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违反外汇管理应该移交什么机关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家外汇管理局于1997年4月8日对外公布并施行了《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办案程序》(以下简称《程序》)。《程序》的公布和实施,使外汇检查工作更趋于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应严格按照《程序》的规定进行。下面对《程序》的内容作出详细介绍。
一、基本原则
为确保外汇管理局依法行使检查职权,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外汇检查工作程序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实事求是,从客观实际出发,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二、外汇检查的管辖权
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由行为发生地外汇管理局负责。
三、外汇处罚诉讼时效
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行政处罚适用的法律情节
1.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1)主动减轻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向外汇局坦白交代违法事实,积极配合检查、真诚悔改的。
2.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减轻处罚:
(1)主动消除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人胁迫有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的;
(3)配合外汇局查处违反外汇管理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违反外汇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
(5)其他依法减轻处罚的。
3.违反外汇管理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免予处罚。
五、外汇检查的立案程序
外汇管理局对通过举报、自查自报、其他外汇管理局及其他有关部门交办或移送、外汇管理局检查发现等渠道反映的违反外汇管理行为予以立案查处。
对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及时移交有关行政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外汇检查的实施
1.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国家外汇管理局检查证”或本局介绍信。检查应制发“检查通知书”,提前5天通知当事人。
2.询问当事人、证人和调查有关情况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当事人应作好“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向其宣读。检查人员应在笔录末页签名。
询问证人应当分别进行并作好“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当交证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向其宣读。
3.对收集到的书证、物证等证据材料,应当说明来源和出处,并由出证人签名并盖章。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又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制作登记清单,外汇管理局应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七、外汇检查的处理
1.外汇管理局在作出处罚决定前,须制作“行政处罚征求意见书”,向当事人说明准备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和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2.外汇管理局对当事人给予停业、吊销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或罚没款金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在“行政处罚征求意见书”中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3.检查人员在违法事实调查清楚,证据确凿,法律手续完备后,应填写“检查报告”。此报告应经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进行审查,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决定。
4.对违反外汇管理行为情节复杂或者违法金额在等值2000万美元以上的,需给予较重处罚的,应由作出处罚的外汇管理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5.作出处罚决定后,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该书应包括如下内容:
(1)当事人姓名、住址、单位名称、法人代表等情况;
(2)认定的违法事实;
(3)适用处罚的理由、依据;
(4)作出的处罚决定;
(5)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
(6)不服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7)作出处罚决定的外汇管理局名称、印章和期限。
6.对需给予处罚的违反外汇管理行为,违法金额超过等值2500万美元或违法所得超过等值2000万元人民币的,需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事先应将“检查报告书”及有关证据材料和处理意见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批复后才能处理。
7.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五款“其他逃汇行为”;第四十四条第四款“违反外债管理的其他行为”;第四十五条第四款“非法使用外汇的其他行为”进行处理,处罚决定前须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8.“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直接送达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填写“送达回证”。直接送达有困难时,也可以挂号方式邮寄送达,送达日期以当事人收到之日为准。
八、外汇处罚的执行
1.处罚决定除需立即执行的以外,执行期限一般应在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对外汇管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提出复议申请或行政诉讼,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外汇管理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没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作出处罚决定的外汇管理局及其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没款,应通知当事人到指定银行办理缴纳罚没款手续,并持交款凭证报送作出处罚决定的外汇管理局存档。处罚决定执行完毕后,应将全部材料及时存档。存档期限为5年。
九、外汇检查的复审
外汇管理局实施处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上级外汇管理局或原承办局有关负责人责令复审后进行纠正(原承办局)自行复审纠正的处罚决定,必须经当地外汇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
无法定处罚依据的;
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违反规定的处罚程序的。
在复议期限内,当事人申请复议的,一般应适用复议程序。但被申请人(原承办局若采取复审程序纠正自己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且当事人同意撤回复议申请的,可适用复审程序。外汇管理局经过复审纠正自己的处罚决定的,应制发“复审决定书”通知当事人。
十、外汇检查的简易程序
检查处理下列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处罚依据,需给予当事人警告或应给予对个人处罚款在50元人民币以下的,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在1000元人民币以下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简易程序包括如下内容
(1)向当事人出示“国家外汇管理局检查证”;
(2)告知当事人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的事实以及适用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3)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制发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使用时经主管检查的有关负责人批准后填发;
(5)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送达当事人。
十一、法律责任
1.外汇管理局施行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外汇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没有法定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性质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2.检查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外汇管理局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外汇管理局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㈡ 外汇局调查你换这么多美金怎么问答
据实回答就好,一点都不费神。
如果有其他不可描述,可以考虑在事实基础上夸大回答。
其他违法违规,就表指望在这能有答案了。
㈢ 朋友在国外汇款给我,金额大,外汇局会不会要调查我怎样取出
不管对方汇出的是什么,让对方将汇款水单传给你,上面有预计到帐时间等详情,一切都清清楚楚。
个人账户(凭单个身份证)每年只能结汇5万美元,多余的可以提取现钞,每天只能提取1万美元,即便你预约,可能还是要跑两家银行,然后在外面兑换成人民币就可以了。
祝你好运!
