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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取消外资限购令股票

发布时间:2022-02-19 05:03:02

外汇局取消境外募集资金调回结汇审批 有什么作用

外汇局取消境外募集资金调回结汇审批
为规范和完善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外汇管理,便利市场操作,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54号,以下简称《通知》),取消境外募集资金调回结汇审批,简化登记和数据报送。
《通知》突出简政放权、简化管理,进一步便利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外汇业务操作。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取消境外上市外资股项下境外募集资金调回结汇审批,境外上市企业凭业务登记凭证可在银行直接办理结汇。二是整合外汇账户,境内公司、境内股东根据需要分别开立相应账户,集中办理相关资金汇兑及划转。三是允许境内公司回购、境内股东增持等汇出资金后剩余款项汇回、自由结汇及划转。四是取消纸质报表,简化登记和数据报送。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完)
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
为规范和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的境外上市,是指在境内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境内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微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微博])许可,在境外发行股票(含优先股及股票派生形式证券)、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等法律、法规允许的证券(以下简称境外股份),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流通的行为。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对境内公司境外上市涉及的业务登记、账户开立与使用、跨境收支、资金汇兑等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与检查。
三、境内公司应在境外上市发行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其注册所在地外汇局(以下简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上市登记:
(一)书面申请,并附《境外上市登记表》(见附件1);
(二)中国证监会许可境内公司境外上市的证明文件;
(三)境外发行结束的公告文件;
(四)前述材料内容不一致或不能说明交易真实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所在地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为境内公司办理登记,并通过系统打印业务登记凭证,加盖业务印章后交境内公司。境内公司凭此登记凭证办理境外上市开户及相关业务。
四、境内公司境外上市后,其境内股东根据有关规定拟增持或减持境外上市公司股份的,应在拟增持或减持前20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境内股东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持股登记:
(一)书面申请,并附《境外持股登记表》(见附件2);
(二)关于增持或减持事项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如有);
(三)需经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批准的,应提供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前述材料内容不一致或不能说明交易真实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所在地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在系统为境内股东办理登记,并通过系统打印业务登记凭证,加盖业务印章后交境内股东。境内股东凭此登记凭证到银行办理增持或减持境外上市公司股份开户及相关业务。
五、境内公司(银行类金融机构除外)应当凭境外上市业务登记凭证,针对其首发(或增发)、回购业务,在境内银行开立“境内公司境外上市专用外汇账户”(以下简称“境内公司境外上市专户”),办理相关业务的资金汇兑与划转(账户类型、收支范围及注意事项见附件3)。
六、境内公司(银行类金融机构除外)应在其境外上市专户开户银行开立一一对应的结汇待支付账户(人民币(6.7366, -0.0008, -0.01%)账户,以下简称待支付账户),用于存放境外上市专户资金结汇所得的人民币资金、以人民币形式调回的境外上市募集资金,以及以人民币形式汇出的用于回购境外股份的资金和调回回购剩余资金(账户收支范围见附件3)。
七、境外上市公司的境内股东应当凭境外持股业务登记凭证,针对其增持、减持或转让境外上市公司股份等业务,在境内银行开立“境内股东境外持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境内股东境外持股专户”),办理相关业务的资金汇兑与划转(账户类型、收支范围及注意事项见附件3)。
八、境内公司及其境内股东因办理境外上市相关业务需要,可在境外开立相应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境外专户”)。境外专户的收支范围应当符合附件3的相关要求。
九、境内公司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可调回境内或存放境外,资金用途应与招股说明文件或公司债券募集说明文件、股东通函、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等公开披露的文件(以下简称公开披露文件)所列相关内容一致。
境内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拟调回境内的,应汇入其境内外债专户并按外债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发行其他形式证券所募集资金拟调回境内的,应汇入其境外上市专户(外汇)或待支付账户(人民币)。
