和银行在政策理解上的偏差,导致外汇划转中的各种不规范行为。因此,必须尽快整合目前各种法规中关于境内划转的内容,出台覆盖面广、易于操作的《境内外汇划转管理办法)),增强法规的统一性和可操作性。二是放开特殊经济区域与区外外汇划转方式的限制。目前区内企业与区外企业之间的外汇划拨方式仅限于货到付款,这已经无法适应实际需要,也不符合国际贸易结算的惯例,应按照国际惯例放开多种外汇结算方式,以满足区内外企业采用不同外汇结算方式的要求,促进区内外贸易的发展。
2、积极推进主体监管、间接管理的方式。根据经济形势的发展和外汇管理政策的变化,主管部门应转变管理观念,由行为监管向主体监管转变,由事前审批向事后核查转变。按照主体分类管理的原则,放开对具体业务的限制,满足境内机构合理的需求。根据境内机构的性质和具体交易方式,采取不同的管理政策,由金融机构直接办理外汇划转手续,外汇局加强监督和检查。
3、建立全国统一的外汇清算系统。随着企业、个人与国际经济的联系日益加强,外汇收支的流量、存量以及对境内外币清算的业务需求日益增多。尤其是国内股份制银行和外资银行大多按经济区域设立分支机构,其在与无分支机构地区通汇时,对外币清算的需求尤为强烈。因此、建议尽快建立外汇清算系统,以提高外汇资金结算速度和企业外汇资金的使用效率。
(三)完善管理的具体设想
境内外汇划转管理应以划出、划入机构双方的关联关系为主线,区分经常项目与资本项目两种外汇性质,由金融机构直接办理外汇划转手续,外汇局加强监督和检查。
1、同一机构自身划转。同一机构自身外汇划转不会导致外汇资金所有权的变化,也不会涉及外币计价结算或形成借贷关系。因此,只要划出、划入方的机构名称一致,划出前与划出后的外汇性质保持不变,可以依照单位意愿进行划转。如果同一机构自身外汇划转涉及注册资本的增减变化,应当提供有关增资、减资的批准文件。
2、集团公司或跨国公司内部划转。控股集团公司或跨国公司因资金统筹使用需要,需在内部划转外汇流动资金,可以由掌握管理权的总公司提供与子公司的内部关系证明,并出具书面资金调拨申请办理。集团公司内部因投资关系所需的资本项目外汇资金划转,应当凭有关投资、撤资等批准文件办理。
3、不同机构之间划转。不同机构之间由于贸易进出口业务中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可以根据需要办理外汇划转。一是委托、代理项下外汇划转,由外汇划出方凭书面申请、代理协议、代理方与外商签订的进口或出口合同办理外汇划转手续。二是海关监管下的进料加工项下,因进口物料在不同加工企业之间结转需进行境内外汇划转的,应当凭海关报关单办理。不同机构之间由于投资关系需要办理外汇资金划转的,按照有关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4、金融机构业务划转。金融机构之间的外汇拆借、资金清算等外汇划转,可以凭有关资金拆借协议、清算凭证按照系统内有关业务规定自行办理。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的外汇划转,如外汇贷款、外债转贷款项下放款或收贷,由金融机构或客户凭外汇贷款合同、外债转贷款协议或还本付息通知书办理,偿还外债转贷款项下的境内外汇划转凭外汇局出具的还款核准件办理。
5、执法机关司法划转。执法机关依法收取的外汇押金、保证金、罚没款等外汇资金,由当事人凭执法机关出具的缴款通知书或处罚决定书办理外汇划转手续。经司法机关裁定或判决生效的经济、刑事案件,需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外汇划转的,由划出外汇资金的当事人凭司法机关的裁定书或判决书办理外汇划转手续。需要强制执行的,由司法执行机关凭强制执行文件办理外汇划转手续。

『捌』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第二章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和资金汇出

第六条 外汇局对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及其形成的资产、相关权益实行外汇登记及备案制度。
境内机构在向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时,应说明其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情况。
第七条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获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后,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一)书面申请并填写《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
(二)外汇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材料;
(三)境内机构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对该项投资的核准文件或证书;
(五)如果发生前期费用汇出的,提供相关说明文件及汇出凭证;
(六)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在相关业务系统中登记有关情况,并向境内机构颁发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境内机构应凭其办理境外直接投资项下的外汇收支业务。
多个境内机构共同实施一项境外直接投资的,由境内机构所在地外汇局分别向相关境内机构颁发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并在相关业务系统中登记有关情况。
第八条 境内机构应凭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文件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手续。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后为其办理。
外汇指定银行为境内机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该境内机构事先已经外汇局在相关业务系统中登记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资金总额。
第九条 境内机构应在如下情况发生之日起60天内,持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及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变更或备案手续:
(一)境内机构将其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利润以及其所投资境外企业减资、转股、清算等所得资本项下外汇收入留存境外,用于设立、并购或参股未登记的境外企业的,应就上述直接投资活动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二)已登记境外企业发生名称、经营期限、合资合作伙伴及合资合作方式等基本信息变更,或发生增资、减资、股权转让或置换、合并或分立等情况,境内机构应就上述变更情况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变更手续;
(三)已登记境外企业发生长期股权或债权投资、对外担保等不涉及资本变动的重大事项的,境内机构应就上述重大事项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备案手续。?
第十条 境内机构持有的境外企业股权因转股、破产、解散、清算、经营期满等原因注销的,境内机构应在取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相关证明材料之日起60天内,凭相关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注销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境内机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向境外直接投资企业提供商业贷款或融资性对外担保。
第十二条 境内机构在外汇管制国家或地区投资的,可按规定在其他非外汇管制国家或地区开立专用外汇账户,用于与该项投资相关外汇资金的收付。

『玖』 什么叫外汇直投

还有要在5天内将打印出来的报表,审计公司的报表,和你的外汇卡带着去外汇局交报表,在等一般是一个工作日,年检通过,在网上可以查询到通过了。
希望采纳

『拾』 请问要去外管局备案,流程是什么

办理流程和所需材料如下:

1、根据《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第七条: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获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后,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一)书面申请并填写《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申请表》;

(二)外汇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材料;

(三)境内机构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对该项投资的核准文件或证书;

(五)如果发生前期费用汇出的,提供相关说明文件及汇出凭证;

(六)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2、根据《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第八条:境内机构应凭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文件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手续。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后为其办理。

3、根据《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第九条:境内机构应在如下情况发生之日起60天内,持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及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变更或备案手续:

(一)境内机构将其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利润以及其所投资境外企业减资、转股、清算等所得资本项下外汇收入留存境外,用于设立、并购或参股未登记的境外企业的,应就上述直接投资活动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二)已登记境外企业发生名称、经营期限、合资合作伙伴及合资合作方式等基本信息变更,或发生增资、减资、股权转让或置换、合并或分立等情况,境内机构应就上述变更情况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变更手续;

(三)已登记境外企业发生长期股权或债权投资、对外担保等不涉及资本变动的重大事项的,境内机构应就上述重大事项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备案手续。

(10)减资清算外汇扩展阅读:

根据《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境内机构向境外汇出的前期费用,一般不得超过境内机构已向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申请的境外直接投资总额(以下简称境外直接投资总额)的15%(含),并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

(一)书面申请(包括境外直接投资总额、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以及所需前期费用金额、用途和资金来源说明等);

(二)境内机构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境内机构参与投标、并购或合资合作项目的相关文件(包括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备忘录或框架协议等);?

(四)境内机构已向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报送的书面申请;

(五)境内机构出具的前期费用使用书面承诺函;

(六)外汇局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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