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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营业部现场检查底稿

发布时间:2022-02-05 20:48:53

① 求中国证监会《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管理的通知》 证监办发(2010)5号 全文

根据《通知》,已获得介绍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要对照相关法规制度要求,全面梳理开展介绍业务的制度、流程、人员、技术系统、风控等方面的准备情况,做好开业前的准备工作。各证监局将在证券公司正式开展介绍业务前,对证券公司的开业准备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通知》进一步强调,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介绍业务,一方面必须建立专职介绍业务人员体系,另一方面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应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实行严格的内部管理,并加强证券公司总部、期货公司总部的统一协调。首先,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要根据相关规定联合制定介绍业务实施办法,明晰介绍业务流程与职责,报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备案。其次,证券公司须与其相关期货公司联合制定其证券营业部开展介绍业务的规划,即证券公司营业部开展介绍业务的分步计划,该规划应与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技术水平、客户状况等相适应,报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备案后实施。第三,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要对介绍业务准备情况进行联合自查,联合自查结果报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并作为证监局验收检查的前提,强化公司的自我约束与管理。同时,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要切实加强介绍业务信息技术管理工作,对信息系统进行充分评估和测试,根据系统承受能力决定介绍业务开展规模,确保介绍业务信息系统稳定运行。

② 中国证监会缉查执法现场检查的对象可以包括哪些

你好!
稽查执法是证监会的基本职责和核心工作,是加快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实现市场创新发展的重要基础,是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根本保障。为进一步加强稽查执法工作,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升线索发现及处理能力
(一)提高监管工作发现违法违规线索的能力。会机关业务监管部门和派出机构要以发现线索、及时移送等为重点,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日常监管、现场检查等工作的制度建设与程序规范,提高监管工作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增强违法违规线索发现能力;发现违法违规迹象的,应按照稽查执法要求固化证据,也可会同稽查执法部门采取稽查提前介入方式进行调查取证,确保相关材料能够有效转换为稽查执法案件证据;违法违规线索清楚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稽查执法部门移送,由稽查执法部门开展初步调查或立案调查。
(二)拓宽发现违法违规线索的渠道。各证券期货交易所等自律监管组织要加强异常交易等监控系统建设,提高交易数据分析水平,明确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识别标准,同时建立信息披露类案件线索报送标准和工作机制。达到违法立案标准的线索,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稽查局;涉及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基金管理机构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的,同时抄送相关辖区的派出机构。制定证券期货违法违规举报受理工作规程,完善处理工作机制和程序,建立举报人保护和奖励制度。充分发挥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基金管理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作用,建立向监管部门报送违法违规线索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加强对新闻媒体有关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的报道、评论等信息的监测和分析,对于社会影响广泛、线索基本清楚的重大媒体线索,及时展开调查。
(三)完善违法违规线索处理工作机制。设立违法违规线索处理中心,提高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违法违规线索的监测能力和分析处理能力。在分析、评估的基础上,根据线索清晰度、与立案标准的符合度等因素,将线索分为立案线索、待查线索和其他线索。对于立案线索,要及时开展立案调查;对于待查线索,要及时启动初步调查;对于其他线索,可转日常监管部门或有关单位处理。稽查局要通过日常单项通报、定期通报、信息系统共享以及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与自律监管组织、派出机构和日常监管部门建立案件及线索的快速处理机制,定期向线索报送单位反馈线索处理情况。派出机构受理的案件线索,参照上述要求分类办理,并通报相关单位。
二、完善案件调查管理机制
(四)进一步加强立案工作。制定并印发各类案件的立案标准,对于触发立案标准的行为及时立案调查。稽查局和各派出机构均有立案权,稽查局立案事宜根据《会领导班子成员关于审批事项分工合作的意见》(证监发[2013]27号)办理,涉案主体为拟上市公司、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基金管理机构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的重大案件,必要时,稽查局可会签相关业务部门。派出机构要进一步规范有关立案事宜,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立案会商制度。自律监管组织和日常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明确监管措施适用的具体条件和程序,细化自由裁量的标准,实现与立案标准的有机衔接;存在需要及时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制止、纠正、警示、惩戒等情形的,要及时采取行政监管或自律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需要采取监管措施的行为达到立案标准的,在采取监管措施的同时,要及时移送稽查执法部门,不得以监管措施替代行政处罚。在加强立案工作的同时,要进一步梳理完善行政许可和监管标准,清晰界定责任,实现精准打击、过罚相当。
(五)建立案件分类管理制度。建立大案要案类(A类)、常规案件类(B类)、简单案件类(C类)三类案件的分类标准,并根据案件具体进展适时进行动态调整。A类案件主要包括涉嫌证券期货犯罪、涉案主体特殊、涉嫌违法情节特别严重、市场持续高度关注、上级机关有具体明确查办要求以及涉及其他重大敏感新型案件;C类案件包括成交金额和违法所得较少或没有违法所得的内幕交易案件、案情简单的操纵市场案件、不涉及重大财务造假的信息披露案件等违法情节较轻的案件;B类案件为A类、C类案件以外的其他案件。稽查执法部门要对不同类别的案件进行分类管理,优先组织安排A类案件的调查、审理等工作,确保重大案件的查办质量和效率。
(六)改进案件调查组织方式。稽查局负责所受理线索的立案交办、全系统案件调查工作的协调督导评价、交办案件的统一复核移送以及派出机构自立自办案件备案管理工作。上海、深圳专员办分别与稽查总队上海支队、深圳支队合署办公,主要负责案件调查工作。稽查总队、上海稽查支队、深圳稽查支队以承办A类案件为主。各证券期货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等会管单位的执法部门在承担自律监管职责的同时,应按照稽查局的统一调配,配合做好稽查执法工作。天津、沈阳、上海、济南、武汉、广州、深圳、成都、西安等9个大区稽查局在承办所在辖区案件的同时,需承办稽查局交办的跨辖区案件。大区稽查局以外的派出机构以自立自办所在辖区案件为主,同时根据稽查局的指定,承办或参与承办跨辖区案件的调查。调查过程中遇到可能影响案件质量、查办效果等情形的,稽查局可根据需要或承办单位申请,另行指定案件承办单位。稽查局要建立统一的案件管理系统,建立健全案件调查的取证标准和制度规范,及时进行现场或非现场督导,切实履行全系统案件调查的协调、督导、评价、统计、宣传以及调查力量的调配使用等职责,同时定期向会领导和系统各单位通报全系统立案及案件调查情况。稽查执法部门要按规定及时将立案以及案件进展等信息录入案件管理系统。
(七)明确调查取证基本要求。案件调查工作要在保证质量的基础上,更加注重执法效率和社会效果,进一步提升及时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初步调查和立案调查应当使用统一的调查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相关法律文书的样式、编号、使用规范等由稽查局负责制定。案件调查的取证工作应当突出法律责任导向,集约使用调查资源,按照行政处罚的证明标准,优化取证内容,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完善稽查工作底稿制度,通过工作底稿如实记录调查程序、取证过程、调查事项和初步意见。稽查工作底稿连同证据装订入卷,与调查终结报告一起保存,任何人不得更改。进一步完善调查终结报告的编制归档制度,制定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调查认定卷宗规范,围绕认定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明目的、证据类别、证据形式等,准确撰写调查终结报告,有效立卷装卷,确保符合审理处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证据要求。
三、坚持和优化查审分离体制
(八)全面授予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权限。制定《派出机构行政处罚工作规定》,将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范围扩大至全部派出机构。扩大派出机构自办案件范围,纳入自办范围的案件,原则上由派出机构审理、处罚,但大案要案、疑难复杂案件和可能对当事人权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案件仍由行政处罚委员会审理、处罚,相关复核移送工作按照交办案件的程序办理。行政处罚委员会负责派出机构行政处罚工作制度和拟处罚案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加强对案件审理的监督、指导,保障全系统行政处罚工作的统一性。派出机构审理案件的相关法律文书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由该派出机构负责送达与执行,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派出机构送达或执行;行政处罚委员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由稽查执法部门委托当事人相关辖区派出机构负责送达与执行。各派出机构要确保及时、规范送达,提高行政处罚的执行率。