㈣ 外汇管理局现在每年有调研课题下达,有外汇局将调研课题分配到各家商业银行去做的事吗
这个是有的,各个商业银行只要开通了外汇业务的都会参与到外汇管理局调研的,这其中还包括一些大的进出口公司和大的出口实业公司等等。因为这种调研可以帮助到外汇管理局的政策制定工作的。
㈤ 新企业在外汇管理局平台上怎样申请外汇额度
新办企业需要先拿工商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到外管局开通网上服务平台的密码,并通过该服务平台进行预收货款的结汇额度申请。对于一定金额(各地标准可能不 同)之下是直接可以给予批准结汇的,超过这个金额需要携带相关单据到外管局现场进行审批的。
所需资料及外管局服务平台网站见如下:
2008年7月14日,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和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分别开始运行。系统运行后,由于两系统尚未实现联网及系统赋予部分企业的预收货款可 收汇额度初始值较小或为零,致使这些企业7月14日后收到的预收货款无法及时到银行办理结汇或划转。
针对此类问题,现就两系统联网前涉及的企业预收货款登 记确认以及有关操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已确认办理预收货款提款登记的企业,总局将及时向各分局下发企业预收货款提款登记确认清单,并将此清单以光盘形式送中国电子口岸。各分局可凭此清单通知相关企业到银行办理结汇或资金划转手续。
二、对于新办理外贸业务的企业(注:2008年5月30日前无出口收汇记录的企业),如在7月14日后发生了预收货款,企业可在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办理预收货款提款登记后,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预收货款提款登记确认,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格式参照附件);
(二)已签订(未来出口)的出口合同(代理出口的还需提供代理出口协议);
(三)其他材料。
所在地外汇局收到企业书面申请时,应首先在企业外汇信息档案数据库系统中查验该企业的基本信息(若企业外汇信息档案数据库系统中无该企业的基本信息,应要 求企业按有关规定在外汇信息档案数据库开户,并填报基本信息)。其次,根据企业提供的材料及时审核其贸易的真实性,在此基础上向符合审核要求的企业出具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企业可凭核准件到银行办理预收货款资金结汇和划转手续。
三、对已开办外贸业务的企业(注:2008年5月30日前已有出口收汇记录的企业),其在外汇局核定比例内收取的预收货款,可在办理提款登记后直接到银行 办理结汇或资金划转手续。对需超出核定比例办理结汇或资金划转的,应向外汇局申请预收货款提款登记确认,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格式参照附件,另请在备注栏详细说明原因);
(二)企业前12个月出口、收结汇(含预收货款收结汇)等情况证明材料;
(三)已签订(未来出口)的出口合同(代理出口的还需提供代理出口协议);
(四)其他材料。
所在地外汇局应在及时审核其贸易真实性的基础上,向符合审核要求的企业出具《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企业可凭核准件到银行办理预收货款资金结汇或划转手续。
四、在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和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实现联网后,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将以《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形式核定的企业预收货款结汇或划转情况,及时录入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企业特批预收货款额度栏。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严格按照短期外债管理的原则和要求,加强对辖内外贸企业运行状况的调研和分析,掌握企业预收货款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对企业贸易信贷实行科学的管理。在完善贸易信贷统计监测管理的同时,为企业正常的贸易融资和银行正常的业务经营提供便利的服务。
㈥ 市场监管总局对阿里巴巴进行立案调查,这是怎么回事
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实施“二选一”等涉嫌垄断行为立案调查。央行也发公告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约谈蚂蚁集团,督促指导蚂蚁集团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落实金融监管、公平竞争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要求,规范金融业务经营与发展。蚂蚁集团随即在公告中回应称:蚂蚁集团收到监管部门的约谈通知,我们将认真学习和严格遵从监管部门的要求,不折不扣地做好相关工作的落实。
