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的外汇管理
第一条
为便利个人外汇收支,简化业务手续,规范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主体区分境内与境外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性质区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个人外汇业务。按上述分类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管理。
第三条
经常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原则管理,资本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进程管理。
第四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按照本办法规定,对个人在境内及跨境外汇业务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有关外汇业务。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为个人办理外汇收付、结售汇及开立外汇账户等业务,对个人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汇款机构及外币兑换机构(含代兑点)按照本办法规定为个人办理个人外汇业务。
第六条
银行应通过外汇局指定的管理信息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录入相关信息,并将办理个人业务的相关材料至少保存5年备查。
第七条
银行和个人在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也不得使用虚假商业单据或者凭证逃避真实性管理。
第八条
个人跨境收支,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
第九条
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内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照第三章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从事货物进出口的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商务部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权登记备案后,其贸易外汇资金的收支按照机构的外汇收支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个人进行工商登记或者办理其他执业手续后,可以凭有关单证办理委托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代理进出口项下及旅游购物、边境小额贸易等项下外汇资金收付、划转及结汇。
第十二条
境内个人外汇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单笔或当日累计汇出在规定金额以下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汇出在规定金额以上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
第十三条
境外个人在境内取得的经常项目项下合法人民币收入,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购汇及汇出。
第十四条
境外个人未使用的境外汇入外汇,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原路汇回。
第十五条
境外个人将原兑换未使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币现钞时,小额兑换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或外币兑换机构办理;超过规定金额的,可以凭原兑换水单在银行办理。 第十六条
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符合有关规定的,经外汇局核准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汇出,并应当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第十七条
境内个人购买B股,进行境外权益类、固定收益类以及国家批准的其他金融投资,应当按相关规定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
第十八条
境内个人向境内保险经营机构支付外汇人寿保险项下保险费,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支付。
第十九条
境内个人在境外获得的合法资本项目收入经外汇局核准后可以结汇。
第二十条
境内个人对外捐赠和财产转移需购付汇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外汇局核准。
第二十一条
境内个人向境外提供贷款、借用外债、提供对外担保和直接参与境外商品期货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到外汇局办理相应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境外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应当符合自用原则,其外汇资金的收支和汇兑应当符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境外个人出售境内商品房所得人民币,经外汇局核准可以购汇汇出。
第二十三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境外个人不得购买境内权益类和固定收益类等金融产品。境外个人购买B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存款应纳入存款金融机构短期外债余额管理。
第二十五条
境外个人对境内机构提供贷款或担保,应当符合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合法财产对外转移,应当按照个人财产对外转移的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个人外汇账户按主体类别区分为境内个人外汇账户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按账户性质区分为外汇结算账户、资本项目账户及外汇储蓄账户。
第二十八条
银行按照个人开户时提供的身份证件等证明材料确定账户主体类别,所开立的外汇账户应使用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记载一致的姓名。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境内划转按跨境交易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个人进行工商登记或者办理其他执业手续后可以开立外汇结算账户。
第三十条
境内个人从事外汇买卖等交易,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
第三十一条