(九)加强调查、审理工作的衔接、配合。在坚持查审分离原则的前提下,调查和审理部门要加强衔接配合,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用足用好法律赋予的职责,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行政处罚委员会要加快制定各类案件审理标准,统一案件认定、处理标准,为案件调查提供指引。进一步加强案件管理,明确各类案件审理时限,优化审理工作机制和程序,不断提高审理效率。对于事实清楚、依据充分、情节轻微的案件适用独任审理程序。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或新型案件,在调查取得主要证据、调查部门形成初步认定意见后可以按相关规程开展审理提前介入。在审理提前介入阶段及正式审理阶段发现证据不足时,审理部门可根据相关规定和程序要求调查部门补充证据。补充证据以两次为限,每次补充证据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充证据后经审理认为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违法行为成立的,审理部门可以结案。进一步完善查审部门分歧解决机制,经调查、审理部门沟通协调后仍存在重大分歧的案件,由会领导召集调查、审理、法律等相关部门研究决定,派出机构依照上述原则办理。加强行政处罚工作透明度建设,依法及时公开行政处罚信息,在依法保护证人的前提下,为当事人行使阅卷权利提供便利,保障行政处罚当事人的知情权和救济权。
(十)建立特殊案件快速会商处理机制。会机关和派出机构要分别建立特别重大案件的快速会商处理机制,主要负责处理A类案件中需要快速回应社会关注等情形的特别重大案件。会机关快速会商处理机制由会领导牵头,协调稽查局、行政处罚委员会、法律部及相关调查部门组成专门工作小组研究案件调查和处理问题,必要时可吸收会机关相关部门和派出机构、相关交易所、会管单位参加。在特殊处理机制下,需要采取监管措施的,有关部门要及时跟进。办公厅、稽查局牵头做好舆论宣传工作,实行分阶段新闻通报办法,及时公布行政处罚及日常监管措施等处理情况。派出机构可参照上述机制办理。
(十一)建立完善快速结案制度。坚持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鼓励涉案当事人自查自认自纠违法违规行为,主动减轻或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积极补偿投资者。对于整改效果较好、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明显消除、投资者利益得到有效补偿的,可以依法酌情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会机关交办案件在调查环节出现规定结案情形的,由调查部门提出结案建议,稽查局复核后按程序报会领导批准;在审理环节出现规定结案情形的,由审理部门按程序报会领导批准。派出机构自办案件结案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四、加强系统内外的协调配合
(十二)完善内部执法联动机制。建立稽查执法与信息披露监管联动机制,对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等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立案调查的,要在调查通知书中载明涉嫌违法的主要类型,并在立案、调查结案、审理结案、行政处罚等环节及时告知信息披露义务人,督促其及时披露案件有关信息。办公厅、稽查局等部门要按照稽查执法信息发布的相关规定,加强信息发布工作管理,在发布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法信息时,应先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披露。建立健全稽查执法部门、日常监管部门、自律监管组织之间的会商沟通机制,及时通报相关立案、调查和审理情况,研究解决案件查办难题,协同做好各类监管措施的实施工作。稽查执法部门应及时将当事人拒不配合接受调查的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对于虽未达到立案标准或不予行政处罚但需要持续加以关注的,通过稽查关注名单的方式通报日常监管及自律监管部门,并及时将发现的问题以稽查建议书等形式反馈相关单位或部门。有关派出机构、日常监管和自律管理部门要建立稽查通报事项的后续应对机制,有针对性地予以持续关注,涉及整改要求的,督促当事人限期整改,及时通报稽查执法部门,并依法公开披露当事人整改情况。
(十三)加大行政司法衔接配合力度。进一步健全与各级公检法机关的执法协作机制,加强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会商、移送与办理,推动完善证券期货犯罪行为的追诉标准和司法解释。对于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的案件,在案情基本清晰、主要证据已调取后,即可启动与公安机关的沟通会商。会机关移送公安部的案件,由稽查局、证券犯罪侦查局与案件调查单位会商,必要时可邀请会内相关部门参加;经上级机关同意移送的重大案件,必要时可通过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证监会共同参加的打击证券期货犯罪协作平台,依法做好侦办组织、侦查监督、审查起诉、司法审判等相关工作,切实加大刑事追责力度。派出机构向所在辖区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可参照建立相应的会商机制,必要时提请会机关有关部门研究。推动建立证券期货案件行政执法商请公安机关支持的工作机制,会同公安机关研究细化并有效落实执法协作、治安处罚、刑事追责等相关规定,探索建立办案支持工作机制,有效解决涉案信息查询困难、当事人阻碍执法等突出问题。
(十四)健全行政执法外部协作体系。从会机关和派出机构两个层面,通过签订合作备忘录等方式,与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制度化的案件反馈机制与协同执法机制,涉及对地方经济或社会有较大影响的执法行动要及时通报当地政府;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政府有关部门建立专门的沟通协作机制,畅通案件信息查询渠道,落实《证券法》赋予我会的执法职权,建立健全跨部门的资本市场监管与执法协作体系。加强跨境执法协作,畅通跨境调查与协查通道,提升跨境取证效率,有效打击跨境违法犯罪行为。
五、严格执法监督与考核问责
(十五)完善稽查执法流程控制。提高案件查办效率,案件调查审理周期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办理期限的,应报会领导审批。大力推进稽查执法信息化建设,规范案卷管理制度,实现稽查、处罚和行政复议等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进一步强化执法信息公开,增强执法工作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调查、审理部门做出的立案或处罚决定,上级领导和其他部门、单位不得提出不予立案、不予处罚或从轻处罚的意见,但有权对不予立案、不予处罚或从轻处罚的意见提出立案调查、依法予以处罚或从重处罚的要求,由调查、审理部门依法定程序重新研究处理决定。严禁证监会系统任何人为涉案主体或当事人说情以及违反程序干预、影响稽查执法工作。同时,建立说情人备案通报制度,进一步完善稽查执法工作保密制度,违反规定的,严格追究责任。
(十六)建立健全执法评估评价机制。建立稽查执法评估工作机制,按照我会关于监管执法评估工作的总体部署,评估稽查执法工作的合法合规性及综合执法效果,不断改进稽查执法工作。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设定科学的评价考核指标,根据案件调查、审理、执行的数量、质量、效率、效果,以及执法行为是否规范、合作机制是否健全等情况,综合评价各执法单位的稽查执法工作,确保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派出机构监管工作的评价考核、稽查经费的分配、稽查执法干部的考核等,要将上述评价结果作为重要依据。
(十七)建立健全执法监督问责机制。制订我会行政复议意见书和行政复议建议书工作规程,明确发布的形式、程序、效力等内容,有效落实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制度。强化行政复议对稽查执法的监督规范作用,稽查执法部门要对复议意见书中提出的问题及时提出改正方案并切实改进完善。结合相关行政诉讼应诉和答复工作,及时将司法机关或国务院法制部门对我会稽查执法的审查意见转化为内部工作要求。建立稽查执法专项巡视、案卷评查等制度,进一步加强执法监督,对于不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发现线索、发现线索不报、有案不立、查处不力以及影响干扰正常案件查办的,依法严格追究责任。
六、健全稽查执法组织保障体系
(十八)强化稽查执法信息技术保障。建立监管信息电子化查询机制,实现会机关监管数据互联互通。会机关各部门、各证券期货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等会管单位要支持案件调查对相关数据的查询,建立稽查执法电子化查询机制和渠道,简化稽查执法查询程序,并在查询支持单位和案件调查单位建立专门的查询登记备案制度。组建稽查执法技术服务中心,加强新型取证工具和数据分析系统的研发和使用,提高快速取证能力。发布实施《关于加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客户交易终端信息等客户信息管理的规定》,制定配套技术指引,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按照统一标准收集和存储客户交易终端信息,提高调查部门采集和分析数据的效率。
(十九)加大稽查执法经费保障。稽查执法经费的增长要适应执法任务和执法力量快速增加的需要。探索建立经费的分配使用与各执法单位案件查处工作量相挂钩的机制。加大对稽查执法部门核心技术服务、重要稽查取证设备以及执法信息化系统建设的投入。改善稽查执法人员待遇,建立稽查案件补贴制度,进一步提高办案差旅食宿标准,深入推进稽查总队、上海稽查支队、深圳稽查支队事业单位薪酬制度改革。建立稽查保障基金,为一线调查办案人员人身意外伤害及案件查办等工作提供保障和支持。
(二十)大力充实稽查执法力量。增加稽查执法人员数量,重点充实一线执法力量和调查取证技术支持队伍。加强大区稽查局领导班子建设,实行稽查局长单列管理,局长可以配备为正局级,副局长可以配备为副局级。大区稽查局局长兼任所在辖区派出机构党委委员,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为稽查执法工作第一责任人。派出机构及大区稽查局分管稽查、审理工作的局领导分工调整及相关处室负责人的任免,需分别征求稽查局、行政处罚委员会的意见。各证券期货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执法部门负责人的任免,需征求稽查局的意见。建立后备干部稽查执法挂职锻炼制度,司局级后备干部应分期分批到一线执法岗位参与案件调查审理工作。
(二十一)强化执法队伍建设。大力加强稽查执法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作风优良、业务过硬、坚持原则、敢于碰硬的执法队伍。同时,大力加强专业能力建设,建立稽查岗位专业(技术)职务序列管理制度,完善行政处罚委员会委员、审理员聘任制度,加大专业职务人员公开遴选力度。建立稽查执法岗位与日常监管等岗位定期轮岗及干部交流制度。建立虚假陈述、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案件的专业执法队伍。对稽查执法干部每年开展不少于两周的专业培训,不断优化稽查干部队伍的专业技能和知识结构,持续提高稽查执法队伍的战斗力。