蚂蚁集团董事长井贤栋在届中国互联网金融论坛上表示,蚂蚁在监管的指导下,全力做好暂缓上市的善后工作,对照监管部门的新要求,认真进行全面的自审,并积极配合监管,进一步落实监管要求。他表示,深刻认识到,维护金融安全、防范金融风险是金融领域一切创新和发展的前提,蚂蚁服务着众多的消费者和小微企业,在维护金融安全、防范金融风险上,更应该提高安全水位,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规范要求自己。他还称,未来5年,蚂蚁将继续携手金融机构,通过技术创新提升效率,进一步降低金融服务成本,做到既普又惠、更普更惠。同时,将持续加大科技创新投入,特别是聚焦核心领域的研发和应用、加大技术全面开放力度,助力金融机构的数字化转型。
㈦ 国家外汇管理局贸易信贷抽样调查表怎么填
信贷管理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安全性原则,指银行在经营信贷业务的过程中尽量建设和避免信贷资金遭受风险和损失。
流动性原则,指商业银行在经营信贷业务时能预定定期限收回贷款资金或者在不发生损失的情况下将信贷迅速转化为现金的原则。
收益性原则,指通过合理的运用资金,提高信贷资金的使用效益,谋取利润最大化,力求银行自身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㈧ 对提升外汇管理内部审计能力的几点思考
外汇管理内部审计作为行业内部监督,一直以来是通过查错纠弊、堵塞漏洞、防范风险等职能作用,实现外汇管理监督目标,但是随着内部审计职能作用在内涵和理论方面不断扩展,外汇管理内部审计也逐渐从控制导向模式转向风险导向和绩效管理模式。如何在新形势下提升外汇内审工作能力,是摆在外汇管理内审人员面前十分紧迫而现实的课题。本文以强化基层外汇管理内审独立性,加强内审环境、人员素质建设等方面,寻求提升外汇管理内审能力的路径。
一、加强基层外汇内审机构管理,提高独立性和客观性
在当前暂时无法改变基层外汇局内审机构设置的情况下,可通过强化机构设置和职责管理提高内审独立性和客观性。一是明确外汇内控部门设置或岗位职责。如在中国人民银行岗位(廉政)风险防控指南或外汇局内控管理规定中明确外汇内控监督部门或岗位,明确内控人员不得从事具体外汇业务或行使行政审批权限,实现内控监督机构和人员相对独立性。二是分级明确内控监督工作内容。对于以业务控制导向为主的监督业务交由本级内控监督岗位完成,对于综合性较强的风险导向型或绩效审计,在当前各地审计力量不足的情况下,建议交由分局抽调其他地区内控人员组织专项审计组实施审计监督。三是实行审计人员重大利益回避制度。审计前,对相关被审计单位内审人员实行审计人员重大利益回避管理,可采取任务轮换或交叉检查等方式,提高外汇内部审计的客观、公正性。
二、强化风险导向管理,逐步完善外汇风险识别及评估体系
建议上级局根据近年来外汇局系统发生的行政执法风险案例、业务操作违规案例,以及内审发现的典型案例等信息,抽调有专业特长的内审人员组成课题组,分专业、分岗位地研究,有组织、有计划地开拓审计项目,建立健全风险测评指标,解决难点问题,条块包干,各个击破,并通过工作实践不断完善,形成统一的外汇风险识别和评估体系,为基层外汇局实施风险导向管理提供有力参考。分支机构也可组织有关人员在能力所及的范围内,对风险管理评估体系的有效性继续进行探索,形成好的经验和做法上报上级,形成上下互动的良好格局,逐步完善外汇局系统风险管理评估和内部控制体系,实现外汇内审向更高层次审计监督转型。
三、强化外汇内审环境建设,营造良好内控管理文化
当前,外汇管理改革已步入“深水区”,外汇局内审部门也应该顺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主动跟进加快转型,构建良好内审监督工作环境。一是强化基层外汇局领导对内审工作重要性认识,增强全局内控意识,认同内审“顾问”作用,明确内审不只是“独立的问题发现者”,更是“推动发展的使者”,及时消除消极应对情绪,为内审工作营造良好、和谐的人文氛围。二是坚持内审制度建设和文化建设并举的思想,把优化内控环境、提高风险防范意识等作为长期目标,进一步宣传内部控制和审计服务理念,在单位内部形成重视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的文化氛围。三是把风险防范教育纳入外汇局工作人员日常培训中,形成与业务培训并重的局面,在单位内部营造全员重视风险防控的工作氛围。
四、加大外汇内审人才专业化培养力度,着力提高基层外汇审计工作能力
外汇内审职能新目标的实现,需要综合素质较高的内审人员来具体实施。一是强化外汇内审人员的专业技能。鼓励外汇局系统人员加大对国内外先进内审理论、实务学习与运用,提升内审专业知识水平。二是积极引导和提高内审人员外汇业务综合素质。通过开展业务轮岗学习,到先进单位考察学习、异地交叉审计、上级行抽调审计等方式,促使和引导内审人员具备熟悉外汇管理业务,又熟练掌握审计技术方法的综合素质。三是重视内审人员的后续培训和教育工作。通过组织召开现场经验交流会、专项调研、问题研讨、案例分析等方式,不断更新内部审计人员理念,增强内部审计人员关注绩效审计、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组织治理等方面的审计思维,拓宽内部审计人员的视野以及分析、解决问题的角度,使之适应高层次审计监督工作的需要。