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出口单位应在什么时间内向外汇局进行核销
1.贸易进口以信用证结算如何办理付汇
进口单位凭进口合同、信用证开证申请书、信用证结算方式要求的有效商业单证、进口付汇备案表(或有)、进口许可证或登记表,进口证明(或有)以及委托代理协议(或有)到银行直接办理付汇手续。法规依据: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年1号;
《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定》(98)汇国函字第199号;
《关于进一步调整进出口核销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65号。
2.贸易进口以托收结算如何办理付汇
进口单位凭进口合同、付款通知单(D/A、D/P单)、跟单托收结算方式要求的有效商业单据、许可证、登记表及进口证明(或有)、进口付汇备案表(或有)以及委托代理协议(或有)到银行直接办理付汇手续。法规依据: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年1号;
《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定》(98)汇国函字第199号;
《关于进一步调整进出口核销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65号。
3.进口以预付货款结算如何办理付汇
进口单位办理预付货款项下购付汇时,凭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及形式发票等相关单证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法规依据: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年1号;
《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定》(98)汇国函字第19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贸易进口付汇及核销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67号。
4.贸易进口以货到付款结算如何办理付汇
进口单位凭进口合同、发票、正本进口报关单、提单、进口付汇核销单、许可证、登记表及进口证明(或有),各种不同贸易方式及运输方式对应的凭证单据、进口付汇备案表(或有)以及委托代理协议(或有)到银行直接办理。法规依据: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年1号;
《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定》(98)汇国函字第199号;
《关于重新明确使用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97号;
《关于对凭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办理售付汇及核销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汇发(2003)15号;
5.先支后收转口贸易如何办理付汇
进口单位凭有关经贸主管部门的核准业务书面批件、购货合同、售货合同、形式发票、买方开具的信用证或经国内银行核对密押的外方银行开具的付款保函、开证申请书以及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付汇时)到银行直接办理付汇手续。法规依据: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年1号;
《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定》(98)汇国函字第199号;
《关于取消部分进口付汇备案类别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4号。
6.保税区贸易进口如何办理付汇
保税区进口单位进口货物,向境外支付货款凭《登记证》、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或海关货物进境备案清单以及结汇、售汇及收付汇管理规定的相应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办理付汇手续。法规依据:
《关于发布<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02)74号)
口付汇核销报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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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08-3-20 16:01:34 浏览次数: 227
进口付汇核销报审流程
(一) 进口付汇到货的数据报审
1、概念
进口付汇到货报审是进口单位根据《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的要求,按月将"贸易付汇到货核销表"及所附单证报送外汇局审查的业务过程和手续。
2、业务审核单据
根据《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规定,进口单位"应当在有关货物进口报关后一个月内向外汇局办理核销报审手续"。进口单位在办理到货报审手续时,须对应提供下列单据:
(1)进口付汇核销单(如核销单上的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款",则报关单号栏不得为空);
(2)进口付汇备案表(如核销单付汇原因为"正常付汇",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3)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如核销单上的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汇",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4)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份,均为打印件并加盖公司章);
(5)结汇水单及收帐通知单(如核销单付汇原因不为"境外工程使用物资"及"转口贸易",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6)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文件。
上述单据的内容必须真实、完整、清晰、准确。
3、办理进口付汇报审业务手续:
(1)进口单位须备齐上述单据,一并交外汇局进口核销业务人员初审。
(2)初审人员对于未通过审核的单据,应在向企业报审人员明确不能报审的原因后退还进口单位。
(3)初审结束后,经办人员签字并转交其他业务人员复核;
(4)复核人员对于未通过审核的单据,应在向企业报审人员明确不能报审的原因后退还进口单位。
(5)复核无误,则复核员签字并将企业报审的全部单据及IC卡留存并留下企业名称、联系电话、联系人。
(6)外汇局将留存的报关单及企业IC卡通过报关单检查系统检验报关单的真伪。如无误,则将IC卡退进口单位,并在到货报审表和报关单上加盖"已报审"章;如报关单通不过检查,则将有关材料及情况转检查部门。
(二)进口付汇备案手续