③ 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的规定的违规营业网点处理

(一)对历史遗留的、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的证券营业网点(以下简称违规营业网点),相关证券公司应当在2010年8月底前予以清理并关闭。
当地已有合法营业网点的,相关证券公司要积极组织和配合客户向当地其他合法营业网点转移;当地没有合法营业网点的,符合条件的其他证券公司可在当地新设证券营业部,协助予以解决。
违规营业网点的账户规范工作、其他历史遗留问题和潜在风险等,由原证券公司负责承担解决。
(二)违规营业网点已经清理完毕,原有客户和员工已经妥善安置,内部责任追究到位,并经所在地证监局现场检查确认后,相关证券公司方可按规定申请设立证券营业部。
(三)违规营业网点是被处置高风险公司遗留的,由证券类资产受让公司负责清理。当地已有合法营业网点的,将客户平稳转移至其他网点,并妥善安置员工;当地没有合法营业网点、客户无法转移的,由受让公司通过新设证券营业部予以解决。
(四)违规营业网点所在地证监局负责监督违规营业网点的清理和关闭工作,并进行现场检查验收,现场检查验收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抄送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局。

④ 求期货公司营业部风险自评估报告范文谢谢了,大神帮忙啊

关于中粮财务有限责任公司2009 年6 月30 日 风险评估报告 天职京审字[2009]516-5 号 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审阅了中粮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粮财务公司)的 财务报表,包括2009年6月30日的资产负债表,2009年1-6月的利润表和现金流量 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对与会计报表相关的风险管理设计的合理性与执行的有效 性作出的评价与认定。建立健全并合理设计风险管理并保持其有效性,风险管理 政策与程序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贵公司管理当局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对中粮财 务公司与会计报表有关的风险管理执行情况发表意见。 我们在审核过程中,实施了包括了解、测试和评价中粮财务公司与会计报表 编制有关的风险管理设计的合理性和执行情况,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 我们相信,我们的审核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根据对风险管理的了解和评价,我们未发现中粮财务公司截止至2009年6月30 日与会计报表编制有关的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 风险管理具有固有限制,存在由于错误或舞弊而导致错报发生和未被发现的 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风险管理变得不恰当,或降低对控制、 风险管理政策、程序遵循的程度,根据风险评估结果推测未来风险管理有效性具 有一定的风险。 本报告仅供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关于深圳上市公司在大股 东附属财务机构存款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证局公司字【2006】026号)报深圳证 监局审核时使用。未经书面许可,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附件:中粮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评估说明 中国注册会计师: 王清峰 中国·北京 二○○九年八月十四日 中国注册会计师: 王蔚2 风险评估说明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中粮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经中国人民银行银 复[2001]206号文件批准,于2002年9月24日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取得《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000001003715),2008年7月3日,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 理总局年检换发了新的营业执照;2007年10月12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京监管局换发了新的《金融许可证》。 2006年3月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京银监复【2006】86号)增加 注册资本金,注册资本金从人民币46,520万元增至100,000万元;增资后股东构成 及出资比例如下: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62,967.20万元,美元2,000.00万 元,占注册资本的79.48%;中粮粮油有限公司(原名:中粮粮油进出口公司)出 资人民币13,00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3%;中粮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 3,256.4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26%;明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3,256.4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26%;中粮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出资1,000.00万元、占注 册资本的1%;法人代表:邬小蕙。 公司经营范围: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 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 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 位之间的内部转帐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 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承销 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有价证券投资;中国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公司内部控制的基本情况: (一)控制环境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公司已按照《中粮财务有限责任公 司章程》中的规定建立了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并且对董事会和董事、监事 会和监事、经理层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内部控制中的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明确了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之间各负其责、规范运作、相互制衡的公司 治理结构。 公司组织架构设置情况如下:3 公司将加强内控机制建设、规范经营、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放在各项工作的 首位,以培养员工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与专业素质及提高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作为 基础,通过加强或完善内部稽核、培养教育、考核和激励机制等各项制度,全面 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二)风险的识别与评估 公司编制完成了《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实行内部审计监督制度,设立对董事 会负责的内部审计部门,建立内部审计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对公司及所属各单 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和监督。各部门、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建立风险评估 体系和项目责任管理制度,根据各项业务的不同特点制定各自不同的风险控制制 度、标准化操作流程、作业标准和风险防范措施,各部门责任分离、相互监督, 对自营操作中的各种风险进行预测、评估和控制。 (三)控制活动 1.资金管理 公司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及人民银行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制定了《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存款管理制度》、《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等业务管理办法、业务操作 流程,有效控制了业务风险 (1)在资金计划管理方面,公司业务经营严格遵循《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 办法》资产负债管理,通过制定和实施资金计划管理,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管理、 同业资金拆借管理等制度,保证公司资金的安全性、效益性和流动性。 (2)在成员单位存款业务方面,公司严格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 的原则保障成员单位资金的安全,维护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资金集中管理和内部转账结算业务方面,成员单位在公司开设结算账户, 通过互联网传输路径实现资金结算,严格保障结算的安全、快捷,同时具有较高 的数据安全性。其内部网络如下: 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 总经理 综合办公室 稽核部 信贷部 投资部 会计结算部 资金部 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4 每日营业终了,资金部调节账务平衡后向会计核算部交账。会计核算部及时 记账,换人复核,保证入账及时、准确,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将资金核算纳入 到公司整体财务核算当中。 为降低风险,公司将支票、预留银行财务章和预留银行名章交予不同人员分 管,并禁止将财务章带出单位使用。 (4)在外汇存款管理方面,由结算部门进行专业管理,通过制定系列的规章 制度,保证公司外汇业务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制度,有效规避公司外汇资金方 面的汇率风险和支付风险。 (5)对外融资方面,公司“同业拆借”业务仅限于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 场拆入资金,没有拆出资金,自身不存在资金安全性风险,实际操作程序较好。 2.信贷业务控制 公司贷款的对象仅限于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成员单位。公司制定了《授信业 务管理办法》、《信贷业务手册》,并根据各类贷款的不同特点制定了人民币流动资 金贷款、质押贷款、抵押贷款 、委托贷款、贴现等各类具体贷款业务的管理办法。 建立了贷前、贷中、贷后完整的信贷管理制度: (1)建立了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贷款管理办法 贷款调查评估人员负责贷款调查评估,承担调查失误和评估失准的责任;贷 款审查人员负责贷款风险的审查,承担审查失误的责任;贷款发放人员负责贷款 的检查和清收,承担检查失误、清收不力的责任。 公司根据贷款业务量大小、管理水平和贷款风险度确定审批权限,分别由审 贷委员会、总经理与董事会授权审批人在其授权的贷款品种和最高贷款限额的范 围内审批。 为完善本公司审贷分离制度,明确职责分工,经董事会批准同意,设立审贷 委员会,制定《审贷委员会工作办法》,根据此办法审议表决信贷资产的发放。信 贷部门审核通过的贷款申请,审贷委员评审通过后,报送总经理、执行董事审批; 被审贷委员会两次否决的贷款申请半年内不得提交审贷委员会审议。 (2)贷后管理 信贷部负责对贷出款项的贷款用途、收息情况、逾期贷款和展期贷款进行监 控管理,对贷款的安全性和可收回性进行贷后检查。公司根据财金[2005]49号、 50号文件和公司的《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的规定定期对贷款资产 进行风险分类,按贷款损失的程度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3.投资业务控制 为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公司对持有的超出合理规模的资金进行对外投资。 为确保规范实施有价证券投资业务,公司制定了《有价证券投资管理制度》,为保 证证券投资科学、高效、有序和安全的运行,防范证券投资风险提供了制度的保 证。 外服务器 集团公司防火墙数据库服务器 内网防火墙 财务公司内网5 (1)目前公司投资项目的选择限于:一级市场股票投资、基金投资以及银行 委托理财等项目。 (2)投资的事前综合分析评价和逐级审核审批制度有力降低了投资的风险并 避免了未经授权的投资行为。