十、境内公司回购其境外股份,可以使用符合有关规定的境外资金和境内资金。境内公司需使用并汇出境内资金的,应凭在所在地外汇局登记回购相关信息(含变更)后取得的境外上市业务登记凭证(回购相关信息未登记的,需在拟回购前20个工作日内办理登记,取得相应业务登记凭证)及回购相关情况说明或证明性材料,到开户银行通过境外上市专户(外汇)或待支付账户(人民币)办理相关资金汇划手续。
回购结束后,由境内汇出境外用于回购的资金如有剩余,应汇回境内公司境外上市专户(外汇)或待支付账户(人民币)。
十一、境内公司根据需要,可持境外上市业务登记凭证向开户银行申请将境外上市专户资金境内划转或支付,或结汇划往待支付账户。
十二、境内公司申请将待支付账户资金境内划转或支付的,应向开户银行提供境外上市公开披露文件中有关资金用途与调回及结汇资金用途是否一致的证明材料,资金用途与公开披露文件中有关资金用途不一致或公开披露文件未予明确的,应提供关于变更或明确对应资金用途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其中,境内公司回购境外股份调回的剩余资金可在境内直接划转或支付。
开户银行应在对境内公司境外上市专户或待支付账户资金用途进行严格审核后,为境内公司办理有关账户资金划转及支付手续。
十三、境内股东依据有关规定增持境内公司境外股份,可以使用符合有关规定的境外资金和境内资金。境内股东需使用并汇出境内资金的,应凭境外持股业务登记凭证及增持相关情况说明或证明性材料,到开户银行通过境内股东境外持股专户办理资金汇兑手续。
增持结束后,由境内汇出境外用于增持的资金如有剩余,应汇回境内股东境外持股专户。境内股东可凭境外持股业务登记凭证到银行办理相关资金境内划转或结汇手续。
十四、境内股东因减持、转让境内公司境外股份或境内公司从境外证券市场退市等原因所得的资本项下收入,可留存境外或调回汇入境内股东境外持股专户。调回境内的,境内股东可凭境外持股业务登记凭证到银行办理相关资金境内划转或结汇手续。
十五、境内公司若发生如下变更情形,应在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书面申请、最新填写的《境外上市登记表》及相关交易真实性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上市登记变更。需经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的变更事项,另需提供主管部门关于变更事项的批复或备案文件。
(一)境外上市公司名称、注册地址、主要股东信息等发生变更;
(二)增发(含超额配售)股份或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等资本变动;
(三)回购境外股份;
(四)将可转换债券转为股票(需提供外债登记变更或注销凭证);
(五)境内股东增持、减持、转让、受让境外股份计划实施完毕使得境外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化;
(六)原登记的境外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和用途发生变更;
(七)其他登记有关内容的变更。
十六、境内公司的国有股东按照《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01]22号)有关规定需将减持收入上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的,应当由该境内公司代为办理,并通过该境内公司境外上市专户及待支付账户办理相应的资金汇兑与划转。
境内公司应持国有股东需上缴社保基金的减持收入情况说明(包括减持应得资金测算说明和应缴、拟缴资金数额等)、境外上市业务登记凭证等材料,向其境外上市专户及待支付账户开户银行申请将国有股东减持收入直接划转(或结汇至待支付账户后划转)至财政部在境内银行开立的对应账户。
十七、境内公司向境外的监管部门、交易所、承销机构、律师、会计师等境外机构支付与其境外上市相关的合理费用,原则上应从境外上市募集资金中扣减,确需从境内汇出(含购汇汇出)的,应持下列材料向银行申请办理:
(一)境外上市业务登记凭证;
(二)能够说明汇出(含购汇汇出)境外金额及对应事项的境外上市费用支付清单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有关境外机构应向境内税务部门完税的,另需提供代扣境外企业或个人税款等相关税务证明。
十八、境内公司从境外证券市场退市的,应在退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主管部门相关批复复印件、退市公告等真实性证明材料及境外上市业务登记凭证、相关账户和资金处理情况说明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上市登记注销。所在地外汇局同时收回该境内公司境外上市业务登记凭证。
十九、境内公司及境内股东的开户银行,应在境内公司及境内股东相关境内账户开立、变更或关闭后,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的通知》(汇发[2014]18号)要求报送账户信息。
二十、境内公司、境内股东及相关境内银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二十一、境内公司、境内股东及相关境内银行等违反本通知的,外汇局可依法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相应条款进行行政处罚。
二十二、境内金融机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相关事宜应按照本通知办理,对银行类和保险类金融机构境外上市募集资金调回结汇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十三、本通知发布前已办理境外上市登记的境内公司,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已开立相关账户,资金尚未全部调回及结汇,或发生配股、增发等涉及资金跨境及结购汇行为的,应凭业务登记凭证在开户银行开立相应的待支付账户,按本通知办理后续业务。
(二)未开立相关账户的,按本通知办理。
二十四、本通知要求报送的相关申请及登记备案材料均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中文文本。具有中文及其他文字等多种文本的,以具有法律效力的中文文本为准。
二十五、本通知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二十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5号)同时废止。其他相关外汇管理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馈。
国家外汇管理局

