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外汇管理法的概述
一、外汇的概念与分类
1.外汇的概念。外汇具有动态和静态两方面的含义。动态意义的外汇是“国际汇兑”的简称,即将一国货币换成另一国货币,以便清偿国际间的债权债务的活动;静态意义的外汇是指以外币表示的用于国际结算的支付手段。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外汇的概念作了静态解释:“外汇是货币行政当局(中央银行、货币机构、外汇平准基金及财政部)以银行存款、财政部库券、长短期政府证券等形式所保有的、在国际收支逆差时可以使用的债权。”我国《外汇管理条例》也是从静态意义来界定外汇的,其第3条规定,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
(1)外国货币,包括纸币、铸币;
(2)外币支付凭证,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
(3)外币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
(4)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
(5)其他外汇资产。
2.外汇的分类。外汇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作以下多种分类:
(1)根据外汇能否自由兑换,可分为自由外汇与记账外汇。自由外汇是指在国际结算中可以广泛使用,不需经货币发行国主管机关批准,就可以在国际金融市场上随时自由兑换成其他国家货币,或向第三国办理支付的外国货币,如美元、英镑、德国马克等。记账外汇,也称“协定外汇”、“双边外汇”,是指只能根据双边协议规定在签约国之间使用,不经货币发行国管理当局的批准便不能自由兑换成其他国家货币,或对第三国办理支付的外汇。记账外汇中所使用的双方计价结算的货币由签约国在双边协议中约定,它可以是签约国任何一方的货币,也可以是第三国的货币或复合货币,如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等。这种外汇一般记载在签约国双方银行的专门账户上,年度终了时,集中冲销彼此之间的债权、债务,其差额则转入下一年度双边贸易项目下平衡。
(2)根据外汇的来源和用途,外汇可分为贸易外汇和非贸易外汇。贸易外汇是指属于进出口商品贸易收支结算范围内的外汇,它包括商品进出口贸易中收付的货款及其从属费用的外汇。贸易外汇是一国外汇收支的主要项目,在国际收支平衡中占有重要地位,因此,它往往是一国外汇管理的主要对象。非贸易外汇是指除贸易外汇以外通过其他方式所收付的外汇,它包括科学技术、文化交流、旅游、银行、保险、航运、对外工程承包等方面的收入和支出的外汇。非贸易外汇涉及种类很多,也是组成一国外汇收支的一个重要项目,因此,它也是一国外汇管理的重要对象。
(3)根据外汇持有者的不同,外汇可以分为居民外汇和非居民外汇,也可以分为单位外汇和个人外汇。居民外汇,是指一国境内的居民,以各种形式持有的外汇。居民是指一国境内永久或长期居住并受该国法律管辖与保护的自然人和法人。非居民外汇,是指一国境内临时居留的外国旅游者、留学生、短期回国侨民、外国驻本国外交使、领馆及外交人员,以及驻本国国际性机构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等非居民,以各种形式持有的外汇。在一般情况下,各国对非居民外汇的管理比对居民外汇的管理要宽松。单位外汇,是指机关、团体、企业等所收入和支出的外汇。个人外汇是指自然人个人通过私人渠道所收入和支出的外汇。
(4)根据外汇在交易中的交割期的不同,外汇可分为即期外汇和远期外汇。即期外汇是指外汇买卖双方达成交易后,在两个营业日内办理收付交割的外汇。远期外汇,或称期货外汇、期汇,是指外汇买卖双方达成交易后签订合同,规定买卖外汇的数量、汇价和交割日期,到期按合同规定的汇价办理收付交割的外汇。买卖远期外汇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避免或减轻由于外汇汇价变动所带来的风险。
二、外汇管理的概念及其类型
外汇管理,又称“外汇管制”,是指一国依法对所辖境内的外汇收支、买卖、借贷、转移以及国际间结算、外汇汇率和外汇市场所实施的行政限制性措施。作为对外经济贸易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外汇管理的作用在于:(1)稳定本国货币的对外汇率;(2)防范外汇风险,保护国内市场,促进经济发展;(3)平衡本国国际收支。