⑤ 请问期货公司稽核部是干什么的具体有些什么工作应该具备什么素质

建立期货公司“服务导向”的内部稽核制度

近几年来,随着
期货市场不断发展,期货公司的内部稽核工作逐步得到重视。中国证监会于2000年发布了《关于加强期货经纪公司内控制度的指导原则》,明确要求各期货公司设立专门的内部稽核岗位或部门,负责内部控制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内部稽核部门在查错防弊,防范风险,促进公司合规经营方面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国期货公司起步较晚,规模较小,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面临的经营压力较大。虽然大部分期货公司按要求设置了内部稽核部门或岗位,但是目前主要将内部稽核定位为“再监督”职能,主要是采取检查财务记录,发现错弊的事后稽核和事后纠正的稽核方式,还停留在查错防弊的“监督导向”阶段,其服务功能没有得到有效地发挥。信息网络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市场竞争环境的日趋激烈,对期货公司的经营管理能力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期货公司所面临的经营管理风险也在逐步加大,“监督导向”型的内部稽核已经不再适应“现代金融企业”的要求。期货公司应当创新稽核观念,建立“服务导向”的内部稽核制度,充分发挥内部稽核的功能作用,促进公司加强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服务导向”的内部稽核,是指内部稽核作为期货公司的一种管理和控制手段,以服务于公司的发展目标为核心,利用内部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客观性、咨询性和建设性等特点,在搞好“监督”型稽核的基础上,强化服务意识,为公司领导当好“参谋和助手”,为公司提供增值型服务。“服务导向”的内部稽核不仅是期货公司应对市场竞争的客观需要,也是期货公司内部稽核自身发展的必然趋势。

一、“服务导向”的内部稽核应当正确处理“监督”和“服务”的关系

内部稽核工作需要揭示存在的问题,但更重要的,应当是针对被稽核部门管理和控制上的缺陷,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改进措施,协助管理层更有效地控制各项业务的风险,合理利用资源,实现预期目标。由于内部稽核具备相对的独立性和一定的权威性,在对被稽核部门进行稽核检查时,大都是对已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检查和评估,对检查出的违规业务和行为提出并提请处理,会影响对被稽核部门的评价。这种稽核和被稽核之间目标的不一致往往使被稽核部门处于被动配合地位,难免另其对稽核工作产生反感,无法得到被稽核部门的充分及主动的配合。

“服务导向”的内部稽核应当正确处理“监督”和“服务”的关系,坚持“监督”和“服务”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并重点突出内部稽核的服务职能。监督是服务的手段,服务是监督的目的。通过上述稽核理念的灌输,使管理层和被稽核部门可以一种更积极的心态来对待内部稽核工作,赢得他们的信任和尊重,主动寻求内部稽核在改进经营管理方面的建设性的服务,提升公司的价值。

二、“服务导向”的内部稽核应当制订基于公司发展战略的工作目标

随着期货公司的不断发展,内部稽核的外延不断延伸,期货公司内部稽核的范围从最初财务收支稽核、合规性稽核的基础上已扩展到内控制度稽核,甚至达到对公司的组织架构和战略调整发表意见的高度,也因此对内部稽核的手段、目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服务导向”的内部稽核应当围绕的公司发展战略确定相应的工作目标。目前,大部分期货公司把风险防控、品牌运营、人力资源、创新、核心竞争力建设等战略作为公司发展的基本战略。内部稽核工作也应围绕上述战略,制订相应的稽核工作规划和目标。发挥内部稽核的“卫士、医士、谋士”职能,通过加强合规性稽核、搞好运营效率和执行力的稽核、重点搞好内控制度稽核,为公司提供增值服务,保障国家各项政策法规得以正确实施,公司规章制度和经营理念得以执行,公司的经营目标得以实现。“服务导向”内部稽核工作的目标可以概括为以下六个方面:

1.保障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内部稽核部门对日常经济活动进行经常性的常规稽核,对存在的违法违纪问题进行揭示和处理,督促各有关部门及人员合法、合规经营,防范政策风险。

2.服务于期货公司执行力的建设

期货公司的执行力表现为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理念、规章制度执行的力度和效率。内部稽核部门通过对日常业务运行和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稽核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揭示和处理。更重要的是,能对内部的违规违纪行为和不良风气产生“威慑”作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不良行为的发生,保证内部政令畅通,督促各部门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公司执行力的提高。

3.保证财务及业务运营信息的准确、可靠

通过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核算制度执行情况的稽核检查,保证国家有关财经纪律和公司财务政策的正确执行,保证财务及业务运营信息真实、准确可靠,并通过账实核对、账表核对、账账核对等稽核手段,促进公司堵塞漏洞、减少损失,保护公司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

4.服务于期货公司内控制度建设

内部控制是期货公司对经营管理的有效性、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法律法规的遵循性等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它通过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进行过程控制,实现对权力的约束和制衡。要保证内控制度被切实、有效地执行,就必须对控制过程进行恰当的监督。内部稽核既是期货公司内部控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监督内部控制环节的主要手段。内部稽核部门通过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稽核检查,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和合理性进行评价,对重叠的、控制过度的、覆盖不全面,操作性不强的制度向管理层提出修改建议,督促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5.服务于期货公司的风险管理

风险控制是期货公司的生命线,由于期货市场风险的必然性和市场风险的多变性,风险控制的有效性成为期货公司的首要目标。期货公司应当发挥内部稽核在风险防控体系中“医士”的作用,将内部稽核工作融入到公司的风险管理过程中,为公司在规避风险、转移风险和控制风险方面提供服务。在保证自身独立性、客观性的前提下,通过内部稽核视角对经营过程进行敏锐的观察,对风险关键点的设置和风险防范体系作出评价,对管理中存在的缺陷进行快速报告,促使管理层采取防范控制措施。内部稽核除了要对公司日常运行的交易、结算、出入金、营销服务环节进行常规风险稽核外,还要对创新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力求做到事前预警、事中防范、事后化解。

6.服务于期货公司增值提效

内部稽核部门应紧紧围绕公司中心和重点工作,把握公司发展的脉搏,从加强管理,改进服务,提高经济效益的实际需要出发,加强对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的常规和专项稽核,促进公司增收节支,提高效益。针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热点、难点、重点问题,积极开展有效的专项稽核调查,为管理层决策提供稽核服务。稽核工作中要注重咨询服务意识,不仅检查业务,还要就检查发现的问题对相关人员进行业务辅导,通过稽核的专业性和纽带作用把其他部门好的思路和做法传授到内部管理较弱的部门,促使公司实现价值最大化。