❷ 外管局把权利下放到银行后,外商投资审计还需要向外管局函证么

外商投资选机需要外管局的韩信

❸ 境外公司在华购房有何限制,需要什么手续及文件

建议去当地行政服务中心咨询。
望采纳,你的采纳是我进步的动力,感谢!

❹ 你好,请问外资企业注销要注销外汇局备案这一块吗

当然办了

❺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国内的外资银行有管制吗

当然有,中国成立外汇管理局就是监管中国外汇的

❻ 外商投资企业不仅违反国家外汇管理条例且违反限购政策违反国家限制经营范围够买的固定资产是否会被罚没

建议遵守资本项下外汇管理规定。如果违反,会被行政处罚的。

❼ 请问有哪位大侠记得2012年或之前外管局和税务局等联合发文,外资企业向境外股东支付红利相关

两种方法
第一种,打电话给你当地的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一下政策文件
第二种,就是登录国家财政局官网,里面有个文件公告,点进去在搜索栏输入关键字
但是2012年的政策文件,不清楚现在是否还能有效

❽ 公司是外资企业,在2008年的时候办理了股权转移,但是没有通知外汇管理局,

奇怪啊,08年股权转移,那09年、10年、11年的外汇年检你们都没参加吗?没参加的话所有的外汇业务都做不了啊,还是08年发生股权转移之后你们就没有发生过外汇业务?外汇局不见得处罚你们,就看你们有没有引起严重的后果。发生股权转移的外商投资企业,应该及时去外汇局做外汇登记变更,你们就是这个变更没做,现在赶紧去做吧,另外再写个措辞恳切的情况说明、再找找人,看能不能起点作用。总而言之,越早去承认错误越好。

❾ 限购股解禁,意味着什么呢 涨

一提起解禁,市场利空,股价利空成为很多人的第一反应,有机会跑的就尽量快点跑吧,但真实情况真的是这样吗?我来告诉大家真相~

准备详备介绍股票解禁之前,请大伙先瞄一眼这一份机构最新的牛股名单,时时刻刻都可能被删除,赶早来领:【绝密】今日3只牛股名单泄露,速领!!!

一、解禁股是什么?

首先我们要明白解禁是什么意思?所谓的“禁解”简单点就是消除股票流通禁止,也就是说以前不能在二级市场交易的限售股,出了限售期就能交易了。

究竟是什么原因会存在限售股呢?简略而语,就是当公司处于上市前或者上市后的时候为了很快的融得资金而对股票进行低价发售,这类股票因为获取成本较低,基本倒手就能有所获利,若是80%股票所得者均意图将股票售出取得现金,就很有可能引起股价下跌,然而这个锅就要甩给超多的股民。就因为这,证监会为了保证投资者的权益才对此类股票的售出时间加以限制。

限售股按照持股比例通常会分成大小非股,小非是指占总股本比例<5%的限售流通股,大非指的是占总股本比例>5%的限售流通股。大小非股都是1年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转让,隔年小非股就允许上市交易了,但是大非股还需要三年的时间才能彻底解禁。



我所得到的消息,本年要解禁的股票有2000多只,解禁将近2800亿股,这也标志着大规模的股票会往市场流去,由此会让股价遭受影响。

我们既然身为投资者,对于哪些股票解禁、什么时候解禁必须要第一时间就知晓,免得我们成为了接盘侠。这里有个股票神器我想很多人都需要,这个投资日历很方便的为你随时提供准确的消息哪些股票解禁、上市、分红等等,必然会成为每个股民炒股的法宝,点击即可领取:专属沪深两市的投资日历,把握最新的第一手资讯

二、股票解禁后真的会让股价下跌吗?