境外个人在境内直接投资,经外汇局核准,可以开立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账户内资金经外汇局核准可以结汇。直接投资项目获得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后,境外个人可以将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内的外汇资金划入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
第三十二条
个人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开立外汇储蓄账户。外汇储蓄账户的收支范围为非经营性外汇收付、本人或与其直系亲属之间同一主体类别的外汇储蓄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开立的外汇储蓄联名账户按境内个人外汇储蓄账户进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
个人购汇提钞或从外汇储蓄账户中提钞,单笔或当日累计在有关规定允许携带外币现钞出境金额之下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提钞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钞用途证明等材料向当地外汇局事前报备。
第三十五条
个人外币现钞存入外汇储蓄账户,单笔或当日累计在有关规定允许携带外币现钞入境免申报金额之下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存钞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携带外币现钞入境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金融机构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
第三十六条
银行应根据有关反洗钱规定对大额、可疑外汇交易进行记录、分析和报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境内个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
(二)境外个人是指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同胞。
(三)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外汇是指除贸易外汇之外的其他经常项目外汇。
第三十八条
个人旅行支票按照外币现钞有关规定办理;个人外币卡业务,按照外币卡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制定本办法相应的实施细则,确定年度总额、规定金额等。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附件所列外汇管理规定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完) 1.《关于居民、非居民个人大额外币现钞存取款有关问题的通知》(〔97〕汇管函字第123号)
2.《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汇发〔1998〕11号)
3.《关于修改〈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汇发〔1999〕133号)
4.《关于修改〈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因私用汇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汇发〔1999〕305号)
5.《关于自费出境留学人员预交人民币保证金购付汇的通知》(汇发〔2000〕82号)
6.《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外汇存款汇出和外汇存款账户更名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发〔2000〕291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对境内居民个人自费出国(境)留学购付汇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1〕185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2〕68号)
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境内居民个人前往邻国边境地区旅游进行售汇业务试点的通知》(汇发〔2002〕121号)
1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居民个人经常项目下购汇政策的通知》(汇发〔2003〕104号)
1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华留学人员办理退学换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62号)
12.《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停止报送〈居民、非居民个人大额(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钞存取款和境内居民个人外币划转情况登记表〉的通知》(汇综函〔2003〕14号)
1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居民个人自费出国(境)留学购汇指导性限额的通知》(汇发〔2004〕111号)
1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居民个人外汇结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8号)
1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非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6号)
1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居民个人经常项目下因私购汇限额及简化相关手续的通知》(汇发〔2005〕60号)(完)
⑵ 建行接收个人外汇汇款有什么限制。请有确实经验者帮忙解答。
我们国家是外汇管制很严的,每人每年结售汇总额度为等值50000美圆的;
每笔金额超过3000美圆的是需要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3000美圆以下的虽然不用进行信息申报,但也要进入外汇管理局个人结售汇系统进行联网核查额度;
申报用途一般是按照实际资金来源的用途进行申报,如打工收入属于善家款或劳动报酬等,亲属捐赠的,属于捐赠款等,要看实际资金用途;
⑶ 银行个人外汇合规的规章制度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便利个人外汇收支,简化业务手续,规范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主体区分境内与境外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性质区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个人外汇业务。按上述分类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管理。
第三条经常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原则管理,资本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进程管理。