三、“服务导向”型的内部稽核应当建立与期货公司规模相适应的稽核制度

有效地发挥内部稽核的功能作用,离不开健全的内部稽核制度。期货公司应当结合自身实际,本着经济、效用的原则建立与期货公司规模相适应的内部稽核制度体系,对内部稽核的职能、目标和范围进行合理的定位,对内部稽核的权力和责任进行明确。期货公司还应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统一的稽核程序、稽核计划和项目稽核方案,以保证稽核工作的规范、有序。除此之外,还应当建立以下几个方面的制度:

1.建立现场和非现场稽核相结合的内部稽核制度

面对经营及管理风险日趋复杂化的期货市场环境,单靠现场稽核方式已不能完全适应稽核工作的要求。期货公司应当建立现场和非现场稽核相结合的内部稽核制度以弥补现场稽核的不足。非现场稽核可以借助于现代网络通讯技术,根据证监会有关规定设定相关财务和风险监控指标,对内部交易、结算、出入金、营销服务和营业部业务进行实时、动态的监控,从中发现风险苗头,为现场稽核提供稽核依据和线索,使检查更具备针对性。现场稽核可重点关注被稽核部门业务运行的合规合法性、内控制度执行的有效性、内部管理的效率和效益性等专项稽核内容。现场和非现场稽核相结合的内部稽核制度有利于保持稽核监督的连续性,降低稽核成本,同时对于提高稽核工作效率,实现对内部业务运行风险的全程监督,防范和化解风险具有积极的意义。

2.建立风险评估制度

内部稽核部门应按公司既定的发展战略,运用风险分析技术,有计划、有重点地对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岗位的内控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风险关键点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尤其要对重要业务和创新业务进行风险评估。通过稽核检查,及时发现存在和潜在的风险,并及时将风险信息向管理层反馈,帮助公司采取适当的措施降低、消除和转嫁风险,实现预期风险管理目标。

3.建立稽核人员学习培训制度 “服务导向”内部稽核的使稽核部门的功能发生了变化,对内部稽核人员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它要求内部稽核人员不断加强政策法规和业务技能的学习,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不但要认真学习领会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理念,还要熟练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制度及业务管理流程。“打铁先得自身硬”,稽核人员只有具备熟练的专业技能和政策水平,才能正确判断业务的办理是否合规,才能用好用活政策法规为公司业务的开展保驾护航,才能提出有价值的稽核建议,为公司的发展提供增值型服务。

4.建立稽核部门的业务跟进制度

由于内部稽核的独立性,内部稽核人员不直接参加业务运营和管理活动,使得内部稽核人员无法深刻、全面地理解日常业务运营过程,不利于内部稽核提出建设性的意见。“服务导向”的内部稽核要求期货公司为内部稽核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使稽核人员可以对业务的运行进行必要的跟进。比如参加业务部门的业务分析会议,对创新业务进行风险评价和评估、提前介入公司年度预算、决算的编制和审核等。这样可以使内部稽核由事后变为事前或事中,有利于内部稽核部门提出有价值的增值服务。

5.建立对稽核工作的激励约束制度

对稽核部门制订“服务导向”的工作目标和激励目标,目标要力求科学、合理,力求充分挖掘和培养稽核人员的创新思维能力和业务钻研能力,增强其使命感和责任感,使其发挥聪明才智,为创造性地完成稽核目标作出自己的贡献。

四、做好“服务导向”的内部稽核的必要条件

“服务导向”的内部稽核制度,不仅是期货公司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的一种手段,同时也是现代经济管理制度的一个重要标志。期货公司应当以战略的高度做好“服务导向”的内部稽核工作,为“服务导向”的内部稽核提供物质和技术上的保证。当前,应当认真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期货经纪公司内控制度的指导原则》,给予内部稽核部门正确的定位,授予必要的权力。为保证内部稽核部门有效地发挥功能,期货公司应当为内部稽核部门提供下列保证:

1.独立性保证

独立性是指内部稽核人员独立于其所检查活动之外,不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不承担经营管理责任,以第三人的身份开展工作。独立性是保证内部稽核工作客观性和公正性的必要条件,也是期货公司治理结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没有独立性,不仅制约内部稽核作用的发挥,也会影响内部稽核的生存和发展。

2.权威性保证

内部稽核部门在公司架构中处于何种位置,是否具备权威性直接影响内部稽核部门能否有效开展工作。目前,按领导关系的不同,内部稽核大致可以分三类:一是受公司财务部门领导;二是受公司总经理领导;三是受董事会或监事会领导。从内部稽核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来讲,领导的层次越高,独立性和权威性越高,越有利于内部稽核作用的发挥。理想的内部稽核部门应当直接接受董事会的领导和监事会的业务指导。各个期货公司的产权结构形式和实际情况不同,稽核部门的定位也有差异,但是应当保证稽核部门在设置上略高于其他部门,并真正授予内部稽核部门必要的权力,保证内部稽核部门的权威性,以利于稽核工作的顺利开展。

3.人力资源保证 “服务导向”的内部稽核对稽核人员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要求稽核人员不仅具备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还要具备较高的财务、经营管理、企划、信息技术,电算化编程、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期货公司应当采取必要的倾斜政策,将具备一定专业水准的专业人才和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吸收到稽核队伍中来,打造一支坚持原则、政治素质高,业务熟练的稽核队伍,以提高稽核队伍的“战斗力”,保证稽核工作面对新环境、新问题时游刃有余。

4.信息技术保证

随着现代网络通讯技术的不断进步,期货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服务已进入集成化和电子化的阶段,如果还采用传统的稽核手段来处理大量的电子数据和资料是很难取得实际效果的。内部稽核工作也应当与时俱进,实行技术创新,不断提高稽核手段。例如,编写或采用专用的稽核软件,实行稽核工作电算化。建立对交易、结算、会计核算、出入金等业务动态监控系统,对异常数据进行拦截和处理,可有效地提高稽核工作效率。期货公司应当为内部稽核工作提供必要的信息技术保证,比如建立内部业务信息沟通制度,实现内部信息资源的共享,要求内部运行的业务和管理软件为内部稽核提供数据接口等制度,可以有效促进稽核工作效率的提高。

综上所述,面对技术不断进步和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期货公司应当转变观念,发挥内部稽核的“卫士、医士、谋士”职能,强化“服务”意识,为公司提供增值服务,不断促进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能力的提高,促进公司稳健、快速地发展。

⑥ 不良贷款检查底稿

农村信用社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检查评估报告 省联社: 根据省联社《关于做好×××××××通知》×信联〔2007〕××号文件精神,我联社严格按照《银行业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检查评估实施方案》要求,开展了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检查。