当前,世界各国都实行外汇管理,但在管理的程度上有所不同,约可分为三种类型:一种是实行比较全面的外汇管理,即对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都实行管制,这类国家通常经济比较落后,外汇资金短缺,市场机制不发达,希望通过集中分配和使用外汇来达到促进经济的目的;第二种是实行部分外汇管制,。即对经常项目的外汇交易不实行或基本不实行外汇管制,但对资本项目的外汇交易则进行一定的限制;第三种是基本不实行外汇管制,即对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的外汇交易不实行普遍和经常性的限制。
我国当前的外汇管理体制基本上属于部分外汇管制。表现为:(1)对经常项目实行可兑换,对资本项目实行比较严格的管制;(2)对金融机构的外汇业务实行监督管理;(3)禁止外币在境内计价流通;(4)对保税区和边境地区实行有区别的外汇管理。我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总目标是在经常项目可兑换的基础上,创造条件,逐步放开,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进而实现人民币的完全可兑换。
2. 外汇管制的内容有哪些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制定的“鼓励一部分地区 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的政策”,为家庭经济打开了致富 之门.它使许多家庭提前达到“小康”水平.有些家庭己经实现了“富裕”的要 求,但是,也有相当多的家庭还处于温饱阶段.有的则还未摆脱贫困。
外汇市场能否以一种健康、有序的方式进行,很大程度取决于外汇管制的情况。在进行外汇投资时,了解外汇市场情况和外汇管制情况是非常重要的。
外汇管制,有广义和狭义两个概念。广义的外汇管制是指一切影响一国外汇流出、流入的措施;狭义的外汇管制是指一国政府为保障本国经济发展、稳定货币金融秩序、维护对外经济往来正常进行、改善国际收支而对外汇买卖、国际结算和资金流动所实施的一种限制性的措施。
尽管外汇管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但归结起来,外汇管制的基本内容可概括为:
(1) 外汇管制法令由政府颁布,外汇管制工作由中央银行或政府指定的专门机构、银行来执行负责。
(2) 自然人和法人买卖和持有外汇都要受到严格控制。
(3) 出口商出口所得外汇必须按规定向中央银行或政府指定的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兑换成本国货币,而进口所需外汇,则须到中央银行或政府指定的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申请进口许可证,银行根据许可证上所载的金额供应外汇。
(4) 对资本输出以及输入资本所获得的收入,根据不同时期、不同情况,进行不同程度的管制。
(5) 自然人和法人所得非贸易外汇收入,必须存入国家指定银行或全部卖给国家,必须得到外汇管理部门批准方能向外汇出学费、旅游费等。
(6) 国家公布和管理汇价。
(7) 对非本国的自然人和法人在本国的外汇存款账户也要实行不同程度的管制。
外汇管制一般由政府授权财政部、中央银行或另外成立专门机构作为执行外汇管制的机构。如英国财政部为决定外汇政策的权力机构,英格兰银行代表财政部执行外汇管制的具体措施,意大利设立了外汇管制的专门机构—— 外汇管制局;日本由大藏省负责外汇管制工作。除官方机构外,有些国家由其中央银行指定一些大商业银行经营外汇业务,并按外汇管制法令集中办理一切外汇业务。
不同地区 、不同家庭获取收入的主观条件和客观环境不同.收入差距拉开在一定阶段是正 常的。但是,我们的目标是实现共同富裕,鼓励“先富”是为了带动“后富” 。总结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经验.他们除了勤奋劳动之外,善于经营是重要的一个方面。
3. 外汇管理局已经变更了法人,但银行一直说外汇管理局服务平台上系统中未变,还是以前的法人。
呵呵,你在外管局哪个部门变更呢?