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按照本办法规定,对个人在境内及跨境外汇业务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有关外汇业务。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为个人办理外汇收付、结售汇及开立外汇账户等业务,对个人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汇款机构及外币兑换机构(含代兑点)按照本办法规定为个人办理个人外汇业务。
第六条银行应通过外汇局指定的管理信息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录入相关信息,并将办理个人业务的相关材料至少保存5年备查。
第七条银行和个人在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也不得使用虚假商业单据或者凭证逃避真实性管理。
第八条个人跨境收支,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
第九条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内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照第三章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经常项目个人外汇管理
第十条从事货物进出口的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商务部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权登记备案后,其贸易外汇资金的收支按照机构的外汇收支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个人进行工商登记或者办理其他执业手续后,可以凭有关单证办理委托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代理进出口项下及旅游购物、边境小额贸易等项下外汇资金收付、划转及结汇。
第十二条境内个人外汇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单笔或当日累计汇出在规定金额以下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汇出在规定金额以上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
第十三条境外个人在境内取得的经常项目项下合法人民币收入,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购汇及汇出。
第十四条境外个人未使用的境外汇入外汇,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原路汇回。
第十五条境外个人将原兑换未使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币现钞时,小额兑换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或外币兑换机构办理;超过规定金额的,可以凭原兑换水单在银行办理。
第三章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
第十六条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符合有关规定的,经外汇局核准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汇出,并应当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第十七条境内个人购买B股,进行境外权益类、固定收益类以及国家批准的其他金融投资,应当按相关规定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
第十八条境内个人向境内保险经营机构支付外汇人寿保险项下保险费,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支付。
第十九条境内个人在境外获得的合法资本项目收入经外汇局核准后可以结汇。
第二十条境内个人对外捐赠和财产转移需购付汇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外汇局核准。
第二十一条境内个人向境外提供贷款、借用外债、提供对外担保和直接参与境外商品期货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到外汇局办理相应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境外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应当符合自用原则,其外汇资金的收支和汇兑应当符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境外个人出售境内商品房所得人民币,经外汇局核准可以购汇汇出。
第二十三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境外个人不得购买境内权益类和固定收益类等金融产品。境外个人购买B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存款应纳入存款金融机构短期外债余额管理。
第二十五条境外个人对境内机构提供贷款或担保,应当符合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合法财产对外转移,应当按照个人财产对外转移的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章个人外汇账户及外币现钞管理
第二十七条个人外汇账户按主体类别区分为境内个人外汇账户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按账户性质区分为外汇结算账户、资本项目账户及外汇储蓄账户。
第二十八条银行按照个人开户时提供的身份证件等证明材料确定账户主体类别,所开立的外汇账户应使用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记载一致的姓名。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境内划转按跨境交易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个人进行工商登记或者办理其他执业手续后可以开立外汇结算账户。
第三十条境内个人从事外汇买卖等交易,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
第三十一条境外个人在境内直接投资,经外汇局核准,可以开立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账户内资金经外汇局核准可以结汇。直接投资项目获得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后,境外个人可以将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内的外汇资金划入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
第三十二条个人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开立外汇储蓄账户。外汇储蓄账户的收支范围为非经营性外汇收付、本人或与其直系亲属之间同一主体类别的外汇储蓄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开立的外汇储蓄联名账户按境内个人外汇储蓄账户进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个人购汇提钞或从外汇储蓄账户中提钞,单笔或当日累计在有关规定允许携带外币现钞出境金额之下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提钞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钞用途证明等材料向当地外汇局事前报备。