⑦ 想问期货公司的会计核算,营业部与总部的核算区别

营业部以具体业务为主,而总部结算之类的业务为主,一般总部的要求会高些。在期货公司从事会计个人认为不是很好的选择。

以下资料供参考:
《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期货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营业部实行统一结算、统一风险管理、统一资金调拨、统一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建立规范、完善的营业部岗位责任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简称对营业部“四统一”)。
上述规定中要求期货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营业部实行“四统一”,但该办法于2007年4月15日实施以来,至今中国证监会对如何对营业部实行“四统一”管理并没有出台相关规定,这使期货公司如何对营业部进行管理产生困惑,监管部门如何进行监管也没有明确依据。
现代《辞海》中对“统一”的解释为“使成一体;一致;没有分岐;没有差别”。那么,对营业部“四统一”应如何理解呢?又应如何进行操作呢?结合实际工作,笔者谈一点对营业部“四统一”的理解,希望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对营业部实行统一结算的理解
目前期货行业普遍采用二级结算模式,即期货交易所对期货公司结算,期货公司再对客户进行结算。期货公司进行的结算工作由其相关结算部门办理,即在统一的交易结算系统中按客户进行结算,结算后将有关结算结果发往营业部、中国保证金监控中心,客户可通过登录中国保证金监控中心网站查询其交易记录。营业部仅被动地接受结算结果,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对营业部来说不存在结算工作,更谈不上对其结算工作进行管理了。对营业部实行统一结算,不如调整为对客户实行统一结算更合适。从广义的结算来说,统一结算还应包括由期货公司总部统一办理交割、质押业务,统一办理与期货交易所对账等工作。
对营业部实行统一风险管理的理解
为加强风险控制,目前期货公司大都由具体的部门负责风险控制工作,并制定统一的风险控制制度,建立包括分管领导、风险控制部门、营业部的三级风险控制体系,明确各级职责分工和业务流程。
营业部风险控制人员受风险控制部门的管理,具体负责一线风险监控工作,直接负责与风险率较高的客户进行联系,负责通知客户及时按要求追加保证金,必要时可采取强制平仓措施。风险控制部门专职人员负责对在规定时间未能及时追加保证金的客户实施强制平仓工作,以免给期货公司造成损失。对重大的风险控制事项,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办理。
为做好风险控制工作,期货公司要按风险等级对客户进行梳理、分类,对不同风险等级客户采取不同的控制手段。专职风险控制人员业务要熟练,反应要敏捷,操作要准确,反馈要及时。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统一风险控制工作可以理解为:在期货公司统一风险控制制度下,建立分层级的风险控制体系,按分工各尽其责,有效防范可能给期货公司造成的各种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息系统风险、信用风险、人员风险和新业务风险等。
对IB业务客户的风险控制,具体风险控制措施由期货公司风险控制部门负责实施,不得授权IB证券营业部人员办理。
对营业部实行统一资金调拨的理解
营业部资金包括客户资金和自有资金两部分,分别存放于营业部要开立的保证金存管账户和自有资金账户中。
对自有资金而言,营业部作为独立的经营主体,需要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独立进行核算并纳税,这就需要有一定额度的周转资金,这部分资金由期货公司总部按一定的标准拨至营业部,由营业部按期货公司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管理与支配。从这个意义上讲,统一资金调拨是指按照期货公司财务制度将资金在总部与营业部之间进行调拨,而不是由总部办理应由营业部直接支付的款项,营业部支付款项依据其实际需要自行办理。
对客户资金而言,目前大部分客户通过集中式银期转账系统办理出入金业务,这种方式通过期货公司总部一个银行账户办理,达到了将资金即时集中的效果,但增加了会计核算工作量,因为一笔资金要在总部和营业部分别记账。对通过汇款方式办理的入金,有的期货公司通过总部办理,有的通过营业部办理,但大部分期货公司从加强控制的角度出发,不允许营业部自行办理客户出金业务,而由期货公司总部集中办理。从方便客户、应对突发事件、降低汇款成本、简化会计核算的角度看,由营业部直接办理出金应该是可行的。至于办法规定的“统一资金调拨”,是否允许这种方式,不得而知。
对营业部实行统一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理解
1.如何实现对营业部的统一财务管理
要实现对营业部的统一财务管理,首先期货公司要制定统一的财务管理制度,其次总部和营业部要予以严格执行,不能出现政令不一的现象。财务管理包括资金管理、资产管理、纳税管理、财务人员管理、预算管理、绩效考核等内容。
营业部要按期货公司制定的财务制度开展财务管理工作,要明确营业部既是经营主体,还是财务管理主体。营业部负责人要对营业部的会计工作负责。营业部负责人要高度重视财务印鉴及银行密钥的管理,根据相互牵制原则,分配管理权限,确保公司资金安全。营业部负责人要有接受监督的意识,要正确处理开展经营与财务监督的关系。
期货公司总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要定期对营业部进行检查、监督,保障财务制度得到有效实施。
2.如何实现对营业部的统一会计核算
对于如何进行统一会计核算,不同的期货公司有不同的理解和做法。
第一种方式:期货公司将总部与营业部纳入一套账进行核算,营业部作为内部部门进行核算,不作为一个独立核算主体,需要营业部报表时,再根据有关经营和财务数据进行编制。
第二种方式:期货公司将营业部作为独立的会计核算主体,但会计核算工作集中在总部统一办理,营业部仅留有少量的备用金,定期进行报账。由于营业部与总部在不同地点办公,单据传递费时费力。
第三种方式:期货公司将营业部作为一个独立的会计核算主体,按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营业部现场安排一名财务人员,具体负责有关财务事项的经办工作,由总部财务人员通过网络办公方式,实现远程复核、监督,保障会计核算的工作质量。这样可以使营业部的经营管理与财务管理紧密联系起来,更有利于营业部的管理。当然,对经营规模大、会计核算量大的营业部,可配备一名会计、一名出纳,在营业部现场实现经办、复核的内部牵制机制。
笔者认为,第二、第三种方式都可以说实现了“统一会计核算”,但从管理效果来分析,第三种方式更好。
对营业部“四统一”,其实质就是按统一要求管理营业部,对所有营业部的管理保持制度的“一致性”。由于对营业部“四统一”提出的背景已经时过境迁,有许多情况如客户通知方式、出入金方式、营业部的经营规模等方面均发生了很大变化,因此,在期货行业良性发展的大好形势下,建议相关部门顺势厘清对营业部“四统一”的要求和标准。

⑧ 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操作及现场检查流程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场检查规程

一、总 则

(一)为规范现场检查工作,进一步提高现场检查的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二)本规程适用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的全面和专项现场检查。
(三)本规程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现场检查,适用本规程。
(四)本规程所指的现场检查包括检查准备、检查实施、检查报告、检查处理和检查档案整理五个阶段。
(五)在实施现场检查时,检查组应根据被查单位的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的复杂程度,选择相应的检查程序。
(六)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现场检查,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七)检查人员应依法开展工作,遵守银监会“约法三章”、廉洁自律的要求,认真执行《银监会系统监管人员现场检查若干纪律规定》,忠实履行职责,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在现场检查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检查准备阶段

(一)立项
主监管员承担日常持续性监管的主要责任,其根据对被监管机构风险监测情况、风险评级结果,及以往现场检查报告,在与现场检查人员充分商讨的基础上,制定年度或监管周期现场检查计划,进行现场检查的立项,并与现场检查人员一起进行立项的审议,确定现场检查的时间和检查重点项目。
(二)成立检查组
检查项目一经确定,则由实施现场检查的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检查任务配备检查人员,成立检查组,并确定检查组组长和主查人,组长和主查人可以兼任。检查组可根据工作需要分为若干检查小组。每个小组至少应由两位检查人员组成,保证各项检查内容均有适当形式的复核和监督。
1.检查组组长工作职责。检查组组长负责对检查组的领导及有关重要事项的协调,指导现场检查严格依照检查计划和检查方案实施,控制检查工作的质量和进度,向其所属机构反映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重大线索或问题,如果有关计划或方案需要修改,或者检查中有重要事项需要与主监管员会商,由检查组组长负责进行有关协调,审核《检查事实与评价》、《现场检查报告》、《现场检查意见书》及其他相关监管文件,并对现场检查纪律负总责。
2.主查人工作职责。主查人负责现场检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控制检查工作的质量和进度,根据检查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调整检查力量和检查时间,及时向检查组组长反映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线索或问题,组织撰写《检查事实与评价》、《现场检查报告》、《现场检查意见书》及其他相关监管文件。
3.检查组成员的工作职责。检查组成员应服从检查组组长和主查人的工作安排,严格按照现场检查程序和要求开展现场检查工作。认真撰写《现场检查工作底稿》等检查文本,做好取证工作,对现场检查中发现问题的真实性负责。
(三)发出《现场检查通知书》
1.提前或者进点时向被查单位递交《现场检查通知书》。
2.《现场检查通知书》由银监会统一格式。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各自负责《现场检查通知书》的印制、编号、发放工作。
3.《现场检查通知书》应当加盖银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印章。
4.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工作人员的工作证是与《现场检查通知书》并用的合法、有效证件。
(四)发出《检查前问卷》及收集检查有关资料
1.发出《检查前问卷》。根据检查工作实际需要确定是否向被查单位发出《检查前问卷》。如确定发出,则应明确回收《检查前问卷》的时间和报送要求。
2. 进点前应收集的主要材料:
(1)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和政策。
(2)有关部门掌握的被查单位的情况。
(3)被查单位以往报送的有关材料。
(4)监督检查部门历次的现场检查报告及处理情况。
(5)监督检查部门掌握的非现场监管资料。
(6)其他监督检查部门的检查及处理情况。
(7)被查单位的内外部审计报告。
(8)被查单位对内外部检查和审计的整改情况。
(9)群众举报材料。
(10)媒体及互联网的有关报道。
(11)其他资料。
(五)审核和分析所收集的材料
1. 审核反馈的问卷材料。在收到被查单位报送的《检查前问卷》反馈材料后,检查组应对反馈材料进行审核、作出评价。
(1)审核问卷材料的完整性。检查组应根据《检查前问卷》目录清单,逐项审核每项内容是否完整、是否符合要求。必要时可列出被查单位需要重报或补报的资料清单,要求被查单位在进点前补报,或在检查组进点后向其索取。
(2)初步审核问卷材料的真实性。被查单位报送的资料,如有明显出入或差错,应视为对其管理水平进行评价的一个方面;如事后查明存在虚假和隐瞒填报的问题,应依法追究被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2. 对问卷材料和其他材料进行综合分析。在被查单位反馈的资料和其他应收集的资料基本齐备以后,检查组组长或主查人应召集检查组成员对掌握的所有资料进行深入分析,对被查单位管理状况作出初步判断,提出可能存在的问题。综合分析可以使用计算机等辅助技术。分析结果应作为制定检查方案的重要依据。
(六)形成《现场检查方案》
现场检查人员根据现场检查的立项,在全面深入分析被查单位的相关资料,与主监管员充分商讨的基础上订立清晰明确的检查方案,包括具体的检查目标、检查任务、检查重点等。
1.《现场检查方案》包括的主要内容:
(1)制定检查方案的依据。
(2)检查的目的、对象、范围、方式、内容和时间安排、纪律要求等。
(3)需要提交的检查报告、附表、格式要求等。
(4)检查组成员分工。
(5)本次检查依据的法规清单。
2.《现场检查方案》需经检查组组长主持,检查组讨论通过。
3.《现场检查方案》需报经检查组所属机构审定。
4.实施检查过程中,在获得检查组所属机构同意后,检查组组长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检查方案作出调整。
5. 检查方案的执行情况应当作为考核检查质量的重要依据。
(七)检查前培训
根据现场检查的具体情况,如检查项目的风险程度、风险识别的难度等确定是否进行检查前培训。检查前培训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1. 学习、讨论《现场检查方案》。
2. 讲解、讨论现场检查操作表格。
3. 学习与检查项目有关的政策法规依据,金融、财会、法律等业务知识,检查方法和技巧等。
4. 介绍被查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历次检查情况。
5. 其他情况。

