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在郑州郑东新区常自称是香港人让帮忙找外汇银行的骗子经常在哪里出没
在CBD就有,昨天就被骗了。是两个男的,磨叽姐姐了两个小时,骗走了7400元,他们还说明天几倍的还我,我说“把我属于我的给我就行了”,真没没有想着占什么便宜,只是说出门在外谁都有不容易的时候。当初怎么脑袋真是进水了,只是感觉得他们是好人。一定要记住,陌生人可以帮忙,但是牵扯到金钱的,就让他们有多远滚多远。得知被骗后,就给他们发了一条短信“多行不义必自毙,肯定有人在黄泉路上等着你们,祝你们早日上路”。利用别人的善良来行骗多么的可耻。
㈡ 普顿外汇诈骗已经报案很久了为什么一点消息都没有到现在
你可以前往当时报案的公安局具体咨询下案件的处理程度,看下具体还有什么不足和需要提供的。
㈢ 遇到外汇金融诈骗案,钱骗子也转了,还能追回吗
说实话,骗子虽然说是抓到了,但是他的钱也不知道花到哪里去了,要追回钱的可能性真的很小了。
㈣ 外汇诈骗公司被抓了,我朋友才上了一天的班,第二天就被抓了,啥也不知情,也一起抓去,会有刑事拘留吗
所谓不知者不罪,如果你朋友根本就不知道这个是诈骗公司,或者是他上了内一天班,没有骗容谁,最多教育下,警察不会拘留他的,了解清楚了就放他回来了。
如果你朋友明明知道这是骗子公司,还帮公司骗人了,视情节是否严重决定是拘留他还是逮捕候审。
㈤ 外汇诈骗140万能追回多少
我也被骗了20万,报警了也追不回来了,这些外汇早就流入国外账号了,追回很麻烦 需要去国外找到那些骗子,也不一定能把钱追回,只能认倒霉
㈥ 既然普顿外汇涉嫌诈骗,为什么还有那么多人在做
因为许多人被普顿外汇所宣传的较高利益回报所吸引。普顿外汇从表面上看,普顿(PTFX)确实是一个非常正规的外汇公司,受印度尼西亚雅加达期货交易所(JFX)监管,但是实际上印尼普顿外汇交易是骗局,不是一家正规的交易平台。
普顿网站为境外注册,涉嫌非法经营,根据该举报人提供的第三方收款账户和入金流水,并没有发现真实的外汇交易与资金出境记录,可以判定资金并未出境。
ptfx普顿外汇骗局曝光过多次,但是还有人在执迷不悟,不到崩盘的那一天永远不会相信自己做的是一个资金盘。之前,各大媒体争先报道PTFX外汇,也是把PTFX普顿推上风口浪尖,ptfx平台总是也是频繁维护,利润降低,出金缓慢。可以看出PTFX内部出现了不小的问题。
ptfx出金、利润已经限制月次数,并且出金缓慢,说明资金已经入不敷出,如今大量PTFX投资人开始醒悟,陆续的出金让PTFX终于坐不住了。如今不光领导人在撤金,一些会员也是开始撤金。大面积撤金肯定会直接导致ptfx崩盘,限制出金只不过是在拖延时间罢了。
㈦ 一般外汇诈骗是个人作案还是团火作案
必须是团伙,毕竟要做的事情很多。
㈧ 郑州三人诈骗三千六百元判多久
郑州三人诈骗三千六百元,没有达到诈骗罪立案标准。不构成犯罪,不能判刑。按照河南省诈骗罪立案标准五千元以上,
㈨ 郑州gce外汇是骗局吗
建议你提供一下该外汇平台的官网,这样方便去查询和核对。目前国内市场90%的外汇平台都是黑平台,几乎都是国内人鼓捣出来的。在国外买个注册号,包装之后在国内大肆圈钱。
㈩ 外汇诈骗公司业务员怎么判刑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合同诈骗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量刑格
1、诈骗不足4000元的,基准刑为罚金刑,4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基准刑为管制刑。5000元的,基准刑为拘役三个月,每增加167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1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2、有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拟处管制、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
3、诈骗3000元且是累犯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23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
诈骗4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
诈骗2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案例
17名90后年轻人,以所谓的澳大利亚“富通外汇”为交易平台,在5个月时间里共诈骗230万余元。记者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信阳市中院以诈骗罪判处代某等17人11年至1年4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5万元至1万元不等罚金,对代某等3人并处剥夺政治权利2年至1年。
27岁的代某与4个朋友共同在安徽省合肥市做股票证券咨询代理。因业务出现问题,代某等人开始寻找新的挣钱机会。2017年4月,他们终于等到了所谓的“新机会”,开始电信诈骗。
江某向代某推荐一款自称是澳大利亚“富通外汇”的交易平台,宣称这个平台是做网络股票和外汇投资。客户投入平台的钱,除平台提取手续费、平台提供者获利外,加入者可获取投资人90%的投资款。
开通“富通外汇”交易平台,不需要注册公司、不需要签合作协议,只需提供一张身份证和一张银行卡。如此条件,使代某等人失去理智,迅速决定与江某合作。
双方达成协议后,江某提供自己的身份证及银行卡号,开通了平台链接。此后,代某等5人筹资,租赁合肥市经开区翡翠湖一场地作为办公场所,购买电脑、办公桌等用品,5人约定按出资款的多少占有股份并分红。
其中,代某占股21%。在运营过程中,为了获取更大的利益并规避风险,5人各拿出2%的股份给江某,江某在没有任何投入的情况下,占有股份10%。
随后,代某开始“招兵买马”,将其从事证券咨询代理时的同事赵某等人招聘进来,代某任总经理,负责市场营销及管理,其他4人分别负责财务、开支、员工招聘、后勤保障等工作,并下设市场部、客服(交易)部、行政部。
“富通外汇”平台在具体操作中,设有“富通财富俱乐部”“财富共赢俱乐部”两个QQ群,由代某提供客户信息,业务员按照事先准备好的“话术”本上的流程与客户对话,让客户关注股票行情,之后电话回访客户,让客户加QQ群聊天,业务员会有数个QQ号。
在群里,各业务员发股票上涨的截图等信息,借此机会向客户推荐外汇,诱骗客户投资“富通外汇”交易平台。
在此期间,牛某等冒充外汇分析师,让客户在平台里投资,指导客户在网上操作,让他们把钱打入指定地方,刚开始让客户赚钱,吸引他们加大投资,随后将钱亏空。客户每往平台亏损一笔,各业务员、组长、交易部的成员等按事先约定的比例提成。
信阳市中院二审认为,17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交易平台,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