第三十五条个人外币现钞存入外汇储蓄账户,单笔或当日累计在有关规定允许携带外币现钞入境免申报金额之下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存钞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携带外币现钞入境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金融机构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
⑷ 居民个人可以海外买房吗 又如何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
居民个人是不可以在海外买房的,海外买房属于投资,个人兑换的外汇只能用于消费类。
购汇不得用于境外购房及投资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国家外汇局还对购汇的用途进行了限制。北京晨报记者注意到,在今年新版的《个人购汇申请表》中明确写道,“不得用于境外买房、证券投资、购买人寿保险和投资性返还分红类保险等尚未开放的资本项目”。
实际上,近年来随着人民币对美元汇率贬值走势不断,以人民币兑换成美元或其他货币进行海外资产配置的投资者越来越多。尤其是2016年,不少投资者将目光聚焦在了香港保险上。
国家外汇局表示,居民个人购汇只限用于经常项下的对外支付,包括因私旅游、境外留学、公务及商务出国、探亲、境外就医、货物贸易、购买非投资类保险以及咨询服务等。
对于投资,国家外汇局表示,当前我国资本账户尚未实现完全可兑换,资本项下个人对外投资只能通过规定的渠道,如QD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等实现。
(4)完善个人外汇信息申报扩展阅读
违规使用外汇购房会被纳入信用记录:
“蚂蚁搬家”将被列入关注名单
未来,个人通过分拆方式,利用他人的年度用汇额度进行资金的违规跨境流动,这俗称为“蚂蚁搬家”的方式将被外汇局列入其“关注名单”。
国家外汇局表示,对虚假申报、骗汇、欺诈、洗钱、违规使用和非法转移外汇资金的个人列入“关注名单”,并在未来一定时期内限制或者禁止购汇,纳入个人信用记录。
在新版的《个人购汇申请书》中写明,“不得虚假申请个人购汇信息”、“不得出借本人便利化额度协助他人购汇”、“不得借用他人便利化额度实施分拆购汇”。
⑸ 个人收外汇,流程和应该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投资外汇三要点
要点一:掌握基础知识
影响汇率走势的原因,十分复杂,连股神巴菲特也在去年看错了美元走势。
为了把握中长期的趋势,一些最具有推动力的基本面要素,我们必须首先了解:
1.利差影响。这是2005年外汇市场的主题。如果一国利率水平相对高于他国,就会刺激国外资金流入,由此改善资本账户,提高该国货币的汇率。欧洲,日本等经济体的经济发展都不如美国强劲,全球资金都涌向美国中长期国债,结果使外资对美元源源不断地买入,持续支撑了美元汇率。
2.通货膨胀率和贸易收支。原先理论认为,国内外通货膨胀的差异,是决定汇率长期趋势的主导因素,判断的依据称作购买力平价。但实际上,历史数据表明,两国汇率与其通胀率没有直接的负相关关系,反而央行的决定因素更加强烈。当前美国通胀率3.6%,高于欧盟的2.3%和日本的0.5%,但美联储担忧通货膨胀的不利影响而持续升息,导致美元利差优势不断显现,也表明利率是当前最有力的汇市推动力量。国际收支方面,贸易赤字在前年成为美元的梦魇。市场普遍认为美国经常账的巨额赤字难以弥补,必然需要美元贬值来缓和,所以当时出现巨额的美元抛盘。但现在美国资本流入数据能够抵补贸易账赤字,美国国际收支问题的影响力因而削弱。
3.经济数据和央行行动。这两种因素主导短期市场行为。经济数据非常繁复,短期内都可以左右市场。而央行干预,主要是因为央行作为一股强大的资金力量,在短期内大量买入或抛出某种货币对市场的影响。
要点二:了解技术面分析
初步了解一些基本面要素之后,认为依靠基本面判断入市较安全的想法,也存在着风险。往往有时候消息在传闻中已经影响了市场,在证实之后则回到起点。对于信息获取相对不那么容易的投资者而言,要从旧闻中获利,显然相当困难。而技术分析相当主观,但它包含了市场对各种影响因素的反映,特别是整个市场的心理预期,这是从基本面中得不到的。
经典的技术分析有道氏理论,趋势线,蜡烛线等分析。当然没有一种方法能够百发百中,而且对于同一种方法,不同的投资人可以有不同的解释,关键是培养出自己对市场看法的模式。
对于外汇投资刚起步的朋友,可以把趋势看作你的好朋友。各种走势图上往往会添加一些平均线,可以让你大致把握好方向。顺势而为是比较理性的入场方式。
要点三:熟悉交易平台功能
以建设银行为例,目前其个人外汇买卖系统十分完善和稳定,渠道包括电话银行、网上银行和柜台交易等。其不但能提供24小时无间断的外汇交易,还有多种委托方式供客户选择。只要组合得当,不但能够完成交易实现收益,还能享受更小点差,而节省交易成本。
个人外汇买卖的交易方式分为即时交易和委托交易。即时交易就是建行在国际市场价格的基础上,加上一定点差之后给客户报价的方式,客户接受报价则交易成交。银行点差就相当于银行收取的手续费。
委托交易方式又分为两种:盈利委托和止损委托,而通过盈利委托和止损委托的组合构成双向委托。
盈利委托是指客户目标成交价格优于市场价格,比如欧元/美元市场汇率为1.2067时,客户想在1.2167的价格水平卖出欧元的委托,就是盈利委托。
止损委托正好相反,手中有欧元的客户在1.2000卖出欧元的委托交易就是止损委托。此外,建行对止损委托收取的点差费用最少。
对于习惯顺势而为的投资者,双向委托绝对可以省却实时盯盘的辛苦。例如王先生手中有美元,短期看好欧元走势,目前市场价格为1.2067,他就选择了委托交易的方式。他将止损委托的目标价格放在了1.2100水平,因为他认为突破了1.21整数关口后,欧元会有一番大涨。同时他将盈利委托的目标价格放在1.2190,这是因为他将最大盈利定格在该水平上以实现获利。毕竟对于没有时间盯盘的客户,过山车式的市场变动,很可能会让人空欢喜一场。
假如王先生的止损委托在1.21成交,并且认为盈利委托的目标达不到,他本人已经想获得收益,则可以将止损委托设置在靠近市场价格的位置,市场稍有回调则第二笔止损委托成交,这时候的止损委托也可以称为止盈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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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澳大利亚买房国内资金可用吗
从2017年1月1日起,无换外币都要填申请书了,明确填写购汇用途,不得用于境外买房炒股。个人购汇每年5万美元额度未变,额度不得出借。2017外汇新规。
虽然国家外汇管理局2016年12月31日就改进个人外汇信息申报管理答记者问时强调,完善个人申报并不涉及个人外汇管理政策调整,个人年度购汇便利化额度没有变化,但对普通人来说,去银行换外汇的变化已经出现了。
最明显的是,外汇局增加了购汇文件要求,旨在通过细化申报内容,强化购汇用途的真实性。
从2017年1月1日起,无论你是在银行柜面还是通过网银、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办理购汇,均需要填写《个人购汇申请书》,明确填写购汇用途。
在此之前,一般情况,个人因旅游等去银行购汇,柜面工作人员会口头询问购汇用途,然后在银行系统内录入,并不需要个人填写相关表格。
⑺ 42601外汇总换中哪两种场景不纳入监控系统
1.近日,外汇管理部门对个人外汇信息申报管理进行完善,是否涉及个人年度购汇额度调整? 答:不涉及个人外汇管理政策调整,个人年度购汇便利化额度(5万美元)没有变化.境内个人凭有效身份证件进行真实性购汇需求申报后,直接在银行办理年度便利化额度之内的购汇;便利化额度之外的经常项目购汇,凭有交易金额的真实性证明材料办理,不存在任何障碍.