三、检查实施阶段

(一)实施步骤
1.进点会谈。
(1) 进点会谈的程序。检查组应当在进点会谈前明确会谈目的,拟定会谈提纲,并在《现场检查通知书》中确定的日期进入被查单位,出示合法证件和《现场检查通知书》。
(2) 进点会谈的主要参加人员。参加进点会谈的人员为检查组成员和被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
(3) 进点会谈的主要内容可包括:向被查单位宣读《现场检查通知书》,告知检查的目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间以及被查单位的权利和义务等,介绍检查组成员;听取被查单位相关汇报;就检查准备阶段掌握的重要情况或疑问向被查单位进行了解和质询;向被查单位提出配合检查工作的要求事项,并确定具体的联络人员。
(4) 进点会谈应当明确专人记录,形成《现场检查会谈记录》(见附件格式1),并作为检查资料保存。
2.检查实施。根据检查组制定的《现场检查方案》,灵活运用各种检查技术和方法进行现场检查,对检查中认定的事实和有关资料进行整理核对,比较分析,相互印证,确定查证的问题,并编制《现场检查工作底稿》。
3. 评价定性。根据检查依据,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查出的问题或事实进行综合判断和定性,作出检查结论。凡是检查中证据不足、评价依据或标准不明的问题,不作结论性评价。
4.结束现场作业。检查组在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间退出被查单位。检查组组长确认可以退出被查单位现场后,将退出现场作业的时间告知被查单位,进行现场作业清理,向被查单位办理调阅资料、借用物品等的归还手续,退出检查现场。如有必要再次进场,需提前通知被查单位。
现场检查的时间一般不应更改,以免影响被查单位的正常业务经营。如确属检查需要,可考虑适当调整检查人员和检查时间,并知会被查单位。
(二)检查方法
1. 总体查阅。从总体上对被查单位的账账之间、账表之间、账实之间的一致性进行现场审核,并查阅被查单位的外部审计报告和内部审计报告,了解和掌握被查单位业务经营和内部管理的基本情况。检查组应对被查单位账表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进行现场初步审查,其目的是确保检查组一开始便能真实、完整掌握被查单位资产负债总体状况,避免有问题的账表数据误导检查人员。
2. 现场审查。根据检查方案,按各项检查内容采取相应检查方法对被查单位的有关业务和财务资料进行审查,对实际运行状况进行现场查勘。
(1)检查方法包括核对、审阅、计算、比较分析、账户分析、绘制流程图、实地观察、询问调查等,并可运用计算机等辅助技术。
(2)检查方式包括普查和抽查。普查要求对检查内容所涉及的全部业务、财务资料进行全面审查。抽查要求根据抽样比例和抽样原则对检查内容所涉及的业务、财务资料进行有选择的审查。抽样比例根据现场检查方案的要求确定,抽样原则一般采取判断抽样,或者根据已经掌握的检查线索确定需要检查的范围、业务环节。
(3)对被查单位的实际运行状况进行现场查勘一般采取现场观察和写实记录的方式。
3. 调查取证。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取证,并取得证明材料。
(1)检查组可视检查需要,调阅有关资料,查询被查单位的计算机业务系统的数据,并进行数据导出、转存、打印、复印等处理。
(2)对需要调查取证的问题,要取得充分的证据。
(3)证明材料包括:调查询问笔录、凭证、报表、账册(账页)、问卷、说明材料、被查单位文件、合同、会议记录、外调复函、实物照片等。上述证明材料如属复印件,必要时应要求被查单位负责人(负责人不在时由经办人)签字,或加盖部门公章确认,确有特殊情况未能签字或盖章确认的,主查人应当书面说明原因。
(4)在检查证据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情况下,检查组要立即向其所属机构报告,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有关证据材料先封后查。
(5)检查结束前,检查组要统一汇总检查证据材料,编制调查取证材料清单,并编印页码,由检查组集中统一管理。
(三)质量控制
在整个现场检查期间,检查组组长和主查人要对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分阶段听取各检查小组的汇报,及时了解检查各阶段的工作情况,控制检查工作质量和进度,查找检查差错和遗漏,解决检查工作中的各种疑难问题,根据检查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调整检查力量,确保检查工作满足检查目的和要求。
(四)文本要求
1.现场检查调阅资料清单。现场检查操作中,检查组应根据拟检查的内容,确定需调阅的原始凭证、会计账簿、管理报表和有关文件,根据检查需要逐次调阅。
检查组调阅资料需填写《现场检查资料调阅清单》(见附件格式2)一式两份,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向被查单位取得上述检查资料。《现场检查资料调阅清单》由检查组和被查单位有关责任人各执一份。检查资料使用完毕后,要及时归还被查单位,并在《现场检查资料调阅清单》上注明归还日期,由接收人签字确认。
2.现场检查工作底稿。实施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对检查工作内容进行记录,编制《现场检查工作底稿》(见附件格式3)。检查人员通过编制工作底稿描述检查事实和问题,判断和评价所发现的问题,评估风险状况。
(1)检查人员应对所编制的工作底稿的真实性负责。每个检查人员的工作底稿必须由另外一名检查人员进行复核,主查人要对工作底稿进行必要的检查和指导。
(2)工作底稿可按照一事一稿进行记录,也可以视检查项目的情况进行合并处理。记录的内容应涵盖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检查的基本情况,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地点、检查对象、检查事项、检查人员、索引号及页次等;
二是检查发现的问题概述或事实记录,包括检查认定的事项,认定过程中对有关凭证、报表等资料进行计算、分析、比较的内容及其结果,认定的依据等;
三是评价和意见;
四是与问题或事实有关的取证材料等附件。
(3) 工作底稿所表述的观点必须清楚明确,所附取证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并能充分支持观点。工作底稿应简洁、清晰,符合文档规范。
(4) 工作底稿应由检查人员和复核人签字。
3.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检查人员通过编制《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见附件格式4)向被查单位确认事实和问题,事实确认书只记录检查事实,不作任何定性评价,可视需要附取证材料。
(1)主查人在掌握全部现场检查工作情况和审阅检查人员全部《现场检查工作底稿》的基础上,确定需要被查单位签字确认的检查事实项目,由检查人员根据《现场检查工作底稿》编写事实确认书。
(2)事实确认书经主查人逐一审核签字后,交被查单位(部门)负责人逐一签具明确意见,并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意见分为三种,一是承认事实,二是否认事实及其理由,三是补充相关事实。
(3)事实确认书所附取证材料如果能充分证明认定事实成立,但未获被查单位签字确认的,检查组可视情况封存取证材料原件,以避免被查单位篡改或销毁原件。
(4)事实确认书中所附取证材料不能充分证明认定事实成立,并且被查单位申辩理由成立的,检查组应注明“认可申辩,不作问题”并留存。

