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的决定》是属于( )
属于单行刑法
2. 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的百度名片
面对打击犯罪、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中国立法机关已经采用“刑法修正案”,作为现行刑法的必要补充。单行刑法已不多见。
3. 单行刑法《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属于广义刑法还是狭义刑法
广义的刑法是一切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
(1)刑法典。
(2)单行刑事法规。即全国人大常委会99年12月通过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3)附属刑法规范。即非刑事法规中的刑事责任条款。如,《价格法》第46条规定: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价格法》属于行政法,但由于第46条涉及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属于附属刑法规范,因此,属于广义刑法的范畴。
狭义的刑法仅指刑法典。即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2009年2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修订。教材所讲的刑法是狭义的刑法。
4. 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的具体内容
1998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六次会议通过
1998年12月29日中国人民共和国主席第十四号令公布)
为了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的犯罪行为,维护国家外汇管理秩序,对刑法作如下补充修改: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骗购外汇,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的;
(二)重复使用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的;
(三)以其他方式骗购外汇的。
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并用于骗购外汇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明知用于骗购外汇而提供人民币资金的,以共犯论处。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二、买卖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或者国家机关的其他公文、证件、印章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将刑法第一百九十条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数额较大的,对单位判处逃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五、海关、外汇管理部门以及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与骗购外汇或者逃汇的行为人通谋,为其提供购买外汇的有关凭证或者其他便利的,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和单据而售汇、付汇的,以共犯论,依照本决定从重处罚。
六、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大量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七、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大量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八、犯本决定规定之罪,依法被追缴、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
九、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5. 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的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六次会议通过一个单行刑法,即《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作为补充、修改刑法而由最高立法机关颁布的单行刑法规范。
6. 刑法中《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属于刑法立法解释吗速求答案,谢谢!
不是立法解释,是单行刑法。这是97年修订刑法后的唯一的一个单行刑法,以后修订刑法和新增罪名都采用了刑法修正案的形式,至今已经有八个刑法修正案。
补充回答:
立法解释不是以决定的形式下发,而是称作“解释”。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
7. 但是关于如何认定骗购外汇罪
法院对骗购外汇罪既遂的裁量标准是,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五到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则处十年以上的有期或者无期,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
《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骗购外汇,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的;
(二)重复使用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的;
(三)以其他方式骗购外汇的。
8. 为什么《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一直没有再修改刑法的时候并入刑法典
这只是个行政法规,不是个单行刑法。我国现行的是外汇管制制度,根据经济发展规律和我国加入WTO时的承诺等等原因,这种制度迟早将被取消。因此,不能在刑法中添加此类条款。
9. 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还有效吗
当然有效拉,在没有修改前都是按照这个文件来规范外汇市场。为了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的犯罪行为,维护国家外汇管理秩序,对刑法作如下补充修改: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骗购外汇,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