估计你所谓的变更,只是在经常项目,就是管理进出口核销的部门进行了法人变更。
但是网上服务平台,是属于资本项目管理的,就是当地外管局管理外债的部门,
如果你打算修改网上服务平台的法人,就应该到资本项目外债部门去修改。
4. 外汇管理主要有哪些内容
1、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按规定为客户开立账户,办理有关外汇业务。
2、对贸易外汇的管制,对出口外汇收入的管制,对进口付汇的管制。
3、对非贸易外汇的管制,对非贸易外汇的管理一般采取的方式有:直接限制、最高限额、登记制度、特别批准。
4、对资本输出输入的管制,资本项目是国际收支的一个重要内容,所以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非常重视资本的输出入,并根据不同的需要对资本输出输入实行不同程度的管理。
(4)外汇管理对象中的法人包括扩展阅读:
外汇管理广义上指一国政府授权国家的货币金融当局或其他机构,对外汇的收支、买卖、借贷、转移以及国际间结算、外汇汇率和外汇市场等实行的控制和管制行为;狭义上是指对本国货币与外国货币的兑换实行一定的限制。
《外汇管理条例》主要作了四方面的规定:
(1)、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必须持有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2)、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按规定为客户开立账户,办理有关外汇业务。
(3)、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应按规定交存外汇存款准备金,遵守外汇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并建立呆账准备金。
(4)、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业务所需的人民币资金,应当使用自有资金。
5. 外汇管制的类型有哪些,外汇管制的对象是什么
1.对人的外汇管制。即对自然人和法人的管制。自然人是指在民事上享有权利和义务的公民,法人是指根据法律在本国境内设立的其有法人地位的组织,自然人和法人按其居住地及国接的不同又可细分为居民与非居民。各国对居民与非居民的外汇管制松紧程度是不一样的.由于居民的外汇收支涉及本国的国际收支问题,故多数国家对居民实行较为严格的外汇管制,而对非居民的外汇管制较松。
2.对物的外汇管制。即对外汇收支中所用各种支付手段以及外汇资产的管制。具体包括外币、现钞、外汇支付工具、外币有价证券、贵金属等等。另外,本国货币的携出入境也属于外汇管制的范围。
3.对地区的外汇管制。有两层含义。一是指在一国境内实施外汇管制,但对国内不同的地区(如经济特区)实行有别于其他地区的外汇管制措施。例如我国的外汇管理条例规定,在我国保税区境内机构的外汇收支活动和外汇经营活动。目前适用《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保税区的外汇政策优于区外,保税区内企业可以保留外汇账户。实行自愿结汇制度。区内企业经济交往活动以及区内企业与区外企业经济交往可以外币计价结算。
6. 国家外汇管理局服务平台 用户代码 机构代码 都指的是什么
用户代码是自己设置的,机构代码就是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编号!
7. 外汇管制的主客体
(一)外汇管制的主体
外汇管制的主体,是指外汇管制的执行者。这个主体,由中央银行、外汇管理机构和大商业银行充任。由于外汇管制是金融宏观调控方面的重要手段,因此各个国家用政府名义制定外汇管理法令,牢牢掌握外汇管制权。主体随时根据客观情况和政策需要,采取各种措施,控制外汇收支活动。
(二)外汇管制的客体
外汇管制的客体,是外汇管制执行者作用的对象,故又称为外汇管制的对象。具体分为人、物两大对象,此外,个人在法律上的称谓。有些国家,是指依法成立的、并能以自身名义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机构。是指在本国境内长期(一年以上)定居的自然人(包括本国人和外国人)、依法设在本国境内的法人(包括本国和外国的各企业、单位)和派驻外国的本国公民。是指长期居住或设在本国境外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外国派驻在本国的外交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在本国短期逗留的人亦属非居民。还以地区作为管制对象,更多资料可以在福汇环球金汇进行了解。
1.以人为对象
人可分为自然人和法人。在各国外汇管制中,通常又把自然人与法人按居住地区不同分为居民(resident)和非居民(non-resident)。对居民的外汇收支,往往因其涉及到居住国的国际收支问题而管制较严,而对非居民则管制较宽。
2.以物为对象
主要是针对外汇。凡在国际收支平衡表上所列的外币、有价证券和其他支付工具以及金、银及其制成品等项目,都在管制范围内。
3.以地区为对象
一国在实施外汇管制时,如果没有明确的地区范围,那么这种管制将是无的放失或是毫无效应的。
目前,各国对外汇管制的地区对象,有两重含义:一是指一国外汇管制法令生效的范围(整个国家范围或国内局部地区);二是指对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实行不同的外汇管制政策,其宽严度亦视其与本国的政治经济往来密切程度而定。对同一共同体或友好国家管制较松,反之则较严,甚至会施以绝对的管制。
8. 外汇管理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1、对贸易外汇的管制。(1)对出口外汇收入的管制,实行比较严格外汇管制的国家,对于出口收汇一般都规定出口商必须将其所得外汇结售给国家指定的银行,也就是说出口商必须向外汇管理机构申报出口价款、结算所使用的货币、支付方式和期限等。(2)对进口付汇的管制,实行严格外汇管制国家,为了限制某些商品进口减少外汇支出,一般采取的措施有:其一,进口存款预交制。它是指进口商在进口某种商品时,应向指定银行预存一定数额的进口货款,银行不付利息,数额根据进口商品类别或所属国别按一定比例确定。其二,进口许可证制。它是指进口商只有取得有关当局签发的进口许可证才能购买进口所需的外汇。进口许可证的签发通常要考虑进口数量、进口商品的结构、进口商品的生产国别、进口支付条件等。
2、对非贸易外汇的管制。对非贸易外汇的管理一般采取的方式有:直接限制、最高限额、登记制度、特别批准。
3、对资本输出输入的管制。资本项目是国际收支的一个重要内容,所以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非常重视资本的输出入,并根据不同的需要对资本输出输入实行不同程度的管理。发展中国家由于外汇资金短缺,一般对资本输入都实行各种优惠政策,以吸引有利于该国经济发展的外资。
9. 我国《外汇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外汇主要有哪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外汇管理,保持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 (以下统构外汇管理机关 ),依法履行外汇管理职责,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三条本条例所构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 (一 )外国货币,包括纸币、铸币; (二 )外币支付凭证,包括标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 (三 )外币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 (四 )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 (五 )其他外汇资产。