⑻ 在银行结汇之后,怎么在外汇管理局应用平台申报
银行结汇后是不需要在外汇管理局应用平台做申报的。
外汇管理应用平台有两个系统。一是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版)。企业需要在收到外汇后5天内进入系统在线申报国际收支平衡,才能进行结汇。
另一个系统是贸易收支核查系统(企业版)。本系统用于进口验证。企业收到报关单后,在本系统中进行网上核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应用平台是国际收支间接申报系统,统计所有涉外收支信息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则是统计对外贸易中发生的贸易信贷业务,即预收货款、预付货款、延期收款、延期付款。
(8)完善个人外汇信息申报扩展阅读:
个人外汇信息申报管理:
明晰个人购付汇应遵循的规则和相应的法律责任。个人办理购汇业务时应认真阅读并如实、完整申报,作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承诺。
强化银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责任。要求银行加强合规性管理,认真落实展业原则,完善客户身份识别。按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3号)报告大额及可疑交易。
对于存在误导个人购付汇、真实性审核不严、协助个人违规购付汇、未按规定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等行为,监管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理。
对个人申报进行事中事后抽查并加大惩处力度。虚假申报、骗汇、欺诈、违规使用和非法转移外汇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将被列入“关注名单”,在未来一定时期内限制或者禁止购汇,依法纳入个人信用记录、予以行政处罚、进行反洗钱调查、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
⑼ 请问招行北京分行一卡通接受境外美元汇款可以吗,是否需要申报,如何申报
您好,若您是个人账户接收境外汇款,若对方也是境外个人的账户,是可以的。
境内个人接收金额在等值3000美元以下(含)的汇入汇款,我行在了解款项资金性质不属于贸易及经营投资性外汇,在账号户名一致的前提下,可直接解付至您个人外汇储蓄账户。若金额超过,需要办理申报后才能入账。
申报流程:请您登录进入网上银行大众版/专业版,点击上面第一行的“外汇管理”-“国际汇款收入申报”(专业版7.0版本:点击横排菜单“一卡通”—“外汇业务”—“国际汇款收入申报”),通过这个菜单查询一下是否有“待申报”的款项。若有,请您点击“申报”,就能进入申报信息填写界面;
达到申报条件的,都可直接通过网上银行办理自助申报。您申报成功后由我行工作人员在1-2个工作日内审核,若审核不通过我行会发短信到申报时填写的手机号码上并告知退回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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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https://forum.cmbchina.com/cmu/icslogin.aspx?from=B&logincmu=0),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感谢您对招商银行的关注与支持!)
⑽ 外汇汇入个人金额多少不需要申报
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报告下列大额交易:
1、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2、非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美元)的款项划转。
3、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的境内款项划转。
4、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跨境款项划转。
累计交易金额以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支出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10)完善个人外汇信息申报扩展阅读:
金融机构应当在大额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过其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及时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报告。
《可疑交易报告》第十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额交易,如未发现该交易可疑的,金融机构可以不报告:
一、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划转,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续存入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
1、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定期存款。
2、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活期存款。
二、自然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过程中不同外币币种间的转换。
三、交易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但不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四、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的债券交易。
五、金融机构在黄金交易所进行的黄金交易。
六、金融机构内部调拨资金。
七、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项下的交易。
八、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下的债务掉期交易。
九、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发起的税收、错账冲正、利息支付。
十、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