进口付汇备案是外汇管理局依据有关法规要求企业在办理规定监督范围内付汇或开立信用证前向外汇局核销部门登记,外汇局凭以跟踪核销的事前备案业务。
1、企业在办理下列付汇或开立信用证业务时,须办理备案手续:
(1) 开立90天以上(不含90天)的远期信用证;
(2) 信用证开立日期距最迟装运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
(3) 办理90天以上(不含90天)承兑交单的承兑业务;
(4) 提单签发日期距付汇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的付汇交单业务;
(5) 付汇日期距预计到货日期超过90天的预付货款;
(6) 超过合同总额的15%且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
(7) 报关单签发日期距付汇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的货到汇款业务;
(8) 境外工程使用物资采购的付款、开证业务;
(9) 转口贸易的付款、开证业务;
(10)不在名录内企业付汇、开证业务;
(11)"受外汇局真实性审核进口单位名单"内企业的付汇、开证业务;
(12)经外汇局了解认为确系特殊情况,有必要重点跟踪付汇业务。
企业在办理上述备案业务前,须对应报审已签发的预计到货日期在上月1日前的备案表的到货情况;否则,不予办理。
2、进口单位在办理备案业务时,须对应提供下列单证:
(1) 进口付汇备案申请函(申请函内容应包含申请备案原因及备案内容);
(2) 进口合同正本及主要条款复印件;
(3) 开证申请书(如备案原因为"远期信用证",则该开证申请书上应有银行加盖的业务章);
(4) 进口付汇通知单及复印件(如结算方式不为"托收",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5) 电汇申请书(如结算方式不为"汇款",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6) 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复印件及IC卡(如备案原因不为货到汇款、信用证展期,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及IC卡);
(7) 结汇水单/收帐通知单或转口所得的信用证(如备案原因不为"境外工程使用物资"、"转口贸易",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8) 预付款保函(如备案原因不为"90天以上到货"、超过15%且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9) 进口付汇备案表;
(10)特殊备案情况下,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文件。
上述单据的内容必须真实、完整、清晰、准确。
3、企业在办理进口付汇备案业务时应根据不同的备案情况对应提供上述单据,并按照下列要求完成备案手续:
(1) 企业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将有关单据交外汇局核销业务人员初审;
(2) 初审无误,审核人员将单据报送主管领导审批;
(3) 业务人员应于企业备案当日(或次日,"受外汇局真实性审核进口单位名单"内企业除外)将通过初审的单据报送主管领导审批;主管领导在次日(或第三日,"受外汇局真实性审核进口单位名单"内企业除外)将审批结果退审核人员;对于审批未通过的备案,审核人员须及时向企业讲明原因。
(4) 审批通过后,由审核人员通知企业(或由企业主动查询)备案结果,并将加盖"进口付汇核销专用章"的备案表及所附单证退还企业;同时,将备案表第四联及有关单证复印件一并留存、输机;
Ⅱ 请教出口收汇核销的期限,多长时间内必须核销
出口单位应当自报关之日起60天内,附商业发票及报关单,向外汇局送交核销单存根。对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以自寄单据方式出口的还需提供相应的批准件。
出口单位应当在收到外汇之日起的30天内凭核销单、银行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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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post..com/f?kz=97070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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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出口外汇核销期限是多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7号 ):对于各地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企业,由《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山东等五地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发〔2006〕188号)第四条中规定“核销日期”超过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180天(远期结汇除外)调整为210天。
Ⅳ 请问有关进口付汇核销期限,外汇管理局有没有出什么正式的条文呢
这个···条文到底是哪个文件里的我不知道,但我们局一直是货到一个月以内,按报关单签发日期为准。
也就是说,你报关单到后以后,有一个月的时间来准备,这时间足够了。
题外话:在以前就算没有及时核销也没事,最多下名录,你核销完了就又上去了。但今年7月1日开始,要实行改革,全部由系统自动比对进口的信息来完成自动核销。在这之前核销好的企业是一类(在实行改革之前,能够把2010年1月1日之前的付汇都核销完的),不怎么好的是二类,很不好的是三类。被纳入一类的企业在做正常的进口付汇业务以后,就可以不用再来外汇局核销了。二类是和现在基本一样,三类只能以货到付汇的方式付汇。你还是争取进一类吧。
Ⅳ 外汇核销期限
已经预期,但是已经核销了,而且外管局没有给你们什么惩罚或者意见的话应该问题不大。如果外管局追究的话,最好找外管局说一下。
到现在都这么久了,应该没有问题了
Ⅵ 料件核销和外汇核销的区别,期限个是多少
1、电子账册核销的话,天津海关期限是6个月,不知各地海关是否一样
例:1季度核销最晚要在9月期间完成
2、外汇核销可以咨询外管局,应该是和海关核销的期限差不多。
你自己再进行确认一下。
Ⅶ 外汇核销期限是多少能否核销金额小于出口金额
外汇核销期为90天(出口日期之日),核销金额小于出口可以,但要在一定比例中,如果实在相差太大,可以申请差额核销(但要提供相关材料)。
Ⅷ 核销期限是180天,但是外汇局说做延期是90天
核销期限是180天。
如果要申报退税,则必要在90天内核销。
Ⅸ 核销单在什么时候拿到外汇局核销,有没有时间限制
1.核销的期限是看出口日期,一般的企业都会赶在出口后90天内申报退税并完成核销,但是期限是出口后210天内核销,90天内第一个申报期做退税申报。所以你要询问报关行是怎么回事。照理来说,应该在报关后30天左右将核销单和报关单退还给你们的。
2.数字证书必须安装,否则网上核销系统无法使用。这是肯定的
Ⅹ 在外管局出口核销的期限是从180天调整到了210天吗税务局发的调整期限的文,是否对外管局也同样有效
税局发的文的核销来源于外汇管理局,所以是有效的了。但是要分清企业类别,有90天的也有210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