这个是不能确定的!这过错误导了绝大部分的股民。

通常情况下来说,解禁后的股票往往会下跌,因为会增加卖盘来打压股价,但有时候大小非解禁后,股价反而是上涨的局势。如果有一年,氯碱化工股票的解禁股上市时,股价就从那天开始没有断开的上涨。

因此解禁对于股价有无影响,核心的问题是你要看下你所持有的股票到底是不是好公司,优质的公司如果解禁,股东不愿意卖出。

很多人都不会去判断一个公司到底是不是好公司,或者分析不全面,就很容易看不准确导致亏损,所以有一个免费诊股的平台可以推荐给大家,股票代码直接输入就行,就能够看到你买的股票好不好了:【免费】测一测你买的股票好不好

❿ 央行取消境外机构投资者额度限制 科技股或将受益

财联社(北京,记者姜樊)讯,股市再度迎来重大利好,刚刚央行公告称,取消境外机构投资者额度限制。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并简化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要求,进一步便利境外投资者参与我国金融市场。

实际上,当下无论是QFII还是RQFII、沪港通等渠道,外资进入中国的通道已经被打开。随着中国债券加入被纳入巴克莱指数、A股在MSCI指数的权重不断增加等,外资进入中国金融市场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业内人士认为,此时进一步放开合格投资者额度限制也是顺应形势,更好地吸引外资入华。

前海开源基金首席经济学家杨德龙表示,预计外资将加速流入A股市场,白马股、科技龙头股等或将因此受益。

从申请到备案资本市场开放已成大势所趋

《规定》中明确指出,落实取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额度管理要求,对合格投资者跨境资金汇出入和兑换实行登记管理。

央行表示,对于原仅拥有QFII或RQFII资格的合格投资者,默认原QFII托管人或原RQFII主报告人为主报告人,无需重新办理登记。如有调整的,应在调整后10个工作日内委托新的主报告人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之前即便是合格投资者想要进入中国,资金均需要向证监会进行申请。而此次《规定》的出台,意味着境外合格投资者的资金进入中国,仅需要在监管部门备案即可。

与此同时,《规定》还取消托管人数量限制,允许单家合格投资者委托多家境内托管人,并实施主报告人制度。完善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风险及投资风险管理要求。

国际问题专家赵庆明向财联社记者表示,中国的金融对外开放,尤其是资本市场的对外开放实际上也是中国资本项目管理的进一步对外开放,逐渐开放资本项目管理也是未来的大势所趋。

简化外资出入会否造成股市震动?

值得注意的是,《规定》还大幅简化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收益汇出手续,取消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投资收益专项审计报告和税务备案表等材料要求,改以完税承诺函替代。这意味着不光是外资资金手续简化,资金汇出也得到大幅简化。

柒财智库高级研究员毕研广认为,当下A股市场处于历史低位,而加快对外开放有利于吸引外资进入,尤其是全世界范围内受到疫情的影响,中国“战疫”胜利在即,A股可以吸引一些海外避险资金参与交易,也彰显出中国金融对外开放的政策。而外资出入手续的简化则有利于促进市场公平性。

不过,这会否意味着给中国股市带来大起大落的不确定性?

赵庆明认为,市场的确存在顺周期的可能性,但当下中国的资本市场如今弹性越来越好,与国际市场一体化程度越来越深,与其他市场的走势一致性越来越明显,热钱的大进大出并不容易。

“跨境资本的流动对于经济和金融的影响往往是中性的。”赵庆明表示,对于大国来说,外资投资比例往往占比较低,虽然会起到引领投资的作用,但没有决定市场走势的能力。而资本市场主要的影响因素仍是国家经济的基本面。

此外,杨德龙表示,央行宣布的政策利好股市和债市,特别是外资流入比较多的白龙马股和科技龙头股更受益。沪港通和深港通开通以后,外资流进流出A股的通道已经完全打通,A股又先后纳入MSCI新兴市场指数等国际指数体系,近两年外资大量流入A股市场抢筹白马股等优质股票,每年流入达到3000亿元左右。4月份外资重新流回A股533亿元,预计以后还会加速流入A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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