第四条境内机构、个人、驻华机构、来华人员的外汇收支或者经营活动,这用本条例。
第五条国家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凡有国际收支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第六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揭发违反外汇管理的行为和活动。对检举、揭发或者协助查处违反外汇管理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奖励,并负责保密。
第二章 经常项目外汇
第八条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必须调回境内,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外汇擅自存放在境外。
第九条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的规定卖给外汇指定银行,或者经批准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帐户。
第十条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用汇,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的规定,持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支付。
第十一条境内机构的出口收汇和进口付汇,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和进口付汇核销管理的规定办理核销手续。
第十二条属于个人所有的外汇,可以自行持有,也可以存入银行或者卖给外汇指定银行。个人的外汇储蓄存款,实行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第十三条个人因私出境用汇,在规定限额内购汇;超过规定限额的,可以向外汇管理机关申请。个人携带外汇进出境,应当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携带外汇出境,超过规定限额的,远应当向海关出具有效凭证。
第十四条居住在境内的中国公民持有的外币支付凭证、外币有价证券等形式的外汇资产,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不得携带或者邮寄出境。
第十五条外国驻华外交机构、领事机构收取的以人民币支付的答证费、认证费等,需要汇出境外的,可以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外汇指定银行兑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驻华机构的合法人民币收入,需要汇出境外的,应当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外汇管理机关申请,凭外汇管理机构机关的售汇通知单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第十六条应聘在境内机构工作的外籍专家的人民币工资以及其他合法收入,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依法纳税后,可以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汇出或者携带出境。应聘在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外籍人员的工资以及其他合法收入,是外汇的,依法纳税后,可以直接按汇出或者携带出境;是人民币的,依法纳税后,可以持外汇管理机关规定的有效凭证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汇出或者携带出境。
第十七条驻华机构和来华人员由境外汇入或者携带入境的外汇,可以自行保存,可以存入银行或者卖给外汇指定银行,也可以持有效凭证汇出或者携带出境。
第三章 资本项目外汇
第十八条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调回境内。
第十九条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帐户;卖给外汇指定银行的,须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条境内机构向境外投资,在向审批主管部门申请前,由外汇管理机关审查其外汇资金来源;经批准后,按照国务院关于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的规定办理有关资金汇出手续。
第二十一条借用国外贷款,由国务院确定的政府部门、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的金融机构和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国外贷款,应当报外汇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二条金融机构在境外发行外币债券,须经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提供对外投保,只能由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金融机构和企业输,并须经外汇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十四条国家对外债实行登记制度。境内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外债统计监测的规定办理外债登记。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外债统计与监测,并定期公布外债情况。
第二十五条依法终止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关规定进行清算、纳税后,属于外方投资者所有人人民币,可以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汇出或者携带出境;属于中方投资者所有的外汇,应当全部卖给外汇指定银行。
第四章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
第二十六条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须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领取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外汇业务。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不得超出批准的范围。