四、检查报告阶段

(一)形成《检查事实与评价》
1.各检查小组初步形成分项目检查事实与评价。各检查小组依据《现场检查工作底稿》等检查资料,将检查中发现和掌握的问题和事实进行分类整理和综合分析,初步认定问题和事实的性质,形成检查小组的检查事实与评价,提交主查人。运用计算机技术辅助检查的,可以由计算机汇总生成检查事实与评价。
2.检查组对初步形成的检查事实与评价进行讨论分析和综合判断,由主查人组织撰写对被查单位总体的《检查事实与评价》。
3.《检查事实与评价》包括事实和评价。事实的表述应当真实准确,有详细、充分的数据和文字资料支持,可包括检查前问卷、会谈记录、工作底稿、取证材料等情况。评价要对照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作出评述,做到定性准确、有理有据、客观公正。
4.《检查事实与评价》在递交被查单位之前,应由检查组组长与主查人签字。
(二)与被查单位交换检查意见
1.《检查事实与评价》形成之后,检查组组长要组织与被查单位的检查总结会谈。总结会谈由检查组组长主持,被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参加,现场检查人员还应通知主监管员参加会谈。由主查人向被查单位宣读《检查事实与评价》,请被查单位就有关问题和事实的真实性、准确性及评价结论提出意见,必要时就有关问题交换意见。
2. 检查总结会谈应当安排专人记录,并整理形成《现场检查会谈记录》。
3. 被查单位对《检查事实与评价》材料无异议时,由被查单位负责人在《检查事实与评价》上签具无异议意见,签字或加盖公章;被查单位有异议时,应在检查组规定的时间内向检查组反馈书面意见。检查组应当对被查单位提出的意见进行研究,充分吸纳被查单位的合理意见。被查单位逾期未反馈意见的,视为对《检查事实与评价》无异议。
4.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与被查单位举行检查总结会谈时,检查组应当将《检查事实与评价》书面材料发送被查单位,由被查单位在检查组规定的时间内反馈书面意见。被查单位逾期未反馈意见的,视为对《检查事实与评价》无异议。
(三)形成《现场检查报告》
总结会谈结束或收到被查单位对《检查事实与评价》反馈书面意见后,检查组应充分吸纳被查单位的合理意见,形成《现场检查报告》。
1. 与被查单位交换检查意见后,主查人组织起草《现场检查报告》。
2.《现场检查报告》应当以《检查事实与评价》为基础,主要应包括实施检查的基本情况;被查单位的基本情况;检查出的问题与事实及检查组作出的评价;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提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建议,以及拟提出的整改意见和监管要求等。
3. 检查组组长对《现场检查报告》进行审核后,呈报其所属机构审定,并移交给主监管员。

五、检查处理阶段

(一)检查处理的方式
对于不涉及实施行政处罚及其他监管措施的,由检查组所属机构出具《现场检查意见书》;对于涉及实施行政处罚及其他监管措施的,检查组所属机构在出具《现场检查意见书》的同时,还应依照银监会有关规定处理。
(二)《现场检查意见书》的作出和执行
《现场检查意见书》是检查组所属机构对被查单位通报检查事实、作出检查评价、提出整改或处理意见的专门文件。检查组负责起草《现场检查意见书》,上报检查组所属机构审批后,按法定程序送达被查单位。
1.《现场检查意见书》依据银监会关于监管职责分工的有关规定执行。
2.《现场检查意见书》的内容主要包括:
(1)检查发现的问题及其评价和判断。
(2)提出整改意见及整改的时间要求。
(3)要求被查单位在收到《现场检查意见书》的一定期限内将整改方案书面报告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并视执行整改方案的进度情况分阶段或一次性将整改书面报告报送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3.主监管员依据《现场检查意见书》提出的整改意见和整改时间要求,以及被查单位报送的整改方案,及时跟进被查单位的具体整改情况,包括整改措施、整改进度和整改效果等。
主监管员要将整改情况反映到风险评级、评价和年度监管报告内容中去,同时研究确定下一步的监管方案,必要时提出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的建议。

六、检查档案整理阶段

(一)建立检查档案
在整个检查工作中,检查组应当认真收集、整理检查资料,将记录检查过程、反映检查结果、证实检查结论的各类文件、数据、资料等纳入检查档案范围,为建立档案做好准备。
检查档案包括:现场检查通知书;现场检查方案;检查前问卷、内控问卷及反馈材料;现场检查会谈记录;现场检查资料调阅清单及所调阅的资料;现场检查工作底稿及取证材料等附件;检查事实确认书;分项目检查报告;检查事实与评价及其反馈意见;现场检查报告;现场检查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他材料。
检查档案应当按照检查项目建立专卷,并按立卷顺序进行装订。档案内容要按照检查准备、检查实施、检查报告、检查处理四个阶段进行分类整理。
现场检查资料应根据检查的程序或性质等进行编号和整理,以便查阅和后续检查时参考。
(二)编写档案目录
对归入检查档案的资料要编写案卷目录。目录应按照检查工作流程、环节、内容以及检查资料的主次关系、主从关系等进行编写。
1. 卷内材料目录、案卷目录一律用统一格式打印。
2. 卷内文件资料目录应放在卷首。
(三)制作档案封面和档案管理
检查档案整理完毕后,应当精心装订,制作现场检查档案封面(见附件格式5),封装成册。
1. 案卷封面应按规定逐项填写清楚。
2. 卷内材料要去掉金属物,对破损的材料应进行托裱;字迹已模糊的应复制并与原件一并立卷。
3. 无须归档的材料,应进行整理、登记,经批准后销毁。
4. 检查档案的保存时间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建立电子版现场检查档案
为适应电子化办公趋势,方便查阅,提高检查信息的实用性和连续性,检查组应建立电子版现场检查档案,并实现在一定范围内的信息共享。
(五)现场检查档案的移交
检查组应将现场检查档案及全套检查资料移交具有管辖权的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以备参考。

七、 附 则

(一)特殊情况下需要对被查单位进行临时性检查的,可适当调整检查程序,不提前通知被查单位,但检查组到达被查单位时应出具合法证件和《现场检查通知书》。
(二)后续检查的程序参照一般检查项目执行。
(三)银监会需要与其他监督检查部门组成联合检查小组时,检查程序和内容可参照本规程协商确定,确保检查过程中的合法合规、协调合作与信息共享。
(四)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机构的现场检查适用本规程,同时,境外检查应遵守当地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本规程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六)本规程自印发之日施行。

⑨ 百余家公司IPO终止审核,是什么引爆IPO撤回潮

核心的问题是,注册制实施之下,很多资质并不好的企业,也开始了IPO申请,这就导致监管对IPO的审核加严,最终导致IPO的大幅撤回。媒体报道,这段时间以来,已经有上百家企业终止IPO的审核,其中有的是证监会终止的,有的是企业主动撤回的。不少投行人士表示,今年以来,申请IPO的企业确实良莠不齐,有很多问题,企业选择主动撤回,也是避免被查出来,造成很恶劣的影响。

⑩ 期货公司营业部的财务人员的工作内容

一般是2000加出差补助(如果兼职开户的话)加提成(如果有自己的客户)。
工作中琐事非常多,基本上是期货公司除了营业部总经理以外最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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