第二十七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额户开立外汇帐户,办理有关外汇业务。
第二十八条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应当按照国家关规定交存外汇存款准备金,遵守外汇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并建立呆帐准备金。
第二十九条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业务所需的人民币资金,应当使用自有资金。外汇指定银行的结算周转外汇,实行比例幅度管理,具体幅度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实际情况核定。
第三十条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应当接受外汇管理机关的检查、监督。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处外汇管理机关报送外汇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报表和资料。
第三十一条金融机构终止经营外汇业务,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金融机构经批准终止经营外汇业务的,应当依法进行外汇债权、债务的清算,并缴销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人民币汇率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银行间外汇市场形成的价格,公布人民币对主要外币的汇率。
第三十三条外汇市场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十四条外汇市场交易的币种和形式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和调整。
第三十五条外汇指定银行和经营外汇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是银行间外汇市场的交易者。外汇指定银行和经营外汇业务的其他金遭遇机构,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和规定遥浮动范围,确定对客户的外汇买卖价格,办理汇买卖业务。
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依法监督管理全国的外汇市场。
第三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货币政策的要求和外汇市场的变化,依法对外汇市场进行调控。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逃汇行为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强制收兑,并处理逃汇金额 30%以上 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型事责任: (一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在境外的; (二 )不按照国家规定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的; (三 )违反国家规定将外汇汇出或者携带出境的; (四 )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擅自将外币存款凭证、外币有价证券携带或者邮寄出境的; (五 )其他盗窃汇行为。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非法套汇行为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强制收兑,并处非法套汇金额 30%以上 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违反国家规定,以人民币或者以实物偿付应当以外汇支付的进口货款或者其他类似支出的; (二 )以人民币为他人支付在境内的费用,由对方付给外汇的; (三 )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或者境内所购物资在境内进行投资的; (四 )以虚假或者无效的凭证、合同、单据等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的; (五 )非法套汇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条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擅自经营外汇业务的,由外汇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擅自超出批准的范围经营外汇业务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倍以上 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0万以上 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整顿或者吊销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擅自超出批准的范围经营外汇业务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倍以上 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0万以上 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整顿或者吊销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外汇指定银行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结区、售汇业务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没收远法所得,并外 10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其办理结汇、售汇业务。
第四十二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违反人民币汇率管理、外汇存货款利率管理或者外汇交易市场管理的,由外汇管理机汇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倍以上 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0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整顿或者吊销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境内机械有下列违反外债管理行为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理 10万以上 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擅自办理对外借款的; (二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在境外发行外币债券的; (三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对外担保的; (四 )有违反外债管理的其他行为的。
第四十四条境内机构有下列非法列非使用外汇行为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强制收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外汇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以外币在境内计价结算的; (二 )擅自以外汇作质押的; (三 )私自改变外汇用途的; (四 )非法使用外汇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五条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或者倒买倒卖外汇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强制收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外汇金额 30%以上 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境内机构违反外汇帐户管理规定,擅自在境内、境外开立外汇帐户,通报批评,并处 5万元以上 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境内机构违反外汇核销管理规定,伪造、涂改、出借、转让或者重复使用进出口核销单证的,或者未按规定办理核销手续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万元以上 3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处 5万元以上 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当事人对外汇管理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 15日内向上一级外汇管理机关申请复义;上一级外汇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复义申请书之日起 2个月内作出复决定。当事人对复义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境内机构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给予处罚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 )“境内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等,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二 )“外汇指定银行”是指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经营结汇和售汇业务的银行。 (三 )“个人”是指中国公民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 1年的外国人。 (四 )“驻华机构”是指外国驻华外交机构、领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外国驻华商务机构和国外民间组织驻华业务机构等。 (五 )“来华人员”是指驻华机构的常驻人员、短期入境的外国人、应聘在境内机构工作的外国人以及外国留学生等。 (六 )“经常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经常发生的交易项目,包括贸易收支、劳务收支、单方面转移等。 (七 )“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因资本输入和输入而产生的资产与负债的增减项目,包括直接投资、各类贷款、证券投资等。
第五十二条保税区的外汇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三条边境贸易和边民互市的外汇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根据本条例规定的原则另行制定。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自 1996年 4月 1日起施行。 1980年 12月 1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及其配套的细则同时废止。
10. 外汇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广义一国拥有的一切以外币表示的资产。是指货币在各国间的流动以及把一个国家的货币兑换成另一个国家的货币,借以清偿国际间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专门性的经营活动。实际上就是货币行政当局以银行存款、财政部库券、长短期政府债券等形式所保有的在国际收支逆差时可以使用的债权。
狭义:以外国货币表示的,为各国普遍接受的,可用于国际间债权债务结算的各种支付手段。必须具备三个特点:可支付性(必须以外国货币表示的资产)、可获得性(必须是在国外能够得到补偿的债权)和可换性(必须是可以自由兑换为其他支付手段的外币资产)
(10)外汇管理对象中的法人包括扩展阅读:
交易方式如下:
1、实盘交易
外汇实盘交易也即银行的那些外汇宝之类的及外汇保证金交易。前者可以通过开设银行账户交易,后者主要是通过在国外一些交易商在国内的代理商处开户后入金交易,因为国内没有自己的交易商。外汇实盘交易又称外汇现货交易。
2、虚盘交易
外汇保证金交易又称虚盘交易,就是投资者用自有资金作为担保,从银行或经纪商处提供的融资放大来进行外汇交易,也就是放大投资者的交易资金。融资的比例大小,一般由银行或者经纪商决定,融资的比例越大,客户需要付出的资金相对就越少。
3、交易术语
外汇点差:在外汇市场上,通常是同时报出买入价格和卖出价格。买入价和卖出价之间的差额被称为点差。
3、外汇直盘
外汇直盘是指含有美元货币对的交易。例如:欧元/美元、美元/日元、英镑/美元。
交叉盘是指两个非美货币之间的交易。例如:欧元/英镑、欧元/日元、英镑/日元。
4、期权:自发行之日起,在任何工作日都可以行权的一种期权。
5、增值:当一种货币因市场需求而提高价格时,该货币称为“增值”。
6、套利:在购买或出售一种金融工具的同时在相关市场做出完全相同的反向操作,以达到利用不同市 场间较小的价格差距的目的。
7、卖价:出售一种货币组合或证券的价格;投资者购买一种货币组合时被报的价格。也被称为'出价' , '卖价' ,或“卖出汇率”。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外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